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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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提高学生管理水平,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二、学籍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辖区内的中小学校,包括公办学校、民办学校以及各类特殊教育学校。

三、学籍管理原则1. 公正公平原则:学校应对学籍管理实行公正、公平,不偏袒任何学生,确保每个学生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

2. 信息保密原则:学校承担保护学生个人信息的责任,对学生学籍信息进行保密,不得随意泄露。

3. 教育优先原则:学校应将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放在首要位置,通过学籍管理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1. 学籍档案管理: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基本信息、成绩记录、奖惩记录等。

学校应定期整理、更新学籍档案,并做好备份工作。

2. 入学管理:学校应依据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按照学生招生政策进行招生录取工作。

学校要严格审核学生的报名材料,确保学生的身份真实有效。

3. 休学管理:学生因故需要休学的,应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学校应审理学生的休学申请,及时办理休学手续,并保留学生的学籍。

4. 转学管理:学生因各种原因需要转学的,应向原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转学证明。

原学校应及时处理转学手续,并将学生的学籍材料及时转交给新学校。

5. 退学管理:学生需要退学的,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班主任及校长审批。

学校应当及时办理退学手续,并妥善处理退学学生的学籍信息。

学校的校长是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学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

校长应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保证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七、违纪违规处理对于学校学籍管理中存在的违纪违规行为,学校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轻者可以采取警告、批评教育等方式进行纠正;对于重者,学校可依法停止其学籍或取消其学籍。

八、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由北京市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校学籍管理,保障中小学生权益,根据教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学生学籍应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学习情况、考试成绩、处分情况等内容,并享有保密权。

第三条中小学应设立学生档案,对每个学生进行统一、全面、准确地记录。

学生档案包括学籍卡、档案袋等。

学籍卡包括学生基本情况、学校基本情况、学习情况、考试成绩、处分情况、奖惩情况等内容。

第四条学生档案托管单位应对学生档案进行密封保管,保证档案不被篡改、损毁和泄露。

学生档案应保存至少五年,并移交至学生所在的初中、高中、大学等教育机构。

第五条学生档案应配备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保证学籍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学籍卡应每学年进行一次更新,更新周期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学籍卡更新主要内容包括学生基本情况、荣誉奖励、成绩排名以及考试成绩等。

第七条学生档案应同时进行电子存储,以便管理和查询,电子存储的学籍信息和纸质档案应保持一致。

第八条学生档案可以被本人、父母、法定监护人查阅,其他单位或个人应出具相关证明方可查阅学生档案。

第九条对于学生学籍信息的泄露、失窃等情况,学生档案托管单位应及时报警,并及时备份和更新学生档案信息。

第十条学生档案托管单位应定期开展学生档案管理培训,加强学生档案管理意识和技术能力的提升。

第十一条对于学生学籍信息的损毁、篡改等违规行为,学生档案托管单位应立即调查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对已有学籍信息的学生应在半年内尽快完成更新,并移交至学生所在的初中、高中、大学等教育机构。

第十三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中小学教育管理部门所有。

以上就是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该办法是为了规范中小学生的学籍管理,保障中小学生权益而制定的。

在学籍管理中,要保护学生信息的保密性,对学生的档案进行全面、准确的记录和更新,并且要做好电子存储,以便管理和查询。

同时,学籍信息应该保留至少五年,以便学生未来的发展。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细则(全文)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细则(全文)

全国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细则(全⽂)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中⼩学⽣学籍管理,提⾼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平,保障适龄⼉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制订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依法举办的⼩学、初中、普通⾼中、特殊教育学校、⼯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以下简称学⽣)。

第三条学⽣学籍管理采⽤信息化⽅式,实⾏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教育⾏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学籍管理⼯作,负责组织建设全国联的学⽣电⼦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学籍系统),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

省级教育⾏政部门统筹本⾏政区域内学⽣学籍管理⼯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学籍管理⼯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学籍系统运⾏环境和学⽣数据库,确保正常运⾏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作并应⽤电⼦学籍系统进⾏相应管理。

