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煤气表散件购销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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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仪表厂6·23煤气中毒事故的案例分析

关于仪表厂6·23煤气中毒事故的案例分析

关于仪表厂623煤气中毒事故的案例分析
史红军;张建军;程传成;张瑞波
【期刊名称】《化工安全与环境》
【年(卷),期】2010(000)031
【摘要】2010年6月23日16时左右,某集团公司仪表厂检修人员王某、刘某
在该集团公司化工厂检修PdT-6321时,由于煤气泄漏,导致王某轻微煤气中毒。

针对本次事故,某集团公司安环部组织相关单位,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进行了调查,现将此次事故调查、处理情况介绍如下。

【总页数】1页(P5-5)
【作者】史红军;张建军;程传成;张瑞波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Q6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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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原则案例研究

情势变更原则案例研究

情势变更原则案例研究作者: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岳建鹏本文就情势变更原则相关要点,结合法院相关案例,做简要介绍,以实务供参考。

【定义】情势变更,指的是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而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会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则[i]。

其实质是依照诚实信用的要求,突破契约严守原则,使原来约定的权利义务与新形成的客观环境相适应,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实现实质的公平。

【立法规定】我国立法对情势变更原则的设立几经反复,最终确立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 号)(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其中第 26 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另外,情势变更原则在其他的法律规范中也有所体现。

如:《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或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6条“因承包方不收取流转价款或者向对方支付费用的约定产生纠纷,当事人协商变更无法达成一致,且继续履行又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发生变更的客观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处理。

”;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第27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对工程总价或材料价格实行包干的,如合同有效,工程款应按该约定结算。

因情势变更导致建材价格大幅上涨而明显不利于承包人的,承包人可请求增加工程款。

债权法 题目

债权法 题目

第一章债的概述教学目的与要求:认识和理解债的本质和法律特征,认识和理解债的本质和法律特征,了解债的发生原因。

要求深刻理解债的基本原理,全面掌握债的法律规则。

教学重点:债的含义;债的要素;债的发生原因。

教学难点:债法在民法中的地位及其体系。

第二节债的发生原因一、合同“夫妻忠诚协议”有法律效力吗?2002年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全国首例“忠诚协议”案夫妻经协商签署了一份“忠诚协议”,约定若一方出现婚外情,要赔偿对方损失费30万元。

当男方后来真的发生了婚外情并提出离婚后,妻子以其违反“忠诚协议”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男方支付违约金30万元。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夫妻不忠赔偿案”,法院判令男方赔偿女方30万元。

支持方的理由:1、协议内容的当事人的主观意图符合《婚姻法》规定。

2、协议内容与任何法律没有冲突。

3、协议并没有损害第三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4、协议签定的赔偿金额具有可行性。

5、协议是在自愿平等的条件下签定的、6、就该案件当事人签定的协议,法律没有任何明文规定禁止签定这份协议。

反对方的理由:1、“忠诚协议”意味着对伴侣的不信任态度和对婚姻本身缺乏信心。

2、侵权损害不能通过合同预定。

3、个人隐私权、人格权应高于“忠诚原则”。

如果法院赋予“忠诚协议”以法律效力,则为了确定一方当事人有“违约行为”,一方当事人或人民法院就有举证证明和查证的义务。

在这个过程中,势必会使婚姻另一方甚至是无辜第三者的隐私暴露于公众之下。

4、赋予“忠诚协议”以法律效力的另一个后果是鼓励婚姻当事人在结婚前都缔结这样一个协议,以“拴住”对方,这样势必会增加婚姻的成本,另一方面也会使建立在纯洁的爱情和相互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

第二章债的类型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债的主要类型,种类之债和选择之债的特定;要求深刻理解债的基本原理,全面掌握债的法律规则。

教学重点:种类之债和选择之债概念;利息之债种类;连带之债概念;连带之债的发生原因。

情势变更原则(制度).doc

情势变更原则(制度).doc

情势变更原则(制度)-1987年9月,原告煤气公司与被告仪表厂在武汉签订了一份《关于J2.5煤气表装配技术转让协作》及补充协议,约定:仪表厂向煤气公司转让J2.5煤气表装配技术,提供装配线全部工模夹具、专用设备和全套技术图纸资料,为煤气公司建立一条年生产5万只J2.5煤气表装配线,并从技术上指导煤气公司装配出1000只合格正向表和500只反向表;仪表厂应优先满足煤气公司装配线的生产需要,提供足够数量的J2.5煤气表散件和配件(不包括原辅料),确保散件质量,并负责培训煤气公司装配维修检验人员10—15名。

煤气公司应付给仪表厂全部图纸资料费人民币50万元,工模夹具、专用设备及检验设备费人民币20万元(不含运费))技术协作费10万元,合计80万元。

在生效后2个月内,煤气公司向仪表厂支付技术资料费的90%,即45万元,款到后10天内仪表厂向煤气公司提供全部资料,在试生产和煤气公司核实全部资料齐全后,再支付10%的余款。

有效期为3年。

同年10月29日,双方签订了(会议纪要),对装配中的未尽事宜进一步作了约定,随后双方开始履行。

仪表厂于1987年11月至1988 年6月,先后向煤气公司移交了图纸和技术资料,并提供了工模夹具及有关零配件,煤气公司先后支付了图纸资料的90%,即45万元,工模夹具设备费的70%,即14万元。

1988年4月煤气公司支付了技术协作费10万元后,仪表厂在重庆对煤气公司选派的22名人员进行了技术培训。

同年6月,双方进行验收并签订有关J2.5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的4个验收协议和报告。

随即,煤气公司向仪表厂支付了图纸资料费的10%余款,即5万元,工模夹具费等的30%余款中的5万元(余款1万元在期满后再一次性支付)。

至此,煤气公司已向仪表厂支付了全部技术转让费80万元中的79万元。

《技术转让协作》及其补充协议中规定的正向表技术转让基本履行完毕,反向表技术转让未能履行。

1989年5月6日,煤气公司致函仪表厂,要求全面履行及补充协议,仪表厂认为履行完毕,反向表技术不属于其约定义务。

民法总论案例

民法总论案例

我国的情况(“隐蔽的渊源”学说的作用——情事变更案例1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1995)新民初字第118号案:原告王玉伦(女)及其女儿李尔娴,均系新津县五津镇蔬菜村村民。

1995年初,蔬菜村转让其部分土地后,其他村民都分得了土地转让费,而王玉伦、李尔娴却分文未得,因为该村村规民约有一条规定:“凡本地出嫁女子,除特殊情况外,必须迁走户口,拒绝迁走户口的,连同婚后所生子女,虽准予上户口,但不得享受一切待遇”。

王玉伦与一外村村民结婚后,未迁走户口到男方所在地,所以,王玉伦及其女儿李尔娴未能分得土地转让费。

为此,王玉伦、李尔娴以蔬菜村村民委员会为被告向新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此案的合议庭认为,村规民约在性质上属民事协议,而民事协议亦必须符合宪法。

涉讼条款要求妇女结婚后就必须迁走户口,系对妇女的歧视性对待,有悖于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因而无效;原告分得土地转让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鉴于合议庭明确而坚决的态度,被告蔬菜村村委会很快分给了二原告土地转让费各5000元。

案例2:1988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规问题的批复。

此批复直接引用宪法条款写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87〕第60号请示报告收悉。

据报告称,你市塘沽区张学珍、徐广秋开办的新村青年服务站,于1985年6月招雇张国胜(男,21岁)为临时工,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任”的内容。

