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监委关于对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4家机构继续授权的决定
4-食品检验机构相关法律法规及评审准则

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 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 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本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 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 标准生产经营食品。
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
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 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 成分要求; (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 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向社会出 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食品检验 机构资质认定的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
1.总则
1.3 本准则所称的食品检验机构,是指依法设立或者 经批准,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并向社会出具具有证 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机构。
1.4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本准则对 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实施评价,对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本准则要求的食品检 验机构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5.1.3 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应当接受《食品安全 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质量管理和有关专业技 术培训、考核,并持有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5.1人员
5.1.4 从事动物试验的检验人员应当取得《动物实验 从业人员岗位证书》;从事特殊检验项目(辐射、 基因检测)的人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 求。
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发挥质检机构的作用,保证质检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烟草行业质检机构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质量监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家局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其基本职责是承担对烟草专卖品及其相关产品(以下简称烟草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委托检验、鉴定评价、鉴别检验和仲裁检验等任务。
第二章机构组成与认可授权第三条烟草行业质检机构分为国家级质检机构和省级质检机构。
(一)国家级质检机构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设立并授权的行业最高质量检验机构。
机构受国家局及其挂靠单位的领导,业务上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监督和指导。
(二)省级质检机构是国家局批准设立并授权的质检机构,是其所在省级管辖区(或委托管辖区)内的烟草产品最高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机构受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局的领导,业务上受行业国家级质检机构和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指导。
国家局将依据质检机构的综合技术水平,通过对质检资源科学统筹和合理布局,重点扶持和建设一批重点省级质检机构。
第四条对国家级和省级质检机构实行审查认可和授权制度。
国家局主管部门负责质检机构的审查认可和授权管理。
第五条认可授权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行业质检机构应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由其行政主管单位向国家局主管部门提出复评审和继续授权的申请,国家局主管部门按照程序规定实施现场审查评审,复审合格者换发认可授权证书;不合格者,取消授权,收回印章,并予通告;基本合格者,限期整改(一般为3个月),经整改并复审合格后,颁发认可授权证书,否则,按不合格处理。
第六条在认可授权证书有效期限内,国家局主管部门可组织监督评审。
认监委对量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授权

但 企 业将 受 到严 肃处 理 .而且 其认 证 机构 也要 承 担责 任 。 所 以那种 “ 一劳 永 逸 ” 的做 法 不但 不能 给 企业 带 来经 济效
益 .而且 还 可能 使企 业 陷 Nhomakorabea 更 加 困难 的境 地 。
96
中国船 检 CHIASHI RV Y 2 0 N PSU E 0 95
宋桂 兰 说 .认可 中心 科 研 工作 也取 得 了显 著 的成 果
任 由广西 壮族 自治 区计 量检 测研 究院 承担 。 中心 主要 检验 产 品为量 具 .授权 证 书编号 为 : (0 9 国认监认 字 (8 ) 20 ) 36
号。 ( 国家认 监 委)
&认 课 证堂
企业 在认证 以前 不存 在质 量体 系 ? 目前 ,一 些 企 业 以 为 : 企 业 在 认 证 以 前 不 存 在 质 量 体 系 .申请 质 量认 证 还 需 请 专 家 来重 新 构 建 一 个 质量 体 系” 。 其 实 ,每个企 业从 产 品开发 到投 放市 场 ,只要 能正 常 运转 ,客观 上就 存在 一个 质量体 系 .有 的企业 质量 保证 能 力 已达 到相 当高的 水准 ,只是 尚有 某些 不完 善 的地 方 ,或 没 有形 成 系统 文 件 。推 行 I 90 族 标准 只是 使 原 有 的体 S 00 0 来 并开 始 运行 的 质 量体 系搁 置 一边 .以 为 “ 过认 证 后 , 通 企 业贯 标认 证 的所 有 工作 已经 完成 ” 。这种 “ 劳永 逸”的 一 做 法是 非常 错误 的 。 企 业 通 过 了质 量 认 证 仅 仅 表 明企 业 已 按 I 90 族 S 00 0 标 准建 立 并 初 步 实施 了 比较 规 范 的质 量 体 系 .对 于 企 业 质 量体 系 的完 善和 提 高 .只 是 ” 万里 长 征 的第 一步 。企 业 应 按 已 建 立起 来 的 质量 体 系运 行 下去 并 且 不 断地 改 进 和 提 高 ,从 而 推 动企 业 的不 断 发 展 。事 实 证 明 .企 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业务范围及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业务范围及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8.26•【文号】•【施行日期】2014.08.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业务范围及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实验室: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有效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认证检测行业活力,方便企业申请认证,我委近期对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任务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进行了指定调整。
为确保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有效实施,强化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的管理,现将调整后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业务范围及相关工作要求明确如下:一、除汽车及机动车辆轮胎、安全玻璃产品外,全面取消对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业务范围的地域限制;对于汽车及机动车辆轮胎、安全玻璃产品,取消对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业务范围的国内地域限制,对于进口产品的地域限制将逐步取消,详见附件。
二、各指定实验室应严格按照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26号公告及本通知列明的指定业务范围和相关信息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工作,并以公告列明的指定名称对外出具强制性产品认证型式试验报告。
