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济南市发布公积金提取新政
济南市发布公积金提取新政篇一:济南最宽松公积金新政落地允许公积金余额对冲抵押贷款5月19日,经适房济南市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政策,取消了首付比例在购房面积方面的差别化规定,首套房首付比例均为20%,二套房首付比例均为30%;取消了对拥有一套住房但未结清商贷的家庭的差别化政策规定,统一执行30%的首付比例和基准利率。
25日是新政实施第一天。
对这一“史上最宽松”公积金贷款政策,济南购房者有何反应?商贷换房客改申公积金贷款25日,刚在济南市历下区买了二套房的马女士高兴地到银行提交了公积金贷款材料。
她的房款100万元,按此前的公积金政策,她的首套房贷尚未结清,她要首付60%,即60万元;贷款40万元。
现在,按新政,她只要首付30%即可,首付门槛减低。
“利率也不用上浮10%了,而是执行基准利率。
5月11日降息后,最新利率的公积金五年期以上者利率是3.75%,而商贷的是5.65%。
公积金贷款还是合算,能用尽量用足!”马女士说,但限于额度,她和丈夫最高只能贷50万元公积金。
“客户最近咨询公积金早先的很多。
不少前期想申请商贷的转而申请贷款了。
有公积金的都想尽量用上时。
”25日,孚瑞不动产阳光100店店长胡甜甜告诉记者。
马甜甜说,目前,商贷已经落实了“330·新政”,首套房最低首付3成;二套房,抵押贷款首套房结清贷款的视同首套房,首付最低3成,没结清的4成。
这两个月,公积金的适当调整滞后一些,换房客只好可以选择商贷;而住房公积金新政一出,首套最低2成,二套3成,已经全面优于商贷的条件远高于了。
济南王斌公积金管理部工作人员向记者证实,目前济南的住房公积金政策,不折不扣地将中央政策一次落实流于形式,可以称为“史上最宽松”,而且,利率也一直处于近年来的最低水平。
对房价影响不大政策降低了买房门槛,是否会推高房价?郑州公积金管理中心济南的这位工作人员认为不会。
公积金的缴存人数有限,根据济南市住房公积金2021年年报,截至去年底,济南公积金缴存人数106.2万人;在房贷资本市场的占有率为27.5%,还是小头。
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保证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住房保障和住房消费,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济住中字【2013】20号)、关于落实《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的实施办法(济住中字【2015】15号)和《关于部分调整有关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济住中字【201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分中心各缴存单位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批准、支付等相关业务的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分中心职责(以下简称电力分中心):负责制定公司“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审核各单位提取材料;审批各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审批月度“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情况汇总表”;审批“住房公积金资金支付汇总表”;整理、归档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料档案;及时拨付各单位审批通过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资金;对各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情况考核。
第四条各单位职责:负责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材料的初审;提取清册汇总;住房公积金管理平台提取数据录入、审核、上报;接收打印审批后提取人员支付单及提取资金审批到账后的资金发放业务。
第三章提取条件第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以下简称自有住房);(二)偿还购买自有住房贷款本息的;(三)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当地无自有住房且租房居住的;(四)职工为普通自有住房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五)职工因购买自有住房需要支付住房维修基金的;(六)因工作调动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离开电力分中心各缴存单位的;(七)出国(境)定居的;(八)正式退休的;(九)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十)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试行)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试行)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试行)来源:作者:日期:2010-02-02我来说两句(0条)复制链接字号: 小中大推荐栏目:房产纠纷法规房产纠纷文书房产纠纷常识房产纠纷律师房产纠纷法律咨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支取的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济南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支取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支取审批、转移、封存户的管理等。
第三条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济南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支取的管理。
第四条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的金融业务。
第二章支取条件第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支取职工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城镇自住住房;(二)离休、退休;(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四)户口迁出济南行政区域或者出境定居;(五)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六)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七)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八)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支付房租。
第六条同时符合第五条(一)、(五)项条件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按第(五)项支取条件的规定办理支取。
第三章支取额度第七条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城镇自有住房而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每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一次住房,只能支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且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费用。
第八条职工因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需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每还款满1年可以支取一次,支取金额不得超过上年度实际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之和。
住房公积金贷款到期或实际偿还完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后,停止支取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二)、(三)、(四)、(七)项支取条件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销户手续。
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和流程
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和流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于住房的需求越来越高。
在这样的背景下,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重要的政策,成为了广大职工购房的一大支持。
济南作为山东省的省会城市,住房公积金政策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本文将从济南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和流程两个方面来介绍这项政策。
一、提取条件1.购房提取购房提取是指职工在购买自住房、还贷或者购买大修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公积金。
具体条件如下:(1)个人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且在济南市范围内缴存公积金的;(2)购买的房屋位于济南市行政区域内;(3)购买的房屋为普通住房,且房屋面积不超过本市规定的限购面积;(4)购买的房屋为新建商品房或者二手房;(5)购房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个人名下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80%。
2.租房提取租房提取是指职工在租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公积金。
具体条件如下:(1)个人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且在济南市范围内缴存公积金的;(2)租住的房屋位于济南市范围内;(3)租住的房屋为普通住房,且租赁期限不少于一年;(4)租房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个人名下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60%。
3.大病提取大病提取是指职工在自身或者直系亲属患有重大疾病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公积金。
