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娄底市委办公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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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娄底市委办公室文件

娄办发〔2009〕19号

中共娄底市委办公室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娄底市落实2009年省委省政府

绩效评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党委、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娄底市落实2009年省委省政府绩效评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娄底市委办公室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9月21日

娄底市落实2009年省委省政府绩效评估工作

实施方案

为全面完成省绩效评估委员会下达给我市的绩效评估指标任务,推动娄底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府绩效评估工作的意见》(湘发〔2009〕10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市州政府和省政府工作部门绩效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办发〔2009〕13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科学发展、加速赶超”的战略目标,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绩效评估制度,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核心价值追求,充分发挥绩效评估的导向作用和激励约束作用,不断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推动娄底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评估范围

各县市区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责任部门(即承担省绩效评估委员会下达给我市的绩效评估指标任务的市政府工作部门以及其他部门)纳入评估范围。

三、评估内容、指标

市绩效评估委员会根据省绩效评估委员会下达给我市的指标任务、市直责任部门担负的职能以及县市区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承担的任务分解评估指标。评估指标主要包括重点工作、民生建设、经济发展、社会发展、政府自身建设等。

对县市区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评估指标总分值为1000分。

对市直责任部门的评估指标分项目评估考核。其中为民办实事指标不量化计分,按照《中共娄底市委办公室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为民办实事实施意见〉的通知》(娄办发〔2009〕4号)文件规定进行评估考核;其他各项指标分值均为100分(多个部门共同承担一项指标任务的,分别按100分计分)。

具体指标分解由市绩效评估委员会另行通知。

四、评估程序和方法

评估工作在市绩效评估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市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

(一)制定评估指标体系

各县市区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责任部门根据评估指标体系,结合实际,制定本级本单位绩效计划,明确目标要求、工作措施、时间安排和责任分工,报市绩效评估委

员会审定。

(二)日常督促

⒈跟踪检查。市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采取实地考察、专项检查和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县市区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责任部门完成指标任务的进度、质量和效益情况,进行不定期的跟踪检查,掌握工作情况。

⒉自我评估。年终,各县市区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责任部门对各自承担的指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自评,掌握情况、总结经验、查找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将自评报告报市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

(三)年终评估

从12月下旬开始,市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采取不同的方式对各县市区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责任部门年度绩效进行综合评估。

⒈对各县市区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综合评估具体分指标考核、公众评议、内部评估等三种方式进行,分别占绩效评估总分的60%、30%、10%。

(1)指标考核。市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考核队伍,按照评估指标,对被评估单位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效益等进行逐项评估打分,全面考评各项工作完成情况。具体采取“听、查、看、访”的方式进行。

听。听取被评估单位完成绩效计划情况的汇报,主要包括任务完成情况、主要做法、实际效果、突出业绩、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内容。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要说明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

查。重点查阅被评估单位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相关资料,主要包括工作计划、会议记录、工作过程记录、自评资料、检查报告、工程验收报告、工作总结、工作业绩等。

看。重点察看被评估单位相关工作任务完成结果、重点项目现场,核验工作落实的实际情况。

访。通过召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部分工作人员或服务对象座谈会,走访具有代表性的企事业单位和知情群众,发放民意调查表,听取各方面对被评估单位工作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2)公众评议。由市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开展群众满意度调查。调查对象主要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服务对象、专家等。调查主要采取会议评议、问卷调查、电话调查、网上评议等方式进行。调查设置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等三个档次(具体评议方式和评分细则另行制定)。

(3)内部评估。包括领导评价和同级评价,各占50%的权重。领导评价由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对各县市区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进行评估。同级评

价由市直责任部门对各县市区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进行评估(具体评估方式和评分细则另行制定)。

(4)具有下列情形给予加分:

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表彰或成倍超额完成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的加20分;县市区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反映工作成绩的主要指标在全市或全省排位大幅度前移的加10分;在应对重大灾害和突发事件中组织得力,做出突出贡献的加10分。

加分事项,由被评估单位在年底前向市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申报,经市长批准后,根据情况每项给予加分。年度累计加分不超过50分。

(5)具有下列情形给予减分:

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的每次扣30分;受到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委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0分;受到市委、市政府或省直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0分;被评估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受党纪、政纪及以上处分的,视情节轻重每人次扣10—20分;工作人员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每人次扣10—20分。

扣分事项,由市绩效评估委员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市绩效评估委员会审核后实施。年度累计扣分不超过50分。

⒉对市直责任部门的综合评估主要采取指标考核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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