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合肥市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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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合政[2008]135号【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11.29【实施日期】2008.11.2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失效]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合政〔2008〕13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合肥市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实施意见(试行)》(皖发〔2008〕17号),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型试点市建设,着力把合肥打造成为推动全省创新发展、跨越发展的示范区,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皖发〔2008〕18号)和我市《关于推进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合发〔2008〕28号),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提升支柱产业创新能力,着力培育新兴产业集群1.对我市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和重点培育的新兴产业相关核心技术、重大装备的研发项目,或重大引进技术、装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获得国家拨款的,给予国家拨款额50%、最高1000万元配套资助。

2.对我市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望形成爆发性增长的新兴产业、规模巨大的支柱产业的重大项目和科技创新试点市示范区建设,在资金支持上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3.对市外科技型企业来我市落户,投资我市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中产业链缺失环节或薄弱环节的,给予其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10%、最高500万元奖励。

「合肥市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实施方案」

「合肥市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实施方案」

「合肥市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实施方案」合肥市自主创新综合配套实施方案一、背景自主创新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驱动力,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

合肥市作为创新活力较强的城市之一,为进一步激发创新创业活力和提升自主创新水平,制定了《合肥市自主创新综合配套实施方案》。

二、总体目标本实施方案旨在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推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加强创新创业环境建设,提高人才培养和吸引力,从而助推合肥市实现高质量发展。

三、重点1.加大科技投入力度。

加大财政投入,设立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科研项目和科技成果转化。

建立健全科技投入和产业需求对接机制,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主体参与科技规划和项目评审,确保科研经费使用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2.创新人才培养。

(1)建立人才培养体系。

设立人才培养专项基金,支持优秀人才培养项目,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和科技领军人才。

鼓励高校和企业合作,开展校企联合培养,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效益。

(2)优化科研人员待遇。

完善科研人员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提高科研人员的待遇和福利。

制定相关政策,推动科研人员职称评审和晋升体系的,鼓励他们积极投身创新创业活动。

(3)强化科研院所支持。

加大对科研院所的经费支持力度,提高基础研究的重要性,鼓励科研机构开展自主创新项目,提高科研机构的科研水平和影响力。

3.加强创新创业环境建设。

(1)简化创业流程。

优化创业登记和审批流程,减少创业者的时间成本和精力消耗。

建立创业导师制度,为初创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指导和支持。

(2)加强创业扶持政策。

制定创业扶持资金和政策支持措施,支持初创企业的研发和市场开拓。

建立创新创业孵化器,提供办公场地、管理服务、资金支持等一揽子服务。

(3)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企业和个人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度。

4.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加强科技成果评估和转化机制,鼓励科研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力。

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

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

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27•【字号】合发[2008]28号•【施行日期】2008.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合发[2008]28号)推进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是贯彻胡锦涛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在自主创新方面有更大作为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安徽科学发展、加快崛起进程的战略任务。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实施意见(试行)》,结合合肥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胡锦涛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合肥跨越式发展和现代化滨湖大城市建设总目标,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以集聚创新人才为重点,以提高创新能力为核心,以培育创新型产业为目标,以优化创新环境为保障,大力实施“六大创新工程”,深入开展综合配套改革,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着力破除制约自主创新和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努力探索由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的发展模式,走出一条具有合肥特色的自主创新之路。

(二)主要目标到2012年,在自主创新的体制机制和培育新兴产业上取得突破,基本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政资介紧密结合、充满创新活力的区域创新体系,基本建成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先进制造业为支撑、现代服务业全面发展的现代产业基地。

到2017年,建成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创新型城市,使创新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动力,成为驱动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的主导力量。

今后5年要达到以下目标:--创新型产业显著增强。

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达到900亿元,年均增长30%,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28%。

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国际竞争力的3-5个五百亿级新兴产业和3个千亿级支柱产业。

合肥市如何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

合肥市如何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

合肥市如何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1.兴建一批众创空间。

加大众创空间建设力度,鼓励和支持企业、投资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或管理运营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载体。

积极引进国内外行业领军企业在肥设立专业孵化器,鼓励和支持将闲置楼宇、工业厂房转型成为各类孵化载体。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

