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业协会管理的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的通知

砖瓦世2017.2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的通2015﹞39号)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行业协会商会综试行)》,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切实转变监管理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2016年12月19日(试行)落实各项监管制规范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和(以下统一简称“协会商《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总体方案》”),制定本办法。
改变构建政府综合监管和协会商促进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设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协同化、社会化的监督管理机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谁负责”原则。
各行业管理部门并履行3.加强党的领导,建立健全协会商会党组织,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二、完善法人治理机制4.健全内部法人治理结构。
协会商会根据《总体方案》要求调整完善章程,健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内部监事会(监事)以及党组织参与协会商会重大问题决策等制度。
5.协会商会负责人即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产生、变更,分别依照《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民发[2015]166号)和各地方民政部门出台的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6.依据《关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党建工作管理体制调整的办法(试行)》(中组发[2015]16号),对按程序提出的全国性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由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资委党委按归口关系负责审核。
地方协会商会的负责人人选按程序提出后,由各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负责审核。
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经审核通过后方可正式选举。
审核办法由审核部门依据有关法规制度另行制定。
7.建立协会商会主要负责人工作报告制度,按年度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接受内部质询和监督。
探索在协会商会中选择适合的企业家担任理事长(会长),探索实行理事长(会长)轮值制,推行秘书长聘任制。
云南省行业协会条例

云南省行业协会条例(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4次会议通过 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业协会的组织和行为,促进行业协会健康发展,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建设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业协会的成立、变更、终止、开展活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行业协会,是指在相同、相关行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及与本行业有关的个人自愿组成,并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四条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及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行业协会应当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和行业整体利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行业协会发展,支持和保护行业协会依法开展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行业协会登记管理机关,负责行业协会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对行业协会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行业协会的相关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第六条行业协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成立,或者按照产品类型、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及服务类型成立。
第七条成立行业协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30个以上从事相同、相关行业的经济组织和个人申请入会;(二)发起人应当是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经济组织;(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有固定的住所;(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在省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行业协会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在州(市)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行业协会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在县(市、区)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行业协会注册资金不少于3万元。
行业协会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行业协会商会内部管理制度行业协会和商会内部管理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组织结构,说明协会或商会的组织架构,包括各部门、职能部门的设置,以及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关系。
2. 决策程序,规定了协会或商会内部的决策程序和决策机构,包括会员大会、董事会、理事会等决策机构的职责、权限和程序。
3. 会员管理,包括会员的申请、审核、退出程序,以及会员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4. 财务管理,规定了协会或商会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财务预算、会计核算、审计程序等。
5. 人员管理,包括了人事管理、员工培训、绩效考核、薪酬福利等方面的制度。
6. 会务管理,规定了会议的组织程序、文件管理、信息发布等方面的制度。
7. 对外关系管理,包括了与政府部门、其他协会商会、媒体等外部机构的合作与交流程序。
以上是行业协会和商会内部管理制度的一般内容,具体的管理制度可能会根据不同的行业和组织特点有所差异。
10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

10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业协会的组织和行为,维护行业协会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协会发展,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建设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业协会的设立、活动以及对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行业协会是指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为维护共同的合法经济利益而自愿组织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第四条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参加和组织行业协会的权利第五条行业协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依照章程独立自主开展活动第六条行业协会的宗旨是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发挥其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民政部门是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