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81698

合集下载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一、前言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是现代工业生产和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低压电器是电气系统中的核心组件,对电气系统的正常运行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低压电器的施工质量和安全性,本文将详细介绍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的规范。

二、施工规范1. 施工前准备在开始施工之前,施工方应仔细研读相关的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并对所需的施工材料进行核实。

同时,施工方还应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包括清理障碍物、设置警示标识等。

2. 施工流程(1)低压电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且安装应牢固可靠。

施工方应根据设计要求正确安装低压电器,并确保其固定牢固,不得存在松动或倾斜的情况。

(2)在安装低压电器之前,施工方应详细检查设备的外观和性能,确保无明显的损坏或缺陷。

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3)安装低压电器时,施工方应严格按照电气接线图进行接线,并且接线应牢固可靠,减少线缆交叉和混乱。

同时,应注意防止线缆磨损和短路等情况的发生。

(4)施工方在进行低压电器的接线时,应注意标志、编号和绝缘处理等细节,确保接线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对于需要使用绝缘套管或绝缘带的部分,应正确使用,并确保固定牢固。

(5)低压电器的连接螺栓应均匀拧紧,并确保电器的触点压力合适,不得存在过紧或过松的情况。

对于需要使用润滑剂或防腐蚀剂的螺栓,施工方应正确使用,并确保其不会对电器造成损害。

3. 施工质量控制(1)施工方应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范进行施工,并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如发现施工过程中存在问题,则应及时纠正并进行记录。

(2)施工方应使用合适的工具和设备进行施工,并且应保证施工工具和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对于需要经常使用的工具和设备,施工方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工作。

(3)在施工过程中,施工方应注意材料的选择和使用。

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范要求的材料,并确保其质量达到要求。

如发现质量不达标的材料,施工方应予以替换。

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25页精选文档

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25页精选文档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low-voltage apparatus electric equipment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GB 50254—961.总则1.0.1 为保证低压电器的安装质量,促进施工安装技术的进步,确保设备安装后的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交流50Hz 额定电压1200V 及以下、直流额定电压为1500V 及以下且在正常条件下安装和调整试验的通用低压电器。

不适用于无需固定安装的家用电器、电力系统保护电器、电工仪器仪表、变送器、电子计算机系统及成套盘、柜、箱上电器的安装和验收。

1.0.3 低压电器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1.0.4 低压电器的运输、保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1.0.5 低压电器设备和器材在安装前的保管期限,应为一年及以下;当超期保管时,应符合设备和器材保管的专门规定。

1.0.6 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设备应有铭牌。

1.0.7 设备和器材到达现场后,应及时做下列验收检查:1.0.7.1 包装和密封应良好。

1.0.7.2 技术文件应齐全,并有装箱清单。

1.0.7.3 按装箱清单检查清点,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备件应齐全。

1.0.7.4 按本规范要求做外观检查。

1.0.8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0.9 与低压电器安装有关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1.0.9.1 与低压电器安装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当设备或设计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其要求。

1.0.9.2 低压电器安装前,建筑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1)屋顶、楼板应施工完毕,不得渗漏。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低压电器篇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低压电器篇

第七篇低压电器篇第一章总则第 1.0.1 条本篇合用于交流(50 赫)和直流系统中,普通用途的低压电器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单体安装和调整试验。

不合用于日用电器及电力系统保护继电器的安装试验。

盘、柜上的电器安装应符合本规范“配电盘、成套柜及二次回路结线篇”的有关规定。

第 1.0.2 条低压电器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第 1.0.3 条低压电器的运输、保管应符合国家有关物资的运输保管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产品的规定。

第 1.0。

4 条凡所使用的电气设备及器材,均应符合国家或者部颁的现行技术标准, 并具有合格证件。

设备应有铭牌。

第 1.0。

5 条所有电气设备及器材到达现场后,应作下列验收检查:一、开箱检查清点,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备件齐全;二、电器的技术文件齐全;三、按本篇要求作外观检验。

