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似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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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外观设计申请撰写示例

相似外观设计申请撰写示例

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英文信息表示例说明一、本表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中文简化汉字填写,表中文字应当打字或者印刷,字迹为黑色。

外国人姓名、名称、地名无统一译文时,应当同时在请求书英文信息表中注明。

二、本表中方格供填表人选择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内容的,应当在方格内作标记。

三、本表中所有详细地址栏,本国的地址应当包括省(自治区)、市(自治州)、区、街道门牌号码,或者省(自治区)、县(自治县)、镇(乡)、街道门牌号码,或者直辖市、区、街道门牌号码。

有邮政信箱的,可以按规定使用邮政信箱。

外国的地址应当注明国别、市(县、州),并附具外文详细地址。

其中申请人、专利代理机构、联系人的详细地址应当符合邮件能够迅速、准确投递的要求。

四、填表说明1.本表第1、2、3、4、5、21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填写。

2.本表第6栏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对图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外观设计所应用的产品种类具有说明作用。

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应当与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外观设计相符合,准确、简明地表明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产品名称一般应当符合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小类列举的名称。

产品名称一般不得超过20个字。

产品名称通常还应当避免下列情形:(1)含有人名、地名、国名、单位名称、商标、代号、型号或以历史时代命名的产品名称;(2)概括不当、过于抽象的名称,例如“文具”、“炊具”、“乐器”、“建筑用物品”等;(3)描述技术效果、内部构造的名称,例如“节油发动机”、“人体增高鞋垫”、“装有新型发动机的汽车”等;(4)附有产品规格、大小、规模、数量单位的名称,例如“21英寸电视机”、“中型书柜”、“一副手套”等;(5)以外国文字或无确定的中文意义的文字命名的名称,例如“克莱斯酒瓶”,但已经众所周知并且含义确定的文字可以使用,例如“DVD播放机”、“LED灯”、“USB集线器”等。

3.本表第7栏设计人应当是个人。

设计人有两个以上的应当自左向右顺序填写。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中相同和相近似怎么判断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中相同和相近似怎么判断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中相同和相近似怎么判断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中,相同和相近似的判断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直接关系到侵权纠纷的判定结果。

本文将探讨如何判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中的相同和相近似。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对象是产品的外观特征,即产品设计的形状、纹样、颜色或者其组合。

在判断相同和相近似之前,我们需要先确定专利权利要求。

专利权利要求是专利权的法律保护范围的核心部分,通过分析权利要求可以确定专利权利的具体范围。

1.相同判断:相同是指两个外观设计的外观特征在整体上十分相似,具有高度相似度,几乎没有差异。

相同的判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1)形状:比较产品主要的形状特征,看是否在整体上高度相似;(2)纹样:比较产品的纹样特征,看是否有相同或者接近的纹样设计;(3)颜色:比较产品的颜色设计,看是否有相同或者接近的颜色;(4)组合:比较一些产品的多个特征的组合,看是否整合在一起会造成相同外观特征的效果。

2.相近似判断:相近似是指两个外观设计的外观特征在整体上虽然有一定的差异,但是在审美上或者可以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难以区分。

相近似的判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1)可视要素:比较两个外观设计的可视要素,包括形状、纹样、颜色等,看是否有相似的设计元素;(2)整体效果:比较两个外观设计在整体上的效果,看是否给人相似的视觉冲击;(3)产品使用环境:比较两个外观设计在产品使用环境中的相似度,看是否在相关市场范围内难以区分。

判断相同和相近似需要综合考虑以上的因素,并进行详细的实质性的比较分析。

在实践中,常常会选择专家或者专门的评审团队进行专业性的判断。

值得注意的是,相同和相近似的判断也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来进行。

例如,侵权行为是否蓄意、专业意见、市场调查等都可能对相同和相近似的判断产生影响。

此外,在进行判断的过程中,还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依法进行评估和判断。

总结起来,判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中的相同和相近似需要综合考虑产品的形状、纹样、颜色等多个因素,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实质性的判断。

外观设计相同产品或类似产品的界定

外观设计相同产品或类似产品的界定

外观设计相同产品或类似产品的界定
1、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判断,在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审查中,主要根据《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审查一项外观设计申请专利时使用的产品名称属于分类表中哪一大类,哪一小类,然后,再审查现有的不同小类中的产品是否有相同或相似的外观设计,如果在申请日前已有相同或相似的外观设计,则不能授权专利权。

但是,对于外观设计侵权审查中,应当根据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商品分类的规律与习惯,根据商品销售与消费者购买的实际情况,参照《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确定两者是否属于同一类产品,不能简单机械地照搬《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

2001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认为:审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是否属于同类,应当参考外观设计分类表,并考虑商品销售的情况。