次年11月17日,该站在天津碱厂拆除旧厂房时,因房梁断落,造成张国胜左踝关节挫伤,引起局部组织感染坏死,导致因脓毒性败血症而死亡。

张国胜生前为治伤用去医疗费14151.15元。

为此,张国胜的父母张连起、焦容兰向雇主张学珍等索赔。

张等则以“工伤概不负责任”为由拒绝承担民事责任。

张连起、焦容兰遂向法院起诉。

经研究认为,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任意侵犯。

论合同中情势变更原则

论合同中情势变更原则

论合同中情势变更原则【摘要】情势变更原则作为合同法中一项重要原则,不管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国家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而且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过去在国内的适用非常有争议,立法上很难确立,主要原因是怕一旦法律确认情事变更会造成随便滥用,就会冲击合同的契约制度。

介于情势变更在实践中难于界定,本文着重探讨如何界定它和它在实践中如何应用。

【关键词】情势变更;适用;不可抗力一、情势变更在国内外发展和规定(一)情势变更在英美法系的发展英美法系最早没有情势变更的叫法,但是与之相类似的一个称呼是“合同落空”。

合同落空就是指在合同双方订约后,发生了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不可以预料的重大客观情况的变化,导致一方没有办法继续履行合同,或继续履行合同可能使得一方的利益受到损失,结果造成利益的不平衡,再则即使合同履行下去也不能完成原来的合同目的。

(二)情势变更在大陆法系的发展大陆法系虽然承认情势变更原则,但是在民法中对于情势变更的效力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或即使有规定,对其使用也很严格。

德国民法典没有明确提出情势变更问题,在处理情势变更问题时,法院参考德国民法典第275条关于履行不可能的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在债务关系发生后,非因债务人的过失致使履行不可能者,债务人免除履行的义务。

”法国法院对情势变更的适用要求非常严格,一般不会轻易适用。

(三)我国情势变更原则的发展最早我国并没有确立情势变更原则,但是在实践中也没有排斥情势变更的适用,1949年以后我国在处理银行被接管和货币贬值等一些特殊问题上曾经适用过该原则。

1995年在合同法起草过程中曾经对情势变更原则的处理产生了巨大的争议,一部分人认为如果情势变更纳入合同法会冲击契约严守制度,导致情势变更的滥用,破坏整个社会的秩序。

所以没有在合同法对情势变更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受到美国的金融危机的冲击,导致整个社会不可预见性德增加,我国大量合同出现违约纠纷,使得情势变更原则不得不纳入法律范畴,所以我国2009年出台了“合同法解释(二)”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情势变更条款,情势变更条款正式纳入法律的范畴。

解读情势变更原则

解读情势变更原则

解读情势变更原则摘要:美国次债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逐渐波及全球的背景下,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亦确立了情势变更原则,但其适用还很不成熟。

在这一背景下追溯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论基础,并分析其与相关制度的关系,明确其调整范围,探寻其具体适用的要则和法律效果,通过对比较法的研究对我国立法提出改进建议。

关键词:情势变更合同落空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情势变更原则最初萌芽于12、13世纪的”注释法学派”著作《优帝法学阶梯注释》。

其发展几经坎坷,”一战”后,经济秩序因战争而遭到破坏,大量经济纠纷的出现导致情势变更原则的重见天日。

①当下美国次债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并未完全消退,对这一原则的研究仍是焦点。

我国2009年通过司法解释确立了这一原则,但相关规定过于原则性缺乏操作性。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界定(一)概念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履行完毕前,非因当事人原因发生情势异变致使合同基础丧失或目的落空,若合同继续履行将显失公平或目的不达,于此情形下允许受有不利益的一方当事人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变更或解除合同,是合同的法定变更或解除的情形。

(二)与相关制度的关系1.与不可抗力的关系。

首先,外延不同。

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政府行为等;情势变更则多为经济上的事件如国家经济政策的重大调整、经济危机等。

其次,法律效果不同。

不可抗力属于法定违约免责事由;情势变更是使当事人享有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请求权。

②最后,二者虽有以上不同但在某些情况下亦存在交叉,不可抗力是发生情势变更的因素之一,但情势变更并不导致不可抗力的出现。

根据《合同法》第94条可以看出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情势变更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可发生合同解除,并不排斥风险负担,亦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③若未达到不能履行的程度或出现了合同目的落空的结果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排除不可抗力可能引发情势变更的情形,将二者划清界限是不恰当的。

合同法案例带分析(按章节附带的经典案例)

合同法案例带分析(按章节附带的经典案例)

合同法案例带分析(按章节附带的经典案例)《合同法》法律实训目录第一章合同及合同法总论法律实训一、个体工商户诉工商局违约案—略谈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二、收养协议是合同法上的“合同”吗?—谈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三、粮食购销案—论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四、郭某诉村委会侵犯优先购买权案—论诚实信用原则五、当事人合意与法律、法规的较量—谈合法原则第二章合同订立法律实训一、合同的登记—略谈合同成立二、确认书的性质—论确认书和合同成立的关系三、刘某与商某买卖合同纠纷案—略谈交叉要约四、书面形式对合同法律效力的影响—浅析事实合同五、胜利河沙厂诉五通基建工程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论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六、李珉诉朱晋华、李绍华悬赏广告酬金纠纷上诉案—论悬赏广告七、王某等诉房地产公司提供巴士服务纠纷案—浅析商业广告的性质八、甲公司诉某仪表厂招标投标纠纷案—浅析招标投标九、渔业公司诉食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浅析预约合同十、肖某诉彩色扩印服务部丢失交付冲印的结婚照胶卷赔偿纠纷案—论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十一、古榕诉华渝宾馆赔偿损失纠纷案—关于格式条款的解释十二、合同义务的扩张—论缔约过失责任第三章合同效力法律实训一、商贸公司诉农业生产资料综合门市部钢材购销合同纠纷案—论企业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效力二、耕牛案—浅析附条件的合同和无权处分三、西服案—论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的效力四、信用社诉商场抵押合同纠纷案—论表见代理和代表行为五、摄影器材索赔案—论因欺诈而订立合同的效力六、大华商厦诉吉祥服装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案—论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的效力七、杨树清诉周某互易合同纠纷案—论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八、符少荣诉廖志强索要欠款案—浅析赌债的效力九、王某诉铸造厂买卖合同纠纷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含义第四章合同履行法律实训一、李某诉食品公司承包合同案—论附随义务二、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煤气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煤气表散件购销合同纠纷案—论情势变更原则(制度)三、买卖柑橘合同纠纷案—谈履行内容的确定四、辣椒买卖合同纠纷案—债务人提前履行合同的法律后果五、王某诉搬家公司损害赔偿案—浅析债务履行辅助人的责任六、贸易公司买卖钢材合同纠纷案—浅析债务转让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区别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谈同时履行抗辩权八、喜雨有限公司诉东南经济开发公司违约索赔案—浅析后履行抗辩权九、承揽合同纠纷案—浅析不安抗辩权十、催款纠纷案—论代位权十一、分家析产,逃避债务案—关于撤销权第五章合同变更和转让法律实训一、工商银行诉钟表公司、创业公司、德信公司贷款纠纷案—论合同的变更及其效力二、贸易公司诉商贸公司、服装厂购销合同纠纷案—略谈债权转让及其效力三、欠款纠纷案—浅析债务承担的效力四、永安工商行催还欠款纠纷案—论定金和预付款的区别十四、钢铁厂诉煤矿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并交付违约金案—论定金与违约金十五、体育报社诉广告公司出版合同纠纷案—论不可抗力与商业风险十六、田某诉酒店损害赔偿案—谈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十七、严艳诉雪绒花美容店美容协议纠纷案—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第八章合同解释法律实训一、某股份有限公司诉某拍卖行拍卖纠纷案—试论合同解释(一)二、村民建造房屋纠纷案—试论合同解释(二)第一章合同及合同法总论法律实训一、个体工商户诉工商局违约案——略谈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案情简介】1999年,经某市工商局同意,200户个体户到该局投资兴建的轻工业批发市场设摊经营,工商局为他们颁发了临时营业执照和摊位证,并分别收取了三年管理费和摊位费。