第 1。

0.6 条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遵守本规范和现行有关的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第 1。

0。

7 条与低压电器安装有关的建造物的土建工程质量,应符合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有关规定.第 1.0。

8 条低压电器安装前,土建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拆除对电器安装有妨碍的模板、脚手架等,场地清理干净;二、室内地面基层施工完毕,并在墙上标出抹面标高;三、设备基础和构架达到允许安装的强度;焊接构件的机械强度符合设计要求;四、预埋件、预留孔的位置和尺寸符合设计要求,预埋件坚固。

第 1.0.9 条电器安装结束后,施工中造成的建造物损坏部份应修补完整.第 1。

0.10 条低压电器装置在施工及交接验收时,应进行下列检查:一、竣工的工程是否符合设计 ;二、工程质量是符合规定;三、调整、试验项目及其结果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四、按本篇规定提出的技术资料和文件是否齐全。

第二章普通规定第 2.0.1 条低压电器安装前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外壳、漆层、手柄无损伤或者变形;二、内部仪表、灭弧罩,瓷件等无裂纹或者伤痕 ;三、附件齐全、完好。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要求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要求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6年12月1日关于发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等四项国家标准的通知建标[1996]337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和建设部(91)建标技字第6号文的要求,由电力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等四项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流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5—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6—96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96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中第七篇“低压电器篇”、第六篇“硅整流装置篇”、第八篇“起重机电气装置篇”、第十六篇“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篇”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电力工业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电力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六年六月五日1 总则1.0.1为保证低压电器的安装质量,促进施工安装技术的进步,确保设备安装后的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交流50Hz额定电压1200V及以下、直流额定电压为1500V及以下且在正常条件下安装和调整试验的通用低压电器。

不适用于无需固定安装的家用电器、电力系统保护电器、电工仪器仪表、变送器、电子计算机系统及成套盘、柜、箱上电器的安装和验收。

1.0.3低压电器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1.0.4低压电器的运输、保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1.0.5低压电器设备和器材在安装前的保管期限,应为一年及以下;当超期保管时,应符合设备和器材保管的专门规定。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6年12月1日关于发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等四项国家标准的通知建标[1996]337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和建设部(91)建标技字第6号文的要求,由电力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等四项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流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5—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6—96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96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中第七篇“低压电器篇”、第六篇“硅整流装置篇”、第八篇“起重机电气装置篇”、第十六篇“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篇”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电力工业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电力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六年六月五日1总则1.0.1为保证低压电器的安装质量,促进施工安装技术的进步,确保设备安装后的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交流50Hz额定电压1200V及以下、直流额定电压为1500V及以下且在正常条件下安装和调整试验的通用低压电器。

不适用于无需固定安装的家用电器、电力系统保护电器、电工仪器仪表、变送器、电子计算机系统及成套盘、柜、箱上电器的安装和验收。

1.0.3低压电器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1.0.4低压电器的运输、保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1.0.5低压电器设备和器材在安装前的保管期限,应为一年及以下;当超期保管时,应符合设备和器材保管的专门规定。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 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 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来源:恒邦(北京)发布时间:2008-8-6 字号:大中小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961 总则1.0.1 为保证低压电器的安装质量,促进施工安装技术的进步,确保设备安装后的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交流50Hz额定电压1200V及以下、直流额定电压为1500V及以下且在正常条件下安装和调整试验的通用低压电器。

不适用于无需固定安装的家用电器、电力系统保护电器、电工仪器仪表、变送器、电子计算机系统及成套盘、柜、箱上电器的安装和验收。

1.0.3 低压电器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1.0.4 低压电器的运输、保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1.0.5 低压电器设备和器材在安装前的保管期限,应为一年及以下;当超期保管时,应符合设备和器材保管的专门规定。

