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号文件:关于印发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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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合肥市大项目招商引资政策导则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合肥市大项目招商引资政策导则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合肥市大项目招商引资政策导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4.08•【字号】合政秘〔2016〕24号•【施行日期】2016.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合肥市大项目招商引资政策导则的通知合政秘〔2016〕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2016年合肥市大项目招商引资政策导则》已经2016年3月31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2016年4月8日2016年合肥市大项目招商引资政策导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规范政策引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2016年新引进(含2015年下半年新引进并在2016年上半年实质性开工或投入运营)的外来投资工业大项目、现代服务业大项目和农业大项目。

第三条本导则所称工业大项目是指围绕我市重点发展的智能制造、语音技术、公共安全、新能源汽车、住宅产业化、电子信息、重大车辆装备、太阳能光伏、生物制药、节能环保等产业,符合下列条件且实质性开工的项目。

(一)四大开发区。

1.投资总额在10亿元以上的单个工业项目。

2.主导项目总投资在5亿元以上且产业链上多个配套项目投资总额合计达15亿元以上的,视为一个工业大项目。

(二)四城区。

1.投资总额在3亿元以上的单个工业项目。

2.主导项目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且入驻标准化厂房的多个项目投资总额合计达5亿元以上的,视为一个工业大项目。

(三)五县(市)。

1.投资总额在5亿元以上的单个工业项目。

2.主导项目总投资在3亿元以上且产业链上多个配套项目投资总额合计达8亿元以上的,视为一个工业大项目。

3.主导项目总投资在3亿元以上且入驻标准化厂房的多个项目投资总额合计达8亿元以上的,视为一个工业大项目。

谈电子信息行业企业如何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谈电子信息行业企业如何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级政府部 门出台了很多资金计划和各类基金 , 针对 不同性质 的企业进行扶持 , 而很多企业在实际的操 作过程 中 , 却存在理解上 的一些误 区, 或者缺少 提 前 策划项 目的意识 , 甚至会走很多弯路 , 企业 的 对 发展产生了很大的影 响。笔者通过多年对政府支持 项 目资 金政 策 的解 读 和 总结 项 目申报 工 作经 验 , 希
展的若干政策 ( 试行 ) 的通知》 《 、合肥市承接产业转 移进一步推进 自主创新若 干政策措施 ( 试行 )和 》 《 于促进工业经 济平稳较快发展 的奖励政策》 关 等
文件 , 文件对企业 获得省 、 国家资助项 目进 行资金 配套 , 对企 业 的各类 创新 研 发 机构 、 技 成果 转 化 、 科 品牌建设 、 投资及快速发展等进行奖励 。
2 1 年第 5 0 1 期 安 徽 电子 信 息 职业 技 术 学 院学 报 N .2 1 o 0 5 l 第 1 卷f O 总第 5 期)JR L H A N L E ER I& FM I H L Y e e l o 6V 1 0 6 ON O N IC I L LG F COC IO A NENO nr . o. U AF U OT AC E E TNS N R T T OG G A V O O OL O C aN 5 1
门, 国防科工委 、 如 总参谋部 、 总装备部 、 气象局 、 安 监局 、 公安部等部 门。按照项 目 所处的阶段 , 当前主 要 有三 大类 资 金可 以支 持 :一是 研发 阶 段 的技术 创
新资金 , 这类 的 资 金 最 多 , 主要 有 国 家科 技 部 的科 技 重 大专 项 、6 计 划 、7 83 9 3计 划 、 技 支撑 计 划 、 科 中 小 企 业技 术创 新 基 金项 目, 科 技厅 的科 技 ( 关 ) 省 攻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2•【字号】合政办[2009]12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9〕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合肥市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合肥市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合政〔2008〕135号,以下简称《政策措施》),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对象为注册在合肥地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资格、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

第三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方便企业、简化办理程序的原则,实行公开申报、窗口受理、媒体公示、阳光操作。

第四条成立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复审小组(以下简称复审小组),由市创新办牵头,市财政局、发改委、科技局、经委、监察局等有关部门组成。

复审小组负责审核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有关事项。

市财政局、创新办根据国家科技创新型试点市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提出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安排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条建立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制度和监督体系。

负责实施本细则的市直各责任部门要加强管理,密切配合,加快审核审批进度,不断创新工作方法,确保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第二章分则第六条《政策措施》第1条项目资助。

(一)申报时间:每年3月10-30日。

(二)申报材料:年度申报指南规定的相关材料。

(三)办理程序:1.市科技局、经委每年年初根据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分别编制全市重点培育的新兴产业(电子信息、软件、新材料、节能环保、公共安全)和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装备制造、汽车、家电制造)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复审小组审核、发布;2.企业申报,市行政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以下简称窗口)受理;3.市科技局、经委提出评审方案,报复审小组审核后分别组织评审;4.评审结果经复审小组审核、公示,报市政府批准;5.市科技局、经委分别与项目单位签订合同。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2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合政秘[2013]50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2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合政秘[2013]50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2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2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合政秘〔2013〕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2012年12月31日以前出台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决定将《关于印发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合政〔2011〕184号)等文件的有效期延续至2013年12月31日;将《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建设项目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认定程序若干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0〕15号)等文件的有效期延续至2014年12月31日;将《关于合肥市油菜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意见》(合政〔2009〕120号)等文件的有效期延续至2015年12月31日;将《关于印发合肥市民生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18号)等文件的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并将确认继续实施的325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未经确认并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继续实施。

