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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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备案)程序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备案)程序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备案)程序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程序依次是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缴)证章、公告。

(一)申请。

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有关登记请求。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有关申请材料,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

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登记申请不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登记申请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三)审查。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的登记条件。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时,发现登记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四)核准。

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发(缴)证章。

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发(缴)证章。

(六)公告。

登记管理机关对核准登记的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05]15号)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05]15号)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05]15号2005年4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具体规范。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实施,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方便事业单位的原则。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社会福利、救助减灾、统计调查、技术推广与实验、公用设施管理、物资仓储、监测、勘探与勘察、测绘、检验检测与鉴定、法律服务、资源管理事务、质量技术监督事务、经济监督事务、知识产权事务、公证与认证、信息与咨询、人才交流、就业服务、机关后勤服务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五条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或者备案(以下统称登记)。

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应当核准登记。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

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第七条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保护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实施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应当接受并配合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登记管理机关与登记管辖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下级登记管理机关在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条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主管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二)依法保护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三)监督条例和本细则的执行,依法处理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四)指导和监督检查地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五)负责本级登记管辖范围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六)主管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电子化工作;(七)提供有关社会服务。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3.19•【字号】鲁编办发[2013]2号•【施行日期】201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鲁编办发〔2013〕2号)各市、县(市、区)编办,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监督检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2013年3月19日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监督检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监督检查,是指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事业单位执行登记管理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

各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上级监督管理机构指导、监督下级监督管理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应当由其负责的监督检查事项委托给下级监督管理机构实施,也可以直接对下级负责的监督检查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监督检查方式和内容第五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监督检查采取年度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方式进行。

第六条年度监督检查是指监督管理机构按年度对事业单位执行登记管理规定情况进行的定期监督检查。

第七条专项监督检查是指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对事业单位执行登记管理规定情况进行的不定期监督检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08.05•【文号】财教[2012]242号•【施行日期】2012.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242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政部2012年8月5日附件: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同级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其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的注销登记(备案)有关要求

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的注销登记(备案)有关要求

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的注销登记(备案)有关要求事业单位法人被撤并(销)、调整、转体改制或自然消亡,需要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的注销登记(备案)手续。

事业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具体说:1、在审批机关的指导下,由举办单位牵头,并请有关单位参加,组成清算小组。

清算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至少发布三次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其债权。

清算期间,事业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2、搞好接管工作,稳定局势。

清算小组成立后,必须全面负责对该单位日常及后事的处理工作。

一是接收和保管好拟注销单位的财产、帐册、文书、资料、档案、印章等;二是处理好该单位职工的有关事宜,稳定局势,包括该单位应履行而未履行,或正在履行中的合同等。

3、搞好资产清理,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清算小组在接管该单位的工作后,对该单位的资产要进行全面清点、分类登记造册,核实债务,对无法收回的,应取得相应证明材料。

并委托有法律资格的中介机构对该单位的财产进行评估、审计,在此基础上写出清算报告。

4、处理好其他有关事宜。

清算小组适时提请召开债权人会议,并列席债权人会议,接受监督;对被整体接收的事业单位,与接收方办理有关交接事宜,在完成规定的工作后,向有关部门写出工作报告,召开职工大会,报告清算工作,并将有关尚未处理完毕的其他事宜移交举办单位,尔后宣告自即日起撤销清算小组。

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2、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3、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4、发布该单位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的凭证;5、《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6、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7、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是关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法规、政策和登记管理主体、客体体制、权利、义务、内容、方式、目的等方面规定的总和。

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概述(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最基本的法律法规依据是,《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最重要的政策依据是,中共中央中发[1993]7号文件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96]17号文件中的有关要求;具体的操作依据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主体和客体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主体是,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县以上各级地方政府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地方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分别负责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机关,使用财政性经费的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举办的,以及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直属和所属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非经法定程序授权或委托,不得对事业单位实施登记管理,否则,不但其登记管理行为无效,还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从层级上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分为国务院登记管理机关和地方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主管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地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市(自治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县(自治县、市、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分别负责本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下级登记_管理机关在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开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从法律责任上看,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通过《条例》的规定获得的。

他们依照《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对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职权,接受社会监督,不受非法干预,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客体是各类事业单位,具体地说,包括以下几类:1.各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74号

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74号

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正文:---------------------------------------------------------------------------------------------------------------------------------------------------- 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74号1996年12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加强事业单位管理工作,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坚持政事公开的原则,推进事业单位社会化。