行业协会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并通过提出建议、发布信息、制定导向性政策等方式对行业协会进行指导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扶持和促进行业协会的发展,支持其依法独立开展活动第二章成立、变更和注销第九条行业协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设立,或者按照产品类型、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及服务类型设立,但名称不得相同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成立行业协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有五十个以上的同行业经济组织申请入会;有规范的名称,标明所属行业和活动地域;有固定的住所、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章程;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三万元;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第十一条申请成立行业协会,申请人应当先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筹备申请申请筹备成立行业协会必须有八个以上的发起人发起人必须是持有营业执照、有连续两年以上良好经营记录的经济组织申请筹备行业协会,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文件材料:申请书;发起人的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和经营情况证明;验资报告、住所的有关证明;章程草案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发起人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筹备的决定;决定不准予筹备的,应当向发起人书面说明理由发起人在接到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筹备的决定后,应当在一个月内,通过报纸、网站向社会发布筹备公告,并接受同行业经济组织的入会申请发起人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准予筹备的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召开筹备大会筹备大会行使下列职权:通过协会章程和选举办法;选举产生协会的组织机构筹备大会必须有全体申请人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协会章程由出席会议的申请人的三分之二,筹备大会的其他决议,由出席会议的申请人的过半数通过行业协会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会费缴纳标准;组织管理制度,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监事会的产生、职权、任期和罢免的办法;财务预算、决算、清算等资产管理和使用办法;章程的修改程序;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办法;协会变更、注销或者注销后资产的处理办法;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成立行业协会,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并在筹备大会结束后十五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书;协会章程;检资报告、住所的有关证明;筹备大会的会议纪要;其他相关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准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行业协会根据章程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第十五条行业协会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或者章程需要修改的,按章程的规定进行变更或者修改后,行业协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六条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行业协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依照章程规定进行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十七条行业协会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撤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行业协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告第三章会员和组织机构第十九条同行业经济组织承认协会章程,自愿申请并经理事会同意,可以成为该协会会员第二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自由退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一条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按期交纳会费第二十二条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权力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组成,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协会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权;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修改章程;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规定的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会长是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依照协会章程的规定和会员大会的决议行使下列职权:召集会员大会;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拟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制订协会内部管理制度;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理事会根据章程规定,可以设立常务理事会第二十四条理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作出决议,由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第二十五条协会设立监事会或者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或者监事依照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协会的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协会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根据章程规定和业务范围使用其财产,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挪作他用第四章职能第二十七条行业协会应当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能作用,根据需要可以从事下列活动:组织市场开拓,发布市场信息,编辑专业刊物,开展行业调查、评估论证、培训、交流、咨询、展览展销等服务;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及其部门完成相关调查,组织协调行业企业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接受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决策论证咨询,提出相关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制定有关行业标准,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行业协会不得有下列行为:利用制定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采取维持价格、限制产量、市场分割等方式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参与其他社会活动;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性待遇;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向会员收费或者摊派;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而行使公共行政管理职能;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五章管理第二十九条有关国家机关制订涉及行业利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