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北京住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住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北京住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住权〔2024〕2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住房保障水平的提高而颁布的。
下面将对北京住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详细介绍,共计1200字以上。
缴存章节对职工应缴存公积金的比例、缴存基数、缴存期限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本市职工月薪和缴存基数,按照3%到12%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同时,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不得高于本市最高工资标准的300%。
对于在职期间缴存基数发生变化的职工,应及时重新申报缴存基数,并从下个月起调整缴存比例。
提取章节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提取范围和提取金额限制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包括职工购买住房提取、住房改造提取、租房提取、还贷提取、非购房模式提取等。
对于购房提取,职工本人至少要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且累计缴存时间不少于12个月;对于租房提取,职工本人至少要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并提供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
贷款章节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条件、额度和利率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市职工购房贷款最高额度不能超过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的30倍,并且不能超过住房总价值的70%。
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5年。
利率则按照市场利率浮动,最低执行1.1倍基准利率。
以上是北京住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介绍,通过细则的贯彻执行,能够更好地保障职工的住房权益,提高住房保障水平。
当然,这只是一个大致的概括,具体的内容还需要详细阅读实施细则的具体条款。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具体包括:(一)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变更、注销;(二)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设立、封存、转移;(三)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核定;(四)住房公积金的汇缴、补缴;(五)住房公积金的计息、对账、查询。
第三条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在缴存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负责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三)确定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适用条件,审批或授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审批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申请;(四)确定缴存额上限,审批或授权管理中心审批单位超过缴存额上限缴存的申请。
第四条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第五条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国家机关;(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三)事业单位;(四)民办非企业单位;(五)社会团体。
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在职职工指公务员及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未签订合同但经过劳动仲裁部门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满六个月以上的职工。
第七条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为实际工作不满六个月未签订合同的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以1993年以前标准价优惠办法购房的职工夫妇双方,符合下列情形的,单位应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一)夫妻双方工龄和满65年且在职的,从夫妻工龄和满65年第二个月起建立住房公积金;(二)按标准价优惠办法购房的职工夫妻双方,补交房价款后,可按照《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等有关问题的试行规定》([95]京房改办字第056号)、《关于印发〈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等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97]京房改办字第071号)、《北京市关于按标准价给优惠办法购房的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的通知》([98]京房改办字第178号)和《关于我市出售公有住宅楼房取消标准价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99]京房改字第042号)规定,申请建立住房公积金。
北京公积金缴纳标准
北京公积金缴纳标准
根据相关规定,北京市的公积金缴纳标准分为两个层次:缴存基数和
缴存比例。
缴存基数是指职工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公积金的基本
工资,缴存比例是指单位和职工按一定比例缴纳公积金的金额。
其次,关于缴存比例的规定。
北京市规定,单位和职工分别缴纳公积
金的比例为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
北京市规定,单位和职工缴存
比例都为12%,共计缴存比例为24%。
也就是说,单位和职工分别缴纳工
资总额的12%作为公积金。
此外,北京市还规定了公积金的缴纳上下限。
目前,北京市的公积金
缴存上限为月个人工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20倍;缴存下限为月个
人工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20%。
也就是说,单位和职工的公积金缴
存金额不能超过一定限制。
最后,关于公积金的使用。
北京市规定,职工可以将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修自己和直系亲属的住房,也可以用于还房贷、租房和住房租赁
补贴等。
公积金的使用需符合相关规定和条件,具体需要参考北京市住房
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相关政策文件。
总的来说,北京市的公积金缴纳标准是按照工资总额和缴存比例来确
定的。
根据职工的工资情况和相关规定,单位和职工分别按照一定比例缴
纳公积金。
公积金的使用需符合相关规定和条件,可以帮助职工积累购房
资金,提高居民的居住水平和生活质量。
北京公积金缴纳标准
北京公积金缴纳标准北京市作为中国的首都,是全国各地人们梦寐以求的工作地点。
在这座繁华的城市里,公积金作为一项重要的福利待遇,备受关注。
那么,北京公积金的缴纳标准是怎样的呢?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北京公积金的缴纳标准,希望能为您解惑。
首先,北京市的公积金缴纳标准是根据职工的工资收入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职工的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其中个人缴存6%,单位缴存6%。
具体来说,如果一个职工的月工资为6000元,那么他每个月需要向公积金账户缴存360元,单位也需要向其公积金账户缴存360元。
这是按照基本缴存额来计算的,如果职工的工资高于基本缴存额,那么超出部分也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缴存。
其次,北京市对于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也有一定的规定。
一般来说,职工的公积金缴存基数是按照其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来确定的。
在确定缴存基数时,一般不得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和不得低于60%。
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保障职工的权益,也为了更好地满足职工的住房需求。
再次,北京市对于公积金的提取也有一定的规定。
一般来说,职工可以通过公积金来购买住房、还房贷、大病医疗、子女教育等方式来提取公积金。
在提取公积金时,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手续,且提取的金额也有一定的限制。