对新认定的市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及年度考核优秀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分别资助50万元运行经费。

众创空间孵化器每孵化一户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

2.打造创业创新基地。

支持面向科技人员、大学生、农民工、蓝领、下岗失业人员等不同群体的创业创新基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或创业示范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补,现行3年创业园区补贴政策再延长2年。

对新建或改扩建商贸企业集聚区项目,经市级认定给予20-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对符合要求的小微企业购买或租用标准化厂房的,按照购置价或年租金分别给予5%、30%的一次性补助。

支持利用闲置厂房返租返购,入驻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创业创新基地由所在地财政给予一定的租金减免。

对引进的符合合肥市人才政策的创业创新型人才,给予办公及住所租金减免。

3.加强用地保障。

纳入多层标准化厂房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项目,优先安排用地计划。

各县市区、开发区于当年9月谋划项目并经市经信委确认,市国土局在次年编制用地计划上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定。

在不改变使用性质、符合规划条件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按照《关于加快都市产业园标准化厂房建设的若干意见》合经信法规〔2021〕58号,多层标准化厂房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

在符合城市建设规划的前提下,鼓励企业自有存量土地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依法批准并按规定程序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升级改造。

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符合产业政策的前提下,鼓励开发园区内众创空间工业用地升级扩容。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201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201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201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合政办秘[2017]75号【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6.19【实施日期】2017.06.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201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合政办秘〔2017〕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2017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6月19日合肥市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2017年工作要点为贯彻落实合肥市五大发展行动计划,根据《安徽省全创改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合肥市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方案的通知》(皖全创改〔2016〕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201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60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任务分工等的通知》(合政办〔2016〕61号)等文件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2017年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工作安排,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重大平台建设(一)全力推进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

争取核聚变主机关键系统综合研究设施落户合肥,着力推动“七大平台”建设取得新成果。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二)推进产业创新平台建设。

加快推进联合微电子、离子医学、天地一体化网络等产业创新中心建设。

新建一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三)推进量子信息与量子科技创新研究院及中科大高新园区建设,积极争取国家批复量子信息国家实验室。

完善量子信息与量子科技创新研究院建设方案,加快建设创新研究院核心区,建立运行和管理机制,在量子通信、量子计算与模拟、量子精密测量等方面开展深入研究。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促进数字出版产业发展若干规定(试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促进数字出版产业发展若干规定(试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促进数字出版产业发展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合政[2012]98号【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5.31【实施日期】2012.05.3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2015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促进数字出版产业发展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合政〔2012〕9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促进数字出版产业发展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合肥市促进数字出版产业发展若干规定(试行)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大战略部署,大力发展文化产业,促进合肥市数字出版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积极创建国家级数字出版基地,现结合合肥实际,制定以下若干规定。

第一条本政策适用于已在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入驻合肥数字出版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并经合肥数字出版基地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小组”)认定的企业:1.从事数字作品的制作、集成的企业;2.从事数字作品的存储管理的企业;3.从事数字作品的传播与搜索的企业;4.从事数字出版物的销售的企业;5.从事与数字出版相关的技术和咨询服务的企业;6.从事与数字出版相关软硬件的研发和销售的企业;7.从事数字内容与教具、文具、玩具等生产结合的企业。

第二条建立数字出版项目引入规划,数字出版项目入驻基地实行总体规划、分段实施、滚动发展,根据基地建设规划方案和总体发展目标,分期分批引入数字出版项目。

第三条数字出版企业入驻基地享受《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合政〔2011〕54号)、《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试行)》(合政〔2012〕51号)、《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合政〔2011〕51号)等相关政策中关于文化产业方面的奖励扶持条款。

合肥高新区鼓舞自主创新增进

合肥高新区鼓舞自主创新增进

2021年合肥高新区鼓舞自主创新增进新兴产业进展假设干政策方法为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增进新兴产业进展,优化创新创业环境,进一步鼓励公共创业、万众创新,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1.设立“科技创新产业化专项资金”,实行预算治理和总量操纵。

