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新版上海杨浦区建设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新版上海杨浦区建设小学学籍管理办法新版上海杨浦区建设小学学籍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上海市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下列学籍管理办法。
一、入学1、新生入学,采取入学通知书制,并将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其监护人的手里,接到入学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入学后,学校教导处应立刻批准取得学籍,编列正式学号。
学生学号长期不变,休学一年后一律使用原学籍号。
3、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填写新生花名册,上报区教育局义教科审理。
二、转学与借读1、学生因家长变动工作地区、家庭搬迁(户籍普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经学生家长(监护人)申请,学校审查后,按规定办理有关转学手续。
2、个别学生确有特殊情况要求借读的,须由家长或监护人向借读学校申请,取得同意后,经区教育局义教科审核,符合条例、条件后办理有关手续,方准予借读。
学校建立学籍时,必须注明是借读,并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和户口所在地。
3、借读生中途借读的,借读生的学籍由原校保留,学习成绩由借读学校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考核评定;借读生离校时,借读学校须出具借度证明将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借度年限等情况转给原学校登记入册;毕业时由原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属从始起年级开始借读的,学籍和学习成绩由借读学校管理与考核,毕业时由借读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4、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办理转学、借读手续;小学借读生毕业后,须回户口所在地升入初中。
三、休学、复学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2)患病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集体生活者;(3)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六周,跟班学习有困难者。
2、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病休学生须持县或县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属实后,报区教育局批准,准其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07.05•【字号】沪教委职成〔2002〕24号•【施行日期】200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沪教委职成〔2002〕24号各委、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为了切实做好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的通知》(教职成[2001]9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并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请各单位按照执行,并认真做好《规定》的宣传工作。
在工作中有何建议和意见,请及时与我委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联系(联系人:陶文捷;联系电话:62563010-447)。
附件:《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〇〇二年七月五日附件目录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二章成绩考核第三章升级与留级第四章转学与转专业第五章休学、复学与退学第六章纪律与考勤、奖励与处分第七章毕业与结业第八章附则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为了完善市与区县分级管理的体制,促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适应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需求,建立相应的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证人才培养规格与质量,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教职成[ 2 0 0 1] 9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凡经历国家九年制义务教育,具有初中毕业或同等学力的学生,均可报读上海市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二条中等职业学校可从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渠道中录取新生。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7.05•【字号】沪教委基[2011]54号•【施行日期】2011.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的通知(沪教委基〔2011〕54号)各区县教育局:根据《教育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备忘录》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本市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我委制定了《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
请你们照《标准》要求落实好均衡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区域内学校之间的办学条件和水平差异,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的各项工作。
同时,请将此《标准》转发至所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并指导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依照《标准》要求,树立“为了每一个学生的终身发展”的理念,把为了每一个孩子的健康快乐成长作为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落实《标准》的各项要求,努力办好让人民群众满意的义务教育学校。
附件: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一一年七月五日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市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市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公办中小学校。
普通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资源配置第三条学校校舍、场地达到上海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90标准(2005年前建设)或04标准(2005年后建设)。
小学班额不超过40人,初中班额不超过45人,人口导入区可适当放宽,最多不超过50人。
第四条学校教学仪器、设备配置达到上海市普通中小学校教学装备标准,使用状况良好,能满足课程教学改革和开展素质教育活动的需要。
上海市中小学学籍号管制流程调整办法.doc
上海市中小学学籍号管理流程调整办法上海市中小学学籍号管理流程调整办法一、注册全面实行本市各年级中小学生学籍注册工作。
1.起始年级注册学籍小学一年级、(初中)六年级学生信息由“上海市义务教育招生报名系统”导入录取结果,高一年级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和市教育行政部门导入录取结果,各区县和各中小学须在上海学籍系统中根据招生导入的结果以及学生实际报到情况为学生注册学籍。
小学一年级学生在完成本市学籍注册后,系统将统一上报全国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简称“全国学籍系统”),申请全国学籍。
初、高中起始年级中,本市的毕业生将自动续接全国学籍,非本市毕业生将按“跨省就学(跨省转学)”或“申报学籍”的流程续接或申报全国学籍。
2.在校生注册学籍每学期开学前,学校应为正常在籍(包括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进行学期注册学籍工作。
3.转入注册学籍(1)已取得全国学籍并符合本市转学条件的学生,由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在上海市学籍系统内发起转学申请,完成转学的学生即完成注册。
(2)未取得全国学籍但符合本市转学条件的学生,由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在学籍系统内为其申报学籍,完成申报学籍后即完成注册。
二、学籍号管理本市在籍学生的学籍号分为全国学籍号和上海市学籍号。
全国学籍号由教育部将学生数据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进行比对后下发,其中“G”打头和“J”打头为正式全国学籍号,“L”打头为临时全国学籍号,正式和临时全国学籍号均可以办理各项学籍业务。
“G”和“J”打头的全国号原则上不允许删除。
上海市学籍号由本市各区县教育局或学校根据《上海市中小学生学籍号编制规则》(沪教委基〔2013〕61号)编制。
三、实行网上转学,简化转学流程本市中小学转学全面实行在上海市学籍系统内操作转学流程。
转学条件的要求按《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1.本市范围内转学流程学生在本市范围内转学的,由学生及其家长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由转出学校通过上海市学籍系统打印“上海市中小学生学籍基础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并盖章。
关于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doc
关于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进本市中小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工作,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促进学生整体素质的提高,形成科学、完善的学业评价和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日制公办、民办普通中小学及经区县政府登记同意开设的以接受本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为主的学校。
第三条主要内容本市中小学学制、入学、转学、借读;考核与评价、升级、留级、跳级、免修;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结业、肄业;奖励、处分和学籍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学制第四条义务教育阶段本市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小学学制为5年,即为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和五年级。
初中学制为4年,即六年级、七年级、八年级和九年级。