这样的规定是为了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需要,也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公积金的作用。
最后,北京市对于公积金的管理也非常重视。
一方面,加强对公积金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公积金的安全和合法性;另一方面,加强对公积金政策的宣传和解释,让职工更好地了解公积金政策,享受公积金待遇。
总的来说,北京市的公积金缴纳标准是比较合理和严格的,既保障了职工的权益,又发挥了公积金的作用。
希望本文所介绍的内容能够帮助您更好地了解北京公积金的缴纳标准,为您的工作和生活提供一定的帮助。
北京公积金缴纳标准
北京公积金缴纳标准北京市的公积金制度是指在北京市范围内,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一定比例共同缴纳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公积金是职工在工作期间按月缴存的一部分工资,用于解决职工住房困难,提高职工的住房水平。
那么,北京市的公积金缴纳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接下来,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北京市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是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存的。
根据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工资的5%~12%的比例缴存公积金,而职工个人应当按照工资的5%的比例缴存公积金。
具体缴存比例的确定要根据当地政府的规定和职工的实际工资情况来确定。
其次,北京市的公积金缴存基数是有一定的限制的。
根据北京市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公积金缴存基数分别有上限和下限。
用人单位的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而职工的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
这样一来,既保障了职工的权益,又为用人单位减轻了一定的经济负担。
再次,北京市的公积金缴存时间是按月进行的。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的15日前,将上一个月的公积金缴存到指定的银行账户中,而职工个人也需要在每月的15日前,将自己应缴纳的公积金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这样一来,可以确保公积金的及时缴存,为职工提供及时的住房保障。
最后,北京市的公积金缴存标准是有一定的调整机制的。
根据北京市的相关政策,公积金缴存标准会根据当地的经济情况、职工的工资水平和住房需求等因素进行调整。
这样一来,可以更好地适应当地的实际情况,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北京市的公积金缴纳标准是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存的,缴存比例由当地政府规定,缴存基数有一定的限制,缴存时间是按月进行的,而且还有一定的调整机制。
这样的制度既保障了职工的住房权益,又为用人单位减轻了一定的经济负担,是一种比较合理的制度安排。
2024年北京市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办事指南
一、背景介绍随着北京市经济的发展和房价的上涨,住房问题成为职工关注的焦点之一、为了解决职工购房、租房困难,北京市实行了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是指由职工和单位按一定比例缴存的一种公共福利基金,用于购房、租房及相关住房支出的补贴。
为了帮助职工更好地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事务,特制定本办事指南。
二、缴存对象1.在北京市正式工作且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
2.无业人员、学生、下岗人员等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具备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三、缴存比例及计算方式1.缴存比例: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为12%,单位缴存比例为12%。
2.缴存基数:缴存基数的计算公式为“职工上年度工资收入×多缴比例”。
其中,多缴比例为1.2,工资收入上限为单位就业的城镇职工上年平均工资。
四、办理流程1.办理条件:职工需提供以下材料:-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最近3个月工资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其他单位要求的相关材料2.办理地点:职工可到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事宜,也可前往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
3.办理流程:(1)职工向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2)单位审核职工提交的材料,如审核通过,将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职工的缴存申请;(3)职工在办理缴存手续前需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个人信息登记;(4)职工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单位每月将个人缴存部分从工资中扣除,单位缴存部分一并划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5)职工可在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查询自己的缴存情况,以及申请提取公积金。
五、提取条件及办理流程1.提取条件:(1)职工购买自住住房;(2)职工自己及其配偶的父母购买自住住房;(3)职工借款购买、自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4)职工租住住房或者因婚嫁住房需要提取;(5)职工因医疗费用、子女教育费用、租房付款或者租赁期限满等原因需要提取,需符合相关条件。
2.办理流程:(1)职工准备好提取公积金的申请材料,包括购房合同、借款合同等相关证明文件;(2)职工将申请材料提交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申请材料,如符合条件,将提取金额划入职工指定的银行账户;(4)职工可在预约时间内前往指定的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北京公积金缴纳标准
北京公积金缴纳标准北京市作为我国的首都和经济中心,公积金制度一直备受关注。
公积金是职工个人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后,按月从工资中提取一定比例存入公积金账户,用于购房、租房、还房贷、大病医疗等用途。
公积金的缴纳标准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因此,了解北京公积金缴纳标准对于职工来说至关重要。
首先,北京市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是按照职工的月工资来确定的。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职工的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也不得高于3倍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这就意味着,职工的公积金缴存基数是有一个范围的,不会低于一定比例,也不会高于一定倍数。
其次,北京市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是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的。
目前,北京市规定的公积金缴存比例是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各自缴存5%,合计10%。
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和职工分别承担公积金的5%缴存比例,共同为职工的公积金账户进行缴存。
再次,北京市对于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也有一定的规定。
职工可以通过公积金账户提取资金用于购买住房、大病医疗、子女教育等特定用途。
同时,北京市也规定了提取资金的比例和条件,以及提取资金后的相关手续和流程。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防止公积金的滥用和浪费。
最后,北京市对于公积金的管理和监督也非常重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定期对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检查和核实,确保公积金的合规缴存和使用。
同时,北京市也建立了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职工提供公积金账户查询、提取、贷款等服务,保障职工的权益。
总的来说,北京市的公积金缴纳标准是合理的,既保障了职工的权益,又促进了住房和社会保障的建设。
对于职工来说,要认真了解和遵守公积金的缴存标准和规定,合理规划自己的公积金账户,才能更好地享受公积金制度带来的利益。
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缴存公积金,不得擅自调整缴存比例或者拖欠公积金,以免影响职工的合法权益。
