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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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之比较
1.最高月缴存基数不得高于12%
按照新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但办法同时划定了缴存的上下限,即不得低于月平均工资的5%,又不得高于12%.每个年度内单位只能设定一个缴存比例,并可以逐步提高。个人缴存比例与单位缴存比例应当相同.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最高月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新办法规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应当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来计算,这些项目包括符合中央和省、市规定的,以货币形式发放给职工个人的全部工资、津贴、补贴、奖金项目。
根据办法,单位应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不得少缴或者逾期缴纳;未按照规定缴存的,应当补缴。补缴数额按照欠缴时的月缴存基数和比例计算。
1993年《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率,分别定为4%,以后根据经济发展和个人收入变化进行调整,经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公布一次.
职工和其所在单位应当分别按职工月工资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率计缴住房公积金。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职工月工资系指:
(一)执行行政事业工资标准的职工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之和;
(二)执行企业工资标准的固定职工和一九七一年底前计划内临时工的档案工资;
(三)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档案工资和(88)鲁劳薪字238号文件规定的17%的工资性补贴之和;
(四)实行计税工资的企业职工按每人每月100元计算;
(五)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按月实际工资收入的75%计算.
个人和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规定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结算,两者本息均归个人所有.
2005年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汇缴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7%,经营状况良好,依法纳税并正常发放工资的企业或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可以申请适当提高缴存比例,最高不超过15%。提高的具体比例,由管理中心按有关规定审定。缴存比例一经确定,1年不变。
职工月工资收入比较稳定的单位,以职工上年度12月份的工资基数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月工资收入波动较大的单位,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基数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工资基数: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工资基数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不含住房补贴)、福利费之和;企业单位的职工工资基数为
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不含住房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之和。
2.新职工从第二个月开始缴存
新办法规定,济南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省驻济和市、县(市)、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新的办法坚持了以人为本的原则,突出的一点是明确了缴存公积金的在职职工范围,规定所有单位应为具有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单位使用的农民工、合同工、劳务派遣工等缴纳住房公积金,同时也明确了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列明缴纳公积金的内容。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原工作单位应当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入新设立的账户.原工作单位不按照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的,职工可以向公
积金中心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公积金中心可以依据职工提交的有效证明材料直接为其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1993年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凡在本市工作,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机关、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方职工、一九七一年底以前的计划内临时工,均实行住房公积金办法。而对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何时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该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我的理解是入职当月公司就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
2005年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汇缴管理办法(试行)则规定,济南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岗职工均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按月按比例主动缴存住房公积金.该文件明确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的范围:包括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并领取劳动报酬,用工期在1年以上的劳动者。
3.单位不给缴,最高罚5万元
新办法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企业阻止或者变相阻止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在企业信用档案中予以记载。
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新办法还规定,职工有权揭发、检举不缴、少缴、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1993年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2005年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汇缴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则是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
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
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除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困难单位外,各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缴存公积金可写入劳动合同职工也可提出免缴申请
新办法规定,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可以列明体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条款。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实现再就业的,单位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职工再就业后,由原单位办理启封转移手续.
同时,根据办法规定,职工还可以提出免缴申请.
新办法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部分,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缴存基数等于或者低于本市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可以提出免缴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后,报公积金中心审核。公积金中心应当在30日内做出准予免缴或者不予免缴的决定。
93年的管理办法和05年的试行办法都没有这方面的政策,只是对企业降低住房公积金比例和缓缴做了简单说明。
5. 12种情况可提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的;(三)正式退休的;(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五)出境定居的;(六)房租超出共同居住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七)因工作调离本市并在新工作地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八)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业费的;(九)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十)非本市户口在本市务工,且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十二)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第(一)、(二)、(六)、(八)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不得超过当期实际发生额。
1993年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中第十七,十八,十九条规定了部分提取公积金的情况:(十七)职工离退休、离职或者出国定居,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本息由本人提取。职工调离本市时,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全部转到调入单位或由本人全部提取。(十八)职工停薪留职或因其他原因停发工资期间,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仍在经办银行存储.(十九)职工在职期间去世,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本息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
2005年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试行)第二章规定了以下情形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城镇自住住房;(二)离休、退休;(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四)户口迁出济南行政区域或者出境定居;(五)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六)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七)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八)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支付房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