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合政秘〔2018〕54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合政秘〔2018〕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合肥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6月6日合肥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18〕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我市“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推动“照后减证”,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使企业办证更加便捷高效,着力破解市场主体“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突出问题,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努力把我市建设成为全国审批事项最少、办事效率最高、投资环境最优、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获得感最强的城市,让各类市场主体创业愉快、兴业愉快、发展愉快、生活愉快。
二、试点范围和内容在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试点期为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
省政府确定的“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93项行政许可等事项中的91项行政许可等事项,在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适用。
超出范围或改变相应改革措施,且涉及修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应按程序报批。
合肥物业管理行业自律公约-合肥物业管理协会精简版范文
合肥物业管理行业自律公约-合肥物业管理协会合肥物业管理行业自律公约-合肥物业管理协会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合肥物业管理行业市场秩序,保障业主利益,提升物业服务品质,合肥物业管理协会制定了本自律公约。
本公约适用于合肥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企业和从业人员。
第二章遵循原则1. 物业管理企业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诚实守信,认真履行职责,尊重业主合法权益。
2. 物业管理企业和从业人员应当注重服务质量,提供规范、高效、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确保业主的生活环境紧跟社会发展步伐。
第三章业务规范1.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包括组织结构、岗位职责、工作流程等,确保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2.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通过设立客户服务部门、投诉处理机构等方式,及时回应和解决业主的问题和意见。
3.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开展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业主参与管理的机制,提升管理透明度和参与度。
第四章遵纪守法1. 物业管理企业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2. 物业管理企业和从业人员应当主动履行税收义务,不得有任何偷税漏税行为。
3. 物业管理企业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商业道德,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不当利益。
第五章自律监督1. 合肥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监督工作,对物业管理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 物业管理企业和从业人员应当配合合肥物业管理协会的监督工作,如实提供相关经营和管理信息。
3. 对于违反行业自律规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和从业人员,合肥物业管理协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并公开通报。
第六章附则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合肥物业管理协会有权对公约进行解释和修改。
感谢您阅读合肥物业管理行业自律公约。
合肥市建筑业协会监理分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先进监理企业、优秀总监理工程师评选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建筑业协会监理分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先进监理企业、优秀总监理工程师评选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建筑业协会•【公布日期】2008.11.05•【字号】合建协监字[2008]01号•【施行日期】2008.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合肥市建筑业协会监理分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先进监理企业、优秀总监理工程师评选办法》的通知(合建协监字[2008]01号)各会员单位:为推动我市建设工程监理事业的蓬勃发展,鼓励工程监理企业规范行为、依法监理,提高监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全面提升整个监理行业的社会影响力,在全市工程监理企业创优活动中,涌现出一批有公信力的名牌监理企业,我会将继续组织开展评先评优活动。
现将新制定的《合肥市先进监理企业、优秀总监理工程师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对照“评选办法”,组织本企业开展评先评优创建活动。
本通知自2008年11月6日起施行。
原“合肥市先进监理企业评选暂行办法”、“合肥市优秀总监理工程师评选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合肥市先进监理企业、优秀总监理工程师评选办法》二○○八年十一月五日合肥市先进监理企业、优秀总监理工程师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适应WTO开放工程服务的形势要求,树立工程监理行业良好形象,鼓励工程监理企业加大改革发展力度,激发监理人员的爱岗敬业精神,提高监理水平,保障工程质量,促进本市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合肥市建筑业协会监理分会准则》,先进监理企业、优秀总监理工程师的评审由合肥市建筑业协会监理分会组织实施,并颁发证书及奖牌。
第三条合肥市先进监理企业、优秀总监理工程师每年评选一次,由符合条件的对象自愿申报。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凡是合肥市建筑业协会监理分会的企业法人会员及个人会员均可自愿申报。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合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合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2.13•【字号】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施行日期】2017.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合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凌云2017年2月13日合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销售、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将电梯安全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电梯安全监督检查,调解电梯安全纠纷,督促落实电梯运行、维护保养、改造、修理、更新等费用。
