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网站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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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发文字号】科协办发计字[2006]39号【失效依据】中国科协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科协财政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17)【发布部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发布日期】2006.11.13【实施日期】2006.11.1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团体规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科协办发计字〔2006〕39号)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中国科协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国科协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中国科协机关各部门和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行政事业类项目,包括专项业务、大型修缮和购置、大型会议和活动等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统筹安排,突出重点。

编制项目预算时要统筹考虑预算内外资金,项目经费优先安排重点项目的经费需求。

(二)归口管理,全年申报。

中国科协项目由归口管理部门统一负责申报,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全年接受项目申报。

(三)公开申请,专家评审。

中国科协组织实施的项目面向全国学会、地方科协、直属单位以及社会各界公开,并通过专家评审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保证项目支出管理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四)规范管理,追踪问效。

通过规范项目申报、项目评审、项目实施等环节的管理,开展对项目经费支出的追踪问效,并对项目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评价,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厦门市足球协会注册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厦门市足球协会注册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厦门市足球协会注册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注册是各类组织和人员参加或举办有组织的足球活动以及从事相关业务活动的基本条件;是厦门市足球协会掌握本市足球运动基本状况,进行全面管理的基本手段;也是厦门市足球协会制定全市足球运动发展政策、方针和策略的基本依据。

为保证这项工作规范而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国足球协会注册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和《厦门市足球协会章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厦门市足球协会(以下简称为厦门足协)管辖范围内的业余俱乐部及其会员、足球学校、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均须注册。

以上单位或人员须如实、完整填写注册表,所填报的注册材料须为打印件,并提供电子文档。

第三条注册为每年一次。

各级各类组织和人员在批准注册前,不得参加厦门足协和中国足协主办的各级各类足球赛事和足球活动。

第四条厦门足协技术部为专门的注册机构,全面管理其管辖范围内的注册工作,由专人具体负责注册工作。

第二章职业俱乐部注册第五条职业俱乐部的注册按照《中国足球协会注册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在厦门足协初审注册后,再上报中国足协注册。

第三章业余俱乐部注册第六条业余俱乐部注册应符合下列条件:(一)、至少有一支业余足球队,不少于18 名运动员;(二)、自有或租有可用于比赛的场地;(三)、拥有自己的名称,有负责人及固定的办公地点;(四)、提供加盖责任单位公章及其法人签字的相关资质证明。

第七条各类从事小学教育、中学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学校、企事业单位、公司以及乡(区)、村镇(街道)等常年有组织进行足球业余训练和比赛的男女业余足球队,均应以业余俱乐部为单位,统一到厦门足协办理初审注册手续,未注册的业余俱乐部不得参加厦门足协和中国足协组织的各级各类比赛和足球活动。

第八条业余俱乐部办理注册按如下程序进行:(一)、填写《中国足协业余俱乐部注册表》一式三份,报厦门足协初审注册,厦门足协批准注册后,报中国足协备案一份,存档一份,批复一份给该俱乐部;(二)、业余俱乐部所属的教练员和运动员要填写注册表,中、小学生运动员需监护人(父亲或母亲)签字。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监理行业自律管理和诚信建设,规范服务和职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其合法权益,推进行业管理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章程》规定,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以下简称:中监协)建立个人会员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后从事监理或项目管理工作满2 年的个人,遵守法律法规、拥护协会章程,维护协会及行业声誉,遵守行业公约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为工程建设提供优质专业服务,自愿入会,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个人会员。

对监理行业发展做出优异成绩或突出贡献的个人会员,经申请可授予资深会员(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中监协负责个人会员的管理,委托地方或行业监理协会对个人会员提供服务,中监协支付相关服务费用。

第二章申请第四条个人会员申请程序:一、申请人填写《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登录中监协网站会员专区获取表格),由用人单位向企业所在地或行业监理协会提出申请;二、个人会员申请表由地方或行业监理协会审核推荐,报中监协秘书处复核,常务理事会批准,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批准;三、接纳为个人会员的,由中监协颁发个人会员证书,并通过中监协文件公告会员名单,同时在中监协网站公布。

第三章服务第五条中监协向个人会员提供的服务:一、免费参加网络继续教育、业务学习;二、优先参加中监协组织的专业研讨和经验交流活动;三、优惠获得中监协出版的刊物、教材以及有关资料;四、优先在中监协刊物上发表与促进行业发展相关的文章;五、开展个人会员之间交流和沟通,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和法律援助,优先推荐参加国内外行业交流活动;六、定期表扬为监理行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会员,并授予“优秀个人会员”等荣誉称号;七、个人会员需要的其他服务。

第六条中监协委托地方或行业协会提供的服务:一、组织推荐个人会员;二、组织个人会员参加网络继续教育、业务学习;三、推荐个人会员参加国内外技术交流活动;四、开展个人会员信用评价。

门户网站管理规定

门户网站管理规定

门户网站管理规定
是指对门户网站的运营和管理进行规范和指导的一系列规定和规则。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门户网站管理规定:
1.注册与备案规定:门户网站需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注册和备案,提供真实的注册信息,确保合法合规运营。

2.信息发布规定:门户网站在发布新闻、信息或者其他内容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同时,门户网站应当注意传播正能量,不传播违法、低俗、虚假等信息。

3.广告管理规定:门户网站在发布广告时,需要遵守广告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合法,不得欺骗消费者。

