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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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职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

中职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

中职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职学生的学籍管理,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对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包括招生、注册、课程学习、考核、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等各个环节。

第二章招生与注册第三条招生工作应按照教育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确保招生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

学校应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招生计划进行招生。

第四条学生应在收到录取通知书后,按照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新生注册应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明等材料。

第五条学校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为学生办理注册手续,并将注册情况报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生注册后,方可参加本学期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章课程学习与考核第六条学生应按照学校制定的教学计划参加课程学习,完成规定的学分。

课程学习包括理论教学、实验教学、实习实训等环节。

第七条课程考核分为过程性考核和终结性考核。

过程性考核主要包括课堂表现、作业完成情况等,终结性考核主要包括期末考试、实践操作考核等。

第八条学生课程考核成绩分为合格、不合格。

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应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应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第九条学生如需转专业,应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照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继续学习。

第十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应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经批准后,学生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一条学生休学期满后,应按时复学。

复学手续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学生如遇特殊情况需要退学的,应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退学手续。

第五章毕业与资格认证第十三条学生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修满学分,考核合格,准予毕业。

第十四条学校应为学生发放毕业证书,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毕业证书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

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确保中等职业学校的培养规格,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从严治校,优化办学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等全方面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中专、社会力量举办的中专等各级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或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

对因患有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入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

复查结束后,学校应及时将取得学籍的学生名册报省或设区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凡属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均应取消学籍,退回原地区或原单位。

情节恶劣者,还应报请有关部门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第六条在新生健康复查中,如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由指定医疗单位诊断,在短期内可以治愈者,经学校批准,可以回家疗养,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疗养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原为职工者,按原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下学年开学前,经县级以上医院和学校健康复查确已病愈者,应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者和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取消新生的入学资格,由学校校长办公会确定,并报省或设区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已注册的新生由学校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学籍档案内容包括报名登记表、学籍卡、成绩记分册等材料,各类材料应由有关人员和部门签字或盖章。

学籍档案由学校专人管理。

学生(员)毕(结)业离校时,除将毕业生登记表和有关材料交学生(员)所在单位或人事部门外,其余学籍档案均由学校归档,长期保存。

中职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政策

中职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政策

中职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政策一、总则第一条本政策旨在规范中职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提高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中职学校)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

第三条中职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保障学生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

二、学籍建立第四条学生须按照招生规定,通过考试或其他方式被中职学校录取,并办理入学手续后,建立学籍。

第五条中职学校应在学生入学后30日内,将新生学籍信息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学籍变动第六条学生因转学、休学、复学等原因导致学籍变动的,需向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学生转学应遵循同类学校互转的原则,转学原因需正当,且转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八条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得参加正常教学活动。

休学期满后,需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批准后,恢复学籍。

四、学籍终止第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终止其学籍:1. 完成规定学习年限,且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的;2. 因故不能继续学习的;3. 自愿退学的;4. 开除学籍的。

第十条学生终止学籍后,学校应在30日内将学籍终止情况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纪律与处罚第十一条学生有违反校规、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学生对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可以提出申诉。

学校应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公正、公平地处理学生申诉。

六、附则第十三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本政策的解释权归教育行政部门。

---以上是中职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政策的基本内容,各校应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相关管理规定,确保政策的贯彻执行。

河北省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河北省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河北省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2010〕7号)、《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办法(试行)》(教职成〔2014〕12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冀教职成〔2010〕22号)、《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冀教职成〔2011〕1号)等文件要求,为了使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更加规范化、网络化、制度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电子注册管理。

“3+2”、“3+4”职业教育学生中专段学籍和高职高专院校招收初中毕业生起点五年一贯制前三年学籍电子注册管理,依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需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学生系统)为每名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

学籍电子档案和学籍纸质档案基本信息保持一致。

学生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按照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则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对艺术类和体育类等特殊专业的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已采集学生信息的,中职学籍接续时仍沿用其已有的学籍号;在义务教育阶段未采集学生信息或其他原因没有学籍号的,学生系统将按照编码规则生成学籍号。

第四条学生系统建设、维护、使用实行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负责的分级管理制度。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学生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实时交换与更新;具体负责直属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工作。