情势变更原则案例研究

情势变更原则案例研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事审判应对金融危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二)2.正确理解和慎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关于合同“情势变更原则”的规定,依法合理调整平衡合同双方的利益关系。

虽然国际金融危机给彼此依存并密切关联的不同经济领域或者行业之间带来了方方面面的影响,但由此而产生的合同纠纷中的利益损失一般仍属于商业风险范围。

因此,在个案中,要注意结合市场的具体情况,合理区分和甄别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

要依法严格把握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严格审查当事人提出的“无法预见”的主张与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之间的因果关系。

特别是对于涉及市场属性活泼、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品标的物以及风险投资型金融产品标的物的合同,更要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对于拟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相关案件,必须经受理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将处理意见及时向市高级法院提交书面报告,必要时由市高级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汇报。

【适用条件】合同履行中,如果一方以情势变更的理由主张变更合同、解除合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应对发生情势变更负有举证责任;如不能举证,一般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加之情势变更突破了契约严守原则,我国相关规定要求法院对情势变更正确理解、慎重适用,所以,主张适用情势变更方应当对能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即构成要件)进行充分举证:1、有情势变更的事实所谓“情势”,指的是作为合同成立基础或环境的客观情况,包括政治、经济、法律及商业上的种种情况,具体如:国家政策、行政措施、现行法律规定、物价、币值、国内和国际市场运行状况等。

而所谓“变更”,则是指产生重大实质效果的根本性变动,如通货膨胀、币值贬值、战争导致的封锁、禁运等。

该变动使合同的基础丧失、使订立合同目的落空、造成对价关系障碍即显失公平[ii]。

“情势变更第一案”——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煤气表散件购销合同违约纠纷案中,双方在签订煤气表散件购销合同时,煤气表的主要原料铝锭的国家定价为每吨4400元至4600元,合同履行时,国家价格上调到每吨16000元,铝外壳的售价亦相应由每套23.085元上调到42元,当事人继续按照原来越多履行合同十分困难。

关于情势变更原则-123

关于情势变更原则-123

关于情势变更原则原告(反诉被告):武汉市煤气公司被告(反诉原告):重庆检测仪表厂(一)案情原告武汉市煤气公司(以下简称煤气公司)因与被告重庆检测仪表厂(以下简称仪表厂)的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煤气表散件购销合同纠纷案,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煤气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于某年9月间分别签订了《关于J2. 5 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协作合同》和《关于J2. 5煤气表散件供应合同》及补充协议,协议签订后,被告未全面履行技术转让合同,未向原告提供J2. 5煤气表反向表的图纸及工模夹具等,未帮助原告装配出合格的500只反向表,未向原告提供足够量的J2. 5煤气表反向表和配件,导致J2. 5煤气生产线无法投入使用;同时,被告未按照煤气表散件供应合同的约定,向原告足额供应散件,故请求法院判令:1.退回被告转让给原告的J2. 5煤气表装配线,赔偿原告在J2. 5煤气表装配线工程中的投资损失;2.由原告支付不能交货的违约金103. 14万元,承担逾期交货违约金25. 785万元。

被告仪表厂答辩称:双方签订的转让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已基本履行,原告提出退还装配线和赔偿其投资损失的诉讼请求是不能成立的;被告未能完全履行煤气表散装件供应合同,是由于发生了无法预料和无法防止的客观情势变更,使被告丧失了继续履行的能力,对此情势变更,被告主观上无过错,故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曾多次与原告协商变更合同,但原告不予协作而酿成纠纷。

同时提出反诉:要求原告承担逾期支付技术资料费、设备费的违约金117501. 28 元。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煤气公司与被告仪表厂曾在武汉签订了一份《关于J2. 5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协作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仪表厂向煤气公司转让J2. 5煤气表装配技术,提供装配线全部工模夹具、专用设备和全套技术图纸资料,为煤气公司建立一条年生产5万只J2. 5煤气表装配线,并从技术上指导煤气公司装配出1000只合格正向表和500只反向表;仪表厂应优先满足煤气公司装配线的生产需要,提供足够数量的J2. 5煤气表散件和配件(不包括原辅料),确保散件质量,并负责培训煤气公司装配维修检验人员10 —15名。

合同法案例带分析(按章节附带的经典案例)[1]

合同法案例带分析(按章节附带的经典案例)[1]

第一章合同及合同法总法律实训 (4)一、个体工商户诉工商违约案 (4)—略谈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4)二、收养协议是合同法上的“合同"吗? (5)—谈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5)三、粮食购销案 (6)—合同的相对性原理 (6)四、郭某诉村委会进犯优先购置权案...................................... 错误!未定义书签。

—老实信誉原那么. (7)五、当事人合意与法律、法规的比赛 (8)—谈合法原那么 (8)第二章合同订立法律实训 (8)一、合同的登记 (8)—略谈合同成立 (8)二、确认书的性质 (9)—确认书和合同成立的关系 (9)三、刘某与商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10)—略谈穿插要约 (10)四、书面形式对合同法律效力的影响 (11)—浅析合同 (11)五、成功河沙厂诉五通基建工程购销合同纠纷案 (11)—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 (11)六、李珉诉朱晋华、李绍华悬赏广告酬金纠纷上诉案 (12)—悬赏广告 (12)七、王某等诉房地产提供巴士效劳纠纷案 (13)—浅析商业广告的性质 (13)八、甲诉某仪表厂纠纷案 (13)—浅析 (13)九、渔业诉食品买卖合同纠纷案 (14)—浅析预约合同 (14)十、肖某诉彩色扩印效劳部丧失交付冲印的结婚照胶卷赔偿纠纷案 (15)—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 (15)十一、吉榕诉华渝宾馆赔偿损失纠纷案 (16)—格式条款的解释 (16)十二、合同义务的扩张 (17)—缔约过失责任 (17)第三章合同效力法律实训 (17)一、商贸诉农业消费资料综合门部钢材购销合同纠纷案 (17)—企业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效力 (17)二、耕牛案 (18)—浅析附条件的合同和无权处分 (19)三、西服案 (20)—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的效力 (20)四、信誉社诉商场抵押合同纠纷案 (20)-表见代理和代表行为 (20)五、摄影器材索赔案 (21)-因欺诈而订立合同的效力 (21)六、大华商厦诉桔祥服装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案 (22)—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的效力 (18)七、杨树清诉周某互易合同纠纷案 (22)—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22)八、符少荣诉廖志强索要欠款案 (22)—浅析债的效力 (22)九、王某诉铸造厂买卖合同纠纷案 (23)—违犯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迫性规定的含义 (23)第四章合同履行法律实训 (23)一、李某诉食品承包合同案 (23)—附随义务 (23)二、武汉煤气诉重庆检测仪表厂煤气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煤气表散件购销合同纠纷案 (24)—情势变更原那么(制度) (24)三、买卖柑橘合同纠纷案 (26)—谈履行内容确实定 (26)四、辣椒买卖合同纠纷案 (26)—债务人提早履行合同的法律后果 (26)五、王某诉搬家损害赔偿案 (27)—浅析债务履行辅助人的责任 (27)六、贸易买卖钢材合同纠纷案 (28)—浅析债务转让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区别 (28)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9)—谈同时履行抗辩权 (29)八、喜雨诉东南经济开发违约索赔案 (29)—浅析后履行抗辩权 (29)九、承揽合同纠纷案 (30)—浅析不安抗辩权 (30)十、催款纠纷案 (31)—代位权 (31)十一、分家析产逃避债务案 (31)—撤销权 (31)第五章合同变更和转让法律实训 (32)一、工商银行诉钟表、创业、德信贷款纠纷案 (32)—合同的变更及其效力 (32)二、贸易诉商贸、服装厂购销合同纠纷案 (32)—略谈债权转让及其效力................................................ 错误!未定义书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煤气表装配线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煤气表装配线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购销煤气表散件合同纠纷一案适用法律
问题的函
【法规类别】经济合同案件审理
【发文字号】法函[1992]27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2.03.06
【实施日期】1992.03.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
仪表厂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购销煤气表散件
合同纠纷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函
(1992年3月6日法函[1992]27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法[1992]经呈字第6号关于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购销煤气表散件合同纠纷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院的处理意见。

