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T 794-2011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

合集下载

JTT 794-2011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

JTT 794-2011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

ICS 03.220.20;33.040.40 M32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JT/T 794—2011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GNSS system for operating vehicles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vehicle terminals 2011-02-28 发布2011-05-08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JT/T 794—2011 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1)4 一般要求 (2)5 功能要求 (3)6 性能要求 (8)7 安装要求 (11)附录A (12)前言本标准按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道路运输标准化委员会(筹)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炜、林元洪、冯泉、杨英俊、董轩、罗冠伟、李明瑛、杨富锋、李文亮、张锦、沈兵、王轶萍、晋杰、梁金焰、尚绛、肖晔、王建、丘舍金、韦昌荣、代伟良、孙亚夫、张伟。

II JT/T 794—2011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道路运输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以下简称终端)的一般要求、功能要求、性能要求以及安装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运输卫星定位系统中安装在车辆上的终端设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056 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951 道路车辆静电放电产生的电骚扰试验方法JT/T 766-2009 北斗卫星导航系统船舶监测终端技术要求QC/T 413 汽车电器设备基本技术条件QC/T 417.1 车用电线束插接器第1 部分:定义,试验方法和一般性能要求QC/T 420 汽车用熔断器QG/T 730 汽车用薄壁绝缘低压电线YD/T 1050 800MHz CDMA 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设备总测试规范: 移动台部分YD/T 1214 900/1800 MHz TDMA 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通用分组无线业务(GPRS}设备技术要求:移动台YD/T 1367 2GHz TD-SCDMA 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终端设备技术要求YD/T 1547 2GHz WCDMA 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终端设备技术要求(第三阶段)YD/T 1558 2GHz CDMA2D0 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设备技术要求: 移动台3 术语、定义和缩略语3.1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对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若干问题的补充说明

对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若干问题的补充说明
4.
8.4 终端注册 消息ID:0x0100。 终端注册消息体数据格式见表6。 表 6 终端注册消息体数据格式
起始字节 0
字段 省域 ID
2
市县域 ID
4
制造商 ID
9
终端型号
29
终端 ID
36
车牌颜色
37
车辆标识
数据类型 WORD
WORD BYTE[5] BYTE[20] BYTE[7]
BYTE STRING
6.
5.5 行驶记录 终端应具有GB/T 19056所要求的汽车行驶记录功能,并提供数据分析软件,支持行驶记
录数据的实时上传、条件检索上传和数据接口导出功能。数据分析软件、终端行驶记录性能 及存储性能应符合GB/T 19056的要求。
7.
5.9 警示 b) 自动提醒是驾驶员不对终端进行任何操作,终端根据监控中心设定的条件触发, 应包括以下内容: 9)碰撞提醒:当终端检测到强力碰撞时触发预警,触发后终端应采用最小报送时 间间隔上传车辆状态及定位信息,以便监控中心确认碰撞提醒。 10)侧翻提醒:当终端检测到侧翻时触发预警,触发后终端应采用最小报送时间 间隔上传车辆状态及定位信息,以便监控中心确认侧翻提醒。
5.
8.8 设置终端参数
参数 ID
表 11 终端参数设置各参数项定义及说明
数据类型 描述及要求
0x001A
STRING
道路运输证 IC 卡认证主服务器 IP 地址或域名
0x001B
DWORD
道路运输证 IC 卡认证主服务器 TCP 端口
0x001C
DWORD
道路运输证 IC 卡认证主服务器 UDP 端口
8.
5.10 终端管理 终端应支持无线网络远程方式实现终端在监控中心注册和注销功能、固件更新功能、固

JTT794-2011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的要求

JTT794-2011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的要求

ICS 03.220.20;33.040.40 M32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JT/T 794—2011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GNSS system for operating vehicles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vehicle terminals 2011-02-28 发布2011-05-08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JT/T 794—2011 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1)4 一般要求 ......................................................................................................................................2 5 功能要求 ......................................................................................................................................3 6 性能要求 ......................................................................................................................................8 7 安装要求 ....................................................................................................................................11 附录A (12)前言本标准按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标准符合性审查办法(试行)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标准符合性审查办法(试行)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标准符合性审查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确保《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2011,以下简称《平台要求》)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11,以下简称《终端要求》)实施到位,保障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统一、规范运行,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以下简称系统平台)是指符合《平台要求》定义的政府监管平台和企业监控平台;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以下简称车载终端)是指符合《终端要求》定义的卫星定位装置。