设区市(直管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本市(直管县)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使用学生系统做好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直属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冀教职成〔2011〕1号)精神,负责省属民办学校学籍电子注册及管理工作。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黉舍学生学籍治理划定【1 】为了规范和增强中等职业黉舍学生学籍治理,创造优越的教导教授教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周全成长,根据《教导法》.《职教法》等有关司法,联合我校现实,制订本划定.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中等职业黉舍招生对象为初中毕业生或具有一致学历的学生;第二条中等职业黉舍按照市教导行政部分有关划定登科的新生,须持有关证件,按划定日期到黉舍筹划入学手续.因故不克不及如期报到,须凭有关证实,向黉舍申请延期报到,无合法来由过期不报到者,黉舍可撤消其入学资历.可按黉舍划定的时光报到注册.第三条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黉舍应在二个月内按照有关招生划定进行复查,复查包含入学资历,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黉舍按有关划定自行处理.黉舍应在三个月内将取得学籍的学生名册报省(市)教导行政部分存案.第四条凡按专业大类招收的学生,新生入学后可不按专业偏向注册.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划定日期到黉舍筹划注册手续.因故不克不及如期注册者.必须实行告假手续,未经告假且过期两周不注册者,由黉舍进行处理.第二章成绩考察第六条成绩考察包含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操行方面,对学生的思惟品格.组织规律等方面进行考察评定;学业方面,按照教授教养筹划的划定,考察学生的进修成绩.考察成绩应按学期记入学生本身档案.第七条学生学业成绩的考察分为测验和考察两种.每学期测验和考察的科目由各校根据教授教养筹划的划定履行,考察方法.测验标题由各校根据教授教养大纲的请求肯定.第八条操行评定分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操行评定每学期或每学年进行一次,毕业时进行周全判定.操行评定不合格者,黉舍可视其情节赐与响应的处分.第九条实操练习.课程设计.分解试验.练习等和联合专业的临盆劳动均应进行考察.第三章转学与转专业第十条学生转学.转专业均应由本身向黉舍提出申请.厥后按下列划定筹划:1.转专业,由黉舍审核赞成.2.转入其它黉舍者,须经原黉舍及转入黉舍赞成,统一地区的,报黉舍所属教导行政部分赞成;省内跨市的,报省教导行政部分赞成;跨省的,须报两省教导行政部分赞成.第十一条中等职业黉舍可以接收通俗高中或其它同层次黉舍转入的学生.第四章休学.复学与退学第十二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经黉舍赞成可准予休学,并发给休学证实:1.因病或其它特别原因不克不及持续进修者;2.告假超出该学期三分之一(包含理论教授教养.练习和临盆劳动时光)者;3.学介入社会创业.就业实践运动者.第十三条学生休学,每次以一学期为期,休学学生的学籍保存.第十四条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学年或学期开学前一个月向黉舍申请复学,经黉舍审查赞成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个年级进修.因病休学的学生,在复学时,必须持县级以上病院的健康证实,并经黉舍复查能保持正常进修者,方可复学.第十五条自愿请求退学者,黉舍可准其退学.第五章规律与考勤.嘉奖与处分第十六条学生应严厉遵照国度的司法法令和黉舍的各类规章制,尊重师长,勤恳勤学,联结同窗,讲求卫生.关怀集体.爱护公物,讲求文明礼貌,遵照社会公德.第十七条学生不得抽烟酗酒.赌钱.打架斗殴,凡有违背者,视情节轻重,赐与批驳教导和恰当处分.第十八条黉舍应树立严厉的考勤轨制,学生上课.试验.练习.设计.劳动和介入黉舍组织的集体运动等,均应进行考勤.因故不克不及介入者,必须告假.凡未告假或超假者,均以缺课论处.对缺课学生应令其检讨,并根据其缺课的节数.情节和认错立场进行批驳教导及赐与响应的处分. 第十九条留校不雅察以一年为期.受留校不雅察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明显提高表示的,可解除其留校不雅察处分;经教导不改者,可解雇学籍.第六章毕业与毕业第二十条具有学籍.思惟品格合格,学完教授教养筹划划定的全体课程(包含练习和毕业设计),经考察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并由黉舍发给经地点地教导部分验印的毕业证书,未经验印的毕业证书一律无效.第二十一条毕业时,经补考后不合格课程(含实践教授教养)未达到留级划定者,按毕业处剃头给毕业证书.毕业后,可在二年内按黉舍划定的时光介入补考一次,补考绩绩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前因操行总评不合格或受处分未撤消者,作毕业处理,一年后经由用人单位或地点地区作出判定,达到合格者或可撤消处分者,换发毕业证书.凡毕业时作毕业处理,后又取得毕业证书者,毕业时光自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第二十二条对具备学籍.未完成教授教养筹划划定的课程而半途退学的学生,黉舍可发给学生写实性进修证实.第二十三条中等职业学历教导根本学制为三年或四年,以三年为主.学生可提前或推迟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出一年,推迟毕业一般不超出三年.。