本案由两个独立的合同组成。

鉴于武汉市煤气公司
1 / 1。

民法总论案例

民法总论案例

我国的情况(“隐蔽的渊源”学说的作用——情事变更案例1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1995)新民初字第118号案:原告王玉伦(女)及其女儿李尔娴,均系新津县五津镇蔬菜村村民。

1995年初,蔬菜村转让其部分土地后,其他村民都分得了土地转让费,而王玉伦、李尔娴却分文未得,因为该村村规民约有一条规定:“凡本地出嫁女子,除特殊情况外,必须迁走户口,拒绝迁走户口的,连同婚后所生子女,虽准予上户口,但不得享受一切待遇”。

王玉伦与一外村村民结婚后,未迁走户口到男方所在地,所以,王玉伦及其女儿李尔娴未能分得土地转让费。

为此,王玉伦、李尔娴以蔬菜村村民委员会为被告向新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此案的合议庭认为,村规民约在性质上属民事协议,而民事协议亦必须符合宪法。

涉讼条款要求妇女结婚后就必须迁走户口,系对妇女的歧视性对待,有悖于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因而无效;原告分得土地转让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鉴于合议庭明确而坚决的态度,被告蔬菜村村委会很快分给了二原告土地转让费各5000元。

案例2:1988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规问题的批复。

此批复直接引用宪法条款写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87〕第60号请示报告收悉。

据报告称,你市塘沽区张学珍、徐广秋开办的新村青年服务站,于1985年6月招雇张国胜(男,21岁)为临时工,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任”的内容。

