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上课讲义
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四条凡符合我校招生条件的学生,经学校录取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五条学生注册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 录取通知书;2. 身份证或户口簿;3. 近期免冠彩色照片;4. 其他学校规定的相关材料。
第六条学校在收到学生注册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学生予以注册,并发给学籍卡。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七条学生在学籍注册后,如出现以下情况,应办理学籍变动手续:1. 转专业;2. 调换班级;3. 休学;4. 退学;5. 其他学籍变动情况。
第八条学生办理学籍变动手续,应向学校提交以下材料:1. 学籍变动申请;2. 相关证明材料;3. 学校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学校对学生的学籍变动申请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
第四章学籍保留与恢复第十条学生因故休学,经学校批准后,可保留学籍。
第十一条学生休学期满,需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恢复学籍。
第十二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休学期间不享受学校各项待遇。
第五章学籍注销第十三条学生出现以下情况,学校应予以注销学籍:1. 自动放弃学籍;2. 休学期满未复学;3. 被开除学籍;4. 其他应予以注销学籍的情况。
第十四条学生学籍注销后,学校收回学籍卡,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学籍管理职责第十五条学校设立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学籍的注册、变动、保留、恢复和注销等工作。
第十六条学籍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规范、高效。
第十七条教师应积极配合学籍管理部门做好学籍管理工作,及时向学生宣传学籍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学生应自觉遵守学籍管理制度,如实提供学籍变动所需材料。
河北工业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河北工业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河北工业大学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四条我校实行学分制。
全日制普通本科基本学制为4年(建筑学、城乡规划专业为5年)。
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可提前或推迟完成学业。
学制为4年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6年;学制为5年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7年;可提前1年毕业。
专接本学生学制为2年,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4年,不能提前毕业。
休学创业的学生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基础上再延长2年。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所在学院请假,由学院报本科生院备案,请假不能超过2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由学院报本科生院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由学生所在学院根据录取名册组织新生填写《学生学籍卡片》和《学生登记表》并送交本科生院。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的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休学学生和在校生的待遇。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办理相应的手续。
(一)新生入学前,因患疾病不宜到校学习的,需由新生书面申请,委托人员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到学院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二)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的,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且1年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
河北工业大学本专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河北工业大学本专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校本专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四条我校本专科生实行学分制。
全日制普通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建筑学、城市规划专业为五年);专科基本学制为二年或三年。
学生在校学习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本科生可提前或推迟完成学业;专科生可推迟完成学业,但不可提前毕业。
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自入学学习时起连续计算):可在基本学制基础上延长二年;本科生可提前一年毕业。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所在学院请假(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由学院报教务处备案,假期不能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由学院报教务处审批,取消其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前,因患疾病不宜到校学习者,需由新生书面申请,委托人员持有关医院诊断证明到学院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由学生所在学院根据录取名册组织新生填写《学生学籍卡片》、《学生登记表》和《学生卡片》。
《学生学籍卡片》送交教务处,据此登记学籍名册;《学生登记表》送交学生处;《学生卡片》留学生所在学院使用。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工作由学院负责实施。
复查合格予以注册,正式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学院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报校长会议批准,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八条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且一年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职业技校学籍管理制度
职业技校学籍管理制度一、学籍管理的基本要求学籍管理是对学校学生的基本管理工作,完善学籍管理制度,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是学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籍管理工作要结合学校的特点,站在全院学生的立场和全院教职员工的利益出发,制定科学的学籍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学籍管理规定,保障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用好、管好学籍资源,实现学生全面发展,使学校具有较好的教学效果。
二、学籍管理的宗旨学籍管理的宗旨是为了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保障学生学习权益和个人隐私权以及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统一。
学籍管理的宗旨是为了发挥学生个性特点、发展学生潜能、全面培养学生,最终实现学生的成功就业和社会效益。
为了达到这一宗旨,我们在学籍管理中要时刻紧跟教育教学改革和学校的发展需要,丰富和完善学籍管理的内容和形式。
三、学籍管理的目标1.构建健全规范的学籍管理。
确保学籍管理的严格执行,使学校规章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2.努力减少学籍管理带来的不良影响。
3.营造学习秩序,倡导学生积极参与学籍管理工作。
4.加强学籍管理宣传工作。
及时宣传最新学籍管理政策,使学生了解学籍管理政策和学籍管理的重要性。
5.提高学籍管理工作者工作效率。
四、学籍管理的职责学籍管理的主要职责是:1.负责学籍管理工作的计划和实施。
2.组织对学生学习成绩、年级、学籍等进行统计管理。
3.审查学籍材料。
4.做好教学秩序管理,及时纠正不良行为。
学籍管理工作者是学生学籍信息的管理者。
他们负责学生的学籍档案管理,负责对学籍信息的整理和存档工作,他们应当做好学生学籍信息的管理工作。
并且,学籍管理工作者还要加强学生学籍信息的保密工作,保障学生的个人隐私权。
五、学籍管理制度的内容学籍管理制度是学校学籍管理的重要内容,内容包括:1.学籍材料的备案和审查。
2.学籍信息的完善和存档。
