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卫办政法发〔2011〕14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2.12•【文号】•【施行日期】2011.0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为进一步整合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减少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对妇女儿童的危害,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我部组织制定了《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二日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为提高人群对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认识,为孕产妇提供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综合防治服务,最大程度地减少因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造成的儿童感染,改善妇女、儿童的生活质量及健康水平,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11-2015)》、《中国预防与控制梅毒规划(2010-2020年)》、《全国乙型病毒性肝炎防治规划》,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策略(一)加强政府领导,落实部门责任。
各级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充分认识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重要性,将这项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进行科学规划,实行目标管理,加强监督考核,形成政府领导的长效工作机制。
同时加大财政经费支持,有效整合资源,合理安排资金,确保各项措施落实。
各地应当建立以卫生部门为主体、各相关部门参与的协作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优势,各司其职,全面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
(二)开展社会动员,促进广泛参与。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妇儿工委、广电、教育、人口计生、民政、妇联、共青团等相关部门和组织,广泛开展社会动员。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1.30•【文号】卫办政法发[2011]14号•【施行日期】2011.0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卫办政法发〔201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近来有媒体报道,一些企业和单位在招聘时变换手法,变相强迫应聘者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甚至侵犯应聘者的隐私权。
为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权利,现就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测通知如下: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从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平等就业权利的高度,认识就业体检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的重大意义,严格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和卫生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38号),坚决纠正不符合通知要求的行为。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就业体检中,无论受检者是否自愿,一律不得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
对非就业体检,受检者本人主动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医疗机构除应当妥善保存好受检者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外,还应当制发独立于常规体检报告的乙肝项目检测结果报告。
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出具的就业体检报告或者其他体检报告,无论体检费用是由受检者本人承担还是由受检者所在单位承担的,一律由受检者本人或受检者指定的人员领取。
四、体检报告应当完全密封,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体检报告仅限受检者本人拆阅。
五、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收到的违规开展乙肝项目检测的投诉、举报等,要调查核实。
凡查证属实、违反规定的,一律要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职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书
职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合同编号:甲方(委托方):乙方(受托方):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委托乙方对其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现双方就检查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协议内容如下:第一条委托内容(一)委托项目:职业健康检查(二)协议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以及绵阳市体检质控中心内控标准。
(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价格表:(详见附件一)(四)职业健康检查地点:江油市第二人民医院综合楼一楼,地点在江油市三合镇聚慧路31号。