地(市)级教育⾏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作并应⽤电⼦学籍系统进⾏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政部门具体负责本⾏政区域内学校的学⽣学籍管理⼯作;应⽤电⼦学籍系统进⾏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学籍的⽇常管理⼯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电⼦学籍系统开展⽇常学籍管理⼯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章学籍建⽴第四条学⽣初次办理⼊学注册⼿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学籍信息,建⽴学籍档案,通过电⼦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学籍。

第五条学籍号以学⽣居民⾝份证号为基础⽣成,⼀⼈⼀号,终⾝不变。

学籍号具体⽣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政部门另⾏制订。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三篇)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三篇)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保障中小学生的权益,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培养健康成长的全面发展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科学合理、服务育人的原则。

第四条学籍管理主要包括学籍登记、学籍异动、学籍查询、学籍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学籍登记第六条学籍登记是指对全体中小学生进行统一登记,确立学生的身份和进校资格。

第七条学籍登记包括学生入学登记和在籍学生信息更新登记。

第八条学生入学登记应按照教育部门的要求和学校规定进行,主要内容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家庭背景、健康状况等。

第九条在籍学生信息更新登记主要包括学生个人信息、家庭变动情况、健康状况等。

第十条学籍登记应及时、准确、完整,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学籍异动第十一条学籍异动是指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由于各种原因产生的异动情况。

第十二条学籍异动主要包括:入学、转班、转学、休学、退学、毕业等。

第十三条学生入学应符合相关政策和学校规定,经过学校审核录取。

第十四条学生转班应符合学校规定,经过班主任、家长及学生本人同意后办理。

第十五条学生转学应符合相关政策和学校规定,经过原学校和新学校同意后办理。

第十六条学生休学应符合相关政策和学校规定,经过家长及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

第十七条学生退学应符合相关政策和学校规定,经过家长及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

第十八条学生毕业应符合学校规定,经过学校评审合格后办理。

第十九条学籍异动应及时、准确、完整,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学籍查询第二十条学籍查询是指学生及其家长、监护人查询学生学籍信息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学籍查询应主要面向学生及其家长、监护人,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向相关部门提供查询。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细则(全文)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细则(全文)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细则(全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升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实行相对应管理。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实行相对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实行相对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展开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学籍建立第四条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即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五条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全文

《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全文

《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全文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制定了《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下面是详细内容。

《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等,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基础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章学籍建立第三条入学注册(一)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就读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学校通过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将学生学籍信息上报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经其审核通过后,管理系统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自动为学生生成学籍号。

学籍号实行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学生注册后,学校及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信息。

本办法所称注册是指学生在学校注册表登录姓名,取得或核实学籍号。

(二)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注册,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持有关证明,在规定入学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延期入学注册手续,延期时间不超过2周。

(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因故不能按期到就读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入学注册手续的,由学校督促其入学;督促无效的,学校应学生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由其责令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学生入学。

(四)普通高中学生未按期到就读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入学手续的,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五)学校新生入学编班或其他情况需要重新编班的,应根据招生录取名册或学生注册花名册进行随机编班。

(六)凡年满六周岁(年龄截止日期原则上以当年8月31日为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也可根据学位情况适当延迟至当年12月31日前)儿童依法注册入学。

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籍的建立与变更第一节学籍的建立根据《义务教育法》规定,学籍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由学校按照学生个人申请,提供相关材料的程序进行建立。

第二节学籍的变更一、学籍变更是指学生的个人情况变更,包括下列情况:(一)学生的姓名、性别、民族等个人基本情况发生变化;(二)学生的户籍、家庭住址等个人户口行政变化;(三)学生的监护人、父母情况变化;(四)学生的班级、年级变更;(五)其他需要变更的情况。