2、在特殊情况下,类似产品间的外观设计也可发生侵权行为,进行侵权判定。

在界定相同或类似产品时,有些产品虽然在《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种类不一、分类不同,但也存在相似的可能,如带打火机的钢笔和带笔的打火机,这二种在外观设计分类表中是不同种类的,但是这两种产品类别相近、形状相同、功能用途也相同,应认定为类似商品,也可以进行侵权判断比较,这两者间如发生与专利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的情况,应认定构成侵权。

中国比较著名的抄袭案例

中国比较著名的抄袭案例

中国比较著名的抄袭案例介绍抄袭在中国的发展过程中一直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虽然抄袭行为在道德和法律方面都被谴责,但抄袭案例仍屡见不鲜。

本文将介绍中国比较著名的抄袭案例,包括抄袭的背景、原因和影响。

抄袭的定义和背景抄袭是指未取得原创者允许,擅自复制、模仿或使用他人的作品、创意或知识等行为。

抄袭从源头上侵犯了原创者的知识产权,破坏了创新和创造力的环境。

抄袭案例概述本节将介绍中国比较著名的抄袭案例。

1. 玛莎拉蒂和长安汽车长安汽车在推出自主品牌SUV时,其外观设计与玛莎拉蒂Levante高度相似,引起了广泛的争议。

2. 苹果和小米小米发布的Mi Notebook Air笔记本电脑的外观设计与苹果MacBook Air几乎一模一样,引起了苹果方面的不满。

3. 宜家和顾家家居顾家家居在宜家开设门店后,将宜家的产品名称、产品样式和店内布局等进行了抄袭。

抄袭案例详细分析1. 玛莎拉蒂和长安汽车背景介绍长安汽车是中国知名汽车制造商之一,而玛莎拉蒂则是一家意大利豪华汽车制造商。

长安汽车在推出SUV车型时,选择了与玛莎拉蒂Levante外观相似的设计。

原因分析长安汽车在进行SUV车型设计时,可能受到了玛莎拉蒂外观设计的影响。

由于玛莎拉蒂Levante在市场上的知名度较高,长安汽车可能希望通过模仿其外观来吸引消费者。

影响玛莎拉蒂对长安汽车进行了侵权指控,引起了广泛的媒体关注。

这起抄袭案例对长安汽车的声誉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2. 苹果和小米背景介绍小米是中国知名的智能手机制造商,而苹果则是全球知名的科技公司。

小米发布的Mi Notebook Air笔记本电脑外观与苹果MacBook Air几乎一模一样。

原因分析小米在设计Mi Notebook Air时,可能受到了苹果MacBook Air的设计启发。

苹果的产品在全球范围内非常受欢迎,小米希望通过模仿苹果的外观设计来吸引更多的消费者。

影响苹果对小米的抄袭行为提起了诉讼,并争取了相应的赔偿。

外观设计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判断原则

外观设计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判断原则

外观设计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判断原则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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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大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相似外观设计的优势

强大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相似外观设计的优势

强大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相似外观设计的优势作者:黄艳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6年第11期外观专利非常重要。

在苹果与三星的专利之争中,苹果公司的外观专利成了引人注目的中心,可见,外观专利已经在知识产权布局中占据了重要地位。

那么,企业如何在中国构建出强大的外观专利布局呢?中国专利制度包括三种不同的保护类型,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由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保护的是产品的技术性成果,而外观设计保护的是产品的装饰性改进,所以发明或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之间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叠的保护范围。

事实上,虽然法律为发明或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提供的是独立的保护,但是产品的技术性和装饰性通常难以简单地被割裂开,因此在诸多情况下,发明或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具有良好的互补作用。

2009年新修订的专利法引入了针对同一产品的多个实施例的外观设计合案申请制度(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

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其拓展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特别是,在原有的合案申请制度的基础上,允许同一产品的十项以内的相似外观设计在一件外观设计申请中进行保护(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将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的,对该产品的其他设计应当与简要说明中指定的基本设计相似。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的相似外观设计不得超过10项)。

相似外观设计合案申请的机制是对当前制度的优化,为申请人带来了诸多益处。

为了充分利用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下面将讨论相似外观设计合案申请制度到底具有哪些显著的优点。

优化申请资源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申请人通常会在需求、市场和成本等因素中寻求平衡,由此确定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通常,在产品外观上获得设计理念存在周期相对较短、实施比较容易、进入市场较为迅速、对于消费者的影响更为直接的特征,而且在同一设计理念下可以衍生出多种设计形式;与此同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文件准备比发明或实用新型简单,一旦通过初步审查就能够获得授权,而无需实质性审查。

相似件外观设计申请-相似件外观设计认定相关介绍

相似件外观设计申请-相似件外观设计认定相关介绍

龙成国际知识产权 /相似件外观设计申请-相似件外观设计认定相关介绍相似件外观设计怎么申请?以下是相似件外观设计认定相关介绍。

一、法律规定《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限于一项外观设计。

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由《专利法》第三十一条可知,外观相似件要求的是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才是相似件。

