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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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1. 监考人员发现或接到举报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有违纪行为的情况,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对于违反考试规定的行为,一般会有以下处理方式:
- 给予警告:对于一些轻微的违规行为,可以给予警告,并进行相应记录,作为对当事人的警示。

- 记过:对于一些较为严重的违规行为,可以给予记过处理,并在相关部门进行记录。

- 记大过:如果违规行为情节较为严重,对考试的公正性造成较大影响,可以给予记大过处理,并取消该科目成绩。

- 取消考试资格:对于一些严重违规的行为,如替考、作弊等,可以取消当事人的考试资格,并在一定时间内不得重新参加考试。

3. 严重违规情况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进行进一步调查处理。

如果涉及法律问题,应移交给公安机关处理。

4. 对于处理结果不满的当事人,有权利提出申诉,并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

总之,专业技术人员考试的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应公正、严明,保证考试的公平性和权威性。

同时,还应加强对考试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考试的执行力和效能,确保考试制度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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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考试作为评价一个人知识和能力的有效方式之一,在各行各业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一些考生在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过程中,存在着违纪违规行为,严重影响了考试的公平公正性。

针对这些问题,相关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约束和处理违纪违规行为,以确保考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一、违纪违规行为的定义在进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过程中,为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相关部门明确规定了一系列的违纪违规行为,即考生在考试中超过规定的时间作答、携带违规物品或者通信工具、抄袭作弊、作弊工具使用、强行揭示试题答案等行为。

这些行为违反了考试的纪律和规定,严重损害了考试的公正性。

二、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为了严肃处理违纪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处理措施,以起到警示和震慑的作用。

对于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取消考试资格:对于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一经查证,将取消其资格,不再允许其参加该项考试,直至一定期限。

2. 记过处理:对于一些轻微违纪违规的考生,可以给予记过处理,记录在档案中,作为日后其职业生涯的参考依据。

3. 限期回复性考试:对于个别考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可以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参加考试,以检验其真实水平,规范其行为。

4. 暂停参加考试:对于一些严重违纪违规的考生,可以暂停其在一定期限内的参加考试资格,给予相应的惩罚。

5. 撤销相关资格或证书:对于严重违规违纪的考生,相关部门有权撤销其所获得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等,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加强考场监管和违纪行为预防为了从根本上减少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相关部门还需要加强考场监管和违纪行为预防。

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1. 增加监考人员数量:加强对考场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考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2. 完善考场安全设施:在考场内设置安全监控设备,防止作弊行为的发生。

3. 加强考点巡查:加大对考点的巡查力度,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和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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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关于部门规章的立法权限,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关于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有关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对2011年3月15日发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予以修改。

修改后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已经2017年2月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17年2月16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考试以及与职称相关的考试。

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命(审)题(卷)、监考、主考、巡考、考试系统操作、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具有考试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者学会等。

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级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职能的单位。

第四条认定与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考试以及与职称相关的考试。

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命(审)题(卷)、监考、主考、巡考、考试系统操作、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具有考试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者学会等。

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级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职能的单位。

第四条认定与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其中,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考试机构或者由省级考试机构进行认定与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应行业的考试主管部门。

第二章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第六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三) 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七)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八)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九)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十)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3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已经2004年10月20日人事部第2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二○○四年十一月八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或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关的考试、职业准入资格考试和职业水平认证考试。

第三条[对象]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命(审)题、监考、主考、巡视、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以及参与考试工作的其他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事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业协会或学会等。

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批准的各级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处理要求]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适用法规准确。

第五条[处理权限]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依据本规定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受考试主管部门或考试机构委托承担具体考务工作的单位,可依据本规定对本考点本科目有关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在考试中出现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重大影响的,由考试主管部门会同考试机构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第二章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第六条[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的;(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七)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八)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上填写不符合本人情况信息的;(九)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及其他考试用纸张带出考场的;(十)在考场及禁止的范围内,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十一)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关的考试、职业准入资格考试和职业水平考试。