公共政策、行政措施、行业发展规划,应当听取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评估论证、调查等服务事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委托行业协会开展行业标准制定、统计、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以及产业损害预警等工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行业协会承担公共事务的,应当向受委托的行业协会支付费用*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行业协会提供产业政策、行业信息和咨询,并向上级机关反映行业的需求第三十条行业协会的机构、人事、资产、财务应当与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分开行业协会的办事机构不得与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机构合署办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中任职第三十一条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行业协会的自主权,不得干预行业协会的机构行业协会应当于每年x月x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行业协会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
广州市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有关职能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穗编办[2009]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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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有关职能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正文:---------------------------------------------------------------------------------------------------------------------------------------------------- 广州市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有关职能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穗编办[2009]18号2009年2月1日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第一条为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有关职能的监督管理,保证政府划转的有关职能的有效实施,根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级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有关职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业协会商会是指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为维护共同的合法经济利益而自愿组织的并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四条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有关职能是指政府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的范围内,通过法定程序将特定行业行政管理中有关事务性、辅助性等职能以移交、授权、委托的方式划转给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的活动。
政府部门承担的行政许可、行政决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执法监督等职能不得划转给行业协会商会承担。
第五条移交是指政府部门将属于行业协会商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权内,且可以通过市场运作完成的开拓市场、发布市场信息、推介行业产品、咨询等服务职能,移交给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由行业协会商会按照其章程和决议履行。
第六条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某项或某方面职能授予行业协会商会行使的,由行业协会商会以自己名义组织实施,并直接对外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委托是指政府部门在其职权职责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将如下行政职能或行政事项委托给行业协会商会,行业协会商会仍以委托部门的名义实施管理行为和行使职权:(一)草拟本部门行业政策、行业规范、行业规划;(二)进行行业统计、行业状况调查;(三)承办专业会议、展览、培训;(四)行业内重大的投资、改造、开发项目可行性的前期论证,以及对项目的责任监督;(五)评审、审核专业资质或资格;(六)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的信息收集和调查;(七)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的信息收集和调查;(八)依法可以委托的其他职能或行政事项。
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

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发布时间:2017-08-31 00:00信息来源:深圳市民政局字体大小: 大中小打印发改经体﹝2016﹞2657号为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明确政府综合监管责任,落实各项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方式,规范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和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以下统一简称“协会商会”)行为,根据《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1.厘清行政机关与协会商会的职能边界,改变单一行政化管理方式,构建政府综合监管和协会商会自治的新型治理模式,促进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
2.健全专业化、协同化、社会化的监督管理机制,完善政府综合监管体系,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各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能对协会商会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并履行相关监管责任。
3.加强党的领导,建立健全协会商会党组织,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二、完善法人治理机制4.健全内部法人治理结构。
协会商会根据《总体方案》要求调整完善章程,健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内部监事会(监事)以及党组织参与协会商会重大问题决策等制度。
5.协会商会负责人即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产生、变更,分别依照《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民发[2015]166号)和各地方民政部门出台的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6.依据《关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党建工作管理体制调整的办法(试行)》(中组发[2015]16号),对按程序提出的全国性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由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资委党委按归口关系负责审核。
地方协会商会的负责人人选按程序提出后,由各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负责审核。
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经审核通过后方可正式选举。
行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行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篇一:协会内部管理制度翻译协会管理制度组织制度1. 协会内部设会长一名,副会长两名,财务部,组织部,宣传部,外联部。
2. 所有会长、部长和社委组成理事会,参与社团决策与管理办法的修订。
3. 会长和正部长组成常务理事,参与平时事务的管理。
4. 所有会员均有提出意见的权利,经过组织部审核后,初步通过该意见,经全体社委投票后,票数超过2/3则采纳该意见。