二、关于同一产品的判断相似外观设计申请首先需要满足的第一个限定条件,是相似外观设计必须属于同一产品。

专利法规定的同一产品,是指使用其他设计与基本设计的产品名称相同并且二者含有相同用途的产品。

不属于同一产品的外观设计,即使其外观特征完全相同,如汽车和玩具汽车也不能在一件申请中提出。

基于同一种产品做出的外观设计,不论其外观特征是否相似,都能满足同一产品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多用途产品,如果产品的部分用途相同,也认为其满足同一产品的要求。

三、关于外观设计是否相似的判断相似外观设计,顾名思义,外观设计之间具有相似性。

《专利审查指南》对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规定的如何认定外观设计是否构成相似进行了解释,指出“一般情况下,经整体观察,如果其他外观设计和基本外观设计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设计特征,并且二者之间的区别点在于局部细微变化、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设计单元重复排列或者仅色彩要素的变化等情形,则通常认为二者属于相似的外观设计。

”对于满足同一产品的外观设计,在判断是否构成相似外观设计时一般遵循以下三个步骤:1、认定基本设计基本设计是判断相似外观设计的基础,其他各项设计必须与基本设计进行比较,只有与基本设计相似的外观设计才满足合案申请的条件。

如果某项设计与基本设计不相似,即使与其他设计相似,也不能被认定为相似外观设计。

因此,申请人在提出相似外观设计申请时,必须要在简要说明中指定一项作为基本设计。

2、确定相同或者相似的设计特征(构思相同)相同或者相似的设计特征,是各项外观设计彼此具有关联性并可以在一件申请中提出的原因。

相似外观设计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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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似外观设计制度的设立
2 原专利法框架下的合案申请制度——成套外观设计
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 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成套产品是指由两件以上各自独立的产品组成, 其中每一件产品有独立的使用价值,而各件产品组 合在一起又能体现出其组合使用价值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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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单独宣告无效。 不能以某项相似外观设计与基本外观设计相似
为理由宣告其无效。 基本设计被宣告无效后,相似外观设计并不必
然被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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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相似外观设计的保护
3 相似外观设计的转让 专利权必须同时转让。 基本外观设计不存在的情况下,其它所有的相
似外观设计仍必须同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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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相似外观设计的保护
1 相似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 新专利法第五十九条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 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 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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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相似外观设计的保护
2 相似外观设计的无效 在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每项外观设计均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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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似外观设计的申请条件
1 申请日:同一日以一件申请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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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似外观设计的申请条件
2 申请的项数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的相似外观设
计不得超过10项。 超过10项的,审查员应发出审查意见通
知书,修改未克服缺陷的,驳回该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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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似外观设计的申请条件
相似外观设计制度的介绍
张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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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相同侵权判断规则

外观设计相同侵权判断规则

外观设计相同侵权判断规则
1. 整体观察很重要呀!比如说两个手机,你得从整体上看看是不是长得特别像,就像双胞胎一样。

2. 是否容易引起混淆也得考虑呢!如果一个产品和另一个太相似了,让人一下子分不清,那这很可能就是侵权啦。

就好比把李逵和李鬼放一起,不仔细看还真以为是同一个人呢!
3. 细节特征不能忽视呀!像某个产品上独特的花纹,要是另一个也有,这可不是巧合哟。

比如说两款包包上都有一模一样的小花朵装饰。

4. 设计风格一致也要小心哦!如果都是那种很特别的酷炫风格,那也许就有问题呢。

就像都走的是嘻哈风的服装。

5. 功能对应的设计是不是一样呢!假如同样功能的产品,设计也几乎一样,那可不对哦。

就好像两个同样是削皮器,形状啥的都差不多。

6. 色彩搭配相同也值得留意呀!一个产品是红黑搭配,另一个也是,这难道不奇怪吗?好比两只笔都是红黑相间的颜色。

7. 消费者的感受也很关键呢!如果消费者很容易认错,那侵权的可能性就大啦。

就像大家容易把这两个长得像的饮料弄混。

8. 在先设计的比较很重要哇!和之前已经有的设计对比对比,是不是太像了呢。

比如新出的一款玩具和以前的一款特别像。

9. 行业惯例也得参考呢!在这个行业里一般是怎样的设计,如果超出常规的相似,那可不行哦。

就像在某个特定领域中,独特的设计被模仿得很厉害。

我的观点结论就是:在判断外观设计侵权时,这些方面都得仔细考虑,一个都不能马虎,只有这样才能准确判断是否侵权,保护好知识产权呀!。

名词解释相同的外观设计

名词解释相同的外观设计

名词解释相同的外观设计
相同的外观设计是指在外观形态上具有相同或类似的特征,包括形状、图案、颜色、材质等方面。

在商业领域中,相同的外观设计通常指的是同一类商品或服务的外观设计相似或相同,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从而导致市场竞争失衡的现象。