第二条受理资料(一)按照《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要求,甲方向乙方提供以下资料,且甲方应确保职业健康检查受检者身份的真实性,因职业健康检查受检者身份不实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详见附件二)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岗位(或工种)、接触时间等,其中,噪声作业须按岗位标注噪声作业场所噪声8小时等效声级;(详见附件三)3.由安监部门或者国家指定相关部门出具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等相关资料。
4.有关劳动保护的情况等资料5.根据国家相关法规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二)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前向乙方提供以上资料,因资料不实或者不完整所造成的相关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一)甲方有权利确定《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规定的必检项目以外的项目,向乙方了解职业健康检查项目的临床检查意义。
(二)甲方有权利向乙方了解乙方用于职业健康检查的检查设备相关资料(品牌、型号、特殊优势)。
(三)甲方有权利指定甲方职业健康检查实施负责人。
(四)甲方有权利向乙方了解甲方受检者健康职业健康检查实施进度情况。
第四条甲方的义务(一)甲方有义务在约定的职业健康检查的开始日期、结束日期和职业健康检查安排日(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时间)的十五个工作日前向乙方确认职业健康检查项目。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分发乙肝疫苗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分发乙肝疫苗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防疫检疫
【发文字号】卫办疾控发[2002]126号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2.12.23
【实施日期】2002.1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分发乙肝疫苗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02]126号)
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重庆、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广西、内蒙古、湖北、湖南、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河北、吉林、黑龙江、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推进我国西部12省、自治区和其他省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乙肝疫苗纳入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的开展,“十五”期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西部省份和部分中部地区省份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用于乙肝疫苗的购置。
我部同时争取到全球疫苗免疫联盟(GAVI)为期5年的合作项目,为西部12省、自治区和其他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无偿提供一定的资金,用于购置乙肝疫苗和注射器。
目前,2003年第一年度乙肝疫苗招标采购
工作已经结束,乙肝疫苗即将分发。
为做好乙肝疫苗预防接种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一、各地应将乙肝疫苗纳入儿童计划免疫的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工作重点,按照卫生部、财政部“。
论医院体检中的消极义务
医院在对入学 、就业者进行体 检时为什么要 禁止 查 乙肝 ?从 常理 上分析 , 查 了之后可 以知道病情 , 及 时进行相关 治疗, 这当然是好事 。 但 是, 由于人们对 乙肝 的不了解 , 造成 人们对 乙肝 患者存在严重歧视 , 不 愿意跟 乙肝患者接触 , 很多用人单位在招聘体检 中, 都要进行乙肝检查, 如果发现 应聘者有 乙肝 ,则他们很可 能被拒绝录用 。这种 乙肝歧视 观 念在 公众 心中 已经根深蒂 固, 也正是 由于这种 歧视的存在 , 乙肝患病 信 息对于 乙肝患者来说成 为了隐私 。
2 0 1 3 年1
商品与质量
理论 研
论医院体检中的消极义务
口徐永 蕾
( 中国政 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 北京 1 0 0 0 0 0 )
摘 要: 近 年来体 检禁查 乙肝 的问题 受到人们的广泛 关注 , 虽然我 国相 关医疗法律规 定入 学 、 就 业体检 禁查 乙 肝 项 目, 但是 仍有部 分医疗机构在体 检 中暗查 乙肝 , 据此 , 本文 主要研 究 医疗机构体检 中的消极 义务及其违反 消极 义务的法律责任 . 关键 词: 医院体检 消极 义务 禁查 乙肝 法律责任 2 0 0 3 年, 中 国公民首次运用法律 手段维护 乙肝患者 的权 益, ” 中国 乙肝歧视第 一案 ” 在安徽开 审; 2 0 0 7 年, 《 关于维护 乙肝表 面抗原携带者 就业权利 的意见》 出台, 要 求不得强行将 乙肝病毒血清 学指标作为体检 标准 ; 2 0 0 8 年, 北京首例 乙肝 歧视案劳动 者胜诉 ; 2 O l O 年, 教育部 、 人力 资源和社会 保障部 、 卫生部 先后颁布 了部门规章 , 规定体检 禁查 乙肝 ; 2 0 l 1 年1 月3 1 日一 则题 为” 医 院体检 暗查乙肝 网友助推开 出全 国首 张 罚单” ① 的新闻在 网上引起广 泛关注 。 本文将对此 问题进行简要 的梳 理。 消极义务概述 消极义务是与积极义 务相对应 的概念 , 消极义务 的内容是不作 为, 积极 义务的 内容是 作为。当权利 主体有资格做 某事或 以某 种方式做某 事 时,义务主体 处于避免做任何 可能侵犯权 利主体行动 自由之事 的消 极状 态, 即不得干预 、 阻止、 或 用可怕的结果 威胁权利主体 。当权利 主 体拥有接 受权时 ,义务主体处 于给付某物或做 出某种对待 的积极行动 状态 。② 前者对应 的是消极义 务,后者对应 的是积极义 务。医 院在入 学、 就业 体检 中的消极义务 , 即医院在这种体 检中不得做什 么 。 医 院在 体检 中的一项最主 要的消极义 务就是不能进 行乙肝检测 。