第四条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含开发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机构,下同)负责本辖区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电梯规格、数量配置等设计审查的监督管理,以及电梯井道、机房、底坑等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工商联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工商联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合发[2011]34号•【施行日期】201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工商联工作的实施意见(合发〔2011〕34号2011年12月31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工商联工作的意见》(中发〔2010〕16号)(以下简称《意见》)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工商联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发〔2011〕1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商联工作,切实发挥工商联的优势和作用,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工商联工作的重要意义工商联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党的统一战线工作和经济工作的重要内容。
做好新形势下的工商联工作,对于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科学发展;适应政府职能转变,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坚持对外开放,不断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发展壮大爱国统一战线,巩固扩大党执政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颁布的《实施意见》,充分体现了对新时期工商联工作的高度重视。
近年来,我市非公有制经济蓬勃发展,不断壮大,已成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商联工作,使之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新要求、广大会员的新期待、工商联肩负的新使命相适应,是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工商联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抓好《意见》和《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合力推动工商联工作开创新局面。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30•【字号】合政[2011]106号•【施行日期】2011.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1〕10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合肥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激励我市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水平,追求和实现卓越绩效,增强我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安徽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皖政〔2010〕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肥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合肥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主要授予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质量、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企业。
第三条市政府质量奖按照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
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坚持严格标准、优中选优的原则,坚持企业自愿、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不搞终身制。
第四条市政府质量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获奖企业不超过2家。
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3年后可再次提出申请。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为确保市政府质量奖评定顺利进行,成立“合肥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日常工作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六条评审委员会由具有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管理专家、行业技术专家和政府相关部门组成。
成员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报市政府确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的通知-合政[2007]136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的通知(合政〔2007〕1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8-2012年)已经市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合肥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8-2012年)为全面推进我市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加快我市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与目标(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纲要》,紧紧围绕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把推进依法行政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有机结合起来,创新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能;把推进依法行政与加快合肥发展结合起来,为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把推进依法行政与增强服务意识、建设服务型政府结合起来,牢固树立依法行政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观念,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促进我市和谐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
(二)主要目标各级政府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显著增强;逐步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初步到位;基本形成行政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的制度和机制;市和县区、乡镇三级政府间以及同级政府各部门间职权划分明晰、职能配置合理;全面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基本完善行政执法监督的各项制度和机制;基本形成行政应急和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
合肥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专家库管理办法
合肥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有效强化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服务、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检测在质量监督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提升和改善工作质量,整合专家资源,促进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的发展。
经研究,合肥市建筑业协会质量检测分会现决定成立质量检测专家库。
第二条建设工程检测分会秘书处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维护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专家类型:根据建筑工程专业分类及专家工作的特长和所学专业,专家类别可划分为见证取样、主体结构、钢结构、节能保温、地基基础及室内环境六大类别。
第四条专家的主要工作:(一)参与起草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政策法规;(二)参与编制、审核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地方标准;(三)参与合肥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查、巡查;(四)参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事故的调查、鉴定、咨询;(五)参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等方面的评优评先活动;(六)担当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培训师资;(七)参与检测分会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其他技术管理活动。