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分别满足《平台要求》和《终端要求》,同时分别满足《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的要求。

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按照本办法通过标准符合性审查。

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用于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

第三条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标准符合性审查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以下简称通信信息中心)作为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标准符合性审查制度的技术支持单位,负责组织开展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的标准符合性审查工作。

第二章 检测管理第五条申请从事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向通信信息中心提交申请材料,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经依法认定,取得相关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并且认定的技术能力范围涵盖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技术标准;(二)具有满足实验室质量管理要求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从事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检测的人员应接受过产品检测所必需的教育和培训,并掌握相关的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具备必要的产品检测能力;(三)具有承担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检测活动所需的计量设备、设施,且所有设备、设施通过计量检定或者校准,并在有效期内;(四)具有健全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检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相应的测试规程等质量文件和技术文件。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

关于认真贯彻《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两项标准的通知交通运输部交运发〔2011〕158号2011年04月1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1〕80号)精神,认真执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11)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2011,以下简称《平台标准》)两项行业标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强化组织领导,广泛开展宣贯活动这两项标准是针对当前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在总结道路运输行业多年来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经验的基础上,突出以应用为目的,对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技术性能及功能提出的基本要求,是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的基础标准,是动态监管工作的重要规范。

两项标准的出台,为统一规范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运行奠定了良好的技术基础。

贯彻执行这两项标准对提升道路运输信息化水平,加强道路运输动态监管,促进道路运输管理方式转变具有重要作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一定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宣贯工作。

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切实可行的宣贯方案;要针对不同的对象,分类组织宣贯;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和行业信息平台,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宣贯活动;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进行培训,全面理解和正确把握两项标准的内容要求。

通过广泛深入的宣贯活动,切实使广大道路运输企业、运输业户、车载终端的生产厂家以及提供车辆卫星定位服务的运营商了解这两项标准的具体内容和相关要求,增强贯彻执行两项标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加强指导监督,保证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符合技术要求1.安装符合技术要求的车载终端。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安装符合标准的车载终端。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Modified by JACK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26, 2020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架构,以及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中政府监管平台和企业监控平台的功能要求、平台性能与技术要求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政府监管平台及企业自建或运营商搭建的卫星定位系统平台。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7859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GB20263导航电子地图安全处理技术基本要求JT/T794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3术语和定义JT/T79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简称卫星定位系统)GNSSsystemforoperatingvehicles以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实时位置和状态信息为特征,具有运输车辆驾乘人员及运输车辆管理者等用户远程信息服务,反映运输车辆实时动态数据,满足政府监管部门及运营企业对系统信息运用要求,能对服务范围内的车辆进行管理和控制的综合性信息处理系统。

政府监管平台(简称政府平台)governmentmonitoringandmanagementplatform以计算机系统及通信信息技术为基础,通过卫星定位技术等手段,实现对管辖范围内的车载终端和接入平台进行管理的系统平台,主要实现对上级平台的数据报送和对下级政府平台的管理、对企业平台的监管和服务。

?企业监控平台(简称企业平台)enterprisemonitoringandmanagementplatform企业自建或委托第三方技术单位建设的卫星定位系统平台,以计算机系统为基础,通过接入通信网络对服务范围内的车载终端和用户进行管理,并提供安全运营监控的系统平台,主要实现对平台中的车辆安全运营的实时监控。