三、当相关指定信息发生变化时(如机构名称/地址、法人单位、相关标准计量认证/认可情况等),各指定认证机构、实验室应及时向我委申请变更,待我委审查通过后方可按照变更后信息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工作。
未按上述要求申请变更或者擅自以未经审查的信息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工作的,我委将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处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将依照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四、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应为认证委托人提供方便、及时的认证、检测服务,严格禁止不正当竞争。
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干预认证委托人根据合理需要所做出的认证委托及检测实验室的选择;相同业务范围的指定认证机构、实验室之间应加强技术交流与合作,确保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结果的一致。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31号——国家认监委关于第五届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组成的公告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31号——国家认监委关于第五届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组成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6.09.21
•【文号】国家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31号
•【施行日期】2016.09.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认证认可
正文
国家认监委公告
2016年第31号
国家认监委关于第五届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组成的公
告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管理办法》,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换届工作已顺利完成,现将第五届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名单予以公布。
国家认监委
2016年9月21日第五届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名单。
发挥技术优势 强化能力建设

发挥技术优势强化能力建设广东省质检中心在“质量和安全年”发挥自身优势,增强软硬实力,努力创建高水平的质检技术公共服务平台,为“政府监督管理、企业创新发展、产品质量提高”提供坚强的技术支撑。
在今年年初召开的全国质检工作会议上,国家质检总局王勇局长指出,质检工作要有大局意识,进一步强化融入大局、服务大局的观念,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要有服务意识,努力增强服务企业、服务群众、服务发展的有效性。
4月下旬,广东省质监局赖天生局长在开展“质量和安全年”活动调研时提出,新时期广东省的质监工作要更新观念、转变工作方式、创新工作模式、提升工作效能,要实现五个转变:从管微观向管宏观转变,树立大质量意识,从管产品向管企业转变,推动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从面面俱到向突出重点转变,提高监管有效性,从事后应对向事前预防转变,增强监管前瞻性,技术机构从低水平向高水平转变,增强监管支撑能力。
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紧紧围绕王勇局长的指示精神和广东省质监局提出的“五个转变”工作要求,从大局出发,以服务为本,发挥自身技术优势,强化能力建设,努力创建高水平的质检技术公共服务平台,为“质量和安全年”的建设提供强大的技术保障和服务平台。
为职能部门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撑创建高水平的质检技术公共服务平台,首先就要当好政府职能部门的得力助手,要以其先进的技术检测手段,为政府提供准确的质量安全信息,为政府加强质量监管、确保产品安全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和技术支撑。
广东省质检中心长期承担国家质检总局、广东省质监局,以及广东省公安、消防、工商、经贸、建设等部门下达和委托的各类监督抽查任务,为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开展产品质量监管工作和行政执法提供了科学的决策依据和有力的技术支撑。
作为国家认监委指定的CCC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机构、中国质量认证中4(CQC)签约的实验室,中心每年都承担了大量的产品质量CCC认证及产品质量自愿认证的检测和工厂检查业务。
中心积极承担国家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交办的相关任务,并被列为国家首批玩具召回指定检验机构。
国家认监委关于对国家军需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7家单位继续授权的通知-

国家认监委关于对国家军需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7家单位继续授权的通知正文:---------------------------------------------------------------------------------------------------------------------------------------------------- 国家认监委关于对国家军需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7家单位继续授权的通知国家军需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数字音视频及多媒体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香料香精化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纺织品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州)、国家光电子信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竹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果蔬产品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你中心已按要求通过了实验室资质认定和实验室认可,经审核,现同意对你中心继续授权。
你中心可以继续以国家产品质检中心名义,在授权检验的产品范围内开展质量监督检验业务,授权检验的产品范围及授权证书号见附件。
你中心开展的上述质量监督检验业务,受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的监督和指导。
你中心应继续抓好自身建设,加强管理,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公正、科学、准确。
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认监委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领取授权证书及印章。
附件:授权检验的产品范围及证书号国家认监委2012年11月28日附件授权检验的产品范围及证书号国家产品质检中心名称地点证书号授权检验的产品范围法人单位名称备注1国家军需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2012〕国认监认字(187)号军需产品新兴装备生产技术研究所授权检验的产品具体见证书附表2国家数字音视频及多媒体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2012〕国认监认字(352)号数字音视频及多媒体产品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3国家香料香精化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2012〕国认监认字(240)号香料、香精,化妆品上海市日用化学工业4国家纺织品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州)广州〔2012〕国认监认字(240)号纺织品、服装广州市纤维产品检测院5国家光电子信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2012〕国认监认字(389)号光电子信息产品湖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6国家竹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南昌〔2009〕国认监认字(271)号人造板,木家具及木制品,原木锯材,林化产品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院7国家果蔬产品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2009〕国认监认字(266)号蔬菜,水果,加工食品——结束——。
《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和《卷烟产品鉴别检验规程》