第五条专家应具备的条件:(一)熟悉建设工程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掌握相关规范和标准,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10年以上;(二)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三)具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专业的岗位资格证书,其中钢结构专业专家需具有无损检测协会或机械工业协会颁发的相应岗位培训证书;室内环境专业专家需具有国家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中心颁发的相应岗位培训证书;(四)具有较强的分析、理解、判断及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权威性;(五)作风正派、坚持原则、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
第六条专家推荐程序:(一)一般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的方式。
(二)申请资料包括《申请表》及职称、岗位证书的复印件;(三)协会秘书处将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遴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决定入选专家库,并予以公布。
(四)特殊条件下,秘书处可对特殊人才直接聘请入选;(五)同等条件下,具有计量认证外审员、行业内规范编制的人员优先入选;(六)每个单位每项可推荐2-3人,同一人员可入选3项不同类型的专家。
关于印发《合肥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文件合办〔2009〕55号关于印发《合肥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部属驻肥有关单位: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年8月31日合肥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08〕1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本实施方案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工商联和人民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以及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方案,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方案。
二、岗位类别设置5、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控制标准如下:(1)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要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2)主要以专业技术和知识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要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15日起施行。
市长2019年1月29日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法律、法规、规章对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餐厨垃圾、可回收物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实行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公众参与、市场运作、社会监督的原则,通过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理机构,下同)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管理目标,统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制定和完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以及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政策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含开发区社区,下同)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解决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合肥市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合肥市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建筑业企业的经营行为,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建筑业企业综合素质,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是指对企业的诚信度、市场行为、社会信誉进行的行业内部的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综合分类管理,是各建筑业企业的社会综合信用评价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凡在我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工商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的各类建筑业企业,其信用等级评定、公布、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和管理坚持以市场信用建设为主导,以政府监督管理为主要手段,以行业协会带动企业诚信自律为辅助方法,以及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实行“政府推动、权威发布、信息共享、统一标准、合理奖惩、社会监督”的运作方式。
第五条市建委负责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成立市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审委员会(评审委)负责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的组织领导及评审工作。
评审委下设办公室(评审办),设在市建委建筑业管理处,负责企业行业信用信息收集、认定、录入、评价和结果公布使用等具体工作。
市建委质量安全处、设计科技处、市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筑事务管理处、市公用事业建设监察大队、市建筑业协会、建筑装饰协会、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和各区(开发区)、三县建设局(建管局)各监督机构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
各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应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日常监督管理和各项检查、巡查制度,完善信用记分(扣分)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地采集记录各项信用信息,并于每月九日前将上月信用信息汇总报市评审办.第六条市建委牵头与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公室、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等部门建立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情况,实现信息共享。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政设施分级管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政设施分级管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30•【字号】合政办秘[2012]96号•【施行日期】2012.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政设施分级管养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秘〔2012〕9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合肥市市政设施分级管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三十日合肥市市政设施分级管养实施方案为构建科学高效的城市管理体系,进一步提高我市市区市政设施管理水平,根据市委第11次常委会议和市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合理划分市区两级市政设施管理职责,理顺市政设施管理体制,进一步发挥各辖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市政设施管理绩效和水平,为建设区域性特大城市提供优质服务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条块结合,重心下移。