第五条普通高中阶段本市普通高中学制为3年,即高一年级、高二年级和高三年级。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六条小学入学年龄本市儿童的入学年龄为6周岁,盲、聋、弱智等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一般为7周岁。
第七条小学、初中入学办法本市小学、初中实行就近免试入学。
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须将小学、初中入学的有关政策和安排事先向社会公示,并通过多种有效途径将入学告知书及时送达学生家长。
学校不得通过任何书面考试或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
学校不得拒收能适应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第八条监护人责任凡在本市居住、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监护人须按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送达的入学告知书的有关要求,按时送被监护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九条免学和缓学凡在本市居住、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须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或特殊原因需免学、缓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报送所属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所辖学校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五四学制的通知.doc
沪教委基〔2004〕50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五四学制的通知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有关局、公司教育处:本市自1988年起试行小学、初中五四分段教育,小学教育实行六年学制,其中六年级作为初中预备年级在初中接受教育,初中教育实行三年学制。
在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的努力下,经10多年的探索和实践,目前全市已全面完成了六三分段向五四分段教育的过渡。
根据原国家教委颁发的《小学管理规程》中关于“小学的修业年限为6年或5年。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学修业年限”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一、从2004学年度起,本市义务教育阶段正式全面实行五四学制,即实行小学五年、初中四年的学制。
小学五个年级分别为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五年级;初中(含完全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初中部)全面实行四年制,初中四个年级分别为六年级、七年级、八年级、九年级。
取消现有的小学六年级和初中预备班。
二、按照五四学制办学和管理。
各区县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小学校、初中阶段学校要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五四学制,规划和建设学校校舍;配置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制定教职员工编制和实施人事管理;拨付教育公用经费和按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拨付生均定额等。
小学生五年级升入初中六年级后学生的杂费、课本和作业本费按初中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学生遵守《中学生守则》,等等。
学籍管理按五四学制实施,小学生修完五年级,学科考试成绩合格发给小学毕业证书;初中生修完九年级,学科考试成绩合格发给初中毕业证书。
三、切实加强对五四学制的管理。
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五四学制是一项重要的学制改革,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科学规划,合理调整学校布局设点,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加强对学校的指导和管理。
各小学和初中阶段学校要认真做好五四分段教育向全面实行五四学制的衔接工作,加强学校管理,安排好教育教学计划,关注学生的生理、心理发展和学习等情况,确保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学校学籍管理制度根据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汇编有关精神,现制定本校学籍管理规定如下:一.入学注册1.学校最迟在新学年开学前十五天向新生发出入学通知,新生按规定时间凭通知单办理入学手续。
2.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办理请假手续。
3.开学后,学校发放新生学籍登记表。
二.请假制度学生因事或因病不能来校,除尘应当天主动联系教师予以请假,事后补交请假条或病假条,请假条必须由家长签名。
不符合以上请假手续者,作无故旷课处理。
三.转学1.由学生家长向原校提出申请,学校核准后发给“转学联系单”。
中学生转学,须由学生家长与户籍所在区招办联系,经核准并安排落实后办理转出、转入手续,学生联系转学未落实之前,学校不得出具转学证明。
2.外省市转入本市,须持户籍证明和转学证明及成绩手册、学籍卡、健康卡等,向区招办申请入学,经核准后安排入学。
接受学校对其进行文化考核,按其实际文化程度编入相应年纪。
3.本校学生转出时,必须得到转进学校开出的证明,保证学籍落实,此后本校再开出转学联系单。
四.退学1.以下条件者须家长书面申请,申请中须写清确保以后不在返校,经学校审核同意,报区招办批准,方可退学。
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长期患病,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正常学习者。
出国定居者。
2.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出八周或累计旷课十周以上,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经学校报请区招办批准,可按自动退学处理。
由学校发给学历证明,证明上要注明“自动退学”字样。
五.休学、复学1.学生因病无法学习者,须由家长持区级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休学申请,经学校批准,报区备案,发给休学证明。
2.学生连续病假三个月,应办理休学手续。
3.因出国要求休学者,须由家长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可保留学籍一年,一年后未复学者注销学籍。
4.学生因病休学申请复学者,须有区级以上医院证明,经校核准后方可复学。
六.留级1.学年总评成绩不及格学科达五门者,不得补考,即予留级。
2.学年总评成绩不及格学科达四门以下者,经补考后,语、数、外三门中有两门不及格者;或语、数、外三门中有一门不及格,其他学科有两门不及格者;不及格学科达四门者。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22•【字号】沪教委规〔2017〕3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17〕3号各区教育局: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教育公平,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形成科学化、信息化的学业评价和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教育部《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上海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17年12月22日上海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教育公平,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形成科学化、信息化的学业评价和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教育部《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日制公办、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普通高中以及其他发放本市普通高中学历证书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主要包括学制、入学注册、学籍变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与奖惩等。
第三条管理职能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中小学学籍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的中小学学籍工作的管理、指导并负责具体落实;学校负责对本校学籍工作的具体实施。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有专人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全市统一采用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生信息系统”)进行学生学籍信息管理。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篇11、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既取得学历,由教导处负责登记造册和统一编号并按规定建立学生档案。
2、各班主任要认真填写学生的学籍卡片,交教导处保存。
3、学生因家庭住址迁移确须转学的,须家长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转出。
4、学生请假必须履行正式手续,否则做旷课论处。
请假三天以内者,由班主任审批,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教导处审批,一周以上者由校长审批。
5、学生因病休学必须呈交请求休学报告及医院证明,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
学生休学时间超过三个月,复学时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历程度并征求本人同意后编入相应的班级。
6、因故在非户口所在地申请就学的学生,经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准其借读,并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
7、小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一律不准退学。
8、学生违反《小学生守则》、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学校要与家长配合教育并根据情节轻重、态度好坏,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
对极少数错误较严重的学生可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
9、小学应从德、智、体等方面评价学生。
要做好学习困难学生的辅导工作,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
10、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处分。
(1)新生无正当理由逾期一周未入学,或入学后一月内因病停学。
(2)在籍学生一学期内,旷课三十六节。
(三次迟到或早退算一节旷课)。
(3)一学期内请事假累记达一个半月。
(4)在籍学生开学时逾期三天不到。