二、学生学籍变更的程序由学校负责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学籍的管理与使用第一节学籍档案的管理一、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籍档案管理制度,负责学生学籍档案的保存与管理,并确保学籍档案中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二、学生学籍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信息: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籍贯等;(二)学习情况:入学年月、所读年级、班级、学科成绩等;(三)奖惩情况:学生获得的奖项、荣誉,以及受到的惩罚等;(四)个人特长:学生特长领域以及在该领域成绩和表现;(五)其他相关信息。

三、学校应制定合理的学籍档案使用规则,限制学籍档案的使用范围,并加强对学籍档案的保密工作。

四、学生离校后,学校应负责将学生档案交给学生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进行保存。

第二节学籍的使用一、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学籍档案,制定学生的培养计划和评价方案,并给予学生相应的学业指导和教育帮助。

二、学校可以根据学生的学籍档案,向学生提供个性化的教育服务和指导,帮助学生全面发展。

三、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学生的学籍档案,对学校进行教育质量的评估和监督,并提出相应的指导意见和改进措施。

第四章学籍管理的监督与评估第一节学籍管理的监督一、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包括学籍档案的保存、使用、变更等情况的监督。

二、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进行抽查或检查。

第二节学籍管理的评估一、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定期对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进行评估,以评估学校学籍管理的效果和改进措施。

教育部颁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教育部颁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教育部颁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2020年7月1日,教育部正式发布了新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该办法是针对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进行制定的具有行政效力的文件,旨在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加强对学生学籍的管理与监督,确保中小学教育的有效进行。

一、背景在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过程中,学籍管理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学籍记录是学生在学校的所有课程、活动和成绩的抽象表现,它是学生学习记录和绩效评价的基础。

随着中小学教育的规模不断扩大,中小学生数量不断增加,学校、教师、家长、学生之间的管理和沟通也面临着更大的挑战和难度。

为了更好地规范学籍管理工作,保障中小学教育的公平公正和科学有效,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教育部发布了新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1. 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并加强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中小学应对每一名学生建立电子学籍档案,包括个人信息、成绩记录、平时表现、课程情况等,对个人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做出明确要求。

同时,规范学生学籍管理程序,确保学籍档案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密性。

2. 加强教育信息化建设办法强调,学校要积极推进教育信息化建设,将电子化学籍管理作为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信息系统建设,统一数据标准,实现对全国中小学学籍信息的互联互通和查询。

同时,也要加强对基础设施和技术人才建设的支持和保障,确保信息化建设的顺利运作。

3. 严格防范弄虚作假和舞弊行为办法对学籍管理中的弄虚作假和舞弊行为做出明确禁止和处罚规定,包括将未经正式考试或者考察通过的课程和成绩记录在学籍档案中等行为,强化对学生考勤和课程评价记录的监控和管理,提高考试和考查的安全和准确性。

4. 推动教育公平发展办法规定,学生的学籍管理应以公平、公正、科学为原则,要加强对学生学习过程的监控、评价和指导,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同时,办法还规定了建立学生学科特长和素质管理的制度,及通过合理的评估和激励机制,培养优秀的学科和素质特长生。

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是一套规范学生入学、在校期间学籍管理以及毕业等环节的规章制度。

以下是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概要:
1. 入学注册:新生在入学时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学校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进行学籍注册。

2. 学籍档案:学校为每位学生建立学籍档案,记录学生的基本信息、学习情况和奖惩记录等。

3. 转学与借读:学生因家庭搬迁等原因需要转学时,需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转学手续。

借读学生同样需办理相关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籍转移。

4. 休学与复学: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习,可申请休学。

休学期满后,符合条件者可申请复学。

5. 留级与跳级:学生因学业成绩未达到要求可能留级;对于成绩优异的学生,经学校评估后可考虑跳级。

6. 奖惩制度:学校根据学生的表现实施奖励或惩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表彰、奖学金、处分等。

7. 毕业条件:学生完成规定课程学习,达到毕业标准,可获得毕业证书。

8. 信息更新:学生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学校更新学籍档
案。

9. 学籍异动:学生学籍的任何异动,包括转学、休学、复学等,都需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并得到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

