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18)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18)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公布日期】2018.03.30
•【字号】济住中字〔2018〕5号
•【施行日期】2018.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
正文
关于印发《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济住中字〔2018〕5号
分中心、缴存单位及职工: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已经济南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3月30日。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汇缴管理办法(试行)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汇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确保住房公积金的正常缴交,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济南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汇缴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登记、账户设立、缴存、变更、缓缴、封存等。
第三条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济南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
第四条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结算等汇缴金融业务。
第五条济南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岗职工均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按月按比例主动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开设第六条凡属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的单位均应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到指定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七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手续。
单位录用和调入职工,应当自录用或调入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调入转移手续。
第八条办理缴存登记的具体程序是:办理账户设立的单位,到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领取并填写“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以下简称缴存登记表)和“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以下简称清册),并持单位开户申请书及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到管理中心办理开户审批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长清区、章丘市、济阳县、平阴县、商河五县(以下简称五县市区),可直接到当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手续办结后,由受委托银行向管理中心报送相关资料。
第九条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济南住房公积金标准
济南住房公积金标准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是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存的一种住房储蓄制度,旨在为职工提供住房资金支持,帮助他们解决住房问题。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济南市的实际情况,济南住房公积金标准也有一定的规定和调整。
接下来,我们将详细介绍济南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标准。
首先,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为职工工资的12%,用人单位和职工各缴存6%。
职工的缴存基数由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不得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其次,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租赁住房;个人账户余额全部提取等。
在提取时,职工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经过审核后方可办理提取手续。
再次,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条件包括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时的账户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倍;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取时的账户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4倍;租赁住房的,提取时的账户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
最后,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1.1倍,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最短为5年。
贷款用途包括购买住房、大修住房、翻建住房等。
总的来说,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标准是为了更好地满足职工的住房需求,提高职工的住房条件,促进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的稳步推进。
希望职工们能够充分了解相关政策,合理利用住房公积金,为自己的住房问题找到更好的解决方案。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13.09.01•【字号】济住中字[2013]21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济住中字[2013]21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切实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近年来国家和省、市政府出台的新的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现行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做了修改和完善,制定了《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并将于2013年10月1日开始执行,现将《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3年9月1日附件: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济南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汇缴补缴、账户管理、缴存工资基数及比例调整、缓缴等。
第三条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济南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经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公积金中心委托有关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缴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的金融业务及相关具体手续。
第二章缴存登记管理及账户设立第四条缴存登记是公积金中心在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时,审核采集单位和职工与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的基本信息和基础数据,办理注册登记等手续的行为。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分中心、缴存单位及职工:现将《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xx年7月27日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保证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住房保障和住房消费,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xx)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xx)1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xx〕34号)和《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济南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批准、支付等相关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提取涉及的金融等相关业务,由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委托经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缴存银行)办理。
第二章提取条件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以下简称自有住房);(二)偿还购买自有住房贷款本息的;(三)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的;(四)支付住宅维修资金的;(五)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业管理费的;(六)支付物业费的;(七)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且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八)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九)出国(境)定居的;(十)正式退休的;(十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十二)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十三)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情形。
济南公积金待遇标准
济南公积金待遇标准
济南市作为山东省的省会城市,其公积金待遇标准备受到很多人的关注。
公积
金是指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一定比例缴存的,用于解决职工住房、基本生活困难以及按照国家规定的其他用途的长期储蓄制度。
公积金待遇标准的制定对于职工的福利和城市的稳定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济南市的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其中用人单位缴存比例不低于5%,
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不低于7%。
这一比例的设定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基本权益,也为
了让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分担住房和其他生活费用的压力。
其次,济南市的公积金提取条件相对宽松。
职工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规
定的范围内提取公积金,包括购买住房、大病医疗、子女教育、还房贷等。
这些提取条件的设定,能够更好地满足职工的各种需求,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再次,济南市对于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也有明确规定。