(5)休学期满,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篇2为了进一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对小学生的学籍管理,作出如下规定:一、新生入学小学入学年龄为六周岁(丧失学习能力者除外),但不得小于六周岁。
学生入学后设立“义务教育登记卡”、“学生名册”、“九年制义务教育责任书”、“小学生体格检查表”、“小学生体育合格登记表”(适用四年级以上)、“小学生手册”、“嘉兴市小学生德育手册”等档案材料。
上海小学学籍管理系统网址查询
【导语】学籍管理是指根据有关规定对学⽣的⼊学资格、在校学习情况及毕业资格进⾏考核、记载、控制和处理的活动。
是教务⾏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内容⼀般包括:⼊学注册,成绩考核,对升级、留级、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的处理,鉴定,考勤,纪律教育,奖励、处分。
以及对学⽣毕业资格的审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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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学籍管理制度 ⼀、招⽣和⼊学 1、公办⼩学、初中⼊学原则 根据义务教育的要求,本市公办⼩学、初中招⽣必须遵循免试、就近、对⼝⼊学就读的原则。
由各区县教育⾏政部门制定本区县⼩学、初中阶段⼊学具体办法。
⼩学、初中学校对就近、对⼝⼊学的学⽣不进⾏任何形式的测试选拔,不得办学科类的特⾊班、实验班。
2、民办(转制)⼩学、初中招⽣规定 学校不得录取⽆档案材料的学⽣。
⼆、借读 1、外省市户籍学⽣在本市借读有关规定 外省市户籍学⽣,在义务教育阶段确因需要在本市借读的,借读学⽣应具有本市临时户⼝或暂住户⼝证明,且在本市有亲属监护并保证负责其⾷宿和教育管理,由学⽣家长向在本市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县)教育⾏政部门核准后安排就读。
接受学校可对其进⾏⽂化考试,并按其实际⽂化程度编⼊相应年级。
外省市借读学⽣在本市公办学校借读的须缴纳借读费,⼩学每⽣每学期170元,初中每⽣每学期250元。
在民办(转制)学校供读的按民办(转制)学校收费标准执⾏。
外来务⼯⼈员⼦⼥三证(⾝份证、务⼯证、暂住证)齐全,按上⾯规定申请就学。
⾼中阶段原则上不予借读,初中临毕业最后⼀学期⼀般不予办理借读转学。
学校不得接受⽆档案学⽣。
持蓝印户⼝及居住证⼦⼥就学规定 1、持本市蓝印户⼝学⽣及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有效期在⼀年及以上的,以下简称《居住证》,下同)⼈员⼦⼥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有关规定 持本市蓝印户⼝学⽣及持有《居住证》⼈员⼦⼥在义务教育阶段享受本市常住户⼝同等待遇。
有关转学及借读政策参照本市学⽣在义务教育阶段的规定。
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进本市中小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工作,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促进学生整体素质的提高,形成科学、完善的学业评价和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日制公办、民办普通中小学及经区县政府登记同意开设的以接受本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为主的学校。
第三条(主要内容)本市中小学学制、入学、转学、借读;考核与评价、升级、留级、跳级、免修;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结业、肄业;奖励、处分和学籍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学制第四条(义务教育阶段)本市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小学学制为5年,即为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和五年级。
初中学制为4年,即六年级、七年级、八年级和九年级。
第五条(普通高中阶段)本市普通高中学制为3年,即高一年级、高二年级和高三年级。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六条(小学入学年龄)本市儿童的入学年龄为6周岁,盲、聋、弱智等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一般为7周岁。
第七条(小学、初中入学办法)本市小学、初中实行就近免试入学。
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须将小学、初中入学的有关政策和安排事先向社会公示,并通过多种有效途径将《入学告知书》及时送达学生家长。
学校不得通过任何书面考试或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
学校不得拒收能适应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第八条(监护人责任)凡在本市居住、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监护人须按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送达的《入学告知书》的有关要求,按时送被监护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九条(免学和缓学)凡在本市居住、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须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或特殊原因需免学、缓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报送所属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所辖学校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生学籍号编制规则》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生学籍号编制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8.22•【字号】沪教委基[2013]61号•【施行日期】2013.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基础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生学籍号编制规则》的通知(沪教委基〔2013〕61号)各区县教育局: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小学、内地民族教育班、国际课程班和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确保本市中小学生学籍电子化管理工作的全面实施,我委制定了《上海市中小学学生学籍号编制规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中小学学生学籍号编制规则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13年8月22日附件上海市中小学学生学籍号编制规则本市中小学学籍号分为主号和副号,具体编制规则如下:一、学籍主号的编制规则学生的学籍主号即为学生的身份证件号码。
学生在本市中小学就读期间,其学籍主号具有唯一性。
学籍主号一旦生成不得擅自更改。
具体编制规则如下:1.中国大陆学生:以居民身份证号为学籍主号;2.中国香港学生:以香港特区身份证号为学籍主号;3.中国澳门学生:以澳门特区身份证号为学籍主号;4.中国台湾学生:以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编号为学籍主号;5.外籍学生:以有效护照编号为学籍主号;二、学籍副号的编制规则本市中小学生学籍副号编码由6部分共19位数字代码组成,具体编制规则如下:1.地区代码(第1-3位):全市地区代码均为310。
2.区县代码(第4-6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最新县及县以上3.学校码(第7-10位)由各区县根据学校性质,并遵循下列编码规则自行确定。
小学:0000-0999(其中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为0900-0999);初级中学:1000-1999;实验性示范性高中:2000-3999;普通中学(含完中、高中和综合高中):4000-4999;九年、十年、十二年一贯制学校:5000-5999;特教学校、工读学校:6000-6999;内地西藏班(校):7100-7199,内地新疆班(校):7200-7299;国际课程班(校):8100-8199。
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2012
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2012·最新版)目前网上可以查阅的都是旧版多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促进学生整体素质的提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日制公办、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主要包括学制、入学注册、学籍异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与奖惩等。
第三条(管理职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指导,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学校具体实施。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有专人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为促进全市范围内学籍管理信息的共享,全市统一采用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生信息系统”)进行学生学籍信息管理。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区县内中小学学生信息工作。
第二章学制、入学注册与考勤第四条(学制)本市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小学学制为5年,即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和五年级。
初中学制为4年,即六年级、七年级、八年级和九年级。
第五条(就学年龄)本市儿童入小学年龄为年满6周岁。
初中入学者应为修完小学学业的学生或达到小学学力的未满18周岁的学生。
第六条(入学)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免试入学,各学校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或者测试,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和各类考级证书作为入学的条件和编班的依据。
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可进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学校不得拒绝其入学。
其他残疾儿童、少年可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学习,无法适应学校集体学习生活的儿童、少年由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相应的学校送教上门。
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具体招生办法按当年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相关招生政策执行。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现将《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统一规范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