10. 监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学籍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这些内容为学生、家长以及教育工作者提供了明确的指导,确保了学籍管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 包括公办学校、民办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的
学生
学籍注册的时间
• 规定学籍注册的时间为每年秋季开学前,确保学生按时注册学籍
• 特殊情况下,可以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补注册
学籍注册的程序
• 规定学籍注册的程序包括学生基本信息采集、学籍信息录入、学
籍卡制作等
• 各级教育部门、学校和学生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学籍注册
• 建立学籍信息数据库,实现学籍信息的共享和互通
新和探索
如何进一步优化学籍管理办法
加强学籍管理
优化学籍变更流程
严格学籍注销规定
• 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明确各级
• 简化学籍变更手续,提高学籍变更
• 严格执行学籍注销规定,确保教育
教育部门、学校和学生的职责
的效率
公平和教育质量
• 加强学籍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确保
01
规范学籍管理
• 新的学籍管理办法将明确各级教育部门、学校和学生的
职责,规范学籍管理流程
• 减少学籍纠纷,提高学籍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02
保障学生权益
• 新的学籍管理办法将更加注重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隐
私权等权益
• 防止学生因学籍问题而受到不公平待遇,提高学生的满
意度和幸福感
03
促进教育发展
• 新的学籍管理办法将有助于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资
核、批准、办理等
• 学生在学籍注销过程中,应遵循相
籍规定等
• 各级教育部门、学校和学生应按照
关规定,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
• 学生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
规定的程序进行学籍注销
请学籍注销
03
学籍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1.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内的中小学生的学籍管理。

二、学籍注册
2.招生学校应当根据孩子家庭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学籍注册申请,该申请应包括孩子家庭及孩子个人信息;
3.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孩子和家庭的具体情况,向招生学校开具入学学籍注册证书;
4.有关各学校应按照孩子家庭提供的信息及学籍注册证书,登记孩子学籍并建立孩子的学籍档案。

三、学籍变动
5.孩子学籍的任何变动,家庭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出示有关证明文件;
6.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核查孩子家庭提供的证明文件是否真实有效,
如符合要求则签发确定孩子学籍变动的文件;
7.孩子报名就读另一学校时,原学校应当出具入学时的学籍注册证书或其他与学籍有关的文件。

四、其他
8.孩子学籍的相关事宜,家庭应如实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9.一旦发现家庭提供的信息不真实或有虚假的情况,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立即撤消孩子学籍注册证书;
10.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有权定期对各学校孩子学籍进行抽查,并要求各学校配合检查孩子学籍情况。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2018年起每年对学校校友、孩子在校学习状况等进行定期评估,并对有必要的孩子进行学籍变动审核。

对于学籍管理过程中出现的疑问和问题,本办法不尽做详细解释,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另外,孩子学籍变动过程中,除当地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外,各地市教育部门也有责任监管。

凡是逃课、休学或其他原因影响到实际学习的孩子,应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学籍管理。

《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全文

《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全文

《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全文《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基础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章学籍建立第三条入学注册(一)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就读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学校通过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将学生学籍信息上报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经其审核通过后,管理系统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自动为学生生成学籍号。

学籍号实行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学生注册后,学校及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信息。

本办法所称注册是指学生在学校注册表登录姓名,取得或核实学籍号。

(二)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注册,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持有关证明,在规定入学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延期入学注册手续,延期时间不超过2周。

(四)普通高中学生未按期到就读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入学手续的,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五)学校新生入学编班或其他情况需要重新编班的,应根据招生录取名册或学生注册花名册进行随机编班。

(六)凡年满六周岁(年龄截止日期原则上以当年8月31日为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也可根据学位情况适当延迟至当年12月31日前)儿童依法注册入学。

第四条学籍档案建立(一)学生应分别在小学、初中、高中入学时填写由教育部统一制定的学生基本信息表。

学校应在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学生基本信息采集工作。

(二)学生基本信息采集录入流程:1.学校印发《湖南省中小学生基本信息表》(附件1)。

2.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填写《湖南省中小学生基本信息表》,签字确认后交回学校。