除重要桥梁和道路继续由市级管理外,其它市政设施下划各辖区管理,突出各辖区在市政设施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基层在市政设施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强化区、街的综合管理职能。
(二)强化监管,提高效能。
市级管理部门切实履行政府监督管理职能,进一步加强效能建设,提高全市市政工作管理水平。
(三)人随事走,稳妥推进。
依据下划到各辖区设施量比例将人、财、物下划到各辖区,确保分级管养改革平稳实施和市政设施正常运行。
三、划分范围(一)道路设施。
一环路、二环路、高架桥下地面道路仍由市级管理;其它道路下划各辖区管理。
(二)桥梁设施。
高架桥、附设在一环路、二环路上的车行桥以及安全压力大的桥梁仍由市级管理;其它桥梁(人行天桥及其附属电梯设施等)下划各辖区管理。
(三)照明设施。
市管道路、高架桥、附设在一环路、二环路上车行桥的照明设施(包括路灯和景观照明)仍由市级管理;其它照明设施(包括路灯和景观照明)下划各辖区管理。
合肥市会展办、财政局、商务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会展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会展办、财政局、商务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会展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08.05.29•【字号】合财企[2008]198号•【施行日期】2008.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合肥市会展办、财政局、商务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会展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合财企〔2008〕198号)市直各有关单位、各行业协会(商会)、各会展企业:为促进我市会展业加快发展,规范会展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政府关于促进会展业发展的政策精神以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修订的《合肥市会展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合肥市会展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会展业加快发展,规范会展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市政府促进会展业发展的政策精神以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会展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扶持会展业发展的资金(下称会展专项资金)。
第三条市会展办、财政局、商务局共同负责我市会展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四条会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一)展会招徕奖励;(二)展会补助;(三)会展宣传及必需的工作经费;(四)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支出。
在批发市场、商场举办的展览展销活动不在此列。
第五条展会招徕奖励:用于对在我市举办的区域性、有一定规模的展会招徕单位的奖励。
(一)奖励标准:1、展位规模达到10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0平方米)至15000平方米以下的展会,给予4万元人民币的奖励;2、展位规模达到15000平方米以上(含15000平方米)至20000平方米以下的展会,给予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3、展位规模达到20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0平方米)至25000平方米以下的展会,给予6万元人民币的奖励;4、展位规模达到25000平方米以上(含25000平方米)至30000平方米以下的展会,给予8万元人民币的奖励;5、展位规模达到30000平方米以上(含30000平方米)至40000平方米以下的展会,给予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2023年餐饮行业协会工作总结_1
2023年餐饮行业协会工作总结2023年餐饮行业协会工作总结1合肥市餐饮(烹饪)行业协会于2月28日更名换届以来,在主管局市商务局的领导和会员单位的热情支持下,做了不少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和经验,初步打开了局面。
一、更名换届,规范行业职能2月28日,值“合肥市烹饪协会”换届之时,经市民政局、市商务局以及市工商联协调,更名为合肥市餐饮(烹饪)行业协会,加强了餐饮行业管理的职能,并选举了民营企业家金满楼董事长张清华担任会长,政府退出会长职务,在全国尚属首例。
主管部门由合肥市科协移交给合肥市商务局,从而避免了同一行业多头现象,餐饮行业管理从组织上得到了保证。
协会更名换届通过了新的`章程,增加和明确了行业管理的沟通、代表、监督、协调、统计、研究、认定等职能,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和会员管理办法,实行会长办公会制度和秘书处办公会制度,按照企业规模和市场占有份额选举产生了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
由于运作规范,制度健全。
会员单位由更名换届时的48家,发展为64家。
二、采取防范措施,积极抗击“非典”我国今春遭遇一场突如其事的“非典”灾难,特别是合肥出现输入性非典病例的一个月时间,餐饮企业爱到巨大冲击,经协会调查,全市餐饮总营业额下降83%。
在大灾大难面前,合肥餐饮企业没有低头,明知开业将面临亏本,仍坚持营业,表现了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大无畏精神。
协会于4月20日发出了关于合肥市餐饮业抗击非典措施的通知,印发了全国餐饮业“非典”应急措施13条和《餐饮业分餐制经营服务规范》,制定全国首家餐饮行业自律公约“合肥市餐饮行业卫生公约”,并与安徽市场报联合主办了合肥市餐饮企业抗击非典,与30多家大型餐饮企业发出了餐饮放心消费倡仪,为抗击“非典”恢复餐饮消费信心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此外,金满楼、蜀王、叶氏香格里拉联合向市政府防非办损赠了一部救护车,三河酒家、桃花园大酒店等为抗非典损款5万多元。
玖玖隆、金满楼和金源海鲜楼三家被中烹协和中国财贸轻纺烟草工会评为“全国餐饮业抗击非典先进集体”,张青华和郑萍同志获“先进个人”称号,安徽蜀王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和张青华还被全国商业联合会和中国财贸轻纺烟草工会授予全国商业服务业抗击非典先进单位和全国商业服务业抗击非典先进个人。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3.23•【字号】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91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城市建设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2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7年3月23日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改善交通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合肥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是指除客运、货运站场外,供机动车停放的室内或者室外场所,包括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位。
配建停车场是指依据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建设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公共停车场是指在道路红线外独立建设的面向社会开放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路内停车位是指依法在道路红线内设置的面向公众开放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第四条停车场管理遵循政府引导、多方参与、需求调节、高效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逐步推进停车产业化,缓解停车矛盾,改善城市交通秩序。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停车场管理工作,统筹制定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停车场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停车场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理机构,下同)对停车场管理承担属地管理责任,负责本区域内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对停车问题突出的区域,研究制定专项方案并组织实施。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本区域内的停车场管理工作。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1.25•【字号】合政办〔2014〕44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4〕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工作,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创建文明、和谐、宜居的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工作机制按照“条块结合、属地管理、行业监管”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完善机构,严格考核。
