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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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学籍管理系统

甘肃省学籍管理系统

甘肃省学籍管理系统甘肃省学籍管理系统是由甘肃省教育厅开发建设的一个教育信息化平台,旨在实现对全省各级教育机构、学生及相关管理人员的信息化管理,提高学生个人信息化服务水平和教育质量。

一、系统架构及功能甘肃省学籍管理系统采用B/S结构,主要包括学生档案管理、学籍管理、成绩管理、考试管理、教师管理、教育资源管理、安全管理、数据分析等功能模块,致力于为教育管理人员、教师和学生提供优质的学籍信息化服务。

1、学生档案管理:该模块主要用于管理学生个人基本信息、家庭信息、健康状况、学籍信息等,实现学生信息集中化、规范化管理和查询统计。

同时也为全省学生提供了便捷、高效的信息管理服务,包括学生档案查询、学籍异动管理、学籍审核等。

2、学籍管理:该模块主要用于学生入学、转学、退学、毕业等学籍变更管理,实现学籍信息的实时更新和统计分析,提高学籍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为学生的个人发展提供更好的支持。

3、成绩管理:该模块主要用于学生个人成绩的管理、查询和统计,包括年级排名、班级排名、科目成绩等数据报表分析,以及成绩先进性评比等,帮助学生了解自己的学业进展,促进学生学习和成长。

4、考试管理:该模块主要用于考试计划安排、试题管理、成绩录入和发布等,包括各类考试数据的统计和分析,同时也提供了规范化的考试管理服务,为考试质量和教育水平提供保障。

5、教师管理:该模块主要用于教师个人信息管理、教师职称评审以及教育专业技能培训的统计和管理,同时也为教师提供了便捷、高效的信息查询和信息共享服务,提高了教育教学管理水平。

6、教育资源管理:该模块主要包括教育课程资源、教育教学设备资源和人才资源的维护和管理,以及教育资源共享平台和资源整合服务的建设,为教师和学生提供更为丰富的教育资源支持。

7、安全管理:该模块主要用于教育信息安全管理、网络安全防范和数据备份管理,以及信息技术安全知识培训和安全事件处置等,保障学籍信息及相关教育资源的安全可靠性。

8、数据分析:该模块主要采用数据挖掘和业务统计分析等技术手段,对学籍信息、学生成绩、教育资源等数据进行分析和挖掘,帮助教育管理人员和教师从全局角度掌握教育发展情况,有效提升教育质量和教育教学管理水平。

2023年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3年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3年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023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小学(包括幼儿园、小学和初中)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籍管理包括学生入学管理、学籍登记、学籍变更、学籍查询、学籍使用等环节。

第四条学生学籍具有证明学生身份、管理学生学业和行为、提供教育服务的功能。

第五条学生学籍由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机关共同管理,学生和家长对学籍信息有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六条学生学籍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禁止弄虚作假。

第七条学生学籍信息的变更应当及时处理,确保变更信息的及时更新。

第二章学生入学管理第八条学生入学应当按照国家教育政策和学校招生计划进行。

第九条学生入学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学籍文件,经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录取。

第十条学生入学时,学校应当向学生和家长说明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权益。

第十一条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入学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学生入学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学生入学信息管理系统应当与其他教育信息管理系统相互连接,实现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换。

第十三条学生入学信息管理系统应当采取相应的信息安全措施,确保学生个人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三章学籍登记第十四条学生学籍登记应当由学校进行,学校负责学籍登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学生学籍登记应当包括学生个人信息、家庭信息、入学信息、学籍变更信息等内容。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对新入学的学生进行学籍登记,包括核对学生的身份证明、户口簿等证件,并建立学生档案。

第十七条学籍登记应当由学校校长或指定的工作人员进行,并在指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四章学籍变更第十八条学生学籍变更包括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

第十九条学生转学应当经学生和家长申请,并经原学校同意,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条学生休学应当经学生和家长申请,并经学校同意,按照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