因此,相同的外观设计在商标法、专利法等法律中都有相应的规定和保护。

在商标法中,相同的外观设计被称为相似商标,指的是在整体外观上与他人商标相似,容易引起消费者混淆的商标。

相似商标的注册和使用都会受到限制,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在专利法中,相同的外观设计被称为外观设计专利,指的是产品外观形态上的新型、原创性设计。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包括外观形态、图案、颜色等方面,可以有效地保护创新设计的权益,促进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

总之,相同的外观设计在商业领域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经济价值,需要得到充分的保护和管理。

外观设计专利近似判断标准

外观设计专利近似判断标准

外观设计专利近似判断标准一.前言随着专利意识增强以及专利制度的不断完善,目前专利无效及侵权案件日益增加。

从笔者的从业经验来看,其中外观无效及侵权案占据了很大的比例。

而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的判断在无效及侵权案中的重要地位: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64条的规定:与外观设计相关的无效理由包括:专利法第23条,第33条,细则第2条第3款,13条第1款或者专利法第5条、第25条的规定。

其中专利法第23条关于相同相近似设计在先公开成为了外观无效中使用频率最高的一个理由。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二.相同相近似的判断标准1.分类是否相同或相近似是外观是否相同或相似的判断前提,但这方面标准却不够明确:对于外观设计是否相同相近似的判断,首先就要考虑外观设计的类别,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关于外观设计相近似的判断中提到:1.外观设计相同是指被比设计与在先设计是同一类别的产品的外观设计(4-42页,6.1节);2.外观设计相近似:只有对于相同或者相近似类别的产品,才可能存在外观设计的相近似(4-43页,6.2节)。

可见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用于相同或相近似类别的产品。

那么如何判断产品类别是否相同或相近似呢?关于这一点在专利法、细则中均无明确规定。

唯一可参照的就是专利法第31条第2款中提到,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实施细则36条又对“同一类别”给予了进一步的解释:即指产品属于分类表中同一小类。

另外,“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4-44页也给出了产品类别不相同也不相近似的例子:汽车与玩具汽车,其中汽车属于12-08类,玩具汽车属于21-01类。

据此我们可以看出,所谓相同类别的产品,是指属于分类表中相同小类的产品;而不相同也不相近似的产品是分类表中不同大类的产品。

“相似”外观设计的合案申请制度(专利知识讲座117)韩晓春

“相似”外观设计的合案申请制度(专利知识讲座117)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117、“相似”外观设计的合案申请制度一、“相似”外观设计合案申请制度创设的原因第三次修改专利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引入了“相似”外观设计的合案申请制度。

体现在专利法第31条第2款的规定“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

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即在传统的合案申请制度的基础上,创设了“相似”外观设计的“合案”申请制度。

创设该制度的原因,在于三点:一是根据原制度,权利人在已经申请一件外观设计的情况下,不能再申请与该外观设计相似的外观设计,而权利人往往又有实际的需要。

或者是想借相似外观设计强化基本外观设计的保护,或者是自己本来就打算生产几种外观相似的产品。

但按修改前专利法的规定,如果权利人在同一外观设计申请中提出数个相似的外观设计,专利局会以不符合单一性为理由要求申请人删除。

而如果权利人单独提出一件或数件与基本外观设计相似的外观设计,则专利局会以构成重复授权来处理。

因此,造成权利人取得专利的外观设计保护力度不够,如果他人实施与自己外观设计相似的产品,权利人提出侵权指控,法官判断侵权时仅以授权专利的外观设计为基础,不能还以“相似”外观设计为基础。

如果允许权利人就自己的基本外观设计以外,再提出几个或一组相似的外观设计,则强化了外观设计的保护。

法官在判断侵权时,将还要判断是否与“相似”的外观设计相同或相似,这样保护范围就宽了。

所以,权利人的实际需要是设立“相似”外观设计合案申请制度的最主要的原因。

二是参照了商标法中“联合商标”制度,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申请人可以通过申请“联合商标”来强化对基本商标的保护。

如某食品公司申请了名为“乐口福”的商标,为了强化该商标的保护,该公司又申请了“口乐福”和“福口乐”两个相似的商标,即“联合商标”。

尽管该公司自己并不使用后两个商标,但基于后两个商标的存在,强化了基本商标即“乐口福”商标的保护(商标法虽然规定三年不使用的应当撤销,但规定了“联合商标”的例外)。

外观设计侵权的判断标准

外观设计侵权的判断标准

外观设计侵权的判断标准外观设计是一种工业设计,在产品设计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它主要指的是产品的外观特征及形式,包括产品的造型、颜色、图案、纹饰、质感等方面。