为此 ,国家 有关 部分也 出台了相关的法律 法规 对这一 消极义务加 以规 定 。 二、 关于医 院体检 禁查 乙肝 的相关法律规 定 为了维护 乙肝 表面 抗原携带者 的各项权利 , 劳动 和社会保障部 、 教 育部 、 卫 生部先后 出台了一系列 的部 门规 章, 其 中大 部分都规定 了医疗 机构在 体检 中的消极义务 ( 一) 劳动部 和社会保障部 ( 现 人 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部 ) 2 0 0 7 年, 劳动 部和社保部发布 的《 关于 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 业权 利的意见》 ( 劳社部发[ 2 0 0 7 】 1 6 号) , 规定 : ” 用人单位在招 、 用 工过程 中, 可 以根据 实际需要将肝功 能检 查项 目 作 为体检 标准 , 但 除国家法 律、 行政 法规和卫生 部规定禁止从事 的工作外 ,不得强行将 乙肝病毒血清 学指 标作为体检标 准。 各级各类医疗机 构在对劳动者 开展体检过程 中, 要注 意保护 乙肝表 面抗原携带 者的隐私权 。” ( 二) 人社部 、 教 育部 、 卫生 部 为了进一步 贯彻落实 《 关 于维护 乙肝表 面抗原携带 者就业权利 的 意见》 ( 劳社部发 【 2 0 0 7 】 1 6号) , 明确取消 入学、 就业体检 中的 乙肝检测 项 目, 2 0 1 0 年, 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 部、 教育部 、 卫生部联 合下发 了《 关 于进 一步规 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 目维护 乙肝表 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 业权利 的通知》 ( 人社部 发 [ 2 0 1 0 】 1 2 号) , 通 知中规定 : 各级 各类教育机 构、 用人单 位在公 民入 学、 就业 体检 中, 不得要 求” 乙肝 五项” 和H B V - D N A检测等 , 同时 明确规 定: ” 各级医疗卫 生机 构不得在入学 、 就业体检 中提 供乙肝项 目检 测服务 。因职 业特殊确 需在入学 、 就 业体检时检 测 乙肝 项 目的 , 应 由行业 主管部 门向卫生 部提出研 究报 告和书面 申请 , 经 卫 生部核准后方可 开展 相关检测 。” ( 三) 卫生部 为了进一步落 实三 部联合 下发 的 《 通知》 的精神 , 加 强医疗机构 乙 肝项 目 检 测管理 工作, 卫生 部办公厅先 后于 2 0 1 0 年 3月 1 7日和 2 0 1 1 年 1 月3 O日下发 了《 关 于加强 乙肝项 目 检 测管理工作 的通知》 ( 卫办 医 政发 [ 2 0 1 0 1 3 8 号, 以下简称 08 号通知》 ) 以及 《 关于进一步 规范 乙肝项 目检 测的通知》 ( 卫办政法发 [ 2 0 1 l 】 l 4 号, 以下简称 《 l 4号通 知》 ) 。( 3 8 号通 知》 规定 : ” 医疗 机构开展 职工体检等健康 体检时 , 非 因受检者本人 要求 ,不得主动提供 乙肝项 目检 测。受检者本 人要求进行 乙肝项 目检
湖北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的通知-鄂卫办发[2011]59号
湖北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的通知(鄂卫办发〔2011〕59号)各市、州、县卫生局,部省属医疗卫生单位:目前,正值劳动者特别是应届高校毕业生求职签约的高峰期,侵害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合法就业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
为严格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和卫生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切实贯彻就业体检中乙肝项目检测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5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卫办政法发〔2011〕14号),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权利,现就进一步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切实取消就业体检中乙肝项目检测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就业体检中,无论受检者是否自愿,一律不得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
对非就业体检,受检者本人主动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医疗机构除应当妥善保存好受检者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外,还应当制发独立于常规体检报告的乙肝项目检测结果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出具的就业体检报告或者其他体检报告,无论体检费用是由受检者本人承担还是由受检者所在单位承担的,一律由受检者本人或受检者指定的人员领取。
体检报告应当完全密封,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体检报告仅限受检者本人拆阅。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完善体检项目和体检表格,明确区分就业体检和其他健康体检。
有条件的地区,可制定统一的就业体检表。
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体检的监督管理,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就业体检项目、健康体检项目以及检验报告、体检报告的管理进行检查,确保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开展乙肝项目检测。
乙肝检查知情同意书只是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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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项目检查知情同意书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和卫生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38号)规定: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项目检测,取消食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的乙肝项目检测(除卫生部核准并予公布的特殊作业外);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必须是受检者本人要求并签订知情同意书;有关乙肝的检测报告密封交由受检者本人或指定人员。
