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航班延误的法律分析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

新疆广播电视大学本科毕业论文关于航班延误的法律分析

作者:黄金刚

学校:阿勒泰广播电视大学

专业:法学

年级:2012春法本

学号:1265001203889

指导教师:丁志高

2014年5月

目录

摘要...............................................()

一、延误概念............................................()

二、航班延误的法律性质..................................()

三、航班延误后旅客享有的权利和航空公司应尽的义务.......()

四、航班延误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五、航班延误责任的免除..................................()

摘要

在理清航班延误概念的基础上,指出航班延误的法律性质属于民航运输合同的违约行为。根据华沙公约及我国民航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航班延误应承担法律责任,除非承运人证明其"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我国《民用航空法》采用华沙公约的措辞表述航班延误责任的承担及其免责,采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其与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并不矛盾;在责任承担方式上主要是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当延误是因为天气原因、空中管制原因、机场部分原因及突发机械故障等不可抗力事由造成的,承运人免除责任。

关键词:航班延误违约责任责任承担方式不可抗力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飞机成为百姓快捷出行的首选,然而运力的不足以及天气、航管、安全等原因使得航班延误情况越发普遍地发生,尤其是因航班延误引发许多航空公司与旅客之间的矛盾、冲突。之所以航班延误造成纷争和投诉不断,除了航空公司的服务质量不足外,很大因素源于我国没有对航班延误的原因和航空公司法律责任进行深刻的研究。标准和规则不明确,导致航空公司与旅客持不同意见,所以纠纷在所难免。

一、延误概念

什么是航班“延误”?怎样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延误呢?

按一般人的理解,只要未能按机票上注明的时间起飞,就是“延误”,或我们通常所说的“晚点”或“误点”。其实,这是一种错解。航空运输不同于铁路运输或公路运输,由于其潜在的风险性,不能像要求其他运输方式那样按客票注明的时间起飞。综观世界民航运输的立法史,从1929年的《华沙公约》到1971年的《危地马拉议定书》及至1975年《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再到1999年新通过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人们不难发现,这些国际公约都没有对“延误”做出明确的界定。不是不想界定,而是实在难以界定。

关于延误问题的规定最早出现在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1929年《华沙公约》)的第19条。该条规定:“承运人对旅客、行李或货物在航空运输中由于延误所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责任。”1929年《华沙公约》是关于国际航空运输的第一个国际公约,该公约是由法国倡议并由法文写成的。公约对延误作出规定的根据也是基于大陆法系的观点,即航空运输是承运人与旅客或托运人之间的一种合同行为,承运人负有义务把旅客或货物尽快运送到目的地,否则即构成违约并要承担违约责任。1955年的《海牙议定书》也有类似规

定。但是,《华沙公约》第19条的规定过于简单和笼统。首先,它没有规定构成延误的要素,即在什么情况下构成延误;其次,对承运人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也未作明确规定。

1999年5月在蒙特利尔通过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已于2003年11月4日起生效,我国尚未批准该公约)也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

参照国际航空运输协会起草的、被各国航空公司普遍采纳的《旅客行李运输的一般条件》等文本,承运人承担的只是“尽最大努力合理地迅速运送旅客及行李”的义务,班期时刻表上或其它地方所显示的时间是不能被保证的,它们不构成航空运输合同的一部分,承运人未遵守注明的时间不构成违约。可以说,在大多数情况下,就航空旅客运输而言,承运人和旅客没有约定非常明确的时间,班期时刻表仅仅是作为预期的运输时间。

我国《民用航空法》及其相关规则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或解释。《民用航空法》第126条规定:“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应该说,与上述《华沙公约》或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并无二致。

一般说,第19条意义上的延误,不是指航班的具体始发或抵达目的地时间上的“误点”,而是指旅客或托运人选择空运这种快速运输方式所合理期望的期限。要想对延误引起的损失提出索赔,通常要证明它是一种不合理的延误。尽管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对这种“不合理的延误”的理论根据与说法不同,但就其表现的标准而言,基本相同。

对普通法系各国来说,《华沙公约》并没有强使承运人订立在何时或到何时为止进行运输的合同。他当然可以订立这种合同,果如此,当未按约定时间完成运输时,就等于延误。如果他订立的合同中没有这一条,怎样才构成延误呢?一般认为,应从普通法规则中找答案:在无明文条款时,承运人只有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运输的义务,而这要考虑事情的全部情况后确定;陆海运输中都可找到这条规则。因此,延误指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运输。

二、航班延误的法律性质

航空运输企业为消费者提供运送服务,消费者则支付相应的价款,构成了一种合同关系。航班延误是航空运输合同中出现的问题。法律体系中用于规范航班延误的法律规范很多,为正确处理航班延误事件,必须明确法律规范的适用顺序,对于航班延误,应优先适用《民用航空法》的规定,《民用航空法》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合同法》分则中关于运输合同的规定,《合同法》分则中关于运输合同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合同法》总则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对于国际航空运输,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优先于国内法适用。在同上位法不冲突的情况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民航总局制定的规章也可以作为处理航班延误的法律依据。当前,这一法律适用顺序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很好执行。

根据《合同法》规定,航班延误属于没有适当履行合同,是一种违约行为。

三、航班延误后旅客享有的权利和航空公司应尽的义务

从法律层面上说,航空公司与旅客之间是运输合同关系。根据我国《民用航空法》,航空公司运送旅客,应当出具客票。旅客乘坐飞机,应当交验有效客票。客票是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合同条件的初步证据。旅客未能出示客票、客票不符合规定或者客票遗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我国《合同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