由于外观设计能够影响消费者购买的决策,因此对于企业而言,外观设计的保护至关重要。

1.外观相似性:外观设计侵权的标准之一是判断两个设计是否具有相似的外观特征。

具体来说,要比较设计的造型、线条、图案、颜色等方面是否相近。

如果两个设计在多数方面都相似,那么可以认定其具有相似的外观。

2.是否存在模仿行为:模仿行为是指未经授权或未得到许可的情况下,他人以原外观设计为基础进行设计,并使其产品具有相似外观的行为。

如果被控侵权的设计与原设计存在明显的模仿行为,可以认为其构成了侵权。

3.相对性判断:判断侵权的另一个标准是相对性。

它主要指的是,要比较被控侵权设计和原设计在市场上的竞争关系。

如果被控侵权设计能够对原设计产生一定竞争影响,削弱了原设计的市场份额,那么可以认为其构成了侵权。

4.公众误认:如果被控侵权设计与原设计在外观上十分相似,以至于公众很难区分它们,产生了视觉上的近似效果,并导致公众对产品的误认,那么可以认为其构成了侵权。

5.其他因素的考虑:在判断外观设计侵权时,还需要考虑一些其他因素,如设计的独创性、市场的竞争程度、行业的规则和行业的惯例等。

这些因素可以对侵权的判断产生一定的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外观设计侵权判断标准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存在差异,因此在进行侵权判断时,还需要参考当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案例。

此外,侵权行为的判断还需要涉及到专业的技术评估和证据收集,因此具体的判断过程可能会较为复杂。

总之,外观设计的保护对于企业的创新和品牌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在面临外观设计侵权问题时,根据相似性、模仿行为、相对性判断、公众误认和其他因素等标准来进行评估,可以更准确地判断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相似外观设计专利的合案申请制度

相似外观设计专利的合案申请制度

龙成国际知识产权 /相似外观设计专利的合案申请制度相似外观设计专利的合案申请制度有哪些?我国《专利法》第31条第二款规定“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

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简称“合案申请”。

一、合案申请的必要性1、优化申请资源由于申请人仅通过递交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即可实现多项外观设计的保护进而实质上扩大保护范围,因此相似外观设计合案申请制度加强了所有可申请资源的整合,并使得申请人能以较低的成本、更多的选择来优化申请策略。

2、规避“重复授权”的法律风险对于某些相似的外观设计而言,适当的做法是将其放入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予以保护,倘若分别以独立的申请提交,有可能被认定为“实质相同”而面临重复授权的问题。

3、协调不同国家、区域之间的申请需求不同国家和区域对外观设计的保护制度各有不同。

从实务操作上看,相似外观设计制度的引入缩小了中国外观设计保护制度与其它国家和区域的司法管辖的差异性。

在中国专利实践中,如果一件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要求具有部分外观设计保护的外国优先权,通常需要将相关设计中的虚线全部转换为实线,以符合中国“整体外观设计保护制度”的要求,并且根据需要在简要说明中声明设计要点。

但是,这种转换本质上并不能达成该国外优先权中“部分外观设计”的保护宗旨。

为此,需要合理利用相似外观合案申请制度,在保留请求保护的设计要部的基础上,分别通过删除部分虚线和/或将部分虚线转换为实线的方式形成多个实施例,并尝试在同一件外观专利申请中以多项相似设计的方式保护这些实施例,从而向该优先权文件中的“部分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靠拢。

由此,缩小不同外观设计保护法律体系之间的差异。

4、增加专利的稳定性在判断同一申请中的多项外观设计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时,需要对该申请中的每一项外观设计分别进行判断。

为此,需要将每项外观设计分别与对比设计进行对比。

仿牌的认定标准

仿牌的认定标准

仿牌的认定标准一、引言随着消费者对品牌产品的追求,市场上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仿牌产品。

这些仿牌产品在外观、功能和价格等方面与正品相似,容易让消费者混淆。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识别和防范仿牌产品,本文将详细介绍仿牌的认定标准及识别方法。

二、仿牌的认定标准1.外观设计相似度:仿牌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正品相近,有时甚至可以达到以假乱真的地步。

消费者在购买时应仔细对比两款产品的细节设计,如形状、颜色、材质等。

2.产品功能相似度:仿牌产品的功能与正品相近,但在某些性能上可能存在差距。

消费者可以通过查阅产品说明书或实际使用体验来判断。

3.品牌标识相似度:仿牌产品往往会模仿正品的品牌标识,如LOGO、标签等。

消费者应仔细检查这些细节,以防误购。

4.价格差异:相较于正品,仿牌产品的价格通常较低。

消费者在购买时应保持警惕,切勿贪图便宜。

三、如何识别仿牌1.关注产品细节:消费者在购买时应仔细对比产品的细节设计、功能和材质等,判断是否存在与正品相近的痕迹。

2.对比品牌官方商城:消费者可以登录品牌官方商城或官方网站,查询正品的相关信息,与购买的产品进行对比。

3.查询产品认证信息:正规的产品通常具有相关认证,如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欧盟CE认证等。

消费者可以通过查询这些认证信息来判断产品的真伪。

四、购买仿牌的风险1.质量隐患:仿牌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质量问题,如材料劣质、工艺粗糙等,使用过程中可能给消费者带来安全隐患。

