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司法解释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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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公开征求意见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公开征求意见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公开征求意见稿)为正确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权利要求书有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权利人应当在起诉状中载明据以起诉被诉侵权人侵犯其专利权的权利要求。

起诉状对此未记载或者记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权利人明确;经释明,权利人不予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权利人选择全部的独立权利要求。

第二条权利人主张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独立权利要求及其从属权利要求限定的保护范围,经审查,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已落入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其从属权利要求限定的保护范围作出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可以迳行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其从属权利要求限定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权利人主张的一项以上权利要求限定的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两项以上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保护范围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赔偿数额的认定。

第三条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有证据证明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被生效行政裁判撤销的,权利人可以重新起诉。

第四条对于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中的语法、文字、标点、符号、图形等错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可以清楚地得出唯一理解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唯一理解予以认定。

第五条权利要求记载的文字含义清楚,但说明书的相应描述与其根本冲突,且不属于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权利要求含义不明,运用法定的解释方法仍无法确定其限定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且不属于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的“对方法专利的后续产品进一步加工”如何理解?

《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的“对方法专利的后续产品进一步加工”如何理解?

《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的“对方法专利的后续产品进一步加工”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日颁发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其中第二十条这样规定:对于将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进一步加工、处理而获得的后续产品,进行再加工、处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不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使用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然而,这一条应该如何理解与适用在现实中产生了争议。

对于方法专利的侵权,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对于方法专利,直接使用专利方法或者使用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都属于侵权。

对于方法专利直接获得的产品进行加工、处理形成后续产品,这种行为属于“使用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因此也属于侵权。

对于这一点实务中并无异议。

但是《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对于将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进一步加工、处理而获得的后续产品,进行再加工、处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不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使用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从字面意思上理解,对后续产品的再加工与处理就不属于“使用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也就是不存在侵权的问题。

例如,甲公司利用乙公司的专利方法制造了芯片,丙公司将芯片组装成主板,丁公司用主板制造手机。

很多人认为丙公司芯片组装成主板是制造后续产品,而丁公司用主板制造手机是对后续产品的进一步加工、处理,因此不属于“使用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也就不存在专利侵权。

例如(2017)浙01民初969号杭州雨后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名家竹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被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的规定,主张其以侵权产品展开后的竹板材为材料,还需大量加工工序,才能得到最终产品砧板,故砧板不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使用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

的罪犯具有累犯情节的也应慎重,不能只要是累犯就一律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告人同时具有累犯和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应当综合考虑,从严掌握。

七、关于抢劫案件附带民事赔偿的处理原则抢劫案件的被告人积极赔偿并获被害人或家属谅解的,能否在量刑上有所体现,这是司法实践中争议比较多的一个问题。

对此,主要从三个方面考虑。

1.坚持将抢劫犯罪的民事赔偿区别于其他刑事案件民事赔偿的原则。

抢劫犯罪一般是对社会上不特定人员的犯罪,犯罪性质严重,社会危害性大,民事赔偿对于量刑所起的作用应当有别于其他刑事案件,尤其应当有别于因民间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

2.坚持人民法院一般不主动做调解工作原则。

这是由抢劫犯罪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所决定的,也体现法院审理抢劫案件始终保持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

当然,也不反对被告人与被害方自动达成民事赔偿协议。

3.坚持民事赔偿对量刑的影响有限原则。

由于每个具体的抢劫案件仍然有特定的被害人,对这些具体案件的特定被害人,能否及时进行救治、经济损失能否得到必要补偿、精神伤害能否得到抚慰,都是有意义的。

而被告人的民事赔偿情况,确实也能反映出被告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程度的高低,体现出其认罪、悔罪态度,故在特定条件下,亦可作为量刑考虑情节。

但是,在最终决定从轻与否以及从轻处罚的力度时,不能脱离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犯罪后果以及对裁判的预判和评价。

特别是对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的案件,不能简单地依据被告人的民事赔偿情况或者被害人及其亲属对被告人的谅解决定量刑的轻重,更不能因此而决定是否判处死刑,要绝对杜绝“花钱买命”的现象。

