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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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职学子的学籍管理条例

中职学子的学籍管理条例

中职学子的学籍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职学子的学籍管理,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中职学校)对在校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中职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学生实行科学、规范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学籍建立与变动第四条学生应当按照招生规定,通过考试或其他方式,取得中职学校学籍。

第五条中职学校应当为学生建立完整的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学习成绩、德育表现、实习实训情况等。

第六条学生学籍的变动,包括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学生转学应当符合转入学校的招生条件和专业要求,经转入学校同意,由原学校办理转学手续。

第八条学生休学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九条学生复学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恢复学籍。

第十条学生退学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章学籍监督与考核第十一条中职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籍监督制度,对学生学籍实行常态化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定期对学生的学习成绩、德育表现、实习实训情况进行考核,对不合格的学生,应当给予警示或退学处理。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对学生实行奖励与处分制度,对表现优秀的学生给予奖励,对违反学校规定的学生给予处分。

第四章学籍信息管理第十四条中职学校应当使用全国中等职业教育学籍管理系统,对学生的学籍信息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保证学籍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篡改、删除学生学籍信息。

第十六条学生有权查询、更正自己的学籍信息,对学籍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十八条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学生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职学籍管理规章制度最新

中职学籍管理规章制度最新

中职学籍管理规章制度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职学生的学籍管理,规范学生在校期间的行为规范,促进学生全面成长,提高学校办学质量,根据教育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中职学籍管理是指对中职学生的入学、在校学习、考核评价、奖惩等环节进行规范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中职学籍管理应以学生成长为本,服务学生成长,促进学生综合素质提高,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创新精神。

第四条中职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对学生实行平等待遇,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条中职学籍管理应弘扬中职学校的校风、学风,培养学生爱校、尊师、乐学、守纪、重义的优良品质。

第二章入学管理第六条中职学生入学应符合国家招生政策规定,接受所在学校的考试选拔。

第七条中职学生入学应提交真实、完整的个人资料,并接受学校的审核。

第八条中职学生应接受学校的新生入学教育,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熟悉学校的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

第九条中职学生家长应积极配合学校的入学管理工作,确保学生的入学手续齐全。

第十条中职学生应按时报到注册,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道须提前请假。

第三章学业管理第十一条中职学生应认真学习,按时听课,完成教师布置的各项学习任务。

第十二条中职学生应尊敬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不得擅自离开教室,不得在课堂上睡觉、玩手机等影响学习的行为。

第十三条中职学生应保持课堂纪律,不得传抄、传播不良信息,不得干扰教学秩序。

第十四条中职学生应完成学校规定的考试和测验,不得舞弊作弊,否则将受到学校规定的处罚。

第十五条中职学生应按时完成学校规定的实习任务,不得迟到早退、擅自外出,否则将受到学校规定的处罚。

第四章奖惩管理第十六条中职学生表现突出、品学兼优者,学校可给予奖学金、荣誉称号等奖励。

第十七条中职学生 misconduct 或违法犯规者,学校将给予警告、严重者可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中职学生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如因违反规定,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2024年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专学生的学籍管理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等职业学校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是指以培养具备一定中等职业教育水平和职业能力的劳动者为目标,提供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的学校。

第四条学生学籍是指学生在中等职业学校就读期间形成的、记录了学生基本信息、学习情况、考试成绩等内容的学籍档案。

第二章学籍管理基本原则第五条学籍管理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学生的权益,激发学生发展潜能。

第六条学籍管理应注重综合素质评价和学生发展,鼓励学生全面发展,促进学生个性特长的培养。

第七条学籍管理应注重个性化发展,因材施教,为学生提供合适的学习和发展环境。

第八条学籍管理应与学生德育工作相结合,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社会公民意识。

第九条学籍管理应与家庭教育相结合,形成学校、家庭、社会共同育人的良好机制。

第三章学生入学管理第十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招生管理制度,确保招生程序的公正、公开、透明。