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确保中等职业学校的培养规格,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从严治校,优化办学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等全方面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中专、社会力量举办的中专等各级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或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

对因患有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入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

复查结束后,学校应及时将取得学籍的学生名册报省或设区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凡属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均应取消学籍,退回原地区或原单位。

情节恶劣者,还应报请有关部门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第六条在新生健康复查中,如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由指定医疗单位诊断,在短期内可以治愈者,经学校批准,可以回家疗养,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疗养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原为职工者,按原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下学年开学前,经县级以上医院和学校健康复查确已病愈者,应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者和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取消新生的入学资格,由学校校长办公会确定,并报省或设区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已注册的新生由学校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学籍档案内容包括报名登记表、学籍卡、成绩记分册等材料,各类材料应由有关人员和部门签字或盖章。

学籍档案由学校专人管理。

学生(员)毕(结)业离校时,除将毕业生登记表和有关材料交学生(员)所在单位或人事部门外,其余学籍档案均由学校归档,长期保存。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制度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制度

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制度一、学籍管理规定(一)、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户口簿、学生档案和学校有关通知办理入学手续,并取得正式学籍。

(二)、教务处建立学生学籍档案,班主任负责组织学生填写。

包括学籍卡片、学生登记表和毕业生登记表等,教务处专人管理。

教务主任每学期至少检查一次学籍,主管副校长、校长每学年至少检查一次学籍。

(三)、学生因家长工作调动、家庭迁居或其它特殊原因可准予转学,转出、转入学生教务处要严格进行审查。

手续合格,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

(四)、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提出休学,必须呈交休学申请及医院等部门有关证明,教务处严格审查,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手续,填写休学登记表。

休学期限不超过一年,休学后一般不能提前复学。

复学后该生随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下一年级上课,推迟毕业一年。

(五)、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注销学籍。

1、新生无正当理由两周未入学或入学后一个月内因病停学一年内不能复课的;2、在籍学生一学年内旷课达100节的;3、在籍学生开学时逾期两周不报到的;4、休学期满,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的;5、有正当理由,家长和学生要求退学的(须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证件);6、因犯严重错误而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

二、学生考试管理规定(一)、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期中、期末考试,缺考该科成绩按0分计。

学科考试满分分值为100分和150分两种情况(春季高考科目为150分)。

科目学期总评成绩总分按100分计,平时、期中、期末成绩的比例为30:30:40。

(二)、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必须在考试前由本人与家长(或监护人)共同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不能参加考核,须开具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并经教学部批准后补考。

(三)、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学生或因事(病)请假经批准补考的学生,均应在下学期开学后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补考。

补考成绩达到合格以上者,均按60分计,并注明“补考”字样。

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新补考。

学生第二次补考由学校在毕业前安排。

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确保中等职业学校的培养规格,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从严治校,优化办学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等全方面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中专、社会力量举办的中专等各级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或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

对因患有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入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

复查结束后,学校应及时将取得学籍的学生名册报省或设区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凡属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均应取消学籍,退回原地区或原单位。

情节恶劣者,还应报请有关部门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第六条在新生健康复查中,如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由指定医疗单位诊断,在短期内可以治愈者,经学校批准,可以回家疗养,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疗养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原为职工者,按原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下学年开学前,经县级以上医院和学校健康复查确已病愈者,应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者和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取消新生的入学资格,由学校校长办公会确定,并报省或设区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已注册的新生由学校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学籍档案内容包括报名登记表、学籍卡、成绩记分册等材料,各类材料应由有关人员和部门签字或盖章。

学籍档案由学校专人管理。

学生(员)毕(结)业离校时,除将毕业生登记表和有关材料交学生(员)所在单位或人事部门外,其余学籍档案均由学校归档,长期保存。

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确保中等职业学校的培养规格,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从严治校,优化办学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等全方面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中专、社会力量举办的中专等各级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或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