第四条经依法登记的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章登记管理部门第五条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登记管理部门按照下列分工实施登记管理:(一)省登记管理部门负责省属事业单位;(二)市地登记管理部门负责市地属事业单位;(三)县(市、区)登记管理部门负责县(市、区)及乡镇属事业单位。

中央驻鲁事业单位,由省登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设立登记第七条事业单位申请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三)有固定的场所和相应的设施;(四)有明确的职责范围;(五)有相应的工作人员、财产和经费。

申请事业法人登记的,应当具备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

第八条事业单位申请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证件:(一)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举办主体签署的登记申请书;(二)批准设立的文件;(三)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四)经费来源和资金信用证明;(五)单位住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六)登记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证件。

事业单位法人章程

事业单位法人章程

事业单位法人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政府有关政策制定。

第二条单位名称:山东省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总队。

第三条事业单位类别: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四条单位住所:济南市市中区舜耕路19号。

第五条经费来源:财政拨款。

第六条开办资金:人民币392万元。

第七条举办单位: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第九条宗旨和业务范围:指导全省交通运输执法工作;受委托承担省级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法监督等工作;依法组织协调跨区域执法和查处重大违法案件等工作。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条本单位决策机构是:总队党委会。

第十一条总队党委会讨论和决定总队下列重大事项:(一)传达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工作部署,结合总队实际,研究制定具体贯彻落实实施意见;(二)总队内部机构设置及调整、职责等事项;(三)总队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四)总队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五)总队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六)总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七)其他应当由党委会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任命,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经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事业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人。

第四章资产管理和使用第十四条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五条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六条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十八条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须知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须知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须知2013年1月1日起,我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及补领证书都通过《山东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目前,除设立登记实行现场办理外,其他业务需各单位通过网上办理。

一、现场办理现场办理是指事业单位持办理事项须提交的纸质材料和存储相关文档、电子扫描件的电子介质,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现场办理业务的过程。

其中电子扫描件为或格式,一份材料形成一个电子扫描件(如:验资报告多页扫描成一个电子文件,以××单位验资报告命名),每个电子扫描件应小于2048k。

(一)设立登记事业单位须在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申请设立登记,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后方可开展工作.申请设立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1.《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登记申请书》一式三份,同时提交文档电子版;2.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同时提交文档电子版和法定代表人照片电子版;3.事业单位章程草案,同时提交电子扫描件(或格式);4.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复印件须加盖举办单位公章),同时提交电子扫描件(或格式);5.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复印件须加盖举办单位公章),同时提交电子扫描件(或格式);6.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由拟任法定代表人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上签字并加盖举办单位公章),同时提交电子扫描件(或格式);7. 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出具该事业单位的开办资金确认证明(见附件1),直属事业单位出具财政部门的有关文件,同时提交电子扫描件(或格式);8.住所证明,同时提交电子扫描件(或格式);9.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同时提交电子扫描件(或格式)。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同时提交电子扫描件(或格式);业务范围中有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需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复印件要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提交电子扫描件(或格式);因未按时年检或年检不合格,需要重新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的,还须提供本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由举办单位出具的该事业单位整改的文件等,同时提交相应电子扫描件(或格式)。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16•【字号】•【施行日期】2005.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济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二OO五年十一月十六日济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利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

其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任务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节约和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是: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调处;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评估和收益管理;资产信息统计报告和监督等。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六条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根据资产的不同属性,分别采取委托管理、授权经营等监督管理方式。

第七条建立由财政部门、各主管部门、资产运营机构、行政事业单位组成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业务解读(1)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业务解读(1)

清算组织的人员组成:主要包括事业单位的法
定代表人、职工代表、财务人员和举办单位的相 关人员。
清算组织负责人,主持和协调清算组织的日常工 作,一般由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也可由其 举办单位指定。
清算组织的主要职责:
对事业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 ,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 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 、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 问题。
4. 调整举办单位:《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举办单位”是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事项,用于记 录设立登记时举办主体与事业单位的关系,不属于法 人登记事项范围。
只有出现以下两种情况时,可以参照变更登记程 序对举办单位进行调整:一是因政府机构改革或其他 机构调整造成举办单位名称变化或事业单位隶属关系 变化的,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或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办 理;二是事业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行政审批 变更举办单位的,依据相关行政审批文件办理。
②关系国家秘密、公共安全、公共保障,不能进入 流通领域的资产;
③借贷款、合同预收款、合同应付款;
④职工福利费、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专用基金;
⑤规定了使用方向,不能用于民事赔偿的他人资助 的资产;
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用于民事赔偿的其他资 产。)
3.单位住所:
事业单位住所是事业单位的主要办事机构所 在地。一个事业单位只能申请登记一个住所且申 请登记的事业单位住所地址应当是邮政能够送达 的地址。
2.开办资金出现零或负数情况的处理。事业单 位开办资金如出现零或负数,事实上就丧失了独 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不再具备法人条件。此 时,举办单位或者其他出资人要为事业单位注资 ,使其具备法人条件后才能存续。