第十一条学校应依据国家招生计划和学校教学资源,合理控制招生规模,确保办学质量。

第十二条学校招生时应公布招生政策、录取办法和报名要求等信息,并及时与考生及家长进行沟通。

第十三条学校应对报名考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通过面试、体育测试、技能测试等方式进行综合考评。

第十四条学校应及时公布招生结果,并根据考生志愿和成绩进行分班安排。

第十五条学校应制定入学体检制度,对新生进行体格、健康等检查,确保学生的身体健康。

第十六条学校应组织对新生进行适应性培训,帮助学生适应学校生活和学习。

第四章学生学籍管理第十七条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档案,记录学生的基本信息、家庭背景、学习成绩、奖惩情况等内容。

第十八条学校应定期更新学生学籍档案,并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十九条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学籍管理制度,明确学生学籍管理的主体责任和工作流程。

(完整版)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办法

(完整版)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

国家、省(区、市)、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的责任。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五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1.基本信息;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条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包括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注销、复学、死亡的学生等情况)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

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如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当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限非应届初中毕业生);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

中职学籍管理制度

中职学籍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中职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职业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职学校全日制、非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中职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规范运作;(二)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三)以人为本、注重实效;(四)与教育教学、人才培养相结合。

二、入学与注册第四条中职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由学校发给新生录取通知书。

第五条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要求的有关证件(材料),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条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提前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超过两周,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

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两周内对学生进行体检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备案,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复查证实患有疾病经医院证明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办理休学手续回家治疗,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病愈后于下学年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含县级,以下同)医院康复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者,准予复学;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新生报到后,学校编制《新生注册备案登记表》,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学籍管理第十条学生学籍自入学之日起正式建立,学籍管理期限为在校学习期间。

第十一条学生学籍管理内容包括:(一)学生基本信息管理;(二)学生学籍变动管理;(三)学生学业成绩管理;(四)学生奖惩管理;(五)学生毕业资格审核。

第十二条学生基本信息管理:(一)学生入学时,学校应核实其身份信息,并登记在《学生基本信息登记表》上;(二)学生学籍变动时,学校应及时更新《学生基本信息登记表》。

第十三条学生学籍变动管理:(一)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开除学籍等学籍变动,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规定办理手续;(二)学生学籍变动后,学校应及时更新《学生学籍变动登记表》。

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

采取“3+2”分段五年制及五年一贯制培养模式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省、市、学校逐级管理,分级负责,省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职能。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应往届初(高)中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复转军人、在职企事业员工和进城务工人员也可凭初中以上毕业证书免试录取。

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五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1.基本信息;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条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包括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注销、复学、死亡的学生等情况)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

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如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组织学生进行体检,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当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学校应将新生基本信息及时上报,输入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办理电子注册手续。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五章成绩考核第二十一条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参加教学活动。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公共基础课程教学应当达到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专业技能课程教学应当达到相应专业全日制的教学要求。

第二十二条学校按照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和要求组织考试、考查。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的专业能力评价可以视其工作经历、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情况,折算相应学分或免于相关专业技能课程考试、考查。

第二十三条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学校审批后,可以参加高一年级的课程考核,合格者可以获得相应的成绩或学分。

第二十四条学生所学课程考试、考查不合格,学校应当提供补考机会,补考次数和时间由学校确定。

学生缓考、留级由学校规定。

学校应当及时将留级学生情况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考试、考查和学生思想品德评价结果,学校应当及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六章工学交替与顶岗实习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文件规定组织学生顶岗实习。

实施工学交替的学校应当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学生顶岗实习和工学交替阶段结束后,应当由企业和学校共同完成学生实习鉴定。

学校应当将学生实习单位、岗位、鉴定结果等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八条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有与所学专业相关工作经历的,学校可以视情况减少顶岗实习时间或免除顶岗实习。

第七章奖励与处分第二十九条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生奖励分为国家、省、市、县、校等层次,奖项包括单项奖和综合奖,具体办法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分别制定。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应当予以公示。