2013年3月30日附件:继续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批转市物价局“关于建立自来水价格调节基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1993〕52号)2、关于印发《合肥市直管公房管理规定》的通知(合政〔1993〕235号)3、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建立街道联合调解委员会的报告”的通知(合政办〔1994〕145号)4、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1995〕191号)5、关于印发《合肥市卫生先进单位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1998〕93号)6、关于印发合肥市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证书制度规定的通知(合政〔1998〕146号)7、关于加强企业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合政〔1998〕161号)8、批转市水利局关于推进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合政〔1998〕172号)9、关于印发《合肥市财务委派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1999〕26号)10、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合肥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批复的通知(合政〔1999〕62号)11、关于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升挂和使用国旗管理的通知(合政办〔1999〕24号)12、转发合肥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建设“148”法律服务专线的报告的通知(合政办〔1999〕57号)13、批转市市容委关于合肥市淮河路步行街(商业区)综合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0〕4号)14、关于印发《合肥市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0〕51号)15、印发关于大力培养引进和使用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意见的通知(合政〔2000〕68号)16、关于印发《合肥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1〕67号)17、关于进一步完善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2001〕146号)18、转发市台办关于我市赴台从事经贸和其它交流活动审批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1〕17号)19、关于印发《合肥市政风建设投诉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01〕19号)20、关于印发《合肥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2002〕54号)21、批转市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合政〔2002〕96号)22、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2002〕155号)23、批转市粮食局市体改办关于市属粮食企业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2〕160号)24、关于加强城市民兵军事训练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合政〔2002〕187号)25、合肥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合政〔2002〕202号)26、关于印发《合肥市豆制品生产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2〕205号)27、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贯彻省规范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2〕63号)28、转发市物价局水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政策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2〕79号)29、关于印发《合肥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3〕56号)30、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合肥市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3〕105号)31、关于印发《合肥市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行为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3〕119号)32、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61号)33、关于印发合肥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03〕63号)34、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76号)35、关于加强城市绿线管理的通知(合政办〔2003〕103号)36、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124号)37、关于加强公共卫生工作的意见(合政〔2004〕5号)38、关于印发《合肥市罚没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4〕10号)39、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若干意见(合政〔2004〕64号)40、关于加快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2004〕68号)41、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合政〔2004〕83号)42、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4〕87号)43、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全市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4〕88号)44、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04〕103号)45、关于全面实施“1346”行动计划的通知(合政〔2004〕106号)46、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村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4〕118号)47、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合政〔2004〕126号)48、关于进一步加快地方金融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2004〕133号)49、关于加强蔬菜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04〕142号)50、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44号)51、转发市总工会关于《合肥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56号)52、转发市气象局关于合肥市施放气球和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73号)53、关于对重大动物疫病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通知(合政办〔2004〕127号)54、转发市残联市地税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合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4〕132号)55、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合政〔2005〕10号)56、关于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督工作的通知(合政〔2005〕47号)57、关于印发合肥市地方文献样本缴送办法的通知(合政〔2005〕75号)58、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建设的通告(合政〔2005〕77号)59、关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实行集中登记托管的通知(合政〔2005〕96号)60、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5〕120号)61、关于印发合肥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合政〔2005〕124号)62、关于印发合肥市食品安全行政责任及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5〕135号)63、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若干意见(合政〔2005〕140号)64、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管局关于贯彻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5〕2号)65、关于加强契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5〕15号)66、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合肥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5〕50号)67、关于加强压缩天然气汽车管理的通知(合政办〔2005〕57号)68、转发市国税局关于贯彻工业立市战略促进全市工业跨越式发展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5〕58号)69、关于印发《合肥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5年本)》《合肥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合肥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合肥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5〕75号)70、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合政〔2006〕27号)71、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物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6〕38号)72、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合政〔2006〕47号)73、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合政〔2006〕66号)74、关于印发合肥科技创新型企业培育计划的通知(合政〔2006〕79号)75、关于市本级行政许可和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通知(合政〔2006〕83号)76、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6〕92号)77、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合政〔2006〕97号)78、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6〕109号)79、关于市属企业生活区移交辖区实行社区管理的意见(合政〔2006〕111号)80、关于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06〕120号)81、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合政〔2006〕125号)82、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合政〔2006〕130号)83、转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关于市安全生产监管协理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14号)84、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在全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23号)85、转发市商务局关于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27号)86、关于加快我市奶业发展的意见(合政办〔2006〕34号)87、转发市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合肥名牌产品评选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40号)88、关于印发合肥市贯彻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行动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43号)89、批转市财政局市市容局关于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48号)90、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50号)91、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开展惠民医疗工程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06〕57号)92、关于深化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合政办〔2006〕65号)93、转发市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征兵办关于对2006年冬季征集到驻西藏部队服现役士兵优待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69号)94、关于印发加快我市气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75号)95、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意见(合政办〔2006〕80号)96、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6〕86号)97、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88号)98、关于加强动物诊疗管理工作的意见(合政〔2007〕14号)99、关于印发《合肥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31号)100、关于实施农产品商标品牌战略的意见(合政〔2007〕38号)101、关于印发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44号)102、转发市林业局关于合肥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2007〕59号)103、关于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通知(合政〔2007〕81号)104、关于加强县区投融资工作的指导意见(合政〔2007〕84号)105、关于加快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用房建设的意见(合政〔2007〕86号)106、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88号)107、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112号)108、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合政〔2007〕135号)109、批转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7〕2号)110、转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7〕5号)111、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7〕7号)112、关于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教育设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7〕8号)113、关于合肥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合政办〔2007〕9号)114、转发市爱国卫生委员会关于开展创建卫生镇卫生村活动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7〕11号)115、转发市建委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7〕35号)116、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合政办〔2007〕37号)117、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实施意见(合政办〔2007〕41号)118、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07〕44号)119、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7〕49号)120、关于印发合肥市困难企业集资建房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7〕50号)121、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女儿童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07〕54号)122、关于印发合肥市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7〕57号)123、关于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07〕61号)124、关于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增值收益分配有关事项的通知(合政办〔2007〕70号)125、关于合肥市大建设道路桥梁配套交通设施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