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渭区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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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渭区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依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体制

第一条:学籍管理采取分级负责制。高中、初中学籍由区教育局负责管理;小学学籍由乡镇中心校负责管理。

第二条:各学校设专人(兼职或专职)负责学校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区教育局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年审制度。

二、新生入学

第四条:小学、初中新生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小学新生入学的起始年龄为年满6周岁,残疾儿童可以推迟入学。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应按行政区划范围在相应学区学校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设立重点班。

第五条:高中新生入学,凭录取通知书或中考准考证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患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入学者,须向学校办理请假手续。未经学校批准而逾期一周仍不报到者,由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年开学后,学校应及时编制《在校生花名册》、《转学生花名册》、《辍学生花名册》、《特殊原因离校生花名册》及《在校学生学籍变动情况统计表》等。开学两周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高中、初中以校为单位,小学以中心校为单位上报学生数据,高中、初中上报《新生建档花名册》文本和电子文本,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中小学新生入学即取得学籍。小学生采用学籍卡,高、初中统一使用区局下发的学籍档案,以此作为取得正式学籍的依据。新生取得学籍后,一般不得更改姓名。

三、转学和借读

第七条:小学、初中学生因户口迁移、实际居所变更、父母亲工作调动等原因确需转学的,可申请转学。

区内普通高中之间,一般不准转学。普通中学学生可以转入职业中学,职业中学学生一般不得转入普通中学。

中小学毕业年级第二学期,一般不得转学。

第八条:区内转学程序:(1)监护人持有关证明材料(户口迁移证明、居所搬迁、工作调动、其它原因转学的有关证明) 向转入校申请转学,转入校同意后,向转出校发《临渭区中小学学生转学联系卡》。(2)转出学校同意后在《联系卡》上盖章(一联自存,另一联交转入校存档),并开具《转学证》发放学生档案,交转入学校。(3)中学生转学的登记、审查手续,由转入学校统一造册持学籍档案、转学证、转学联系卡和转学原因相关证明等,在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到教育股办理。审查合格者,在转学证和学籍档案上加盖学籍管理专用章,审查不合格者视为借读生,借读生回原校参加升学考试。小学生转学的登记、审查手续,由转入学校统一造册持转学证、转学联系卡和转学原因相关证明等,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到中心校办理。审查合格者,由中心校在转学证上加盖公章、填写意见。区局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后,检查城区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重点检查流入学生相关手续的办理情况。

跨县(区)转学,须经双方学校所在县区教育局审批。

第九条:学校要按有关政策优先安排好现役军人、退伍军人、烈属子女、外籍侨生、残疾少儿、孤儿入学。根据有关规定妥善解决好流动人口子女就学问题。

第十条:学生转学时,原校应将其所有学籍档案,包括健康档案、《学生素质评价手册》及团(队)组织关系一并发给学生及监护人,交转入学校。原校不得扣留其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区内转学不改变学籍号,外县(区)转入我区的中小学生随转入校编学号。

第十二条:学生转学一般限于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联系办理,学期中途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三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原则上应在其户籍所在地就读。中小学生监护人因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工作以及外出打工等,其子女可投靠亲属或其他监护人在异校借读。

第十四条:学生借读由所在学校开具借读证明,学籍由原校保留,且由原校保管学籍档案资料,学生借读期间其综合素质发展情况由借读学校负责向原校提供并由原校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借读生一律在原校参加毕业、升学考试,并由原校发给毕业证或义务教育完成证。

四、休学、复学、退学

第十五条:学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达两个月仍不能上学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学校审核后开具休学证明,统一报区教育局审批。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及相关材料;学生因不可抗拒因素提出休学的,须出具公安、民政或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

第十六条:休学期限为一年,一般不得推迟复学。休学期满,学生监护人应持休学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复学可根据学生本

人要求回原级就读,也可到下一级就读。休学期满还不能复学的,监护人须再次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续办休学手续。

第十七条:普通高中学生因患严重疾病或家庭有特殊困难不能继续学习而退学者,作正常退学处理;在一学年内无故旷课连续达四周,累计达六周者,作自动退学处理。学生退学,由学校审定,注销其学籍。

正常退学修业期在一学年以上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修业期不满一学年者,学校只发给退学证明书。对于自动退学者,不发给肄业证或退学证。

第十八条: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除正常休学外不允许退学。学校不得因任何原因劝学生退学,更不得开除学生。

五、升级、毕业、升学

第十九条:学生升级时,由学校采取考试、考核、考查等方式,对学生的文化学习、体质健康、品德操行等方面的综合素质进行评定。

高中、初中、小学逐步取消留级制度。

学生成绩优秀、智力超常,经考核实际水平达到高一年级程度者,如本人自愿,家长同意,经学校批准,准予跳级学习,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学生修业期满,毕业成绩达到标准,操行在及格以上,体育合格者准予毕业,并按管理权限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属于义务教育阶段毕业生发给义务教育完成证书。

普通高中学生毕业成绩有不及格者,准予补考。补考后有两门不及格者,或操行评定不及格者,或体育不合格者不予毕业,不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小学毕业生按照免试就近原则入初中就读。初中毕业生升入普通高中须参加统一组织的中考选拔考试,未参加升学考试的初中毕业生不予升学。

六、奖惩

第二十二条: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优秀学生,应予以表彰奖励。凡受到学校校级以上奖励的,应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三条:学生违反学生守则、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国家法令,学校要与家庭、社会配合进行教育,并可根据情节轻重、态度好坏给以适当处分。高中学生可给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初中、小学学生可给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处分学生应遵循以下原则:1、事前告知原则。学校处分学生的依据必须是学校公布后的《学生违纪行为处罚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2、惩处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学校在处理违纪学生时必须以教育为主,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给予处分要与违纪情节相一致。3、程序适当原则。学校在做出处理决定时,必须听取学生干部、任课老师及违纪学生本人的意见,并由校委会研究通过,校长签发。4、复议纠错原则。学生及其监护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处理决定。

高中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必须谨慎,应允许学生及其监护人申请复议,并将处理的过程和相关政策依据、证明材料妥善保存。

第二十四条: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内,进步显著,确已改正了错误,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批准,可以撤销处分。

高中学生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一年,留校察看一年内如无改正表现,可勒令学生退学,注销其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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