根据国家政策和市场情况,济南市对于购房贷款的利率进行了限制,确保了职工在购房过程中的负担不至于过重,也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最后,济南市的公积金管理部门也非常重视公积金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他们会
定期对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等情况进行审核,确保公积金的使用合法合规,保障了职工的权益。
总的来说,济南市的公积金待遇标准相对较为完善,能够满足职工的基本需求,也为城市的稳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希望未来济南市能够进一步完善公积金制度,让更多的职工受益,共同分享城市发展的成果。
201X.8.1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保证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住房保障和住房消费,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15〕34号)和《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济南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批准、支付等相关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提取涉及的金融等相关业务,由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委托经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缴存银行)办理。
第二章提取条件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以下简称自有住房);(二)偿还购买自有住房贷款本息的;(三)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的;(四)支付住宅维修资金的;(五)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业管理费的;(六)支付物业费的;(七)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且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八)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九)出国(境)定居的;(十)正式退休的;(十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十二)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十三)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职工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购房提取的,可一次性提取职工夫妻双方、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父母、子女必须与职工夫妻中的一方为同一户籍;建造、翻建、大修提取的,职工和配偶及同一户口共同居住直系血亲可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5.15•【字号】济政办字〔2023〕19号•【施行日期】2023.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公积金监管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23〕19号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济南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5月15日济南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扩大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群体,满足我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需求,畅通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自愿缴存)渠道,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普惠性和保障性作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房住不炒”定位,以增量改革推动制度扩容,以均衡覆盖促进共同富裕,采取租购并举措施,激励更多灵活就业人员来我市创业,提高灵活就业人员在城市发展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一)适度调整准入门槛,扩大制度覆盖面。
构建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特点的住房公积金政策体系,吸引有住房需求的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与,确保制度的保障性和公平性。
(二)科学确定存贷机制,支持住房贷款需求。
建立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缴存时间、缴存金额、缴存余额等因素挂钩的存贷机制,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家庭普通自住住房贷款需求。
(三)统筹资金管理,防控流动性风险。
将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纳入济南住房公积金归集专户统筹管理。
采取统一核算、多维度管理方式实现账务统筹、灵活统计。
发挥资金规模效应,科学高效运用资金,确保收益平衡。
济南公积金最低标准
济南公积金最低标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人们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住房问题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在这个问题上,公积金制度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公积金是指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的一种住房储蓄制度,旨在帮助人们解决住房问题。
而在济南,公积金最低标准也是人们关注的话题之一。
济南公积金最低标准是指在济南地区缴纳公积金的最低金额。
根据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规定,每个月缴纳公积金的最低金额为基本工资的5%,上限为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
这个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职工的权益,让他们能够享受到公积金的福利。
公积金最低标准的制定有助于推动济南的经济发展。
公积金的缴纳不仅可以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还可以帮助企业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从而提高员工的生产效率和企业的竞争力。
同时,公积金的缴纳也可以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避免房价过快上涨和房地产泡沫的出现。
公积金最低标准的制定也为职工提供了更多的住房选择。
在济南,公积金可以用来购买住房、偿还住房贷款、租赁住房等。
公积金的利率也相对较低,可以为职工提供更加优惠的贷款利率。
这些福利的存在可以让职工更加轻松地解决住房问题,提高生活质量。
然而,公积金最低标准的制定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公积金最低标准的制定不够科学合理,没有考虑到不同职工的实际情况。
其次,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公积金的管理不够规范,使用范围有限等。
这些问题需要有关部门和职工共同努力解决。
综上所述,济南公积金最低标准的制定是有必要的,它可以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促进经济发展和房地产市场的稳定。
但是,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也需要进一步改进,以更好地服务于职工的利益。
我们相信,在相关部门和职工的共同努力下,济南公积金制度将会越来越完善,为人们的生活带来更多福利。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范》的通知-济住中字[2012]34号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范》的通知正文:----------------------------------------------------------------------------------------------------------------------------------------------------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范》的通知(济住中字〔2012〕34号)各住房公积金业务受委托银行、各分中心: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济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济南地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现将《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贷款业务操作。
附件: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范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2年12月10日附件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等规定,制定本操作规范。
第二条本操作规范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时,以其所购住房或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抵押,或以动产、权利作质押,申请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的住房贷款。
第三条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工作。
经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公积金中心委托符合办理公积金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和偿还等有关业务。
公积金中心同受委托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
山东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山东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规定比例共同缴存。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
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按照规定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帐户和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有按照规定查询住房公积金帐户、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和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权利。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按规定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职工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行为。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山东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的会议筹办和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由二十一人至三十人组成。
组成人员中,山东省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房地产管理)房改、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
工会代表由同级总工会推举产生;职工代表名额,由省辖市根据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合理分配到有关单位,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推选产生。