3.学校负责将《湖南省中小学生基本信息表》录入管理系统。

4.学校将《湖南省中小学生基本信息表》打印下发给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再次签字确认,经班主任、教务处、学校校长分别核准后存档。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4篇)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4篇)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下列学籍管理办法。

一、入学1、新生入学,原则上小学一年级学生年龄要达到____周,家长或者监护人提供户口本,学校要采集好学生的一切信息,填写好新生导入模版,没户口的学生要把家长或者监护人的信息填写仔细。

2、新生入学后,学校在____月____日前把填好的导入模板及采集的电子照片一并报中心校办理电子学籍。

3、新生入学后,中心校收集好辖区的小学新生信息后及时进行网上操作并纸质材料报教育局审批。

二、转学与借读1、学生因家长变动工作地区、家庭搬迁(户籍普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经学生家长(监护人)申请,学校审查后,按规定办理有关转学手续。

2、个别学生确有特殊情况要求借读的,须由家长或监护人向借读学校申请,取得同意后,经县教育行政监管部门审核,条例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方准予借读。

学校建立学籍时,必须注明是借读,并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和户口所在地。

3、借读生中途借读的,借读生的学籍由原校保留,学习成绩由借读学校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考核评定;借读生离校时,借读学校须出具借度证明将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借度年限等情况转给原学校登记入册;毕业时由原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属从始起年级开始借读的,学籍和学习成绩由借读学校管理与考核,毕业时由借读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4、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办理转学、借读手续;小学借读生毕业后,须回户口所在地升入初中。

三、休学、复学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2)患病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集体生活者;(3)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六周,跟班学习有困难者。

2、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病休学生须持县或县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属实后,报县教育局批准,准其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

3、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一、学籍管理体制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行全国统一的电子化管理制度,由教育部主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分级负责。

教育部负责制定学籍管理的政策、规定,建立学籍管理信息系统,监督、指导全国的学籍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应用学籍信息进行宏观管理。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学籍信息进行学生日常管理。

二、学籍建立与注册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及时为其建立学籍档案,采集学籍信息,并为学生分配全国唯一的学籍号。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学校应在新生入学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籍档案的建立和学生信息的采集、录入工作,并通过学籍管理系统上报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学籍注册。

三、学籍信息变动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动时,如转学、休学、复学、升学等,学校应及时在学籍管理系统中更新相关信息,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籍信息的变动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四、学籍证明与归档学校应为学生出具学籍证明,作为学生升学、转学、参加考试等活动的必要依据。

学籍证明应包含学生的基本信息、学籍状态等内容。

学籍档案应定期归档,妥善保存,以备查询。

五、学籍系统应用学校应充分利用学籍管理系统,对学生学籍信息进行统计分析,为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提供决策支持。

同时,学籍系统也应用于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学生资助管理等方面,促进学校工作的全面发展。

六、学籍主管部门职责各级学籍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定期检查学校学籍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同时,学籍主管部门还应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七、学校学籍管理职责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工作。

学校应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及时上报和更新学籍信息。

同时,学校还应加强对学籍管理系统的应用,提高学籍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八、学籍信息真实性保障学校应建立学籍信息真实性保障机制,对采集的学籍信息进行核实和验证。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一、总则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是保障学生教育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环节。

为规范学生学籍管理,健全学校教育管理体系,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二、学生入学管理1.对于拟入学的新生,学校应当按照招生政策和程序进行遴选。

2.对于转入学校的学生,学校应当核实学生身份和原学籍信息,并及时更新学籍资料。

三、学籍档案管理1.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制度,保障学生档案信息准确完整。

2.学籍档案应当按照规定定期整理、存档,并确保档案资料安全保密。

四、学生考勤和请假管理1.学生应当按时到校上课,如因故不能到校,需提前请假。

2.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考勤制度,监督学生出勤情况,对于频繁旷课的学生应及时进行干预和处理。