2.侵犯知识产权:购买仿牌产品可能涉及侵犯品牌方的知识产权,如商标权、著作权等。

消费者可能会因此承担法律责任。

3.售后服务缺失:仿牌产品往往无法享受到正规的售后服务,如产品维修、退换货等。

一旦出现问题时,消费者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五、结论总之,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应提高警惕,掌握识别仿牌的方法,防范购买风险。

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 相似外观设计申请撰写示例

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  相似外观设计申请撰写示例
邮政编码1XXXXX
详细地址北京XXXXXX



(3)
姓名或名称
电话
居民身份证件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国籍或注册国家(地区)
经常居所地或营业所所在地
邮政编码
详细地址
⑩联


姓 名
电话
电子邮箱
邮政编码
详细地址
代表人为非第一署名申请人时声明 特声明第署名申请人为代表人



理机

名称
机构代码
代理人
(1)
姓名
MP3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相似外观设计申请撰写示例
请按照 “注意事项”正确填写本表各栏
此框内容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填写

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
XXXMP3播放器

申请号 (外观设计)
②分案
提交日




XXX
③申请日
④费减审批
⑧第一设计人国籍中国居民身份证件号码XXXXXX
⑤挂号号码




申请人
(1)
姓名或名称XXX
电话XXXXXXXXX
居民身份证件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5XXX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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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套产品
本案为成套产品的多项外观设计,其所包含的项数为项。

同一产品有两项相似的外观设计如何申请

同一产品有两项相似的外观设计如何申请

同一产品有两项相似的外观设计如何申请依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是我国非常重要的专利之一,外观设计的设计人可能向专利管理部门申请专利注册的,外观专利注册要图片,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同一产品有两项相似的外观设计如何申请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一条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

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二、外观设计专利被侵权怎么维权1、自行和解就是侵权人和被侵权人一起坐下来,心平气和地解决。

一般就是达成协议,外观设计专利被侵权人可以提出损害赔偿,或者是让侵权人支付一定的外观设计使用费等。

2、向专利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一般和解协议谈不拢的,就不用在耗着了,还可以接着找相关部门,或者是一开始就找政府解决。

如果是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话,侵权人可能就会被责令侵权者停止侵权等处罚。

3、向法院起诉走诉讼途径也是可以随时决定的,不需要先经过当事人间和解、专利部门调解等之后才可以用。

如果是向法院起诉的话,那么被侵权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4、另外,权利人在维权的时候应该提交下面的证据:(1)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图”,这个能够说明外观设计保护的独创部位及内容,如果专利权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已向中国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提交“设计要点图”的,专利档案就可以作为认定外观设计要点的证据。

(2)要是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请求保护色彩的,就要出具中国国家专利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关证据,这个能够用来确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

浅论外观设计相同相似性判断的思考

浅论外观设计相同相似性判断的思考

浅论外观设计相同相像性推断的思索一、问题的提出2011年中旬,中国最高法院公布了2010年中国学问产权爱惜十大案件,其中包括一件申请再审行政案件。

在该案件中,申请再审人为日本的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被申请再审人为中国国家学问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原审第三人为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和河北新凯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该案件的基本案情是:本田株式会社是01319523.9号“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权(简称本专利)的专利权人。

双环公司于2003年12月24日、新凯公司于2004年12月10日分别就本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专利复审委员会将上述两无效宣告请求案合案审查,于2005年3月28日进行了口头审理。

2006年3月7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810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确定(简称第8105号确定),宣告本专利无效。

该确定认为:“…将本专利和日本国外观设计公报JP1004783(简称证据1)进行比较可以看出…但是,本专利和证据1的产品在外观上的上述区分均属于局部的差别,依据整体视察、综合推断的原则,上述差别对于汽车的整体视觉形态和风格来说属于较微小的差别,不足以使一般消费者产生明显不同的视觉效果而将两者认定为具有不同款式的产品,而两者的主体部分的相同之处却使一般消费者易于将两者混同。

”本田株式会社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第8105号确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第8105号确定。

本田株式会社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中,推断的主体应当是对“汽车”这一类产品有常识性了解的人,其对外观设计产品之间在形态、图案上的差别具有确定的辨别力,但不会留意到产品的形态、图案的微小变更。

“…本专利和证据1所存在的差别属于局部的差别,一般消费者须要施以特别的关注、反复比对才能区分开来,这样的差别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的影响。

相似外观设计合案申请制度

相似外观设计合案申请制度

相似外观设计合案申请制度专利法规定: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限于一项外观设计。

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相似外观设计申请制度设立的目的是适应设计的创新规律,充分保护和鼓励发明人的设计构思;对于同一设计人对其产品做出的系列设计,提供一种更加合理的保护方式。

在发明创造的过程中,设计人的灵感是发散式的,基于同一个设计构思,或者同一个设计特征,设计者往往可以做出多项形态各异的设计,这些设计虽各有差异,但在某些方面又有着相同的风格。