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命(审)题(卷)、监考、主考、巡视、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考试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者学会等。

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级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地方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其中,造成重大影响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考试机构或者由省级考试机构进行认定与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应行业的考试主管部门。

第二章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第六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七)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八)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九)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31号令摘要)第六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三) 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七)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八)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九)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十)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五)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八)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上填写不符合本人情况信息的; (九)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及其他考试用纸张带出考场的;
第十八条被处理的应试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考试工作人员因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1年3月15日发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 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同时废止。
第二条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 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考试以及与职称相关的考试。 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命(审)题(卷)、监考、主考、巡 考、考试系统操作、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具有考试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者学会等。 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级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职能的单位。 第四条认定与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范文(三篇)

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范文(三篇)

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范文一、背景介绍现代社会对专业技术人员的需求日益增加,为了选拔优秀的人才,各类考试成为评价专业技术人员能力的重要手段。

然而,一些考生由于个人利益的驱使或其他原因,存在一些违纪违规行为,严重影响到考试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因此,为了维护考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制定专门的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二、处理原则1. 依法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应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处理程序的合法合规。

2. 公正公平:处理违纪违规行为时,应秉公办事,不偏不倚,不带个人情感、私人恩怨等进行处理,保护考试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3. 惩罚与教育相结合: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既要有严肃的惩罚,也要有良好的教育引导,促使考生认识错误,改正错误,遵守考试规则。

4. 稳定可行: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应稳定可行,不能轻易改变和变相宽松,以免产生不公平的结果。

三、具体违纪违规行为及处理措施1. 弄虚作假违规行为: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弄虚作假,包括但不限于代考、抄袭、使用通讯工具等方式。

处理措施:(1)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2)在一定时间内禁止该考生参加同类考试;(3)在考试成绩单、相关证书上标注“作弊行为”。

2. 伪造证件违规行为:考生使用伪造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证件参加考试。

处理措施:(1)取消该次考试成绩;(2)在一定时间内禁止该考生参加同类考试;(3)将违规事实及处理结果通报相关单位。

3. 串通作弊违规行为:考生之间或与他人串通作弊,通过传递作弊器材、传递答案等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

处理措施:(1)取消所有串通作弊考生的考试成绩;(2)在一定时间内禁止所有串通作弊考生参加同类考试;(3)将违规事实及处理结果通报相关单位。

4. 盗用他人考号违规行为:考生盗用他人的考号或以其他欺诈手段参加考试。

处理措施:(1)取消该次考试成绩;(2)在一定时间内禁止该考生参加同类考试;(3)将违规事实及处理结果通报相关单位。

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以下是一般情况下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规定:
1. 违规行为
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 携带或使用通讯工具(如手机、平板电脑)或其他未经允许的外部工具;
- 抄袭或剽窃他人作品;
- 擅自将试卷、试题、答案或考试材料带出考场;
- 交流、传递或接收答题信息;
- 凭借欺骗、作弊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考试成绩;
- 干扰他人考试或破坏考试秩序等。

2. 处理措施
对于专业技术人员考试中的违纪违规行为,一般会采取如下处理措施之一或多个:
- 取消本次考试成绩;
- 取消一定期限内参加考试的资格;
- 取消获取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资格;
- 结束当前考试,并将违规行为报告给相关单位或部门;
- 在考试证书或相关文件上做出相应的标记,以示违规行为的存在;
- 取消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的有效性;
- 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纪律处分;
- 追究法律责任等。

3. 救济和申诉
对于专业技术人员认为处理结果存在问题的,可以向相关考试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请求重新审查。

考生一般需要在一定的时限内提出书面申诉,提供相关证据或材料。

相关考试主管部门将对申诉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相应的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处理规定可能因地区、考试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具体规定而有所不同。

