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稿
中职学子的学籍管理条例
中职学子的学籍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职学子的学籍管理,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中职学校)对在校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中职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学生实行科学、规范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学籍建立与变动第四条学生应当按照招生规定,通过考试或其他方式,取得中职学校学籍。
第五条中职学校应当为学生建立完整的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学习成绩、德育表现、实习实训情况等。
第六条学生学籍的变动,包括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学生转学应当符合转入学校的招生条件和专业要求,经转入学校同意,由原学校办理转学手续。
第八条学生休学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九条学生复学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恢复学籍。
第十条学生退学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章学籍监督与考核第十一条中职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籍监督制度,对学生学籍实行常态化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定期对学生的学习成绩、德育表现、实习实训情况进行考核,对不合格的学生,应当给予警示或退学处理。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对学生实行奖励与处分制度,对表现优秀的学生给予奖励,对违反学校规定的学生给予处分。
第四章学籍信息管理第十四条中职学校应当使用全国中等职业教育学籍管理系统,对学生的学籍信息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保证学籍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篡改、删除学生学籍信息。
第十六条学生有权查询、更正自己的学籍信息,对学籍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十八条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学生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职学籍管理规章制度最新
中职学籍管理规章制度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职学生的学籍管理,规范学生在校期间的行为规范,促进学生全面成长,提高学校办学质量,根据教育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中职学籍管理是指对中职学生的入学、在校学习、考核评价、奖惩等环节进行规范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中职学籍管理应以学生成长为本,服务学生成长,促进学生综合素质提高,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创新精神。
第四条中职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对学生实行平等待遇,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条中职学籍管理应弘扬中职学校的校风、学风,培养学生爱校、尊师、乐学、守纪、重义的优良品质。
第二章入学管理第六条中职学生入学应符合国家招生政策规定,接受所在学校的考试选拔。
第七条中职学生入学应提交真实、完整的个人资料,并接受学校的审核。
第八条中职学生应接受学校的新生入学教育,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熟悉学校的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
第九条中职学生家长应积极配合学校的入学管理工作,确保学生的入学手续齐全。
第十条中职学生应按时报到注册,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道须提前请假。
第三章学业管理第十一条中职学生应认真学习,按时听课,完成教师布置的各项学习任务。
第十二条中职学生应尊敬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不得擅自离开教室,不得在课堂上睡觉、玩手机等影响学习的行为。
第十三条中职学生应保持课堂纪律,不得传抄、传播不良信息,不得干扰教学秩序。
第十四条中职学生应完成学校规定的考试和测验,不得舞弊作弊,否则将受到学校规定的处罚。
第十五条中职学生应按时完成学校规定的实习任务,不得迟到早退、擅自外出,否则将受到学校规定的处罚。
第四章奖惩管理第十六条中职学生表现突出、品学兼优者,学校可给予奖学金、荣誉称号等奖励。
第十七条中职学生 misconduct 或违法犯规者,学校将给予警告、严重者可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中职学生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如因违反规定,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中鞥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在校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学籍注册与变更第四条学生入学后,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学籍注册手续,取得正式学籍。
第五条学生学籍变更包括: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
第六条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手续,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学籍保留与恢复第七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注册,需提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保留学籍。
第八条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完成学习任务。
第九条学生保留学籍期满后,应继续办理注册手续,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第十条学生保留学籍期满后,如需恢复学籍,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恢复学籍。
第四章学籍终止第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终止其学籍:(一)未按规定注册的;(二)休学期满未复学的;(三)转学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四)经学校批准退学的;(五)因故不能继续学习者;(六)学校认为有必要终止学籍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学生学籍终止后,学校应及时将其学籍信息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学籍管理职责第十三条学校学生工作部门负责学生学籍的注册、变更、保留、恢复和终止等工作。
第十四条各系(部)负责本系(部)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实施,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规范、有序。
第十五条学生本人负责维护自己的学籍权益,按时完成学习任务。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学校学生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2024年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专学生的学籍管理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等职业学校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是指以培养具备一定中等职业教育水平和职业能力的劳动者为目标,提供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的学校。