“两客一危”车辆必须安装GPS

“两客一危”车辆必须安装GPS
该《通知》明确规定了“两客一危”车辆的范畴,即所有旅
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运 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 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按照 《通知》的规定,运输企业必须 为 “两 客 一 危 ”车 辆 安 装 符 合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 载 终 端 技 术 要 求 》 ( JT/T7942011) 的 卫 星 定 位 装 置 ( 即 GPS),并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 辆联网联控系统,以保证车辆监 控数据准确、实时、完整地传 输,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工作 正常、数据准确、监控有效。
可操作性强
一家专业生产爆破器材运输车辆的企业负责人介绍,在《通 知》下发的前两年,该企业所有爆破器材运输车辆均已按照交通 部的有关规定安装上了GPS,刚下发的《通知》则是将危险品运 输车辆的范畴进一步扩大,用以确保道路运输车辆的行驶安全。
该负责人表示支持和赞同交通部强制危险品运输车辆安装 GPS。他认为,通过这两年爆破器材运输车辆强制安装GPS的情况 来看,效果明显,不仅交通部门能够有效监管车辆,而且运输单 位也能够实时管控车辆,对司机和车辆的安全是一个有效的保障。
其中,《通知》对旧车和新 车 安 装 GPS的 时 间 做 了 不 同 规 定 。 具 体 来 说 , 2011年 8月 1日 起 , 新 出 厂 的 “两 客 一 危 ”车 辆,在车辆出厂前应安装GPS。对于已经取得道路运输证但尚未 安装GPS的营运车辆,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督促运输企业按照规 定加装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 从2012年1月1日起,没有按照规定安装GPS或未接入全国联网联 控系统的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暂停营运车辆资格审 验。在整个GPS的安装过程中,公安部门将逐步对“两客一危”车 辆是否安装使用GPS纳入检验范围。 这意味着,8月1日是新出厂的“两客一危”车辆进入实质性 安装GPS的操作阶段,而2011年12月31日前则为所有“两客一危”车 辆安装符合规定的GPS的最后期限。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解析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解析

关于认真贯彻《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两项标准的通知交通运输部交运发〔2011〕158号 2011年04月1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1〕80号)精神,认真执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11)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2011,以下简称《平台标准》)两项行业标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强化组织领导,广泛开展宣贯活动这两项标准是针对当前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在总结道路运输行业多年来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经验的基础上,突出以应用为目的,对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技术性能及功能提出的基本要求,是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的基础标准,是动态监管工作的重要规范。

两项标准的出台,为统一规范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运行奠定了良好的技术基础。

贯彻执行这两项标准对提升道路运输信息化水平,加强道路运输动态监管,促进道路运输管理方式转变具有重要作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一定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宣贯工作。

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切实可行的宣贯方案;要针对不同的对象,分类组织宣贯;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和行业信息平台,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宣贯活动;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进行培训,全面理解和正确把握两项标准的内容要求。

通过广泛深入的宣贯活动,切实使广大道路运输企业、运输业户、车载终端的生产厂家以及提供车辆卫星定位服务的运营商了解这两项标准的具体内容和相关要求,增强贯彻执行两项标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加强指导监督,保证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符合技术要求1.安装符合技术要求的车载终端。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安装符合标准的车载终端。

危货运输企业车辆GPS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安全管理制度

危货运输企业车辆GPS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安全管理制度

危货运输企业车辆GPS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安全管理制度“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作为动态监控手段,能有效监控运输车辆途中安全运行情况。

公司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11)、《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2011)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监控平台管理人员、值班监控人员、调度员和驾驶员、押运员以及卫星定位装置设备的管理工作。

二、实施主体及其职责分工本项管理制度执行者为公司公司安技科,具体负责平台监控及卫星定位装置的管理工作。

监控管理人员负责实时监控公司运行车辆,实时警示和记录违章车辆,对严重违章或多次违章车辆的有关情况报公司相关部门处理,并认真做好日常监控记录。

驾驶员、押运员职责:必需按照操作规程使用GPS,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不得擅自拆装、断线、断电、屏蔽和修改程序。

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GPS不能正常使用,应及时通知安技科联系维修商。

在行车过程中必需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GPS管理规定驾驶车辆,操作GPS。

三、安装规范和管理要求3.1凡公司所属危化品车辆,按照行业管理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必须安装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系统,对危化车辆的地理位置,运行速度,运行轨迹以及运行时间情况进行全程实时监控。

3.2公司建立动态监控平台和卫星定位车载终端。

安装使用的系统软件应符合交通行业标准要求,确保与运管部门监管平台互联互通,数据实时共享。

3.3配备专职监控人员,对营运车辆运行实时全过程监控。

建立健全监控台账,落实24小时监控值班,及时发现违章超速、疲劳驾驶等行为。

3.4做好日常监控记录,对车辆驾驶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和处理,及时发布提醒和警示信息,告知驾驶人员及时纠正消除安全隐患。

3.5每月检查、不定期抽查监控营运车辆超速、疲劳驾驶情况,根据有关制度进行整改、处罚。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27分解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27分解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27分解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其车载终端技术也呈现出越来越多的要求。