根据以上理由,《指导意见》规定:要妥善处理抢劫案件附带民事赔偿工作。

审理抢劫刑事案件,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不主动开展附带民事调解工作。

但是,对于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或者被害方生活、医疗陷入困境,被告人与被害方自行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的,民事赔偿情况可作为评价被告人悔罪态度的依据之一,在量刑上酌情予以考虑。

专利法司法解释二解读共93页

专利法司法解释二解读共93页

60、人民的幸福是至高无个的法。— —西塞 罗
1、最灵繁的人也看不见自己的背脊。——非洲 2、最困难的事情就是认识自己。——希腊 3、有句处读书。——周恩来 5、阅读使人充实,会谈使人敏捷,写作使人精确。——培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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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极端的法规,就是极端的不公。 ——西 塞罗 57、法律一旦成为人们的需要,人们 就不再 配享受 自由了 。—— 毕达哥 拉斯 58、法律规定的惩罚不是为了私人的 利益, 而是为 了公共 的利益 ;一部 分靠有 害的强 制,一 部分靠 榜样的 效力。 ——格 老秀斯 59、假如没有法律他们会更快乐的话 ,那么 法律作 为一件 无用之 物自己 就会消 灭。— —洛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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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权利要求中不得采用覆盖了上述其他替代
方式或者不能解决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问题的 的方式的功能性限定。
第八条

本领域阅读权利要求并结合背景技术记 载的特征即可知悉实施方式的,是否也 可除外?
第九条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能适用于权利要求 中使用环境特征所限定的使用环境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 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八条


功能性特征,是指对于结构、组分、步骤、条件 或其之间的关系等,通过其在发明创造中所起的 功能或者效果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但本领域普 通技术人员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确 地确定实现上述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的 除外。 与说明书及附图记载的实现前款所称功能或者效 果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相比,被诉侵权技术方案 的相应技术特征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相同 的功能,达到相同的效果,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 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 能够联想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相应技术特 征与功能性特征相同或者等同。
第三条

依据权利要求的记载仍然不能确定保护 范围,如何处理?
第三条

“防电磁污染服”


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为:A.一种防电磁污染服,包 括上装和下装;B.服装的面料里设有起屏蔽作用的 金属网或膜;C.起屏蔽作用的金属网或膜由导磁率高 而无剩磁的金属细丝或者金属粉末构成。 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是:a.一种防电磁污染服 上装;b.服装的面料里设有起屏蔽作用的金属防护 网;c.起屏蔽作用的金属防护网由不锈钢金属纤维构 成。

一种玻镁、竹、木、植物纤维复合板,它由镁质胶凝竹、木 、植物纤维复合层和玻纤网格布层或竹编网增强层组成,其 特征在于:镁质胶凝竹、木、植物纤维复合层至少有两层, 玻纤网格布层或竹编网增强层至少有一层,两层镁质胶凝竹 、木、植物纤维层置于玻纤网格布层或竹编网增强层的下面 和上面。

侵权人免于承担停止侵权责任的适用条件——兼评专利法司法解释(二)第25条、第26条

侵权人免于承担停止侵权责任的适用条件——兼评专利法司法解释(二)第25条、第26条

侵权人免于承担停止侵权责任的适用条件——兼评专利法司法解释(二)第25条、第26条作者 | 赵千喜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本文系知产力获得独家首发授权的稿件,转载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的专利法司法解释(二)第25条和第26条分别对善意使用者不停止侵权及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考量可以不判令停止侵权进行了规定。

这两项规定总结了既往专利侵权审判中的有益尝试和做法,为审理专利案件的法院处理该类争议问题作出了明确的指引,必将有助于维系专利权人权益和善意使用者利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之间的合理平衡,避免因片面强调对专利权人私权的保护而破坏社会交易的和谐稳定或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情形。

当然,如何在具体案件中适用好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还有赖于对条款规定进行全面、周翔的理解。

在此,笔者结合近年来从事专利审判工作的经验和体会,对上述两项规定的适用条件及可能存在的问题作如下探讨,不足或偏颇之处还请批评指正。

一、第25条与第26条针对的情形不同但有重叠,当发生竞合时应优先适用第25条虽然第25条和第26条都涉及到侵权者不承担停止侵权责任的问题,但两者在适用情形上有着较为明显的不同。