具体条件如下:(1)个人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且在济南市范围内缴存公积金的;(2)患病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必须到定点医院进行治疗,并开具相关的医疗证明;(3)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个人名下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50%。
二、提取流程1.购房提取流程(1)购房提取申请人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2)申请人提供购房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申请材料;(4)审核通过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提取金额转入申请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2.租房提取流程(1)租房提取申请人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2)申请人提供租房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申请材料;(4)审核通过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提取金额转入申请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13.09.01•【字号】济住中字[2013]21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济住中字[2013]21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切实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近年来国家和省、市政府出台的新的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现行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做了修改和完善,制定了《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并将于2013年10月1日开始执行,现将《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3年9月1日附件: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济南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汇缴补缴、账户管理、缴存工资基数及比例调整、缓缴等。
第三条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济南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经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公积金中心委托有关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缴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的金融业务及相关具体手续。
第二章缴存登记管理及账户设立第四条缴存登记是公积金中心在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时,审核采集单位和职工与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的基本信息和基础数据,办理注册登记等手续的行为。
201X.8.1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保证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住房保障和住房消费,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15〕34号)和《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济南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批准、支付等相关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提取涉及的金融等相关业务,由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委托经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缴存银行)办理。
第二章提取条件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以下简称自有住房);(二)偿还购买自有住房贷款本息的;(三)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的;(四)支付住宅维修资金的;(五)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业管理费的;(六)支付物业费的;(七)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且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八)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九)出国(境)定居的;(十)正式退休的;(十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十二)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十三)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职工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购房提取的,可一次性提取职工夫妻双方、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父母、子女必须与职工夫妻中的一方为同一户籍;建造、翻建、大修提取的,职工和配偶及同一户口共同居住直系血亲可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和流程
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和流程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住房问题。
济南市作为山东省的省会城市,其房价水平也在不断上涨。
为了缓解人们的住房压力,济南市实行了住房公积金制度,这对于许多人来说是一种重要的住房保障。
但是,很多人对于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和流程并不清楚。
本文将为大家详细介绍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和流程。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1.购房提取购房提取是住房公积金最常见的提取方式。
在济南市,购房提取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购房人必须是本市户籍或在济南市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的职工,且没有在济南市拥有住房。
(2)购房人需要在济南市购买商品住房,且该住房的总价不超过济南市人均住房价格的70%。
(3)购房人必须在购房前进行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并符合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
2.租房提取租房提取是指在租房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一种方式。
在济南市,租房提取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申请人必须在济南市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
(2)申请人需要租住符合规定的租赁住房,并且租赁期限不少于一年。
(3)申请人需要在租房前进行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并符合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
3.装修提取装修提取是指在装修房屋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一种方式。
在济南市,装修提取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申请人必须在济南市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
(2)申请人需要在装修前进行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并符合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
(3)申请人需要提供装修合同和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
4.还房贷提取还房贷提取是指在还房贷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一种方式。
在济南市,还房贷提取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申请人必须在济南市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
(2)申请人需要在还房贷前进行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并符合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
(3)申请人需要提供还款证明和银行还款账户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流程相对比较简单,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提取申请申请人需要到所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并填写提取申请表。
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有什么要求
济南住房公积⾦提取有什么要求济南住房公积⾦提取⽀付商品房房租的最新⽅法是怎样的呢?根据2018年8⽉27⽇发布的《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积⾦管理体制扩⼤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的实施办法》,济南公积⾦提取⽀付商品房房租的最新⽅法如下,提取条件:职⼯连续⾜额缴存住...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济南住房公积⾦提取有什么要求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1、提取条件:职⼯连续⾜额缴存住房公积⾦满3个⽉,本⼈及配偶在济南市⽆⾃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前⽆住房公积⾦贷款余额的,提供本⼈及配偶名下⽆⾃有产权住房证明,可提取夫妻双⽅住房公积⾦⽀付房租。
