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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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确保中等职业学校的培养规格,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从严治校,优化办学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等全方面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中专、社会力量举办的中专等各级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
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或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对因患有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入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复查结束后,学校应及时将取得学籍的学生名册报省或设区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凡属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均应取消学籍,退回原地区或原单位。情节恶劣者,还应报请有关部门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第六条在新生健康复查中,如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由指定医疗单位诊断,在短期内可以治愈者,经学校批准,可以回家疗养,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疗养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原为职工者,按原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下学年开学前,经县级以上医院和学校健康复查确已病愈者,应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和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取消新生的入学资格,由学校校长办公会确定,并报省或设区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已注册的新生由学校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容包括报名登记表、学籍卡、成绩记分册等材料,各类材料应由有关人员和部门签字或盖章。学籍档案由学校专人管理。学生(员)毕(结)业离校时,除将毕业生登记表和有关材料交学生(员)所在单位或人事部门外,其余学籍档案均由学校归档,长期保存。
第九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员)应按规定日期返校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交纳费用。因故不能如期返校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且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条新生入学的年级为xxxx级,简称xx级,如一九九九级,简称九九级。毕业班为届,如二ОО一年的毕业生,简称О一届毕业生。
第
三章成绩考核
第十一条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员)的学习成绩;操行方面,对学生(员)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考察评定。考核成绩应记入学生(员)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学生(员)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和学分制等记分评定方式(百分制与五级制相互转换的规定见附表)。学生学业考核成绩一般按学期记载。
第十三条学校可实行学分制,实行的具体方案由学校提出,经主管业务部门同意
后,报省、市设区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学生(员)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某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即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四条每学期或每学年考试和考查的课程门数,按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考试题目和方法,由各学校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
第十五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合格者应重修或补考。对不同体质的学生(员)应有不同的要求,因患有某些疾病或生理缺陷,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经医生证明和教务部门批准,可减少考查项目或免考。
第十六条学生自学某门课程,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按教学计划要求进行考核,成绩达良好以上可以免修。
第十七条学生(员)入学前所学外语语种与本校或本专业所学语种不一致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自学原语种,学校视情况对其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考核成绩的评定,以期末考核为主,并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实习(教学实习、生产实习)和结合专业的生产劳动均应进行考核,其办法由各学校自定。
第十九条学生(员)因病、特殊事故而不能参加考核,须持有关证明,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以缓考。
第二十条学生(员)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总时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者,一般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但要给予补考机会。
第二十一条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包括协同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对确有悔改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准予毕业前补考一次,但在补考成绩后应注明"补考"字样。再次作弊者,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二条凡考核成绩不及格或因请假缺考的学生(员),均应在假期或下学期开学后一个月以内补考。因不及格而补考的,其成绩要注明"补考"字样,及格者按60分计,不及格者按实际成绩计。
第二十三条某些课程获得其它中等职业学校或自学考试的单科结业证书后,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查,可以免修。但免修课程门数不得超过本专业所设课程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允许有实际需要的学生工学交替。根据学习情况,经学校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期限或分阶段完成学业,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五条学生(员)每学期或每学年进行一次操行评定,毕业做毕业生鉴定。毕业鉴定应在个人、小组总结的基础上由班主任或辅导员做出,报学生管理部门审定。学校应将学生的学业成绩、操行评定、奖励或处分、毕业鉴定一并载入学生档案。
第四章
升级与留级
第二十六条学生(员)在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后,经考核成绩及格者(经补考后不超过二分之一门数不及格者),准予升级。
第二十七条同一学年内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准予补考,补考后仍有二分之一门数不及格者或在校学习期间补考后考核成绩累计达五门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级。
第二十八条留级的学生,原则上随本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遇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可做如下处理:
1.视情况调到其他学制相同或相近专业。
2.如无学制相同或相近专业,可随原年级试读一年,试读期间无不及格课程,可编入原年级;试读期间又出现不及格课程,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九条留级生留级前某门课程考核成绩达到良好以上,本人提出申请免修时,学校教务部门可根据该课程的具体情况予以审批。未经批准的,仍须重修。
第三十条学生在校期间留级以两次为限(三年及以下学制的,以一次为限);留级生应向学校交付重复培养费,其标准按本校、本专业(或同类学校、同一专业)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