7〕74号)126、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07〕76号)127、关于印发合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合政〔2008〕1号)128、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8〕2号)129、关于印发合肥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8〕27号)130、关于印发合肥市投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合政〔2008〕44号)131、关于印发合肥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8〕54号)132、关于大力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的意见(合政〔2008〕56号)133、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合政〔2008〕93号)134、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8〕124号)135、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合政〔2008〕132号)136、转发市统计局市商务局关于加强商贸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11号)137、关于印发合肥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8〕13号)138、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8〕17号)139、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自付比例的通知(合政办〔2008〕18号)140、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切实维护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21号)141、转发市园林局等部门关于合肥市新建道路绿化与清扫保洁实施一体化管理的通知(合政办〔2008〕27号)142、转发市农委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关于加快农业标准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40号)143、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合肥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41号)144、转发市民防局民政局应急办关于加强社区民防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47号)145、关于印发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与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08〕49号)146、关于印发合肥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8〕51号)147、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合肥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转换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08〕58号)148、转发市地震局市建委关于合肥市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61号)149、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08〕70号)150、关于贯彻落实审计监督“双百”制度限期整改审计查出问题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08〕73号)151、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意见(合政办〔2008〕77号)152、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8〕78号)153、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8〕79号)154、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8〕81号)155、关于印发合肥市行政许可(审批)并联办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2009〕10号)156、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合政〔2009〕25号)157、关于印发《合肥市乡和村庄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9〕59号)158、关于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合政〔2009〕112号)159、关于合肥市油菜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意见(合政〔2009〕120号)(有效期延续至2015年12月31日)160、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9〕124号)161、转发市农委合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化管理和服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09〕3号)162、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金融促进经济发展有关文件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09〕5号)163、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9〕8号)164、关于切实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合政办〔2009〕16号)165、关于印发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17号)166、关于印发在肥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9〕22号)167、关于印发合肥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26号)168、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市政设施大中修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27号)169、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运用价格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9〕28号)170、关于印发合肥市支持经济发展相关政策窗口受理申报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29号)171、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协税护税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9〕31号)172、关于印发合肥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办法等三个配套文件的通知(合政办〔2009〕37号)173、关于印发合肥市小额零星项目定点招标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09〕38号)174、转发市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合肥市(区)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9〕40号)175、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09〕43号)176、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9〕45号)177、关于加强县区国有担保机构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合政办〔2009〕47号)178、关于印发合肥市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55号)(有效期延续至2015年12月31日)179、关于推进水产跨越工程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09〕57号)180、关于印发合肥市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09〕62号)181、转发市房地产局市招管办关于合肥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9〕64号)182、关于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意见(合政〔2010〕1号)183、批转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合政〔2010〕4号)184、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合政〔2010〕6号)185、关于印发强化“三车”交通安全与营运综合治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合政〔2010〕11号)186、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合政〔2010〕20号)187、关于印发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10〕32号)188、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意见(合政〔2010〕68号)189、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0〕158号)190、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合政〔2010〕174号)191、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合政〔2010〕179号)192、关于印发合肥市职工技术创新成果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1号)193、转发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合肥市大建设项目配套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流程等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0〕3号)194、关于印发合肥市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6号)195、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11号)196、关于印发合肥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12号)197、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建设项目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认定程序若干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0〕15号)(有效期延续至2014年12月31日)198、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建设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16号)(有效期延续至2014年12月31日)199、关于印发合肥市民生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18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200、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的通知(合政办〔2010〕19号)201、关于调整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提取标准的通知(合政办〔2010〕22号)202、关于印发合肥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10〕25号)203、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三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0〕29号)(有效期延续至2014年12月31日)204、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赁实行公开招租的通知(合政办〔2010〕33号)205、关于扩大开发园区工业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范围的通知(合政办〔2010〕35号)206、关于印发合肥市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37号)(有效期延续至2014年12月31日)207、关于印发合肥铁路南站搬迁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执行政策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0〕43号)208、关于印发合肥市困难群众殡葬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44号)209、关于印发合肥市自备水源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46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210、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0〕47号)211、关于印发合肥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48号)212、关于印发合肥市南淝河生态补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49号)213、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54号)214、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合政办〔2010〕56号)215、关于切实加强全市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10〕57号)216、转发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合肥市植树造林导则的通知(合政办〔2010〕58号)217、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的通知(合政〔2011〕30号)218、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合政〔2011〕36号)219、关于印发合肥市工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合政〔2011〕76号)220、关于印发合肥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通知(合政〔2011〕77号)221、关于印发合肥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合政〔2011〕85号)222、关于印发合肥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合政〔2011〕86号)223、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排污费征收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1〕95号)224、关于切实做好我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合政〔2011〕101号)225、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合政〔2011〕105号)226、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1〕106号)227、关于印发合肥市科技创新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合政〔2011〕108号)228、关于印发合肥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合政〔2011〕113号)229、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投资大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1〕146号)230、关于印发《合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合政〔2011〕153号)231、关于印发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合政〔2011〕184号)(有效期延续至2013年12月31日)232、关于印发合肥市“十二五”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合政〔2011〕185号)233、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幼儿园基本建设规定》的通知(合政〔2011〕200号)234、关于印发合肥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的通知(合政〔2011〕201号)235、关于批转合肥市预算公开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11〕206号)236、关于进一步提高就业水平强化企业用工服务的意见(合政办〔2011〕2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08•【字号】合政[2008]142号•【施行日期】2008.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2008〕14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合肥市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合肥市人民政府二00八年十二月八日合肥市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实施方案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实施意见(试行)》(皖发〔2008〕17号),结合合肥实际,特制定我市实施方案。