次年11月17日,该站在天津碱厂拆除旧厂房时,因房梁断落,造成张国胜左踝关节挫伤,引起局部组织感染坏死,导致因脓毒性败血症而死亡。

张国胜生前为治伤用去医疗费14151.15元。

为此,张国胜的父母张连起、焦容兰向雇主张学珍等索赔。

张等则以“工伤概不负责任”为由拒绝承担民事责任。

张连起、焦容兰遂向法院起诉。

经研究认为,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任意侵犯。

人民法院案例选目录

人民法院案例选目录

人民法院案例选目录(1993年第1辑)刑事1.孟宪忠等人走私伪造的货币案2.邹景恒、寇振卿假冒商标制造和推销劣质药品投机倒把案3.尹强非法出版发行《世界怪异集锦》进行投机倒把案4.李领东用爆炸的方法故意杀人案5.张立东等人盗窃、抢劫、故意杀人案6.廉海央、李建平等人绑架人质勒索他人财物案7.李中提、王善堂偷盗幼儿未遂案8.蒲为民夜闯民宅准备抢劫案9.王文林、黄佐平犯盗窃罪减轻处罚宣告缓刑案10.李干文乘货主不备抢夺承运的货物案11.李卫业等人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案12.邱来成用诈骗来的摩托车骗取香烟案13.姜万里利用分管建行联行密押业务之便贪污案14.熊聪从事技术、劳务服务取得报酬被宣告无罪案15.吴文恩反攻倒算扰乱社会秩序案16.王复生犯包庇罪超过追诉期限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案17.张祖桓、毛张明盗掘古墓葬案民事18.黑龙江省经济信息中心诉吕世铎、刘桂荣腾退1房屋纠纷案19.何宪文诉王庚纪、王素英房屋买卖纠纷案20.朱顺妹诉许振清挂失银行存单侵犯财产所有权纠纷案21.赵瑞庭诉可保顺返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纠纷案22.陈启刚诉万源县城市信用社不给退汇造成其经济损失赔偿纠纷案23.李喜平诉梅河口市种子公司居间合同劳务报酬纠纷案24.郑晓轩诉王利军帮助调试电视机时摔坏电视机损害赔偿纠纷案25.王志英诉蒙小骏不按要求使用除草剂造成其种植的农作物损失赔偿纠纷案26.苏巧清诉田友平借用其居民身份证认购的股票认购权纠纷案27.陈秀琴诉魏锡林、《今晚报》社侵害已故女儿名誉权纠纷案28.李谷一诉南阳《声屏周报》社、汤生午报道文章侵犯名誉权纠纷案29.胡殷红诉耿军剽窃作品侵犯著作权纠纷案经济30.杭州市百货批发公司百货批发部诉诸暨丝袜厂、诸暨市乡镇企业局购销、借款合同纠纷案31.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饮食服务公司诉乌鲁木齐星火建筑安装公司、许志定欠款纠纷案32.叶长清诉南京铁路分局南京西站误售车票赔偿纠纷案233.厦门市交通运输公司诉厦门宏达洋伞工业有限公司厂房租赁合同纠纷案34.徐书杰诉海伦市兴海城市信用社实物有奖储蓄合同兑奖纠纷案35.黑龙江省延寿县制革厂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延寿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36.中国华侨旅游侨汇服务总公司黑龙江公司诉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哈尔滨老干部休养所保管汽车损害赔偿纠纷案37.福建省诏安县饮料厂诉厦门特强工贸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38.蔡敏学、北京海淀华丰流体工程技术联合开发公司诉北京市通县通达采暖设备厂专利侵权纠纷案海事39.屈万斌诉垫江县航运公司船舶追越过程中撞沉其船舶损害赔偿纠纷案40.福峡茶厂诉福州港务管理局马尾港务公司集装箱货物运输损害赔偿纠纷案41.安鹏有限公司诉广州远洋运输公司、中国外轮代理大连分公司无全套正本提单提货纠纷案42.浙江省工艺品进出口(工贸)集团公司诉金发船务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货损纠纷案43.天津无缝钢管工程指挥部诉挪威吐代克公司、德国莱茵远东船务(香港)有限公司海上运输货损赔偿案44.香港长发(国际)运输公司在仲裁中申请保全及仲裁后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行政45.时爱民不服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以扰乱机关工作秩序对其治安处罚决定案46.骆淑芬诉天津市公安局对侵犯其人身权利人治安处罚显失公正案47.王学俭不服襄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其车被撞交通事故裁决案48.泸州市化工公司不服泸州市市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其串换计划外物资定为投机倒把的行政处罚决定案49.宁德市大众影院不服宁德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其电影广告内容荒诞予以行政处罚决定案50.买合苏提·马那甫、阿不都·热合满不服乌鲁木齐市草原监理所对其采挖、拉运麻黄草行政处罚决定案51.林曦诉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拒绝履行拆迁后安置住房法定职责案52.闵绍清等四人诉四川省大邑县元兴乡人民政府强行扣押其财产和限制人身自由行政侵权案人民法院案例选目录(1993年第2辑)刑事1.韩庆举、程效针盗剪铁路通讯线破坏交通设备和通讯设备案2.林金星、林景忠倒卖汽车案3.邵建国诱发并帮助其妻自杀案4.王新民私设电网致人死亡案5.焦春生等人非法拘禁人大代表案6.冶孙地个、马维良抢劫、盗窃过往汽车的财物案7.林友增偷盗幼儿勒索财物案8.张建军在服刑期间有漏罪又犯新罪案9.信建国、于秋顺在为盗窃分子销赃过程中又共谋盗窃案10.戴久刚与承包放羊人共同盗窃羊只案11.陈充宽挪用企业贷款和转租企业房屋被宣告无罪案12.宿振华、吕俊生索取贿赂、敲诈勒索案13.张晋良为业务单位经销图书资料获取劳务报酬被宣告无罪案14.乔玉贵等人侮辱国旗案15.王七姐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卖淫案16.刘振兰等人在《关于禁毒的决定》施行前后连续贩卖毒品案民事17.王今明诉王卫星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18.孙永江诉丁少英单方出卖夫妻共有的汽车纠纷案19.陆希泰等诉陈冬亮等私下买卖私房无效纠纷案20.梁学江诉李新生返还借款纠纷案21.金德辉诉佳木斯市永恒典当寄卖商行抵押借款纠纷案22.王颖、倪培璐诉中国国际贸易中心非法盘查侵害名誉权纠纷案23.叶克贞诉徐勋根假冒其姓名写检举信侵犯姓名权纠纷案24.杨新宇诉天津市第48中学擅拆其信件致其越窗坠楼摔伤赔偿纠纷案25.邱宝田诉李淑正对其帮工中被砸伤赔偿纠纷案26.徐贵兴诉中国银行沈阳分行办理存款差错赔偿案27.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149团造纸厂诉东阜城镇邮电支局误投邮件造成损失赔偿纠纷案28.刘守诚诉黄义德房屋加层遮盖其房相邻纠纷案2经济29.阿坝州林业企业木材联营公司诉中国人民银行都江堰市支行、都江堰市汽车客运公司物资经营部借款合同纠纷案30.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诉淮阴和高计时有限公司清算委员会、淮阴市计划委员会、淮阴市清浦区财政局贷款合同纠纷案31.长春市对分经济贸易公司诉长春市朝阳房地产开发公司购销房屋因情势变更而引起的价款纠纷案32.蔡十根等19人诉厦门市人寿保险公司简易人身保险合同受益纠纷案33.成都市龙泉驿区茶店乡人民政府、茶店乡供销合作社诉成都香料总厂联营合同纠纷案34.太原钢城企业公司第二金属制品厂诉张景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35.孟文光诉潞西县第一建筑安装公司不履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协议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纠纷案海事36.陆城解放砂石场诉长江葛洲坝工程局船舶救助风险责任纠纷案37.利比里亚易迅航运公司诉巴拿马金光海外私人经营有限公司船舶碰撞赔偿纠纷案38.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关建材综合商店诉蛇口招商港务有限公司船期损失赔偿纠纷案339.石狮市船务公司诉福建省福利企业公司等水上货物运输发生海损事故索赔纠纷案40.上海联合发展公司诉上海港汇山装卸公司海运货物重量短少赔偿纠纷案行政41.洪季珍等诉宜宾市公安局违法对其收容审查案42.姬春选等不服青海省海东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投机倒把对其予以行政处罚决定案43.袁伟启不服湖北省老河口市土地管理局对其出租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案44.黎德胜不服广东省番禺县土地管理局对其租地建房行政处罚决定案45.吴希碧诉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政府侵犯其经营自主权纠纷案46.张珠钦等诉福建省闽清县省璜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不予办理结婚登记案47.邱永地等诉福建省清流县农业委员会违法收费、罚款及没收工具案人民法院案例选目录(1993年第3辑)刑事1. 白武生以制售假药的危险方法致人死亡案2.韩树林等人倒卖假“红塔山”香烟投机倒把案3.王蔺刚销售假化肥投机倒把坑害农民案4.潘兴伍经营劣质药材种子投机倒把案5. 葛相静、王立滨等人内外勾结倒卖火车票投机倒把案6.吴振江欲杀其叔而误杀其父案7.方斯海正当防卫案8.鲁新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鲁军华“顶罪”案9.陈学谷假想防卫过失重伤他人案10.姜涛参与轮奸妇女未遂案11.曲智文盗窃其兄的巨额财物案12. 李树祥将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借给私营企业有偿使用未能全部收回不构成犯罪案13.夏华山为帮助他人办理出境定居手续介绍贿赂案14.寿瑞林虐待侄女案15.和希格在服刑期间取得重大科研成果被假释案民事16. 大连中药厂诉周素清、张建敏公私合营时入股的1房屋产权归属纠纷案17. 洪绥熙诉鲤城区开元街道办事处返还出借的空地纠纷案18. 李二林诉刘江辉胁迫其立字据赔偿灭失的邮票损失纠纷案19. 周至县科学技术协会示范种鸡场诉江苏省东台市广山兽药厂、西安市牧工商联合公司因使用不合格兽药造成鸡群死亡损害赔偿纠纷20. 叶则欣兄弟三人诉陈宝钗向正在烧砖的砖窑内泼水致砖窑损坏赔偿纠纷案21. 艾新民诉青山殡仪馆丢失寄存的骨灰损害赔偿纠纷案22. 黄冰如等诉欧阳显镇将合作作品稍加改动后以个人名义发表侵犯著作权纠纷案23. 路岐峥诉卢朝曦违反劳务合同应支付违约罚款纠纷案24. 金堂县运输公司诉胡清维违章售票应予处分劳动争议案25. 苏瑞莲诉广州自行车二厂以长期旷工为由将她除名劳动争议案经济26. 通化市新站城市信用社诉吉林省延边福利实业公司等单位银行承兑协议无效债务纠纷案27. 王文质诉青海省赛什克农场不兑现生产承包合同承包人奖金纠纷案28. 万县兴华建筑工程公司诉中国人民银行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支行依审计决定扣减工程款纠纷案229. 慈溪二轻五金机械厂诉北京华丸达电子及新材料有限公司使用专利技术加工定作合同违约纠纷案30. 沈存正诉天水市电器厂没有订立书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而实施其专利侵权纠纷案31. 合阳电力电容器厂诉华联科技通讯公司、雷明职务技术成果权属及侵权纠纷案32. 方城县棉花生产办公室诉孙启天、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南阳科农试验站侵犯技术成果权纠纷案海事33. 耿学良诉大连海福拆船公司受雇为外派船员期间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34. 浙洞渔6401船合伙经营人诉交通部上海海运管理局船舶航行损坏渔网赔偿纠纷案35. 厦门越兴贸易公司诉华中航运(集团)公司海运分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货物错交纠纷案36. 厦门特区锦江贸易公司诉前申请对天津远洋运输公司倒签提单予以证据保全案行政37. 王爱民不服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收容审查决定案38. 金长庚、昌吉回族自治州外贸局劳动服务公司诉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新市区公安分局对其收容审查及扣款案39. 南京状元楼酒店不服国家外汇管理局南京分局以倒卖外汇对其行政处罚决定案40. 张晓康诉公主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封其摊位及货物行政侵权赔偿案41. 刘文国不服大连市金州区卫生局医疗事故处理决定案42.福建省华侨服装拉链制品厂不服泉州海关行政处罚决定案人民法院案例选目录(1993年第4辑)刑事1. 薛根和等人内外勾结贪污银行巨款案2.徐晓春勾结国家工作人员贪污银行巨款案3.冯阳、徐建新贪污巨款并潜逃国外案4.周月松盗用农行联行密押贪污案5.陈继庆在承包采伐作业期间盗卖木材贪污案6.周红芳挪用公款、贪污案7.姚福元诈骗、受贿、贪污案8. 韩铎在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期间擅自索取额外咨询费收受贿赂案9. 张玉春、杨恒瑞利用业余时间从事有偿技术服务被宣告无罪案10. 陈中和在北京火车站实施爆炸企图自杀并危害公共安全案11.刘剑平醉酒后杀人案12.刘淑琴、王珍拐卖妇女案13.高喜来等人以暴力手段强迫他人交出钱财案14.郑艳卖淫传播性病案15.陈全等人妨害公务、私藏枪支案16.招可满引诱、教唆他人吸食毒品案民事17. 福建省妇幼保健院诉陈如仙、陈仁通拒绝领回出生婴儿纠纷案18. 韩树堂、韩兆升诉泾阳县云阳供销社无产权房屋租赁纠纷案19. 杨春风、李俊香诉李雅文、邬铁权典当已设定抵押的房屋行为无效纠纷案20. 达永菊诉申朝俭拆毁其离婚时分得的房屋要求赔偿纠纷案21. 杨厚明诉李建军患精神病期间致其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22. 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下九路支行诉卓颖茵存入美元伪钞取走本息要求返还纠纷案23. 桂林生物化学厂诉邓曙华等不正当竞争侵害企业名誉权纠纷案24. 重庆特殊阀门厂诉成都通达专用阀门厂、成都市金牛区环保工程机械厂侵犯其产品说明书著作权纠纷案25. 北京市海淀区微宏电脑软件研究所诉北京中科远望技术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复制、销售其计算机软件侵犯著作权纠纷案26. 开化县食品厂诉周炳熙举报不实应开除公职劳动争议案经济27. 滨江电器厂诉哈尔滨市厨房设备制造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28. 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煤气表散件购销合同违约纠纷案29. 山川机床铸造厂诉青海省兴达工程建设集团公司给付租赁费用、解除财产租赁合同纠纷案30. 西安市新城区中山门街道办事处诉西安弹簧厂企业兼并纠纷案31. 杨侠等9人诉立基投资公司给付集资本金和利息纠纷案32. 济南电工设备总公司诉山西省机械设备成套局购销合同纠纷管辖异议案33.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申请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被裁定为无权仲裁不予执行案海事34. 交通部广州海运管理局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案35. 四川省奉节县长青号船舶合伙户诉四川省东方轮船公司“川控河段”船舶碰撞纠纷案36. 上海远洋运输公司诉中国哈尔滨化工进出口公司大连分公司海上危险品运输中危险品泄漏损害赔偿纠纷案37. 诺宝克货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及执行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作出的海事仲裁裁决案行政38. 田忠富不服佳木斯市公安局前进区公安分局对其收容审查决定案39. 太平光明贸易服务部不服新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其销售两轮摩托车予以行政处罚决定案40. 中国科学院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诉青海省海东地区监察局行政侵权案41. 游淑平不服龙岩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行政处罚决定案42. 杜子琼不服黑龙江省建设委员会不受理复议申请决定案43. 孙长根、孙全根不服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案44. 郭树芝诉呼图壁县民政局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离婚核发离婚证案45. 倪金峰不服龙游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对其超经营范围修补汽车轮胎行政处罚决定案人民法院案例选目录(1994年第1辑)刑事1.姜巍受贿案2.洪永林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3.徐中和勾结范干朝等人索取、收受巨额贿赂案4.赵庆采用涂改货票等手段盗卖铁路运输物资贪污案5.王自成等人私分个人合伙企业收入不构成贪污罪案6.陈开华以劫持汽车的危险方法危害交通安全案7.张华林、张华刚盗伐林木案8.王玉恩等人结伙在海上抢劫、杀人案9.甘毅盗窃股票案10.邱泽平超量抽血盗卖血浆案11.迟晖等人勾结民警关达以查案为名进行盗窃案12.陈平以假换真盗窃金项链案13.王力男以假发票报销医疗费诈骗公款案14. 刘苏通用承包经营的借贷资金从事超范围经营不构成挪用公款罪案15.李国荣零星贩卖毒品以贩养吸案16.吴士深、马涛为境外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案民事17. 刘伏虎诉王莲分娩后一年内离婚纠纷案18. 范怀诉郭明华买房款未付清房屋买卖和换房无效纠纷案19. 李秀梅诉郭占祺解除违章建筑买卖关系返还买房款纠纷案20. 黄学琼、黄卫诉四川希旅游乐城公司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损害赔偿并负担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及遗腹子生活费纠纷案21. 阿不都·热衣木诉石河子市旅客运输公司丢失未打行包票的行包损害赔偿纠纷案22. 张林慧诉太原粮食局新城仓库、太原铁路分局太原北站因铁路道口无人看守造成火车撞毁汽车损害赔偿纠纷案23. 马立涛诉鞍山市铁东区服务公司梦真美容院美容损害赔偿纠纷案24. 李宇环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市门头沟区公司赔偿被盗的投保盗窃险财产损失纠纷案25. 徐景文诉沈炳云、付启星返还判决由离婚一方负担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债务纠纷案26. 胥祖文诉鹿邑县志总编辑室作品署名及报酬权纠纷案27. 叶盛华诉武汉交通信息中心应按国家劳保规定负担其子患病死亡的有关费用劳动争议案经济28. 深圳美视光电有限公司诉深圳南山热电有限公司确认上市公司发起人资格及认购股份纠纷案29. 周迪武等34人诉衡阳市飞龙股份有限公司按原定优先股股利率支付股息纠纷案30. 吉林化学工业公司联合化工厂反诉吉林市联谊化工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31. 祁天德诉瑞安市罗南摩托车配件厂专利侵权纠纷案32. 黄桂兰诉桂花大酒楼退还联营投资款赔偿损失纠纷案33. 中国银行罗湖口岸支行诉中国农业银行合肥市郊区支行无条件支付其已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款纠纷案34. 兰州天河有限公司诉甘肃省乡镇企业第三产业公司、中国人民建行银行兰州市支行将投资于中外合作企业的建筑物用作还贷侵权纠纷案35. 牡丹江石油化工机械厂诉牡丹江市利民建筑工程公司、牡丹江市西安区计委房屋动迁协议纠纷案海事36.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兴业公司诉东北船务公司、东北经济技术协作公司以抵押船舶还贷纠纷案337.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南京分公司诉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安徽省协和磁电有限公司未付海上运输合同运费托运人保证人共负责任纠纷案38. 荷兰欧加华有限公司申请诉前扣押河北省粮油进出口公司合同订购货物案行政39. 郑梅玉诉启东市公安局收容审查、侵犯财产权,莆田市公安局侵犯财产权案40.章生发不服宁德市公安局治安处罚决定案41. 吴永成要求盐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更正户籍年龄案42. 襄阳县石桥镇宏道村三组村民小组不服襄阳县人民政府土地所有权行政处理决定案43. 魏海村等不服阳谷县人民政府确认土地所有权归属决定案44. 广西国营三门江林场、柳州市郊区柳东乡牛车坪村公所诉柳州市人民政府山林确权案45. 李贵文不服重庆市盐务管理局綦江县盐务稽查所行政处罚决定案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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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原则最早案例

