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研究

合集下载

不动产登记制度研究

不动产登记制度研究

不动产登记制度研究摘要:不动产登记制度是保障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本文从法律层面出发,探析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意义、存在问题以及完善建议,以提高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有效性。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法律保障;制度完善;案例分析正文:一、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意义和目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是国家和社会对土地、建筑物等不动产信息的保障和管理方式。

它的核心目的是确保不动产权利的真实、有效和权威,使不动产交易更公平、公正、安全。

同时,它还可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城市规划、税收管理等提供参考依据。

二、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存在问题不动产登记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具体,导致不动产登记的执行效力存在不确定性。

其次,行政机关缺乏必要的技术、管理和经费支持,无法有效推行实施。

再次,不动产登记信息的保密性和管理能力亟待加强。

最后,不动产登记制度还需要与其他法律和规章制度进行衔接,以更好地发挥其法律、管理和经济效益。

三、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建议为了解决以上存在的问题,在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

首先,加强法律反映,明确不动产登记的规范标准和程序,以防止不动产交易中出现的不合法手续。

其次,增强不动产登记的技术支持、管理能力和经费配套投入,科学化管理,提高效率。

此外,加强不动产登记的保密性、安全性,保护其所登记的信息得到妥善保护。

最后,与其他法律和规章制度进行协调、衔接,更好地发挥制度效益。

案例:《不动产权证》是中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下的重要文件。

民事诉讼中根据该证书可能导致判决结果的不同。

在2017年,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一份《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不动产登记证明权益事实的作用只能视为参考依据。

结语:综上所述,不动产登记制度是防止不动产交易中出现纠纷、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在制度完善过程中,需要加强法律反映、加强技术支持、提高保密性、加强其他制度的协调。

试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

试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

价值 ,作为 对动产 和不 动产 区分 的标 准 ,即动产 是能 够 自行移 动或 的审批 也 不同 于行政 许 可 ,其 本 身并 没 有创设 不 动产 物权 ,而仅仅 用 外力移 动而不 改变其 性质 和价值 的有 体物 ; 动产是 不能 自行移 是 被动地 认可物 权或证 明物 权 的存在 ,是为 私权服务 的 。 而不
1 . 申请 。对 于不 动产 登 记 ,除 法律有 特 别规 定外 ,登记 的 登记
常秩序 ,具有 非 常重要 的意义 。实施 不久 的 《 物权 法 》规定 了物权 发 动权在 于 当事人 而不 在于 国家 ,而申请 的 内容也 多由 当事人 自己 变 动公 示公信 的基 本原则 ,也对 不动 产登 记 制度作 了较为详 细 的规 决 定 ,如 当事人 可 以决 定 进行 抵 押登记 、异议 登记 或其他 类型 的登
二 、物权 变 动公示原则 对不 动产 登记 的要 求

法律 上可 以理解为 : 申请人 的 申请 对 不动 产 的所 有权 进行 登记 ,或 经 者是 对不动 产在 交易过 程 中 的变动 进行 登记 。广义 上 的不动 产登 记
( ) 同的物权 变动 模式 对不 动产登 记公信力 的要求 一 不
动 ,也 不能 用外力 移动 ,否 则就 会改 变其 性 质或 减损其 价 值 的有体 3登 记事 实 。首先 ,登记 事 实产 生私 法 意义 上 的效果 。登记 是 . 物 。最 高人 民法 院关于 贯彻 执行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 民法通 则 》 干 对 不动 产权 利变更 状 态较 真 实 的反 映 ,相 对人 及利 害关 系人均 可查 若 问题 的意见 ( 行) l6 规定 : 土地 、附着 于 土 地 的建筑 物及 其 阅 登记簿 册 ,并且 任 何人 均可 相信 登 记事 项且 为交 易 。简 言之 ,登 试 第 8条 “

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

不动产登记制度是 物权法 重要 的组 成部分 ,没有 健全 的不动产登 记制度 , 就没有完 善的物权法律 制度 。 进行 了总体上 的规定 ,但 对不动产登 记 的相关 制度及
( ) 三 不动 产登 记 机 关不 统 一
目前 不动 产 物权登记 机关 是 “ 多头执 政 ”其 根据 , 由不动 产所在地 的登记机构办 理。”根据不 同登记类
பைடு நூலகம்关键词 : 动产 不
中图分类号 : 9 2 D 2
文献标识码 : A
d i 03 6/i n10 — 9 22 1.41 o: . 9js . 9 6 2 .0 0 . 1 9 .s 0 0 8
文章编号 :0 9 6 2 ( 0 0 0 — 1 0 10 — 9 2 2 1 )4 5 — 3
不动产统一登记 的范围 、 登记 机关 和登 记办法 由法律 、 区一级办理 , 结果导致 市区争夺登记业务 , 出现许多重 行政法规规定 ,但 至今 我 国尚未就不动 产登记制度 专 复登记 的现象。 门制定法律 。实际操作 中 , 只能依 据《 土地管理法》 《 、农
( ) 四 登记 机关收 费标准不尽合理
21 00年 9月 第 l 第 4期 2卷
家赔偿法来实现赔偿责任 ,还是通 过建立一套新的合 点。结合我 国国情 , 如果 由法 院进行登记 , 然会增加 必 理的追究机制?这些 问题仍需要进一步立法 明确 。 二、 对我国不动产登记 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司法机关 的负担 。如果 出现登记错误 , 又由法 院进行纠
以外 的土地权 利 , 包括抵 押权 、 承租 权 以及 法律 、 政 他人造成损害的 , 行 登记机构应 当承担赔偿 责任 。登记机
法规规定需要登 记的其他 土地权利 。” 城市房屋 权 构赔 偿后 , 而《 可以 向造成登记错 误的人追偿 。” 但对 于具 属登记管理办法 》 则将他项 权利 限定 为“ 由房屋所 有权 体如何赔偿 以及 由谁承担费用并 没有 做出规定 。登 记 产生的抵押权 、 典权等权利 ” 。