公积金制度的健康发展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为职工和社会创造更多的福祉。
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20200630202523)
《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2006-03-3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具体包括:(一)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变更、注销;(二)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设立、封存、转移;(三)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核定;(四)住房公积金的汇缴、补缴;(五)住房公积金的计息、对账、查询。
第三条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在缴存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负责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三)确定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适用条件,审批或授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审批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申请;(四)确定缴存额上限,审批或授权管理中心审批单位超过缴存额上限缴存的申请。
第四条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第五条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国家机关;(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三)事业单位;(四)民办非企业单位;(五)社会团体。
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在职职工指公务员及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经过劳动仲裁部门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满六个月以上的职工。
第七条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为实际工作不满六个月未签订合同的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以1993 年以前标准价优惠办法购房的职工夫妇双方,符合下列情形的,单位应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一)夫妻双方工龄之和满65年且在职的,从夫妻工龄和满65年第二个月起建立住房公积金;(二)按标准价优惠办法购房的职工夫妻双方,补交房价款后,可按照《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等有关问题的试行规定》([95] 京房改办字第056 号)、《关于印发〈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等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97] 京房改办字第071 号)、《北京市关于按标准价给优惠办法购房的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的通知》([98] 京房改办字第178 号)和《关于我市出售公有住宅楼房取消标准价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99] 京房改字第042 号)规定,申请建立住房公积金。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一、个人缴存义务1.所有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工作的职工,包括公职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个体工商户等,都应当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
2.个人缴存基数为个人工资的12%,其中个人缴纳6%,用于个人购房和还贷;单位缴纳6%,用于住房公积金基金池的运转。
3.职工每月工资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3倍的,可以申请缴存比例的降低。
二、单位缴存义务1.所有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设有组织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外资企业、私营企业等,都应当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
2.单位缴存基数为职工个人工资的6%。
3.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三、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和用途1.职工可以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提取住房公积金,主要包括购买住房、还贷、大病医疗、子女教育等。
2.职工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金额不得超过房款的70%。
3.住房公积金还贷提取的金额不得超过住房贷款金额的70%。
四、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1.职工在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后,会开设一个专门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用于存放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2.住房公积金账户是个人的财产,不能挪作他用,也不能被单位调用。
3.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渠道,方便职工随时查询账户余额和交易明细。
五、违规处理与法律责任1.对于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或恶意逃缴的单位,将被处以罚款,并追缴所欠款项。
2.对于私自调用职工住房公积金或将其用于其他用途的单位,将被处以罚款,并承担法律责任。
3.对于违反住房公积金制度相关规定的个人,将被处以罚款,并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明确了单位和个人的缴存义务,规定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和用途,管理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使用和查询,同时也对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和法律责任的规定。
这一办法的实施,有助于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问题的解决,并加强了管理和监督。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应当遵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本规定。
第三条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管委会委员中,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房改、财政和审计等部门负责人,人民银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代表,法律、金融和住房等方面有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
在管委会中,中央国家机关、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和北京铁路系统的委员占三分之一。
第四条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直属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负责承办管委会决定的有关事项,依法履行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及执法监督等职责。
管理中心设立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和北京铁路分中心。
分中心的业务范围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国家机关;(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三)事业单位;(四)民办非企业单位;(五)社会团体。
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管委会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等具体情况,可以适时拟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第七条管理中心应当于每年7月31日前,向社会发布住房公积金对账公告。
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应当于每年8月31日前,向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对账凭证。