5. 会长决策必须经一半以上部长同意方可执行。
6. 如会长出现不负责任等情况出现,由上届会长经2/3社委投票通过可罢免会长重新选举。
7. 部长出现不负责任情况出现,由会长提出,全体社委投票,2/3投票可罢免部长重新选举。
会议制度1. 每学期开两次例行全体大会,届时全体人员需准时出1席。
不得无故请假,不得无故缺席。
学期初,开一次工作开展大会。
汇总一学期的工作,安排一个学期的目标与工作开展。
学期末开一次总结大会,对一个学期的工作进行汇报总结。
2. 学期中每个月常务理事都开一次例会,会议时间自定。
会议主要讨论该月的情况和下个月的工作开展。
会议内容总结由组织部负责整理,然后打印分发各个社委。
3. 每一次重大活动前必须开一次工作开展会议,讨论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力求每一次活动的顺利开展。
财务制度1. 协会内部财务由财务部负责,协会内部费用一律由财务部统一报销。
2. 由协会工作产生的费用,由协会报销。
3. 外联部等人员由拉赞助的车费由协会报销。
4. 拉赞助的会员,可从拉到的赞助中抽取10%作为奖励。
5. 定时向会员公布收支情况,年终结算,会员可以提出审查建协财务帐目。
6. 每一次活动之后,必须将活动的详细经费贴出公示。
工作制度1. 财务部:负责协会内部的活动预算,财务报销,财务月报表。
2. 宣传部:负责所有活动的宣传和协会的宣传。
宣传板的2申请和宣传横幅的布置。
3. 组织部:负责会议的准备,签到,工作的分配和每月工作月报表。
4. 外联部:负责对外拉赞助和对外交流联系。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2015年9月7日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促进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参加脱钩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
第三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是指担任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为70周岁;(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六)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理事长(会长)、秘书长。
理事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五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六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候选人的审核把关按《关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党建工作管理体制调整的办法(试行)》执行,由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资委党委负责,党内职务按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应当于换届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5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民政部各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 2015年9月7日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促进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参加脱钩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
第三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是指担任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为70周岁;(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六)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理事长(会长)、秘书长。
理事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五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六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候选人的审核把关按《关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党建工作管理体制调整的办法(试行)》执行,由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资委党委负责,党内职务按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应当于换届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行业协会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业协会工作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协会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行业协会所有工作人员,包括专职和兼职人员。
第三条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和本制度,服从协会的领导,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行业协会工作人员职责:1. 积极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行业政策,维护行业利益,推动行业发展;2. 协助协会领导开展各项工作,完成协会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3. 加强与会员单位的沟通与联系,及时了解会员单位的意见和建议;4. 负责协会内部文件的起草、审核、发布等工作;5. 负责协会的日常行政事务和财务管理;6. 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培训、学习和交流活动。
第五条行业协会工作人员权限:1. 根据协会领导的要求,提出工作计划和意见;2. 参与协会重大事项的讨论和决策;3. 行使协会赋予的职权,完成本职工作;4. 对协会领导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三章招聘与培训第六条行业协会工作人员招聘:1. 招聘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2. 招聘对象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3. 招聘程序应规范,包括发布招聘信息、报名、资格审查、面试、体检等环节。
第七条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培训:1. 行业协会应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2. 鼓励工作人员参加各类专业培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3. 对新入职的工作人员,应进行岗前培训,使其尽快熟悉工作环境和工作要求。
第四章工作考核与奖惩第八条行业协会工作人员考核:1. 考核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2. 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3. 考核结果作为工作人员晋升、调整薪酬的依据。
第九条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奖惩:1. 对表现优秀的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2. 对违反协会规章制度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3. 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工作人员,予以辞退。
公司各种行业协会、学会联络工作的管理办法

文档序号:XXGS-YXFA-001
版本编号:YXFA -20XX-001
XXX(单位)公司
各种行业协会、学会联络工作的管理办法
编制部门:知丁
日期:年月日
各种行业协会、学会联络工作的管理办法
1.目的
为规范公司与各种行业协会、学会的联络工作,统一公司对外宣传口径,拓宽市场信息来源渠道。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3.职责与权限
3.1企管中心策划部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联络、统一调配。
3.2各部门与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的业务往来照常进行。
3.3公司资料的提供与审核、会员会费的支付以及各种行业协会、学会活动的参与与否等其他相关业务均由策划部统一实施。
4.内容
4.1各部门目前与各种行业协会、学会的联络情况(包括: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年会员费用、业务往来概况等)书面提交策划部。
4.2各部门与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的业务照常进行。