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困境与对策研究

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困境与对策研究

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困境与对策研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不动产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

由于历史原因和发展不平衡,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一直面临着一系列困难和挑战。

为了加快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步伐,解决困境,提出了一些对策和建议。

一、困境分析1. 制度不完善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自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构建,但因为存在地方保护主义、部门利益之争以及不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问题,导致各地的登记制度和标准存在差异,统一性不足,制度未能完全健全。

2. 数据不一致不动产信息涉及多个部门,包括国土资源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等,这些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不畅,导致不动产数据不一致,困扰着不动产的统一登记工作。

3. 技术手段落后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需要借助现代化技术手段,但是我国在这方面的投入仍然相对滞后,导致登记过程繁琐、效率低下。

4. 人员素质不高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需要专业的人员来开展,但由于长期以来不动产登记领域受益分散、权责不清的问题,导致不动产登记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

二、对策探讨1. 完善制度应该加强政府部门间的协调合作,确保不同地区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和标准一致,确保不动产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信息平台,实现各地不动产信息的共享和交换,确保不动产数据的一致性。

2. 推动科技应用采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如大数据、云计算等,加快不动产登记和交易的效率,提高登记工作的质量,为不动产的统一登记提供技术支持。

3. 培训提升加强不动产登记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提高他们的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保障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

4. 强化监管建立健全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监管机制,加大对不动产登记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规范执行和有效推进。

5. 完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不动产的法律法规体系,为不动产的统一登记提供法律保障和依据。

三、风险应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推进中,仍然面临着一定的风险和挑战。

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之完善

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之完善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 章编号 :0 909 (090—7.2 10 —5 220 )8000 中图分类号 : 932 D 2.
不动产是 人 民赖 以生 存 、 国家 经济赖 以发 展的重 要基 础, 不 极 其不便 。 并且 , 高昂 的收费 不仅大大 增加 了当事 各方 的交易成 动产 登记制 度 因此也 成 为各 国法律 关注 的重 点 。由于任 何 当事 本 , 至导致 出现 实践中不 少当事人 为 了避 免 昂贵 的收 费不愿 意 甚 人设立 、 转物权 , 移 都会涉 及第 三人 的利益 , 因此 , 物权 的设立 、 移 办理 登记 的现象 , 从而 产生 大量 的纠纷 。 转必须公 开、 透明 , 以利于 保护 第三人 的利益 , 护交 易的安全和 维 秩序 。 为达成这 一 目的 , 现代 民法 建立 了公示 制度 , 将物权 设立 、

息存在 诸多 困难 , 有些 当事人 更加相信 或者仅 仅依 赖权属 证书 的 可靠性 , 但发 生纠纷时法 院又仅 依据登 记机关 的记 录来确 定不动 产 的真 正权 属 ,这给依 赖权 属证 书交 易 的当 事人 带来很 大 的风

我 国不动产登 记 制度 的不 足
( ) 一 不动产 登记机 关 分散 且不统 一
我 国 目前并没有 一部全 国统 一的不 动产登 记法,1权法》 《勿 对 险。 登 记制度 只进行 原则 规定 , 套规 章相 对简单 粗糙 , 乏可操 作 配 缺 性 没有统 一 的不动产 登记 法 , 造成我 国 目前不动 产登记 机关 呈
( ) 四 不动 产登 记记 录查询 困难 பைடு நூலகம்
不动 产登记记 录在不 动产登记 制度 中处于 极其重 要 的地位 ,
分散 状态 。 根据我 国现 行 的相关 规定 , 不动产 的登 记部 门主要包 并且 , 物权 法》 《 赋予 了不动产 登记 簿至 高无 上 的地位 , 但这 仅仅 括 以下部 门: 土地 管理 部 门、 房产 管理 部 门、 业管理 部 门、 村 运输 是立 法精神 , 要将法 律精 神落实 到 实处 , 须有 相应 的配套 措旖 必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缺陷及完善策略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缺陷及完善策略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缺陷及完善策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不动产占有、使用和流转的频率越来越频繁,因此不动产登记也越来越成为了一个关键的法律问题,保障不动产权利和交易的合法性和顺畅性。

尽管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已经多次修订和完善,但是仍然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一下。

一、缺乏真正全国性的统一标准尽管我国推行了全国联网的不动产登记系统,但是目前缺乏真正意义上的全国性的统一标准,导致在不同省市之间的不动产登记存在很大的不一致性,甚至存在着同一块地的登记信息存在多个版本的情况。

这种情况所引发的诸多问题,例如不动产权属争议、房地产交易纠纷等,严重妨碍了不动产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制定更为统一的标准进行规范。

二、登记的及时性和准确性需要进一步改善目前的不动产登记主要还是依赖于人工办理,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十分依赖于登记机构和工作人员的水平、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由于登记工作比较繁琐复杂且文件材料复杂,使得登记工作常常出现拖延、错误等问题,严重影响了不动产权属变更和交易的效率和顺畅性。

因而需要加强对登记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提高登记人员对登记工作的责任意识,同时借鉴一定的信息技术手段,将登记工作能力和效率提升至更高的水平,提升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三、不动产登记的数据保护需要加强不动产登记的信息具有很高的敏感性和安全性,包含大量的个人信息和财产权利信息。