本文将从27个方面分解这些技术要求,以期对从事该领域的开发人员提供一些指导和帮助。

1. 操作系统车载终端必须具备稳定可靠的操作系统,支持多种应用软件,并能够及时更新系统补丁,保证安全性和稳定性。

同时,操作系统应支持多媒体处理、可编程界面、多任务处理等常见功能。

2. 处理器车载终端应选择高性能的处理器,以保证数据处理速度和响应速度。

其主频应在1GHz以上,配备足够的内存和存储空间,以满足运行各种应用软件的需要。

3. 显示器车载终端应当配备高清晰度的液晶显示器,支持多点触摸,显示精细、清晰,操作简单易用。

显示器应适合车内亮度、接口电流等应用环境。

4. 触摸屏车载终端触摸屏必须具备优秀的抗干扰性能,以保证正常的触控操作。

同时,触控屏应当方便易用,能够实现多种操作,支持手势操作等。

5. 网络通讯车载终端应当提供多种网络通讯方式,如2G/3G/4G、WIFI以及蓝牙等。

并且应该支持网络扩展,以实现更广泛的网络覆盖。

6. 定位卫星车载终端应具备收发GPS卫星信号的功能,以实现车辆的实时定位和轨迹跟踪。

同时,建议支持北斗、GLONASS等多种卫星系统,以提高定位精度和影响范围。

7. 信号接收车载终端应具备高性能的信号接收技术,以实现信号的快速、稳定接收和处理。

同时,应保证有足够的信号接收范围,以实现数据的快速传输。

8. 抗干扰车载终端应具备优异的抗干扰能力,以应对各种干扰来源,如车载电磁干扰、天气变化等。

同时,车载终端应具备抗冲击、耐高温等性能,以保证在恶劣的工作环境下的稳定运行。

9. 数据传输车载终端应当支持多种数据传输方式,如网络传输、蓝牙传输、WiFi传输等。

同时,数据传输应当具备快速、高效、安全的特性,以实现数据的安全传输。

10. 硬件接口车载终端应当提供多种硬件接口,如USB接口、HDMI接口、CAN总线接口等,以实现多种功能扩展和设备连接。

JTT 794-2011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经验要求

JTT 794-2011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经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JT/T794—2011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GNSSsystemforoperatingvehicles—Technicalspecificationsforv ehicleterminals2011-02-28发布2011-05-08实施......13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 (1)4一般要求.................................................................................................................... ..................25功能要求......................................................... ........................................................... ..................36性能要路科学研究院、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炜、林元洪、冯泉、杨英俊、董轩、罗冠伟、李明瑛、杨富锋、李文亮、张锦、沈兵、王轶萍、晋杰、梁金焰、尚绛、肖晔、王建、丘舍金、韦昌荣、代伟良、孙亚夫、张伟。

II JT/T794—2011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道路运输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以下简称终端)的一般要求、功能要求、性能要求以及安装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运输卫星定位系统中安装在车辆上的终端设备。

2规范性引用文件分YD/T1214900/1800MHzT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通用分组无线业务(GPRS}设备技术要求:移动台YD/T13672GHzTD-S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终端设备技术要求YD/T15472GHzW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终端设备技术要求(第三阶YD/T15582GHzCDMA2D0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设备技术要求:移动台3术语、定义和缩略语3.1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文字版)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文字版)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文字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架构,以及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中政府监督平台和企业监控平台的功能要求、平台性能与技术要求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监管平台及企业自建或运营商搭建的卫星定位系统平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7859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GB 20263 导航电子地图安全处理技术基本要求JT/T 794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3 术语和定义JT/T 79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简称卫星定位系统)GNSS for operating vehicles以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实时位置和状态信息为特征,具有运输车辆驾乘人员及运输车辆管理者等用户远程信息服务,反映运输车辆实时动态数据,满足政府监管部门及运营企业对系统信息运用要求,能对服务范围内的车辆进行管理和控制的综合性信息处理的系统。

3.2政府监管平台(简称政府平台)government monitoring and management platform以计算机系统及通信信息技术为基础,通过卫星定位技术等手段,实现对管辖范围内的车载终端和接入平台进行管理的系统平台,主要实现对上级平台的数据报送和对下级政府平台的管理、对企业平台的监管和服务。

3.3企业监控平台(简称企业平台)enterprise monitoring and management platform 企业自建或委托第三方技术单位建设的卫星定位系统平台,以计算机系统为基础,通过接入通信网络对服务范围内的车载终端和用户进行管理,并提供安全运营监控的系统平台,主要实现对平台中的车辆安全运营的实时监控。