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

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的实施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省实行国家统一的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凡适龄儿童、少年应当接受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是各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不收学费、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

第四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审美、心理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五条本省义务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市(州)人民政府协调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助实施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建设、国土资源、公安、编制等有关部门和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义务教育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的差距,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军人和进城务工人员的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义务教育目标责任制,把实施义务教育作为考核主要领导及有关负责人的重要内容。

发生违反本条例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教育教学机构的义务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办学行为、教育教学质量等进行督导,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督导报告。

2024年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范本(3篇)

2024年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范本(3篇)

2024年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范本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教学常规管理,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体制(一)小学阶段学校(含民办学校)小学生学籍按属地管理原则,主要由乡镇教育管理中心管理,并上报县教育局备案。

(二)初中阶段学校(独立初中、九年制学校、完全中学,含民办学校)初中学生学籍由县教育局管理。

二、新生入学(一)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七年级严格执行《入学通知书》制度,由乡镇人民政府送达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由学校按统编学籍号登记造册,上报县教育局审核备案即取得学籍,学籍档案建立后需更名的,应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方能更改。

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到外地就读,由学生户籍地学校填写义务教育内交外登记表,与本校就读学生一起上报,并出具何时到何地何学校就读的证明。

(二)各中小学校招收服务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就读,并按《毕节市教育____做好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入学工作____》(毕教通【____】____号)要求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

三、转学(一)初中转学1、县内转学。

因父母亲工作调动、进城务工、住所变迁需转学的学生,须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转入、转出学校双方同意,由接收学校持相关证明、学籍档案到县教育局办理转学手续。

严禁诱导“学困生”转学。

2、由县内转出县外,按转入地有关规定办理。

向原就读学校提交就读证明。

3、原则上县域内初三(九年级)学生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4、学校不得接收转学手续不完善的学生。

(二)小学转学1、乡镇内原则上不准转学,如特殊情况需转学,由学生父母提出申请,转入转出学校同意,报乡镇教育管理中心同意,办理转学手续。

跨乡镇转学,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教育管理中心同意,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并定期(每年春季学期于____月____日前,秋季学期于____月____日前)报县教育局备案。

严禁诱导“学困生”转学。

2、由县内转出县外,按转入地有关规定办理。

甘肃中小学学籍

甘肃中小学学籍

中心小学学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下列学籍管理办法。

一、入学1、新生入学,采取公布招生事宜,符合条件的学生由家长或监护人陪同,凭幼儿园结业证书,疫苗接种证到班主任处报名。

2、新生入学后,学校教导处应立刻批准取得学籍,编列正式学号。

学生学号长期不变,休学一年后一律使用原学籍号。

3、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填写新生花名册,上报镇中心学校审理。

二、转学与借读1、学生因家长变动工作地区、家庭搬迁(户籍普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经学生家长(监护人)申请,学校审查后,按规定办理有关转学手续。

2、个别学生确有特殊情况要求借读的,须由家长或监护人向借读学校申请,取得同意后,经镇中心学校审核,并办理有关手续,方准予借读。

3、借读生中途借读的,借读生的学籍由原校保留,学习成绩由借读学校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考核评定;借读生离校时,借读学校须出具借读证明将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借度年限等情况转给原学校登记入册;毕业时由原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属从始起年级开始借读的,学籍和学习成绩由借读学校管理与考核,毕业时由借读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4、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办理转学、借读手续;小学借读生毕业后,须回户口所在地升入初中。

三、休学、复学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2)患病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集体生活者;(3)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六周,跟班学习有困难者。

2、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病休学生须持县或县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属实后,报镇中心校批准,准其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

3、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

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

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复学。

复学时,应凭休学证明书和有关材料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即可到校复学,学校原则上安排到原年级的下一年级学习。