3.学籍信息的保密。
4.学籍信息的更新和利用。
5.学生学籍变更的审批程序。
六、学籍管理制度的实施1.学籍管理制度的实施应当以学生学习为出发点和归宿,严格遵循学校的规章制度,按照学校教学计划和安排,使学籍管理制度和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有机地结合。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行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确保人才培养目标的完全实现,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办学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院学生要树立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具有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艰苦奋斗的精神;应当遵纪守法,形成良好的思想品质和道德情操;应当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把自己培养造就成合格的高级技术应用型人才。
第二节学制和学习年限第三条本院实行普通三年制中职和三年制高职、五年制高职三种学制。
学生考入本院取得学籍后,学习成绩实行学分制百分制两种。
第三节入学与注册第四条经本院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逾期不报到的,以旷课论,超过一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时,应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学生处进行电子注册,由学生处统一进行编班编学号。
学号一经确定,不可更改。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经过注册后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医疗。
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由学生处发给保留入学资格证明。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重新提出入学申请,七月十五日前将保留入学资格证明连同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贯彻因材施教教学原则,充分调动与发挥教、学、管诸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培养适应性强、综合素质高,具有良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结合职业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三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四条实施学生管理,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二、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按学校规定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学生社团、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3.按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身体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德、体合格,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要求,达到人才培养方案相应的要求,且全面履行了相应的义务,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5.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6.对学校的处理不服或有异议的,向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7.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职业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正式版
Different positions have their own specific rules of doing things, in order to make the work achieve the expected goal according to the plan and requirements.职业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正式版职业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正式版下载提示:此管理规范资料适用于团体或社会组织中,需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并要求其成员共同遵守,不同的行业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岗位都有其具体的做事规则,目的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
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职业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既有专业理论知识又有实际动手能力的操作型、应用型人才,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加强和健全学生管理制度,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广东省教育厅颁布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学制第一条全日制普通专科学制为二至三年。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实行弹性学制,但在校时间原则上不能少于两年,总学习年限原则上自入学时起连续计算不得超过五年 (二年制的专业不超过四年)。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二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院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由教务处批准,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以旷课论处,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院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循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学院医务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学院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治疗。
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1. 引言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并确保学生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文档旨在详细介绍学生学籍管理的相关事项和操作步骤。
2. 学生信息录入2.1 学生基本信息录入•学生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
•学校根据学生提交的相关资料,通过学生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录入。
•校验录入信息的准确性,并确保学生信息的完整性。
2.2 学籍信息录入•学籍信息包括学号、入学日期、班级等。
•学校根据录取通知书、考试成绩等相关材料,通过学生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录入。
•校验录入信息的准确性,并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完整性。
3. 学生信息查询与修改3.1 学生信息查询•学校提供学生信息查询系统,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信息的查询功能。
•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姓名、学号等信息,在系统中查询个人信息。
3.2 学生信息修改•学生如果发现个人信息有误,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请进行修改。
•学校进行验证后,对学生信息进行修改,确保学生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 学生信息存档与保护4.1 学生信息存档•学生信息存档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学校使用数据存储系统对学生信息进行备份,并做好定期归档工作。
•纸质档案按规定进行分类、整理和存放,以便日后查询和使用。
4.2 学生信息保护•学校严格遵守有关学生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保护学生信息的安全和私密性。
•学校制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操作规程,防止学生信息的泄露和滥用。