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应当向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提供准确、便捷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保密。
第八条管理中心应当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卡或者住房公积金存折,作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北京公积金最低档交多少钱(公积金最低标准缴纳)
北京公积金最低档交多少钱(公积金最低标准缴纳)缴存住房公积金,从一开始就是由用人单位+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只要职工还在企业里待着,公司就有义务为其缴纳公积金。
我们都知道,社保缴纳是分档次的,比如养老保险会按照60%-300%的不同档次缴纳,那么公积金缴纳档次是怎样的呢?公积金缴纳不是按照档次划分的,而是有缴存基数和缴费比例的区别。
国家规定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为5%-12%,公积金的最高档次为:职工和原单位的缴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合计最高缴存比例为24%。
单位可以在这个范围之内自主确定自己的缴存比例。
主要是公司自己决定选择哪一种缴存比例,当然,在不同的城市地区,按地区平均工资也会设定一个缴存基数上限,但是大多数企业,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并不会很高,至于最高公积金交多少呢?看看就会明白。
比如当地的社会平均工资是6000元,那么公积金缴费的区间就在300元到720元之间。
当地的工资如果是一万元,公积金缴纳区间就是500计到1200元,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同比例缴存。
北京公积金最低档交多少钱(公积金最低标准缴纳)北京公积金最低档交多少钱(公积金最低标准缴纳)以北京市2023年的缴存通知为例,2023住房公积金年度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继续执行5%至12%的缴存比例政策,月缴存基数上限仍沿用2023年度月缴存基数上限标准27786元。
缴存单位可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在5%至12%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缴存比例,无需提供材料进行审批。
缴存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得高于规定的月缴存基数上限,不同缴存比例对应不同月缴存额上限。
度小满金融用科技手段为小微企业主提升额度降低融资成本,为小微企业精准输血,拓宽融资边界。
去年全年,度小满金融联合数十家银行累计为小微企业主提供3000亿元无抵押信用贷款,小微企业主人均放款额增加35%,平均利率下降10%。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房公积金管委[2006]2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6.03.20【实施日期】2006.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京房公积金管委[2006]2号)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关于实施〈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已经2006年3月10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具体包括:(一)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变更、注销;(二)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设立、封存、转移;(三)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核定;(四)住房公积金的汇缴、补缴;(五)住房公积金的计息、对账、查询。
第三条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在缴存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负责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三)确定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适用条件,审批或授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审批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申请;(四)确定缴存额上限,审批或授权管理中心审批单位超过缴存额上限缴存的申请。
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政策文件】: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发文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执行时间】:2006年3月1日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应当遵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本规定。
第三条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管委会委员中,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房改、财政和审计等部门负责人,人民银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代表,法律、金融和住房等方面有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
在管委会中,中央国家机关、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和北京铁路系统的委员占三分之一。
第四条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直属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负责承办管委会决定的有关事项,依法履行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及执法监督等职责。
管理中心设立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和北京铁路分中心。
分中心的业务范围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国家机关;(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三)事业单位;(四)民办非企业单位;(五)社会团体。
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管委会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等具体情况,可以适时拟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第七条管理中心应当于每年7月31日前,向社会发布住房公积金对账公告。
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应当于每年8月31日前,向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对账凭证。
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应当向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提供准确、便捷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保密。
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共11页word资料
•【颁布单位】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颁布时间】2006-4-1•【法规来源】/fg/zxfggzjwj/t642636.htm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具体包括:(一)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变更、注销;(二)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设立、封存、转移;(三)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核定;(四)住房公积金的汇缴、补缴;(五)住房公积金的计息、对账、查询。
第三条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在缴存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负责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三)确定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适用条件,审批或授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审批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申请;(四)确定缴存额上限,审批或授权管理中心审批单位超过缴存额上限缴存的申请。