2、提取时间:每个职⼯每年可提取⼀次住房公积⾦⽤于⽀付房租,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
3、申请材料:(1)《济南住房公积⾦提取申请审批表》⼀式三份;(2)申请⼈⾝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代办的,须出具申请⼈的《授权委托书》、申请⼈及经办⼈的⾝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单⾝职⼯提供由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查询证明;已婚职⼯提供结婚证或户⼝本原件及复印件、配偶⾝份证原件。
(4)单⾝职⼯或夫妻两⼈中如有公积⾦缴存地在济阳、商河、平阴、章丘的,单⾝职⼯、夫妻两⼈均需提供由该缴存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有产权住房证明。
4、租房提取限额:每⼈每年只能申请提取⼀次,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7200元。
5、办理流程:职⼯在公积⾦中⼼⽹上办事⼤厅选择本⼈公积⾦缴存银⾏所属公积⾦服务⽹点或公积⾦中⼼服务⽹点进⾏租房提取业务预约。
在预约时限内凭预约号持相关材料到预约的服务⽹点办理提取业务。
本办法于2018年10⽉15⽇起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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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和流程
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和流程
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和流程
住房公积金是用于职工住房消费的资金,提取住房公积金是很多
人的心愿和需求。
以下是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和流程。
提取条件:
1. 支付首付款购买自住住房;
2. 还贷提前还款;
3. 个人或配偶患重大疾病或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残疾;
4. 辞职或失业满3个月,可提取当月缴存额的50%;
5. 职工死亡,其配偶和子女可提取职工在公积金账户中缴存部分。
6. 其他符合规定的情况。
提取流程:
1. 登录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下载并填写住房公
积金提取申请表;
2. 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购房合同、银行账户信息等;
3. 前往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现场
办理或邮寄申请材料;
4. 等待审核,审核通过后,住房公积金将转入个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注:以上信息仅供参考,请以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官网
公布的规定为准。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稳定运行,根据国家和山东省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济南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缴存基数第二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当按照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所决定,月平均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六十。
第三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职工提出调整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二)职工调整基数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六十,也不得高于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第三章缴存比例第四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个人缴存百分之十,单位缴存百分之十。
第五条计算缴存额时,个人缴存部分按照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个人缴存比例进行计算。
第六条计算缴存额时,单位缴存部分按照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缴存比例进行计算。
第七条企业为少数民族和残疾人员提供就业机会,缴存比例可以按照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但不得低于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十。
第四章缴存方式第八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可以按月缴存、按季缴存、按半年缴存或按年缴存的方式进行缴存。
第九条缴存方式的选择应当由职工和单位协商确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退休等情况下,住房公积金缴存方式应当及时调整,并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提取和使用第十一条职工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从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资金用于购买、建造、翻修自住住房,以及缴纳商业银行贷款的首付款。
第十二条职工还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从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资金用于支付住房租金、偿还商业银行贷款、迁居城市或者因个人原因导致的购房资金紧张。
第六章监督和管理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行为的监督,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四条职工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迟缴、少缴或者拖欠。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2)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2)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者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九条职工离休、退休的,需提供离休证、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单位批准其离、退休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条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需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原件和上年度还款证明(银行还款对账单或个人扣款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需提供医院、当地公安部门、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继承人、受遗赠人提供的身份关系证明、合法继承或经公证的遗嘱证明等。
如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还需提供法院做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第二十二条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需提供户口簿、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家庭成员无收入的需提供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的有关证明)。
第二十三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支付房租的,需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等。
第二十四条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均须提供支取申请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章支取程序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首先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支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并填写支取申请审批表。
单位审核同意后在支取申请审批表加盖行政公章,财务部门出具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由单位指定专人,持支取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相关文件或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
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支取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符合本办法支取条件的,经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职工凭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及“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去开户银行办理支取手续。
第二十七条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进行专户封存,符合本办法支取条件的,可由本人直接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3)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3)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三)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有关批准文件。
第三十七条管理中心审核单位报送的证明材料是否符合纳入住房公积金封存户管理条件。