第25条有关善意使用者不停止侵权的规定仅针对善意且支付合理对价的使用者,不包括善意取得的销售者。

销售者即使是善意的从制造者或他人那取得产品,但仍不得继续对外销售,其可以依据合同关系向制造者或其上手主张退货或要求赔偿。

相反,第26条有关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不停止侵权在理论上可以囊括多种行为人,包括侵权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许诺销售者、使用者、进口商,未经许可使用专利方法的侵权者及该方法生产产品的销售者、使用者等。

如有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必要,可以不判令上述行为人停止侵权,但应同时判令其向专利权人支付合理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当被诉侵权人是侵权产品的使用者时,该两项条款规定在适用时有可能产生竞合。

专利法及其条例规定和司法解释

专利法及其条例规定和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第八条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第九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专利法司法解释二

专利法司法解释二

专利法司法解释二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专利权进行财产保全,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以及对专利权保全的期限,并附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书。

专利属于比较专利的,一般经过申请之后,法律才会对相关专利以及专利权人的利益进行保护。

而在司法实践中,审理专利方面的案件也是存在较多问题的。

为此,我国制定了专利法司法解释二,就是为了能够在审理专利案件的时候,更好的解决相关纠纷。

▲专利法司法解释二为了正确审理专利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作如下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专利纠纷案件:1.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2.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3.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4.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5.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6.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7.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8.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财产保全案件;9.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10.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驳回申请复审决定案件;11.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决定案件;12.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决定案件;13.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案件;14.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行政复议决定案件;15.不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行政决定案件;16.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第三条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1年7月1日以后作出的关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撤销请求复审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专利法司法解释及案例(二)等同原则

专利法司法解释及案例(二)等同原则

专利法司法解释及案例(二)等同原则专利法司法解释及案例作者:大岭资料简介本资料的特点:1. 体系化:将多个相关司法解释按照专题,分类整理。

2. 案例化:给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相关案例。

3. 实用化:全面收录司法解释和案例,及时更新,简要点评。

此次推出的是针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判定专题的第二项内容:等同原则,后续内容将陆续推出。

1 等同原则司法解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2 案例案例一: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思路和技术对比分析方法(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09))案号:【(2009)民申字第1562号】专利侵权案件因涉及专业技术事实的审查判断和技术对比分析,在审理思路和分析对比乃至裁判文书的表达上有一定的规律性和特殊性。

目前的专利侵权判定司法实践中虽然一般也会遵循基本的审查、分析、推理模式,但在一些具体问题的分析以及文书表达上,各地仍存在不小的差异。

在申请再审人薛胜国与被申请人赵相民、赵章仁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2009)民申字第1562号]中,最高人民法院对适用等同原则时如何具体判断“三个基本相同”和“显而易见性”作了比较深入的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同时指出,专利权人在侵权诉讼程序中对其技术特征所做的解释如果未超出其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也与其专利说明书及附图相吻合时,可以按照其解释限定该技术特征。

本案的基本案情是:2007年8月8日,薛胜国以赵相民、赵章仁为被告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专利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

专利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

专利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概述专利法司法解释是司法实践中对于专利法的具体解释和适用的文件。

其中,专利法司法解释二是在专利法司法解释一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细化的版本。

本文将对专利法司法解释二进行解读和分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其内容和适用。

背景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和创新的激增,专利法作为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法律,对于创新者和企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专利权的确定、保护和侵权纠纷的处理都存在许多具体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解决。

因此,司法解释的制定和完善就成为了必要的举措,以便更好地解决相关问题。

专利法司法解释二的主要内容专利法司法解释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专利权行使方式的限制专利法规定了专利权人对于其专利的独占权,但是在具体的行使过程中,出现了滥用专利权的情况。

为了防止滥用专利权对市场和竞争的不利影响,专利法司法解释二明确了对于专利权行使方式的限制。

例如,明确规定专利权人应当按照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对待使用专利的申请人,并限制了专利转让、授权等行为的虚假或不当行为。

2. 发明创造的可行性和技术进步专利法司法解释二重点关注了发明创造的可行性和技术进步的要求。

根据解释二的规定,发明创造必须具备工业上的可应用性,并且需要具备某种实质性技术进步。

解释二对于实质性技术进步的界定提供了明确的指导,进一步促进了技术创新和发展。

3. 索赔范围的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直接关系到侵权纠纷的处理和赔偿的确定。

专利法司法解释二对于索赔范围的确定提供了更加详细的规定,明确了一些具体的原则和操作细则。

例如,解释二明确了索赔范围应当根据专利权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来确定,并提供了在不同情况下的具体计算方法和指导原则。