2.本政策重点支持区内新一代电子信息及智能家电、新能源、新材料、汽车及高端装备制造、公共平安、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性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3.本政策支持的企业和单位,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需在合肥高新区。

二、扶持政策(一)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4.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经认定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关联度高、对全区经济拉动性强、研发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依照双向约束原那么,对企业研发经费投入给予1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

对我区企业在境外新设立、合办或收购研发机构的,按其昔时实际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5.第一次认定为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国家火炬打算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火炬打算软件产业基地骨干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国家专利金奖企业的,给予30万元奖励;第一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动漫企业、国家技术先进型效劳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第一次认定为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专利金奖、省级软件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第一次认定为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市级创新型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

6.支持企事业单位成立研发机构。

对第一次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科技合作基地、重点实验室,给予20万元奖励;第一次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10万元奖励;第一次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20万元奖励;第一次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10万元奖励。

以上奖励资金需专项用于中心设备购买。

7.支持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

合肥网约车理论考试题库

合肥网约车理论考试题库

合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区域科目题库网约车省级出租汽车相关法规、规章等(25题)一、单选题(15题)1、根据安徽省交通运输厅等9厅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实施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报废时应按照(C)的标准报废.A、该类型营运载客汽车B、网约车C、该类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标准和网约车报废标准中先行达到2、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由( B )。

A、合乘乘客事先发布出行信息B、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C、合乘乘客和合乘服务提供者均可事先发布出行信息3、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规定,(C)的驾驶员可从事网约车经营。

A、持有客运资格证B、持有公安机关颁发的驾驶证C、持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4、《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将依法由主管部门负责的出租汽车管理工作授权由其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该授权规定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C)的活动。

A、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B、巡游出租汽车经营C、以上都正确5、根据《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方式中下列哪项不正确(C)。

A、招手租乘B、电话预约C、跨区定线营运6、根据《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出现(B)情形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可以拒绝或者终止服务。

A、精神病患者乘车且无人员陪同或者监护B、行车过程中要求出租车驾驶员改变行车线路的C、醉酒者乘车且无人员陪同或者监护7、下列表述中,(C)不符合出租汽车车辆整洁卫生的规定.A、车厢内整洁、卫生,无杂物、异味B、车身内外整洁明亮,无破损C、车辆内外可以自行张贴商业广告8。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取得(B)后方可上岗。

A。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 B。

合肥市科技创新条例

合肥市科技创新条例

合肥市科技创新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合肥市科技创新条例》的决议(2021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查了《合肥市科技创新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合肥市科技创新条例(2021年8月24日合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创新平台第三章成果转化第四章产业创新第五章人才支撑第六章科技金融第七章知识产权第八章创新环境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全面塑造创新驱动发展新优势,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条坚持把创新驱动作为全市发展主导战略,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构建以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产业创新、人才支撑、科技金融、知识产权为重点的全过程创新生态链。

第四条本市设立科技创新委员会,作为专门议事协调机构,统筹协调科技创新活动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组织编制战略规划、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协调推进重大事项、评估督查重点工作、开展政策绩效评价等。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推动国家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前沿交叉研究平台等建设,建立支持关键技术突破的工作机制,服务保障国家战略科技力量。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滨湖科学城建设,建立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优化创新环境,推动国家实验室、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和滨湖科学城整体规划、一体建设,建设国家级科学城。

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合肥市科学

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合肥市科学

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合肥市科学技术局等关于印发《合肥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12)【法规类别】认证认可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合经信科技[2012]481号【发布部门】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合肥市科学技术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合肥市统计局【发布日期】2012.12.25【实施日期】2013.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合肥市科学技术局等关于印发《合肥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17)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合肥市科学技术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合肥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合肥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合经信科技〔2012〕481号)各县(市)经信委、开发区经贸局、区经促局,各企业:为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满足行政区划调整实际需要,进一步推进我市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根据国家、安徽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我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有关规定,市经信委会同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市统计局联合修订了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合肥市科学技术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合肥市统计局2012年12月25日合肥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规范和加强我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安徽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的投入,提升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我市对各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绩效显著、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24•【字号】合政〔2021〕18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2月24日合肥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和绩效评价,加快集聚创新资源,打造一批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推进高质量协同创新,构建高能级平台体系,培育高层次人才队伍,实施高水平科技攻坚,推进高效能成果转化,依据科技部印发《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与国内外重点科研院所高校合作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8〕50号)和《安徽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与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皖科政〔2020〕2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新型研发机构,是指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依托国内外高校院所优势创新资源合作共建,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研发服务的独立法人机构。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三条符合以下条件可认定为市新型研发机构:(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由政府、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组织、产业联盟、海内外人才团队以及其他投资主体单独或联合出资,在本市注册成立独立法人机构;拥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稳定的资金来源,具备开展研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