4.3公司各部门向相关行业协会、学会提供的公司资料需要通过企管中心审核。
4.4各种行业协会、学会的会务活动参与与否及参与具体方式由策划部统一报企管中心主管领导审批。
4.5参加协会、学会会务活动费用报销时,需附有企管中心审批文件。
4.6计划财务部在此管理办法实施之后概不接受除策划部外的其它部门及个人的协会、学会会费报销业务。
5.相关表单
5.1《经济事项审批单》等财务相关表单。
6.本办法归策划部负责解释。
知丁。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业协会商会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业协会商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8•【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9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行业协会商会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0月25日自治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马飚2012年11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行业协会商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的组织和行为,保障行业协会商会依法开展活动,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行业协会商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的设立、开展活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行业协会的发展纳入本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扶持和促进行业协会的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制度。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行业协会承担有关业务工作的,应当给予相应的经费补助;要求行业协会提供服务的,可以通过有偿的方式购买服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年度检查、执法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行业协会的日常监督管理、业务指导和规范引导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与行业协会有关的专项事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组建高新技术产业、环境保护产业、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新兴产业以及具有地方优势特色产业的行业协会。
鼓励和支持具有地方产业、产品和市场优势的行业企业依法组建全国性的行业协会。
第六条行业协会应当坚持自主办会,实行自律性行业管理,其机构、人事、资产、财务应当与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分开。
行业协会与商会管理制度

行业协会与商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行业协会和商会的管理行为,提升组织效果,加强服务本领,促进会员企业之间的沟通与合作,订立本规章制度。
本制度依据行业协会与商会组织章程、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部本企业下属的行业协会与商会。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主席团1.主席团是行业协会和商会最高决策机构,由各协会和商会主席构成。
2.主席团负责订立协会和商会的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3.主席团定期召开会议,讨论紧要事项,并作出相应决策。
第四条理事会1.理事会是行业协会和商会中心层的管理机构,由各协会和商会的常务副主席构成。
2.理事会负责执行主席团的决策,协调各协会和商会之间的工作,促进资源共享与协同发展。
3.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会议形式可以是实体会议或网络会议。
第五条秘书处1.秘书处是行业协会和商会的常设机构,由秘书长领导,并设专业部门。
2.秘书处负责行业协会和商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包含会员管理、会务组织、活动策划、信息发布等方面。
3.秘书处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保护会员信息的安全和机密。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六条会员资格1.会员应属于行业协会和商会所代表的行业范围,并具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资格。
2.会员应填写会员申请表,并供应相关证明料子,经秘书处审查合格后,可以成为会员。
第七条会员权益1.会员有权参加行业协会和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包含会议、培训、调研等。
2.会员有权享受行业协会和商会供应的各类服务,包含信息咨询、政策解读、业务支持等。
第八条会员义务1.会员应遵守行业协会和商会的章程和规章制度,乐观参加各类活动,支持行业协会和商会的工作。
2.会员不得损害行业协会和商会的声誉,不得从事损害行业利益的活动。
第九条会费管理1.会员应依照行业协会和商会的规定缴纳会费,缴费时间为每年的1月至3月。
2.会员未定时缴纳会费的,应依照规定的滞纳金进行补缴,逾期超出半年未缴费的,将被视为自动放弃会员资格。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的办法(试行)

第三条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是指担任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职务的人员。
(六)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会长(理事长)、秘
第四条全省性行业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为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的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民发[2016]171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6.12.05
【实施日期】2017.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的办法(试行)
(广东省民政厅2016年12月5日以粤民发〔2016〕171号发布 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促进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广东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参加脱钩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5.09.07•【文号】民发〔2015〕166号•【施行日期】2015.09.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5〕166号各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2015年9月7日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促进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参加脱钩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
第三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是指担任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为70周岁;(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六)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理事长(会长)、秘书长。
理事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五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2015年9月7日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促进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参加脱钩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
第三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是指担任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为70周岁;(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六)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理事长(会长)、秘书长。