出台《办法》是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客观要求,是转变管理方式、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内容。
要按照《办法》要求加快建设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全国统一、规范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提高学籍管理服务工作水平。
学生学籍号是学籍信息的核心要素,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从幼儿园入园或小学入学初次采集学籍信息后开始使用,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有机衔接,终身不变。
二、抓紧制订或完善《办法》实施细则。
《办法》确定了省级统筹、属地管理的基本原则。
已出台省级学籍管理办法的省份要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完善和调整,尚未出台省级学籍管理办法的省份要根据《办法》要求抓紧研究出台实施细则,明确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操作办法。
三、有效开展《办法》教育培训。
要按照职责划分组织对学籍管理人员和学籍系统技术支持人员进行培训。
主要内容是,加强学籍管理的重要意义、《办法》的基本内容、学籍系统的基本功能、学籍信息采集的基本要求、学籍变动操作办法等。
对省级培训由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实施。
四、建立加强学籍管理的长效机制。
要加快制订实施工作方案,明确责任人、工作任务和时间表。
要建立学籍核准制度、信息保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严肃追究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发《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发《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1998.11.14•【字号】沪教委基〔1998〕75号•【施行日期】1998.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发《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基〔1998〕75号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发局,市农场局、市劳教局、市监狱管理局、上海铁路分局、梅山(集团)公司、大屯煤电(集团)公司、鲁中矿冶公司等单位教育处: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保证素质教育的实施,全面提高中小学教育质量,特颁发《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学籍管理办法》),请按照执行。
现就执行《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委以前所发的中小学学籍管理方面的规定,凡与本《学籍管理办法》有抵触的,均以本《学籍管理办法》为准。
二、凡经我委批准进行教育改革试点的区、县和学校,因教育、教学改革出现的一些特殊情况,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精神,制订相应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区、县制订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均须报我委备案。
三、各中、小学应有专人专职或兼职负责学籍管理工作。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有专职或兼职干部负责此项工作。
请各区县于每学年末把《学籍管理办法》的贯彻执行情况书面报送我委基础教育办公室。
请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各有关单位教育处及时将本文转发至所属中、小学和工读学校,并同时抄送各乡、镇人民政府。
附件: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四日附件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和《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中小学。
第三条凡在本市中小学入学、转学、借读;升级、留级、休学、复学;毕业、结业、肆业;奖励、处分等事项均按本办法办理。
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促进学生整体素质的提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日制公办、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主要包括学制、入学注册、学籍异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与奖惩等。
第三条(管理职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指导,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学校具体实施。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有专人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为促进全市范围内学籍管理信息的共享,全市统一采用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生信息系统”)进行学生学籍信息管理。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区县内中小学学生信息工作。
第二章学制、入学注册与考勤第四条(学制)本市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小学学制为5年,即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和五年级。
初中学制为4年,即六年级、七年级、八年级和九年级。
第五条(就学年龄)本市儿童入小学年龄为年满6周岁。
初中入学者应为修完小学学业的学生或达到小学学力的未满18周岁的学生。
第六条(入学)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免试入学,各学校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或者测试,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和各类考级证书作为入学的条件和编班的依据。
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可进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学校不得拒绝其入学。
其他残疾儿童、少年可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学习,无法适应学校集体学习生活的儿童、少年由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相应的学校送教上门。
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具体招生办法按当年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相关招生政策执行。
第七条(班级学额)本市小学、初中各年级班级学额一般为40人,实施小班化教育的班级学额一般为30人。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市教委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市教委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6.28•【字号】沪教委法[2011]12号•【施行日期】2011.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市教委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沪教委法〔2011〕12号)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23号)文件要求,现将2010年6月1日前由市教委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如下:本次清理共清理出继续有效的市教委行政规范性文件135件,宣布失效的29件,决定废止的11件,共计175件。
特此通告。
附件:1.上海市教委宣布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上海市教委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上海市教委宣布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附件1:上海市教委宣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0年6月1日共计135件)1.上海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少年儿童校外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教政〔1991〕8号)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教育系统实行新标准工时制度的通知(沪教委办〔1995〕5号)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市普通高校非计算机专业学生计算机应用知识与应用能力等级考试(一级)改变考试方法的通知(沪教委高〔1995〕34号)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普通高校招生中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不得乱招生乱办班的通知(沪教委高〔1995〕36号)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普教系统中小学和其他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合同制的实施意见(沪教委人〔1995〕67号)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禁止普通高校师生参加各项传销活动的通知(沪教委高〔1995〕68号)7.上海市民办中小学人事管理若干规定(沪教委人〔1996〕53号)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上海市民办中小学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1996〕80号)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教师进修学院和中小学、幼儿园“自培”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师〔1997〕1号)10.上海市托幼工作办公室、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托幼机构营养工作管理的通知(沪教委托〔1997〕2号)1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高校勤工助学(帮困)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教委学〔1997〕3号)12.本市普教系统干部、教师职务培训课程学分核定意见(沪教委师〔1997〕3号)1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高校学生家教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学〔1997〕14号)14.