本人已经明确知悉医疗机构告知的上述法规规定,并承诺本次乙肝检测项目: HBsAg 、乙肝五项、乙肝DNA 是本人为自身健康需要而自愿申请检测,并非用于入职、入学、就业等事项所需,且对此次检测结果可能引起的不良后果,自行承担责任
受检者签字:
年月日精品资料。
卫生部澄清体检不查乙肝报道
称“只是专家观点,并非官方意见”;就业禁强检乙肝病毒已有规定本报讯(新京报记者吴鹏)有媒体昨日报道,有专家称,卫生部拟出台政策,要求各体检中心把常规体检表中的乙肝检测项目全部取消。
对此,卫生部办公厅主任邓海华昨日接受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采访时说,卫生部是否收到了相关专家的这项政策建议,还有待查实,“这只是专家的观点,并不代表政府的官方意见。
”邓海华表示,如果卫生部将就此出台相关政策,将像以往一样,有一个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的过程。
昨日,中国疾控中心免疫规划中心病毒性肝炎室主任崔富强,也对本报记者表示,就业不得强检乙肝病毒已有规定,而常规体检表“待选”菜单中取消乙肝“两对半”检查,只是专家在讨论。
他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已下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已有类似规定。
这份发布于2007年的《意见》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对于媒体报道的常规体检表(含入学、入托、就业、健康证申领等)的待选“菜单”中,将统统取消乙肝“两对半”这个项目,崔富强说,专家们确有讨论,但是并未确定是否要上报卫生部。
■新闻背景乙肝病毒携带者求学就业受限我国近年来病毒性肝炎的发病率增长较快,慢性乙肝患者已达3000多万人,而乙肝病毒携带者达人口总数的10%,总人数高达1亿多人。
目前,社会上在很多环节,如求学、就业等,对乙肝病毒携带者设置了种种限制,这其实是因为很多人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和乙肝患者两个不同的概念混淆不清。
乙肝患者具有传染性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但普通人与乙肝病毒携带者日常接触是不会被传染的。
因此,专家表示,公众要消除歧视,给乙肝病毒携带者一个公平的工作和生活空间。
数据:1亿我国乙肝患者约占总人口的10%,超过1亿人1/3 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将近三分之一是因不安全注射造成40% 现阶段人群里面估计有40%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是通过自己的母亲传染的乙型肝炎是由乙型肝炎病毒(又称HBV)引起的,HBV存在于乙肝病人的血液、汗液、唾液、月经、乳汁及泪液等分泌物中。
健康体检协议
健康体检协议甲方(委托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受托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员工健康体检事宜,经友好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1.体检事项1.1.体检人数:甲方健康体检人数人。
1.2.体检价格:见附件一。
1.3.体检项目:见附件一。
1.4.体检注意事项:见附件二。
1.5.1.5 体检流程图:见附件三。
1.6.1.6 体检时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年月日,每周一至周五早8:00—10:30,如甲方需要延长体检时间,乙方应同意顺延,但最长不得超过年月日。
1.7.1.7 体检地点:。
1.8.1.8 体检方式:电话预约,联系电话:;预约联系人:。
2.体检报告2.1.体检报告完成时间:乙方在甲方每位员工体检完毕后天内完成体检报告。
2.2.体检报告交付载体:纸质书面体检报告和电子版。
2.3.体检报告交付地点:(甲方办公地址、乙方体检中心)。
2.4.体检报告交付方式:(甲方自提、乙方快递)。
3.体检费用、付款时间、付款方式、发票3.1.体检费用:按甲方参加体检人数及对应体检项目计价。
3.2.付款时间:本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预付体检费用 %,即人民币(大写)(¥元),剩余体检费用在甲方收到所有体检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支付给乙方。
3.3.付款方式:银行转帐,甲方应将体检费用支付到乙方指定的以下银行账户:指定收款账号:。
开户行:。
户名:。
3.4.发票:乙方应在收到全部体检费用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等额的正式发票。
4.甲方的主要权利义务4.1.甲方有权利向乙方了解体检项目的临床检查意义。
4.2.甲方有权利根据需要确定员工最终参加体检项目。
4.3.甲方有权利向乙方了解甲方员工健康体检实施进度情况。
4.4.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对甲方员工的健康状况进行分析和评价。
4.5.甲方有义务在本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确认参加体检的员工人数及体检项目。
4.6.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实施健康体检安排,协调甲方员工,在健康体检过程中听从乙方组织、安排。
关于直接接触药品工作人员体检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直接接触药品工作人员体检有关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办安函[2012]140号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直接接触药品工作人员体检有关问题的请示》(粤食药监法〔2012〕10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2010年2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进一步明确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并规定: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