对因患有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入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

复查结束后,学校应及时将取得学籍的学生名册报省或设区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凡属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均应取消学籍,退回原地区或原单位。

情节恶劣者,还应报请有关部门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第六条在新生健康复查中,如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由指定医疗单位诊断,在短期内可以治愈者,经学校批准,可以回家疗养,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疗养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原为职工者,按原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下学年开学前,经县级以上医院和学校健康复查确已病愈者,应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者和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取消新生的入学资格,由学校校长办公会确定,并报省或设区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已注册的新生由学校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学籍档案内容包括报名登记表、学籍卡、成绩记分册等材料,各类材料应由有关人员和部门签字或盖章。

学籍档案由学校专人管理。

学生(员)毕(结)业离校时,除将毕业生登记表和有关材料交学生(员)所在单位或人事部门外,其余学籍档案均由学校归档,长期保存。

河北省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实施细则

河北省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实施细则

河北省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1.学生学籍电子注册是指将学生的个人信息、学习情况、成绩和学业等相关信息录入电子系统进行管理,用于学生学籍管理和教学管理。

2.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是指通过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系统进行学生学籍管理的一项工作。

3.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适用于河北省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

4.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系统由省教育厅负责建设、管理和维护。

二、学生学籍信息录入1.学生学籍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入学信息、成绩信息、学业信息等。

2.学生学籍信息的录入应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负责,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学生学籍信息查询1.学生及其家长可以通过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系统查询学生学籍信息。

2.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系统应保证学生学籍信息的安全性和隐私性,严禁泄露学生个人信息。

3.学生对学籍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学校应及时处理并告知学生处理结果。

四、学生学籍信息变更1.学生学籍信息变更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入学信息、成绩信息、学业信息等的变动。

2.学生学籍信息变更应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并及时更新到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系统中。

3.学生个人基本信息的变更,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经过学校审核确认后方可变更。

五、学生学籍信息备份与恢复1.学生学籍信息应定期进行备份,确保信息的安全性。

2.学生学籍信息丢失或损坏的,学校应及时进行恢复,并做好相关记录。

六、学生学籍信息的使用1.学生学籍信息仅用于学生学籍管理和教学管理,未经学生本人或家长同意,严禁用于其他用途。

2.学生学籍信息的使用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做到信息的保密和安全。

七、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评估1.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工作应定期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信息录入的准确性、查询的便捷性、变更的及时性等。

八、附则1.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根据需要进行修订或延长。

2.对于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学校和人员,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颁发《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颁发《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教育厅文件冀教职成[2008]10号河北省教育厅关于颁发《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规定》的通知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规范我省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学管理工作,更好地适应科技进步、经济发展对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要求,促进职业学校教学质量、办学特色和办学效益的提高,省教育厅《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规定》,现颁布施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行。

各中等职业学校要把贯彻实施《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规定》作为推进依法治校的重要措施来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学生为中心、能力为本位,遵循职业教育教学规律与职业领域工作规律,规范常规,注重过程,改革评价,通过制度创新,推进工学结合、产教一体新型教学模式的构建,努力提高教学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各地、各学校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省教育厅反馈。

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规范我省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学管理工作,更好地适应科技进步、经济发展对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要求,促进职业学校教学质量、办学特色和办学效益的提高,依据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落实科学发展观。

坚持以学生为中心、能力为本位,遵循职业教育教学规律与职业领域工作规律相一致原则。

规范常规,注重过程,改革评价,推进工学结合、产教一体新型教学模式的构建,不断提高教学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现代化水平。

第三条坚持以服务为宗旨、就业为导向,以提升学生学习能力和职业素养为核心,为学生职业能力、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形成服务,为教师教学能力、专业能力和“双师型”素质的提升服务,为企业职工技术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服务。

第二章教学文件管理第四条教学计划管理。

教学计划是学校保证教学质量和实现培养目标的规范性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编制的重要依据。

分为指导性教学计划和实施性教学计划。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

国家、省(区、市)、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的责任.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五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1.基本信息;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条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包括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注销、复学、死亡的学生等情况)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

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如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当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限非应届初中毕业生);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设区市教育局、省部属中等职业学校、有关高校:今年五月,教育部正式颁发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为切实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管理办法》的要求,我厅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现将细则和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校实际一并认真执行。

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工作,是维护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合法权益和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基础措施,是落实国家中职资助和免费政策的重要保证。