理事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五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六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候选人的审核把关按《关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党建工作管理体制调整的办法(试行)》执行,由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资委党委负责,党内职务按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应当于换届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

3 . 加强 党 的领导 , 建立 健全 协会 商会 党组 织 . 发挥 党组织 的政治核 心作 用
二、 完 善 法 人 治 理 机 制
4 . 健 全 内部 法人 治理 结构 。协 会商会 根 据 《 总体 方 案》 要 求调 整 完善 章 程 , 健 全 会员 大会 ( 会 员代 表大 会) 、 理事 会 ( 常务理 事会 ) 、 内部监 事会 ( 监事) 以及党 组织 参 与协会 商会 重大 问题决 策 等制度 。 5 . 协会 商会 负 责人 即理 事长 ( 会长 ) 、 副理 事长 ( 副会 长 ) 、 秘 书 长 的产 生 、 变更 , 分别 依 照《 全 国性 行业 协会 商会 负责 人任 职管 理办 法 ( 试行) 》 ( 民发[ 2 0 1 5 ] 1 6 6号 ) 和各 地 方 民政 部 门 出台 的协会 商会 负 责人 任 职
为促进 行 业协 会 商会 成为 依 法 自治 的现代 社 会组 织 。 明确 政 府综 合监 管 责任 , 落实 各项 监 管制 度 , 创 新 监管 方式 , 规 范脱 钩后 行业 协会 商会 和直 接登 记 的行业 协会 商会 ( 以下 统一 简称 “ 协 会商会 ” ) 行为 . 根据 《 行业 协会 商会 与行 政机 关脱 钩 总体方 案》 ( 以下 简称 “ 《 总体方 案》 ” ) , 制定 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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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 机关 对发 现 的违规 违 纪行 为进行 查处 。 审计 部 门对 执行 规定情 况 依法进 行 审计监 督 三、 加 强 资产与 财务 监管
l 0 . 协 会商 会 应建立 完 善资产 使 用和管 理 制度 , 承担 相应 主体 责任 。依据 《 财政 部关 于加 强行业 协 会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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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乌鲁木齐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政府【公布日期】2010.04.12【实施日期】2010.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乌鲁木齐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2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吉尔拉·衣沙木丁二○一○年四月十二日乌鲁木齐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行业协会健康发展,规范行业协会的组织和行为,维护行业协会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业协会,是指经依法登记设立,由同行业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并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行业协会的设立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区(县)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行业协会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依法授权的组织,是相关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职责,共同做好行业协会管理工作。
第五条行业协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二章登记第六条全市性的行业协会或者跨区(县)的行业协会,由市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履行登记管理职责。
在各区(县)行政区域内活动的行业协会,由区(县)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履行登记管理职责。
第七条行业协会可以按照国家现行行业或者产品分类标准设立,也可以按照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及服务功能设立。
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设立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行业协会。
第八条设立行业协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或者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及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中国跆拳道协会会员管理办法暂行

资料一:中国跆拳道协会会员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跆拳道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跆协)的组织建设,规范跆拳道市场的管理,维护会员利益,保障跆拳道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依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和《中国跆协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跆协会员制的宗旨是:建立科学规范的会员组织网络,增强协会的凝聚力,团结全国的跆拳道工作者和爱好者踊跃参与跆拳道活动,进一步推动跆拳道运动在我国的普及和发展。
第二章会员第三条中国跆协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荣誉会员。
第四条团体会员分为区域性一级、区域性二级和专业性三类。
(一)区域性一级团体会员包括: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跆拳道协会;2、各行业体协跆拳道协会或跆拳道组织;3、中国大学生跆拳道协会。
(二)区域性二级团体会员包括:1、各市级跆拳道协会;2、各区、县级跆拳道协会。
(三)专业性团体会员包括:1、经当地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跆拳道馆、校、俱乐部、培训中心等跆拳道组织;2、普通高等院校的跆拳道协会;3、厂矿企事业单位的跆拳道协会;4、跆拳道专业服装、比赛用品制造商;5、其它从事跆拳道相关教学、培训、研究的组织和机构。
第五条凡承认中国跆协章程、思想作风正派、热心跆拳道运动者,均可申请成为中国跆协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外籍会员两类。
第六条凡承认中国跆协章程、维护中国跆协声誉,热心支持跆拳道事业发展的单位或个人,均可申请或经推荐,获得中国跆协荣誉会员称号。
中国跆协荣誉会员称号分单位荣誉会员和个人荣誉会员两种。
第三章会员入会管理第七条各级团体会员申请入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承认中国跆协章程;(二)具有比较完善的章程、组织管理机构和固定的活动场所;(三)能够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四)区域性一、二级团体会员须经当地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具有法人资格;专业性团体会员要有主管部门或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负责人。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

诉求进行充分公开 , 高悬对行业协会 商 会 的达摩克利斯剑 ,防止它们在脱钩去
行政 化之后 , 又患上商业化 的顽疾 , 最后
沦为片面追求商业利益 的利益集 团。 ●
( 文章由 “ 公益慈善学园”提供 )