符合条件的,单位填写“济南市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转出方为本单位名称及住房公积金账号,转入方为“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封存管理户”及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封存管理户专用账号由中心加盖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封存管理户审批专用章。
单位持'济南市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到管理中心指定的受委托银行办理封存管理户转入手续。
第三十八条管理中心审核认为单位报送的证明材料不符合纳入住房公积金封存户管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将有关证明材料退还单位,该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仍保留在原单位封存。
第三十九条因辞职、合同期满、解聘、自动离职、开除、判刑等各种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且尚未落实新工作单位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原则上在原单位账户中做个人封存。
对于单位封存确有困难的,可由单位提出申请,集中办理,转入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封存户管理。
待职工再就业或符合支取条件时,再办理转移或支取。
第四十条住房公积金封存户管理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条件:(一)封存户管理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支取条件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手续;(二)封存户管理的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手续时,应由职工本人提供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支取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支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填写“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和“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职工本人签字并加盖指模;(三)经管理中心审核,符合支取条件的,在“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和“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上加盖济南住房公积金封存管理户审批专用章,职工本人持管理中心盖章的“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和“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到开户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手续;(四)住房公积金封存户管理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四)、(七)项支取条件的,提供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支取证明材料,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全部本息并销户。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建设和住房消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是指单位和职工共同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专项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应遵循统一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缴存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均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由职工本人和单位分别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缴存。
第七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三章提取和使用第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三)离休、退休的;(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五)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的;(六)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七)其他依法可以提取的情形。
第九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十条济南市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增值。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住房问题成为城市发展中的重要议题。
为了解决居民的住房需求,济南市在市区内实行了住房公积金制度。
本文将介绍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及相关规定。
二、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背景与意义住房公积金是为了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而设立的一项制度。
济南市作为山东省的省会城市,面临着日益增长的人口和住房需求。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对于保障职工的住房权益、促进城市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缴存对象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明确了缴存对象为在济南市范围内就业的职工。
对于与本市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职工,雇主应依法按规定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
2.缴存比例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济南市实际情况,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了职工和用人单位的缴存比例。
通常情况下,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为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用人单位缴存比例为职工个人缴存比例的一定倍数。
3.提取条件与用途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和用途。
职工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住房、还款或租赁等与住房相关的用途。
4.利息和账户管理根据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计算利息,并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进行管理。
职工可以随时查询自己的公积金账户余额和利息收益。
5.违规处理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明确了对于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对于违反管理办法的职工和用人单位,将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
四、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实施与效果自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一方面,该管理办法保障了职工的住房权益,提高了职工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另一方面,住房公积金的投入也刺激了济南市的房地产市场,推动了城市的发展。
五、总结通过制定并实施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提高了职工的住房保障水平,促进了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首先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个人的相关材料后,符合提取条件的,填写一式三份《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并加盖单位公章,由提取人或代办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审批手续。
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当即审批,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需要调查核实的,公积金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后,提取人持《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和公积金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到缴存银行办理提取支付手续。
第十九条职工住房公积金已转入公积金中心托管户的,可持身份证明材料和提取证明材料,直接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远郊区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凭规定的申报材料到当地缴存银行进行初审后,由缴存银行报公积金中心复核审批,审批通过的,由银行办理提取支付手续。
第二十一条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还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办理业务:公积金冲还贷1.定义:冲还贷业务是指缴存职工可申请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冲抵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缴存职工是指在公积金中心本部(不包括电力、济钢、铁路公积金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申请偿还的贷款是指在公积金中心本部申请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办理范围:可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冲还贷业务的缴存职工包括所申请偿还贷款的借款人和配偶以及其他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系统里登记的参贷人员。