登记机构和人员应对登记数据的保障做到妥善管理和保密,避免泄露,保护隐私权和不动产权利。

同时,还需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和技术手段的应用,例如对不动产登记网络系统的保险、防病毒软件安装、密码保护以及安全认证等,确保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四、完善不动产登记的投诉机制不动产登记涉及到很多各方的利益,如不动产所有人、买卖双方、金融机构、政府管理部门等,不动产登记可能会出现争议和纠纷。

完善不动产登记的投诉机制是很有必要的,可以让各方面对登记机构的登记结果提出异议,并有一个第三方机构进行公正的评估和仲裁。

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

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

浅谈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摘要《物权法》的颁布,确立了物权公示公信的原则和不动产登记制度。

作为物权变动的一种模式,在因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方面,主要包括动产交付和不动产登记两个内容。

动产的交付在实际中表现为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和拟制交付四种,其物权变动模式相对较为简单;而在不动产的登记方面,首先,关于不动产的定义除了包括一般意义上的房屋、土地等不可移动或移动将改变其价值的物,在理论上,还包括添附于土地和建筑物的物。

其次,不动产的变动表现为登记。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物权法作者简介:易树钊,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2010级硕士研究生。

我国新颁布的《物权法》明确规定建立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造册制度,全国实行统一的登记机构、登记内容和登记办法,对于减少不动产管理工作的混乱,促进交易有着重要的意义。

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较大的问题,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过于原则,对于基本的登记机构也没有具体明确,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不能达到公示的要求,《物权法》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以及查阅制度障碍繁多等等。

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旨在稳定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促进市场交易,因而我们还须借鉴其他国家,制定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法,同时,以配套的行政制度保障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

如此,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立法宗旨才能得以实现。

《物权法》第十条关于“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过于原则,对于基本的登记机构也没有明确,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不能达到公示的要求,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不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有关不动产物权公示制度的立法不统一、行政责任难以落到实处等等,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必然会改变这种混乱的局面。

法律的任务在于以最少的社会成本支出调整各种利益冲突,保障和实现社会利益最高,笔者分别从立法层面和行政制度层面提出一些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议。

浅析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对策

浅析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对策

浅析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对策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社会意义。

随着我国不动产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也暴露出了一些不足之处,亟待进行改革和完善。

本文将从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不足之处入手,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以期为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一定的思路和借鉴。

一、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不足1、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我国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主要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这些法律法规在实际应用中存在不少漏洞和不足,无法很好地适应不动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和变化。

2、登记程序不规范不动产预告登记的程序依照现行法律法规执行,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程序不规范、效率低下等问题。

一些地方在进行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流程中存在着操作不严谨、审核不严格的情况,导致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难以保障。

3、信息不对称当前不动产市场上,不动产的权属信息、抵押信息、限制信息等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这给不动产交易和投资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虽然可以提供一定程度上的信息保护,但是由于不同地区的登记标准和操作规范不一,导致了信息的不一致和不准确。

4、登记依据不清晰在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中,登记依据是非常重要的。

由于我国不动产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导致登记依据并不十分清晰,各地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定的差异,这给不动产预告登记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针对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存在的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应当加快不动产登记法的制定,完善不动产登记相关法规,明确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法律地位、程序和标准等,确保法律的科学性和严谨性。

对于登记程序不规范的问题,应当建立完善的登记标准和流程,加强登记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不动产预告登记的审核严格性和操作规范性,确保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加强信息披露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上,应当加强不动产信息的披露和公开,建立起不动产市场的信息交换机制,保障各方在不动产交易和投资中的信息平等,减少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风险。

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研究

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研究

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研究一、引言不动产登记是指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利进行登记确认的一项行政行为,是现代国家制定不动产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

不动产登记制度在保障公民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在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如流程复杂、效率低下、社会信任度不高等。

因此,加强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的研究和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二、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的必要性1. 促进公民权益保护不动产登记是确保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通过对不动产权利进行登记,可以明确权属关系,减少产权纠纷。

改革不动产登记制度,可以加强权利确权保护,提高公民的产权信心。

2. 促进经济发展不动产登记对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推动经济增长具有重要作用。

改革不动产登记制度,可以减少不动产交易信息不对称现象,提高交易效率,推动房地产市场的良性循环。

3. 提升社会治理能力不动产登记制度与社会治理能力密切相关。

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可以加强国家对不动产权益的保护力度,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增强社会稳定性。

三、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1. 公平公正不动产登记应当以公平公正为原则,明确产权归属,杜绝不当霸权行为。

2. 简便高效不动产登记应当简化流程、优化服务,提高办理效率,方便公民和企业。

3. 严格法治与信息安全不动产登记应当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保护信息安全,杜绝信息泄露和滥用。

四、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的重点方向1. 手续简化通过简化登记手续、整合相关部门、采用电子化、在线化等方式,提高办理效率,降低登记成本。

2. 信息共享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不动产信息一体化,提高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3. 法律法规改革加强对不动产登记法规的修订和制定,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

4. 专业能力提升加强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专业能力建设,提高登记人员的专业素质,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水平。

五、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的实践经验1. 香港特区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香港特区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借鉴了英国的管理模式,实行了“物业证书”制度,有效地提高了登记的准确性和效率。

浅析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对策

浅析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对策

浅析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对策不动产预告登记是指当事人在未将不动产权利转移或设定抵押等法律行为实现前,以登记名义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该项法律行为并公示于不动产登记簿上的一种登记方式。

该制度可以有效地预防欺诈、侵权和财产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不动产交易的顺利进行。

但是,在实践中,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需要进行改革和完善。

一、不足之处1. 登记流程繁琐,效率低下。

不动产预告登记需要提交大量的材料,并经过多次复查和审批才能完成,整个登记流程较为繁琐,时间成本较高,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信息公示方式单一。

不动产预告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进行公示,但是这种方式存在信息公示不及时、不准确的问题,容易导致不动产权利的侵害和损失。