出租车智能服务终端技术要求

出租车智能服务终端技术要求

出租车智能服务终端技术要求1 一般要求1.1 外观智能服务终端的外观应当按照《JT/T794-2011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的相关要求执行:外观应无锈蚀、锈斑、裂纹、褪色、污迹、变形、镀涂层脱落,亦无明显划痕、毛剌;塑料件应无起泡、开裂、变形;灌注物应无溢出等现象;结构件与控制组件应完整,无机械损伤。

如采用铅封装置,铅封应完好。

显示屏显示应清晰、完整,不得有缺损现象。

1.2 铭牌智能服务终端的铭牌标志应当按照《JT/T794-2011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的相关要求执行:终端应有清晰耐久的铭牌标志。

铭牌应安装在主机外表面的醒目位置,铭牌尺寸应与主机结构尺寸相适宜。

铭牌应包括下列内容:——终端名称、型号及规格;——终端制造厂名及商标;——终端出厂年月及编号;——终端执行标准代号。

1.3 文字、图形和标志智能服务终端有关文字、图形和标志应当按照《JT/T794-2011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的相关要求执行:终端应有使用说明。

面板的按键、接口等部位应有文字、图形等标志,并满足以下要求:——耐久、醒目;——使用说明、铭牌和标志中的文字应使用中文,根据需要也可以同时使用其它文字,但应保证中文在其它文字的上面(或左面)。

1.4 材质智能服务终端的材质应当按照《JT/T794-2011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的相关要求执行:终端材质应符合无毒害、无放射性的要求。

1.5 机壳防护智能服务终端的机壳防护应按照《JT/T794-2011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的相关要求执行:当主机不包含显示屏、读卡器时,机壳防护满足《QC/T 413 汽车电器设备基本技术条件》中IP53 的等级要求;当主机包含显示器、读卡器等设备或其中之一时,机壳防护满足《QC/T 413 汽车电器设备基本技术条件》中IP43的等级要求。

2 技术功能要求智能服务终端的功能要求除应符合《城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试点工程总体业务功能要求(暂行)》外,还应具备以下技术功能要求:(1)设备自检——通过信号灯或显示屏明确表示运营专用设备当前主要状态,包括主电源状态、智能服务终端工作状态,以及计价器、服务评价器、智能顶灯(可选)、摄像装置(可选)等外设的的工作状态;——当智能服务终端或其他外设终端出现故障时,应通过信号灯或显示屏标识故障信息,并及时上传至监控指挥中心。

“两客一危”GPS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设计

“两客一危”GPS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设计

“两客一危”GPS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设计周永兵;朱靖玉【摘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是实现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统一的重要组成部分。

车载终端的设计充分利用JT/T794—2011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进行设计,采用内置的GPS卫星定位模块获得定位信息,以及利用车辆状态信息采集模块获得车辆运行情况信息,通过GPRS传输模块传输数据,同时具有对车辆监听、通话的功能。

实验结果表明,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功能良好。

具有很好的实用性。

%Road transport vehicle satellite positioning system vehicle terminal, is the realization of national key operating vehicle network of joint control system of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unified. Terminal design make full use of JT/T 794-2011 transportation industry standards for the design, using GPS positioning module to obtain positioning information, and the use of vehicle state information acquisition module for vehicle running condition information, via GPRS transmitting module to transmit data, at the same time on the vehicle monitoring, call the function. The experimental results show that, the road transport vehicle satellite positioning system, vehicle terminal function is good, it has very good practicality.【期刊名称】《电子设计工程》【年(卷),期】2012(020)009【总页数】3页(P86-88)【关键词】GPS;卫星定位;车载终端;GPRS【作者】周永兵;朱靖玉【作者单位】长安大学信息工程学院,陕西西安710064;长安大学信息工程学院,陕西西安71006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P277为了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和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运输事故的发生,确保所有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即“两客一危”车辆)能被企业、政府平台实时监控,包括监控运输车辆驾驶人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实现道路运输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有效手段,道路运输车辆监控系统已经逐步受到人们的重视,我国交通管理部门对这种车载终端的技术要求制定了严格的标准,这些标准将为车载终端的设计与实现提供了重要的技术依据。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2011)发布实施后,在加强道路运输车辆 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截止到2016年底,通过规范相关技术要求和通讯 协议,在保证车载终端各项基本功能正常、完备的同时,又能让道路车辆运输企业根据实际使用需求,添加个性 化功能,实现了绝大多数安装在两客一危车辆的终端满足了标准的技术要求。针对当前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 作的新形势新要求,亟需对《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管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标准进行修订。
行业标准《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2019)的修订,可以进一步对车 辆监控系统的建设起到显著的规范作用,为行业主管部门和运输企业在运输全过程中监管或监控车辆、驾驶员和 货物的实际状况提供了技术支撑,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确保运输生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同时收集大量运输行 业数据,为道路运输行业信息化、智能化奠定坚实基础。
主要起草单位: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山东广安车联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首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有为信息技术发展有限 公司、深圳市保千里电子有限公司、宁波金洋化工物流有限公司、杭州海康汽车技术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董轩、李小楠、周炜、邱淮、李文亮、沈兵、王薇、宋苏镔、姚羽、马志然、张旭、王醒、刘 晓松、刘应吉、何兆广、岳宪雷、翁伟民、邱自力、陈文明、江常杯、许忠、袁立、龙刚、赵玉平、林宋伟、胡 佳妮、翁永祥。
标准目次
参考资料:
内容范围
行业标准《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2019)规定了道路运输车辆卫星 定位系统车载终端的一般要求,功能、性能和安装要求,以及检验规则。该标准适用于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 统中安装在车辆上的车载终端设备。