1.0.6 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设备应有铭牌。

1.0.7 设备和器材到达现场后,应及时做下列验收检查:1.0.7.1 包装和密封应良好。

1.0.7.2 技术文件应齐全,并有装箱清单。

1.0.7.3 按装箱清单检查清点,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备件应齐全。

1.0.7.4 按本规范要求做外观检查。

1.0.8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0.9 与低压电器安装有关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1.0.9.1 与低压电器安装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当设备或设计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其要求。

1.0.9.2 低压电器安装前,建筑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1)屋顶、楼板应施工完毕,不得渗漏。

(2)对电器安装有妨碍的模板、脚手架等应拆除,场地应清扫干净。

(3)室内地面基层应施工完毕,并应在墙上标出抹面标高。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发布
实施
国家技术监督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批准部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施行日期

月日
关于发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 施工及验收规范 等四项国家标准的通知
低压电器绝缘电阻的测量 应符合下列规定 测量应在下列部位进行 对额定工作电压不同的电路
应分别进行测量
主触头在断开位置时 同极的进线端及出线端之间 主触头在闭合位置时 不同极的带电部件之间 触头与线圈 之间以及主电路与同它不直接连接的控制和辅助电路 包括线圈 之 间 主电路 控制电路 辅助电路等带电部件与金属支架之间
当不能满足要求时 应加装高度不小于单极开关
总高度的隔弧板
在灭弧室上方应留有不小于
的空间 当不能满足要求
时 在开关电流
以下断路器的灭弧室上方
处应加装
隔弧板 在开关电流
及以上断路器的灭弧室上方

应加装隔弧板
灭弧室内绝缘衬件应完好 电弧通道应畅通
触头的压力 开距 分断时间及主触头调整后灭弧室支
持螺杆与触头间的绝缘电阻 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要求
当采用膨胀螺栓固定时 应按产品技术要求选择螺栓 规格 其钻孔直径和埋设深度应与螺栓规格相符
紧固件应采用镀锌制品 螺栓规格应选配适当 电器的 固定应牢固 平稳
有防震要求的电器应增加减震装置 其紧固螺栓应采
取防松措施
固定低压电器时 不得使电器内部受额外应力
电器的外部接线 应符合下列要求

电气安装施工与验收规范标准

电气安装施工与验收规范标准

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第一章、总则1.0.1 为保证低压电器的安装质量,促进施工安装技术的进步,确保设备安装后的安全运制订本规。

1.0.2 本规适用于交流 50Hz 额定电压 1200V 及以下、直流额定电压为 1500V 及以下正常条件下安装和调整试验的通用低压电器。

不适用于无需固定安装的家用电器、电力系保护电器、电工仪器仪表、变送器、电子计算机系统及成套盘、柜、箱上电器的安装和验1.0.3 低压电器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1.0.4 低压电器的运输、保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1.0.5 低压电器设备和器材在安装前的保管期限,应为一年及以下;当超期保管时,应设备和器材保管的专门规定。

1.0.6 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设备铭牌。

1.0.7 设备和器材到达现场后,应及时做下列验收检查:1.0.7.1 包装和密封应良好。

1.0.7.2 技术文件应齐全,并有装箱清单。

1.0.7.3 按装箱清单检查清点,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备件应齐全。

1.0.7.4 按本规要求做外观检查。

1.0.8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0.9 与低压电器安装有关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1.0.9.1 与低压电器安装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程施工及验收规中的有关规定。

当设备或设计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其要求。

1.0.9.2 低压电器安装前,建筑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1)屋顶、楼板应施工完毕,不得渗漏。

(2)对电器安装有妨碍的模板、脚手架等应拆除,场地应清扫干净。

(3)室地面基层应施工完毕,并应在墙上标出抹面标高。

(4)设备基础和构架应达到允许设备安装的强度;焊接构件的质量应符合要求,基础槽钢应固定可靠。

(5)预埋件及预留孔的位置和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预埋件应牢固。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low-voltage apparatuselectric equipment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GB 50254—961 总则1.0.1 为保证低压电器的安装质量,促进施工安装技术的进步,确保设备安装后的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交流50Hz额定电压1200V及以下、直流额定电压为1500V 及以下且在正常条件下安装和调整试验的通用低压电器。