•学校将加强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性,采取相应的网络安全措施,防止黑客攻击和数据丢失。
5. 学生信息统计与分析5.1 学生信息统计•学校通过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对学生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包括学生人数、男女比例、不同年级和专业的分布等。
•学校根据统计结果,调整招生计划、开设新专业等。
5.2 学生信息分析•学校根据学生信息的分析结果,进行教育教学工作的优化和改进。
•学校可以根据学生信息了解到学生的学习情况、特长和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活动和辅导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加强全日制在校生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发展,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二条我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院报到。
经学院复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持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院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在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进行复查。
经过复查合格,准予注册的,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的,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医院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由学院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或回原单位进行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没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院教务与科研处提出入学申请,并附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经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生必须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到学院财务审计处按规定缴纳学杂费、住宿费等费用,凭缴费收据到所在系(部)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注明注册日期并加盖注册章。
第二学期开课前一天,由本人持学生证到所在系(部)办公室统一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第六条因故不能按规定日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按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转系(专业)与转学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系(专业)、转学:1、学生确有专长,转系(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2、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系(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或其他高等学校其它系(专业)学习者;3、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系(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院(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高职)学历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第三条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职业学院(职业技术学院)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将立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新生入学体检复查由校医院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进行。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校医院确认,暂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内经治疗康复,可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新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手续。
不能如期者,应当履行暂缓手续。
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条件的,学院不予。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
第七条学籍相关要求另见《职业学院(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三章学制、学习期限及学分第八条学院实行学年学分制。
各专业基本学制为三年。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制度内容
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制度内容1. 学籍管理的目的与原则职业学校学籍管理的目的在于规范学生的学习行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确保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
学籍管理遵循以下原则:•公平公正:学校以平等、公正的原则对待每一位学生,确保他们平等获得教育资源。
•全面发展:学籍管理注重学生身心健康,鼓励学生全面发展,培养综合素质。
•规范管理:学籍管理采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学校具体情况制定相应规章制度。
•支持指导:学校积极引导学生发现自身潜力和兴趣,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导。
2. 学籍管理的基本流程2.1 新生入学管理•学生报到:新生报到时需携带相关证件和报到资料至学校报到处办理注册手续。
•学籍登记:学校负责为新生办理学籍登记手续,包括录取通知书、档案信息等。
•班级分配:根据学生的专业和班级需求,学校安排新生分班。
•入学指导:学校组织入学指导活动,帮助新生适应校园生活、熟悉学习环境。
2.2 学期管理•课程注册:学生每学期开始前需进行课程注册,选择相应的课程安排。
•学分管理:学校依据学生的学分情况,对每位学生进行学分管理,并及时将学分情况通知学生和家长。
•评定考核:学校根据教学计划进行评定考核,对学生的学术表现和实践能力进行评估和评定。
•教学辅导:学校提供教学辅导,帮助学生解决学习中的困惑和问题。
2.3 学籍变动管理•休学管理:学生如需休学,需提前向学校提交休学申请,并按学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转专业管理:学生如需转专业,需向学校提出转专业申请,并经学校批准后方可进行转专业手续。
•退学管理:学生如需退学,需向学校提出退学申请,并经学校审核后办理退学手续。
•毕业管理:学生完成学业并符合毕业要求时,学校将进行毕业管理和相关手续。
3. 学籍管理的责任与权益3.1 学生责任•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尊重师长和同学,保持良好行为和学习品质。
•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类教育教学活动,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完成学校布置的各项学习任务和课业要求,维护学术诚信。
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确保中等职业学校的培养规格,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从严治校,优化办学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等全方面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中专、社会力量举办的中专等各级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或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
对因患有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入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
复查结束后,学校应及时将取得学籍的学生名册报省或设区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凡属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均应取消学籍,退回原地区或原单位。