第四条学生学籍是指学生在中等职业学校就读期间形成的、记录了学生基本信息、学习情况、考试成绩等内容的学籍档案。
第二章学籍管理基本原则第五条学籍管理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学生的权益,激发学生发展潜能。
第六条学籍管理应注重综合素质评价和学生发展,鼓励学生全面发展,促进学生个性特长的培养。
第七条学籍管理应注重个性化发展,因材施教,为学生提供合适的学习和发展环境。
第八条学籍管理应与学生德育工作相结合,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社会公民意识。
第九条学籍管理应与家庭教育相结合,形成学校、家庭、社会共同育人的良好机制。
第三章学生入学管理第十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招生管理制度,确保招生程序的公正、公开、透明。
第十一条学校应依据国家招生计划和学校教学资源,合理控制招生规模,确保办学质量。
第十二条学校招生时应公布招生政策、录取办法和报名要求等信息,并及时与考生及家长进行沟通。
第十三条学校应对报名考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通过面试、体育测试、技能测试等方式进行综合考评。
第十四条学校应及时公布招生结果,并根据考生志愿和成绩进行分班安排。
第十五条学校应制定入学体检制度,对新生进行体格、健康等检查,确保学生的身体健康。
第十六条学校应组织对新生进行适应性培训,帮助学生适应学校生活和学习。
第四章学生学籍管理第十七条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档案,记录学生的基本信息、家庭背景、学习成绩、奖惩情况等内容。
第十八条学校应定期更新学生学籍档案,并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十九条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学籍管理制度,明确学生学籍管理的主体责任和工作流程。
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3篇)
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实行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学校开办的中等职业教育班;适用于学年制和学分制学业水平管理的中等职业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入学,也可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入学。
第四条学校按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的书面申请。
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对按省(市、县)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由学校在开学后到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办理注册手续。
对按专业大类招收的新生,入学后按专业大类注册,确定专业方向后再按专业方向注册。
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新生注册获得学籍或从外省转入学籍后,江苏省教育厅为该学生编制全省唯一的学籍号①及电子注册号②。
①学籍号为学生在校期间的唯一身份标识码,不随学生学籍的变动而变化。
学籍号为一组____位编码:____位为学校代码(学校代码为所属组织机构对应的行政区划代码+____位的序号组成),____位为该学生的入学年份,____位为专业代码(采用教育部____版专业代码,若修读教育部2000版专业,则前两位为0),____位为班级号,____位为班内学生序号。
②电子注册号为学生在校期间的学籍唯一标识,随学生学籍的变动而变化。
电子注册号为____位编码:____位为该学生的入学年份,____位为学校代码(学校代码为所属组织机构对应的行政区划代码+____位的序号组成),____位为该学生的毕业年份,____位为专业代码(采用教育部____版专业代码,若修读教育部2000版专业,则前两位为0),____位为班级号,____位为班内学生序号。
中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障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等中等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2. 依法管理原则;3. 全面发展原则;4. 保障学生权益原则。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学生入学应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规定,通过考试或考核等方式录取。
第五条学生入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学手续,包括领取学籍卡、签订学籍管理协议等。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一个月内对学生进行体检,体检合格者准予注册。
第七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应提前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延期一般不超过两周。
第三章请假与休学第八条学生因事或因病不能到校,应提前向班主任请假,请假条由家长签字确认。
第九条学生请假超过三天,需提供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
第十条学生因病需休学,应提前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四章转学与转出第十一条学生因家庭住址变动、户籍迁移等原因,需要转学或转出,应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转学或转出手续。
第十二条学生转学或转出,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户口簿、身份证等。
第五章成绩与考核第十三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成绩考核制度,对学生进行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考核。
第十四条学生成绩考核分为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30%,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70%。
第十五条学生考核成绩合格者,准予升级;不合格者,给予留级或补考。
第六章毕业与结业第十六条学生修满规定学分,且符合毕业条件者,准予毕业。
第十七条学生毕业前,需参加毕业论文(设计)答辩,答辩合格者,颁发毕业证书。
第十八条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毕业,经学校批准,可办理结业手续。
第七章处罚与申诉第十九条学生有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学术不端等行为,学校可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至第二条略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至第六略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请假。
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成绩考核第八条至第九条略第十条学业考核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进行。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课程的评定原则上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的评定一般采用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考核成绩60分(或及格)以上为合格。
学生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或学分均应按学期记载,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每学期考试和考查的课程门数,按教学计划规定执行。
考试课程的总评成绩以期末为主,平时考核为辅(原则上按6:4计算。
举行期中考试的课程,其成绩原则上按期末5:期中3:平时2计算)。
平时成绩可根据学生的学习态度和作业、技能、实验、提问、测验、期中考试等情况综合评定。
考查课程的总评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平时的学习态度、学习成绩综合评定。
各课程均应重视实践技能和应用能力的考核。
第十二条体育考核应按课程学习成绩(或考查项目)及课外参加体育锻炼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不合格者应重修或补考。