(二)拥有优质创新资源。

依托或联合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龙头企业国家级科研平台、知名跨国公司高水平研发平台优质创新资源,具有稳定的技术成果来源,技术成果具有产业化基础和市场化前景。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2.24•【字号】合政办〔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2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政策(试行)》已经市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1年2月24日合肥市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政策(试行)为加快推动科技成果就地交易、就地转化、就地应用,根据《合肥市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三年攻坚行动方案》精神,制定如下政策。

一、促进应用基础研究逐年扩大市自然科学基金规模,用于支持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和市级以上实验室、各类研究中心及其科研人员聚焦我市重点产业领域开展应用基础研究,重点项目给予20万元资助,一般项目给予10万元资助。

二、支持建设概念验证中试平台对为实验阶段的科技成果提供概念验证、商业化开发等公共服务的概念验证中心,按其年度服务性收入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

对为实验室成果开发和优化、投产前试验或者试生产服务的中试基地(平台),按其年度服务性收入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

对投资建设中试基地(平台)的,按其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

三、鼓励建设双创载体每年对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绩效评价,对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

四、实施重大专项协同攻关通过“定向委托”“揭榜挂帅”等方式,支持领军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聚焦量子技术、集成电路、人工智能、高端装备、生物医药等重点领域,组织开展“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单个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助。

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02•【字号】合发[2009]25号•【施行日期】2009.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合发〔2009〕25号)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部属驻肥有关单位:现将《合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2009年11月2日合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根据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二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2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皖办发〔2009〕16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加快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为合肥跨越发展和现代化滨湖大城市建设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1、坚持精简、统一、效能。

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理顺职责关系,优化组织结构,改进管理方式,完善运行机制,提高行政效能。

2、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在加强对经济社会事务统筹协调的同时,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制约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

3、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

一方面,尽可能上下基本对应,建立与省级政府相协调的行政组织体系,保持工作衔接,有利于政令畅通;另一方面,突出省会中心城市的功能定位,积极探索符合我市特点、责权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3.09•【字号】合政〔2018〕30号•【施行日期】2018.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合政〔2018〕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3月9日合肥市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为统筹推进重大新兴产业基地、重大新兴产业工程、重大新兴产业专项建设,加快构建创新型现代产业体系,根据《安徽省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三号公告)、《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重一创”建设的实施意见》(皖发〔2016〕4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1号)和《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重一创”建设的实施意见》(合发〔2017〕3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1.设立专项资金。

自2018年起,设立市“三重一创”建设专项引导资金,用于支持合肥市“三重一创”建设。

原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建设相关资金整合进入市“三重一创”建设专项引导资金。

优化整合财政、科技和产业发展相关计划,向“三重一创”项目建设倾斜。

二、支持产业集聚发展2.支持重大新兴产业基地建设。

对新认定的市级重大新兴产业基地,每个给予不少于3000万元的资金支持,每年总资金不超过2亿元。

对已认定的市级重大新兴产业基地,每年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基地进行综合评估。

其中:评估得分85分及以上的,奖励3000万元;评估得分75分及以上、85分以下的,奖励2000万元;评估得分65分及以上、75分以下的,奖励1000万元;评估得分65分以下的,不予奖励;连续2年评估得分60分以下的,予以摘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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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合政办〔2009〕12号关于印发合肥市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合肥市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合肥市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合政〔2008〕135号,以下简称《政策措施》),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对象为注册在合肥地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资格、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