(一)市直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作为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行业管理制度和行业服务标准;负责全市物业服务行业的指导和监督;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外地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我市开展物业服务业务的备案工作;负责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负责建立市物业服务企业履约保证金制度;负责市级物业管理优秀项目考评验收,参与国家级、省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考评验收;负责研究制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做大做强相关扶持和优惠政策;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的建立和管理;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物业管理活动中的重特大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组织对各县(市)、区(开发区)物业管理工作的考核;指导、监督市物业管理协会开展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打击传销、文明创建和安全生产工作。
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制定、调整以及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查处物业服务企业违规收费行为。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促进会展业规范发展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促进会展业规范发展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合政办[2018]32号【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发布日期】2018.07.13【实施日期】2018.07.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促进会展业规范发展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8〕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促进会展业规范发展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7月13日合肥市促进会展业规范发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展活动,促进会展业发展,打造区域会展名城,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5号)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会展的经营、管理和发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展,是指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以招展方式在固定场馆和预定期限内,举办的物品、技术和服务的展示、展览、展销等商务活动,包括商品展销会和一定规模的商务性会议。
本办法所称主办单位,是指负责制定会展方案和计划,对招展办展活动进行统筹、组织和安排,并对会展承担主要责任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承办单位,是指根据与主办单位签订的合同,负责招展办展、宣传推广、安全保卫、交通运输等具体会展事项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场馆单位,是指主(承)办单位在合肥举办会展的场地经营方。
第四条我市会展业发展与规范,遵循市场规则,倡导有序竞争,鼓励行业自律,进行适度监管,依法维护会展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我市会展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会展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推动会展业与产业、城市建设、科技文化、旅游休闲、商贸金融等融合发展。
第二章会展管理第六条市博览局负责我市会展业的日常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全市会展业及会展项目的管理、指导和协调;(二)负责会展项目的登记备案;(三)负责研究会展经济的发展状况,拟定会展业发展相关政策及实施办法,规范会展市场秩序;(四)负责与各地会展业界的沟通、协调和有关项目的合作;(五)负责指导市会展行业协会的工作;(六)负责组织指导我市企业参加国内外会展;(七)负责组织我市出国经贸展览会、博览会、洽谈会的工作;经授权,负责在国外主办合肥贸易展览会,参加国际贸易博览会和展览会;(八)负责组织协调和归口管理市内主办的对外经济贸易展览会、博览会、洽谈会;利用各类经贸平台,开展招商引资工作;(九)负责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合肥市旅馆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合肥市旅馆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合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03.1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合肥市旅馆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立法背景说明:近年来,我市旅馆业的规模不断扩大。
据统计,我市共有各类旅馆1100多家,其中已经挂牌的星级酒店46家。
近年来,我市会展旅游业蓬勃发展,在为旅馆业提供了广阔发展空间的同时,也对旅馆业的服务和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随着四体会等一系列大型重要公共活动的临近,作为体现本市接待水平、展示城市形象的窗口,旅馆业的规范服务、有序发展,对于该类活动的成功举办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国家对旅馆业的治安管理已有专门的法规、规章,但在旅馆业的行业管理、经营规范等方面,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
因此,制定旅馆业管理的政府规章,既是迎四体会的现实举措,也为本市旅馆业适应今后大型公共活动、促进旅馆业的长效规范管理和有序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办法草案从引导旅馆业健康发展方面、规范旅馆经营行为、重大节庆活动时期住宿保障、违法行为的查处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力求对规范旅馆经营行为,保障旅客和旅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旅馆业健康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市民对《合肥市旅馆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看法,19日起至3月26日,可登录“合肥政府法制网——地方立法——立法征求意见”专栏/n7216006/n7325118/n7325458/n7325461/index.html 踊跃提出建议或意见,并请留下有效的联络方式。
通过网络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可直接在征求意见稿下方点击“发表意见”,市民还可拨电话(传真)3538475建言献策,邮件请寄至“合肥市东流路100号市政务中心1区B座2409市政府法制办立法处”。
合肥市旅馆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旅馆经营行为,保障旅客和旅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馆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最新-社会组织管理创新协同性研究 精品
社会组织管理创新协同性研究一、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理论基础和必要性分析社会组织是我国一个具有特定内涵的概念,原则上主要指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基金会,也兼顾工商注册或没有注册的其他社会组织。