第三十条学校对于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以视其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学校做出开除学籍决定,应当报教育主管部门核准。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改正进步的,应当撤销其处分。

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培养德、智、体全面开展的社会主义建设中级技能人才,严格学籍管理,特制定本学籍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区技工学校长期班在省劳动厅注册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凡经批准正式录取的新生,须在规定日期内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方取得我校学籍。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后两周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经复查如发现有不符合招生规定者,应取消入学资格;第五条已注册的新生均须填写有关的表格,并进行统一编号,建立学生档案,学生档案由学校负责管理,学生毕业、结业或中途退学时,移交学生所在单位归档。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按学校规定的日期报到注册、交费,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那么以旷课论,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在籍学生,一律不予更改姓名。

第三章成绩考核记载方法第八条学生按指导性教学方案所修读的课程不管是必修课还是选修课,学习结束后必须参加考试(考查)。

考试(考查)及格以上者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试(考查)不及格者不取得学分。

第九条考试(考查)方式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特点提出,经教务科审定,可采用闭卷、笔试、开卷考试、口试或口笔试综合方式进行。

第十条学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参加考试。

第十一条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办理缓考手续,经教务科批准后,方可缓考。

缓考的时间与正常补考同时进行,成绩按正常考试记载。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办理两次缓考,超过两次按缺考处理。