因患有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者,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和学校教务部门批准,可减少考查项目或免考。
第十三条单列的实践课、课程综合训练、毕业实习(生产实习)和结合专业的生产劳动等均应考核,其办法由学校自定。
第十四条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必须在考核前由本人与家长(或监护人)共同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不能参加考核,须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或学校医务室证明,并经教务部门批准后缓考。
第十五条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学生或因事(病)请假经批准缓考的学生,均应在下学期开学前、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补考。
因不合格而补考的学生,成绩达到合格以上者,均按60分计,并注明补考字样。
试行学分制的学生可得到该课程规定的学分,但学分绩点为1。
因缓考而补考的学生,成绩按实际分数记载,其中60分及以上者可取得该课程的相应学分和学分绩点。
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培养德、智、体全面开展的社会主义建设中级技能人才,严格学籍管理,特制定本学籍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区技工学校长期班在省劳动厅注册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凡经批准正式录取的新生,须在规定日期内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方取得我校学籍。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后两周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经复查如发现有不符合招生规定者,应取消入学资格;第五条已注册的新生均须填写有关的表格,并进行统一编号,建立学生档案,学生档案由学校负责管理,学生毕业、结业或中途退学时,移交学生所在单位归档。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按学校规定的日期报到注册、交费,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那么以旷课论,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在籍学生,一律不予更改姓名。
第三章成绩考核记载方法第八条学生按指导性教学方案所修读的课程不管是必修课还是选修课,学习结束后必须参加考试(考查)。
考试(考查)及格以上者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试(考查)不及格者不取得学分。
第九条考试(考查)方式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特点提出,经教务科审定,可采用闭卷、笔试、开卷考试、口试或口笔试综合方式进行。
第十条学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参加考试。
第十一条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办理缓考手续,经教务科批准后,方可缓考。
缓考的时间与正常补考同时进行,成绩按正常考试记载。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办理两次缓考,超过两次按缺考处理。
第十二条考试期间未经批准而不参加考试视为缺考,缺考课程成绩记为0分,不予安排补考。
学生在校期间有二次缺考者,作退学处理。
第十三条学生每学期考试(考查)不及格的课程,开学后安排一次补考,补考卷面成绩在规定合格线以上的只定为合格。
补考时间由学校教务科统一组织安排。
第十四条学期末考试(补考)评定的成绩,由任课教师负责填写一式二份成绩报告单并签名,并于该课程考试结束后一周内连同试卷及标准答案交学校。
中职学子的学籍管理条例
中职学子的学籍管理条例第一条学籍管理的目的和原则1. 中职学子的学籍管理旨在规范学生的学籍信息,并确保学生的学籍权益得到保障。
2. 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捷的原则,保证学生的学籍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条学籍管理的范围1. 学籍管理适用于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
2. 学籍管理包括学生的入学、转学、休学、退学、毕业和学籍档案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1. 学校是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学籍管理机构和人员,并确保其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素质。
2. 学生和家长也是学籍管理的参与主体,应按照学校的规定提供相关信息并积极配合学籍管理工作。
第四条学籍管理的程序和要求1. 学生入学时,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并按照学校的规定进行报名和录取手续。
2. 学生转学时,应提供转学证明,并经学校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3. 学生休学时,应提出休学申请,并按照学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4. 学生退学时,应提出退学申请,并按照学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5. 学生毕业时,应符合学校规定的毕业条件,并经学校审核确认后颁发毕业证书。
6. 学籍档案应妥善保管,确保学生的学籍信息安全可靠。
第五条学籍管理的监督与评估1. 学校应建立学籍管理的监督机制,定期对学籍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并及时改进和完善管理措施。
2. 学生和家长可以通过投诉、建议等方式参与学籍管理的监督和评估工作。
第六条学籍管理的法律责任1. 学校和学生、家长应依法履行学籍管理的义务,确保学籍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学校和学生、家长如有违反学籍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附则1.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其他与本条例相抵触的规定,均无效。
以上为中职学子的学籍管理条例。
中职学校的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障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在籍学生,包括全日制、非全日制等不同学习形式的学生。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学籍登记与注册第四条学生入学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学籍注册手续,领取学籍卡。
第五条学生学籍卡应当包括以下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入学时间、学号、专业、班级、联系电话等。
第六条学生学籍卡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及时向学校申请补办。
第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学籍卡、成绩单、获奖证书等。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八条学生因故需要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学生转学,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条学生休学,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一条学生复学,应当在休学期满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办理复学手续。