我国的社会组织不应等同于西方社会的民间组织只是政府工作的监督者或某个社会群体的代言人,而应是整个社会改革与发展的重要参与者,是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即我国的社会体制应当是一种社会力量协同发挥作用的同心式的合力构建[1]。
而这正应合了多方参与、共同治理这一现代社会治理理念。
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理念,是2011年2月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的一个创新成果[2]。
它既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迫切需要,是我国社会现实发展的产物,也是对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形成的政府主导+社会自治这一社会管理格局的进一步深化,是党、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等共同参与和治理社会的一种思路和举措。
应该说,国外特别是一些发达国家在社会管理方面有着比较深厚的积淀和成熟的经验,代表性的国家有英国、德国、美国和日本等。
伴随着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的管理主义、新公共管理及福利国家改革实践运动的兴起,西方社会管理及公共管理研究领域出现了诸多包括治理理论在内的一些新理论,比如合作网络理论、新公共服务理论、社会资本理论和公民权理论等,这些理论的核心是要实现政府改革的一个目标模式———即形成政府治理的新模式,构建新的公共治理体系。
在我国,社会生活实践迫切要求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一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同时政府职能的转变也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合法性基础,社会组织将历史性的承担起政府改革后的部分职能,帮助政府建立起民主的管理机制,实现社会成员有序的政治参与。
另一方面,社会组织的自治机制和社会资本可以有效的实现社会整合,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因此围绕培育扶持、依法管理、支持和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服务这个中心,做好社会组织的管理和发展工作是当前和今后相当长时期内建立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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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20世纪80年代以来,行业协会如雨后春笋般崛起,面对如此迅猛的发展,行业协会的现实运作却一步一步挫败发展中的理想预设。
下文是合肥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合肥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行业协会健康发展,保障行业协会依法开展活动,规范行业协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xx]36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业协会,是指经依法批准设立,由同行业、相关行业的经济活动主体为维护共同的合法利益而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社会团体。
本市行政区域内行业协会的设立、开展活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行业协会的宗旨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沟通行业与政府、社会的联系,维护公平竞争和行业整体利益,促进行业经济健康发展。
第四条市、县、区民政部门是本市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行业协会进行相关业务指导。
第五条行业协会开展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行业协会依照章程独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章设立登记第六条行业协会按照国家现行行业或者产品的分类标准设立,也可以按照经营方式、经营环节或者服务功能设立。
行业协会的设立应当符合本市经济发展的需要,具有所在行政区域的行业代表性。
在本市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设立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行业协会。
第七条设立行业协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三)有固定的住所;(四)有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及3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第八条申请设立行业协会,发起人应当先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筹备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发起人的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和经营情况证明;(三)章程草案。
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召开听证会,对申请设立行业协会的必要性、宗旨、业务范围、企业意愿等情况进行听证。
第九条对于申请设立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6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筹备的决定;对决定不准予筹备的,应当向发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发起人应当在收到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筹备的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发布筹备公告,接受同行业、相关行业经济活动主体的入会申请。
发起人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准予筹备的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筹备大会,并在筹备大会结束后30日内持规定材料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十一条筹备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通过行业协会章程和选举办法;(二)选举产生行业协会的组织机构。
筹备大会应当有全体入会申请人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章程应当经出席会议的入会申请人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设立登记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登记的决定。
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准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行业协会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或者依法终止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三章会员与组织机构第十三条行业协会应当坚持自愿入会、退会的原则,保证同行业、相关行业的经济活动主体享有平等加入行业协会的权利。
第十四条行业协会章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章程应当规定行业协会的性质、宗旨、业务范围、会员的权利义务、组织机构以及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等基本内容。
行业协会修改章程,应当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行业协会实行会员制,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
会员较多的,可以由会员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为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由章程确定。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经到会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行业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依照协会章程、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履行职责。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人数较多的,可以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理事会的组成、职责、工作制度以及理事的产生办法、职责、任期等,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并在章程中予以规定。