甘肃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普通高中管理工作,规范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根据《甘肃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试行)》(甘教厅发[2001]154号)和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普通高中学历证书发放管理办法(试行)>和<甘肃省普通高中学生跨省(市、区)转学、借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教基[2005]55号)精神,结合我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改革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普通高中学生入学、学籍注册、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结业、流失等事项的处理。

第三条普通高中学籍由省、市(州)(以下统称“市”)、县(市、区)(以下统称“县”)会考办公室统一管理,没有设立会考办的市、县由教育局基础教育科(股)负责管理。

东风场区、甘肃矿区、长庆局所辖普通高中学籍由东风场区、甘肃矿区、长庆局会考办公室分别管理,省教育厅直属学校兰州一中、西北师大附中学籍由甘肃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办公室直接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全日制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各市普通高中招生考试办法,统一组织考试,择优录取。

第五条高中一年级录取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内到录取学校办理注册、报到手续后,即取得高中学籍和高中会考考籍,同时取得全省统一编排的高中学号(高中毕业会考考号)。

已取得学籍的高中学生,其它学校不得再注册登记学籍。

第六条被录取的高一新生,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由家长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批准后可延期报到。

高一新生在开学后15天内,既不报到,又不办理延期报到手续者,将取消其普通高中入学资格,由学校报市、县教育局备案。

高中其它年级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报到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报到者,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对待。

开学超过15天不办理报到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由学校报市、县教育局备案。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4.01.23•【字号】甘教基一[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甘教基一〔2014〕2号)各市(州)教育局,东风场区教育处,各县(市、区)教育局,厅直中小学:为进一步提高基础教育管理水平和科学决策能力,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根据《义务教育法》、《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甘肃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贯彻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细则》,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细则》的规定,严格履行市(州)、县(市、区)和学校相应的工作职责,规范操作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切实做好学生学籍注册、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等工作。

二、加强教育培训,切实强化学籍管理员队伍建设。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规定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专门负责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工作,建设一支素质高、业务精、纪律严的学籍管理员队伍。

要全面强化管理培训,使学籍管理员准确掌握《细则》的基本内容、建立学籍档案的基本要求、学籍变动管理的操作办法等,提高专业化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学籍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三、建立工作制度,落实管理责任。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利用学籍系统开展数据统计、政策制定、控辍保学等相关工作,进一步提高教育部门的科学决策水平和中小学校的整体管理水平。

要建立学籍核准、信息保密、责任追究等制度,细化管理,明确职责,规范做好学籍管理工作,对违反规定的相关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

甘肃省小学生转学2020新规定

甘肃省小学生转学2020新规定

甘肃省小学生转学2020新规定
一、学生转学(包括省内和跨省转学)可由家长根据就近入学原则,自行联系学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接收有困难的,由家长或学校报县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二、学生转学需持相关证明材料,由家长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领取《某省中小学生转学证明》,前往转入学校联系。

转入学校同意并签章,返回转出学校签章,并由转出学校学籍主管部门确认,再由转入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审批,完成转学手续办理及学籍信息变更。

普通高中学生跨省转学需由转出省的省级考试管理部门确认其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三、学生转学后,原学籍辅号注销,由转入地学籍主管部门重新编排学籍辅号。

四、转学学生电子档案的转移,由转入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申请,转出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提交,经双方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后完成。

纸质档案由转出学校密封、盖章,学生本人携带转交给转入学校。

五、学生转学手续应在学期结束前或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相关工作。

六、有以下情形者不予转学:
(一)初始年级和毕业年级一般不予转学,休学期间不予转学,跨年级不予转学;
(二)普通高中学生在同一城市城区内或本县范围内,一般不予转学;
(三)职业高中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就读。

甘肃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将实现全国试联网

甘肃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将实现全国试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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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将实现全国试联网
作者:牛宇鑫
来源:《中国信息化周报》2013年第27期
日前,甘肃省教育厅宣布,将从今年9月1日起,对该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实现全国试联网。