上海市特级教师评选管理暂行办法(沪教委人〔1997〕71号)1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国家教委《小学管理规程》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1997〕72号)1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高校外来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教委后〔1998〕4号)17.上海市盲、聋、弱智幼儿学前班办班基本要求(沪教委托〔1998〕8号)1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档案工作标准》的通知(沪教委办〔1998〕15号)1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普教系统学校创建合格退休教工之家的若干意见(沪教委人〔1998〕33号):2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下发《上海市老年教育机构设置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教委成〔1998〕55号)2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教育行政部门贯彻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的通知(沪教委法〔1999〕01号)22.关于在本市普通幼儿园中开展随班就读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沪教委托〔1999〕5号)2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乡(镇)成人中等文化技术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教委成〔1999〕20号)2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1999〕44号)2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办〔1999〕119号)2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在本市中小学、幼儿园实施教师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的意见(沪语委〔2000〕6号)27.托儿所工作人员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沪教委托〔2000〕6号)2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健康促进学校”实施方案》的通知(沪教委体〔2000〕7号)2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上海普通高校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教委高〔2000〕13号)3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非教育部门托幼机构教师(保育员)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的通知(沪语委〔2000〕15号)3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在本市高校中开展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的意见(沪教委语〔2001〕7号)3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禁止擅自组织学生集体性服药和推销保健品的紧急通知(沪教委体〔2001〕29号)33.上海市《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沪教委人〔2001〕40号)3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教委职〔2001〕48号)3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本市中等和职业技术学校中开展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的通知(沪教委语〔2002〕2号)3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图书馆规程》的通知(沪教委职成〔2002〕17号)3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市教育功臣”评选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沪教委人〔2002〕24号)3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读教育暂行规程》的通知(沪教委青〔2003〕1号)3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试行《上海市实施〈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管理规定〉的意见》的通知(沪教委体〔2003〕6号)4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推进高校后勤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后〔2003〕11号)4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开办台湾同胞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港澳台〔2003〕14号)4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规程》的通知(沪教委职成〔2003〕22号)4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预防传染病公共卫生工作的意见(沪教委体〔2003〕35号)4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教委体〔2003〕37号)4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上海市中小学接受捐资助学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教委财〔2003〕99号)4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审〔2004〕2号)4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话水平测试站建站规定》(沪教语委〔2004〕3号)4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未成年犯试读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教委青〔2004〕5号)4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工读学校跨区收生工作的指导意见(沪教委青〔2004〕8号)5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上海市中小学校安全责任风险警示制度》的通知(沪教委青〔2004〕9号)5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上海市学校消防设施配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教委保〔2004〕12号)5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室)工作的意见(沪教委基〔2004〕30号)5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分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职成〔2004〕31号)5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卫生工作意见》的通知(沪教委体〔2004〕40号)5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卫生工作的意见(沪教委体〔2004〕41号)5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五四学制的通知(沪教委基〔2004〕50号)5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示范性幼托园所收费问题的通知(沪教委财〔2004〕62号)5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04〕77号)5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非师范毕业生和本市师范毕业生教师服务期满待遇处理意见的通知(沪教委人〔2004〕85号)60.上海市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居民小区内学校周边环境建设意见(试行)》的通知(沪校综治办〔2005〕5号)61.上海市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实施《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周边环境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沪校综治办〔2005〕6号)6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青少年保护委员会关于对违法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实行考察教育制度的实施意见(沪教委青〔2005〕10号)6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的通知(沪教委财〔2005〕15号)6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教委港澳台〔2005〕16号)6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6单位关于对本市特殊教育学校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施减免学习费用的意见(沪教委基〔2005〕20号)66.上海市中学高级教师标准(试行)(沪教委人〔2005〕26号)67.上海市特级教师标准(试行)(沪教委人〔2005〕28号)6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加强对中小学习题集、试卷集等应试类教辅读物管理的意见(沪教委基〔2005〕33号)6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初中毕业生中等学校考试收费及有关经费安排的通知(沪教委财〔2005〕37号)7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高等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2005〕49号)7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05〕65号)7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档案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办〔2005〕100号)73.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上海市成人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要求的通知(沪学位办〔2006〕4号)7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系统安全信息报送工作规定》的通知(沪教委保〔2006〕5号)75.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沪教委基〔2006〕7号)7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沪教委青〔2006〕17号)7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2006〕20号)7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2006〕21号)79.