单位代表应兼顾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在本行政区域内合理分配名额。
工会、职工、单位或专家代表中,应当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稳定运行,根据国家和山东省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济南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缴存基数第二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当按照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所决定,月平均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六十。
第三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职工提出调整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二)职工调整基数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六十,也不得高于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第三章缴存比例第四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个人缴存百分之十,单位缴存百分之十。
第五条计算缴存额时,个人缴存部分按照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个人缴存比例进行计算。
第六条计算缴存额时,单位缴存部分按照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缴存比例进行计算。
第七条企业为少数民族和残疾人员提供就业机会,缴存比例可以按照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但不得低于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十。
第四章缴存方式第八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可以按月缴存、按季缴存、按半年缴存或按年缴存的方式进行缴存。
第九条缴存方式的选择应当由职工和单位协商确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退休等情况下,住房公积金缴存方式应当及时调整,并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提取和使用第十一条职工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从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资金用于购买、建造、翻修自住住房,以及缴纳商业银行贷款的首付款。
第十二条职工还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从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资金用于支付住房租金、偿还商业银行贷款、迁居城市或者因个人原因导致的购房资金紧张。
第六章监督和管理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行为的监督,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四条职工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迟缴、少缴或者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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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中的五险一金,相信大家都耳熟能详了,但是五险的具体知识,估计还是有不少朋友不了解了。
对劳动者来说,只知道缴纳五险一金却不知道五险一金计算的方法。
今天小编就和您讲一讲济南市五险一金缴纳比例如何计算。
请您往下阅读。
一、五险一金缴纳比例如何计算
养老保险:目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1%(全部划入统筹基金),个人8%(全部划入个人帐户)。
医疗保险: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9%,个人2%+3元。
失业保险: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个人1%。
工伤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0.5%,你自己一分钱也不用缴,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在0.5%~2%之间。
生育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1%,你自己一分钱也不用缴。
住房公积金:公积金缴费比例: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
但原则上最高缴费额不得超过职工平均工资的10%。
用人单位按工资的12%办理缴纳住房公积金。
单位和个人都是工资的12%。
二、五险一金缴纳基数怎么算?
五险一金缴纳基数怎么算呢?五险一金缴纳基数一般是根据员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来核定的,具体表现为:
1、上一年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底职工平均工资300%及以上的,五险一金缴纳基数按照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2011)-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2011)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5月16日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建国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省驻济和市、县(市)、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
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效能精简的原则,在符合规定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城乡建设、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统计、住房保障管理、工商、质监、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公积金管委会决策、公积金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住房公积金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现代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管理制度体系,控制资金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和保值增值,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个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济南公积金最低标准
济南公积金最低标准
公积金是指由职工和用人单位共同缴纳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为职工提供住房保障。
在济南市,公积金的最低标准是多少呢?
根据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济南市职工的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其中个人缴存比例为8%,用人单位缴存比例为4%。
而公积金的最低缴存基数为济南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1.5倍,即每月2400元。
以一名职工月工资为3000元为例,他的公积金缴存额应为240元(3000元×8%),用人单位缴存额为120元(3000元×4%)。
如果他的月工资低于2400元,那么他的公积金缴存额也会相应减少。
需要注意的是,公积金的最低标准是指每个月缴存的最低金额,而不是每个月的最低缴存基数。
如果职工的月工资高于最低缴存基数的1.5倍,那么他的公积金缴存额也会相应增加。
公积金的缴存不仅可以为职工提供住房保障,还可以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
同时,公积金也可以用于购买住房、还房贷等方面,为职工提供了更多的福利和保障。
济南市的公积金最低标准是每月2400元,职工和用人单位的缴存比例分别为8%和4%。
职工可以根据自己的工资水平进行相应的缴
存,享受公积金带来的福利和保障。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建设和住房消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是指单位和职工共同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专项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应遵循统一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缴存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均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由职工本人和单位分别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缴存。
第七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三章提取和使用第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三)离休、退休的;(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五)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的;(六)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七)其他依法可以提取的情形。
第九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十条济南市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增值。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住房问题成为城市发展中的重要议题。
为了解决居民的住房需求,济南市在市区内实行了住房公积金制度。
本文将介绍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及相关规定。
二、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背景与意义住房公积金是为了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而设立的一项制度。
济南市作为山东省的省会城市,面临着日益增长的人口和住房需求。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对于保障职工的住房权益、促进城市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缴存对象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明确了缴存对象为在济南市范围内就业的职工。
对于与本市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职工,雇主应依法按规定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
2.缴存比例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济南市实际情况,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了职工和用人单位的缴存比例。
通常情况下,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为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用人单位缴存比例为职工个人缴存比例的一定倍数。
3.提取条件与用途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和用途。
职工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住房、还款或租赁等与住房相关的用途。
4.利息和账户管理根据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计算利息,并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进行管理。
职工可以随时查询自己的公积金账户余额和利息收益。
