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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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

一、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二、新参加公共场所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检查合格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患者必须立即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治愈后方可恢复从事原工作。

四、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健康情况必须全程监护,了解病情状况。

五、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时通报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基本情况。

六、建立健全应从业人员“五病”岗位调离档案,必须做到“五病”岗位调离率100%。

七、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单位对其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做到专人负责,统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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