情节恶劣者,还应报请有关部门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第六条在新生健康复查中,如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由指定医疗单位诊断,在短期内可以治愈者,经学校批准,可以回家疗养,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疗养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原为职工者,按原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下学年开学前,经县级以上医院和学校健康复查确已病愈者,应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者和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取消新生的入学资格,由学校校长办公会确定,并报省或设区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已注册的新生由学校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学籍档案内容包括报名登记表、学籍卡、成绩记分册等材料,各类材料应由有关人员和部门签字或盖章。
学籍档案由学校专人管理。
学生(员)毕(结)业离校时,除将毕业生登记表和有关材料交学生(员)所在单位或人事部门外,其余学籍档案均由学校归档,长期保存。
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确保中等职业学校的培养规格,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从严治校,优化办学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等全方面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中专、社会力量举办的中专等各级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或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
对因患有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入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
复查结束后,学校应及时将取得学籍的学生名册报省或设区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凡属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均应取消学籍,退回原地区或原单位。
情节恶劣者,还应报请有关部门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第六条在新生健康复查中,如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由指定医疗单位诊断,在短期内可以治愈者,经学校批准,可以回家疗养,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疗养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原为职工者,按原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下学年开学前,经县级以上医院和学校健康复查确已病愈者,应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者和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取消新生的入学资格,由学校校长办公会确定,并报省或设区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已注册的新生由学校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学籍档案内容包括报名登记表、学籍卡、成绩记分册等材料,各类材料应由有关人员和部门签字或盖章。
学籍档案由学校专人管理。
学生(员)毕(结)业离校时,除将毕业生登记表和有关材料交学生(员)所在单位或人事部门外,其余学籍档案均由学校归档,长期保存。
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细则(模板)
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细则(模板)第一条为了维护高等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以为国家建设培养应用技能型人才为主要任务。
贯彻执行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对学生实施教育和教学管理;培养学生较强的实践能力和较高的素养,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不断提高办学质量,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
第三条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相关证件,按学校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凭有关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经复查合格后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
经过复查,凡有不合格的学生,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第五条新生健康复查中,如有发现患有疾病的学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等甲级以上医校诊断不宜在学校学习,确认短期治疗可恢复健康的学生,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医药费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身体恢复健康后,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医校诊断证明,经学校审核,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审核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前,学生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持学生证到校缴纳学费,并办理注册手续,即取得或保留学籍。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按课表安排课时计)。
未经学校批准而不缴纳学费的不予以注册,逾期两周不注册且无正当事由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凡因各种原因离校而未获批准复学的学生,不予注册。
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办法
涞源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学生学籍及电子注册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2010〕7号)、《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办法(试行)》(教职成〔2014〕12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冀教职成〔2010〕22号)、《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冀教职成〔2011〕1号)等文件要求,为了使我校学生学籍管理更加规范化、网络化、制度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文件要求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学校负责对录取学生的入学资格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学生为其办理入学手续并通过学生系统为其建立学籍电子档案,提交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身份证信息认证后,学生获得正式学籍号。
1.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学校报到须知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如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之前,学生系统自动在全国不同教育阶段学生的数据库中对新建学生学籍信息进行查重,对信息重复的学生暂不予注册。
3.学校注册新生学籍时,对之前在其他教育阶段取得学籍学生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信息与中小学学籍系统中学生学籍信息进行匹配,将匹配成功的学籍信息自动接续到中职学生系统。
学校要按学生系统要求补充学籍所需其他信息。
4.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当及时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局备案。
5.班主任按全国中职学籍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要求采集新生基本信息数据。
班主任收齐新生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确保学生的姓名用字、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与户口本一致,信息核实准确无误后于9月底之前将信息上交学籍管理员。