5.违规处理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明确了对于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对于违反管理办法的职工和用人单位,将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
四、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实施与效果自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一方面,该管理办法保障了职工的住房权益,提高了职工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另一方面,住房公积金的投入也刺激了济南市的房地产市场,推动了城市的发展。
五、总结通过制定并实施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提高了职工的住房保障水平,促进了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10•【字号】•【施行日期】2004.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关于设区城市对辖内单位住房公积金全部实行属地化管理的规定,省政府确定济南市行政辖区所有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全部由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加大推行住房公积金的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我市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在推动住房制度改革,提高职工购房支付能力,扩大住房需求,促进经济增长等方面发挥了较大作用。
但在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中仍然存在着:覆盖率低,相当一部分企业还没有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实缴率低,欠缴住房公积金现象还比较严重;使用率低,住房公积金贷款总量仍然较小等问题。
因此,各级各部门一定要把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到维护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合法权益的高度来认识,加强领导,协调各方面力量,努力扩大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范围;规范运作,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水平;按照覆盖率高、实缴率高、利用率高、风险低的要求,争取达到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先进水平。
市政府负责这项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按照国务院《通知》精神,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的选聘工作,保证委员会既有广泛的代表性,又有较高的决策水平;要尽快完成济南铁路局、济钢集团两个分中心的组建和业务移交工作,继续保持机构调整工作走在全省前列。
统计、工商、民政、质监、人事、劳动与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及时向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单位和职工的动态信息,防止出现管理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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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在九十年代初吸收新加坡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建立和发展起来的社会住房保障体制,是我国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必不可少的一项社会制度。
下文是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了建立由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共同筹资解决住房问题的新机制,逐步提高职工自我解决住房的能力,根据《济南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工作,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方职工、一九七一年底以前的计划内临时工,均实行住房公积金办法。
第三条济南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为本市住房公积金的主管单位,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业务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济南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以下简称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办理。
第四条职工和其所在单位应当分别按职工月工资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率计缴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职工月工资系指:
(一)执行行政事业工资标准的职工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之和;
(二)执行企业工资标准的固定职工和一九七一年底前计划内临时工的档案工资;
(三)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档案工资和(88)鲁劳薪字238号文件规定的17%的工资性补贴之和;
(四)实行计税工资的企业职工按每人每月100元计算;
(五)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按月实际工资收入的75%计算。
住房公积金以上年十二月份的职工月工资为计算基数,每年核定一次。
当年参加工作的职工按参加工作时确定的工资标准为计算基数。
第六条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率,一九九三年分别定为4%。
以后根据经济发展和个人收入变化进行调整,经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公布一次。
第七条个人和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规定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结算,两者本息均归个人所有。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中个人缴存的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在每月发放工资时代扣,连同单位缴存的部分,在发放工资之日起五日内(节假日除外),由单位一并存入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指定的网点。
每逾期一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九条企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按现行财务制度提取的住房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按企业留利的10%提取的住房基金;不足部分在成本中列支。
行政事业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原有房租补贴资金;从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外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第十条首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须向经办银行报送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清册,由经办银行登记入账。
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发生变化的,须向经办银行报送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表。
职工对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不明的,可以凭单位证明向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查询。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缴存满十年后,职工可提取第一年的本息,同时交存新的住房公积金,逐年类推。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支付职工家庭购买、自建和翻建自住住房的费用,不能用于住房的内部装修、一般养护、交纳房租和购买债券等。
第十三条职工可以使用本户成员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自建和翻建自住住房的费用,不足时,可以使用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但须经住房公积金所有人和其所有单位同意,并由经办银行确认,资金仍然不足时,可以按规定向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申请低息贷款。
第十四条职工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和自建的住房出售后,须将原购、建房使用的住房公积金如数存入职工原住房公积金的户名内。
第十五条单位购、建住房资金不足时,可以以低息贷款的形式,优先使用本单位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六条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时,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新调入单位本人住房公积金户名内,由调出单位到经办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划转手续。
第十七条职工离退休、离职或者出guo定居,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本息由本人提取。
职工调离本市时,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全部转到调入单位或由本人全部提取。
第十八条职工停薪留职或因其他原因停发工资期间,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仍在经办银行存储。
第十九条职工在职期间去世,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本息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
第二十条企业严重亏损不能如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提出缓期缴存方案,经企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 ___讨论通过,并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后,报济南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一次申请缓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缓缴期满,企业仍无力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必须按前款规定重新办理缓缴手续。
第二十一条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全部用于住宅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财政、审计等有
关部门应当予以监督。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济南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的;
(八)非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户口地就业且离开的;
(九)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福建省劳动社保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参照公积金中心网站的“部门文件”栏目),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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