3. 对登记机构的监管不力。

一些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比如虚开预告登记证明,私自修改不动产登记簿等行为,但是对这些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监管不力。

二、完善对策1. 优化登记流程,提高效率。

针对登记流程繁琐、效率低下的问题,可以加强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实行一网通办,建立一体化的不动产登记服务平台,提高登记效率。

2. 创新信息公示方式,提高透明度。

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采用不动产信息中介机构作为公示平台,将不动产预告登记信息实时地公布于该平台上,提高信息公示的准确性和即时性。

3. 强化监管力度,净化工作环境。

加强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监管,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和惩治机制,使得登记机构不得参与不正当的行为。

4. 完善保障措施,保护当事人利益。

加大对不动产预告登记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赔偿机制,对于因不动产预告登记错误导致的损失进行赔偿,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预警机制,在第一时间发现风险并采取措施。

综上所述,我国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需要进行改革和完善。

只有通过不断地完善和提高该制度的监管机制和服务机制,才能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促进不动产交易的安全和健康发展。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摘要: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要想更加完善就必须统一登记制度,制定相关的条例并对具体的登记错误责任追偿做出明确的规定。

统一登记制度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国家一级社会相关部门的多方通力协作。

因此,相信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会越来越完善。

本文探讨了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

关键词: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问题;完善对策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即有利于协调债权和物权之间的利益平衡、培育和谐宽松的市场环境、保护弱者及交易安全等,但在实际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因此依据实际发展情况不断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至关重要,如合理拓展不动产登记适用领域、制定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法律、确立我国不动产登记法律效力及适用条件等,从而更好地发挥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作用。

1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中存在的问题1.1 登记机关的责任机制不够完善当前登记机关工作中错记、漏记、丢失等现象时有发生,而为不动产登记机关这种工作上的疏漏承担损失的却是产权人。

有些文件丢了可以重办,只是时间的问题;碰到补办不了的文件,则会给产权人造成不可估量的永久性的损失。

产权人中对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录入的具体数据、信息条目并不清楚,由对方盖上公章就默认登记完毕,再加上登记后登记当事人对不动产买受时的一些源文件保管不善,后期不动产纠纷维权就缺少证据,悔之晚矣。

例如:法人中的法人以个人名义对不动产进行买卖或抵押,若没有完善的不动产登记文件,不动产的使用权一经查封就直接造成抵押权落空。

而登记机关对工作疏漏的行为并不重视,有的甚至推卸责任,导致责任人权利无法落实,登记机关收费标准却有明文规定,登记机关收费明码标价办事却不牢靠,严重破坏了不动产登记的公平性。

1.2登记机关的收费不合理问题我国不动产登记机关的服务是收费的。

产权人去申请登记,登记机关会按照申请人的财产多少收取对应比例的费用。

很多人对于登记机关作为国家性质的服务型部门却要收费办理业务这件事很有异议,他们认为同样办理一份登记,登记机关手续上并没有本质上的差别,而财产越多登记所需费用也越多的行为也无据可依,令人费解。

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二)完善不动产登记的程序,保障权利人的权利
从不动产登记的工作程序上看,不动产登记可分为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注销登记。所谓初始登记,也称之为总登记。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权人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其权利进行的第一次登记。初始登记的原因一般即可能是因为新的不动产登记法付诸实施之时需要对全部的不动产所有权进行登记,也有可能是对新产生的不动产如新建设成的建筑物的所有权或新出现的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因为是第一次登记,其权利对以后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具有原始根据的意义,所以未来的不动产登记法应对该登记规定特别的申请程序和申请条件。所谓变更登记,包括不动物权转让登记和在不涉及其他人的情况下权利主体对自己的权利内容的变更,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变更地使用目的、或者扩大与缩小原来的权利范围的登记等,这在我国目前的不动产登记规则已经建立的制度。所谓更正登记,即不动产物权人或者登记机关发现登记的错误而进行的予以更正的登记。当登记机关或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发现错误登记时,可以由登记机关以公示催告的方式更正,也可以由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是为了消除登记权利人与真正权利不一致的状态,故凡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国家,其法律中必然建立有更正登记制度。所谓注销登记指的是对灭失的不动产物权所进行的登记。包括权利人抛弃其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和不动产的自然灭失等。
3、把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移转合同生效的要件
把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移转合同生效的要件,混淆了物权变动和债权变动。我国但保法第41条规定:“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根据此条规定,不动产抵押合同必须登记才能生效。同样,我国现行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还规定房屋买卖合同须经登记方能生效,如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私房买卖的一般应以产权转移登记为准的复函》规定:“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以后,提出解除买卖协议,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应认为该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尚未成立。一方反悔是允许的”。显然,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不适当地扩大了登记的效力范围,把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移转生效要件,误解了登记制度属性,混淆了物权变动和债权变动。不动产物权转移合同,是以移转不动物权为内容的债权合同,属诺成合同,该合同只要具备书面形式、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生效要件,便在订约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即发生债权变动,当事人开始享有债权法上的请求权。依据合同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出卖人有义务转移不动产物权,其在法定期限内应协同买受人前往登记机关办理物权变动登记手续,而买受人则有义务向出卖人支付价款,并有权请求出卖人交付不动产,及时与自己前往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仅是不动产物权移转债权合同履行效力所致,不动产物权登记也是合同的履行和行为,其法律效力是发生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本质上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判断。因此,没有进行不动产物权登记,只是未能发生物权变动,而不能否认有效成立的合同的效力。

浅析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对策

浅析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对策

浅析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对策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作为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不动产权益,并为不动产交易提供优质服务。

然而,当前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还存在不少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本文就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对策进行浅析。