《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四)年度检查:单位、主管部门自查;财政部门统一检查 1.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时间和主要内容 : 检查时间—单位年度财务报告批复后一个月内 主要内容—年度内资产价值和使用形态变化等情况 2.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时间和主要内容: 检查时间—每个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办理工商登记之前 主要内容—出资情况、经营状况和国有出资人收益情况
一、核发产权登记证的必要性
▲一些部门、地方和事业单位逐步形成了单位就是“所有者” 的错误认识,将所有权和占有、使用权等同。
▲产权登记证是办理产权登记的载体和证明,是明确事业资 产国家拥有所有权、单位具有占有使用权的具体体现。核 发产权登记证的行为是体现产权登记功能作用的过程。
▲有必要而且应当核发产权登记证。
三、其他管理要求——”总”
(二)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要切实承 担相应的监督检查职责和义务,相关管理人员要注重风险 防范。 ▲对中介结构的要求 :客观公正、完整清晰的出具审计报 告、验资报告、评估报告等证明文件 。
三、其他管理要求——”总”
(三)附则 一是《办法》的适用范围:对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社
二、产权登记的具体规定——”分”
(一)登记内容 1.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内容:资产价值和使用形态
2.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内容: 产权关系 3.工作权限: 财政部—中央级;地方财政部门—地方各级 4.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管辖部门的确定:按照国有资本 出资额最大的出资人产权归属关系确定
二、产权登记的具体规定——”分”
二、产权登记的具体规定——”分”
(三)登记程序: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4.未办理占有产权登记情况下的处理形式 :直接办理占有 产权登记;先办理占有,再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5.办理产权登记要权属清晰:先清后登 6.企业工商登记与产权登记的关系:先办理产权登记,再办 理工商登记。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2014年1月24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具体规范。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实施,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方便事业单位的原则。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社会福利、救助减灾、统计调查、技术推广与实验、公用设施管理、物资仓储、监测、勘探与勘察、测绘、检验检测与鉴定、法律服务、资源管理事务、质量技术监督事务、经济监督事务、知识产权事务、公证与认证、信息与咨询、人才交流、就业服务、机关后勤服务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五条?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或者备案(以下统称登记)。

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应当核准登记。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

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第七条?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保护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实施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应当接受并配合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登记管理机关与登记管辖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下级登记管理机关在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条?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主管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二)依法保护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三)监督条例和本细则的执行,依法处理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四)指导和监督检查地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五)负责本级登记管辖范围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六)主管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电子化工作;(七)提供有关社会服务。

事业单位注销登记中的问题及对策

事业单位注销登记中的问题及对策

事业单位注销登记中的问题及对策作者:王志华王朔韦娜苏毅来源:《机构与行政》2013年第04期《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

”明确了事业单位法人主体地位消失,必须注销登记。

但在实际工作中,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后,应注销而未注销的问题还大量存在,如得不到有效解决,必然给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及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带来不利影响。

首先,无法保护被撤销或解散事业单位合法权益。

因为事业单位被撤销后,不进行注销登记,在法律上仍然认定其存在,仍然要履行有关义务,承担与法人相关的责任。

其次,无法保护社会各有关方面的利益。

最后,无法保护国有资产和债权人利益。

注销登记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中的难点之一,从济南市事业单位法人的注销登记工作开展情况来分析,主要原因如下:配套法规缺失,监管机制不健全由于各方面条件不甚成熟,事业单位登记还在摸索中前进。

1998年颁布的《条例》及2005年发布的《实施细则》对事业单位注销、清算等法律名词的含义及相关程序和内容等问题,没有明确表述,从而在注销工作实践中造成不少困惑。

一是事业单位清算工作法规缺失。

首先,清算组织的组成和工作内容不明确。

其次,清算完成期限无规定。

《条例》中并未规定单位撤销后从何时开始清算,多长时间必须完成清算。

政府财政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也未作明确规定,因此缺乏硬性规定的约束。

再者,清算责任不明确。

二是注销登记的启动机制不健全。

事业单位注销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是“依申请而发生”的,就目前的法律法规而言,如果被撤销单位不提出注销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就无权干涉,并且不能采取强制措施。