在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前,这样的设计必须分别单独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如果每项外观设计之间的相似度较高,则有可能构成重复授权的外观设计,从而无法给予同一设计人的系列设计更宽泛的保护空间,而且这也给申请人带来更高的申请费用。

而相似外观设计申请制度的设立,使得与基本设计相似的其他外观设计能够在一件申请中提出,既避免了同一设计人的外观设计互相构成重复授权,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节省申请费用。

因此,相似外观设计申请制度受到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和欢迎。

相似外观设计申请制度是一种方便申请人的合案申请制度。

相似外观设计申请授权后,其中的各项外观设计均具有独立的专利性。

在专利权转让中,既可以整体转让,也可以单独转让。

因此,申请人应当准确理解相似外观设计的判断标准,以便灵活运用该项制度,并从中受益。

那到底要如何判断双项设计是否可以合案申请呢?可以合案申请的多项外观设计之间应具有单一性,也就是说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

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属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简称合案申请)。

但这也有所限制,即: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的相似外观设计不得超过10项。

第一、相似的外观设计如果其他外观设计和基本外观设计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设计特征,并且二者之间的区别点在于局部细微变化、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设计单元重复排列或者仅色彩要素的变化等情形,则通常认为二者属于相似的外观设计。

针对相似的外观设计提交专利申请怎么做

针对相似的外观设计提交专利申请怎么做

针对相似的外观设计提交专利申请怎么做在申请发明专利的时候需要进行审查,比如专利的外观也是审查的一个重点。

有些发明专利的外观跟现有某些产品的外观非常的相似,但又不打算更改外观设计。

那么,如何针对相似的外观设计提交专利申请?听一听我给出的详细讲解。

针对相似的外观设计提交专利申请怎么做一是按照审查员的要求,选择保留一件专利申请,撤回另一件专利申请,这种方案比较简单,但专利申请人失去了另一件专利申请获得授权的可能;二是专利申请人争辩两件专利申请不属于同样的外观设计,这样会导致两件专利申请均被驳回,在两件专利申请都被驳回后,专利申请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

但在这种情况下,专利申请人的时间和费用成本都会增加。

怎样判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在实践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一般采取以下三个步骤:1.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专利法》第56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2.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产品。

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有关商品的分类。

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

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认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从而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

3.将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对比,判断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外观设计相同是指构成外观设计的产品的形状、图案和颜色及其组合完全一致;外观设计相似是指使用该外观设计有可能引起混淆,使人们误认为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是专利产品。

这一判断通常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对被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要部观察,整体判断。