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由卫生部向社会公布。
人社部发〔2010〕12号文件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38号)还规定:对需要评价肝脏功能的,应当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项目;对转氨酶正常的受检者,任何体检组织者不得强制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避免体表有伤口、患有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目的是为了防止药品在生产过程中人为产生污染和交叉污染。
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与患有传染病属不同范围,其健康检查指标和传染病检查范围均遵守卫生部的要求,国家局并未制定其他特殊要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健康体检协议书(适用版)
合同编号:健康体检协议书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件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体工商户注册号□身份证号码证件号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地址: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件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体工商户注册号□身份证号码证件号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住址:双方本着加强劳动保护和对甲方员工健康负责的精神,共同为甲方员工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就甲方人员在乙方进行体检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事项(一)项目名称:健康体检(二)当年度体检价格及项目:(附件一)(三)体检前注意事项:(附件二)(四)体检时间:月日至月日(具体时间甲乙双方协商决定)第二条协议价款、结算价款、付款时间及付款方式(一)价款:体检价款按协商确定的单价和实际到检人数为准计算。
(二)付款时间:甲方人员在乙方体检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在乙方开具发票(发票开具时间由双方工作人员协商确定)后天内甲方一次性付清。
(三)付款方式:乙方出具正规医疗行业收费凭据后甲方以银行转帐方式向乙方支付款项。
(户名:,账号:,开户行:)(四)如甲方需延迟结算时间,应与乙方协商后并制作补充协议。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义务(一)甲方有权利向乙方了解体检项目的临床检查意义。
(二)甲方有权利向乙方了解乙方用于体检的检查设备相关资料(品牌、型号、特殊优势)。
(三)甲方有权利向乙方了解甲方员工健康体检实施进度情况。
(四)甲方应当在体检前向乙方提供甲方参加体检员工的个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女性婚姻状况),并负责参加体检员工的身份验证,确保参检人员确为员工本人,杜绝冒名顶替代检。
(五)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实施健康体检安排,协调甲方员工,在健康体检过程中听从乙方组织、安排。
(六)甲方应当将乙方提供的体检前提示(附件二:健康体检前注意事项)传达至每一位参加体检员工。
(七)甲方应当保守与乙方达成的协议秘密(包括价格、提供的增值服务项目等)。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义务(一)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与甲方体检项目有关的医学知识咨询。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切实贯彻就业体检中乙肝项目检测规定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切实贯彻就业体检中乙肝项目检测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3.04•【文号】人社部发[2011]25号•【施行日期】2011.03.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切实贯彻就业体检中乙肝项目检测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卫生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通过各方共同努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
目前,正值劳动者特别是应届高校毕业生求职签约的高峰期,侵害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合法就业权利的现象仍有发生,部分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仍通过多种借口检测求职者的乙肝项目。
为切实贯彻《通知》有关规定,防止就业体检中乙肝项目检测行为发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取消就业体检中乙肝项目检测(一)指导督促各类用人单位严格执行政策规定。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在组织开展公务员招录体检工作中,严格执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有关规定;指导各类事业单位在公开招聘体检中,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号)要求,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不得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采取多种形式向各类企业宣传和介绍相关政策规定,禁止企业在就业体检中采取任何形式要求求职者接受乙肝项目检测,对企业违规行为,一经举报查实,要依法处理。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健康体检的
调 查 目 机构 类别 机 项 构 数 量 ( 家 )
执 业 医 师 数 量 ( 人)
主检 医师 数量 (人 )
护士 数量 (人 )
其他 卫生 技术 人员 (人 )
全部 由本 机构 开展 (家 )
有委 托检 测 (家)
受托 检测 机构 (家 )
2010 年开 展外 出健 康体 检 (家 )