河北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确保中等职业学校的培养规格,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从严治校,优化办学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等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中专、社会力量举办的中专等各级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按照招生政策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或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
对因患有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入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
复查结束后,学校应及时取得学籍的学生名册报省或设区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凡属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均应取消学籍,退回原地区或原单位。
情节恶劣者,还应报请有关部门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第六条在新生健康复查中,如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由指定医疗单位诊断,在短期内可以治愈者,经学校批准,可以回家疗养,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疗养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原为职工者,按原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下学年开学前,经县级以上医院和学校健康复查确已愈者,应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者和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取消新生的入学资格,由学校校长办公会确定,并报省或设区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已注册的新生由学校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学籍档案内容包括报名登记表、学籍卡、成绩记分册等材料,各类材料应由有关人员和部门签字或盖章。
学籍档案由学校专人管理,学生(员)毕(结)业离校时,除将毕业生登记表和有关材料交学生(员)所在单位或人事部门外,其余学籍档案均由学校归档,长期保存。
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通知
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公寓管理的通知学院各系:学院学生公寓的安全与秩序直接关系到我们学生的切身利益和学校的稳定发展,国家高度重视高校学生公寓管理工作,教育主管部门多次发文要求加强公寓安全、秩序管理,然而,高校学生公寓安全事故屡有发生,以沉重的代价向我们敲响警钟,我院学生公寓安全管理同样面临巨大的压力。
为保障学生在公寓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强化学生公寓的育人职能,学院于近日成立了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经过一个阶段的检查和排查,发现了一些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学生公寓管理工作通知如下,请各系通知学生遵照执行:一、公寓作息要求1、学院实行集中住宿与管理,作息时间为早6:00开楼门,周日—周四晚22:30锁楼门,晚23点熄灯休息,周五--周六(节假日)晚23点锁楼门,23:30熄灯休息。
学生应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就寝,自觉熄灯。
2、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学生不得擅自离校,因事外出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条》见附件1),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回校住宿的,其本宿舍同学必须有该生的请假条。
3、严禁未经批准的晚归、夜不归宿等行为。
22:30后进公寓区的学生即视为晚归,23:00后未进入公寓的视为夜不归宿。
晚归学生必须在本楼宿舍管理人员的《晚归记录簿》(附件2)上登记,学院钢铁连、大学生自律委成员、各系行检委于每晚22:30后对学生宿舍进行抽查,并按照《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手册》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具体执行如下:晚归第一次全系通报批评;第二次全院通报批评;第三次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夜不归宿第一次警告处分;第二次严重警告处分;第三次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严重者可给予留校查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加强对毕业班学生的管理,如确有特殊情况晚出、晚归的,需提前向辅导员说明,并提出书面申请(附件1),经所在班级辅导员审批(签系章),凭审批条进出校园。
凡在公寓住宿的毕业班学生均要服从公寓的各项管理制度,给学弟学妹树立好的示范榜样。
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上课讲义
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强化“育人为本,德育为首”的理念,培养学生刻苦学习、自强不息、吃苦耐劳、诚实守信、团结协作精神,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一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院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我院录取通知书、准考证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事先向招生就业指导中心请假,并附医院、村委会或街道、乡镇证明。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10个工作日不报到者,学院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请教育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查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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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强化“育人为本,德育为首”的理念,培养学生刻苦学习、自强不息、吃苦耐劳、诚实守信、团结协作精神,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一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院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我院录取通知书、准考证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事先向招生就业指导中心请假,并附医院、村委会或街道、乡镇证明。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10个工作日不报到者,学院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请教育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查究责任。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学生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学院发给“保留入学资格一年证明”,并在2个工作日内办完离校手续;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院取消其入学资格。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学年新生入学报到时间前2个工作日向学院提交入学申请,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新生入学报到时间10个工作日内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已注册的新生由学院建立其学籍档案,档案由学生工作部统一管理。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应当持学生证按时到系报到,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应当缴齐学年应缴费用,方能注册。
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向所在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10个工作日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经学院批准,办理缓缴学费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考勤与请销假第八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所有活动都应当进行考勤。