情势变更原则最早案例

情势变更原则最早案例时间:2009-09-09 15:44:04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煤气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煤气表散件购销合同纠纷案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煤气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煤气表散件购销合同纠纷案原告(反诉被告):武汉市煤气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子满,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学锋,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文来,武汉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重庆检测仪表厂。

法定代表人:张本炎,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刘虹,该厂干部。

委托代理人:柯瑞清,重庆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市煤气公司(以下简称煤气公司)因与被告重庆检测仪表厂(以下简称仪表厂)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煤气表散件购销合同纠纷案,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煤气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87年9月分别签订了《关于J2.5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协作合同》和《关于J2.5煤气表散件供应合同》及被协议,协议签订后,被告未全面履行技术转让合同,未向原告提供J2.5煤气表反向表的图纸及工模夹具等,未帮助原告装配出合格的500只反向表,未向原告提供足够数量的J2.5煤气表散件和配件,导致J2.5煤气表生产线无法投入使用;同时,被告未按照煤气表散件供应合同的约定,向原告足额供应散件。

故请求法院判令:1、退回被告转让给原告的J2.5煤气表装配线,赔偿原告在J2.5煤气表装配线工程中的投资损失;2、由原告支付不能交货的违约金103.14万元,承担逾期交货违约金25.785万元。

被告仪表厂答辩称:双方签订的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已基本履行,原告提出退还装配线和赔偿其投资损失的诉讼请求是不能成立的;被告未能完全履行煤气表散装件供应合同,是由于发生了无法预料和无法防止的客观情势变更,使被告丧失了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对此情势变更,被告主观上无过错,故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曾多次与原告协商变更合同,但原告不予协作而酿成纠纷。