这项工作政策性、时效性强,涉及学生的切身利益和学校的办学声誉。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严格管理,切实维护学籍管理工作的严肃性。

二Ο一Ο年九月十日主题词印发中职学籍管理细则通知抄报:教育部抄送:省资助范围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卫生类、师范类中等职业学校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3+2”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省、市、学校逐级管理,分级负责,省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

省教育厅:负责省部属中等职业学校,由省教育厅审批设置的民办职业学校,各级各地举办的卫生类、师范类中等职业学校(班),省属高校举办的中专部(班)的新生学籍注册、毕业证书审核验印、学籍异动备案(如:转学、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等)、毕业证书补办。

设区市教育局:1、省管范围之外的所有公办、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籍。

2、市、县属中等职业学校举办的“3+2”办学模式学校(班)的中专段学籍。

3、省教育厅委托代办学籍。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按照省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五条学校应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1.基本信息;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3.公共课和专业能力考试、考查成绩;4.实习实训的成绩和顶岗实习鉴定;5.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6.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7.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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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确保中等职业学校的培养规格,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从严治校,优化办学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等全方面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中专、社会力量举办的中专等各级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或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

对因患有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入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

复查结束后,学校应及时将取得学籍的学生名册报省或设区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凡属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均应取消学籍,退回原地区或原单位。

情节恶劣者,还应报请有关部门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第六条在新生健康复查中,如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由指定医疗单位诊断,在短期内可以治愈者,经学校批准,可以回家疗养,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疗养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原为职工者,按原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下学年开学前,经县级以上医院和学校健康复查确已病愈者,应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者和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取消新生的入学资格,由学校校长办公会确定,并报省或设区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已注册的新生由学校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学籍档案内容包括报名登记表、学籍卡、成绩记分册等材料,各类材料应由有关人员和部门签字或盖章。

学籍档案由学校专人管理。

学生(员)毕(结)业离校时,除将毕业生登记表和有关材料交学生(员)所在单位或人事部门外,其余学籍档案均由学校归档,长期保存。

第九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员)应按规定日期返校办理注册手续。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交纳费用。

因故不能如期返校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

未经请假且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条新生入学的年级为xxxx级,简称xx级,如一九九九级,简称九九级。

毕业班为届,如二ОО一年的毕业生,简称О一届毕业生。

第三章成绩考核第十一条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

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员)的学习成绩;操行方面,对学生(员)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考察评定。

考核成绩应记入学生(员)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学生(员)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和学分制等记分评定方式(百分制与五级制相互转换的规定见附表)。

学生学业考核成绩一般按学期记载。

第十三条学校可实行学分制,实行的具体方案由学校提出,经主管业务部门同意后,报省、市设区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学生(员)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某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即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四条每学期或每学年考试和考查的课程门数,按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

考试题目和方法,由各学校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

第十五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合格者应重修或补考。

对不同体质的学生(员)应有不同的要求,因患有某些疾病或生理缺陷,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经医生证明和教务部门批准,可减少考查项目或免考。

第十六条学生自学某门课程,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按教学计划要求进行考核,成绩达良好以上可以免修。

第十七条学生(员)入学前所学外语语种与本校或本专业所学语种不一致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自学原语种,学校视情况对其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考核成绩的评定,以期末考核为主,并适当参考平时成绩。

实习(教学实习、生产实习)和结合专业的生产劳动均应进行考核,其办法由各学校自定。

第十九条学生(员)因病、特殊事故而不能参加考核,须持有关证明,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以缓考。

第二十条学生(员)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总时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者,一般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但要给予补考机会。

第二十一条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包括协同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对确有悔改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准予毕业前补考一次,但在补考成绩后应注明"补考"字样。

再次作弊者,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二条凡考核成绩不及格或因请假缺考的学生(员),均应在假期或下学期开学后一个月以内补考。

因不及格而补考的,其成绩要注明"补考"字样,及格者按60分计,不及格者按实际成绩计。

第二十三条某些课程获得其它中等职业学校或自学考试的单科结业证书后,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查,可以免修。

但免修课程门数不得超过本专业所设课程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允许有实际需要的学生工学交替。

根据学习情况,经学校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期限或分阶段完成学业,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五条学生(员)每学期或每学年进行一次操行评定,毕业做毕业生鉴定。