国家烟草专卖局文件国烟科〔2006〕894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和《卷烟产品鉴别检验规程》的通知行业各直属单位: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产品的违法行为,加强烟草产品的鉴别检验管理,确保鉴别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更好地服务于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工作,现将修订后的《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和《卷烟产品鉴别检验规程》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002年印发的《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和《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规程(试行)》(国烟科[2002]436号)同时废止.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八日(此件可上网)主题词:烟草产品检验管理通知抄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抄送:国家烟草质检中心,各省级烟草质检站。
分送:国家局、总公司领导,办公室、专卖司、法规司。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2006年12月11日印发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的管理,确保烟草产品鉴别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等,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烟草产品是指烟叶、烟草种子等烟草原产品,卷烟、雪茄烟、烟丝(含膨胀烟丝)、再造烟叶、复烤烟叶等烟草制品,滤嘴棒、烟用丝束、卷烟纸、接装纸、滤棒成型纸、烟用薄膜、烟用内衬纸、卷烟商标印刷品、烟用拉线、烟用香精香料等烟用材料和烟用防伪标贴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烟草产品(含进口烟草产品)的鉴别检验。
第四条鉴别检验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鉴别检验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具有法定地位并具备相应承检能力的国家级、省级烟草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或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认可并授权,方可开展对授权范围内烟草产品的鉴别检验工作。
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关于加强烟草行业行政审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关于加强烟草行业行政审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关于加强烟草行业行政审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行业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加强烟草行业行政审批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
对于烟草行业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各单位要本着规范审批行为、加强科学决策、提高工作效率、方便人民群众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各项制度建设。
国家烟草专卖局二00四年九月七日附件:关于加强烟草行业行政审批工作的指导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后,烟草行业共有行政许可项目11项,其中9项是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依法继续实施;2项由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予以保留并公布。
在此基础上,国务院对烟草行业其他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严格审核,确认烟草行业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6项,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5项。
其中4项由《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予以保留。
其中1项已由国烟办[2004]555号文下发,本文不再列入。
一、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9项:1.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发放2.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发放3.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发放4.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发放5.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发放6.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设立、分立、合并、撤销审批7.烟草制品批发企业的设立、分立、合并、撤销审批8.开办烟草专卖品交易市场审批9.外商投资设立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审批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2项:1.外国烟草制品来牌或来料加工、许可证生产、合作开发卷烟牌号审批2.烟草专用机械大修理许可证核发三、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6项:1.名晾晒烟名录审批2.烟草专用机械名录审批3.烟草新品种审定4.烟草专用机械购置、出售、转让审批5.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审批6.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审批四、国务院决定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5项(其中一项已下文):1.烟草企业非烟草专卖品中外合作事项审批2.烟草专卖品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及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事项审批3.烟草基因工程事项审批4.烟草系统企业多元化经营投资项目审批烟草行业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主要是指以上部分的事项范围。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第一批国家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名单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第一批国家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5.30
•【文号】
•【施行日期】2011.05.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认证认可
正文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第一批国家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有关行业评审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
为了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确保我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国家认监委于2011年1月在北京举办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暨师资培训班”,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卫生、农业等行业评审组推荐的180余名学员进行了培训和考核。