第四条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第五条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国家机关;(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三)事业单位;(四)民办非企业单位;(五)社会团体。
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在职职工指公务员及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经过劳动仲裁部门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满六个月以上的职工。
第七条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为实际工作不满六个月未签订合同的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标准
北京住房公积金标准北京市住房公积金是由职工、用人单位和政府共同缴纳的一种住房储蓄制度,旨在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提高职工的居住水平。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市场变化和政策调整,不断调整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提取标准,以更好地适应职工的实际需求。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北京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提取标准。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标准。
根据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职工和用人单位应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具体来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个人工资的12%,用人单位缴存比例为职工工资的12%,合计每月缴存比例为24%。
而对于高收入人群,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有所不同,具体标准由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政策调整而定。
其次,我们来了解一下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标准。
职工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主要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个人名下住房出售或者上市交易;租住住房等。
根据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符合相应条件,并按照规定的比例提取。
除了上述的缴存和提取标准外,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针对特殊群体和特殊情况,制定了一些特殊的缴存和提取政策。
比如对于新毕业大学生购房的支持政策,对于退休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优惠政策等,都体现了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人性化管理理念。
总的来说,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提取标准是根据市场需求和政策调整而不断变化的,职工和用人单位应及时了解最新的政策,按照规定缴存和提取住房公积金,以便更好地解决住房问题,提高居住水平。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北京住房公积金标准,为大家的生活提供一些参考和帮助。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实施《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工工作年限内,由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月交存一定数额的资金。
住房公积金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长期储蓄,专项用于住房支出。
离退休职工、临时工和已在住房制度改革试点中按标准价优惠购买住房的职工,不建立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的主管单位,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运用和偿还工作。
第五条职工个人当年度月交存住房公积金金额,等于上年度月均工资总额乘以个人交存率。
单位资助职工交存住房公积金金额,等于被资助职工上年月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交存率。
个人交存率和单位交存率,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起步时,可由各单位根据各自情况,在1%至10%的幅度内按同一比例选择确定。
“八五”期末,交存率应不低于职工月均工资总额的5%;“九五”期末,交存率应达到职工月均工资总额的10%.第六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交存部分,由单位在每月发工资时代扣,连同单位为职工交存部分,一并由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交存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金融机构,记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从存入之日起,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租住公房的职工,在住房租金提至成本租金以前,其住房公积金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职工住房情况变动时,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金融机构通报。
第八条职工在本市调动工作的,按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金融机构的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职工离职、中断工资关系时,其住房公积金结余本息暂存储在原账户。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其住房公积金本息结余,可由其继承人按规定提取。
职工离退休或调离本市时,其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退还职工本人。
第九条职工住房公积金可用于下列支出:一、家庭购、建住房。
二、自有住房的大、中修。
三、超过家庭工资总额收入5%部分的房租。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建设和住房消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是指单位和职工共同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专项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者支付房租等住房消费。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应遵循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安全运营、高效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缴存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均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由职工本人和单位分别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缴存。
第七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本市住房消费水平和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第三章提取和使用第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十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的财务、会计、审计和风险控制制度,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定期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告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单位未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公积金最低标准
北京公积金最低标准
北京市是我国的首都,也是一个人口密集的大城市。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
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北京工作和生活。
而公积金作为一项重要的福利政策,对于北京的职工来说显得尤为重要。
在北京,公积金的最低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接下来,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根据北京市的相关规定,职工的公积金缴存比例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