五、学生成绩管理1.学校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学生成绩评定制度,对学生成绩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价。

2.学生成绩记录应当真实可靠,学生有权了解自己的学业成绩情况。

六、学生奖惩管理1.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奖惩制度,及时对学生的表现进行奖励或者惩罚。

2.奖惩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学校应当向学生和家长做出解释和说明。

七、学生离校管理1.学生因毕业、转学、退学等原因离校时,学校应当做好学籍变动手续,妥善处理学生档案。

2.学校应当向学生和家长说明离校相关事宜,保障学生权益。

八、附则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修改,由学校教育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对于未尽事宜,应当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执行。

以上是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规定,希望学校和相关管理机构认真执行,确保学生学籍管理工作顺利进行,为学生的健康成长提供保障。

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介绍全国统一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制度研究制订和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有关情况时间2013年8月22日上午9∶30地点教育部北楼二层报告厅主持人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续梅出席人员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副司长杜柯伟,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副主任罗方述内容介绍全国统一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制度研究制订和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有关情况散发材料一建立全国统一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全面提升中小学管理工作水平——《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简介(2013年8月22日)制订出台《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推进基础教育管理科学化的重要举措,是实现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到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目标的基础性工作。

随着我国进入加快建设教育强国和人力资源强国的历史新阶段,教育改革与发展步入深水区,一些教育发展的瓶颈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需要从制度层面加以解决,要求我们必须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作用,加强基础教育阶段的学籍管理工作。

这既是机遇更是挑战!整合各级各类教育管理资源成为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基础性工程,站在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历史节点上,第一部全国性的中小学生籍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办法》是对基础教育阶段学生学习资格、隶属关系、学习经历等基本要素信息建立、审核、转接和监管提出了规范性要求,是处理学籍管理相关问题的基本规则。

全文共五章30条。

分为总则、学籍建立、学籍变动管理、保障措施、附则。

第一章明确了《办法》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及对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的方式和实行的管理体制;第二章规定了学籍建立的具体要求,学籍档案的内容、形式、转接办法和学籍基本信息修改程序等内容;第三章赋予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的责任,规定了各类学籍变动发生时的处理办法。

第四章提出了学籍管理的保障措施,要求建立学籍复核制度、保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第五章附则规定了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原则。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学生学籍号是学籍信息的核心要素,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从幼儿园入园或小学入学初次采集学籍信息后开始使用,一人一号,籍随人走,终身不变。

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doc

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doc

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基础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章学籍建立第三条入学注册(一)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就读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学校通过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将学生学籍信息上报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经其审核通过后,管理系统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自动为学生生成学籍号。

学籍号实行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学生注册后,学校及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信息。

本办法所称注册是指学生在学校注册表登录姓名,取得或核实学籍号。

(二)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注册,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持有关证明,在规定入学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延期入学注册手续,延期时间不超过2周。

(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因故不能按期到就读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入学注册手续的,由学校督促其入学;督促无效的,学校应报告学生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由其责令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学生入学。

(四)普通高中学生未按期到就读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入学手续的,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五)学校新生入学编班或其他情况需要重新编班的,应根据招生录取名册或学生注册花名册进行随机编班。

(六)凡年满六周岁(年龄截止日期原则上以当年8月31日为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也可根据学位情况适当延迟至当年12月31日前)儿童依法注册入学。

第四条学籍档案建立(一)学生应分别在小学、初中、高中入学时填写由教育部统一制定的学生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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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学籍建立
第四条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五条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学籍号具体生
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

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

第六条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

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

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

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七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

第八条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

第九条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

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条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章学籍变动管理
第十一条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

第十二条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第十三条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四条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十五条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第十六条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第十七条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商定。

第十八条省(区、市)直管学校、设区的市直管学校学生的转入转出情况,由学校每学期书面告知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

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条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

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对学籍管理员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

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二十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

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二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订或完善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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