1.机构设置不完善。

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机构通常设在不动产登记中心,但由于一些地区的不动产登记中心设置不够合理,不同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协作不够充分,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工作难以顺利开展。

2.登记成本高。

当前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成本相对较高,包括基础设施、人力资源、系统建设等方面,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开支也随之增加,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的费用相对于手续简化程度不够划算。

3.登记信息的真实性不高。

由于不动产预告登记时需要提交大量的证明材料、不动产权属证明等,这些信息的真实性需要得到充分的验证,但是当前不动产登记中心往往因人员短缺和工作压力问题,无法做出充分的验证和核实,导致登记信息的真实性不够高。

1.机构合并优化。

一些地区可以将不动产预告登记机构与其他司法行政机关合并,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法律服务平台,提高不动产登记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2.降低登记成本。

实现不动产预告登记时,可减少不动产权属证明等证明材料的提交量,有效降低登记成本,提高不动产登记服务的便利性和实用性。

3.优化工作程序。

当前我国不动产登记中心需要从起草合同、办理贷款到支付税金等方面进行详尽的验证和核实,这个工作仍然比较耗时,需要优化工作程序,以减少等待时间和范围。

针对以上不足与完善对策,我国可以在不动产预告登记的实施过程中,深入研究总结经验,完善现有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优化工作流程,提高服务质量,从而进一步提高不动产登记的效率和质量。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方法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方法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方法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动产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与日俱增。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对于保障公民财产权利、促进不动产流转和发展房地产市场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然而,目前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问题的存在1.体制问题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涉及多个部门,包括司法部门、国土资源部门以及房地产管理部门等。

不同部门之间的分工不清,导致登记不统一,无法形成统一的登记数据库。

2.登记精度问题由于登记部门混乱,造成登记精度无法得到保障。

在登记时难以对不动产财产的情况进行全面、详尽地记录,相应的登记信息也无法得到及时更新和维护。

3.司法效力问题现有不动产登记制度中,权益登记和调整途径不清晰、资料保护不足等问题,导致登记机构对权益的确认效力缺乏法律保障。

4.执法法规不完善我国的不动产登记法规体系尚未完善,缺乏全面系统的登记法律法规。

登记制度的具体要求、管理制度和机构设置等方面都存在一些制度性缺陷,缺乏对不动产流转进行规范。

二、完善方法1.优化登记体制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管理机构,统一不动产登记数据,构建全国性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公示系统,强化不动产登记的统一性与精准性。

2.提高登记精度加强登记人员丏业培训,提高登记工作的丏业化和精细化水平,对登记资料予以标准化,提高登记效率和精准度。

3.增加司法效力制定不动产登记权属认定和争议解决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不动产登记权属的认定程序和相关的争议解决程序,加强登记机构的权益确认司法效力。

4.完善执法法规目前我国的不动产登记法规还亟待完善。

应该加强对不动产的立法,严格规范不动产交易、登记、处分和抵押等方面的法规,以管控房地产市场的倒挂情况。

因此,为了完善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必须针对这些问题进行全面规划和改革。

只有通过更好的制度优化和法律规划,才能够更好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不动产市场可持续发展。

浅析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对策

浅析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对策

浅析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对策自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推行以来,预告登记制度一直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预告登记制度是指当事人在尚未办理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登记的情况下,依据自己的权利拟定预告登记申请,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预告登记制度的实施,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一定的法律保护,但是随着不动产市场逐渐成熟,预告登记制度也逐步暴露出了一些不足。

因此,本文将对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不足逐一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对策。

1. 预告登记不具法律强制力预告登记只具有备案的性质,缺乏法律强制效力。

这意味着,当事人只能依靠对方的自觉遵守,而无法通过法律手段强制对方履行预告登记所涉及的权利义务。

这给当事人带来了一定的法律风险,甚至可能导致其因此遭受经济损失。

2. 预告登记存在不确定性由于预告登记只是对尚未发生的权利进行登记备案,登记机构无法验证权利是否真实存在。

这就存在着预告登记内容的不确定性,一旦涉及到多个矛盾的预告登记内容时,就会导致争议长期无法解决。

3. 预告登记申请过于便捷预告登记制度并未对办理预告登记的申请人做出明确规定,只规定预告登记申请的提交条件,缺乏严格的审查措施。

这使得不法分子可以通过虚假申请等手段,达到欺骗或者侵害他人利益的目的。

预告登记本身就已经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应该在法律上予以明确,使其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

建议将预告登记列入《不动产登记法》中,明确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以及预告登记向第三人的披露效力。

2. 加强预告登记的核查为遏制虚假预告登记的发生,应加强对预告登记申请人的资格审查,严格核查他们的身份和资料真实性。

此外,应加强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技术设备和人员培养,提高其核查能力。

3. 完善预告登记的内容详细为避免预告登记内容的不确定性问题,应该完善预告登记的内容。

将预告登记中出现的基础信息、内容、法律适用、备案机关等内容全部详细地列出,并在登记证明中标明。

这样就可以更加充分地表达情况,减少争议发生。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与改革建议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与改革建议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与改革建议引言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维护不动产权益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制度。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从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角度出发,探讨当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革建议。

问题分析1.登记流程繁琐当前的不动产登记流程繁琐,需要申请人提交大量的材料和证明文件,办理时间长,耗费人力物力。

例如,购房者在办理房产登记时,需要提供购房合同、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等一系列文件,这给购房者和登记机构都带来了不便。

2.登记信息不完善现行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主要以登记不动产权利为主,对于不动产的状况、质量等信息并不完善。

这给不动产交易、抵押、担保等活动带来了风险和不确定性。

例如,某个房屋在登记时只登记了产权人的姓名,而没有登记房屋的面积、结构等信息,这给购房者和金融机构带来了风险。

3.登记机构管理不规范目前,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管理存在一些问题,如工作效率低、服务质量不高、信息安全问题等。