按月分别缴存。
其中,用人单位应当按职工工资总额的5%缴存,职工个人应当按
其工资总额的5%缴存。
这也就意味着,北京的公积金最低标准是按照职工工资总
额的5%来确定的。
这一规定旨在保障职工的基本权益,确保他们能够享受到公积
金的福利。
其次,北京市规定,职工的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
这一规定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恶意压低职工的公积金缴存基数,从而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同时,这也体现了政府对于职工的保护和关爱,让他们在工作和生活中能够得到更多的保障和支持。
再者,北京市还规定,职工的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应当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调整挂钩。
也就是说,随着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职工的公积金缴存基数也会随之相应调整。
这一规定有利于保障职工的收入水平,让他们能够分享到城市发展的成果,获得更多的实惠和利益。
总的来说,北京市对于公积金的最低标准是有明确规定的,旨在保障职工的合
法权益,让他们能够享受到公积金的福利。
这也体现了政府对于职工的关爱和支持,让他们能够在城市中安居乐业,享受到城市发展的成果。
希望通过这些规定,能够让更多的职工受益,共同分享城市发展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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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政府规定,北京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按时足额的给职员缴纳住房公积金。
为了规范北京住房公积金缴纳工作流程,确保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北京住房公积金颁布了《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本办法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象、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账置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说明。
【政策文件】: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6〕2号【执行时间】:2006年4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具体包括:(一)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变更、注销;(二)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设立、封存、转移;(三)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核定;(四)住房公积金的汇缴、补缴;(五)住房公积金的计息、对账、查询。
第三条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在缴存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负责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三)确定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适用条件,审批或授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审批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申请;(四)确定缴存额上限,审批或授权管理中心审批单位超过缴存额上限缴存的申请。
第四条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第五条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国家机关;(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三)事业单位;(四)民办非企业单位;(五)社会团体。
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在职职工指公务员及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经过劳动仲裁部门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满六个月以上的职工。
第七条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为实际工作不满六个月未签订合同的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以1993年以前标准价优惠办法购房的职工夫妇双方,符合下列情形的,单位应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一)夫妻双方工龄之和满65年且在职的,从夫妻工龄和满65年第二个月起建立住房公积金;(二)按标准价优惠办法购房的职工夫妻双方,补交房价款后,可按照《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等有关问题的试行规定》([95]京房改办字第056号)、《关于印发〈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等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97]京房改办字第071号)、《北京市关于按标准价给优惠办法购房的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的通知》([98]京房改办字第178号)和《关于我市出售公有住宅楼房取消标准价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99]京房改字第042号)规定,申请建立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登记及账户设立第十条单位应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应持单位法人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单位设立批准文件。
第十一条单位应指定专人代为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
单位经办人应持单位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到管理中心登记备案。
时需要更换经办人的, 应及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单位应在办理完成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录用职工,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十三条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外省市单位驻京机构、分支机构在本市雇用的职工,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金应在本市建立住房公积账户。
第十四条单位名称、地址等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者清30日内由原单位或算组织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心在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待资金到账后,管理中心将相应资金分配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应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等个人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变更登记。
住房公积金年度为本年 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可以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每年核定调整一次。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由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两部分组成。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九条 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 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总额除以 12确 定。
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统制字[1990]第1号)的规定计算。