上海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早期教养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沪教委基〔2006〕25号)8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本市技工学校学生统一实行电子注册的操作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职成〔2006〕46号)8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接受外国学生(幼儿)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教委外〔2006〕73号)8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2006〕77号)8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申请试行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外〔2006〕78号)8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继续做好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06〕79号)8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继续做好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06〕85号)86.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高校辅导员工作条例》的通知(沪教委德〔2007〕2号)87.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高校辅导员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德〔2007〕4号)8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本市公办中小学幼托园所接受外国学生(幼儿)收费管理的通知(沪教委财〔2007〕8号)8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中小学等级考试项目的通知(沪教委基〔2007〕8号)90.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登记备案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学位〔2007〕10号)91.上海市基础教育特聘教授评聘试行办法(沪教委人〔2007〕12号)9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沪教委科〔2007〕21号)9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教委体〔2007〕24号)9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标准的通知(沪教委财〔2007〕24号)9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管理的通知(沪教委高〔2007〕25号)9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部分听力残疾初中毕业生参加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入学考试免予外语听力考试的通知(沪教委基〔2007〕27号)9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科〔2007〕37号)9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高校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教委财〔2007〕38号)9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中等职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的通知(沪教委财〔2007〕51号)10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未成年犯和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义务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7〕58号)10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学〔2007〕88号)10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教委基〔2008〕3号)10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重申本市中小学教育收费标准及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沪教委财〔2008〕5号)10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本市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免费提供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08〕7号)10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4单位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教委青〔2008〕16号)10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上海高校教材和图书资料采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高〔2008〕18号)10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镇(乡)成人中等文化技术学校标准化建设的意见(沪教委终〔2008〕19号)10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做好本市农民工同住子女学前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8〕50号)10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的专业职务系列有关规定的通知(沪教委人〔2009〕56号)11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继续做好本市农民工同住子女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免借读费工作的意见(沪教委基〔2008〕58号)11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学前教育信息工作管理机构及网络建设有关事宜的通知(沪教委基〔2008〕59号)11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高中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08〕67号)11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市技工学校教师高级职务评聘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人〔2008〕69号)11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推进本市民办学校建立年金制度的通知(沪教委发〔2008〕123号)11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和《上海市民办高等学校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教委财〔2008〕124号)11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和《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沪教委终〔2009〕2号)117.上海市青少年保护委员会等6单位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行为不良未成年学生教育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青保办〔2009〕6号)11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关于做好2009年度“晨光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附件:“晨光计划”管理办法;“晨光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沪教委科〔2009〕13号)11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特殊学校、工读学校、早期教育中心教师评聘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沪教委人〔2009〕13号)12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度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的通知(附件:上海市教育委员科研创新项目验收实施细则)(沪教委科〔2009〕19号)12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对农村、海岛家庭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实施免费教育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教委职〔2009〕38号)12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关于2009年度“曙光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附件:“曙光计划”管理办法;“曙光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沪教委科〔2009〕45号)12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教委财〔2009〕50号)12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布实施《上海市教育系统网站(教育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教委科〔2009〕53号)12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通知(沪教委基〔2009〕53号)126.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教委基〔2009〕77号)12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民办高等学校学费及政府扶持资金账户管理的通知(沪教委财〔2009〕80号)128.上海市示范性幼儿园标准(修订稿)的通知(沪教委基〔2009〕83号)12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外省市转入本市普通高中就读有关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09〕90号)13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扶持民办中小学发展的通知(沪教委民〔2010〕6号)13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10〕7号)13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人员子女入学工作管理的通知(沪教委基〔2010〕8号)13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警备区司令部、上海警备区政治部关于印发《上海市学生军事训练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教委体〔2010〕21号)13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课程教学工作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10〕23号)13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小学生放学后看护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10〕37号)附件2:上海市教委宣布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0年6月1日共29件)1.