建设全省统一的学籍系统,将实现招生入学、学籍注册、学籍档案管理、学籍异动、升级、毕业、成长记录等全过程信息化管理,有利于为学生资助、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日常管理和科学决策等提供及时、客观、真实的数据。

学籍系统建设涉及到该省390多万中小学学生的信息,正确熟练地操作和使用该系统关系到数据的真实性和系统的有效性。

为此,该省教育厅要求各级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要严格遵循数据录入、审核、报送的流程规定,实行谁填报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的制度。

特别要强调的是,学生的身份证件号是数据准确真实的关键,要向学生和家长做好解释工作,保证身份证件信息采集的顺利进行。

没有居民身份证件号的学生,须由学校开具《无身份证号学生在校就读证明表》。

甘肃省中小学学籍管理查询系统【官网在线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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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家长们都非常注重对孩子学籍的管理,并且都提早的了解了关于孩子学籍的信息。

根据全国统一规定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来看,甘肃省中小学学籍管理也将参考此办法对学生的学籍进行管理。

 甘肃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登录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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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网址 网址:zxxs.gsedu/
 甘肃省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法应当入学至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包括跨县域流动的流动儿童、少年)。

第四条
 本《办法》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入学第五条
 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就近免试入学原则。

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必须依法入学,按规定受完九年义务教育。

盲、聋哑、弱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
 适龄儿童凭区教育行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发的《适龄儿童入学通知书》到划定的小学办理注册手续,取得义务教育学籍,并由学校负责填写《浙江省义务教育登记卡》(以下简称《登记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省教育厅监
制的电子管理系统。

学生的学籍号分主号和副号,主号一律采用学生的身份证号,。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全省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负责统筹全省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省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全国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全国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制订本市学籍管理工作相关规定;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应用全国学籍系统对辖区内学校学生学籍进行相应管理;定期上报辖区内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更情况。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全国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上报辖区内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更情况。

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学籍信息收集、转接、汇总、校验、上报,应用全国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及时、准确、完整。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义务教育阶段所有适龄儿童应依法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凡年满六周岁(截至当年八月三十一日)的儿童,按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到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施教小学办理入学手续。

魏家地学校关于“甘肃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实施方案

魏家地学校关于“甘肃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实施方案

魏家地学校关于“甘肃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实施方案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开展甘肃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甘教基[2013]20号文件)和平川区教育局关于《平川区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首次纸质采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顺利完成我校学生学籍信息纸质数据采集工作,为全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奠定基础,依据《甘肃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方案》以及5月14 日和5月17日召开的全省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启动暨纸质信息采集培训视频会议的有关要求,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领导小组:王登谭张永护王仲才李建成小组成员:刘备战刘彩霞李国君秦令强杨彦平各班主任。

一、工作重点:1.采集本校学生生源及学生学籍纸质信息。

2. 学生学籍纸质信息录入数据模板。

3. 将模板数据导入网络版管理系统,对其它信息通过学籍管理进行补充完善。

二、工作分工:1.杨彦平负责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培训班主任,教导处协助。

2.班主任进行中小学学籍信息采集表培训家长。

3.班主任负责信息采集和初步审核。

2.教导处负责甘肃省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信息采集表审核。

3.学校主管进行信息采集表审核。

4. 秦令强负责收集校验小学部的信息,杨彦平负责中学部的信息,汇总全校信息校验并上交教育局主管部门。

各部门必须互相衔接,不得互相推诿,贻误工作进展,如果出现问题必追究其责任。

三、采集范围:全校在校注册学生,小学一到六年级,中学一到三年级,含已休学的学生(在原班级进行采集)。

四、纸质信息采集流程严格按照《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开展甘肃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甘教基[2013]20号文件)和《甘肃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首次纸质采集培训手册》、及网络视频培训会要求。