不适用于无需固定安装的家用电器、电力系统保护电器、电工仪器仪表、变送器、电子计算机系统及成套盘、柜、箱上电器的安装和验收。

1.0.3 低压电器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1.0.4 低压电器的运输、保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1.0.5 低压电器设备和器材在安装前的保管期限,应为一年及以下;当超期保管时,应符合设备和器材保管的专门规定。

1.0.6 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设备应有铭牌。

1.0.7 设备和器材到达现场后,应及时做下列验收检查:1.0.7.1 包装和密封应良好。

1.0.7.2 技术文件应齐全,并有装箱清单。

1.0.7.3 按装箱清单检查清点,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备件应齐全。

1.0.7.4 按本规范要求做外观检查。

1.0.8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0.9 与低压电器安装有关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1.0.9.1 与低压电器安装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当设备或设计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其要求。

1.0.9.2 低压电器安装前,建筑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1)屋顶、楼板应施工完毕,不得渗漏。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与验收规范标准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与验收规范标准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low-voltage apparatus electric equipment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GB 50254—961 总则1.0.1 为保证低压电器的安装质量,促进施工安装技术的进步,确保设备安装后的安全运行,制订本规。

1.0.2 本规适用于交流50Hz额定电压1200V及以下、直流额定电压为1500V 及以下且在正常条件下安装和调整试验的通用低压电器。

不适用于无需固定安装的家用电器、电力系统保护电器、电工仪器仪表、变送器、电子计算机系统及成套盘、柜、箱上电器的安装和验收。

1.0.3 低压电器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1.0.4 低压电器的运输、保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1.0.5 低压电器设备和器材在安装前的保管期限,应为一年及以下;当超期保管时,应符合设备和器材保管的专门规定。

1.0.6 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设备应有铭牌。

1.0.7 设备和器材到达现场后,应及时做下列验收检查:1.0.7.1 包装和密封应良好。

1.0.7.2 技术文件应齐全,并有装箱清单。

1.0.7.3 按装箱清单检查清点,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备件应齐全。

1.0.7.4 按本规要求做外观检查。

1.0.8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0.9 与低压电器安装有关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1.0.9.1 与低压电器安装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中的有关规定。

当设备或设计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其要求。

1.0.9.2 低压电器安装前,建筑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1)屋顶、楼板应施工完毕,不得渗漏。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范本模板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范本模板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6年12月1日关于发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等四项国家标准的通知建标[1996]337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和建设部(91)建标技字第6号文的要求,由电力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等四项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流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5—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6-96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96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中第七篇“低压电器篇”、第六篇“硅整流装置篇”、第八篇“起重机电气装置篇”、第十六篇“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篇"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电力工业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电力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六年六月五日1总则1。

0.1为保证低压电器的安装质量,促进施工安装技术的进步,确保设备安装后的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交流50Hz额定电压1200V及以下、直流额定电压为1500V及以下且在正常条件下安装和调整试验的通用低压电器.不适用于无需固定安装的家用电器、电力系统保护电器、电工仪器仪表、变送器、电子计算机系统及成套盘、柜、箱上电器的安装和验收。

1.0.3低压电器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1.0.4低压电器的运输、保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1.0.5低压电器设备和器材在安装前的保管期限,应为一年及以下;当超期保管时,应符合设备和器材保管的专门规定。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为了确保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的施工质量,保证电器的安全性能,制定本施工及验收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活动,对确保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质量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一、施工基本要求1.1施工单位应按照批准的项目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在施工前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确保每个施工人员都熟悉施工工艺、安全措施和质量要求。

1.2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进度组织施工,合理分配施工任务,确保施工进度。

1.3施工单位应制定完善的施工组织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1.4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定期体检,确保施工人员身体健康。