上海市教育局、上海市托幼工作办公室、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幼儿园(班)登记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幼字〔1994〕2号)2.上海市幼儿园(班)登记注册实施办法(沪教幼字〔1994〕2号)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竞赛管理办法(1995年4月份修订)》的通知(沪教委基〔1995〕第05号)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生学杂费分期付款和减免实行助学金制度的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1995〕第32号)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部分听力残疾教育学校跨区、县招生的暂行规定(沪教委基〔1995〕第33号)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校外班(分校、分院)管理的通知(沪教委高〔1995〕第43号)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在本市高校大学生中开展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的通知(沪教委高〔1995〕第69号)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培训体育后备人才试点中学招收优秀初中生运动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教委体〔1996〕第14号)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教委成〔1996〕第17号)1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高等学校(筹)实施国家学历文凭考试试点方案(暂行)》的通知(沪教委高〔1996〕第29号)1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系统教育科研成果推广奖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基〔1996〕72号)1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中小学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教委财〔1997〕8号)1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在本市普通中小学开展随班就读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教委基〔1997〕59号)1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教委成〔1998〕4号)1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科〔1998〕12号)1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高等学校教职工数据库管理暂行细则》的通知(沪教委师〔1998〕43号)1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各类成人高校校外教学点设置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教委成〔1998〕44号)1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生学杂费分期付款和减免及实行助学金制度的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1999〕45号)19.上海市贯彻《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实施细则(试行)(沪教委基〔1999〕61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中小学生学籍业务办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中小学生学籍业务办理相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9.25•【字号】沪教委基[2014]85号•【施行日期】2014.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中小学生学籍业务办理相关事项的通知(沪教委基〔2014〕85号)各区县教育局:根据教育部的要求,为规范本市中小学学籍相关业务的办理,现就当前部分本市中小学生学籍业务办理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学籍注册本市中小学生学籍系统从2014年9月1日开始进行学籍注册,由学生所在学校对已来校报到且信息校验合格的学生,在“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进行注册并获得正式学籍。
所有学段各年级学生(含休学状态学生)均需要进行网上注册。
信息未完成校验的学生将作为问题数据,问题数据的学生不能进行注册。
二、跨省转学及招生1.符合本市转学相关规定转入上海的学生,必须提供准确来源信息以及全国学籍号,转入学校核查无误后由学校在平台里进行操作,待学生电子学籍信息调档成功后生成本市学籍,如学生暂无全国学籍号(须由转出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出具书面证明),或属首次从境外来华就读确无全国学籍号的,由各区县教育局每月20日汇总后报市教委。
2.从本市转出到外省市就读的学生,转出学校均需为学生提供全国学籍号,个别具有本市学籍但暂无全国学籍号的学生如需办理转出本市,由所在区县教育局为学校出具相关证明。
学校及所在区县教育局应及时在平台内进行相关操作。
3.外省市毕业年级学生到本市就读的,由招生学校或转入学校在平台上按跨省招生流程操作。
本市初中和高中起始年级跨省招收外省市学生需要求学生提供准确来源信息以及全国学籍号,招生学校核查无误后由学校在平台上进行跨省招生操作,待学生电子学籍信息调档成功后生成本市学籍。
三、特殊教育学生信息采集2014学年起,本市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全部纳入本市中小学学籍信息系统,其中起始年级学生按新生录取要求操作,非起始年级学生由所在区实行统一导入。
上海市学籍管理制度
上海市学籍管理制度
上海市学籍管理制度是指上海市教育部门对学生的学籍进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和制度。
学籍是学生身份的象征,包括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学习成绩、升学和毕业等相关信息。
上海市学籍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学籍注册:学生在就读学校办理入学手续时,需要进行学籍注册,提交个人基本信息、户籍证明、身份证明等材料。
2. 学籍变动:学生在就读期间,如家庭迁移、转学、休学、退学等情况发生时,需要及时向学校进行学籍变动登记。
3. 学籍管理:学校对学生学籍进行全程管理,包括学生档案管理、学籍信息维护、学生信息报送等工作。
4. 学籍报废:学生毕业或肄业后,学籍将被报废处理,同时学校需要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如户籍管理部门等。
上海市学籍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学生学籍管理,确保学籍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保障学生权益和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
同时,学籍管理也是教育部门进行教育统计、人口管理的重要依据。
上海市学籍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由上海市教育部门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实际情况制定,学校和家长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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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教育公平,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形成科学化、信息化的学业评价和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教育部《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日制公办、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普通高中以及其他发放本市普通高中学历证书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主要包括学制、入学注册、学籍变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与奖惩等。
第三条(管理职能)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中小学学籍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的中小学学籍工作的管理、指导并负责具体落实;学校负责对本校学籍工作的具体实施。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有专人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全市统一采用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生信息系统”)进行学生学籍信息管理。
学生信息系统属于全国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组成部分。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区内中小学学生信息工作。
本市中小学在籍学生的学籍建立、变动等须在学生信息系统中完成。
第二章学制、入学注册与考勤第四条(学制)本市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其中小学学制为5年,即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和五年级。
初中学制为4年,即六年级、七年级、八年级和九年级。
本市普通高中学制为3年。
在本市普通高中就读的内地民族班学生以及特殊教育学生可按相关规定适当延长学制。
承担教育改革试点的学校可以按相关规定确定学制。
第五条(就学年龄)本市儿童入小学年龄为年满6周岁。
初中入学者应为修完小学学业的学生或达到小学学力的未满18周岁的学生。
第六条(入学)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免试入学。
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可进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学校不得拒绝其入学。
其他残疾儿童、少年可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学习,无法适应学校集体学习生活的儿童、少年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相应的学校送教上门。
