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一次性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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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一次性告知书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常州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现将常州市区维修资金交存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交付前一个月,应向市物业管理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1)交付房屋的勘测报告(原件);

(2)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及土地使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发改委立项批复(复印件加盖公章);

(4)规划总平图(复印件加盖公章);

(5)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6)预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7)公安编号与施工编号对照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8)已售房屋业主清单。

二、市物业管理中心依据以上材料,到小区现场查看后,确定维修资金收取标准:

(1)2008年3月24日前取得土地的项目:业主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交存,开发建设单位按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交存;

(2)2008年3月24日后取得土地的项目,业主按以下标准交纳:

a、商品住宅(包括与新建住宅同时立项、同时取得土地的同一规划区域内的非住宅、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配备电梯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交存

不配备电梯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交存

独立式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交存

b、专用车库(车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交存

三、开发建设单位在交付前应当通知购房人凭《业主个人身份证》、《商品房购房发票》(正式)或《商品房结算单》到市物管中心窗口交纳维修资金,然后开发建设单位凭市物管中心出具的财政部统一监制专用票据,办理交房手续。购房人未交纳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房人,否则由开发建设单位垫交。

若开发建设单位在交付前已经到市物管中心先行交存已售房屋维修资金,取得市物管中心开具的财政部统一监制专用票据的,购房人在交付时向开发建设单位交纳维修资金,取得专用票据。

开发建设单位不得以自制收款收据向购房人收取维修资金,开发单位出具自制收款收据的,购房人有权拒绝向其交纳维修资金。

四、未售及未交付房屋的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交纳,待其出售或交付时向购房人收取,并出具财政部统一监制专用票据给购房人。

五、开发建设单位办理初始登记前,持《房地产开发项目完成情况通知单》或《公建配套验收表》,交清所有房屋的维修资金,市物管中心向其出具维修资金缴清证明,用于办理房屋初始登记。

六、市物管中心窗口办理地点:

(1)新北区珠江路128号二楼(新北区行政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85127193

(2)和平北路120号4楼(市物业管理中心基金管理科)

联系电话:88175981

(3)延陵中路21号304窗口(房地产市场三楼)

联系电话:88123637

(4)戚区成济路15号(戚区房屋权属交易中心)

联系电话:88385076

七、咨询电话:88175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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