第十二条考试期间未经批准而不参加考试视为缺考,缺考课程成绩记为0分,不予安排补考。

学生在校期间有二次缺考者,作退学处理。

第十三条学生每学期考试(考查)不及格的课程,开学后安排一次补考,补考卷面成绩在规定合格线以上的只定为合格。

补考时间由学校教务科统一组织安排。

第十四条学期末考试(补考)评定的成绩,由任课教师负责填写一式二份成绩报告单并签名,并于该课程考试结束后一周内连同试卷及标准答案交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黉舍学生学籍治理划定【1 】为了规范和增强中等职业黉舍学生学籍治理,创造优越的教导教授教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周全成长,根据《教导法》.《职教法》等有关司法,联合我校现实,制订本划定.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中等职业黉舍招生对象为初中毕业生或具有一致学历的学生;第二条中等职业黉舍按照市教导行政部分有关划定登科的新生,须持有关证件,按划定日期到黉舍筹划入学手续.因故不克不及如期报到,须凭有关证实,向黉舍申请延期报到,无合法来由过期不报到者,黉舍可撤消其入学资历.可按黉舍划定的时光报到注册.第三条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黉舍应在二个月内按照有关招生划定进行复查,复查包含入学资历,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黉舍按有关划定自行处理.黉舍应在三个月内将取得学籍的学生名册报省(市)教导行政部分存案.第四条凡按专业大类招收的学生,新生入学后可不按专业偏向注册.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划定日期到黉舍筹划注册手续.因故不克不及如期注册者.必须实行告假手续,未经告假且过期两周不注册者,由黉舍进行处理.第二章成绩考察第六条成绩考察包含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操行方面,对学生的思惟品格.组织规律等方面进行考察评定;学业方面,按照教授教养筹划的划定,考察学生的进修成绩.考察成绩应按学期记入学生本身档案.第七条学生学业成绩的考察分为测验和考察两种.每学期测验和考察的科目由各校根据教授教养筹划的划定履行,考察方法.测验标题由各校根据教授教养大纲的请求肯定.第八条操行评定分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操行评定每学期或每学年进行一次,毕业时进行周全判定.操行评定不合格者,黉舍可视其情节赐与响应的处分.第九条实操练习.课程设计.分解试验.练习等和联合专业的临盆劳动均应进行考察.第三章转学与转专业第十条学生转学.转专业均应由本身向黉舍提出申请.厥后按下列划定筹划:1.转专业,由黉舍审核赞成.2.转入其它黉舍者,须经原黉舍及转入黉舍赞成,统一地区的,报黉舍所属教导行政部分赞成;省内跨市的,报省教导行政部分赞成;跨省的,须报两省教导行政部分赞成.第十一条中等职业黉舍可以接收通俗高中或其它同层次黉舍转入的学生.第四章休学.复学与退学第十二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经黉舍赞成可准予休学,并发给休学证实:1.因病或其它特别原因不克不及持续进修者;2.告假超出该学期三分之一(包含理论教授教养.练习和临盆劳动时光)者;3.学介入社会创业.就业实践运动者.第十三条学生休学,每次以一学期为期,休学学生的学籍保存.第十四条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学年或学期开学前一个月向黉舍申请复学,经黉舍审查赞成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个年级进修.因病休学的学生,在复学时,必须持县级以上病院的健康证实,并经黉舍复查能保持正常进修者,方可复学.第十五条自愿请求退学者,黉舍可准其退学.第五章规律与考勤.嘉奖与处分第十六条学生应严厉遵照国度的司法法令和黉舍的各类规章制,尊重师长,勤恳勤学,联结同窗,讲求卫生.关怀集体.爱护公物,讲求文明礼貌,遵照社会公德.第十七条学生不得抽烟酗酒.赌钱.打架斗殴,凡有违背者,视情节轻重,赐与批驳教导和恰当处分.第十八条黉舍应树立严厉的考勤轨制,学生上课.试验.练习.设计.劳动和介入黉舍组织的集体运动等,均应进行考勤.因故不克不及介入者,必须告假.凡未告假或超假者,均以缺课论处.对缺课学生应令其检讨,并根据其缺课的节数.情节和认错立场进行批驳教导及赐与响应的处分. 第十九条留校不雅察以一年为期.受留校不雅察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明显提高表示的,可解除其留校不雅察处分;经教导不改者,可解雇学籍.第六章毕业与毕业第二十条具有学籍.思惟品格合格,学完教授教养筹划划定的全体课程(包含练习和毕业设计),经考察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并由黉舍发给经地点地教导部分验印的毕业证书,未经验印的毕业证书一律无效.第二十一条毕业时,经补考后不合格课程(含实践教授教养)未达到留级划定者,按毕业处剃头给毕业证书.毕业后,可在二年内按黉舍划定的时光介入补考一次,补考绩绩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前因操行总评不合格或受处分未撤消者,作毕业处理,一年后经由用人单位或地点地区作出判定,达到合格者或可撤消处分者,换发毕业证书.凡毕业时作毕业处理,后又取得毕业证书者,毕业时光自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第二十二条对具备学籍.未完成教授教养筹划划定的课程而半途退学的学生,黉舍可发给学生写实性进修证实.第二十三条中等职业学历教导根本学制为三年或四年,以三年为主.学生可提前或推迟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出一年,推迟毕业一般不超出三年.。

中职学子的学籍管理条例

中职学子的学籍管理条例

中职学子的学籍管理条例第一条学籍管理的目的和原则1. 中职学子的学籍管理旨在规范学生的学籍信息,并确保学生的学籍权益得到保障。

2. 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捷的原则,保证学生的学籍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条学籍管理的范围1. 学籍管理适用于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

2. 学籍管理包括学生的入学、转学、休学、退学、毕业和学籍档案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1. 学校是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学籍管理机构和人员,并确保其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素质。

2. 学生和家长也是学籍管理的参与主体,应按照学校的规定提供相关信息并积极配合学籍管理工作。

第四条学籍管理的程序和要求1. 学生入学时,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并按照学校的规定进行报名和录取手续。

2. 学生转学时,应提供转学证明,并经学校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3. 学生休学时,应提出休学申请,并按照学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4. 学生退学时,应提出退学申请,并按照学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5. 学生毕业时,应符合学校规定的毕业条件,并经学校审核确认后颁发毕业证书。

6. 学籍档案应妥善保管,确保学生的学籍信息安全可靠。

第五条学籍管理的监督与评估1. 学校应建立学籍管理的监督机制,定期对学籍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并及时改进和完善管理措施。