第十八条行业协会设秘书处和秘书长,秘书处为常设办事机构,秘书长为专职。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处理行业协会的日常事务。
常设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逐步实行专业化和职业化。
第十九条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不得从同一会员单位中产生。
秘书长可以通过选举、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确定。
第二十条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与行业协会的职能、机构、人事和财务分开,行业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不得与政府部门的工作机构合署办公。
现职国家公务员和依法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不得兼任行业协会的会长或者理事长、副会长或者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等领导职务。
第四章工作职能第二十一条行业协会应当认真履行章程规定的职责,积极开展有利于促进行业发展的活动,发挥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服务和行业协调的基本职能。
第二十二条行业协会根据章程和本行业具体情况承担下列职能:(一)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二)开展行业发展规划、行业调研和统计、行业信息收集与发布;(三)参与制定或者修订行业内企业的产品、技术、质量等标准,组织推进行业标准的实施;(四)提供行业培训、服务咨询,开展对外合作交流,组织行业会展招商、产品推介,协助会员开拓市场;(五)协助政府制定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六)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者政府委托,开展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七)进行行业价格自律、协调、监督,提供公信证明;(八)代表行业协会会员提出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等调查申请;(九)协调行业协会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以及本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经济组织的关系;(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涉及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十一)履行法律法规规定、政府委托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二十三条行业协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通过制定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二)滥用权力,阻碍、限制或者损害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参与其他社会活动;(三)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性待遇;(四)未经授权或者委托而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促进发展第二十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认真梳理部门职能,加快职能转变,将应由和适宜于行业协会履行的职能,采取依法委托、转移等方式,交由行业协会承担,支持行业协会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行业协会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及时负责研究解决行业协会反映的意见和要求;作出涉及行业利益的重大决策或者对行业协会会员采取重大处理措施,可能在该行业产生重要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行业协会通报并征求意见。
第二十六条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做好本市行业协会的发展规划、综合协调等工作,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建立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二十七条建立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制度。
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行业协会开展业务活动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支付相应的费用,所需资金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十八条行业协会应当与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按照有关规定为专职工作人员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
行业协会中具备申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行业协会通过收取会费、接受捐赠和资助、开展服务或者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等途径筹措活动经费。
行业协会的经费应当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行业协会的会费标准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行业协会应当单独设立财务账户,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管理与监督制度,按照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xx]7号)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接受有关部门定期进行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制定行业协会监测评估办法,定期对行业协会进行监测评估,向社会发布评估情况。
经评估绩效显著,并为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显著贡献的行业协会及其工作人员,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奖励。
第三十一条行业协会会员对行业规则、行业自律措施或者其他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请行业协会进行复核或者依法提请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处理。
非会员单位和个人认为行业协会的有关措施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要求行业协会调整或者变更有关措施,也可以依法提请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行业协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有关管理部门指导下,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行业协会被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的,由有关管理部门组织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织,依法进行清算。
第三十三条行业协会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对不符合规定设立行业协会的申请,予以审查同意或者予以登记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成立的行业协会,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予以规范。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行业协会的作用和价值国际市场竞争中,为减弱负面影响,根据国际的实践经验,行业组织在保护国内产业、支持国内企业增强国际竞争力方面,起着重要的协调作用。
1.维护本国经贸利益。
当利用WTO保障条款时,应向WTO提供全面详细可靠的证据,证明某种商品的进口数量或市场占有率的增长,对本国同类产品的影响或可能产生的影响或不利的趋势等。
这些证据都需要有详实的数据资料。
显然,这种工作不可能由一个或几个厂商来完成;同时这些工作也不能靠政府有关部门来完成。
正是由于单个企业和政府管理部门的作用受到限制,行业协会应担当重要角色。
2.协助企业实施反倾销、反补贴等法律措施并作为申诉中的提诉人。
反倾销、反补贴是许多国家保护国内产业非常重要的手段,也是WTO有关协议允许成员方采用的反不正当竞争的措施。
从各国的实践看,行业协会作为申诉人的案件占绝大多数,而以政府反倾销机构或单个企业作为申诉人的情况十分罕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