三是注销登记的制约手段不力。

《条例》第19条规定,对不办理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不难看出,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是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剥夺其参与市场活动权的最严厉的行政处罚行为。

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的流程

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的流程

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的流程事业单位法人注销,这事儿听起来有点复杂,不过别担心,我来给你好好唠唠。

一、为啥要注销呢?有时候事业单位完成了自己的使命,或者因为各种改革呀、合并之类的情况,就需要注销法人资格啦。

这就像是一个游戏角色完成了所有任务,要退场了一样。

二、前期准备工作。

1. 清算工作。

这可是很重要的一步哦。

要把单位的财产清查清楚,债权债务都得弄明白。

就像你要搬家了,得先把家里的东西都盘点一遍,哪些是自己的,哪些是欠别人的,都得有数。

把该还的钱还了,该收的钱收回来。

如果有剩下的财产,按照规定进行处置。

这就好比把家里不用的东西合理安排,能卖的卖,能捐的捐。

2. 决策程序。

事业单位要注销,得经过内部的决策程序呢。

比如说开个会呀,大家商量商量,达成一致意见。

这就像一家人决定要把房子卖了,大家都得点头同意才行。

而且这个决策过程要按照单位的章程来,可不能乱来哦。

三、申请注销。

1. 填写申请表。

要到相关部门去拿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申请表,然后认认真真地填写。

这表格里的每一项都很重要,就像考试的试卷一样,可不能马虎。

要把单位的基本信息、注销的原因等都写清楚。

2. 提交材料。

除了申请表,还得提交一系列的材料呢。

比如说清算报告,这是之前清查财产和债权债务的结果;还有机构编制部门同意注销的文件,如果是因为合并之类的原因,得有相关的文件证明;再有就是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正副本等。

这些材料就像你去办签证要准备的各种证件一样,缺一个都不行。

四、审核过程。

相关部门收到你的申请材料后,就会开始审核啦。

他们会仔细检查你提交的每一份材料,看看有没有问题。

这个时候你就只能耐心等待啦,就像等待考试成绩公布一样,心里有点小紧张呢。

如果材料有问题,他们会通知你补充或者修改,你就得按照要求尽快去做,可不能拖拖拉拉的哦。

五、注销登记。

如果审核通过了,那恭喜你,就可以办理注销登记啦。

这个时候,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就正式注销了。

就像游戏角色彻底消失了一样,以后就没有这个事业单位的法人身份啦。

事业单位注销法人资格流程

事业单位注销法人资格流程

事业单位注销法人资格流程咱这就来说说事业单位注销法人资格的流程哈。

一、为啥要注销法人资格呢。

有时候啊,事业单位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要注销法人资格。

比如说这个单位的职能任务已经完成了,没什么事儿干了;或者是跟别的单位合并啦,不需要两个法人资格啦;再不然就是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机构编制部门的规定,得撤销这个单位了。