办理条件(1)缴存职工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为非冻结状态,有多个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须先办理账户合并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状态为正常,没有逾期尚未偿还的本金及利息。
本业务不得在所申请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扣款日办理。
4.所需材料:该业务需本人办理。
借款人及配偶办理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盖章的《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其他参贷人办理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出具的《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商贷按月委托提取业务实施细则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商贷按月委托提取业务实施细则为方便缴存职工利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贷),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特推出商贷按月委托提取业务。
商贷按月委托提取业务是指办理了商贷的职工委托公积金中心按约定的额度逐月将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人个人结算账户。
一、业务办理条件(一)可办理商贷按月委托提取业务的职工(以下称委托提取人)包括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商业银行(需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合作协议)办理了商贷且在公积金中心本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和配偶。
(二)委托提取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为非冻结状态,有多个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须先办理账户合并手续。
(三)委托提取人提供的转账账户必须是本人名下的与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同行的银行结算账户。
(四)委托提取人名下有公积金贷款的,只能办理该笔公积金贷款对应的组合贷款商贷部分按月委托提取业务,且公积金贷款状态需为正常。
(五)委托提取人名下有多笔商贷的,只能办理一笔商贷的按月委托提取业务。
二、所需材料该业务需本人办理。
委托提取人为借款人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本人银行结算账户、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贷款账号;委托提取人为借款人配偶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结婚证、本人银行结算账户、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贷款账号。
三、转账时间商贷按月委托提取业务于受理后次月起每月10至12日转账(遇节假日顺延),同一笔住房贷款按月委托提取的转账顺序依次为:借款人、借款人配偶。
四、转账金额每月累计转账总额度不超过委托提取人办理本业务起该笔贷款已正常偿还的总额度(以贷款银行提供给公积金中心的数据为准,且不包括部分提前还贷金额),提取额度到百元。
五、变更与终止(一)委托提取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指定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由于委托提取人未及时变更,造成划款失败等责任由委托提取人本人承担。
(二)委托提取人需提前终止本业务的,应及时办理终止委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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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那么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标准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保证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住房保障和住房消费,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方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本细那么适用于济南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批准、支付等相关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提取涉及的金融等相关业务,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委托经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缴存银行)办理。
第二章提取条件第四条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一)购置、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以下简称自有住房);(二)归还购置自有住房贷款本息的;(三)在本市无自有住房租房居住,且房租超出同一户口共同居住家庭直系血亲工资收入15%以上的;(四)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业管理费的;(五)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且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六)调离本市并在新工作地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也可通过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方式办理);(七)非济南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籍迁出济南行政区离开本市的;(八)出guo(境)定居的;(九)正式退休的;(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十二)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职工依照本实施细那么第四条第(一)、(三)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职工和配偶及同一户口共同居住直系血亲可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依照第(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职工和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依照第(四)项规定提取时,仅限于享受低保的职工及其配偶。
第六条职工依照本实施细那么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在按贷款的约定每还本付息满一年后,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
已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和共同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只能优先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商业贷款)本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及组合贷款未还清前不得以其他非销户原因提取。
已办理本市商业银行自有自住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可在每年归还贷款本息后提取一次,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
同时在取得购房有效凭证后可按本实施细那么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依照本实施细那么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提取时,如有逾期未能归还本金及利息的,必须在还清拖欠的本息后才能办理提取。
第八条购置无合法产权证的自住住房,住房装修,购置、租赁办公用房、商业用房、车库、地下室等,均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提取额度第九条依照本实施细那么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提取职工和配偶、产权共有人及其配偶及同一户口共同居住直系血亲住房公积金存储金额,可在取得有效凭证和证明材料三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存储余额,提取总额度不得超过购置、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且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
第十条依照本实施细那么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提取总额度不得超过还款年度已归还的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依照本实施细那么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提取职工和配偶及同一户口共同居住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存储金额,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
职工和配偶及同一户口共同居住直系血亲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该家庭提取年度实际支出房租中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以上的局部,且年度最高可提取额度为12000元。
第十二条依照本实施细那么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提取低保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
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该家庭当年实际支出的房租或者物业费,且年度最高可提取额度为12000元。