管理条例》和 《 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 代表 )大会 的 ,其选举 结果 须经到会会 员 脱钩 总体方 案 》有 关规 定 ,制 定本 办法。 ( 会 员代 表 )1 / 2以上 赞 同方为有 效 ;召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 《 行业协 开理 事会 的 ,须 经到会理 事 2 / 3以上赞 同 会 商会与行 政机 关脱钩 总体 方案 》参加脱 方 为有效 。 钩 的全 国性行 业协会 商会 。 第十 条 全 国性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负责 第 三 条 全 国性 行 业 协 会 商会 负责 人 不设 置行 政 级 别 。不 得 由 现职 和 不 担 离) 休 手 续 的公 务 人是 指担任 理事 长 ( 会长 ) 、 副理 事长 ( 副 任 现 职但 未 办理 退 ( 会 长 )、秘 书长等 职务的人 员。 员兼任 。 第 四条 全 国性 行 业 协 会 商会 负 责 领 导干部退 ( 离) 休后 三年 内,一般 人 应 当具备 以下基 本任职条件 : 不得 到行 业协 会 商会 兼职 ,个别确属 工作 ( 一 )坚持 中国共 产党领 导 ,拥护 中 特殊 需要 兼职的 ,应 当按照 干部管理权 限 国特 色社 会主 义 ,坚决执行 党 的路 线方针 审批 ;退 ( 离) 休 三年后到行 业协会 商会 政策; 兼职 ,须按 干部 管理 权限 审批 或备案后 方 ( 二 )遵纪 守法 ,勤勉尽 职 ,个人社 可兼职 。 会信 用记 录 良好 ; 第 十 一 条 全 国性 行 业 协会 商会 负 ( 三) 具备 相应 的专业知识 、经验和 责人 每届任 期最 长不得超过 5年 ,连任 不 能力 ,熟悉行业 情况 ; 超 过 两届 。 ( 四 )身体健康 ,能正 常履责 ,年龄 第 十 二 条 全 国性 行 业 协会 商会 法 界限 为 7 O周岁 ; 定代表人 一般 由理事长 ( 会长 ) 担 任 ,不 ( 五 )具有 完全 民事行 为能力 ; 得 兼任其 他社会 团体法定代 表人 。 ( 六 )没有法律 法规禁止任 职 的其他 实行理事 长 ( 会长) 轮 值制 的全 国性 情形 。 行业协会商会法定代表人 ,可由副理事长 理事 长 ( 会 长 )、秘 书长不得 兼任 其 ( 副会 长 ) 或者 选举产 生的秘书 长担任 。 他社会 团体理 事长 ( 会 长 )、秘 书长。 第 十 三 条 全 国性 行 业 协会 商会 秘 理事 长 ( 会 长 )和秘 书长不得 由同一 书 长为专职 ,可以通过 选举 、聘任 或者 向 人兼任 ,并 不得 来 自于 同一会 员单位 。 社会公 开招聘产 生。聘任 或者 向社 会公 开 第 五 条 全 国 性行 业协 会 商 会 换 届 招聘 的具体方 式由理事会研 究确 定。 选举 工作 由理事会 负责 ,可成立 由理 事代 聘任 或 者 向社 会公 开招 聘 的 秘 书 长 表 、监 事代表 、党组 织代表和 会 员代表 组 任期不 受限制 ,可不 经过 民主选举 程序 。 成 的专 门选 举委 员会 或领 导小组 , 负责提 聘任或 者 向社会 公 开招聘 的秘 书长不得担 名新 一届 负责人候选人 ,并 组织换届 选举 任全 国性行业协 会商会 法定代表人 。 工作 。 第十 四条 全 国性 行 业 协 会 商会 负 第 六条 全 国性行 业协 会 商会 负责 责人应 当 自觉接 受 党组织和有 关方 面的监 人候 选人 的 审核 把 关按 《 关于全 国性行 业 督 ,理 事 长 ( 会长 ) 应每 年 向理 事会进行 协 会 商 会 与行 政 机 关脱 钩 后 党 建 工作 管 述 职 。 理 体制调 整 的 办法 ( 试 行 )》执行 ,由中 第 十五 条 全 国性行 业协 会 商 会 产 央 直属机 关 工委 、中央 国 家机 关工委 、国 生新 一届 负责人 后 ,应当 自 产 生之 日起 3 O 资委 党委 负责 , 党 内职务按 党 的有 关规定 日内到登记 管理机 关履行 备案手 续。 执行 。 第 十 六 条 登 记 管 理机 关应 当定 期 第 七 条 全 国性 行 业 协 会 商会 新 一 组 织面 向新任 全 国性 行业协会 商会秘 书长 届 负责人候选人应 当于换届前 1 5日向全 的任 职 培 训 。 体会 员公 示。公 示期 为 7 天。 第十七条 全 国性行 业协会商会存 第 八 条 全 国性 行 业 协会 商会 负责 在 负责人 违反 本 办法任职 的,登记 管理机 人应 当履行 民主选举 程序 ,通过会 员 ( 会 关责令改 正 ,拒不 改正的 ,依 法 予以行 政 员代 表 )大会 或者理 事会 以无记 名投票 方 处 罚 。 式 选举产 生。 第十 八条 本 办法 自 发布之 日 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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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业协会管理的暂行办法发布部门: 国家轻工业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要求,培育和发展轻工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加强行业协会管理,规范行业协会的行为,发挥行业协会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工商领域协会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要求,结合轻工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行业协会是由国家轻工业局(轻工业部、轻工总会)审批、主管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下同)核准登记后,依法成立的轻工业全国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行业协会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自律性、非营利性的经济类社会团体法人,是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是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行业协会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
其宗旨是服务,为企业和行业服务、为政府部门和社会服务,通过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推动行业和企业的发展。
第五条轻工业各行业协会是轻工业实施行业管理的基础和主体。
第六条对行业协会实行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
国家轻工业局是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
国家民政部是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章行业协会的职能第七条行业协会的职能是:(一)对行业改革和发展中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提出有关改革、发展、产业政策、经济和技术政策、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二)受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制定行业规则,对本行业新办企业申报进行前期咨询调研,向有关部门提出决策建议;(三)加强行业的经济和技术信息网建设,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开展行业统计工作,做好信息的收集和研究,发布行业信息,进行市场预测,创办刊物,开展信息指导与服务,为政府制订产业政策提供依据;(四)受国家轻工业局等委托,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五)配合有关部门对本行业的产品质量开展行检、行评和产品认证以及质量管理、监督工作;发行行业产品质量信息,扩大优质名牌产品的宣传,向国内外用户推荐优质产品和新产品;(六)受国家轻工业局等委托,参与本行业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企业资质审查工作;(七)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参与行业内重大投资和合资合作项目的前期论证、初步审查并提出建议;为政府和用户采购、项目招标提供推荐意见;(八)制定行业的行规、行约等管理规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九)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协调同行价格争议,做好价格自律工作,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十)举办或组织企业参加本行业的国内外展览会、订货会,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创造条件,参与建立和培育国内的相关产品专业市场;(十一)组织和联合企业、科研单位、院校开展科学技术交流与开发、创新工作;受委托组织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和各种形式的技术服务,促进行业整体科技水平的提高;(十二)参与制订行业人才发展规则,组织行业技术培训、专业技能培训和人才交流工作,接受委托组织行业职工等级考核;(十三)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深化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十四)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与学术交流,推动技术创新;(十五)反映会员要求,协助政府解决和处理行业在改革与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十六)积极发展行业公益事业;(十七)承担国家轻工业局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行业协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行政协会的权利(一)参与轻工业行业管理和开展行业自律管理的权利;(二)依法维护自身及成员利益,向政府部门提出意见和要求并获得有关政策、信息的权利;(三)按有关规定取得合法收入、接受合法资助、赞助和捐赠的权利;(四)按其章程和有关政府规定自主开展业务活动和管理内部事务的权利;(五)依法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财产权和知识产权。