一、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胡锦涛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合肥跨越式发展和现代化滨湖大城市建设总目标,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以集聚创新人才为重点,以提高创新能力为核心,以培育创新型产业为目标,以优化创新环境为保障,大力实施“六大创新工程”,深入开展综合配套改革,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着力破除制约自主创新和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努力探索由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的发展模式,走出一条具有合肥特色的自主创新之路。

(二)主要目标到2012年,在自主创新的体制机制和培育新兴产业上取得突破,基本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政资介紧密结合、充满创新活力的区域创新体系,基本建成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先进制造业为支撑、现代服务业全面发展的现代产业基地。

到2017年,建成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创新型城市,使创新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动力,成为驱动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的主导力量。

今后5年要达到以下目标:--创新型产业显著增强。

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突破900亿元,年均增长30%,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28%。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1+3+5”政策体系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1+3+5”政策体系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1+3+5”政策体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27•【字号】合政[2014]62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1+3+5”政策体系的通知(合政〔2014〕6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将《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试行)》、《合肥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合肥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合肥市财政资金“借转补”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合肥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2014年合肥市促进自主创新政策》、《2014年合肥市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政策》、《2014年合肥市促进服务业发展政策》、《2014年合肥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政策》(即1个若干规定、3个管理办法和5项具体政策,简称“1+3+5”政策体系)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5月27日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试行)为统一规范全市产业扶持政策资金投入、运作和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总体要求(一)我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促进自主创新、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促进服务业发展、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等“五大”产业扶持政策的制定均遵循本规定。

(二)产业扶持政策制定应按照“由事后为主向事中事前介入为主转变、由分散使用向集中使用转变、由无偿使用为主向有偿使用为主转变、由直补企业为主向创造外部环境为主转变”的思路,实现“拨款变投资、资金变基金”,进一步优化财政资金投入结构。

(三)坚持政策传承和政策创新相结合、市场主体与政府引导相给合、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的原则,使产业扶持政策更好地适应我市产业发展新阶段的新要求。

合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发布2014年合肥市自主创新政策“借转补”项

合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发布2014年合肥市自主创新政策“借转补”项

合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发布2014年合肥市自主创新政策“借
转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合科[2014]98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日期】2014.08.04
【实施日期】2014.08.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合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发布2014年合肥市自主创新政策“借转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合科〔2014〕98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经贸)局、财政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1+3+5”政策体系的通知》(合政〔2014〕62号)和《自主创新政策“借转补”项目实施细则》(合科〔2014〕71号)要求,现将2014年合肥市自主创新政策“借转补”项目申报指南予以公布。

请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经贸)局、财政局加强宣传,认真组织
辖区内企业申报,组织审核后按申报指南限定时间报送有关材质材料。

特此通知
2014年8月4日
2014年合肥市自主创新政策“借转补”项目申报指南
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1+3+5”政策体系的通知》(合政〔2014〕62号)和《自主创新政策“借转补”项目实施细则》(合科〔2014〕71号)要求,现将2014年合肥市自主创新政策“借转补”申报指南予以公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湖南首创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市场