道路运输车辆车载终端产品与一般GPS产品的...

道路运输车辆车载终端产品与一般GPS产品的...

道路运输车辆车载终端产品与一般GPS产品的差异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JT/T 794- 2011》文件,自2011年5月8日已开始实施,其中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GNSS system for operating veh icles —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veh icle term inals)决定了目前道路运输车辆车载终端产品与市面上标准的GPS产品在功能与硬件上都存在很大的差异:道路运输车辆车载终端产品必备功能诠释:自检:以信号灯或显示屏明确表示车载终端当前工作、电源、天线、其他设备状态,故障则要求能及时上传信息。

定位性能:增添定时、定距报送:在行驶状态下,最小报送时间间隔不大于5s、距离不大于100最大报送时间间隔不小于60s、距离不小于1000m。

通信:至少支持基于通用GSM、CDMA、TD-SCDMA、WCDMA、CDMA2000等多种无线通信网络及北斗卫星导航系统传输机制下的通信模式之一。

驾驶员身份识别功能:终端以IC卡方式采集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信息、并上传中心。

电子运单:支持车辆与客货信息的采集与显示、并上传中心。

车辆CAN总线数据:支持以CAN总线采集车辆参数信息,并上传中心。

车辆载货状态:以检测装置接口或人工输入方式确定车辆载货状态(空载、半载、满载),并上传中心。

车辆运营数据:终端留有计价器、服务评价器、智能预灯、信息发布等设备的接口,采集出租车运营数据、空重车状态、服务评价等信息,实时上传至中心,同时接受中心数据,发送至智能预灯和信息发布等设备上。

收费结算数据:终端留有收费结算数据采集装置接口,支持公交一卡通、银行卡等方式采集收费结算信息,并上传中心。

图像、音频、视频信息:支持中心控制、定时和时间触发方式实现图像、音频、视频信息的采集、存储、上传及检索上传、USB接口对其导出等功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JT/T 794—2011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GNSS system for operating vehicles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vehicle terminals 2011-02-28 发布2011-05-08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JT/T 794—2011 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1)4 一般要求 (2)5 功能要求 (3)6 性能要求 (8)7 安装要求 (11)附录A (12)前言本标准按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道路运输标准化委员会(筹)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炜、林元洪、冯泉、杨英俊、董轩、罗冠伟、李明瑛、杨富锋、李文亮、张锦、沈兵、王轶萍、晋杰、梁金焰、尚绛、肖晔、王建、丘舍金、韦昌荣、代伟良、孙亚夫、张伟。