2. 学生和家长可以通过投诉、建议等方式参与学籍管理的监督和评估工作。

第六条学籍管理的法律责任1. 学校和学生、家长应依法履行学籍管理的义务,确保学籍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学校和学生、家长如有违反学籍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附则1.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其他与本条例相抵触的规定,均无效。

以上为中职学子的学籍管理条例。

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2010-12-26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省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维护中等职业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高职院校中职部,不含技工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

五年制高职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明确专门工作人员,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

省、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责任。

第二章专业设置管理第四条从2010年秋季开始,全省中等职业学校统一使用教育部颁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以下简称《目录》)。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目录》内的专业,必须有准确的办学定位和详实的教学计划,具有开办该专业必需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拥有能够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的专业课教师和实习实训指导教师,并由市州教育局负责管理。

第五条省教育厅将定期颁布省级专业目录。

中等职业学校可自主开设省级专业,开设条件同《目录》内专业。

除医药卫生类、教育类、司法服务类专业外,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办学条件开设《目录》外的新专业。

中等职业学校新设《目录》外专业,必须进行广泛的市场调研,明晰新设专业岗位和岗位群指向,作出科学的岗位技能性人才需求预测,形成新设该专业的可行性报告,报市州教育局审核。

市州教育局要认真审核学校新设专业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可行性。

新设专业必须遵循科学规律,有明确的就业岗位和就业岗位群,专业名称与教学内容相符,专业名称与办学层次、专业类别相符。

中职学校的学籍管理制度

中职学校的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障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在籍学生,包括全日制、非全日制等不同学习形式的学生。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学籍登记与注册第四条学生入学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学籍注册手续,领取学籍卡。

第五条学生学籍卡应当包括以下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入学时间、学号、专业、班级、联系电话等。

第六条学生学籍卡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及时向学校申请补办。

第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学籍卡、成绩单、获奖证书等。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八条学生因故需要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学生转学,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条学生休学,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一条学生复学,应当在休学期满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办理复学手续。

第十二条学生退学,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章学籍管理职责第十三条学校设立学籍管理办公室,负责学籍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学籍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学生学籍的登记、注册、变动等手续的办理;(二)负责学生学籍档案的建立、保管和归档;(三)负责学生学籍信息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四)负责处理学生学籍管理中的问题。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学校学籍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职业中专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职业中专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中专学校的管理,规范学籍管理,保障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职业中专学校全体学生。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学籍注册与保留第四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内为其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五条学籍注册条件:(一)持有初中及以上学历毕业证书或同等学力证明;(二)身体健康,符合学校规定的体检标准;(三)品行端正,无不良记录。

第六条学生学籍保留:(一)因病休学,经学校批准,保留学籍一年,最多保留两次;(二)因故休学,经学校批准,保留学籍一年,最多保留两次;(三)因其他特殊原因休学,经学校批准,保留学籍,具体保留时间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学籍变更第七条学生学籍变更:(一)转学:学生因故需要转学,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转学;(二)休学:学生因故需要休学,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休学;(三)复学:学生休学期满后,需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复学。

第八条学生学籍变更手续:(一)学生提出书面申请;(二)学校审核学生申请材料;(三)学校审批并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第四章学籍注销第九条学生学籍注销:(一)毕业:学生完成规定学业,取得毕业证书,学校注销其学籍;(二)退学:学生因故退学,学校注销其学籍;(三)开除:学生违反学校规定,经学校决定开除学籍。

第十条学生学籍注销手续:(一)学生提出书面申请;(二)学校审核学生申请材料;(三)学校审批并办理学籍注销手续。

第五章学籍管理责任第十一条学校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二)负责学生学籍注册、变更、注销等手续的办理;(三)对学生学籍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四)定期对学生学籍情况进行检查、统计和汇总。

第十二条教师应当遵守学籍管理制度,认真履行学籍管理职责,对学生学籍情况进行监督。

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2010-12-26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省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维护中等职业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高职院校中职部,不含技工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