第十三条依照本实施细那么第四条第(一)、(二)、(三)、(四)项的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以及其他非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取的,最多可以提取百元以上余额。
第十四条依照本实施细那么第四条第(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规定提取时,应支付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本金及利息,并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章应提供的申请材料第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提取人或单位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提取证明材料中没有记载提取申请人姓名的须再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取得《外国人永久居住证》的以《外国人永久居住证》作为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六条委托其他人代办提取的,须出具提取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提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购房提取应提供的证明材料:(一)购置自有住房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应提供济南市房地产信息网上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原件和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购房全款发票或全款《济南市房地产企业预收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二)异地购置自有住房的,提供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商品房销售合同》原件和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购房全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三)根据房改政策有关规定购置自有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有效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和购房协议或房改分配表。
(四)购置拆迁安置自有住房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拆迁产权调换协议或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拆迁安置补偿结算表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八条职工建造、翻建自有住房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镇级及以上规划部门批准建造、翻建的批准文件,《房屋所有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购置建筑材料的发票或《工程预算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九条大修自有住房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房管部门质量监视机构出具的需要大修的鉴定报告及购置建筑材料的发票或《工程预算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条列入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的,由居民个人承当的费用,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时职工应提供交费凭证和工程实施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归还购置自有住房贷款本息应提供的证明材料:(一)职工归还自有住房商业贷款首次提取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在民银行的征信中记有该笔贷款查询结果、网上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住房借款合同》原件,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满一年(最近十二期)的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二)职工归还自有住房商业贷款再次提取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网上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和还款满一年(最近十二期)的有效凭证或银行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三)职工归还公积金贷款的,按照本实施细那么第四章第十五条规定提供材料;职工归还组合贷款提取的,按照本实施细那么第四章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提供材料。
第二十二条职工提前归还全部(或局部)购房贷款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网上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和贷款银行出具的结清证明或提前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职工正式退休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单位批准其退休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民政部门发放的残疾证(1-4级)原件及复印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出guo(境)定居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移民批准文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无本市自有住房,且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15%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证明共同居住家庭成员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原件(家庭成员无收入的需提供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的有关证明)、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无自有住房证明、房管部门颁发的《房屋租赁证》、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调离本市并已在新工作地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提取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或调令、承受函原件及复印件,新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开户证明。
也可采取账户异地转移方式将账户存储余额转入新工作地公积金中心的方式办理。
第二十八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业费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物业效劳费发票等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九条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失业证或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十条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济南行政区并离开本市提取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一)非本市户籍人员的,应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户口簿、本人的社保转移单或社保参保凭证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户籍迁出济南行政区的,应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和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迁移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十一条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医院、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及复印件,经公证部门公证的遗产继承证明;继承或遗赠有争议的,还应提供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章办理程序第三十二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首先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个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后,符合提取条件的,填写《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加盖单位公章,由单位经办人或提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审批手续。
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当即审批,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需要调查核实的,公积金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三条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后,提取人持《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和公积金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到缴存银行办理提取支付手续。
第三十四条职工住房公积金已转入公积金中心托管户封存的,可由本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直接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