第二十条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单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照职工本人当月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管委会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管理中第十六条 第三章 缴存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借调、外派职工,由与职工确立劳动关系的单位负责落实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第二十三条职工工资扣除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低于北京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可以降低,以达到最低工资标准为限。
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变。
下岗、内退等类似情况职工工资扣除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低于北京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可以降低,以达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为限。
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变。
第二十四条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按上一年度北京市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当年单300%分别乘以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确定。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执行期为一个住房公积金年度。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由管委会适时调整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单位超过月缴存额上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经上级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同意,并经管理中心审核后报管委会审批;无上级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的,经管理中心审核后报管委会审批。
第二十六条由财政部门全额资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超过缴存额上限不再审批。
第二十七条单位应按核定的月缴存额缴纳住房公积金,少缴的应当补足,多缴的经单位和管理中心审核确认后,由单位告知职工本人,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扣除多缴部分,划回缴存单位。
第二十八条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可以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单位当年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比不应申请办理降低缴存例。
对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核、审批工作应自收到单位申请之日起 成。
第二十九条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
需要继续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在到期前一个月内办理续延手续。
第三十条 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恢复正常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 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 应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 关系的,应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至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单位连续三年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降低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三十一条 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 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二条单位补缴以前年度的住房公积金,应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计算。
对补缴额计算有困难的单位, 月缴存额可依据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或本市统计部 门公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单位和职工分别计算的补缴额,由单位统一缴存到管理中心。
对补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 无职工代表 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 2/3以上同意,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可以申请办理降 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第三十三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为职工补缴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合并、分立时,无力补缴的,应在办理有关手续前,明确住房公积金补缴责任主体。
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时,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清偿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破产时,应将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视为职工工资组成部分纳入破产清偿程序优先清偿。
30日内完 单位不能恢复正常缴存,第四章封存、转移第三十四条职工与单位暂时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内部封存手续。
第三十五条管理中心设立集中封存库,管理以下情形人员住房公积金:(一)调出原单位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落实新单位或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二)调往外省市工作,所在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三)单位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四)职工住房公积金在单位内部封存,自愿转入集中封存库的;(五)其他。
第三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库管理的,单位应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职工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职工应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其在原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下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新调入单位或集中封存库:(一)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二)职工调入、调离本市的;(三)单位合并、分立的;(四)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后,职工住房公积金进入集中封存库管理的;(五)集中封存库职工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六)其他需要办理转移手续的。
第三十八条 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原单位应自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 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到集中封存库的手续。
职工与新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后,新单位应自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 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第三十九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 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集中封存手续。
第四十条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转移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申请管 理中心督促单位办理,经督促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本人申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