因故不能参加上述活动时,应当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缺勤以及准假逾期不归者,均以旷课论。
第九条课堂教学和实习的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其他活动的考勤由辅导员、班主任负责。
对于缺勤累计达有关处理规定者,按《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离校应当请假。
请病假应当有院医务室或医疗单位证明,事假应当有家长证明。
请假两天以内由辅导员、班主任批准;两天以上一周以内者,由系主任批准;两周以上四周以内者,由系主任签署意见,报送学生工作部审核;超过一个月由系主任签署意见,报送学生工作部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
第十一条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向系或学生工作部履行销假制度,不销假或超假者按旷课论。
需续假的,应当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二条学生违反请销假制度,均按旷课处理,按《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执行。
第四章学制、修业年限及学分第十三条学院实行学年学分制,我院全日制各专业基本学制为2年或3年。
2年制专业修业年限最长为4年,3年制专业修业年限最长为6年。
第十四条学分包括必修课程学分和选修课程学分(含创新学分)两部分,各专业全日制学生所修学分累计达到所在专业人才培养计划中所规定的总学分方能取得毕业资格。
3年制专业总学分一般为120分,2年制专业总学分一般为80分。
第五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五条学生应参加学院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依据《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课程考核规定》。
第十七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
体育课成绩以考勤、课内教学与课外锻炼活动等环节进行综合评定。
每学期旷课三次或缺课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不予评定成绩。
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体育技能课学习者,由学生本人申请,持学院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学生所在系的初审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可免于跟班上课,但必须参加体育保健课,经考核合格后给予相应成绩(按及格、不及格两级分制评定)。
第十八条毕业设计(论文)的考核采用综合考查的方式进行,由答辩委员会做出最终成绩评定,并由指导教师写出评语。
第十九条留级规定:(一)学生在一学年内经补考后累计仍有四门以上(含四门)课程不合格者但未达到退学标准的,应编入低一年级学习(留级)。
如下一年级没有相同专业的,可编入相近专业学习;如下一年级既没有相同专业又没有相近专业的,可跟原班试读。
没有相同、相近专业的留级学生在跟原班试读期间,如有不及格课程,且达到留级标准的应予退学,未达到留级标准的可随原班参加毕业前的一次性补考,但该生留级学年不合格课程不能随原班参加毕业前的一次性补考,仍须待原班毕业一年后才能返校随下一届学生参加毕业前一次性考试,申请补考其留级学年不合格课程,其成绩全部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可补发毕业证。
(二)学生在一学年内第一学期即达到留级条件的,则该学年第二学期可继续跟原班试读。
试读期间考试成绩不合格的不记载,成绩合格的带入低一年级。
学生在编入低一年级(留级)期间,该学年第二学期成绩在试读期间已合格的课程可申请免试,但仍需跟班上课,如参加考试,成绩以其中高分记载。
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条由于特殊原因学生提出转专业的,应为转入系、专业的实际办学条件允许,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它专业学习;(三)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四)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也可以在入学后第三学期内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适用于三年制)。
(五)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转专业一次。
第二十一条特殊要求专业不允许转专业。
第二十二条学生办理转专业,应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交申请,并附能够确认个人专长的证明材料或学院指定医院的体检证明,填写“学生转专业审批表”,经转出专业系和转入专业系同意,由学生工作部审核,主管院领导批准,在入学一年内办理。
第二十三条学生一般应在本院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四)应予退学的;(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学生转学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转学学生需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并附有该生姓名及省级招生部门印章的录取新生名册(招生底册)复印件(须加盖录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加盖学校公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转出学校或转入学校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到学校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第二十六条在上报转专业、转学学生材料时,必须附带下列材料:1、学生申请书;2、有该生姓名及省(市)级招生部门印章的录简表复印件;3、学生成绩单;4、转出院校同意函;5、拟转入院校同意函;6、学生表现鉴定书;7、因有特长而要求转学者,应当有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论文或在省级以上竞赛获奖证书;8、学院指定医疗单位诊断书等。
第七章休学、复学及退学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一)因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包括事、病假)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三)因某种特殊原因,可由本人申请,家长签字同意,所在系审核,学院批准,可休学保留学籍。
第二十八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
两年制可休一年,三年制可休两年。
第二十九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可为其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条学生休学,应由本人填写申请表(附证明材料,因病休学须经校医务室或指定医院签署意见),经系审核同意后,报学生工作部批准,发给休学证明,方可休学;休学学生两天内办理完休学手续后应当离校。
第三十一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休养;(三)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院;(四)休学学生中途不得申请复学;(五)学院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及民事责任负责。
第三十二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时向所在系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复查不合格或开学10个工作日内未请假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三条学生复学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学生休学期满或参军退役后申请复学的,应持有关证件到所在系申请复学,后报学生工作部审核备案;(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到院医务室复查,必要时由学院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确已恢复健康,由学生工作部批准,方可复学;(三)学生复学后,一般应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参军退役后申请复学的,应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
如相应年级该专业无后续班时,可调整到相近专业或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处理;(四)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一)学生一学年不合格课程补考后仍达到六门及以上者;(二)第二次达到留级条件的;(三)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四)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六)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七)本人申请退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