4. 公开使用和合理使用专利法司法解释二对于公开使用和合理使用进行了具体说明和界定。

公开使用是指在专利权申请日之前,该技术已经通过公开的方式被披露或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的情形,对专利进行合理使用。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7.04.05•【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继2004年12月8日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以下简称2004年《解释》),大幅度降低知识产权犯罪刑事制裁门槛之后,2007年4月5日再次联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7〕6号,以下简称《解释(二)》],进一步加大了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力度。

现就《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解释(二)》的起草背景(一)中国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不断加强保护力度1.中国已经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体系中国政府一直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目前,中国已经建立了一个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立法体系,包括刑事、民事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各个部门及不同层次的法律体系。

刑事法律方面,刑法第三章第七节专节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包括假冒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七个罪名;民事法律方面,先后制定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并且在中国加入WTO后,根据WTO规则相应进行了修改;行政法规方面,除了《专利法实施细则》《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商标法实施细则》以外,还制定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专利代理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一大批知识产权方面的行政法规。

最高院:发布《侵犯专利权纠纷案》司法解释(二)(权威解读全文)

最高院:发布《侵犯专利权纠纷案》司法解释(二)(权威解读全文)

最高院:发布《侵犯专利权纠纷案》司法解释(二)(权威解读全文)最高法院权威发布:【最高法发布侵犯专利权纠纷案司法解释(二)】22日上午10时,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主持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宋晓明、副庭长王闯一同出席了发布会。

【权威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宋晓明权威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6年3月22日)一、制定背景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司法解释在依法保护专利权人利益、激励科技创新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五年多以来,专利侵权案件稳步增长,所涉法律问题深度触及专利基本制度和基本理念,所涉技术事实愈加前沿和复杂,市场价值和利益更加巨大。

北京、上海、江苏等地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出台有关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

特别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建设国家创新体系。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集中审理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案件。

为确保专利法的正确实施,统一和细化专利侵权裁判标准,及时回应科技创新对专利审判的新期待,有必要再次起草有关专利侵权判定标准的司法解释。

早在2011年底,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即开始进行专利侵权判定标准的专项调研。

2014年初列入司法解释立项计划后,又进行了深入调研和充分论证。

在起草过程中,我们广泛征求了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及各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听取了专家学者、律师、专利代理人、企业和行业协会的意见,还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梳理、归纳、吸收这些意见的基础上,条文草案历经十六次修改,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最终通过了该司法解释。

最高院专利权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二)

最高院专利权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二)

最高院专利权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二)
佚名
【期刊名称】《法人》
【年(卷),期】2016(000)005
【摘要】4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开始实施,直指专利纠纷案件中的举证难、赔偿低问题。

【总页数】1页(P9-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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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板”案-(2010)民申字 第871号

最高

仅从本专利权利要求1对“竹、木、植物纤维”三 者关系的文字表述看,很难判断三者是“和”的关 系还是“或”的关系,应当结合说明书记载的相关 内容进行解释。根据专利说明书实施例的记载:“ 镁质胶凝植物纤维层是由氯化镁、氧化镁和竹纤维 或木糠或植物纤维制成的混合物。” 专利权利要求 1对“竹、木、植物纤维”三者关系的表述,其含 义应当包括选择关系,即三者具备其中之一即可, 而非竹、木及植物纤维三者必须同时具备。
“复合板”案-(2010)民申字 第871号

说明书记载



目的在于提供一种采用玻纤网格布层或竹编网增强 层作为增强骨架,镁质胶凝材料作为凝固剂,竹、 木、植物纤维为填充材料,多层结构复合,具有防 火、防潮及抗水功能的玻镁、竹、木、植物纤维复 合板。 与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时称:采用镁质胶凝植物纤维 复合层和玻纤网格布层或竹编网增强层多层结构复 合,具有强度好,防火、防潮、抗水、隔热、隔音 多种功能……。 具体实施例:镁质胶凝植物纤维层是由氯化镁、氧 化镁和竹纤维或木糠或植物纤维制成的混合物。
第一条