二、施工质量要求2.1低压电器施工前,应对施工场所进行充分的检查,确保施工场所具备施工条件。

2.2低压电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2.3低压电器施工后,应对施工质量进行检验,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2.4低压电器施工过程中,应对施工工艺、安全措施和质量要求进行记录,以备查阅。

三、施工安全要求3.1施工单位应制定完善的施工安全措施,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

3.2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确保每个施工人员都熟悉安全施工工艺和方法。

3.3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定期安全体检,确保施工人员身体健康。

3.4施工单位应在施工过程中,定期检查施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对未落实的安全措施,应及时整改。

四、施工验收要求4.1低压电器施工后,应对施工质量进行检验,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4.2低压电器施工后,应对施工工艺、安全措施和质量要求进行抽检,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4.3低压电器施工后,应对施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抽检,确保施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本施工及验收规范,由施工单位负责解释,并在施工过程中执行。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具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物质的场所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施工必须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且所使用的电气设备及器材需符合安全技术措施,对重要的施工工序需事先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经批准。与电气装置安装相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土建工程质量也应符合规定。安装前,土建工程需满足一定条件,如拆除有妨碍的模板、脚手架,完成抹面或装饰工作等。安装完成后,土建应进行修补、粉刷和二次灌浆的抹面等工作。此外,规范还详细规定了爆炸危险场所电气线路的安装要求,如电缆和导线的额定电压、接线盒和拉线盒的使用要求,以及线芯最小截面面积等。

GB50254-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4-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cow-voltage apparatuselectric equipment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GB50254 96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 1 9 9 6 年 1 2 月 1 日关于发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等四项国家标准的通知建标〔1996 〕337 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 〕2630 号文和建设部(9l) 建标技字第 6 号文的要求,由电力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等四项标准, 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流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5-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6-96 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 -96 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 中第七篇“ 低压电器篇” 、第六篇“硅整流装置篇”、第八篇“ 起重机电气装置篇” 、第十六篇“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篇” 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电力工业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电力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六年六月五日1 总则1.0.1为保证低压电器的安装质量,促进施工安装技术的进步,确保设备安装后的安全运行, 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交流50Hz 额定电压1200V 及以下、直流额定电压为1500V 及以下且在正常条件下安装和调整试验的通用低压电器。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是指低压电器的安装
和操作的制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

其根据电器类型、安装环境、要求
和使用情况等来进行设计、制造安装施工和验收,旨在保证电器设备
安全可靠运行。

首先,在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中,对设备材料、结构、安装要求有明确的规定,应安装的型号、规格和数量的选择,以
确保设备可以安全、高效地运行,同时,要认真检查和清洁安装现场,防止各种潜在危险。

其次,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对设备安装,要求其设
备须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法律法规,与客户的要求一致,采用现代化装
配技术安装,设备运行受控,确保无损坏。

最后,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对设备的检查和验收也
有严格的要求,主要检查设备的性能,材质,结构,电源电压等参数,然后由专业的技术工作人员检查,最后确认设备正常后,就可以安全
使用。

总之,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是衡量设备安
装技术水平以及保证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的重要文件,且任何一个流程
应严格执行,否则就不能得到良好的效果。

GB5025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low-voltage apparatuselectric equipment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GB 50254—961 总 则1.0.1 为保证低压电器的安装质量,促进施工安装技术的进步,确保设备安装后的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交流50Hz额定电压1200V及以下、直流额定电压为1500V 及以下且在正常条件下安装和调整试验的通用低压电器。

不适用于无需固定安装的家用电器、电力系统保护电器、电工仪器仪表、变送器、电子计算机系统及成套盘、柜、箱上电器的安装和验收。

1.0.3 低压电器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1.0.4 低压电器的运输、保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1.0.5 低压电器设备和器材在安装前的保管期限,应为一年及以下;当超期保管时,应符合设备和器材保管的专门规定。