五、时间要求:1.学校学籍管理人员进行班主任培训,班主任要熟读“学生基本信息表”字段解读,明确每个字段的填写格式和要求。

(5月22日前)2.学校通过A4纸张打印“学生基本信息”表,小学、中学分别以年级或班级为单位召开家长会,给家长讲清此次建立全省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的重要意义及信息表的填写要求和格式,由家长填写好,签字后,交班主任,由班主任审核无误后统一上学校教导处审核。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现将《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统一规范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

出台《办法》是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客观要求,是转变管理方式、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内容。

要按照《办法》要求加快建设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全国统一、规范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提高学籍管理服务工作水平。

学生学籍号是学籍信息的核心要素,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从幼儿园入园或小学入学初次采集学籍信息后开始使用,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有机衔接,终身不变。

二、抓紧制订或完善《办法》实施细则。

《办法》确定了省级统筹、属地管理的基本原则。

已出台省级学籍管理办法的省份要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完善和调整,尚未出台省级学籍管理办法的省份要根据《办法》要求抓紧研究出台实施细则,明确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操作办法。

三、有效开展《办法》教育培训。

要按照职责划分组织对学籍管理人员和学籍系统技术支持人员进行培训。

主要内容是,加强学籍管理的重要意义、《办法》的基本内容、学籍系统的基本功能、学籍信息采集的基本要求、学籍变动操作办法等。

对省级培训由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实施。

四、建立加强学籍管理的长效机制。

要加快制订实施工作方案,明确责任人、工作任务和时间表。

要建立学籍核准制度、信息保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严肃追究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

甘肃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

甘肃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

---------------------------------------------------------------最新资料推荐------------------------------------------------------ 甘肃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甘肃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首次纸质信息采集培训清水县第五中学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省上组织本次学籍信息采集主要采集对象是全省的中小学生,今后中小学生学籍将会实行省上统一管理,所以省市县对本次首次信息采集工作非常重视,特别强调本次的采集工作必须做到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一、下面是咋们本次纸质信息采集工作的工作流程:二、接下来是本次采集工作的要求:1、所有信息必须认真填写、认真核对,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另外字体规范,字迹清楚。

2、所有带*的数据为必填项目,必须认真填写。

3、带删除线的项目不用填写(如:学生采集表中的姓名拼音) 4、采集表中的选项数据必须填写名称(如:民族项应填写汉族或其他族,不能填写序号 1-汉族) 5、为了确保数据填写的准确无误,学校必须给每个学生印发采集表的同时印发填表说明) 6、学生信息中,必须填写两位家庭成员(或监护人)信息,当学生没有身份证号时,家长的身份证号必须填写,同时班主任为该学生办理无身份证号学生在校证明。

7、学籍卡中涉及到户口本的信息必须以学生户口本数据为依据。

1/ 28、班主任必须反复认真审核学生信息,然后将审核准确的信息修改、补充到教师手中的汇总表中,再反复审核汇总表,保证无误后由年级组长统一上交各年级分管领导再次审核以待录入电脑,由于该表的重要性,要求最好班主任亲自填写。

9、为了提高效率,本次数据采集录入分年级进行,具体实施过程如有疑问联系各级负责人。

初一(李延萍)初二(张芳岚)初三(申祥录)。

特别说明学生信息表和汇总表班主任必须认真审核。

三、学生基本信息表(纸质数据采集表)填表说明 1-72 项。

2024年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学生的学籍管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籍是中小学生在学校的身份标识和教育管理的一种方式。

中小学生的学籍应当记录学生基本信息、学习情况和教育经历等内容。

第三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发展、公正公平、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学籍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四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实施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全面发展的教育目标,强化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和学科教育。

第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记录学生的个人信息、学习成绩、荣誉奖励、惩戒处分等情况,并负责学籍档案的保存和管理。

第六条学校应当加强学籍管理信息化建设,提升学籍管理的效率和质量,为家长、教师和学生提供便捷的查询和交流平台。

第七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当定期进行学校内部审查,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三章学籍的建立和变更第八条学生的学籍由入学报名时建立,当事人为学生及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