权利要求书有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权 利人应当在起诉状中载明据以起诉被诉 侵权人侵犯其专利权的权利要求。起诉 状对此未记载或者记载不明的,人民法 院应当要求权利人明确;经释明,权利 人仍不予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 回起诉。
第一条

三种不同的意见


裁驳 独立权利要求 全部权利要求
第二条
第三条

依据权利要求的记载仍然不能确定保护 范围,如何处理?
第三条

“防电磁污染服”


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为:A.一种防电磁污染服,包 括上装和下装;B.服装的面料里设有起屏蔽作用的 金属网或膜;C.起屏蔽作用的金属网或膜由导磁率高 而无剩磁的金属细丝或者金属粉末构成。 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是:a.一种防电磁污染服 上装;b.服装的面料里设有起屏蔽作用的金属防护 网;c.起屏蔽作用的金属防护网由不锈钢金属纤维构 成。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如果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可 以立即获知,权利要求特定用语的表述存在明显错误,并能够根据说 明书和附图的相应记载明确、直接、毫无疑义地修正权利要求的该特 定用语的含义的,可以根据说明书或附图修正权利要求用语的明显错 误。但是,本案中的权利要求用语并不属于明显错误的情形。本案专 利权利要求1的“使塑料膜的表面形成0.04-0.09mm厚的凹凸不平粗糙 面”的含义是清楚、完整的,是指塑料膜表面凹凸不平粗糙面的厚度 为0.04-0.09mm。本案专利说明书既未对上述技术特征进行详细说明 ,又未对塑料薄膜的厚度进行限定和解释,而仅仅在实施例中提及了 塑料薄膜的厚度分别为0.04mm、0.09mm和0.07mm。在此情况下,本领 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之后,难以形成上述表述 实际上应为“塑料膜厚度为0.04-0.09mm”的认识。因此,根据权利 要求的记载进行解释,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遂判 决撤销原一、二审和再审判决,改判驳回西安秦邦公司的诉讼请求。
“胡小泉”案-(2012)民提字 第10号

权利要求2内容

一种注射用三磷酸腺苷二钠氯化镁冻干粉针剂 ,其特征是:由三磷酸腺苷二钠与氯化镁组成 ,二者的重量比为100毫克比32毫克。

被控侵权产品

主要成分为三磷酸腺苷二钠和氯化镁,规格为 三磷酸腺苷二钠100mg、氯化镁32mg。在本 案药品说明书记载的成分中出现了“全部辅料 名称为:碳酸氢钠和精氨酸”的记载

一种玻镁、竹、木、植物纤维复合板,它由镁质胶凝竹、木 、植物纤维复合层和玻纤网格布层或竹编网增强层组成,其 特征在于:镁质胶凝竹、木、植物纤维复合层至少有两层, 玻纤网格布层或竹编网增强层至少有一层,两层镁质胶凝竹 、木、植物纤维层置于玻纤网格布层或竹编网增强层的下面 和上面。

被控侵权产品

有镁质胶凝材料与植物纤维材料复合层,不含竹、 木材料
“润德管业”案-(2013)民申字 第790号


权2.一种制造权利要求1所述的钢带增强塑 料排水管道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 步骤:……。 权6.一种实施权利要求2所述方法的制造钢 带增强塑料排水管的装置,包括:……。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可以运用与涉案专利存在分案申请 关系的其他专利及其专利审查档案、生效的 专利授权确权裁判文书解释涉案专利的权利 要求。 专利审查档案,包括专利审查、复审、无效 程序中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提交的书面 材料,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专利复审委 员会制作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会晤记录、口 头审理记录、生效的专利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书和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等。
平滑型金属屏蔽复合带的制作 方法案(2012)民提字第3号

说明书记载:

目前,生产的金属屏蔽复合带存在的共同缺陷是,塑料薄膜 与金属箔带层是纯平面粘合,使其在使用中形成复合带表面 与光缆、电缆纵包模具或定径模具之间的面接触,因而摩擦 力加大,容易造成光缆、电缆的起包、漏气、脱模、断带等 问题。本发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种摩擦力小,可顺利通过光缆 、电缆纵包模具或定径模具,且无断带现象的金属屏蔽复合 带制作方法。实现本发明目的的技术关键是将塑料薄膜与金 属箔带表面进行凹凸不平的非纯平面粘合,使复合带与光缆 、电缆纵包模具或定径模具之间形成点接触,以减小摩擦力 ,避免电缆起包、漏气、脱模及断带等问题。
第八条