第十二条学生退学,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章学籍管理职责第十三条学校设立学籍管理办公室,负责学籍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学籍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学生学籍的登记、注册、变动等手续的办理;(二)负责学生学籍档案的建立、保管和归档;(三)负责学生学籍信息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四)负责处理学生学籍管理中的问题。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学校学籍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职业中专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中专学校的管理,规范学籍管理,保障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职业中专学校全体学生。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学籍注册与保留第四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内为其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五条学籍注册条件:(一)持有初中及以上学历毕业证书或同等学力证明;(二)身体健康,符合学校规定的体检标准;(三)品行端正,无不良记录。
第六条学生学籍保留:(一)因病休学,经学校批准,保留学籍一年,最多保留两次;(二)因故休学,经学校批准,保留学籍一年,最多保留两次;(三)因其他特殊原因休学,经学校批准,保留学籍,具体保留时间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学籍变更第七条学生学籍变更:(一)转学:学生因故需要转学,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转学;(二)休学:学生因故需要休学,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休学;(三)复学:学生休学期满后,需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复学。
第八条学生学籍变更手续:(一)学生提出书面申请;(二)学校审核学生申请材料;(三)学校审批并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第四章学籍注销第九条学生学籍注销:(一)毕业:学生完成规定学业,取得毕业证书,学校注销其学籍;(二)退学:学生因故退学,学校注销其学籍;(三)开除:学生违反学校规定,经学校决定开除学籍。
第十条学生学籍注销手续:(一)学生提出书面申请;(二)学校审核学生申请材料;(三)学校审批并办理学籍注销手续。
第五章学籍管理责任第十一条学校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二)负责学生学籍注册、变更、注销等手续的办理;(三)对学生学籍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四)定期对学生学籍情况进行检查、统计和汇总。
第十二条教师应当遵守学籍管理制度,认真履行学籍管理职责,对学生学籍情况进行监督。
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学籍管理对于中专学生来说非常重要,它直接关系到学生的学习和成长。
为了有效规范中专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我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实践经验,提出一套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专学生的学籍管理,确保中专教育的质量,保障学生的权益,根据《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法》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专学生学籍管理是指对中专学生的入学、学习、毕业等环节进行管理和监督,包括学籍情况的登记、学生档案的管理、学籍异动的处理等。
第三条学籍管理的原则是公正、公平、公开,尊重学生的个人权益,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促进学校与学生及其家庭的良好沟通和合作。
第四条学籍管理工作由学校教务处负责,并设立学籍管理小组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学籍登记第五条中专学生的学籍登记包括入学登记、转学登记、休学登记、复学登记、毕业登记等。
第六条学校在学生入学时,要对学生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实登记,并建立学生档案。
学生需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学籍证明等材料,并填写相关表格。
第七条学生转学时,需提供原学校的转学证明和学籍证明,并填写转学申请表。
学校要及时办理转学手续,并将学生档案移交给新学校。
第八条学生休学时,需提前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要妥善保管学生档案,并保留学生的学籍。
第九条学生复学时,需按时向学校提出申请,提供证明材料,并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复学手续。
学生复学后,学校要恢复其学籍,并记录相关信息。
第十条学生毕业时,学校要核实学生的毕业条件,进行毕业登记,并颁发毕业证书和学历证书。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十一条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籍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准确。
第十二条学校要对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记录,包括学生的成绩、考勤情况等,及时反馈给学生和家长,并做出必要的教育指导。
第十三条学校要及时处理学生的学籍异动,包括学生的转学、休学、退学等情况。
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专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提高学生学习、管理和服务水平,切实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籍管理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生获得优质的教育资源,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由学校负责,各学院、系部及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共同参与。
第四条学籍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尊重学生的个人尊严和隐私权。
第五条学籍管理工作应与学生日常管理、教学管理、奖惩管理、就业指导等工作相结合,形成综合管理机制。
第六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依法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规定,按照学校的规章制度进行。
第七条学生学籍管理应建立健全学生档案和学籍管理信息系统,确保学生信息的准确、有效和安全。
第八条学生有义务正确、及时提供个人信息,学校有义务保证学生个人信息的保密。
第九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考核评价机制,及时对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完善。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十条学校应制定招生章程,公开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
学生应按照学校的招生要求参加招生考试或面试。
第十一条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应公开、公正、公平,严禁利用任何非法手段进行招生。
第十二条学生入学前应办理入学手续,包括填写报名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缴纳学费等。
第十三条学生入学后应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办理注册手续,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和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学生注册后,学校应及时发放学生证和学籍证明,学生应妥善保管。
第三章过程管理第十五条学生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学校提供证明材料,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学生应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按时参加各项教学活动,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第十七条学生应认真对待课程学习,参加各类考试和评估活动,取得合格的成绩。