根据《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决定向161名学员颁发国家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证书,并确定其中62名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同时作为评审员师资(具体名单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名单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备注:编号1-62号评审员同时取得师资资格。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24号——国家认监委关于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和资质审批要求的公告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24号——国家认监委关于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和资质审批要求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8.26•【文号】国家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24号•【施行日期】2016.08.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24号国家认监委关于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和资质审批要求的公告为进一步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改革,提高审批效率,便利申请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九、十、十一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七、八、九条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现制定发布《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和资质审批要求》。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自愿性认证业务分类目录和主要审批条件的公告》(国家认监委2014年38号公告)同时废止。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国内外认证行业发展情况,本公告内容将适时进行调整。
国家认监委2016年8月26日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和资质审批要求一、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1.按照科学、简化、集约的原则,自愿性认证业务分为“认证类别”、“认证领域”和“认证项目”三个层级。
2.根据《认证认可条例》,“认证类别”分为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三个大类。
3.每一“认证类别”划分若干“认证领域”。
产品认证参照国家标准GB/T 7635.1《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第一部分可运输产品》和GB/T 7635.2《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第二部分不可运输产品》划分为21个认证领域;服务认证参照国家标准GB/T 7635.2《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第二部分不可运输产品》划分为22个认证领域;管理体系认证依据认证特性划分为6个认证领域。
认证机构的资质审批至领域,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见附件1。
4.认证机构可在批准的“认证领域”内自行研发并开展“认证项目”。
按照国家认监委规定的要求和时限进行备案。
5.认证机构从事国家认监委或者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推行的认证制度(简称国推认证制度),按照制度设定要求实施管理,国推认证制度目录见附件2。
机构名称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国家认监委

C-060
C-061
C-062
C-063
C-064 C-065 C-069 C-070a C-070b C-070b C-071
C-071B
C-071B
C-072 C-072 C-073 C-074 C-075 C-076 C-077 C-077 C-078 C-080 C-081 C-081 C-082 C-082 C-082 C-084 C-085 C-086
重庆汽车检测中心(国家重型汽车质 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机动车质量 监督检验中心(重庆)) 机械科学研究院(机械工业工程机械 军用改装车试验场) 天津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所(国家摩 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 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宝 鸡)(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摩托车检测 技术研究所) 南昌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所 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国家机动车产 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 合肥通用机械产品检测所 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沈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沈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天津发配电及电控设备检测所(国家电 控配电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天津发配电及电控设备检测所(机械 工业仪器用互感器及低压电器产品质 量检测中心) 天津发配电及电控设备检测所(机械 工业仪器用互感器及低压电器产品质 量检测中心) 天水长城电器试验研究所 天水长城电器试验研究所 重庆电气产品检测中心 长征电器研究所\遵义市质检院 沈阳电气传动研究所(机械工业低压防 爆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浙江省机电产品质量检测所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电实验室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电实验室 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 中心 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 湖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国家建筑 装修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7.27•【文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贯彻实施《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国实验室的实际状况、国内外实验室管理经验和我国实验室评审工作的经验,国家认监委组织制订了《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下简称《评审准则》)。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保证《评审准则》的顺利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学习《评审准则》,加强宣传和指导,及时进行新评审准则的宣贯,督促实验室及时进行转版。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
三、国家认监委将依据《评审准则》编写培训教材,并组织开展国家级评审员及省级评审员师资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开展省级以下评审员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执行实验室现场评审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具有注册评审员资质。
四、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认可的实验室申请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只对本准则有别于认可准则的特定条款(黑体字部分)进行评审。
同时申请实验室认可和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应按实验室认可准则和本准则的特殊条款进行评审。
五、本准则有关规定与原有关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准则规定为准执行。
六、本评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实验室应于2007年12月31日前完成转版工作,届时,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废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国家道路及桥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国家道路及桥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6.11.08
•【文号】国质检科联[2006]519号
•【施行日期】2006.11.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国家道路及桥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通知(2006年11月8日国质检科联[2006]519号)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国家认监委批准你院筹建的“国家道路及桥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已按要求通过了实验室认可、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的“三合一”评审并得到认监委授权。