湖南首创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市场
■技之窗
【 中部聚集 】
湖南首础知识产权保 示范市场
河 南 十 方 面 加快 经 济 展 方式转
2 1年 4月 8日.河 南省 省 长郭庚 茂 在河 南省 主要 领导 干 部深 入 贯彻 落 实科 学发 展 观加 快 经济 发 展方 00
式转变专题研讨班上表示 ,河南省要增强紧迫感和主动| 陛,真正做到在 “ 加快 ”上下工夫 ,在 “ 转变”上
获得 相应 的资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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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海归科技创业等有利于提升合肥 自主创新能力的活动 ,将最高给予 1 0 万元 的巨额资金支持。 0 0 具体措施包括 :将对合肥市符合当年政府工作报告 中支持和鼓励产业 的相关核心技术 、重大装备的研 发项 目,或重大引进技术 、装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项 目,单个项 目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超过 50 0 万元以上 的,对其超额部分给予 2 %,最高 1 0 0 0万元资助。对获得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的企业 ,奖励创新 团 0 队 5 万元 :对获得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的企业 ,奖励创新 团队 3 万元 ;对获得全国质量奖 的企业 , 0 O 奖励管理团队 2 万元 。另外 ,高校 、科研 院所 、留学回国科技人员和高校大学生来合肥市创新创业 ,也可 0
科研合作等 “ 一站 式”服务 。截至 2 0 0 9年底 ,江西省 12 1 家生产力 中心 ,其 中 17 0 家实施 了 “ 科技人 园” ,实 施率 近 9 %。17家 中心共服务 园区企业 1 4万余家 , 6 0 . 5 培育科技型企业 111 ,联系科研机构 1 8 家 ,引进 0 家 3 3 国际合作项 目 3 项 .为 园区企业增加销售收入 14 亿 6 7. 2 元 ,创造利税近 1. 亿元 , 37 3 解决就业 5 万人。 . 7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1年自主创新工作要点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1年自主创新工作要点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1年自主创新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26•【字号】合政秘[2011]52号•【施行日期】2011.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自主创新工作要点的通知(合政秘〔2011〕5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2011年自主创新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2011年自主创新工作任务分解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2011年自主创新工作要点根据市委、市政府总体工作部署和省创新办《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暨2011年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工作要点》,2011年合肥市自主创新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和创新型城市建设为重点,紧扣形成更多的产业、科技、人才、改革成果,突出核心区域、核心企业、核心项目,着力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创新型园区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创新体制改革、创新人才引进等方面实现更大突破,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全面增强产业竞争力,推动合肥成为区域创新要素聚集区、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区、长三角产业转移优选区,为率先建成创新型城市提供有力支撑。

一、主要目标全市高新技术产业总产值超过2500亿元,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值1410亿元,增长35%以上;发明专利授权量与专利转化量较上年增长35%以上;引进培育高端人才4550人,较上年增长30%以上;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5.2件,较上年增长35%以上;重点企业科技投入较上年增长30%以上;全社会研发投入增长20%以上。

二、主要任务(一)大力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1.开展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研究,拟订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指南;编制创新型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和“十二五”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合肥新型平板、光伏产业、新能源汽车的产业发展规划。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13.推进品牌示范企业建设。对被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化厂房
14.为鼓励开发区、县区产业园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建设符合规划、用地条件的多层标准化厂房,实行以奖代补。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19.本政策与市财政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
6.对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牵动性强的重大工业项目,可采取“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支持。享受“一企一议”、“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在合肥地区综合配套率必须达到一定要求,不重复享受我市其它扶持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鼓励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
7.支持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环保。对列入《合肥市工业“双千工程”项目库》的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环保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纳税后,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5%的补助,并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合政[2011]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修订后的《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政策(试行)
为加大承接产业转移力度,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结合合肥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8.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和推广应用节能产品。对列入《合肥市工业“双千工程”项目库》的节能技改和节能产品推广应用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纳税后,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5%的补助。另外,项目实施后年节能量达到500吨(含500吨)标准煤或节电150万千瓦时(含150万千瓦时)的,奖励10万元;同一项目每增加节能量500吨标准煤或节电150万千瓦时,奖励10万元;单个项目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合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发布2014年合肥市自主创新政策“借转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合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发布2014年合肥市自主创新政策“借转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合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发布2014年合肥市自主创新政策“借转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14.08.04•【字号】合科[2014]98号•【施行日期】2014.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合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发布2014年合肥市自主创新政策“借转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合科〔2014〕98号)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经贸)局、财政局,各相关单位: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1+3+5”政策体系的通知》(合政〔2014〕62号)和《自主创新政策“借转补”项目实施细则》(合科〔2014〕71号)要求,现将2014年合肥市自主创新政策“借转补”项目申报指南予以公布。

请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经贸)局、财政局加强宣传,认真组织辖区内企业申报,组织审核后按申报指南限定时间报送有关材质材料。

特此通知2014年8月4日2014年合肥市自主创新政策“借转补”项目申报指南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1+3+5”政策体系的通知》(合政〔2014〕62号)和《自主创新政策“借转补”项目实施细则》(合科〔2014〕71号)要求,现将2014年合肥市自主创新政策“借转补”申报指南予以公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程序--登录合肥市科技局网站(),进入“合肥市科技型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按系统指示要求填写申报材料。

--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经贸)局、财政局组织企业申报,并进行审核把关,遴选推荐。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遴选拟扶持的项目并公示后,报市政府审定。