司法考试民法复习:情势变更

司法考试民法复习:情势变更

司法考试民法复习:情势变更司法考试民法复习:情势变更。

本文中,小编对合同法高频考点情势变更的要点进行了整理,供广大司法考试考生参考。

《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①须有不属于不可抗力或者商业风险的情势异常变动的事实。

主要包括等价关系的严重破坏(如严重的通货膨胀,原材料价格的大幅上涨)和合同目的不达(如政府经济政策的调整)两种类型;②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

③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

④情势变更是当事人于缔约时所不可预见的。

⑤情势变更使继续履行原合同将显失公平,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⑥应当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核。

必要时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例一】2008年1月1日,甲给乙借款100万美元,无利息,约定乙于2010年返还甲1000万卢布。

合同订立时美元与卢布的比率为一比十,临近还款时,卢布大幅贬值,美元与卢布的比率为一比五十。

此例中:卢布币值的狂跌,构成情势变更,甲有权请求变更合同。

【例二】武汉煤气公司与重庆仪表厂于1991年1月签订购买1万台煤气表的合同,约定每块煤气表价格40元,交货期限为1993年1月。

当时,制造煤气表的原材料铝的价格为每吨4千元。

1992年春天,有一位老人在中国的南海边画了一个圈,铝的市场价格暴涨为每吨1万6千元。

此例中:铝的价格大幅上涨构成情势变更,继续按照原合同履行,将会导致重庆仪表厂的生存毁灭。

【例三】钟某于2008年1月与东风汽车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钟某购买200台C5小汽车,用于北京经营出租。

合同订立后,汽车交付前,北京市政府公布新增汽车排放标准,C5小汽车按照新的规定不能上路运营。

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煤气  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煤气表散件购销合同纠纷案

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煤气  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煤气表散件购销合同纠纷案

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煤气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煤气表散件购销合同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技术秘密让与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规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见和防止的情势变更,如要求合同当事人仍按原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则显失公平。

对于双方由此发生的纠纷,应依照《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公平合理地予以处理。

【原书裁判规则】正文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煤气线技术转让合同、煤气表散件购销合同纠纷案原告(反诉被告):武汉市煤气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子满,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学锋,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文来,武汉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重庆检测仪表厂。

法定代表人:张本炎,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刘虹,该厂干部。

委托代理人:柯瑞清,重庆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市煤气公司(以下简称煤气公司)因与被告重庆检测仪表厂(以下简称仪表厂)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煤气表散件购销合同纠纷案,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煤气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87年9月分别签订了《关于J2.5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协作合同》和《关于J2.5煤气表散件供应合同》及被协议,协议签订后,被告未全面履行技术转让合同,未向原告提供J2.5煤气表反向表的图纸及工模夹具等,未帮助原告装配出合格的500只反向表,未向原告提供足够数量的J2.5煤气表散件和配件,导致J2.5煤气表生产线无法投入使用;同时,被告未按照煤气表散件供应合同的约定,向原告足额供应散件。

故请求法院判令:1、退回被告转让给原告的J2.5煤气表装配线,赔偿原告在J2.5煤气表装配线工程中的投资损失;2、由原告支付不能交货的违约金103.14万元,承担逾期交货违约金25.785万元。

被告仪表厂答辩称:双方签订的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已基本履行,原告提出退还装配线和赔偿其投资损失的诉讼请求是不能成立的;被告未能完全履行煤气表散装件供应合同,是由于发生了无法预料和无法防止的客观情势变更,使被告丧失了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对此情势变更,被告主观上无过错,故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建材价格涨落引发建筑工程纠纷案例分析

建材价格涨落引发建筑工程纠纷案例分析

建材价格大幅涨落引发建筑工程纠纷从事建筑行业的人士有一个共同的感受,就是国内的建材价格已经大幅回落。

而就在此前的一年时间,即2007年7月到2008年7月,建材价格特别是钢铁价格持续上涨,北京、上海和广东地区钢材价格涨幅达到了60%。

同时,其它主要建筑材料和建筑机械设备租赁价格也出现了大幅上涨的情况。

建材价格异常波动,超出了全社会的合理判断,许多工程项目因建材价格异常波动造成的造价变动达到了合同总造价的三分之一,建筑企业面临巨额损失的风险。

那么如何处理建材异动引发的法律纠纷,成为建筑行业和法律界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

11月25日,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主办的“建材价格异动引发争议的预防与解决”研讨会在京召开。

围绕目前业内普遍关心的几个热点问题,建筑行业人士和法律业内人士从各自的角度,提出了非常专业且具有实用价值的建议。

特邀嘉宾: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热点议题一】建筑材料、人工费价格异常变动,对于固定价格的建筑施工合同是否可以调整材料价格?共识: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调整材料价格。

:如因价格异动造成合同难以履行,那么如果仍要求施工企业执行原固定价格,就构成了显失公平,施工企业可以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行使撤销权。

:材料价格异动使得缔约时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继续按照原合同履行会导致施工企业原合同目的落空,也违反了一般的商业交易规则,因此可以依据情事变更原则调整原固定价格。

:国际上常见的标准合同条款如JCT、ICE、FIDIC中均有价格调整条款,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也有价格调整条款。

一般来说,固定价格合同仅限于小型、市场稳定的项目。

而实践中,建设单位出于控制投资、节约管理成本等原因,大量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加大了施工企业的风险,也成为了这一轮价格异动导致大量法律纠纷的根源,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对原固定价格进行调整。

《合同法》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的实质就是“承包人干活,发包人给钱”。

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煤气表散件购销合同纠纷案

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煤气表散件购销合同纠纷案

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
煤气表散件购销合同纠纷案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1996(000)002
【摘要】原告(反诉被告):武汉市煤气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子满,该公司经理。

委托
代理人:刘学锋,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文来,武汉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重庆检测仪表厂。

法定代表人:张本炎,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刘虹,该厂干部。

【总页数】3页(P63-6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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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煤气表散件购销合同纠纷案[案情介绍]2000年9月,原告煤气公司与被告仪表厂在武汉签订了一份“关于J25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协作合同”和“关于J25煤气表散件供应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仪表厂向煤气公司转让J25煤气表装配技术,提供包括装配设备及全部技术图纸资料,为煤气公司建立一条年生产5万只J25万只煤气表装配线,并从技术上指导煤气公司装配出1000只合格正向表和500只反向表;仪表厂应提供足够数量的J25煤气表散件和配件(不包括原辅材料),并负责培训煤气公司装配维修检验人员若干名。

为此煤气公司应付给仪表厂全部设备及图纸等费用共计80万元。

合同的有效期为3年。

同年10月29日,双方又签订了会议纪要,对装配合同中的未尽事宜进一步作了约定。

双方在签订上述技术转让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同时,还签订了一份“关于J25煤气表散件供应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在2001年至2002年期间由仪表厂供给煤气公司国产J25煤气表散件7万套。

货到付款。

到2001年6月期间煤气公司向仪表厂陆续按约定支付了全部技术转让费约79万元。

双方的技术转让协作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中规定的正向表技术转让基本履行完毕,反向表技术转让未能履行,2002年5月6日,煤气公司致函仪表厂,要求全面履行合同书及补充协议,仪表厂认为已按合同履行完毕,反向表技术不属其约定义务。

这期间煤气公司以仪表厂供货数量不足、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部分货款。

合同履行了部分后,在同年11月,该原材料价格上涨,仪表厂表示应适当提价,但煤气公司不同意,仪表厂则停止向煤气公司供应煤气表散件,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审判结果]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双方所签的一系列合同均有效。