例如,一些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办事效率低下,导致登记申请人等待时间长,办理过程不透明;一些登记机构的信息系统安全性不高,容易受到黑客攻击,对登记信息造成威胁。

改革建议1.简化登记流程应当简化不动产登记的流程,减少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证明文件。

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建立一套简明、高效的登记制度。

例如,可以引入电子化登记系统,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不动产登记的在线申请和审批,提高办理效率。

2.完善登记信息应当完善不动产登记的信息内容,包括不动产的状况、质量等信息。

可以建立统一的不动产信息数据库,将不动产的权益信息、状况信息、交易信息等进行统一管理和登记。

同时,应当加强对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的监管,提高不动产交易的透明度和可靠性。

3.加强登记机构管理应当加强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其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可以建立登记机构的绩效考核制度,对工作效果进行评估,激励机构提高服务质量。

同时,应当加强对登记机构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信息泄露和黑客攻击。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研究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研究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研究在我国,房地产是一个非常大的产业,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

而不动产登记制度作为房地产交易的重要基础设施之一,则直接关系到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长期以来,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着不少问题,如信息不透明、登记难度大、耗时长、产权纷争等,这些问题都制约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因此,对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进行改革势在必行。

一、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的意义1. 推动房地产市场化进程在我国,因为传统的土地制度比较复杂,房地产市场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导致市场的竞争不充分。

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一问题,使得房地产市场更加透明、公正、可信,从而推动房地产市场化进程的发展。

2. 促进保障产权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可以促进产权保障,保护产权人的权益,防止因登记不完备、信息不准确等原因导致的产权纷争。

同时,提高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规范化、科学化程度,也可以增强人民群众的信任感和依法意识,提升我国法治建设水平。

3. 促进市场调节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可以加强产权保障、信息公开和市场监管等方面,从而提升市场的调节能力和自我调节能力,使得市场的管理更加规范,实现市场的合理化和有效性。

二、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的启示1. 加强信息公开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信息比较复杂,而且存在很多争议。

因此,要想推进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必须先解决信息公开的问题。

当前,许多城市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已经建立了相应的信息平台,并且向公众开放,这大大提高了信息的透明度,为未来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提供了重要的基础保障。

2. 建立健全的数据体系不动产登记系统的核心是数据,而建立健全的数据体系可以提高登记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因此,要加强数据的收集和管理,建立完整的数据分类体系,同时按照国际标准建设数据标准、数据集、数据模型等,以提高数据的共享、互通和互操作性。

3. 强化市场化服务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不仅要强调信息公开和数据建设,还要注重市场化服务,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增强市场参与者的主体地位和市场竞争力。

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研究

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研究


首 先是 不动 产登 记 的主 体认识 。登记 制度 的主 体包 括 申请 动产预告的登记双方来说都有些苛刻, 在实践中达成预告登记可 人 和登记 机关 , 申请人 不仅仅 包括物 权所 有人 , 还包括 他物权 人 。 能 出现 在 一定 程度 的障碍 , 也 无法 体现预 告登 记 的真 正 价值 。 因 登记 机关 是指给 不动产 进行登 记 的国家机 关 , 在 职能 部门体现 上 为在实 践 中只 要一 方面无 法达成 约定 , 申请人就 无法 实现预 告登 不 同 的国家 有不 同 的体现 。 日本 目前 都是 依靠 行政 部 门来进 行 记 , 也 无法 实现 预 告登记所 要达 成 的 目的。 造 成预 告登记 无法 进
不 动产 登记制 度概 述 权 顺位 的预 告登记 以及船 舶飞行 器的预 告登记 , 这些 范围和 实际 不 动产 登记属 于对其 物权归属 变动 上 的一 种登 记 , 具体 包括 生活中所存在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相 比, 还是范围较小。 不 动产物 权 的出现 、 变 动 以及 消灭 , 都要 在登记 薄上有 所体现 , 具 同时 对于 预告 登记 的适用 条 件上 比较 苛刻 。在 预 告登记 的 体包括 以下 三个 方面 的 内容 : 申请方 面 , 必须要 双方 完成 约定 才可 Βιβλιοθήκη , 而这 种适用 条 件对 于不
f ▲ { I } J I 占 缸会
2 0 1 3・ 4 ( 下> ◆ 法 制 园地
完善我 国不动产登记制 度研究
李延延
摘 要 物权登记就是在当: f人中请的基础上 , 国家机关将物权变动的相关情况进行登记, 方便公众查阅。进行物权登记 的重要意义就在于要对物权所产生的任何变动进行公示,公众可以在对其信任的基础上来进行物权上的交易。这对于交

试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论文

试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论文

试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摘要不动产登记是一种核心的地方行政管理职能,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国家建设的基础,对于保护产权,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文主要从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历史背景、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等方面进行分析探讨,旨在进一步加深人们对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认识,为其建立和完善提供积极的思路和对策。

第一部分: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历史背景1.1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起源及发展不动产登记制度是指政府依法进行对土地、建筑物、林木、水利设施和其他土地利用方式所依附的不动产权利的登记、管理和维护的一项制度,其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中国的封建社会。

唐宋时期,在土地、割据和土地兼并的背景下,土地所有权的登记管理城逐渐完善。

明清两代,随着官府土地快速壮大,土地所有权才真正成为了国家对全民土地一统管理制严格的权力之一。

20世纪初,西方国家开始对不动产权利实行登记,最早的不动产注册法出现在1897年的荷兰法典。

之后,欧美国家纷纷建立并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包括了土地、建筑物和其他不动产的登记、管理和维护,将不动产登记系统作为国家财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记录了房地产所有权和其他相关权利的信息。