1.0.6 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设备应有铭牌。

1.0.7 设备和器材到达现场后,应及时做下列验收检查:1.0.7.1 包装和密封应良好。

1.0.7.2 技术文件应齐全,并有装箱清单。

1.0.7.3 按装箱清单检查清点,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备件应齐全。

1.0.7.4 按本规范要求做外观检查。

1.0.8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0.9 与低压电器安装有关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1.0.9.1 与低压电器安装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当设备或设计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其要求。

1.0.9.2 低压电器安装前,建筑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1)屋顶、楼板应施工完毕,不得渗漏。

GB 50254-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54-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cow-voltage apparatuselectric equipment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GB5025496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6年12月1日关于发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等四项国家标准的通知建标〔1996〕337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和建设部(9l)建标技字第6号文的要求,由电力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等四项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流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5-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6-96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96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中第七篇“低压电器篇”、第六篇“硅整流装置篇”、第八篇“起重机电气装置篇”、第十六篇“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篇”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电力工业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电力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六年六月五日1总则1.0.1为保证低压电器的安装质量,促进施工安装技术的进步,确保设备安装后的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交流50Hz额定电压1200V及以下、直流额定电压为1500V及以下且在正常条件下安装和调整试验的通用低压电器。

不适用于无需固定安装的家用电器、电力系统保护电器、电工仪器仪表、变送器、电子计算机系统及成套盘、柜、箱上电器的安装和验收。

GB50254-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4-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第一章总则!"#"!为保证低压电器的安装质量,促进施工安装技术的进步,确保设备安装后的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交流%#*+额定电压,%$$-及以下、直流额定电压为,#$$-及以下且在正常条件下安装和调整试验的通用低压电器。

不适用于无需固定安装的家用电器、电力系统保护电器、电工仪器仪表、变送器、电子计算机系统及成套盘、柜、箱上电器的安装和验收。

!"#"&低压电器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低压电器的运输、保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低压电器设备和器材在安装前的保管期限,应为一年及以下;当超期保管时,应符合设备和器材保管的专门规定。

!"#"(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设备应有铭牌。

!"#")设备和器材到达现场后,应及时做下列验收检查:!"#")"!包装和密封应良好。

!"#")"$技术文件应齐全,并有装箱清单。

!"#")"&按装箱清单检查清点,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备件应齐全。

!"#")"’按本规范要求做外观检查。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与低压电器安装有关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与低压电器安装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6年12月1日关于发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等四项国家标准的通知建标[1996]337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和建设部(91)建标技字第6号文的要求,由电力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等四项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流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5—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6—96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96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中第七篇“低压电器篇”、第六篇“硅整流装置篇”、第八篇“起重机电气装置篇”、第十六篇“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篇”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电力工业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电力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六年六月五日1总则1.0.1为保证低压电器的安装质量,促进施工安装技术的进步,确保设备安装后的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交流50Hz额定电压1200V及以下、直流额定电压为1500V及以下且在正常条件下安装和调整试验的通用低压电器。

不适用于无需固定安装的家用电器、电力系统保护电器、电工仪器仪表、变送器、电子计算机系统及成套盘、柜、箱上电器的安装和验收。

1.0.3低压电器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1.0.4低压电器的运输、保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1.0.5低压电器设备和器材在安装前的保管期限,应为一年及以下;当超期保管时,应符合设备和器材保管的专门规定。

1.0.6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设备应有铭牌。

1.0.7设备和器材到达现场后,应及时做下列验收检查:1.0.7.1包装和密封应良好。

1.0.7.2技术文件应齐全,并有装箱清单。

1.0.7.3按装箱清单检查清点,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备件应齐全。

1.0.7.4按本规范要求做外观检查。

1.0.8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0.9与低压电器安装有关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1.0.9.1与低压电器安装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当设备或设计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其要求。