第三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方便企业、简化办理程序的原则,实行公开申报、窗口受理、媒体公示、阳光操作。

第四条成立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复审小组(以下简称复审小组),由市创新办牵头,市财政局、发改委、科技局、经委、监察局等有关部门组成。

复审小组负责审核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有关事项。

市财政局、创新办根据国家科技创新型试点市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提出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安排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条建立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制度和监督体系。

负责实施本细则的市直各责任部门要加强管理,密切配合,加快审核审批进度,不断创新工作方法,确保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第二章分则第六条《政策措施》第1条项目资助。

(一)申报时间:每年3月10-30日。

(二)申报材料:年度申报指南规定的相关材料。

(三)办理程序:1.市科技局、经委每年年初根据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分别编制全市重点培育的新兴产业(电子信息、软件、新材料、节能环保、公共安全)和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装备制造、汽车、家电制造)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复审小组审核、发布;2.企业申报,市行政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以下简称窗口)受理;3.市科技局、经委提出评审方案,报复审小组审核后分别组织评审;4.评审结果经复审小组审核、公示,报市政府批准;5.市科技局、经委分别与项目单位签订合同。

第七条《政策措施》第1条国家拨款配套。

(一)配套范围:全市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和重点培育的新兴产业中获得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拨款支持的项目。

(二)申报时间:每年6月1日—10日,11月1日—10日。

(三)申报材料:申请报告、《配套资助资金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立项合同或资金计划、资金到帐凭证(各一式3份,附《配套资助资金申请表》电子文档)。

(四)办理程序:单位申报,窗口受理;市创新办初审,复审小组审核、公示,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政策措施》第2条自主创新重大项目(一事一议项目)资金支持。

(一)申报时间:全年。

(二)申报材料:《合肥市自主创新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10份)。

(三)办理程序:1.项目申报单位编写《合肥市自主创新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部门和县(区)、开发区推荐;2.市创新办汇总受理,复审小组提出评审方案报市政府同意;3.市创新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经复审小组审核、公示,报市政府批准;4.市创新办会同有关部门下达年度计划、签订合同。

第九条《政策措施》第3条涉及的固定资产投资补贴。

(一)申报时间:每年6月1日—10日,11月1日—10日。

(二)申报材料:申请报告、《产业链缺失、薄弱环节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贴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项目资金证明材料(合同、发票、支付凭证)、建设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各一式3份,附《产业链缺失、薄弱环节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贴申请表》电子文档)。

(三)办理程序:1.市经委每年年初根据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年度计划,编制、发布我市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和重点培育的新兴产业产业链缺失环节和薄弱环节的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2.企业申报,窗口受理,市经委初审,复审小组审核、公示,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条《政策措施》第3条市外科技型企业来我市注册上市奖励。

(一)申报时间:每年3月10日—30日。

(二)申报材料:申请报告、《企业上市奖励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募集资金、在我市投资等相关证明材料(各一式3份,附《企业上市奖励申请表》电子文档)。

(三)办理程序:企业申报,窗口受理,市发改委初审,复审小组审核、公示,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政策措施》第4条各类研发机构奖励。

(一)奖励标准:1.新认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国家工程实验室,奖励500万元;考核优秀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和国家重点实验室,奖励200万元;考核优秀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新认定的国家级检测中心,奖励10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咨询中心和军转民研发机构,奖励50万元。

考核优秀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3.新认定的符合我市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省工程研究中心、省工程实验室,奖励50万元;新认定的符合我市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企业技术中心、省重点实验室和省级检测中心,奖励30万元;新认定的符合我市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省级创新咨询中心、军转民研发机构,奖励20万元。

上述机构考核优秀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4.新认定的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奖励10万元。

(二)申报时间:每年6月1日—10日,11月1日—10日。

(三)申报材料:申请报告、《新认定各类中心及考核优秀奖励资金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认定批准或考核文件(各一式3份,附《新认定各类中心及考核优秀奖励资金申请表》电子文档)。

(四)办理程序:单位申报,窗口受理;市创新办初审,复审小组审核、公示,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政策措施》第5条创新型企业奖励。