现批准国家道路及桥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正式成立。
一、国家道路及桥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开展的质量监督检验业务受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的监督和指导。
二、国家道路及桥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的产品范围及授权证书号见国家认监委授权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96)-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96)正文:----------------------------------------------------------------------------------------------------------------------------------------------------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1996年10月14日)为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进一步严厉打击卷烟走私的违法犯罪活动,整顿卷烟市场,保护民族卷烟工业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特通告如下:一、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或者个人走私卷烟或非法收购、运输、邮寄、贩卖、窝藏走私卷烟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惩处。
二、走私卷烟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其走私货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罚款。
三、凡在境在内跨省(区、市)运输进口卷烟,必须持有国家烟草专卖局开具的准运证;省(区、市)内运输必须持有省级烟草专卖局开具的准运证。
无准运证运输(不含海关监管的烟草制品)的,由执法部门予以没收,并处罚款,依法没收其运输工具。
四、凡经营合法进口卷烟的单位,必须持有烟草专卖部门核发的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查没的非法进口卷烟,必须持有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制定、核发或授权省级烟草专卖局核发的“处理罚没走私卷烟定点企业”证照,并按规定渠道进货。
擅自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由执法部门没收其非法经营货物,并处货值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或者个人为走私、贩私活动提供藏匿、运输和邮寄等便利条件的,由执法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六、各执法部门查没的非法进口卷烟,应交国家烟草专卖局设立或授权的烟草拍卖行,由烟草拍卖行拍卖给持有“处理罚没走私卷烟定点企业”(批发)证照的单位;定点(批发)企业只能批发给持有“处理罚没走私卷烟定点企业”(零售)证照的单位。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年第35号――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指定调整决定的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年第35号――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指定/调整决定的
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12.28
•【文号】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年第35号
•【施行日期】2012.12.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认证认可
正文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2年第35号)
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指定/调整决定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65号令)、《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17号令)和国家认监委2012年25号公告(以下简称25号公告)的相关要求和规定,经专家委员会评审,现将25号公告的指定/调整决定予以公告(详见附件)。
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指定/调整决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2年12月28日附件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指定/调整决定
(根据国家认监委2012年25号公告指定/调整)。
国家认监委关于对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4家机构继续授权的决定

国家认监委关于对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4家
机构继续授权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01.22
•【文号】国认实函[2013]6号
•【施行日期】2013.01.2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国家认监委关于对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4家机构继
续授权的决定
(国认实函〔2013〕6号)
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工业自动化仪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半导体器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燃料油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经审查,你中心提出的延续授权申请符合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授权的相关法定要求,现决定对你中心继续授权。
授权证书号和授权检验的产品范围见附件。
你中心可以继续以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名义,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活动,并接受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的监督和指导。
你中心应当保证出具的检验结论客观、公正、真实、准确。
你中心所在法人单位依法为中心的检验活动和出具的检验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附件:授权证书号和授权检验的产品范围
国家认监委
2013年1月22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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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关于对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4家机构继
续授权的决定
【法规类别】认证认可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认实函[2013]6号
【发布部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1.22
【实施日期】2013.0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认监委关于对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4家机构继续授权的决定
(国认实函〔2013〕6号)
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工业自动化仪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半导体器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燃料油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经审查,你中心提出的延续授权申请符合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授权的相关法定要求,现决定对你中心继续授权。
授权证书号和授权检验的产品范围见附件。
你中心可以继续以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名义,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活动,并接受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的监督和指导。
你中心应当保证出具的检验结论客观、公正、真实、准确。
你中心所在法人单位依法为中心的检验活动和出具的检验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附件:授权证书号和授权检验的产品范围
国家认监委
2013年1月22日
附件
授权证书号和授权检验的产品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