五年制高职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明确专门工作人员,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

省、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责任。

第二章专业设置管理第四条从2010年秋季开始,全省中等职业学校统一使用教育部颁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以下简称《目录》)。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目录》内的专业,必须有准确的办学定位和详实的教学计划,具有开办该专业必需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拥有能够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的专业课教师和实习实训指导教师,并由市州教育局负责管理。

第五条省教育厅将定期颁布省级专业目录。

中等职业学校可自主开设省级专业,开设条件同《目录》内专业。

除医药卫生类、教育类、司法服务类专业外,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办学条件开设《目录》外的新专业。

中等职业学校新设《目录》外专业,必须进行广泛的市场调研,明晰新设专业岗位和岗位群指向,作出科学的岗位技能性人才需求预测,形成新设该专业的可行性报告,报市州教育局审核。

市州教育局要认真审核学校新设专业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可行性。

新设专业必须遵循科学规律,有明确的就业岗位和就业岗位群,专业名称与教学内容相符,专业名称与办学层次、专业类别相符。

中职学子的学籍管理条例

中职学子的学籍管理条例

中职学子的学籍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籍管理的目的和原则1. 学籍管理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中职学生的学籍信息,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公平和学校教育质量的提升。

2. 学籍管理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便捷的原则,确保学生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二条学籍管理的范围1. 学籍管理适用于所有在中职学校就读的学生。

2. 学籍管理包括学生信息登记、学籍档案管理、学籍变更处理等内容。

第二章学生信息登记第三条学生信息的登记1. 学生入学时,学校应要求学生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

2. 学校应将学生信息及时录入学籍系统,并进行核验和备份,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学生信息的更新1. 学生信息有变动的,学生应及时向学校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信息变更申请表。

2. 学校应及时更新学生信息,并在学籍系统中进行相应记录。

第三章学籍档案管理第五条学籍档案的建立1. 学校应为每个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包括学生的个人信息、入学材料、成绩单、奖惩记录等。

2. 学籍档案应存放在专门的档案室中,确保档案的安全和保密性。

第六条学籍档案的管理1. 学校应指定专人负责学籍档案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查询性。

2. 学籍档案的借阅需经学生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同意,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四章学籍变更处理第七条学籍变更的种类1. 学籍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变更、转学、休学、退学等。

2. 学校应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第八条学籍变更的程序1. 学生申请学籍变更时,应填写相应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学校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查、审核学生的申请,并及时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第五章附则第九条学籍管理的监督1. 学籍管理应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2. 学生及其家长也有权对学籍管理提出投诉和意见,并要求学校及时处理。

第十条学籍管理条例的修改1. 对学籍管理条例的修改,应经学校行政部门审议、校长批准,并依法公布。

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

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

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专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提高学生学习、管理和服务水平,切实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籍管理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生获得优质的教育资源,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由学校负责,各学院、系部及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共同参与。

第四条学籍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尊重学生的个人尊严和隐私权。

第五条学籍管理工作应与学生日常管理、教学管理、奖惩管理、就业指导等工作相结合,形成综合管理机制。

第六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依法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规定,按照学校的规章制度进行。

第七条学生学籍管理应建立健全学生档案和学籍管理信息系统,确保学生信息的准确、有效和安全。

第八条学生有义务正确、及时提供个人信息,学校有义务保证学生个人信息的保密。

第九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考核评价机制,及时对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完善。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十条学校应制定招生章程,公开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

学生应按照学校的招生要求参加招生考试或面试。

第十一条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应公开、公正、公平,严禁利用任何非法手段进行招生。

第十二条学生入学前应办理入学手续,包括填写报名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缴纳学费等。

第十三条学生入学后应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办理注册手续,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和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学生注册后,学校应及时发放学生证和学籍证明,学生应妥善保管。