因此,在具体情况下,建议参考相关考试机构或主管部门公布的考试纪律和违规处理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为规范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考试行为,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和严厉性,促进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素养和诚信意识的提升,订立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定义本规定所称考试违纪违规行为是指在企业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过程中,违反考试纪律和规定的行为,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作弊行为:包含在考试中使用通讯工具、传递答案或查阅禁止资料等以非法手段取得考试成绩的行为;2.替考行为:包含以他人身份参加考试或为他人替换参加考试的行为;3.抄袭行为:包含在答卷中抄袭他人作品、使用未经允许的引用料子等以取得非公平成绩的行为;4.阻碍他人行为:包含干扰他人答题、公开呈现答案或传递答案等以阻碍他人正常参加考试的行为;5.违反考场纪律:包含无故迟到、早退、擅自离开或拒绝接受监考人员管理等违反考场秩序的行为。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企业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考试活动,包含公司内部的职业资格考试、技能认证考试等。

第三条考试纪律和规定1.考试纪律:专业技术人员应以诚信为本,遵守考试纪律,乐观参加考试,严禁以任何不正当手段谋取欠妥利益。

2.考试规定:企业将依据考试目的和方式,订立相应的考试规定,包含考试时间、地方、方式、范围、内容、评分标准等。

第二章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流程第四条发现违纪违规行为1.发现违纪违规行为的方式包含监考人员的发现、举报和监控录像等。

2.发现违纪违规行为后,应立刻做出书面记录,并通知相关人员搭配调查。

第五条调审核实1.对涉嫌违纪违规行为的人员进行调审核实,可以采取询问、协查等方式,确保调查工作的公正性和严密性。

2.调查结果应当进行书面记录,并报告企业高层管理人员。

第六条处理结果的决议1.依据调查结果和相关规定,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将决议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理。

2.处理结果应当及时通知涉事人员,并进行书面记录。

第七条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1.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细小的,可以采取口头警告、警告书面通知等方式进行处理。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1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 号新修订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3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人事部2004年10月20日颁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同时废止。

部长尹蔚民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关的考试、职业准入资格考试和职业水平考试。

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命(审)题(卷)、监考、主考、巡视、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与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以与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考试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者学会等。

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政府与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级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地方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4篇)

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4篇)

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制度,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切实保障考试的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国情和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专业技术人员考试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是指考生在考试中以作弊、抄袭、违反考试纪律,或者利用非法手段干扰考试秩序,扰乱考试场所等行为。

第四条考试机构按照本规定,对专业技术人员考试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根据情节轻重,分为警告、记过、降职、开除等处理方式。

第五条考试机构在处理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进行,保证处理的公正、公开。

第二章违纪违规行为和处理措施第六条在考试过程中,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1.抄袭他人答卷、作品等,或者冒用他人身份参加考试的,给予记过处分,并取消本次考试成绩;2.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或者其他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给予警告处分,并取消本次考试成绩;3.考试过程中作弊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携带与考试相关的资料、设备、器材等作弊工具或者参照物,传递答案,以及其他以欺骗方式获取不正当考试成绩等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并取消本次考试成绩;4.在考试场所内扰乱考试秩序,包括但不限于:大声喧哗、强行打开空调等影响其他考生的行为的,给予警告处分,并限制其在一定时间内参加考试;5.伪造、篡改证件、资料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获取考试资格的,给予开除处分,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