造成纠纷是由于仪表厂不履行散件供应合同造成的,判决解除双方的协议,仪表厂承担违约责任,拆除装配线等内容。

仪表厂不服,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适用法律错误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基础知识]案件涉及技术合同中的技术转让即关于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协作问题。

技术合同是指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

对此我国《合同法》第18章对四类合同均作了明确的规定。

此外本案还涉及了一买卖合同,即煤气表散件供应合同,此合同应适用《合同法》中的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

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虽然此买卖合同是与技术转让合同同时签订的,但这是两个各自独立的合同。

[法律争点]本案中双方争议较多的是煤气表散件供应合同的部分未履行,是否会影响主合同,即技术转让合同的效力,两者是否具有主从关系的合同。

另一个争议的问题是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原材料价格的上涨,出卖人要求变更原合同中的价格条款,双方如果协商不成,原合同是否继续有效。

这两个方面的问题清楚了,纠纷也就解决了。

[案例评析](一)技术转让合同的法律特征技术转让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人)将其具有处分权的技术成果让与另一方当事人(受让人)所有或者使用,受让方支付报酬或使用费的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等。

技术转让合同除具有一般技术合同的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征: 1技术转让合同的转让标的是现有技术成果。

技术成果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作为技术转让合同的转让标的的技术成果必须是现有的、能够为某人独占或者不具有公开性,能够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经济效益的技术。

尚待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或者不涉及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成果权属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等,不能成为技术转让合同的转让标的。

这点也是技术转让合同与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的重要区别。

2技术转让合同转移的是技术成果的使用权或所有权等权利。

究竟转让的是使用权或所有权,这要看技术转让合同的种类不同而有所不同。

3技术转让合同是要式合同。

从本案来看,原告煤气公司与被告仪表厂在武汉签订的“关于J25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协作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仪表厂向煤气公司转让J25煤气表装配技术,提供装配线上全部工模夹具、专用设备和全套技术图纸资料,为煤气公司建立一条年生产5万只J25煤气表装配线,并从技术上指导煤气公司装配出1000只合格正向表和500只反向表;仪表厂应优先满足煤气公司装配线的生产需要,提供足够数量的J25煤气表散件和配件(不包括原辅材料),确保散件质量,并负责培训煤气公司装配维修检验人员10名~15名。

煤气公司应付给仪表厂全部图纸资料费、工模夹具、专用设备及检验设备费(不含运费),技术协作费,合计80万元。

从以上内容来看,双方签订的是关于煤气表装配线的技术转让合同,这一技术已经是一现有的、为仪表厂独占、其不具有公开性,能够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经济效益的技术。

但具体到技术转让合同中的哪种技术转让合同,从双方的合同中不能确定煤气表装配线的技术是专利技术,而应是非专利技术。

符合技术合同的法律特征。

(二)本案中的散件供应合同与技术转让合同的关系之所以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在于,一审法院关于解除《技术转让合同》的判决是否合理。

根据一审法院的认定,仪表厂供给煤气公司散件系仪表厂引进的专有技术生产的,其散件必须运用仪表厂所供装配线及技术进行组装,其散件应为专用产品;装配线必须依赖仪表厂所供散件而发生效益。

仪表厂拒不供给煤气公司散件而造成装配线没有继续存在的物质基础,应与返还。

我们认为这一判决的理由是不充分的。

虽然技术转让合同的履行与散件供应合同的履行具有密切的联系,但也并不能得出未履行散件供应合同就会导致技术转让合同解除的结论。

实际在本案中被告并非不能实际履行散件供应合同,只是希望变动价款。

一审法院无论是否变更散件供应合同,它都不会免除被告所应承担的散件供货义务,也就是说,如果法院确认了被告的请求,变更了价格条款,则被告将按新价格履行;如果法院驳回被告的请求,被告如果不履行合同,则会因违约而承担违约责任,而违约责任的后果之一就是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供货的义务。

因而当被告提出由于原材料价格的上涨,而要求原告提价时,原告没有同意,被告于是没有履行散件供应合同,因而法院判决由于没有履行散件供应合同,进而解除技术转让合同,这种推定是不妥当的。

从双方的实际履行来看,两个合同是各自独立的,何况技术转让合同中的大部分义务已经履行完毕。

合同约定煤气公司装配出1000只合格正向表和500只反向表,实际履行中煤气公司装配出1000只合格正向表,只是未帮助原告装配出500只反向表,尽管被告已构成违约,但这种违约并不构成对技术转让合同的根本违约,因此不能据此解除合同。

此外,原告已派员接受了技术培训,掌握了图纸资料和正向表装配技术,煤气表生产线已投入生产并产生了经济效益,在此情况下解除合同并责令原告返还装配线、被告返还技术转让费用,将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浪费,而这种损失和浪费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三)关于合同履行中的情势变更一审法院在审理中认为,仪表厂在履行煤气表散件供应合同和补充协议中,以经济改革中价格变化,要求变更价格为由,拒不履行合同义务,酿成纠纷,应负全部责任。

仪表厂在履行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协作合同和补充协议中,未按合同规定向煤气公司提供反向表技术的行为构成违约,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亦应承担全部责任。

而二审法院认为,关于煤气表散件供应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见和防止的情势变更,即生产煤气表散件的主要原材料铝锭的价格,由签订合同时国家定价为每吨4400元至4600元,上调到每吨16万元,铝外壳的售价亦相应由每套23085元上调到41元,如要求仪表厂仍按原合同约定的价格供给煤气表散件,则显失公平。

对于双方由此发生的纠纷,应依照《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及《合同法》的规定,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公平合理地予以处理。

相比较而言,我们认为二审法院的认定更为合理。

关于情势变更原则,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均没有明确规定,在《合同法》颁布之前的草案中规定了此原则,但在《合同法》正式出台时将此原则去掉了,尽管如此,我国司法实务上还是承认此原则的,只不过在适用法律上是依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来解决问题的。

但我们认为应将情势变更作为《合同法》中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的一个原因是非常必要的。

鉴于此,我们仍有研究此原则的必要。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在有效成立以后非因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而发生情势变更,致使继续履行合同会显失公平,因此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在适用上应具备如下条件:1订立合同后客观情势发生了异常的变化。

所谓异常的变化是指订立合同所依赖的客观基础和环境产生了根本性的改变,这种改变摧毁了合同订立和存在的基础,致使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者造成重大损失。

本案中生产煤气表散件的主要原材料铝锭的价格,由签订合同时国家定价为每吨4400元至4600元,上调到每吨16万元,铝外壳的售价亦相应由每套23085元上调到41元,而这种价格的变化,确实是当事人在订约时难以预见的。

此种原材料价格的异常变动就是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

2履行合同已失去意义。

由于合同订立和存在的基础和环境发生了变化,履行合同已失去了意义,如订立合同时的需求在情势变更后不再需求,订立合同时的对价公平合理,但因情势变更而变得非常不合理,履行合同会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害。

从本案来看,由于生产煤气表散件的原材料铝锭的国家定价上调了近3倍,而铝外壳的价格也上调了近一倍,如果仍然要求被告按原合同规定的价格供应煤气表散件,将会给被告增加过重的经济负担。

这显然导致了当事人之间利益的极不平衡,从而使得合同的履行对被告来说极不公平。

3客观情势变化与履行合同失去意义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只有合同失去意义是情势变更所导致的,或者说两者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才能适用情势变更。

4客观情势变化是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并不能克服的。

如果当事人在订约时已经预见而仍然订立合同,或者在履行中能终止而不终止,则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只有符合上述四个条件,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当然在出现情势变更以后,不能必然导致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它是需要由法院来决定是否根据情势变更原则来变更或解除合同。

如果法院驳回了当事人的请求,当事人仍应继续履行原合同。

(四)结论综上所述,双方当事人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已履行的部分仍然有效,未履行的部分,根据双方的意愿不再履行。

煤气表散件供应合同解除,当事人财产应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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