2010 年开 展外 出健 康体 检 (次 )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民营医 院 门诊部 公 立 医 院 诊所 其它 合计
负责人: 表时间:填表人:Fra bibliotek联系电话:
填
一、健康体检专项监督检查安排
附件 2
2011 年健康体检机构检查汇总表
区县: 执法人员
违 法 及 处罚 情 况 机构 类别 公 立 医 院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民营医 院 门诊部 诊所 其它 合计 执 业 条 件 执 业 规 则 外 出 健 康 体 检 乙 肝 项 目 检 测
一、健康体检专项监督检查安排
附件 1
2011 年健康体检机构调查表
区县: 健康体检机构总数 , 其中营利性机构数 办机构数 ,非营利性政府办机构数 。
基本情况 委托检测
, 非营利性非政府
外出健康体 检 乙肝项目 检测 入 开 学 健 、 展 康 乙 入 体 肝 职 检 项 体 中 检 目 开 检 中 展 测 开 ( ( 展 家 ( 家 ) ) 家 )
一、健康体检专项监督检查安排
(三)外出健康体检。包括:是否在登记 机关管辖区域范围内开展外出健康体检, 是否签订健康体检协议书,是否向登记机 关进行备案等。
一、健康体检专项监督检查安排
(四)乙肝项目检测。包括:提供入学、 入职体检服务时,是否对受检者开展乙肝 项目检测;非入学、入职等健康体检服务 时,是否受检者本人主动要求进行乙肝项 目检测,以及知情同意、乙肝项目检测结 果报告的制发、密封、领取等。
(完整word版)卫办政法发〔2011〕14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110130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
测的通知
卫办政法发〔201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近来有媒体报道,一些企业和单位在招聘时变换手法,变相强迫应聘者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甚至侵犯应聘者的隐私权。
为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权利,现就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测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从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平等就业权利的高度,认识就业体检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的重大意义,严格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和卫生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38号),坚决纠正不符合通知要求的行为。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就业体检中,无论受检者是否自愿,一律不得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
对非就业体检,受检者本人主动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医疗机构除应当妥善保存好受检者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外,还应当制发独立于常规体检报告的乙肝项目检测结果报告。
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出具的就业体检报告或者其他体检报告,无论体检费用是由受检者本人承担还是由受检者所在单位承担的,一律由受检者本人或受检者指定的人员领取。
四、体检报告应当完全密封,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体检报告仅限受检者本人拆阅。
五、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收到的违规开展乙肝项目检测的投诉、举报等,要调查核实。
凡查证属实、违反规定的,一律要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乙肝项目检测管理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合法权益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乙肝项目检测管理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合法权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08.18•【字号】粤卫明电[2010]49号•【施行日期】2010.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乙肝项目检测管理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合法权益的通知(粤卫明电〔2010〕49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部属、省属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及厅直属有关单位:2010年年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印发了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卫生部于8月上旬对我省部分地区进行了督导检查,我厅亦于7月组织进行了全省督查。
从督查情况看,全省大部分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卫生机构均能贯彻执行文件精神,但仍存在贯彻不落实、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被自愿”检测乙肝项目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乙肝项目检测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深化认识、加强学习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维护稳定促和谐的政治高度,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相关文件精神,全面掌握文件要求,充分认识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的重要意义,确保把文件要求落到实处。