二、申报时间申报单位在线申报时间为2014年8月6日至8月20日,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经贸)局于2014年8月20日至8月25日,将在线打印的申报材料一式六份报送至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市科技局窗口(上午9:00-下午5:00)。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201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201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201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合政办秘[2017]75号【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6.19【实施日期】2017.06.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201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合政办秘〔2017〕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2017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6月19日合肥市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2017年工作要点为贯彻落实合肥市五大发展行动计划,根据《安徽省全创改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合肥市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方案的通知》(皖全创改〔2016〕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201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60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任务分工等的通知》(合政办〔2016〕61号)等文件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2017年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工作安排,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重大平台建设(一)全力推进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

争取核聚变主机关键系统综合研究设施落户合肥,着力推动“七大平台”建设取得新成果。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二)推进产业创新平台建设。

加快推进联合微电子、离子医学、天地一体化网络等产业创新中心建设。

新建一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三)推进量子信息与量子科技创新研究院及中科大高新园区建设,积极争取国家批复量子信息国家实验室。

完善量子信息与量子科技创新研究院建设方案,加快建设创新研究院核心区,建立运行和管理机制,在量子通信、量子计算与模拟、量子精密测量等方面开展深入研究。

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合财农[2010]137号各县(区)财政局、农委、畜牧水产局、林业局、水务局:现将《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农业委员会合肥市畜牧水产局合肥市林业和园林局合肥市水务局二○一○年五月十一日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根据《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合政〔2010〕27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原则和方式(一)实施原则。

窗口受理、部门验收、财政审核、结果公示、按期兑现。

(二)实施方式。

按照非验收类、验收类和其它类进行实施。

1、非验收类项目:指不需经过实地验收,按照细则规定的申报程序提供申报资料,经审核确认后即可兑付的项目。

2、验收类项目:指按照细则规定的申报程序提供申报资料,经过实地验收合格后方可兑付的项目。

3、其它类项目:指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和实施方案执行的项目。

二、申报条件和资料要求农村基础设施部分:(一)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村村通水泥路和农村客运站、农村土地和宅基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其它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的要求进行申报。

农业产业化部分:(二)固定资产投资奖补(验收类)1、申报条件(1)凡注册、生产在本市区域内的直接以农林牧副渔等农产物料为原料进行农副产品加工和林木花卉生产项目,与当地农户有利益联接的,且投资项目列入《合肥市农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农业企业均可申报。

(2)实行“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项目,需获得市政府的批准。

2、申报资料按季度申报。

提供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财务报表,固定资产明细账,与当地农户有利益联接的证明材料。

同时,基建类需提供项目立项批复,工业用地合同及缴纳土地出让金凭证,建设施工发票及支付凭证,项目竣工决算报告;设备类需提供设备购置正规发票及支付凭证。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1+3+5”政策体系联合审核导则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1+3+5”政策体系联合审核导则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1+3+5”政策体系联合审核导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09•【字号】合政办秘〔2017〕47号•【施行日期】2017.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1+3+5”政策体系联合审核导则的通知合政办秘〔2017〕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1+3+5”政策体系联合审核导则》已经市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5月9日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1+3+5”政策体系联合审核导则为完善扶持产业发展“1+3+5”政策体系联合审核机制,进一步明确职责、优化流程、提高效率,根据《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导则。

一、适应范围1.本导则适用于扶持产业发展“1+3+5”政策体系中以财政金融产品、“借转补”、事后奖补方式投入的政策条款审核兑现,其中以设立风险池方式进行市场化运作的财政金融产品除外。

二、组织机制2.扶持产业发展“1+3+5”政策体系联合审核由产业政策联合审核小组(以下简称联审小组)实施。

联审小组由市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于每年年初组建,成员由市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分管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各一名,市财政、发改、招商等部门相关专业人员各一名组成。

市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分管负责人任联审小组组长,负责布置、组织、协调联审小组工作。

3.各单位派出的联合审核人员享有本部门授权,代表所在部门参加联合审核,发表、签署的联合审核意见为其所在部门意见。

4.联审小组成员一经确定,无故不得调整、不得缺席联合审核。

无故缺席且所在部门无人员及时替换,则执行缺席默认,视同确认联合审核意见。

5.联审小组讨论研究意见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不允许久议不决。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31•【字号】合政[2010]28号•【施行日期】2010.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合政〔2010〕2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承接产业转移,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进一步提升城市服务功能,增强城市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7号)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合肥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一、财政政策1.设立“加快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预算管理。

2.凡在合肥市注册并纳税的服务业企业或组织,不分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金融业3.新引进的国内外金融机构,按其高管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的等额资金标准,前两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

4.新设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三年内按其业务收入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等额资金的50%给予奖励。

奖励资金作为企业一般风险准备金。

5.新设立的风险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按其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的等额资金标准,前两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

(二)总部经济6.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企业总部、地区总部贸易公司、销售公司,三年内按其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等额资金的50%给予奖励。

7.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企业总部、地区总部或研发中心、采购中心、销售中心、结算中心,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50%收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所缴纳的契税给予等额补助。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修订)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修订)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5•【字号】合政[2012]229号•【施行日期】2012.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修订)的通知(合政〔2012〕2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修订)》已经市十四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合肥市人民政府2012年11月15日附件:合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修订)合肥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二五”时期,是我市加快发展、转型提升的重要时期,也是全面建设现代化新兴中心城市、朝着区域性特大城市迈进的关键阶段。