(一)申报时间:每年6月1日—10日,11月1日—10日。

(二)申报材料:申请报告、《创新型企业及标准制定奖励资金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认定或试点批准文件(各一式3份,附《创新型企业及标准制定奖励资金申请表》电子文档)。

(三)办理程序:企业申报,窗口受理;市创新办初审,复审小组审核、公示,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政策措施》第6条创新型企业所得税奖励。

(一)申报时间:每年3月1日-10日。

(二)申报材料:申请报告、《自主创新税收奖励资金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批准文件、缴纳企业所得税当年和上年证明(各一式3份,附《自主创新税收奖励资金申请表》电子文档)。

(三)办理程序:企业申报,企业所在县、区(开发区)财政局汇总后缴至窗口受理,市财政局初审,复审小组审核、公示,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政策措施》第7条高新技术产品、(重点)新产品增值税奖励。

(一)申报时间:每年3月1日—10日。

(二)申报材料:申请报告、《自主创新税收奖励资金资金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高新技术产品和(重点)新产品认定文件、缴纳增值税当年及上年证明(各一式3份,附《自主创新税收奖励资金申请表》电子文档)。

(三)办理程序:企业申报,企业所在县、区(开发区)财政局汇总后缴至窗口受理,市财政局初审,复审小组审核、公示,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政策措施》第8条中央在肥科研院所转企改制税收奖励。

(一)申报时间:每年3月1日-10日。

(二)申报材料:申请报告、《自主创新税收奖励资金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转企改制批准文件、企业缴纳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缴纳证明(各一式3份,附《自主创新税收奖励资金申请表》电子文档)。

(三)办理程序:单位申报,窗口受理,市财政局初审,复审小组审核、公示,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政策措施》第9条制定标准奖励。

(一)奖励标准:1.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企业奖励50万元;2.主持制定行业标准的企业奖励40万元,主要参与制定行业标准的企业奖励30万元。

(二)申报时间:每年6月1日—10日,11月1日—10日。

(三)申报材料:申请报告、《创新型企业及标准制定奖励资金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标准(各一式3份,附《创新型企业及标准制定奖励资金申请表》电子文档)。

(四)办理程序:企业申报,窗口受理;市创新办初审,复审小组审核、公示,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政策措施》第10条各类获奖奖励。

(一)奖励标准:1.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奖励50万元;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奖励30万元;2.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奖励20万元;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励15万元;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奖励10万元;3.其余奖励标准按照《政策措施》第10条规定执行。

(二)申报时间:每年6月1日—10日,11月1日—10日。

(三)申报材料:申请报告、《各类获奖奖励资金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各类证书或批准文件(各一式3份,附《各类获奖奖励资金申请表》电子文档)。

(四)办理程序:企业申报,窗口受理;市创新办初审,复审小组审核、公示,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政策措施》第11条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国家、省拨款配套。

(一)配套范围:我市企事业单位获得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火炬计划、产业技术成果转化资金计划和省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火炬计划支持的项目。

(二)申报时间:每年6月1日—10日,11月1日—10日。

(三)申报材料:申请报告、《配套资助资金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立项合同或资金计划、资金到帐凭证(各一式3份,附《配套资助资金申请表》电子文档)。

(四)办理程序:单位申报,窗口受理;市创新办初审,复审小组审核、公示,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政策措施》第11条县(区)、开发区获得国家批准或认定的各类产业基地资助。

(一)申报时间:每年6月1日—10日,11月1日—10日。

(二)申报材料:申请报告、批准文件、产业基地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各一式3份)。

(三)办理程序:单位申报,窗口受理,产业基地批准部门的市级对口单位审查,复审小组提出资助意见、公示,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政策措施》第12条公共技术研发等平台建设资助。

(一)申报时间:每年3月1日-10日。

(二)申报材料:年度资助方案规定的材料。

(三)办理程序:1.市科技局每年年初依据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和《合肥市公共技术研发等平台建设考核办法》,提出年度资助方案,复审小组审核、发布;2.建设单位申报,市科技局组织评审,提出资助意见,复审小组审核、公示,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政策措施》第12条公共技术研发等平台运营费用资助。

(一)申报时间:每年3月1日-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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