II JT/T 794—2011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道路运输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以下简称终端)的一般要求、功能要求、性能要求以及安装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运输卫星定位系统中安装在车辆上的终端设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056 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951 道路车辆静电放电产生的电骚扰试验方法JT/T 766-2009 北斗卫星导航系统船舶监测终端技术要求QC/T 413 汽车电器设备基本技术条件QC/T 417.1 车用电线束插接器第1 部分:定义,试验方法和一般性能要求QC/T 420 汽车用熔断器QG/T 730 汽车用薄壁绝缘低压电线YD/T 1050 800MHz CDMA 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设备总测试规范: 移动台部分YD/T 1214 900/1800 MHz TDMA 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通用分组无线业务(GPRS}设备技术要求:移动台YD/T 1367 2GHz TD-SCDMA 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终端设备技术要求YD/T 1547 2GHz WCDMA 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终端设备技术要求(第三阶段)YD/T 1558 2GHz CDMA2D0 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设备技术要求: 移动台3 术语、定义和缩略语3.1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1固件firmware 运行在终端微处理器中的嵌人式软件。

3.1.2电子运单electronic travel permit 包含车辆信息和客货信息等的电子数据。

3.1.3JT/T 794—2011 连续驾驶时间continuous driving time 同一驾驶人员在相邻的、时间超过20min 的停车休息时段之间的驾驶时间总和。

注:不超过20min 的休息时间归为连续驾驶时间。

3.1.4监控中心monitoring centre 对车辆道路运输进行监控的软件平台。

3.1.5休眠sleep 车辆熄火后,终端继续保持与监控中心联系的一种特殊状态。

3.1.6ACC 汽车用带点火开关的转向锁的专用挡位。

3.1.7电召服务dial a cab 为乘客提供出租汽车预约或实时叫车的服务方式。

3.2 缩略语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CAN—控制器局域网络(Controller Area Network)。

4 一般要求4.1 终端组成4.1.1 主机终端主机应包括微处理器、数据存储器、卫星定位模块、车辆状态信息采集模块、无线通信传输模块、实时时钟、数据通信接口等,可包括显示器、打印机、读卡器不包含于主机本体内,则其可列为外部设备,但主机应留有相应接口。

4.1.2 外部设备外部设备应包括卫星定位天线、无线通信天线、应急报警按钮、语音报读装置、可包括通话装置、操作键、读卡器、打印机、显示器、车辆运营状态信息显示、信息发布等设备,以及图像、视频、音频、驾驶员身份、电子运单、物流、运营、收费结算、服务评价等信息的采集设备等。

4.2 外观终端的外观应无锈蚀、锈斑、裂纹、褪色、污迹、变形、镀涂层脱落,亦无明显划痕、毛刺;塑料件应无起泡、开裂、变形;灌注物应无溢出等现象;结构件与控制组件应完整,无机械损伤。

4.3 铭牌终端应有清晰耐久的铭牌标志。

铭牌应安装在主机外表面的醒目位置,铭牌尺寸应与主机结构尺寸相适宜。

铭牌应包括下列内容:—终端名称、型号及规格;—终端制造厂名及商标;—终端出厂年月及编号;—终端执行标准代号。

4.4 文字、图形和标志终端应有使用说明。

面板的按键、接口等部位应有文字、图形等标志,并满足以下要求:—耐久、醒目;—使用说明、铭牌和标志中的文字应使用中文,根据需要也可以同时使用其他文字,但应保证中文在其他文字的上面(或左面)。

4.5 材质应符合无毒害、无放射性的要求。

4.6 机充防护当主机不包含显示器、打印机和读卡器时,机壳防护满足QC/T 413 中IP53 的等级要求;当主机包含显示器、打印机、读卡器等设备或其中之一时,机壳防护满足QC/T 413 中IP43 的等级要求。

5 功能要求5.1 自检终端应具备自检功能。

通过信号灯或显示屏明确表示车载终端当前主要状态,包括卫星定位及通信模块工作状态、主电源状态、卫星定位天线状态、与终端主机相连的其他设备状态等。

若出现故障,则通过信号灯或显示屏等显示方式显示故障类型等信息,存储并上传至监控中心。

5.2 定位5.2.1 定位功能终端的定位功能应包括以下内容:—终端应能提供实时的时间、经度、纬度、速度、高程和方向等定位状态信息,可存储到终端内部,同时通过无线通信方式上传至监控中心,差分定位功能为可选;—终端应能接收一个或多个监控中心的定位请求进行定位信息上传,并能按监控中心要求中止对应中心的实时上报;—终端应能在通信中断时(盲区)以先进先出方式存储不少于10 000 条定位信息,在恢复通信后将存储的定位信息补报上传,可根据需要采用压缩方式上传;—终端应支持时间、距离间隔或外部事件触发方式上传定位信息。

