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鸠江区江北产业集中区结构设计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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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鸠江区江北产业集中区结构设计
前言
芜湖市宝能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能”),位于芜湖市鸠江区江北产业集中区内,是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根据市场需求及企业自身发展需要,公司总投资84.6605亿元,建设“宝能商住”项目。项目建设用地872亩,约合58.13万m2,由三宗地块组成,总建筑面积205.83万m2,地上建筑面积178.80万m2,其中住宅172×104m2,商业4.5×104m2,小校及幼儿园1.80×104m2,会所等配套设施0.5×104m2,地下建筑面积约27.03×104m2。
为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管理,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0年第6号)和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管理办法(皖发改环资[2011]18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对该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通过对该项目的节能评估,分析项目用能情况,评判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节能法律、法规及规章,是否选用了国家和省已公布淘汰的用能设备,主要工艺流程是否采用新技术,项目采用的节能措施是否可行等,并由此提出切实可行的、合理的节能降耗措施,提高项目的节能降耗水平,为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提供决策参考和设计依据,为政
府部门核准、备案或审批项目提供依据。
第一章编制说明
第一节评估目的与意义
1.1.1 评估目的
能源是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解决能源问题的根本出路是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大力推进节能降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社会建设和经济发展过程中占据重要地位,对能源资源消耗也占较高比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作为一项节能管理制度,对深入贯彻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严把能耗增长源头关,全面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明确: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中明确要求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明确:节能分析篇(章)应包括项目应遵循的合理用能标准及节能设计规范;建设项目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状况分析;能耗指标;节能措施
和节能效果分析等内容。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要求: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快建立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组织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加强对地方开展“能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 23 号)要求:强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要求,尽快出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条例,将节能评估审查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未通过节能评估审查的,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
根据《安徽省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管理办法>细则》的规定: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或2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居住建筑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独立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
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或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10万~20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1.1.2 评估的意义
节能评估是实现项目从源头控制能耗增长、增强用能合理性的重要手段。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节能强制性标准、规范及能源发展政策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阶段进行用能科学性、合理性分析与评估,提出节能降耗措施,出具审查意见,可以直接从源头上避免用能不合理项目的开工建设,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节能评估是确保节能降耗目标实现、落实节能法规政策的制度有力支撑。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建立相关制度和办法是促进“十二五”规划节能目标实现、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中央重要战略部署及法规政策中相关规定的重要保障。
节能评估是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精神、改进政府宏观调控方式的具体体现。在《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要求对投资项目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重点进行核准把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精神、转变和改进政府宏观监督管理职能的具体体现。
节能评估是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效益、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必要措施。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严把项目能源准入关是提高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利用效率、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优化的重要举措。
第二节评估依据
1.2.1 国家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8年04月0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6年01月01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04月01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年03月10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6年07月01日)
1.2.2 法规、规划
1、《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 28号)
2、《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国家发改委环资[2004]2505号)
3、《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建科[2006]231号)
4、《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2010年第6号令)
5、安徽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管理办法》(皖发改环资[2011]18号)
6、《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
7、《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
8、《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 23号)
9、《“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11]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