二、规范乙肝项目检测管理,杜绝“被自愿”检测乙肝项目行为(一)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取消入学(含入托)、就业体检套餐中的乙肝检测项目,在提供入学(含入托)、就业体检服务时,不得对受检者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卫生部核准的特殊行业除外)。
对于需要评价受检者肝脏功能的,应当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项目。
(二)医疗卫生机构在提供健康体检服务时,必须取消健康体检套餐中的乙肝检测项目,仅能接受受检者本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开展乙肝项目检测;不论受检者本人是否知情同意,均不得接受任何单位、团体或其他人委托的乙肝项目检测,不得变相开展各种形式的乙肝项目检测,杜绝受检者“被自愿”检测乙肝项目的行为。
健康体检专家共识ppt课件
性病风险人群进行的症状与体征的系统询问,包括循环、呼吸、消化、内分泌
、神经、泌尿、妇科系统疾病以及视听功能等。
基本项目架构与主要内容(续)
(3)生活方式和环境健康:该部分内容主要依据引起主要慢性病的生活方式与
环境风险因素而设置,包括饮食、吸烟、饮酒、运动锻炼、环境健康风险等, 其中不健康饮食、吸烟、过量饮酒、体力活动不足和有害环境暴露均是具有高
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统一使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系统的通知》卫办 国家卫生计生委《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2013年版) 河北省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细则 冀卫医【2008】19号
医管函【2011】337号
《关于规范健康体检应用放射检查技术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2】148号
基本项目架构与主要内容(续)
必选项目主要内容包括健康体检自测问卷、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辅助检 (1)体格检查:包括一般检查和物理检查两个部分。一般检查包括身高、体重
查、体检报告首页等五个部分。
、腰围、臀围、血压、脉搏;物理检查包括内科、外科、眼科检查、耳鼻咽喉
科、口腔科、妇科等。体格检查的内容设置依据为诊断学(第八版),其中血压
目及套餐设置提供了基本学术遵循,并为进一步研究制定相关技术标准与操作
指南提供基础。
基本项目架构与主要内容(续)
“基本项目(必选项目)”与“专项检查(备选项目)”的关系:
“必选项目”是基础,是开展健康体检服务的基本检测项目,也是形成健康体 检报告及个人健康管理档案的必须项目;“备选项目”是个体化深度体检项目 ,主要针对不同年龄、性别及慢性病风险个体进行的专业化筛查项目
中的具体指标及内容(三级指标和内容)适当放宽,如血脂四项(三酰甘油、总胆 固醇、低密度脂蛋白、高密度脂蛋白)中不一定均要做高密度脂蛋和低密度脂蛋 白,只要求完成总胆固醇和三酰甘油两项即可。
浙江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0]101号
浙江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0]101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级医疗卫生单位: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3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通知》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和省卫生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98号)要求,进一步规范体检工作,在接受教育部门和用人单位等机构的体检委托时,正确区分入学、就业体检服务和职工体检等健康体检服务,掌握评价受检者肝脏功能的特殊情形。
在开展职工体检等健康体检时,医疗机构要做好公民隐私的保护,体检详细材料应作为个人隐私材料以适宜方式交予受检者本人。
医疗机构内部招工体检时,应认真执行相关文件精神,并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体检。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体检服务的监督管理,要加强对医护人员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并于5月底之前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贯彻落实浙人社发〔2010〕98号文件的情况开展一次专项检查。
对违规进行乙肝项目检测,或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个人隐私的医疗卫生机构,给予通报批评;违规情节、后果严重的,禁止其开展体检服务。
对违规医护人员,依照《执业医师法》和《护士条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
对入学和就业人员禁测乙肝项目
( 上接 对 v 写)
S i n t e Beal n h p B t e e S r m m( o h lt s i ewe n t e u NO.N n i i e i a e L v l n Pa e  ̄ wi r g a c n u e v o h OS a d L p d P mx d t e e si f n i t P e n n yI d c d h
C £ ay a i ae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Sn a a( 3 ) ∞) r HerD ss } t e ogF — 4 8 d
对 入 学 和就 业人 员禁 测 乙肝项 目
职业特殊 确需在入学 、 就业 体检时检测 乙肝项 目的 , 由行业 主 管部门提 出研究报 告和书面 申请 , 卫生部 核 应 经
准 后 方 可开 展 相 关 检 测 。
上海市从 2 1 3月 2 0 0年 9日起 已全部取 消 H s g HB A 检测 。20 BA 和 eg 0 9年 1 已取消对食 品行业从 业人 0月
总判男 正确率 :3 8 q 6 . %
尿素氮 、c 变化仍不 明显 。本 文 通过非 标准 化判别 方程 Sr
可以发现 , D 在 N早期用 C s y C来监 测的作用 较大 , Sr 而 c 和
H A1 作 用较 小 。 b c
3 讨论
D N是微血 管病变 引起 的弥漫 性或结 节性 肾 小球 硬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