例中记载的特定方式完成的,并且所属技术领 域的技术人员不能明了此功能还可以采用说明 书中未提到的其他替代方式来完成; 或者2)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该 功能性限定所包含的一种或几种方式不能解决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 到相同的技术效果,
若1)权利要求中限定的功能是以说明书实施
第四条

可否利用说明书修改权利要求用语的明 确含义?
平滑型金属屏蔽复合带的制作 方法案(2012)民提字第3号

权利要求

……(2)将塑料熔体或塑料膜通过温度为35℃ -80℃,直径为ф240mm-ф600mm,目数 为40目-85目的粗糙面细目钢辊,与直径为 ф160mm-ф480mm传动金属箔带的挤压辊 ,相互转动,使塑料膜的表面形成0.04- 0.09mm厚的凹凸不平粗糙面,热挤压在金 属箔带一面的基材上;……
专利法司法解释二解读
2014年人大法工委专利执法检查报告

目前主要问题



专利质量总体水平较低 专利运用能力不足(“专利沉睡”) 专利公共和服务能力不强 专利侵权行为时有发生

周期长 举证难 赔偿低
司法政策



坚持问题导向,尽可能解决“周期长、举证难 、赔偿低”等突出问题,确保专利权人利益的 实现。 强化权利要求公示性,为社会公众提供明确的 法律预期,促使专利文件撰写水平的提高。 坚持利益平衡,厘清专利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 法律边界,防止专利权不合理地扩张,挤占再 创新空间、损害公共利益。
第二条



无效重做时结论再次为无效,如何处理? 裁驳的适用范围?一审OR二审? 裁驳会的相应事项的处理

临时措施是否需要解除? 原审证据或原审认定的事实如何处理?
第三条

因明显违反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第四款导致说明书无法用于解释权利要 求,且不属于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 ,专利权因此被请求宣告无效的,审理 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一般应 当裁定中止诉讼;在合理期限内该专利 权未被请求宣告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 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确定专利权的保护 范围。
封闭式权利要求


开放式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较大,但在实质审查中更 容易受到有关新颖性、创造性或者权利要求得不到说 明书的支持等方面的质疑,增加了获得授权的难度; 与此相反,封闭式权利要求更容易通过实质审查获得 授权,但其授权后的保护范围较相应的开放式权利要 求小。 侵权时将封闭是权利要求解读为可以包括其他成分, 将使权利人得到不当的利益,社会公众基于对权利要 求公示性的信赖利益无法得到保障
则权利要求中不得采用覆盖了上述其他替代
方式或者不能解决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问题的 的方式的功能性限定。
第八条

本领域阅读权利要求并结合背景技术记 载的特征即可知悉实施方式的,是否也 可除外?
第九条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能适用于权利要求 中使用环境特征所限定的使用环境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 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后换档器支架”案-(2012)民提字 第1 号


权利要求1在描述该后换挡器支架的结构特征 的同时,也限定了该后换挡器支架所用以连接 的后换挡器和自行车车架的具体结构。这些关 于后换挡器支架所连接的后换挡器和自行车车 架的特征实际上限定了后换挡器支架所使用的 背景和条件 专利申请过程中,原始申请文本的权利要求书 并未对自行车后换挡器支架所连接的后换挡器 的结构进行限定。
第五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 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特征部分以 及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限定部分 记载的技术特征均有限定作用。
“润德管业”案-(2013)民申字 第790号


权1.一种钢带增强塑料复合排水管道,包括 一个塑料管体和与管体成一体的加强肋,加 强肋内复合有增强钢带,其特征在于钢带上 有若干矩形或圆形的通孔或钢带两侧轧制有 纹路,两个加强肋之间塑料形状具有中间凸 起,管体的端部具有一个连接用的承插接头 ,承插接头的连接部具有密封胶或橡胶圈。 红色部分:主题名称 蓝色:必要共同特征 红色+蓝色=前序部分 黑色:区别与现有技术的特征部分
平滑型金属屏蔽复合带的制作 方法案(2012)民提字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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