第九条入学报名时,学生及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包括学生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

第十条学生的学籍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转学、升学、休学、退学、重返学校等。

学生及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学生的学籍变更应当经过学校审核,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学籍的使用与保护第十二条学校在学籍管理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和学籍信息的安全。

第十三条学生的学籍信息仅限于学校教育管理使用,不得对外公开,不得用于商业活动。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采取技术措施,防止学籍信息被篡改、丢失或泄露。

第十五条学生在转入其他学校时,原学校应当及时、准确地提供学生的学籍信息。

第十六条学生毕业或者退学时,学校应当妥善处理学籍信息、教育经历等,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归档和档案保存。

甘肃省中小学生转学证明

甘肃省中小学生转学证明

甘肃省中小学生转学证明注:1.本表从转出或转入学校领取,用于全省中小学生省内及跨省转学。

2.转学程序:①转入学校确认→②转出学校确认→③转出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审核→④转入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审批。

3.学生转学手续应在学期结束前或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

4.普通高中学生省内及跨省转学,③④栏内容由市(州)学籍主管部门审批填写,并出具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

兰州一中、西北师大附中学生转学由省会考办审批并出具成绩证明;东风中学学生转学由东风场区教育处审批并出具成绩证明。

5.本表一式四份,转出、转入学校和双方学籍主管部门各保留一份。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15 更新时间:2014-2-21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甘教基一〔2014〕2号各市(州)教育局,东风场区教育处,各县(市、区)教育局,厅直中小学:为进一步提高基础教育管理水平和科学决策能力,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根据《义务教育法》、《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甘肃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贯彻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细则》,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细则》的规定,严格履行市(州)、县(市、区)和学校相应的工作职责,规范操作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切实做好学生学籍注册、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等工作。

二、加强教育培训,切实强化学籍管理员队伍建设。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规定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专门负责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工作,建设一支素质高、业务精、纪律严的学籍管理员队伍。

要全面强化管理培训,使学籍管理员准确掌握《细则》的基本内容、建立学籍档案的基本要求、学籍变动管理的操作办法等,提高专业化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学籍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办学行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管理的通知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办学行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管理的通知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办学行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08.26•【字号】甘教基[2009]46号•【施行日期】2009.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办学行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管理的通知(甘教基[2009]46号)各市(州)教育局,有关办学单位:新学年伊始,为落实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以人为本,德育为先,深入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坚持以人为本,德育为先,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养成高尚的思想品质和良好的道德情操,努力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在09年秋季开学之际,临近建国60周年大庆,全国各行各业的庆祝活动逐渐进入高潮。

全省中小学校要结合开展“中小学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月”活动,利用丰富多彩的形式和手段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活动。

要通过新中国成立6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全国和当地经济社会以及教育事业发生的巨大变化,开展爱党、爱国、爱家、爱校的教育。

要用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师生共抒爱国情怀、共话祖国新貌、共享国庆喜悦,增强爱国情感和民族精神。

要通过学校、班、队(会)的主题教育活动和专门实践活动,把爱国主义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贯穿到教育、教学全过程中,特别要发挥好课堂教学主渠道的作用,在确保常规教学时间和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将课堂教学和主题实践活动有机结合起来,特别是各级各类学校要立足当前,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活动方案。

在开展“民族团结”主题活动中,要引导各族青少年学生牢固树立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文化观,牢固树立中华民族是一个大家庭的思想,增强中华民族的民族自豪感。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1997年修正)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1997年修正)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19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5.28•【字号】•【施行日期】1990.09.0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1990年9月3日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5月28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义务教育分为初等义务教育和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含初级职业技术教育,下同)两个阶段,执行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基本学制。

第三条全省根据不同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分阶段、分步骤逐步推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经济比较发达、文化基础好的市区要积极推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经济文化基础较好,但校舍、师资等条件尚不完全具备的城镇、农村,第一步可以先推行初等义务教育;经济条件差、文化基础薄弱的农村,可以先推行三年(小学五年制)或者四年(小学六年制)义务教育。