根据行政区划调整后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变化,对《合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进行修订,进一步阐明“十二五”时期的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描绘“十二五”发展的宏伟蓝图,使之成为引领全市人民奋力实现“新跨越、进十强”奋斗目标的行动纲领。

第一章发展基础和环境第一节发展基础“十一五”时期是我市综合实力快速提升、城乡面貌发生巨变、改革开放全面深化、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显著提高的时期。

五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市人民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抢抓国家促进中部崛起、扩大内需和国内外产业转移等重大机遇,围绕工业化、城镇化两篇大文章,突出“大发展、大建设、大环境”的工作主题,积极实施工业立市、县域突破、创新推动、东向发展、可持续发展战略,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为“十二五”时期加快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综合实力跃上新台阶。

全市地区生产总值(GDP)由“十五”末的925.6亿元增加到2701.6亿元,年均增长17.9%;财政收入由130.9亿元增加到476.2亿元,年均增长29.5%;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累计完成9511亿元,年均增长44%。

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合政[2010]29号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的通知》(发改地区(2010)97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实施意见(试行)》(皖发(2008)17号),推进自主创新和承接产业转移,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推动合肥创新跨越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决定》(皖发(2010)2号)和《关于推进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皖发(2008)18号)以及我市《关于推进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合发(2008)28号),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提升支柱产业创新能力,着力培育新兴产业集群1.对我市符合当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支持和鼓励产业的相关核心技术、重大装备的研发项目,或重大引进技术、装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单个项目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超过500万元以上的,对其超额部分给予20%、最高1000万元资助。

对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获得:国家科技部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支撑计划、重大专项、火炬计划、星火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国家工信部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国家发改委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项目;国家财政部成果转化资金计划项目和省发改委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省科技厅火炬计划项目,并在本地产业化,其拨款资金在200万元以内的,给予国家、省拨款额50%配套资助;其拨款资金超过20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拨款额10%配套资助,最高配套资助不超过1000万元。

2.对我市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望形成爆发性增长的新兴产业和规模巨大的支柱产业的重大项目及科技创新试点市示范区建设,在资金支持上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3.对市外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来我市落户,投资我市当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支持和鼓励的产业,给予其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10%、最高500万元奖励。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2.24•【字号】合政办〔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2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政策(试行)》已经市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1年2月24日合肥市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政策(试行)为加快推动科技成果就地交易、就地转化、就地应用,根据《合肥市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三年攻坚行动方案》精神,制定如下政策。

一、促进应用基础研究逐年扩大市自然科学基金规模,用于支持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和市级以上实验室、各类研究中心及其科研人员聚焦我市重点产业领域开展应用基础研究,重点项目给予20万元资助,一般项目给予10万元资助。

二、支持建设概念验证中试平台对为实验阶段的科技成果提供概念验证、商业化开发等公共服务的概念验证中心,按其年度服务性收入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

对为实验室成果开发和优化、投产前试验或者试生产服务的中试基地(平台),按其年度服务性收入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

对投资建设中试基地(平台)的,按其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

三、鼓励建设双创载体每年对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绩效评价,对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

四、实施重大专项协同攻关通过“定向委托”“揭榜挂帅”等方式,支持领军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聚焦量子技术、集成电路、人工智能、高端装备、生物医药等重点领域,组织开展“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单个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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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文件合政…2010‟29号关于印发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的通知》(发改地区…2010‟97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实施意见(试行)》(皖发…2008‟17号),推进自主创新和承接产业转移,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推动合肥创新跨越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决定》(皖发…2010‟2号)和《关于推进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皖发…2008‟18号)以及我市《关于推进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合发…2008‟28号),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提升支柱产业创新能力,着力培育新兴产业集群1.对我市符合当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支持和鼓励产业的相关核心技术、重大装备的研发项目,或重大引进技术、装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单个项目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超过500万元以上的,对其超额部分给予20%、最高1000万元资助。

对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获得:国家科技部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支撑计划、重大专项、火炬计划、星火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国家工信部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国家发改委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项目;国家财政部成果转化资金计划项目和省发改委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省科技厅火炬计划项目,并在本地产业化,其拨款资金在200万元以内的,给予国家、省拨款额50%配套资助;其拨款资金超过20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拨款额10%配套资助,最高配套资助不超过1000万元。

2.对我市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望形成爆发性增长的新兴产业和规模巨大的支柱产业的重大项目及科技创新试点市示范区建设,在资金支持上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3.对市外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来我市落户,投资我市当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支持和鼓励的产业,给予其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10%、最高500万元奖励。

具备上市条件的市外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总部迁至我市注册上市的,其上市募集资金的70%(1亿元以上)在我市投资的,给予500万元奖励。

4.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含分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已认定并考核优秀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的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检测中心、创新咨询中心、军转民研发机构等,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已认定并考核优秀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对符合我市当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支持和鼓励产业的新认定省级上述机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已认定并考核优秀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5.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资助。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

6.对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的各项行政性收费省、市留成部分,实行免征;对新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实行零收费。

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从认定之日起3年内,将其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增部分的省、市留成部分同等金额奖励给企业。