20世纪50年代初,日本等一些亚洲国家也开始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23年后,1983年,新加坡开始实行前所未有的立法登记不动产的法律。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也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逐渐完善,尤其是1990年代初,国家对不动产登记和管理进行了重点关注,但在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因此,需要进行改革和完善。

1.2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现状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依法对土地、建筑物等不动产进行登记、管理和维护的一项制度。

现行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分两种,一种是登记买卖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另一种是由国土资源部门发放的权利证书。

在实践中,存在着一些问题:1.不动产登记存在信息不一致的问题。

由于我国不动产的登记管理尚未实现全覆盖和全信息化,不同部门对同一套不动产的登记信息可能存在差异,这会给权利人和经营者带来困难和法律风险。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研究摘要物权登记就是在当事人申请的基础上,国家机关将物权变动的相关情况进行登记,方便公众查阅。

进行物权登记的重要意义就在于要对物权所产生的任何变动进行公示,公众可以在对其信任的基础上来进行物权上的交易。

这对于交易安全的保护以及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方面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不动产登记作为其中的核心内容,完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作者简介:李延延,西北政法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039-02公示公信原则是目前物权理论中的一个重要原则,体现这一原则其中的一个体现就是物权登记制度。

所谓物权登记就是在当事人申请的基础上,国家机关将物权变动的相关情况进行登记,方便公众查阅。

进行物权登记的重要意义就在于要对物权所产生的任何变动进行公示,公众可以在对其信任的基础上来进行物权上的交易。

这种充分体现公示公信原则,将不动产以及某些特殊动产的物权归属以及变动明确的登记确定,这对于交易安全的保护以及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方面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不动产登记作为其中的核心内容,完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不动产登记制度概述不动产登记属于对其物权归属变动上的一种登记,具体包括不动产物权的出现、变动以及消灭,都要在登记薄上有所体现,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不动产登记的主体认识。

登记制度的主体包括申请人和登记机关,申请人不仅仅包括物权所有人,还包括他物权人。

登记机关是指给不动产进行登记的国家机关,在职能部门体现上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体现。

日本目前都是依靠行政部门来进行登记,德国主要是地方法院下属的土地登记局等等,而在我国目前对于不动产登登记也是行政部门,具体包括国土管理行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

其次在登记程序上,这是连接登记机关和申请人的一个纽带,在登记人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或者是请求之后,这个登记程序就相应的得以启动,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的理由进行审查,然后决定是否进行登记以及采取什么方式登记。

如果申请人或者是其他利害关系人对登记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不服,还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这是当事人进行法律救济的一种方式。

在不动产的登记结果上,登记程序运行到最后必然会出现一个结果,这个结果如果是积极的,则会导致不动产物权出现变动,而会在登记薄上进行真实情况的记载,这对申请人来说就是实现了变动不动产物权的目标,而对社会公众则是起到了公示的效果;如果结果是消极的,登记机关则不会对物权进行登记,原有物权保持不变。

二、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目前所存在的问题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虽然在新物权法中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是由于法律自身的滞后性以及该制度在我国立法上的刚刚起步,出现一定的问题和不足也是在所难免,笔者认为其中最大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预告登记制度以房屋买卖为例,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后,在办理正式的登记之前,一般都会存在一定的期限,对于房屋的买主来说,在没有办理正式的登记之前,虽然已经等价支付,但是由于不动产物权的转让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因此还没有享有该物权,卖主完全可以将房产专卖给善意第三人。

而对房屋的卖方来说,买家可以不去登记,而迟迟不予支付房款。

为了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实现不动产物权的切实转移,于是就设立了预告登记制度,以预告登记的方式来进行公示,确保不动产归属的明确性,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

但还存在可以完善的地方:首先是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过窄,目前针对我国不动产的预告登记,其范围仅仅包括房屋买卖和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具体包括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预告登记、在建工程的预告登记、抵押权顺位的预告登记以及船舶飞行器的预告登记,这些范围和实际生活中所存在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相比,还是范围较小。

同时对于预告登记的适用条件上比较苛刻。

在预告登记的申请方面,必须要双方完成约定才可以,而这种适用条件对于不动产预告的登记双方来说都有些苛刻,在实践中达成预告登记可能出现在一定程度的障碍,也无法体现预告登记的真正价值。

因为在实践中只要一方面无法达成约定,申请人就无法实现预告登记,也无法实现预告登记所要达成的目的。

造成预告登记无法进行的情况有很多,比如在商品房预售的过程中,预售方和买方之间所处的地位实际上是不平等的。

预售方由于掌握了对房产的绝对控制,买方往往都是出于被动的局面,因此一旦买方提出预告登记,预售方往往会以各种理由来搪塞不达成相应的约定,导致买方无法实行预告登记。

(二)异议登记制度对现有的登记制度并不是一旦登记就不容许提出异议,异议登记制度的出现就是为了跟现行登记公信力的一种对抗,需要针对登记错误而在不动产登记薄里进行记录。

异议登记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提醒物权利害人注意到该物权存在一定的异议,很可能针对该不动产所进行的交易是不受物权法保护的。

目前我国物权法针对该制度笔者认为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1.异议登记的效力问题。

虽然依靠异议登记可以提醒第三人在进行该物权处分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风险问题,但是如果第三人愿意承担这种风险,异议登记无法对第三人的处分行为进行阻止。

这事实上属于对登记公信力效力的事后阻止,针对公信力效力也存在事前的阻止,也就是要对已经出现异议登记的权利停止登记,但是这个在物权法上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对该效力问题进行了回避。