当终端处于休眠状态时,也应以一定时间间隔上传定位信息,且时间和距离的间隔可由监控中心设定;—终端可自动对报警车辆或重点车辆按监控中心设定的定位方式及间隔上传定位数据。

5.2.2 定位性能终端的定位功能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定时报送:在行驶状态下,最小报送时间间隔不大于5s,最大报送时间间隔不小60s;—定距报送:在行驶状态下,最小报送距离不大于100m,最大报送距离不小于1000 m;—定时定距报送:在行驶状态下,终端可按监控中心设置的时间、距离间隔上报定位数据;—实时定位:从终端收到监控中心下发的实时定位请求到终端应答,时间不大于10s;—记录时间精度要求在24h 内累计时间允许误差在±5s 以内。

5.3 通信5.3.1 通信方式应能至少支持基于通用GSM、CDMA、TD-SCDMA、WCDMA、CDMA2000 等多种无线通信网络以及北斗卫星导航系统传输机制下的通信模式之一。

当车辆所在地无线网络支持分组数据传输时,车载终端应首先选择分组数据传输方式;当所在地不支持分组数据传输时,可切换到短信消息方式传送数据;当所在地无线通信网络不通时,可根据需要采用北斗通信方式。

5.3.2 通信要求终端的通信要求应包括以下内容:—终端应支持至少两个远程连接,即主监控中心和备份监控中心的链接,能在与主监控中心通信中断时自动切换至备份监控中心;—如果终端无法注册到所在地的无线网络时,应将数据以先进先出方式保存,直至注册到无线网络时一并发送。

如果保存数据超过最大容量时,应按时间顺序将最先保存的数据丢弃;—终端应支持数据批量接受与发送功能、断点续传功能。

5.4 信息采集5.4.1 驾驶员身份终端应支持通过IC 卡方式,采集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信息,并上传至监控中心。

5.4.2 电子运单终端应支持电子运单信息的采集与显示,并应上传至监控中心。

5.4.3 车辆CAN 总线数据终端应支持通过CAN 总线采集车辆参数信息,并应上传至监控中心。

5.4.4 车辆载货状态终端留有车辆载货状态检测装置接口或者通过人工输入方式确定车辆的载货状态(空载、半载、满载),并上传至监控中心。

5.4.5 车辆运营数据终端留有计价器、服务评价器、智能顶灯、信息发布等设备的接口,采集出租汽车的运营数据、空重车状态、服务评价等信息,实时上传至监控中心,同时接收监控中心的数据,发送到智能顶灯和信息发布等设备上。

5.4.6 收费结算数据终端留有收费结算数据采集装置接口,支持公交一卡通、银行卡等方式4 JT/T 794—2011 采集收费结算信息,并上传至监控中心。

5.4.7 图像信息终端可具有图像信息采集及存储功能,支持监控中心控制、定时和事件触发方式实现图像信息的采集、存储、上传及检索上传功能;支持通过USB 接口对图像信息的导出。

同时,图像信息采集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至少支持两路摄像头,其中出租汽车终端至少支持一路摄像头;—摄像头应支持红外补光;—可设置多种成像分辨率,至少支持320x240(QVGA)与352 x 288(CIF) 之一;—最小采集间隔为5s;—至少支持以JPEG 格式存储图像;—存储容量:以先进先出方式至少可存储2000 张图像;—可支持对图像数据标记,该类图像不允许被覆盖。

5.4.8 音频信息终端可具有音频信息采集及存储功能,支持监控中心控制和事件触发方式实现音频信息的采集、压缩、存储、上传及检索上传功能;支持通过USB 接口对音频数据的导出。

同时,音频信息采集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至少支持一路音频输人采集;—编码精度支持16bit,编码格式支持G.726 或G.711;—存储容量:以先进先出方式至少应能保存48h 的音频数据;—可支持对音频数据标记,该类音频不允许被覆盖。

5.4.9 视频信息终端可具有视频信息采集及存储功能,支持监控中心控制和事件触发方式实现视频信息的采集、压缩、存储、上传及检索上传功能;支持视频数据的实时上传;支持通过USB 接口对视频据的导出。

同时,视频信息采集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至少支持两路摄像头同时采集(出租汽车终端除外);—可设置多种成像分辨率,至少支持352 x 288(CIF);—视频帧率不低于1FPS;—视频采集编码格式为H.264;—存储容量:至少能保存48h 的视频数据;—可支持对视频数据标记,该类视频不允许被覆盖。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