毕业鉴定应在个人、小组总结的基础上由班主任或辅导员做出,报学生管理部门审定。

学校应将学生的学业成绩、操行评定、奖励或处分、毕业鉴定一并载入学生档案。

第四章升级与留级第二十六条学生(员)在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后,经考核成绩及格者(经补考后不超过二分之一门数不及格者),准予升级。

第二十七条同一学年内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准予补考,补考后仍有二分之一门数不及格者或在校学习期间补考后考核成绩累计达五门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级。

第二十八条留级的学生,原则上随本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如遇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可做如下处理:1.视情况调到其他学制相同或相近专业。

2.如无学制相同或相近专业,可随原年级试读一年,试读期间无不及格课程,可编入原年级;试读期间又出现不及格课程,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九条留级生留级前某门课程考核成绩达到良好以上,本人提出申请免修时,学校教务部门可根据该课程的具体情况予以审批。

未经批准的,仍须重修。

第三十条学生在校期间留级以两次为限(三年及以下学制的,以一次为限);留级生应向学校交付重复培养费,其标准按本校、本专业(或同类学校、同一专业)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员),如本人申请跳级或提前毕业,并按照跳越年级的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及格者,经学校批准,并报省或设区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允许跳级或提前一年毕业。

第三十二条实行学分制的学校不执行升留级制度,对于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应在规定年限内进行重修。

第五章转学与转专业第三十三条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员)在学习过程中,一般不准转学或转专业。

第三十四条学生(员)转学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按下列规定办理:1.学生(员)在本省范围内转学需填写《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变动审批表》,经转出、转入学校及其主管业务部门审核同意,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含市属师范、卫生类学校)报省教育厅学生处审批,市属中等职业学校报设区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批准后方能办理转学手续;2.我省境内市属中等职业学校(不含师范类、卫生类学校)跨设区市转学的,须经转出、转入学校及其主管业务部门同意,由转出、转入地设区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3.跨省(市、自治区)转学的,经转出、转入学校及其主管业务部门同意,仍由省教育厅学生处审批;4.转学手续批准后,学生为普通中专的,可由省或市(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部门;5.上报转学学生材料时,须附带以下材料:①有该生姓名及省、设区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部门印章的录取新生简明登记表复印件(要求加盖校招生部门印章);②该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要求加盖校教务部门印章);③与转学理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五条学生(员)转专业应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其后按下列规定办理:学生(员)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学生(员)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并填写《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专业变动情况备案表》,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含市属师范、卫生类学校)报省教育厅学生处备案;市属中等职业学校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学生(员)转学、转专业的手续,一般在每学年开学前由学校统一集中办理。

第三十七条毕业年级的学生(员)不予考虑转学,不同性质两类学校之间一般不得转学。

第六章休学与复学第三十八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员),经学校批准,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1.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2.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时间者。

第三十九条学生(员)休学,一般以学年为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四十条因病休学的学生(员),应回家休养;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由本人自理;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生的各种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条学生(员)休学期满后,应于学年或学期前一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原则上随原专业下一个年级学习。

因病休学的学生(员),在申请复学时,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复查能坚持正常学习者,方可复学。

第四十二条学校批准学生休学和复学,均应报主管业务部门和省或设区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退学第四十三条学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令其退学或准其退学,并通知家长或有关单位,报主管业务部门和省或设区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1.同一学年内补考后考核成绩仍有三分之二课程不及格者或在校学习期间补考后考核成绩累计八门以上(含八门)不及格者;2.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学生(员)学习期间,一学年内取得的学分低于规定总学分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者;两学年以上低于规定学分二分之一者。

3.留级、休学次数超过规定者;4.休学期满后不办理复学手续或虽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5.因病应该休学而坚持不休学者;6.经指定医院确认,患有精神病、癔病、癫痫、麻风等严重疾病及意外伤残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7.在校期间,男女生有越轨行为,造成一定影响,经教育不改者;8.自愿要求退学者;按本章规定所作的处理,不属于对学生(员)的处分。

第四十四条在办理退学手续时,学校不退发当学期费用,学校应给退学学生(员)核发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的年限(至少学满一学年并取得相应成绩)发给肄业证书。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取消学籍和退学的学生(员),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五条退学学生的户口退回原户口所在地或父母所在地。

第八章纪律与考勤第四十六条学生(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勤奋好学,团结同学,讲究卫生,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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