孟某与上某人格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孟某与上某人格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08【案件字号】(2021)宁01民终201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勇军【审理法官】陈勇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孟某;上某【当事人】孟某上某【当事人-个人】孟某上某【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上诉人沙赛制药公司对上诉人孟某定期体检中进行体检的项目是否构成对上诉人人格权的侵权。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侵权合法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上诉人沙赛制药公司对上诉人孟某定期体检中进行体检的项目是否构成对上诉人人格权的侵权。
本案中,被上诉人沙赛制药公司作为药品生产企业应确保所生产药品的安全质量,被上诉人根据药品生产安全制定员工体检及健康管理制度,并定期对接触药品生产的职工进行健康体检。
上诉人孟某在被上诉人公司任职期间从事洁净服清洗工作,其职责是清洗药品生产车间员工服装的洁净,被上诉人按照管理制度定期对上诉人进行健康体检其中体检项目涉及乙肝表面抗原项目的检测是其制药企业的管理制度所决定。
被上诉人在上诉人接受体检后对上诉人体检结果进行管理也是其执行制药企业管理的需要。
本案中,上诉人称被上诉人在取得上诉人体检结果后通过微信将结果发送给公司管理人员,构成在微信网络中传播侵犯其人格权。
对此,被上诉人否认其将上诉人体检结果通过微信在网络中进行传播,上诉人对此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管理人员在收到微信后又进行传播的事实。
故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孟某主张被上诉人的行为侵犯其人格权的诉请不能成立。
一审法院对此认定及处理并无错误。
二审审理中,上诉人孟某也未提交证明被上诉人存在侵犯上诉人人格权的相应证据,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应不予采信。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10〕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规范乙肝项目检测做出了明确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通知》精神,现就加强医疗机构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医疗机构在接受教育部门和用人单位等委托,提供入学、就业体检服务时,不得对受检者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对于需要评价受检者肝脏功能的,应当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项目。
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检测。
二、医疗机构开展职工体检等健康体检时,非因受检者本人要求,不得主动提供乙肝项目检测。
受检者本人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有关体检报告应当密封,交受检者本人或其指定的人员。
三、在诊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因医学目的进行乙肝相关项目检测的,应当在检测前做好对患者的知情同意,并加强对有关检测结果报告单的管理,保护患者隐私。
四、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体检的监督管理,对医疗机构开展的入学、就业体检和健康体检项目以及检验报告、体检报告的管理进行检查,确保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开展乙肝项目检测。
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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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卫办政法发〔201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近来有媒体报道,一些企业和单位在招聘时变换手法,变相强迫应聘者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甚至侵犯应聘者的隐私权。
为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权利,现就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测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从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平等就业权利的高度,认识就业体检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的重大意义,严格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和卫生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38号),坚决纠正不符合通知要求的行为。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就业体检中,无论受检者是否自愿,一律不得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
对非就业体检,受检者本人主动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医疗机构除应当妥善保存好受检者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外,还应当制发独立于常规体检报告的乙肝项目检测结果报告。
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出具的就业体检报告或者其他体检报告,无论体检费用是由受检者本人承担还是由受检者所在单位承担的,一律由受检者本人或受检者指定的人员领取。
四、体检报告应当完全密封,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体检报告仅限受检者本人拆阅。
五、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收到的违规开展乙肝项目检测的投诉、举报等,要调查核实。
凡查证属实、违反规定的,一律要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