1.0.9.2低压电器安装前,建筑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1)屋顶、楼板应施工完毕,不得渗漏。

(2)对电器安装有妨碍的模板、脚手架等应拆除,场地应清扫干净。

(3)室内地面基层应施工完毕,并应在墙上标出抹面标高。

(4)环境湿度应达到设计要求或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5)电气室、控制室、操作室的门、窗、墙壁、装饰棚应施工完毕,地面应抹光。

(6)设备基础和构架应达到允许设备安装的强度;焊接构件的质量应符合要求,基础槽钢应固定可靠。

(7)预埋件及预留孔的位置和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预埋件应牢固。

1.0.9.3设备安装完毕,投入运行前,建筑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1)门窗安装完毕。

(2)运行后无法进行的和影响安全运行的施工工作完毕。

(3)施工中造成的建筑物损坏部分应修补完整。

1.0.10设备安装完毕投入运行前,应做好防护工作。

1.0.11低压电器的施工及验收除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一般规定2.0.1低压电器安装前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2.0.1.1设备铭牌、型号、规格,应与被控制线路或设计相符。

2.0.1.2外壳、漆层、手柄,应无损伤或变形。

2.0.1.3内部仪表、灭弧罩、瓷件、胶木电器,应无裂纹或伤痕。

2.0.1.4螺丝应拧紧。

2.0.1.5具有主触头的低压电器,触头的接触应紧密,采用0.05mm×10mm的塞尺检查,接触两侧的压力应均匀。

2.0.1.6附件应齐全、完好。

2.0.2低压电器的安装高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当设计无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要求:2.0.2.1落地安装的低压电器,其底部宜高出地面50~100mm。

2.0.2.2操作手柄转轴中心与地面的距离,宜为1200~1500mm;侧面操作的手柄与建筑物或设备的距离,不宜小于200mm。

2.0.3低压电器的固定,应符合下列要求:2.0.3.1低压电器根据其不同的结构,可采用支架、金属板、绝缘板固定在墙、柱或其它建筑构件上。

金属板、绝缘板应平整;当采用卡轨支撑安装时,卡轨应与低压电器匹配,并用固定夹或固定螺栓与壁板紧密固定,严禁使用变形或不合格的卡轨。

2.0.3.2当采用膨胀螺栓固定时,应按产品技术要求选择螺栓规格;其钻孔直径和埋设深度应与螺栓规格相符。

2.0.3.3紧固件应采用镀锌制品,螺栓规格应选配适当,电器的固定应牢固、平稳。

2.0.3.4有防震要求的电器应增加减震装置;其紧固螺栓应采取防松措施。

2.0.3.5固定低压电器时,不得使电器内部受额外应力。

2.0.4电器的外部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2.0.4.1接线应按接线端头标志进行。

2.0.4.2接线应排列整齐、清晰、美观,导线绝缘应良好、无损伤。

2.0.4.3电源侧进线应接在进线端,即固定触头接线端;负荷侧出线应接在出线端,即可动触头接线端。

2.0.4.4电器的接线应采用铜质或有电镀金属防锈层的螺栓和蝶钉,连接时应拧紧,且应有防松装置。

2.0.4.5外部接线不得使电器内部受到额外?αΑ?BR>2.0.4.6母线与电器连接时,接触面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连接处不同相的母线最小电气间隙,应符合表2.0.4的规定。

不同相的母线最小电气间隙表2.0.4 额定电压(v)最小电气间隙(mm)U≤500 10500<U≤1200 142.0.5成排或集中安装的低压电器应排列整齐;器件间的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便于操作及维护。

2.0.6室外安装的非防护型的低压电器,应有防雨、雪和风沙侵入的措施。

2.0.7电器的金属外壳、框架的接零或接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2.0.8低压电器绝缘电阻的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2.0.8.1测量应在下列部位进行,对额定工作电压不同的电路,应分别进行测量。