第十八条学生有权向学校提出学习和教学方面的问题,学校应及时给予解答和指导。
第十九条学生发生违纪违规行为时,学校应依法进行相应处理,保护学生学习的权益。
中职学籍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中职学籍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管理制度,保障学生权益,促进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学籍管理是指按照国家教育法规规定,对学生入学、学习、毕业和学业成绩等进行记录、查询、管理和使用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遵守学籍相关法规,严格保护学生的隐私权。
第四条学籍管理应当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结合,同时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五条学籍管理工作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执行,学籍管理部门应当成立专门的学籍管理团队,制定并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第六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学籍管理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七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学籍管理培训,提升学籍管理员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八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学生学籍档案进行整理、更新和维护,确保学生档案真实、完整、准确。
第九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学生信息化管理系统进行维护和更新,确保信息安全和数据准确性。
第十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风险管理机制,加强对学籍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二章学籍管理第十一条学籍管理应当实行“一人一档”原则,为每位学生建立独立的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学业成绩、奖惩记录等内容。
第十二条学籍管理应当遵循“实证为主、合理为辅”原则,依据学生的实际表现和成绩,科学合理地进行学籍管理。
第十三条学籍管理应当严格按照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和学籍管理规定,保证学生正常学习进度,防止出现学业滞后和辍学现象。
第十四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审核学生的各类证明材料,确保学籍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教育教学管理部门,及时反馈学生学习情况和问题,提供帮助和支持。
第十六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学生学籍进行审核和调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有效性。
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专学生学籍的管理,规范中专学生的行为和学习,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证中专学生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本中专就读的学生,包括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是中专学生的合法身份标识,确认学生的学习情况和成绩记录,是学生义务教育阶段的重要证明。
第四条学生学籍由中专学校负责管理,学生本人和其家长(或监护人)有义务和责任维护和使用学生学籍。
第五条学生学籍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历信息、成绩信息、奖惩信息等内容。
第六条学生学籍信息应保密,未经本人或其家长(或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透露或泄露给第三方。
第七条学生学籍管理应建立健全规范的制度和流程,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完整和及时更新。
第二章学籍管理的基本原则第八条学籍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有歧视性对待任何学生。
第九条学籍管理应坚持依法办学原则,遵守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规定。
第十条学籍管理应注重质量导向,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一条学籍管理应充分尊重学生个人隐私权和信息安全,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学籍管理应便于学校和教师了解学生的学习状况,及时提供必要的教育和帮助。
第十三条学生有权知悉自己的学籍信息,并参与对学籍管理规定的建设和监督。
第三章学籍管理的主要内容第十四条学籍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学生报名和注册管理: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报名和注册,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信息。
(二)学生档案管理:学校应建立学生档案,并负责档案的保存、归档和更新。
(三)学生考勤管理:学生应按时参加课堂教学活动,学校应对学生的出勤情况进行统计和记录。
(四)学生学业管理:学校应对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确保学生达到规定的学业要求。
(五)学生奖惩管理:学校应根据学生在学习和行为方面的表现,给予相应的奖励或惩罚,并及时记录和通知学生及其家长。
(六)学生转学和退学管理:学生如需转学或退学,应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中职学籍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中职学籍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校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包括学生入学、转学、休学、复学、毕业、结业等事项的处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学生按照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后,应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生办理入学手续时,须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明等有关证件,并按照学校要求进行照片采集、填写相关表格等。
第六条学校对已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进行学籍注册,为学生建立学籍档案。
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基本信息、招生录取信息、成绩记录、德育评价等。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七条学生因家庭住址迁移、身体原因等确需转学的,须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转出。
第八条学生请假期间,学校视请假时间长短,可保留其学籍。
请假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学生需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第九条学生复学时,学校根据其实际学历程度,并结合学生意愿,安排至相应年级就读。
第四章毕业与结业第十条学生修完学校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可申请毕业。
第十一条学生毕业论文答辩合格,学校审核通过,发给毕业证书。
第十二条学生未修完课程或成绩不合格,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章学籍管理第十三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籍管理系统,确保学籍信息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学校对学籍信息进行定期审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学校加强对学籍管理的监督,严格执行学籍变动规定,严禁擅自扩大招生范围、超计划招生。