第七条在考试过程中,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措施,并记入考试档案:1.有严重作弊嫌疑但没有被查实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2.未严格按照考试规定操作的,给予警告处分,并限制在一定时间内参加考试;3.违反考试纪律但不影响考试结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限制在一定时间内参加考试;4.弄虚作假,包括但不限于:伪造证件材料、修改成绩等作假行为的,给予开除处分,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5.其他违反考试纪律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违纪违规行为产生的原因和危害
原因:考生对考试规则和 纪律的不了解,对考试结 果的过度追求,对考试过 程的不尊重等
危害:破坏考试公平性, 影响其他考生的权益,损 害考试机构的声誉,对个 人诚信造成负面影响等
PART 02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6
处理依据和原则
法律法规:依据 《专业技术人员 资格考试违纪违 规行为处理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
PART 06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 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完 善和发展
22
处理规定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规定不够详细,容易产生 误解和争议
处罚力度不够,难以起到 震慑作用
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容 易导致违规行为的发生
处理规定需要与时俱进, 适应新的考试环境和技术
发展
处理规定完善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保障考试公平公正:处理规定是保 障考试公平公正的重要手段,可以 防止作弊、抄袭等违纪违规行为的 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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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资 格考试违纪违规 行为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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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人:
目录
01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 规行为概述
02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 规行为处理规定
03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 规行为预防措施
04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 规行为案例分析
分类: a. 考试作弊:包括抄袭、协助他人作弊、使用通讯工具等。 b. 扰乱考场 秩序:包括喧哗、干扰他人考试、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等。 c. 违反考试纪律:包 括迟到、早退、无故缺考等。 d. 其他违纪违规行为:包括伪造证件、提供虚假 材料等。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 号新修订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3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人事部2004年10月20日颁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同时废止。

部长尹蔚民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关的考试、职业准入资格考试和职业水平考试。

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命(审)题(卷)、监考、主考、巡视、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考试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者学会等。

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级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地方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其中,造成重大影响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考试机构或者由省级考试机构进行认定与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应行业的考试主管部门。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 号新修订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3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人事部2004年10月20日颁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同时废止. 部长尹蔚民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关的考试、职业准入资格考试和职业水平考试。

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命(审)题(卷)、监考、主考、巡视、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考试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者学会等。

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级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单位.第四条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地方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其中,造成重大影响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考试机构或者由省级考试机构进行认定与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应行业的考试主管部门。

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范本

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范本

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考试纪律,维护考试公平公正,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素质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专业技术人员考试的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三条考试违纪违规行为是指在考试过程中违反考试纪律和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考试纪律和规定是指国家和相关考试机构制定的关于考试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考试规程。

第五条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应综合考虑违纪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影响等因素,采取相应的处分措施。

第六条考试机构应独立进行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负责。

第七条考生有权申诉,考试机构应及时处理考生的申诉。

第二章违纪违规行为第八条考生在考试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一)弄虚作假,代替、替考:考生以各种方式代替他人或替其他考生参加考试,或让他人为其代替参加考试。

(二)抄袭作弊: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抄袭、抄袭他人试卷、答卷或其他资料。

(三)传递信息:考生在考试过程中传递有关考试内容、答案的信息。

(四)擅自带入禁止物品:考生在考场内携带禁止入场的物品,如手机、通讯工具、书籍等。

(五)违反考场纪律:考生在考试过程中违反考场秩序,妨碍正常考试的进行。

(六)妨碍工作人员执法:考生干扰、抗拒工作人员履行考试执法职责。

第九条如果考生有违纪违规行为预谋或实施的行为,应将其视为一次违纪或违规行为。

第十条如果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多种违纪违规行为,应按照性质、情节和影响严重程度综合考虑,并采取相应的处分措施。

第十一条考试机构应对考生在考试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结果告知考生。

第三章处理程序第十二条对于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收集相关证据:考试机构应收集涉及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相关证据,包括监考人员和考生的口供、物证等。

(二)调查核实:考试机构应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听取当事人陈述:考试机构应向当事人告知违纪违规行为的事实和证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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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2 号
新修订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3次部务会审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5月1日起施行。

人事部10月20日颁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同时废止。

部长尹蔚民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关的考试、职业准入资格考试和职业水平考试。

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命(审)题(卷)、监考、主考、巡视、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考试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者学会等。

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级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地方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其中,造成重大影响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考试机构或者由省级考试机构进行认定与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应行业的考试主管部门。

第二章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者以其它方式标注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八)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九)其它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一)抄袭、协助她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四)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五)让她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它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九)其它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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