第九条行业协会的义务(一)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在国内外各项活动中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利;(二)不得从事与本协会宗旨不相符的活动;(三)组织或参与包括出访和召开国际性会议等活动,涉外活动须按有关规定报局外事司办理审批手续,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有关部门;(四)各行业协会要认真做好年度工作总结并于3月1日前将总结报局;(五)按时办理年审、年检。
每年3月31日前向局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局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民政部接受年度检查。
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遵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执行方针政策的情况;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办法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本办法和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等。
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本办法和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等。
关联法规:第四章国家轻工业局对中国轻工行业协会联合会和行业协会的管理第十条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轻工业局对行业协会负责实施监督和管理关联法规:第十一条国家轻工业局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各行业协会独立自主和依法开展工作;第十二条在国家轻工业局领导下,中国轻工行业协会联合会(以下简称:轻协联)对局主管的各行业协会日常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轻协联设主任一名(法人代表),副主任若干名。
轻协联主要职责是:1.组织各行业协会开展行业管理基础工作;2.密切与国家轻工业局各职能部门的业务联系;3.调查研究协会工作中的共性问题,提出相关建议;4.总结交流协会工作情况和经验;5.负责协会的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和外事活动的初审、申报工作;6.受局委托,负责协会的人事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职称评定工作。
第十三条轻协联设立办公室(简称:轻协办),负责日常工作。
轻协办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轻协办下设综合处,并加挂党委办公室、人事处、咨询联络处牌子。
第十四条国家轻工业局行业管理司是对行业协会进行工作指导、协调和联系的归口部门。
第十五条国家轻工业局党组负责轻协联和行业协会秘书长以上干部推荐和管理。
轻协办主任、副主任的任免由局党组决定;由机关分流到轻协办和各协会的,正处级以上干部由轻协办提名,经人事司考核后,报局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定,由人事司下文任免;副处级及以下干部由轻协办按人事任免程序任免,报人事司备案。
国家对社团组织管理办法出台后,有关管理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轻协办党委归口局直属机关党委,负责指导党建及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七条行业协会的财务管理按国家轻工业局国轻企(1999)140号“关于印发《轻工行业协会、学会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国家轻工业局、轻协联建立与行业协会的工作联系与议事制度,定期研究部署行业协会有关工作。
第十九条轻协联印章的使用须经轻协联主任或副主任批准;轻协办印章的使用须经轻协办主任或副主任批准。
第五章行业协会的内部管理第二十条行业协会的章程行业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修)订协会章程,并将其作为开展活动的基本依据。
关联法规:第二十一条行业协会的组织建设(一)会员代表大会是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
理事长负责协会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等。
因特殊需要协会可设名誉理事长;(二)行业协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活动;(三)行业协会设立秘书处作为其常设办事机构。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协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行业协会人事管理行业协会要重视改善工作人员的年龄和知识结构,专职工作人员要老、中、青相结合;要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努力实现工作人员队伍的专业化;要重视秘书处干部的选拔、培养,不断提高常设机构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行业协会的人事管理及干部任职要求和条件须按轻党(1992)66号、轻党(1999)62号、轻总行管(1994)14号文件精神及国轻人发(1998)103号“关于颁发《对全国性轻工行业协会干部任职问题的补充、修订意见》的通知”一并认真执行。
第二十四条行业协会要建立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形成正常规范的工作秩序。
第二十五条行业协会要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制度,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政策、法规和规定;各行业协会可根据局有关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各协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按提高工作效率、精简机构的原则,设置行业协会的机构和编制。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要逐步向“自养”过渡,并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和社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行业协会换届一般程序(一)行业协会原则上每四年换届一次,届满须按程序换届;(二)行业协会应在届满3个月前进行换届准备工作。
秘书长以上人选经轻协力征询行业协会意见并商有关部门和单位后,召开轻协办会议研究,向国家轻工业局提出建议名单;经党组决定后,作为候选人推荐给相关协会按章程选举产生。
国家轻工业局党组也可直接推荐秘书长以上人选。
副秘书长人选由有关行业协会提出,经轻协办会议研究推荐按协会章程产生;(三)召开理事会,讨论并通过换届方案及下届理事会候选单位名单并以本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名义推荐给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名额以约占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为宜;(四)换届选举应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产生理事、常务理事、正副理事长、秘书长。
考虑到会员单位较多等情况,理事单位的产生也可采取通讯选举的办法。
换届选举时一般由本届理事长或秘书长代表理事会向大会作推荐单位和人选说明;(五)召开新一届理事会1.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2.召开新一届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正副理事长、秘书长;3.各行业协会要及时将换届情况函告有关部门;(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换届的,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延期换届,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八条(一)行业协会和行业协会的分支机构的设立或终止必须符合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各项要求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经轻协联审核报局批准后,到民政部办理设立或终止登记手续;(二)行业协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或法人代表在届中需调整的,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确定推荐人选后,按协会章程,一般应召开理事会或采取通讯选举办法选举产生,并到民政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三)行业协会变更名称、地址,须按工作程序由轻协联审核并报局批准后,到民政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