凡未达到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地方,都要随着当地经济文化的发展,创造条件,逐段、逐步提高,向九年制义务教育过渡,到2000年全省基本普及初等义务教育;2010年全省基本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

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具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各地区(州、市)、县(市、区)都应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制定本地区的实施计划。

第四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民族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第五条学校要推广使用普通话,正确运用简化汉字。

少数民族学校和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同时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和汉语言文字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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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甘教基一〔2014〕2号
各市(州)教育局,东风场区教育处,各县(市、区)教育局,厅直中小学:为进一步提高基础教育管理水平和科学决策能力,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根据《义务教育法》、《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甘肃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泛宣传,切实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要在调动中小学校积极性的基础上,积极争取家长的理解和支持,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支持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的良好氛围。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有关情况和意见建议请及时报送省教育厅基础教育一处。

甘肃省教育厅
2014年1月23日
甘肃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义务教育法》、《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入学、转学、休学、复学、退学和毕业等事项的管理。

“市”)、

学籍管理工作。

2.负责本县中小学校学生的入学、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等审核、报送工作。

3.负责印制、发放、验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证和完成证书。

(四)学校学籍管理工作职责
1.负责本校学生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

2.负责办理本校学生入学、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的审核报送工作。

第二章学籍建立
第四条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入学。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每所公办中小学校就近接收学生的范围和人数,学校应当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接收学生。

第五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应当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家长)依法送入小学接受义务教育;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应当由家长送入初中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家长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残疾儿童、少年可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学习,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可申请进入普通
2位)
义务教育阶段学籍辅号的生成规则由市或县教育行政部门制订。

第十一条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

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

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教育学校学生随班就读和特殊教育学校外,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

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教育部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系统规定的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分修习情况、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学籍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

转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第十九条学生到境外就读,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

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条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节转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转学(包括省内和跨省转学)可由家长根据就近入学原则,自行联系学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接收有困难的,由家长或学校报县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第二十二条学生转学需持相关证明材料,由家长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领取《甘肃省中小学生转学证明》(见附件),前往转入学校联系。

转入学校同意并签章,返回转出学校签章,并由转出学校学籍主管部门确认,再由转入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审批,完成转学手续办理及学籍信息变更。

普通高中学生跨省转学需由转出省的省级考试管理部门确认其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第二十三条学生转学后,原学籍辅号注销,由转入地学籍主管部门重新编排学籍辅号。

转出
第二十九条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学生单次休学期限不超过一年。

因病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当由学生家长持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和医药费票据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经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同意,可继续休学。

休学一般不得超过两次。

第三十条休学期满,学生应于新学期开学前凭休学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核签章、报学籍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复学。

复学学生由学籍主管部门重新编排学籍辅号,学校应按原休学年级,安排插班学习。

因病休学的,复学时须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愈证明。

第三十一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及时督促休学期满的学生复学,督促无效的由学
生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家长送学生复学。

第四节辍学与退学
第三十二条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对义务教育阶段疑似辍学学生一周以上不到校的,学校应及时向当地乡镇政府报告,并配合乡镇政府、村委会共同做好学生动员返校工作。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学期末将
(试
当年结业的普通高中学生,学校保留学籍一年,在此期间,学生可报名参加不合格科目的学业水平考试,考试结果达到毕业标准后,凭《结业证书》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普通高中学生结业一年后,学校将不再保留学籍。

结业学生仍可凭《结业证书》报名参加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试成绩全部达到要求后,发给《甘肃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合格证书》。

普通高中毕业证书遗失后不再补发,经本人申请,由学籍主管部门审批办理《普通高中毕业证明书》。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学籍管理员必须是各单位(学校)正式工作人员,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学籍管理的日常工作。

学籍管理员应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

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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