第三章过程管理第十五条学生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学校提供证明材料,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学生应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按时参加各项教学活动,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第十七条学生应认真对待课程学习,参加各类考试和评估活动,取得合格的成绩。

第十八条学生有权向学校提出学习和教学方面的问题,学校应及时给予解答和指导。

第十九条学生发生违纪违规行为时,学校应依法进行相应处理,保护学生学习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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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

国家、省(区、市)、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的责任。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五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1.基本信息;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条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包括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注销、复学、死亡的学生等情况)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

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如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当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限非应届初中毕业生);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

第十条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当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

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十一条东部、中部和西部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注册及学籍管理由学生当前就读学校按学校所在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重复注册学籍。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

第三章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第十二条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3年为主;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1年为主。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的修业年限,初中毕业起点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学习时间原则上为3至6年;高中毕业起点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学习时间原则上为1至3年。

第十三条学校对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允许其在基本学制的基础上提前或推迟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1年,推迟毕业一般不超过3年。

第四章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第十四条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注销、复学及退学。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转专业或休学。

第十五条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

转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再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

对跨省转学的学生,由转入、转出学校分别报所在市级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在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未满一学期的,不予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转学;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普通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但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年半。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1.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就业或长远发展;2.学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可以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3.学生留级或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

已经享受免学费政策的涉农专业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专业,特殊情况应当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跨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二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

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十七条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生因病必须休学,应当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

学生休学期限、次数由学校规定。

因依法服兵役而休学,休学期限与其服役期限相当。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十八条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办理退学手续。

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当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做退学处理: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2.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3.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4.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

第十九条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应当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教育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已注册学生(含注册毕业学生)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

对信息变更,应当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学校修改后及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成绩考核第二十一条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参加教学活动。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公共基础课程教学应当达到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专业技能课程教学应当达到相应专业全日制的教学要求。

第二十二条学校按照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和要求组织考试、考查。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的专业能力评价可以视其工作经历、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情况,折算相应学分或免于相关专业技能课程考试、考查。

第二十三条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学校审批后,可以参加高一年级的课程考核,合格者可以获得相应的成绩或学分。

第二十四条学生所学课程考试、考查不合格,学校应当提供补考机会,补考次数和时间由学校确定。

学生缓考、留级由学校规定。

学校应当及时将留级学生情况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考试、考查和学生思想品德评价结果,学校应当及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六章工学交替与顶岗实习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文件规定组织学生顶岗实习。

实施工学交替的学校应当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学生顶岗实习和工学交替阶段结束后,应当由企业和学校共同完成学生实习鉴定。

学校应当将学生实习单位、岗位、鉴定结果等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八条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有与所学专业相关工作经历的,学校可以视情况减少顶岗实习时间或免除顶岗实习。

第七章奖励与处分第二十九条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生奖励分为国家、省、市、县、校等层次,奖项包括单项奖和综合奖,具体办法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分别制定。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应当予以公示。

第三十条学校对于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以视其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学校做出开除学籍决定,应当报教育主管部门核准。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改正进步的,应当撤销其处分。

第三十一条学生受到校级及以上奖励或处分,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学生或其监护人。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生申诉的程序与机构,受理并处理学生对处分不服提出的申诉。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答复。

第三十二条对学生的奖励、记过及以上处分有关资料应当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对学生的处分撤销后,学校应当将原处分决定和有关资料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移出。

第八章毕业与结业第三十三条学生达到以下要求,准予毕业:1.思想品德评价合格;2.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3.顶岗习或工学交替实习鉴定合格。

第三十四条学生如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达到毕业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以在学制规定年限内提前毕业。

第三十五条毕业证书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并监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学校颁发。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毕业证书应当注明学习形式和修业时间。

第兰十六条对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考核成绩(含实习)仍有不及格且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思想品德评价不合格者,以及实行学分制的学校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对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发给学生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八条毕业证书遗失可以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出具学历证明书,补办学历证明书所需证明材料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九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运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填报、更新学生学籍信息。

第四十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需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教育部发布的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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