7.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品和(重点)新产品,从认定之日起3年内,将其所缴纳增值税新增部分的省、市留成部分同等金额奖励给企业。

8.中央在肥科研院所实行转企改制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有关政策到期后2年内,将其相应税收的省、市留成部分同等金额奖励给企业。

9.对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参与制定(排名前三位)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主持制定行业标准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参与制定(排名前三位)行业标准的企业奖励10万元。

10.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50万元;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30万元;对获得全国质量奖的企业,奖励管理团队20万元。

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和一等奖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10万元;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5万元。

11.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开展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

对新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12.对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二、支持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13.对获国家批准或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等以自主创新为主题的各类产业基地,给予产业基地所在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100万元资助,专项用于产业基地建设。

14.在本市科技部门备案的新建公共技术研发平台、检测实验平台、信息情报平台、科技成果工程化平台、技术转移服务平台、咨询服务平台、创新服务机构及产业集群服务机构等,给予50万元资助;进入科技创新试点市示范区的,再给予10%的资助;按市场化运营、独立核算且年营业收入达200万元以上的,自开业起3年内,每年给予20万元资助。

15.围绕我市当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支持和鼓励的产业,以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等新组建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以支持联盟攻克制约我市产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

16.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由企业购买或成果单位自行在我市首次实现产业化,销售收入在100-3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在300-500万元的,给予30万元奖励;超过5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奖励。

购买科技成果在我市实现产业化的企业,从项目获利年度起3年内,将其每年因科技成果转化而产生的新增增值税市级留成部分同等金额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技术研发投入。

17.对我市企事业单位在研发中使用市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及专业化协作网而发生的分析测试费用,从事科学研究开发的,按实际应收分析测试费用补贴10%;参与协作共用的团体会员单位,按实际应收分析测试费用补贴20%;承担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按实际应收分析测试费用补贴30%。

18.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符合国家在孵企业条件的,将其所缴纳各项税收的省、市留成部分同等金额奖励给企业。

19.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效果显著并考核优秀的,给予30万元奖励。

20.实施社会发展、农业科技、国际合作和软科学研究科技专项。

对社会发展、农业科技和国际合作技术开发项目,给予单个项目当年研发费用20%、最高100万元的资助;对创新型城市、合芜蚌试验区建设软科学研究项目,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助。

三、切实加大自主创新投入,建立多层次投融资支撑体系21.市政府设立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市创新资金”),用于落实本政策措施各类项目资金、资助及奖励等支出。

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不少于5亿元。

22.设立市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

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资金,通过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各类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投资科技型企业。

23.高校、科研院所、留学回国科技人员携带具有发明专利和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来我市创办企业的,当年注册(现金占注册资金50%以上)且当年有销售收入的,给予企业注册资金50%、最高200万元资助。

鼓励高校大学生来我市创新创业,对创新类产品开发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助。

24.支持专利发明创造及产业化。

对专利申请给予定额资助,外观设计、实用新型、通过实质性审查的发明专利分别给予1500、2000、5000元资助;企业(单位或个人)年专利申请量超过100件,给予10万元资助;专利中介机构年代理我市专利超过500件,给予10万元奖励。

发明专利产品当年销售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对列入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50万元奖励。

25.对我市列入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参与政府采购的给予优惠。

自主创新产品价格高于一般产品的,给予5%至10%的价格扣除;对符合先进技术发展要求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自主创新产品,实行政府首购制度;对重大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实行政府订购制度。

26.落户我市的各类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因投资未上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执行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后仍有风险亏损的,给予风险亏损额30%、最高1000万元资助。

27.建立健全适应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特点的信贷管理体系。

支持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联合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动产质押等新型质押贷款,上述质押贷款发生风险亏损的,给予风险亏损额30%、最高1000万元资助。

28.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因上市补交的企业所得税、土地出让相关税费,将其省、市留成部分同等金额奖励给企业。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行企业(公司)债券,鼓励优质科技型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

四、强化创新人才激励措施,打造创新型人才高地29.在“市创新资金”中安排创新人才专项资金,用于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支持产业英才建设工程、拔尖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等。

30.对新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启动经费5万元资助。

对在站工作的博士后每人每年给予生活补助经费2万元。

对新建“院士工作站”的单位给予10万元经费资助。

对在站工作的院士每人每年给予生活补助经费3万元。

31.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和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高层技术、管理人员,且年薪10万元以上的,将其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省、市留成部分同等金额奖励给个人创新创业。

32.对我市企业聘请的国外知名科学家、高端技术专家和创新咨询专家,且每年在企业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一次性给予聘用费50%、最高50万元资助。

33.改革职称评聘办法,强化实际贡献和创新能力的考核。

高校、科研院所从事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或中介服务的科技人员,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可作为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重要依据。

评聘农业专业技术职务时,拥有品种权视同专利权。

34.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创新型企业,可比照执行国有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试点政策,对企业科技和管理人员进行股权激励。

五、其他35.本政策受理前在合肥科技网、合肥日报、合肥晚报上发布信息。

政策兑现受理时间为每年6月1日—6月20日、11月1日—11月20日,受理地点为合肥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受理部门为市科技局,审核部门为市科技、财政、审计局。

结果公示时间为受理截止日起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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