第六章罚则第十六条学生违反本规章制度,学校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十七条教职工违反本规章制度,学校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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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
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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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创造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职教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对象为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的学生;
第二条中等职业学校按照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学校可取消其入学资格。
可按学校规定的时间报到注册。
第三条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学校应在二个月内按照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包括入学资格,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按有关规定自行处理。
学校应在三个月内将取得学籍的学生名册报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凡按专业大类招收的学生,新生入学后可不按专业方向注册。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且逾期两周不注册者,由学校进行处理。
第二章成绩考核
第六条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
操行方面,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考察评定;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
考核成绩应按学期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七条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每学期考试和考查的科目由各校根据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考核方式、考试题目由各校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
第八条操行评定分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操行评定每学期或每学年进行一次,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
操行评定不合格者,学校可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九条实操训练、课程设计、综合实验、实习等和结合专业的生产劳动均应进行考核。
第三章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条学生转学、转专业均应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
其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1、转专业,由学校审核批准。
2、转入其它学校者,须经原学校及转入学校同意,同一地区的,报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省内跨市的,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跨省的,须报两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接受普通高中或其它同层次学校转入的学生。
第四章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十二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准予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1、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
2、请假超过该学期三分之一(包括理论教学、实习和生产劳动时间)者;
3、学参加社会创业、就业实践活动者。
第十三条学生休学,每次以一学期为期,休学学生的学籍保留。
第十四条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学年或学期开学前一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个年级学习。
因病休学的学生,在复学时,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复查能坚持正常学习者,方可复学。
第十五条自愿要求退学者,学校可准其退学。
第五章纪律与考勤、奖励与处分
第十六条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尊敬师长,勤奋好学,团结同学,讲究卫生、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
第十七条学生不得抽烟酗酒、赌博、打架斗殴,凡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适当处分。
第十八条学校应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学生上课、实验、实习、设计、劳动和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等,均应进行考勤。
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
凡未请假或超假者,均以旷课论处。
对旷课学生应令其检查,并根据其旷课的节数、情节和认错态度进行批评教育及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九条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着进步表现的,可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可开除学籍。
第六章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条具有学籍、思想品德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习和毕业设计),经考核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并由学校发给经所在地教育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未经验印的毕业证书一律无效。
第二十一条毕业时,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含实践教学)未达到留级规定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可在二年内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参加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前因操行总评不合格或受处分未撤销者,作结业处理,一年后经由用人单位或所在地区作出鉴定,达到合格者或可撤销处分者,换发毕业证书。
凡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后又取得毕业证书者,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
第二十二条对具备学籍、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可发给学生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二十三条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基本学制为三年或四年,以三年为主。
学生可提前或推迟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一年,推迟毕业一般不超过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