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具体招生办法按当年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相关招生政策执行。
本市普通高中起始年级入学学生须符合当年度本市普通高中学校招生政策要求,并经过教育行政部门和考试部门确认。
第七条(班级学额)本市小学各年级班级学额一般为40人以内,初中各年级班级学额一般为45人以内,如有特殊情况,区教育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合理设定班级学额。
普通高中班级学额一般按当年度招生计划设定。
第八条(注册建籍)小学、初中起始年级学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家长”)应凭入学通知按学校规定的时间为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已在籍学生每学期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办理注册就读手续。
普通高中起始年级入学学生应凭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并缴纳学费。
已在籍学生每学期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办理注册手续并缴纳学费。
因故不能如期办理注册手续者,应向学校申请办理延期注册手续,注册时间最晚不得超过新学期开学后1个月。
学生在新学期开学1个月后仍未办理注册手续的,起始年级学生的录取通知书自动失效,已在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视为学籍中断,普通高中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
起始年级新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
学校在开学后1个月内在学生信息系统中完成学籍建立工作。
第九条(学籍号管理)本市学生学籍号分为全国学籍号和上海市学籍号。
全国学籍号由国家相关教育部门下发,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上海市学籍号编码规则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
学校按编码规则为起始年级在籍学生以及转入本市取得学籍的学生编制本市学籍号。
第十条(信息采集)本市起始年级学生基础信息由义务教育招生部门和教育考试部门提供。
学校须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补充完善学生的信息,形成学生学籍信息,进入学生信息系统。
学生信息有变化时,应及时更正信息。
原则上学校每学年需核对一次学生信息。
第十一条(考勤)学校应当建立学生考勤制度。
考勤按照出勤、迟到、早退、病假、事假、旷课等项目记录。
因故不能到校上课或不能参加学校其它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应当履行请假手续。
如学生无正当理由未履行请假手续缺勤按旷课处理,学校应及时通知其家长。
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当向其家长了解情况,及时对学生进行教育,帮助其改正。
第十二条(家长责任)符合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条件儿童、少年的家长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规定送其子女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家长应按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当年公布招生政策的规定按时为适龄儿童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学生入学后,家长应配合学校做好学生考勤工作。
家长如未按相关规定为适龄儿童、少年办理入学注册就读手续的,由家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转学第十三条(适用对象)(一)义务教育阶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转学:1.本市户籍学生户籍随家长在本市内跨区迁移;2.本市户籍学生从外省(或境外)回本市就读。
(二)义务教育阶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登记,转入本市有空余学额的学校:1.本市在籍学生居住地跨区变更;2.符合本市当年度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条件的非本市学籍学生。
具体转学条件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和本区实际情况制定细则。
(三)普通高中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转入本市有空余学额的普通高中:1.学生为本市户籍;2. 学生父母一方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3年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学生信息须在本市居住证积分管理系统中查询确认);3.学生父母一方为在沪高校、科研机构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人员;4.学生父母一方及学生本人持有《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
本市范围内普通高中在籍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
因动迁等原因可申请转入有空余学额的普通高中,转学学生当年参加本市中考分数须达到转入学校当年的统一招生录取分数。
第十四条(申请材料)本市范围内申请转学的学生须提供学生的转学信息表、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学生成长记录册等。
由非本市学校申请转入本市学校的学生须提供学生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原就读学校就读的相关证明材料、全国学籍号及学籍状态(无全国学籍号须写情况说明)、家长在本市工作或生活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申请转入普通高中的学生还需提供转出地中考成绩证明以及录取通知书。
第十五条(申请时限)转学手续在学期开学和结束前后办理,办理时间一般不晚于新学期开学后一周。
具体时间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自行确定。
起始年级第一学期以及毕业年级第二学期不予转入。
学生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
学期中途原则上不予转入。
义务教育阶段因市政动迁等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学期中途要求转学者,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六条(申请手续)本市范围内申请转学的学生,家长先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并由转出学校在学生信息系统中打印转学信息表并盖章,家长持该表及其他申请材料到转入地区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办理转学手续,由转入地区统筹安排相应接收学校并在系统中完成网上转学。
申请转入本市的非本市学生,由其家长携带申请材料向转入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转入地区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同意后统筹安排相应接收学校并在系统中完成网上转学。
学校应将转入学生编入原就读年级。
从非本市学校转入本市的学生,学校可以对学生学业情况进行评估后按其实际文化程度编入相应的年级就读。
第十七条(特殊情况转学)本市青少年文艺、体育专业学校招收的学生应办理相应转学手续。
本市学生由文艺、体育专业学校退出的,原则转回原就读学校,因特殊情况原就读学校无法安排的,由原就读学校或户籍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按就近原则予以统筹安排。
本市普通高中国际课程班学生转学条件按相关规定执行,转学程序和时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执行。
第十八条(学校责任)学校不得无故拒绝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转出,对未申请转学的学生不得迫使或诱导其转学,由此造成学生失学的,由转出学校承担责任。
学校须按要求核对申请转学学生的相关材料,不得接收不符合转入条件的学生就读,也不得接收未办理转学手续的其他学校学生就读。
学校原则上不得超班额接收转入学生,确有特殊情况需经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接收学生。
转入学校应负责协调转入学生学籍在系统中的完成情况,并将办理完成情况主动告知学生家长。
第十九条(区责任)区教育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确定本区内转学相关实施细则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区教育行政部门应管理和协调本辖区内学校办理转学的情况,合理安排符合转入条件的学生就学。
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每学年对所辖学校在读学生学籍情况进行排查,指导学校做好“人籍一致”工作。
第四章升级、跳级、重读与免修第二十条(升级)小学阶段学生完成当前年级学业即予以升级。
小学学生修业期满,学生均可升入初中学段学习。
初中阶段学生完成当前年级学业,各科学年总评合格,予以升级。
学生有学科学年总评不合格的,可由学校组织补考后随班升级。
普通高中学生完成当前年级学业,语文、数学科目总评合格(含经补考后),其他基础型科目总评不合格(含经补考后)的在2门(含2门)以下者,予以升级。
思想政治、历史、物理、化学、地理、生命科学6门科目当年度的学业水平考试合格考合格成绩可替代相应科目的补考成绩。
第二十一条(跳级)学生在就读年级综合素质表现突出,学业成绩特别优异,已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习程度,由学生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全面考核公示无异议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后可跳一级就读。
跳级手续一般在学年结束前10个工作日内办理,毕业年级不办理跳级,不跨学段跳级。
跳级学生须参加跳过年级相关学科的学业水平考试。
第二十二条(重读/留级)(一)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实行留级,学生确因特殊原因在同一年级需要重读的,须由家长在学年结束前10个工作日内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后,可予以重读。
义务教育阶段重读最多不超过2次。
毕业年级不申请重读。
(二)普通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予以留级:1.学生基础型科目学年总评不合格科目达5门(免修科目不计)及以上者,不得补考,即予留级;2.学生基础型科目学年总评经补考后未达到升级标准者。
学校一般应在学年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学生并办理手续。
同一年级留级不超过2次。
高中阶段留级累计不超过3次。
高三年级不予留级。
第二十三条(免修)学生学业成绩特别优秀,有较强的自学能力,某一学科已达到更高年级的学习能力,由学生和家长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后,可予以单科免修。
单科免修学生须参加该门学科的毕业考试和学业水平考试。
学生因身体原因(须提供6个月内本市三级医疗机构证明)无法参加体育与健身学科学习的,由学生和其家长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后,可予以体育与健身学科免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