(1)主触头在断开位置时,同极的进线端及出线端之间。

(2)主触头在闭合位置时,不同极的带电部件之间、触头与线圈之间以及主电路与同它不直接连接的控制和辅助电路(包括线圈)之间。

(3)主电路、控制电路、辅助电路等带电部件与金属支架之间。

2.0.8.2测量绝缘电阻所用兆欧表的电压等级及所测量的绝缘电阻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的有关规定。

2.0.9低压电器的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的有关规定。

3低压断路器3.0.1低压断路器安装前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3.0.1.1衔铁工作面上的油污应擦净。

3.0.1.2触头闭合、断开过程中,可动部分与灭弧室的零件不应有卡阻现象。

3.0.1.3各触头的接触平面应平整;开合顺序、动静触头分闸距离等,应符合设计要求或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3.0.1.4受潮的灭弧室,安装前应烘干,烘干时应监测温度。

3.0.2低压断路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3.0.2.1低压断路器的安装,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当无明确规定时,宜垂直安装,其倾斜度不应大于5°。

3.0.2.2低压断路器与熔断器配合使用时,熔断器应安装在电源侧。

3.0.2.3低压断路器操作机构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1)操作手柄或传动杠杆的开、合位置应正确;操作力不应大于产品的规定值。

(2)电动操作机构接线应正确;在合闸过程中,开关不应跳跃;开关合闸后,限制电动机或电磁铁通电时间的联锁装置应及时动作;电动机或电磁铁通电时间不应超过产品的规定值。

(3)开关辅助接点动作应正确可靠,接触应良好。

(4)抽屉式断路器的工作、试验、隔离三个位置的定位应明显,并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5)抽屉式断路器空载时进行抽、拉数次应无卡阻,机械联锁应可靠。

3.0.3低压断路器的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3.0.3.1裸露在箱体外部且易触及的导线端子,应加绝缘保护。

3.0.3.2有半导体脱扣装置的低压断路器,其接线应符合相序要求,脱扣装置的动作应可靠。

3.0.4直流快速断路器的安装、调整和试验,尚应符合下列要求:3.0.4.1安装时应防止断路器倾倒、碰撞和激烈震动;基础槽钢与底座间,应按设计要求采取防震措施。

3.0.4.2断路器极间中心距离及与相邻设备或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

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加装高度不小于单极开关总高度的隔弧板。

在灭弧室上方应留有不小于1000mm的空间;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在开关电流3000A 以下断路器的灭弧室上方200mm处应加装隔弧板;在开关电流3000A及以上断路器的灭弧室上方500mm处应加装隔弧板。

3.0.4.3灭弧室内绝缘衬件应完好,电弧通道应畅通。

3.0.4.4触头的压力、开距、分断时间及主触头调整后灭弧室支持螺杆与触头间的绝缘电阻,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要求。

3.0.4.5直流快速断路器的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1)与母线连接时,出线端子不应承受附加应力;母线支点与断路器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00mm。

(2)当触头及线圈标有正、负极性时,其接线应与主回路极性一致。

(3)配线时应使控制线与主回路分开。

3.0.4.6直流快速断移器调整和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1)轴承转动应灵活,并应涂以润滑剂。

(2)衔铁的吸、合动作应均匀。

(3)灭弧触头与主触头的动作顺序应正确。

(4)安装后应按产品技术文件要求进行交流工频耐压试验,不得有击穿、闪络现象。

(5)脱扣装置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整定值校验,在短路或模拟短路情况下合闸时,脱扣装置应能立即脱扣。

4低压隔离开关、刀开关、转换开关及熔断器组合电器4.0.1隔离开关与刀开关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4.0.1.1开关应垂直安装。

当在不切断电流、有灭弧装置或用于小电流电路等情况下,可水平安装。

水平安装时,分闸后可动触头不得自行脱落,其灭弧装置应固定可靠。

4.0.1.2可动触头与固定触头的接触应良好;大电流的触头或刀片宜涂电力复合脂。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