2.制度适用条件上的完善问题。

在我国新物权法上针对异议登记适用条件规定了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物权登记上存在问题;其次原登记权利人不愿意对该权利登记不同意更正。

所以说在实践当中,最重要的条件就是要求原登记权利人不同意对此进行更正,但是这点对于利害关系人而言往往很难确定。

(三)错误登记责任制度这种制度对于不动产登记瑕疵,在实践中主要包括登记原始文件和登记记载事项之间不符,以及记载事项和真实不动产物权之间的状况不符两种情况,前一种情况一般属于登记遗漏,多数是由于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工作疏忽、审查不严所造成的,而后一种情况是登记错误,多数是由于登记申请人故意隐瞒真实的不动产物权状况,向登记机关提供了虚假的物权资料。

出现错误登记的主要原因在实践中比较复杂,但是根源上来说都是由于不动产登记制度以及整体经济体制本身存在的问题所造成的,而具体的实践中主客观原因包括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疏漏,不认真,未尽到审查义务;申请人自身对真实物权信息的故意隐瞒,在物权相关文件上的造假;一方当事人和工作人员之间的恶意串通而进行的虚假登记和错误登记等等。

不动产物权上的错误登记对于利害关系人的切身利益而言是一种严重损害,同时也是严重扰乱基本的生活秩序和交易秩序,因此需要一个较为完善的责任制度来对该类情况进行杜绝。

我国新物权法中针对错误登记责任制度规定如下,登记机关由于登记错误而给其他人造成损害的,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登记错误是由他人原因造成,登记机关在赔偿之后可以找其追偿。

在具体的实践当中的,登记机关如果在的不动产物权登记的过程中出现错误,导致利害关系人或者是物权本身出现损害,需要登记机关赔偿相应的责任,这对于利害关系人以及不动产权利人利益保护、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登记相关信息正确性维护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保障意义。

但是在追偿方面,虽然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登记机关在赔偿损害之后可以找造成登记错误的他人进行追偿,但是这种规定过于模糊,在追偿过程中赔偿资金的来源、登记错误的救济、赔偿责任的归责以及责任性质问题等等都没有进行规定,仅一句“可以追偿”这对于现实操作方面比较困难。

三、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一)预告登记制度的完善预告登记制度拥有完整的体系,只有完善其适用范围、申请条件及登记效力,才能将其作用发挥出来。

1.增加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

针对我国预告登记适用范围的狭窄状况,我国应扩大其范围以适应我国社会的需求。

预购的商品房转让,以预购的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设定抵押以及房屋联建等民事协议,均可以通过预告登记制度来达到保障将来物权实现的目的。

针对预告登记所保全的债权请求权的发生依据可以将根据协议产生的请求权,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的请求权,根据法院的指令产生的请求权,根据政府的指令产生的请求权以及遗产分割等方面的请求权包括进去。

2.申请条件以强制与自愿相结合为原则。

预告登记的申请条件可以采用强制与自愿申请相结合的原则:首先,通常情况下须按照双方约定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如果登记双方不愿意达成约定时,登记权利人在有充足理由申请预告登记的情况下,可以依法申请法院裁定,登记义务人有义务依裁定配合登记权利人进行预告登记;其次,针对不同对象采用不同的申请条件:对于那些标的额比较大,对社会经济影响大的不动产强制当事人办理预告登记。

比如针对预购商品房的交易或以预购的商品房和房屋建设工程设定抵押等采用强制办理预告登记。

(二)异议登记制度的完善针对异议登记的效力规定的不明确,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德国立法经验,明确异议登记的效力,针对没有明确申请人的对异议登记之后或之前阻止登记公信力的选择权问题,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方法予以明确。

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采用德国式的事后阻断方式为主,事前阻止方式为辅的模式,即异议登记情形下,登记名义人仍然有处分该不动产的权利,如果异议登记正确,那么登记名义人的后处分行为无效,反之有效。

这样既有利于物的流通,有利于保护真正权利人。

此外,从保护真正权利人的角度出发,应允许利害关系人单方申请异议登记。

有人认为单方申请登记这种做法虽比较迅捷,但相对于双方申请登记和申请法院裁定登记来说,过于轻率,不利于保护登记名义人的权利,可能因为恶意第三人的恶意行为而损害登记名义人的利益,虽然这里可因登记机关实行实质审查原则而控制恶意情形的泛滥,但登记机关毕竟不是中立的权威的纠纷解决机构,其职责也不在于此。

所以,立法可以在公平方面稍作完善。

为了平等的保护登记名义人的利益,法律可以规定在单方申请情况下,要求异议登记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异议登记错误,可以加重其赔偿责任,以防止申请人滥用申请权,这样就将损害降到最小。

(三)登记错误责任制度的完善在不动产登记错误责任制度方面,为了更好的实现其体系本身的完整性,除了要求制度根本完善之外,还要建立相关的救济制度。

对于登记错误的救济可以分为事前和事后,事前救济需要依靠对高素质工作人员培养、可行性完善法律内容的构建来实现,而事后救济就是要针对不动产登记错误问题建立起相关的赔偿制度。

具体而言,针对我国不动产登记相关赔偿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制度的性质方面,这属于民事责任。

由于不动产登记处于不动产自身权属上的变动,这属于私法的调整范围,如果不动产登记机关在对物权权属进行登记的过场中出现错误而对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则属于民事责任中的侵权行为;其中由于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出现的损失,可以是直接损失,也可以是间接损失;第三,如果采取行政赔偿的方式,在诉讼时间、成本方面都比较困难,而相对采取民事诉讼要方面很多;第四在归责原则方面应该采取过错责任原则;第五,由于这里所造成的损失一般数额都比较大,如果这些大额损失都要求登记机关的某个工作人员来承担,相对来说是不公平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