根据对比结果确定是构成相同侵权、等同侵权还是不侵权。

针对相似的外观设计提交专利申请怎么做?如果的外观设计非常相似,建议最好更改下再提交,不然就算提交上去也容易被退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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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相似外观设计的保护
四、相似外观设计的保护
1 相似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 新专利法第五十九条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 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 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 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 计。
四、相似外观设计的保护
2 相似外观设计的无效 在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 在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每项外观设计均可以 被单独宣告无效。 被单独宣告无效。 不能以某项相似外观设计与基本外观设计相似 为理由宣告其无效。 为理由宣告其无效。 基本设计被宣告无效后, 基本设计被宣告无效后,相似外观设计并不必 然被无效。 然被无效。
二、相似外观设计的申请条件
二、相似外观设计的申请条件
1 申请日:同一日以一件申请提出 申请日:
二、相似外观设计的申请条件
2 申请的项数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的相似外观设 计不得超过10项 计不得超过 项。 超过10项的 项的, 超过 项的,审查员应发出审查意见通 知书,修改未克服缺陷的,驳回该专利申请。 知书,修改未克服缺陷的,驳回该专利申请。
相似外观设计 二、相似外观设计的申请条件 三、相似外观设计的审查标准 四、相似外观设计的保护
一、相似外观设计制度的设立
一、相似外观设计制度的设立
1 设立相似外观设计的目的 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 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造,符合对外观设计进行设计创新的一般 规律。 规律。
染色机案例
一、相似外观设计制度的设立
4 新专利法中增加了相似外观设计制度
新专利法第31条第 款 新专利法第 条第2款 条第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 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 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 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 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四、相似外观设计的保护
3 相似外观设计的转让 专利权必须同时转让。 专利权必须同时转让。 基本外观设计不存在的情况下,其它所有的相 基本外观设计不存在的情况下, 似外观设计仍必须同时转让。 似外观设计仍必须同时转让。
相似外观设计的合案申请案例
基本设计主视图
设计1 主视图
设计2 主视图
设计3 主视图
相似外观设计的合案申请案例
基本设计主视图
设计1 主视图
设计2 主视图
三、相似外观设计的审查标准
3 合案申请的相似外观设计应当分别具备授权条件
每一项外观设计应当分别具备授权条件,如果 每一项外观设计应当分别具备授权条件, 其中的一项外观设计不具备授权条件, 其中的一项外观设计不具备授权条件,除非删除 该项外观设计,否则该专利申请不具备授权条件。 该项外观设计,否则该专利申请不具备授权条件。
现有设计特征, 现有设计特征,是指现有设计的各设计要素或 其结合,以及现有设计的各组成部分的设计, 其结合,以及现有设计的各组成部分的设计,如 现有设计的形状、图案、色彩要素或者其结合, 现有设计的形状、图案、色彩要素或者其结合, 又如整体外观设计产品中的零部件的设计。 又如整体外观设计产品中的零部件的设计。
成套外观设计的案例
一、相似外观设计制度的设立
3 原专利法对于相似外观设计申请的限制
专利法31条规定: 专利法 条规定: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 条规定 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 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规定 条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条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 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 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 在原有法律框架下, 在原有法律框架下,相似的外观设计因无法同 时满足单一性和禁止重复授权的规定, 时满足单一性和禁止重复授权的规定,而无法同 时获得保护。 时获得保护。
三、相似外观设计的审查标准
4 分案申请的规定
不符合相似外观设计合案申请的,应当分案。 不符合相似外观设计合案申请的,应当分案。 原申请中包含两项以上外观设计的,分案申 原申请中包含两项以上外观设计的, 请应当是原申请中的一项或几项外观设计, 请应当是原申请中的一项或几项外观设计,并 且不得超出原申请表示的范围。 且不得超出原申请表示的范围。
三、相似外观设计的审查标准
2 相似外观设计 同一产品的其他外观设计应当与简要说明中 指定的基本外观设计相似 。 初步审查中, 初步审查中,审查其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相似外观设计的审查标准
判断原则: 判断原则:
(1)将其他外观设计与基本外观设计单独对比。 )将其他外观设计与基本外观设计单独对比。 (2)一般情况下,经整体观察,其他外观设计和基本外观 )一般情况下,经整体观察, 设计应当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设计特征, 设计应当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设计特征,并且所述外观设 计与基本外观设计实质相同。 计与基本外观设计实质相同。
二、相似外观设计的申请条件
4 基本设计 的指定
对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提出一件外观 设计专利申请的, 设计专利申请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指定其中一 项作为基本设计。 项作为基本设计。
三、相似外观设计的审查标准
三、相似外观设计的审查标准
1 产品类别:同一产品 产品类别: 各外观设计应当为同一产品的外观设计,例如, 各外观设计应当为同一产品的外观设计,例如, 均为餐用盘的外观设计。 均为餐用盘的外观设计。如果各外观设计分别为 餐用盘、 碗的外观设计, 餐用盘、碟、杯、碗的外观设计,虽然各产品同 属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同一小类, 属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同一小类,但并非 同一产品。即使它们的设计构思相同, 同一产品。即使它们的设计构思相同,也不能作 为同一产品的相似外观设计提出合案申请, 为同一产品的相似外观设计提出合案申请,但可 以作为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提出合案申请。 以作为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提出合案申请。
一、相似外观设计制度的设立
2 原专利法框架下的合案申请制度 原专利法框架下的合案申请制度——成套外观设计 成套外观设计
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 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成套产品是指由两件以上各自独立的产品组成, 成套产品是指由两件以上各自独立的产品组成, 其中每一件产品有独立的使用价值, 其中每一件产品有独立的使用价值,而各件产品组 合在一起又能体现出其组合使用价值的产品。 合在一起又能体现出其组合使用价值的产品。
三、相似外观设计的审查标准
5 成套产品中不应包含相似外观设计
成套外观设计与相似外观设计的比较
产品类别
成套 外观 设计 相似 外观 设计 同一类别(洛 迦诺分类中的 同一大类) 同一产品
判断原则
(1)同时出售 (2)同时使用 (3)设计构思相同 (1)具有相同或者相似 的设计特征 (2)实质相同
举例
二、相似外观设计的申请条件
3 视图的标注 对于同一产品的相似外观设计, 对于同一产品的相似外观设计,应当在 每个设计的视图名称前以阿拉伯数字顺序 编号标注,并在编号前加以“设计” 编号标注,并在编号前加以“设计”字。 例如:设计1主视图 主视图。 例如:设计 主视图。 授权后的专利仅有一个专利号。 授权后的专利仅有一个专利号。
咖啡器具的外观 设计(咖啡杯、 咖啡壶、糖罐和 牛奶壶等) 系列瓶贴的外观 设计
三、相似外观设计的审查标准 成套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不应包含某一件 或者几件产品的相似外观设计。例如, 或者几件产品的相似外观设计。例如,一项包含 餐用杯和碟的成套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 餐用杯和碟的成套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不 应再包括所述杯和碟的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 应再包括所述杯和碟的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 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申请, 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申请,审查员应当发出审 查意见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分案申请。 查意见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分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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