这就像一个游戏角色,完成了它的使命,就得退场啦。

二、前期的准备工作。

这可不少呢。

1. 清算工作。

要成立一个清算组哦。

这个清算组就像一个清理小队,把单位的财产啊、债权债务啊,都好好整理整理。

清查资产的时候,就像在家里大扫除一样,每个角落都不能放过。

要把那些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都盘点清楚,看看还有多少钱,多少设备。

债权债务更得仔细啦,欠了谁的钱,谁又欠咱的钱,都得搞明白。

这就好比在算自己的小账本,可不能马虎。

清算组还得编制清算报告呢,就像写一个总结一样,把清算的情况详细地说一说。

2. 审计工作。

得找个靠谱的审计机构来审计。

这就像是给单位做个全面体检,看看财务状况是不是健康。

审计机构会审查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资产负债情况等等。

这一步可重要啦,就像我们去医院检查身体,得知道自己到底有没有毛病。

三、申请注销。

1. 提交申请材料。

2. 登记管理机关的审核。

登记管理机关接到这些材料后,就像老师批改作业一样,会认真审核的。

他们会看材料齐不齐,内容合不合理。

如果发现有问题,就会通知你补充或者修改材料。

这时候可不能不耐烦哦,就像老师指出我们的错误是为了我们好一样,登记管理机关也是为了把注销的事情办得妥妥当当的。

四、注销后的后续事项。

1. 公告。

注销完成后,可能还会有个公告的环节呢。

这就像是告诉全世界,这个事业单位的法人资格已经不存在啦。

就像一个人离职了,要跟大家说一声一样。

2. 档案管理。

单位的档案可不能就这么扔了。

得按照规定好好保存起来,说不定以后还会有用呢。

这就像我们的回忆一样,虽然单位不存在了,但是它的历史还得留下来。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2014年1月24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具体规范。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实施,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方便事业单位的原则。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社会福利、救助减灾、统计调查、技术推广与实验、公用设施管理、物资仓储、监测、勘探与勘察、测绘、检验检测与鉴定、法律服务、资源管理事务、质量技术监督事务、经济监督事务、知识产权事务、公证与认证、信息与咨询、人才交流、就业服务、机关后勤服务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五条?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或者备案(以下统称登记)。

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应当核准登记。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

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第七条?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保护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实施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应当接受并配合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登记管理机关与登记管辖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下级登记管理机关在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条?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主管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二)依法保护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三)监督条例和本细则的执行,依法处理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四)指导和监督检查地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五)负责本级登记管辖范围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六)主管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电子化工作;(七)提供有关社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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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规范事业单位的注销登记工作,保护事业单位和社会各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山东省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机构编制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督管理机构)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

第三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的;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的;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的;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的;
(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事业单位注销登记,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方便事业单位的原则。

第五条市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工作,具体工作由监督管理机构承担。

市财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举办单位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清算工作的监督指导。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应在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前,按规定注销税务登记。

第六条事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过程中,尚未提交注销登记申请前,举办单位发生变更的,举办单位承担的相应职责由变更后的举办单位承接。

第七条经监督管理机构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自核准注销登记之日起事业单位法人终止。

第二章清算
第八条事业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完成清算工作。

自出现第三条所列情形之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批准设立事业单位的有关机关、举办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确定清算组织负责人,开展清算工作,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

第九条清算组织的主要职责是:对事业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十条清算组织的人员组成,主要包括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职工代表、财务人员和举办单位的相关人员。

第十一条清算组织负责人,主持和协调清算组织的日常工作,一般由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也可由事业单位举办单位指定。

第十二条清算期自清算组织成立之日起至举办单位批准清算报告之日止,一般不得超出120日。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清算期的,由清算组织在距清算期届满的15日前,向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延长清算期的申请。

第十三条清算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30日内在网站或报刊发布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

采取网站方式发布的,应当发布在举办单位网站醒目位置,公告期至核准注销登记之日结束,
债权人应当自网站发布注销登记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债权。

采取报刊方式发布的,应当在本行政层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至少发布三次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报刊发行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债权。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清算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业单位概况、清算依据、清算组织组成、公告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清算审计情况、资产评估情况、资产确认情况、债务清偿情况、完税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五条清算结束后,事业单位将清算报告报送举办单位审核,举办单位对清算报告及相关材料审核合格的,于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清算期间,事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章注销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程序依次是申请、受理、审查、核准、收缴证章、公告。

(一)申请。

申请人向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注销登记申请。

(二)受理。

监督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注销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审查。

监督管理机构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的注销登记条件。

(四)核准。

监督管理机构对申请人作出准予注销登记或者不予注销登记的决定。

(五)收缴证章。

监督管理机构向核准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收缴证章。

(六)公告。

监督管理机构对核准注销登记的有关事项发布注销登记公告。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应当自举办单位批准清算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
(三)举办单位批准的清算报告;
(四)发布该单位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的凭证;
(五)《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
(六)监督管理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监督管理机构对事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二十条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事业单位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于20个工作日内在济南市机构编制网等政府网站或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注销登记公告,并将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情况书面通知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二十一条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事业单位注销登记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事业单位印章移交同级公安部门销毁。

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保留事业单位原名称印章的,事业单位应当在向监督管理机构上交印章时,一并申请办理封存手续,由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封存。

封存期间自事业单位完成注销登记之日起,不超过两年;超过两年后,由监督管理机构移交同级公安部门销毁。

事业单位在封存期间内需要使用印章的,应当到监督管理机构当场使用,用印后重新封存。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工作情况,纳入事业单位举办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和执行情况审计的重要内容。

机构编制部门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在清算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市财政部门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事业单位未按本办法申请注销登记的,市机构编制部门暂停受理事业单位举办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监督管理机构给予事业单位警告,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由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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