4.用户信息保护规定:门户网站需要对用户的个人隐私信息进行保护,不得私自泄露、出售或者滥用用户信息。

5.版权保护规定:门户网站应当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他人的作品,或者侵犯他人的版权、商标权等权益。

6.舆论监管规定:门户网站应当积极营造健康、和谐的网络环境,不得传播虚假、恶意、违法等有害信息,不得扰乱社会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

7.安全管理规定:门户网站应当加强网络安全防护,防止黑客攻击、病毒侵袭等网络威胁,并对网站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修复。

以上仅为常见的门户网站管理规定,具体的管理规定可能会因地区和国家而有所不同。

门户网站运营者应当深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管理,确保合法合规运营。

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

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

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发布时间:2017-08-31 00:00信息来源:深圳市民政局字体大小: 大中小打印发改经体﹝2016﹞2657号为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明确政府综合监管责任,落实各项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方式,规范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和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以下统一简称“协会商会”)行为,根据《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1.厘清行政机关与协会商会的职能边界,改变单一行政化管理方式,构建政府综合监管和协会商会自治的新型治理模式,促进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

2.健全专业化、协同化、社会化的监督管理机制,完善政府综合监管体系,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各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能对协会商会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并履行相关监管责任。

3.加强党的领导,建立健全协会商会党组织,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二、完善法人治理机制4.健全内部法人治理结构。

协会商会根据《总体方案》要求调整完善章程,健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内部监事会(监事)以及党组织参与协会商会重大问题决策等制度。

5.协会商会负责人即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产生、变更,分别依照《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民发[2015]166号)和各地方民政部门出台的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6.依据《关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党建工作管理体制调整的办法(试行)》(中组发[2015]16号),对按程序提出的全国性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由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资委党委按归口关系负责审核。

地方协会商会的负责人人选按程序提出后,由各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负责审核。

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经审核通过后方可正式选举。

成都市跆拳道运动协会晋级考试管理办法(试行)

成都市跆拳道运动协会晋级考试管理办法(试行)

成都市跆拳道运动协会晋级考试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推动成都市跆拳道运动健康、规范、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条例》、《成都市体育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跆拳道远动的开展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跆拳道晋级考试制度是开展跆拳道运动的重要手段,是对跆拳道参与者进行技术评定和监督管理,由晋级、注册、审批、管理、监督和处罚组成的制度。

成都市跆拳道协会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全面实行考级制度管理。

《办法》的实施对象是跆拳道练习者,重点是青少年.第三条级位称号成都市跆拳道级位称号由低至高划分为初级:九级(白黄带)、八级(黄带)、七级(黄绿带);中级:六级(绿带)、五级(绿蓝带)、四级(蓝带);高级:三级(蓝红带)、二级(红带)、一级(红黑带)三个层次九个级别。

中国跆拳道协会级位称号由低到高依次从九级到一级一共九个级别。

第四条晋级对象成都市跆拳道技术等级称号的使用对象是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所有跆拳道练习者并自愿申请晋级的个人。

中国跆拳道协会技术等级称号的使用对象是西南片区所有跆拳道练习者并自愿申请晋级的个人。

第五条晋级办法成都市跆拳道级位、中国跆拳道协会级位均由各单位会员将晋级名单报成都市跆拳道运动协会批准后,再由成都市跆拳道运动协会委派考官,监考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晋级程序(一)晋级程序包括申请、考试、审批、发证;(二)跆拳道级位申请人须是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跆拳道练习者,并经持有成都市跆拳道协会颁发教练员证的教师推荐,由所属会员单位提供有关申请资料,向成都市跆拳道运动协会提出申请(申请表见附件);(三)成都市跆拳道晋级考生应逐级申报等级,取得九级认证证书方可申请晋升八级,依此类推;初级(9级、8级、7级、)可三级连考,中级(6级、5级、4级)可两级连考,高级(3级、2级、1级)只能逐级考试;其它组织认定的级别可套入成都市跆拳道运动协会等级;(四)考级考生每人须提供一张1寸照片,照片背面注明姓名和申请级别。

关于修订《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修订《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物业管理专 题 聚 焦OCUS F中物协[2018]4号于修订《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会员单位:为规范团体标准的制定及实施管理,提高团体标准质量,促进团体标准工作良好有序发展,根据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民政部印发的《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我会对《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

现将修订后的《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中物协[2016]7号)同时废止。

附件:《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物业管理行业规范化、标准化的发展,满足业主服务需求和企业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团体标准,是指由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物协”)根据市场需求,组织中国物协分支机构、会员单位和相关行业研究机构等提出并制定,由中国物协组织审定并发布的自愿性标准。

第三条 中国物协团体标准的制定和实施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物协标委会”)代表全体会员单位负责统一管理中国物协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推广实施工作。

第五条 团体标准的立项审批和标准审定由中国物协标委会秘书处组织实施,经中国物协标委会专家委员会负责审定后,由中国物协批准发布。

第六条 团体标准是以协会为平台,通过快速、灵活、高效的标准市场化工作机制,由会员单位自主创新,协会统一组织制定和管理的自愿性标准,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有效补充。

团体标准应有利于规范物业管理行业服务行为,有利于提升物业服务品质,有利于推动行业由传统服务业向现代服务业的转型升级。

第二章 团体标准制修订第七条 中国物协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流程应满足《团体标准制修订流程》(见附件A )的要求。

第八条 团体标准应重点制定满足行业发展和市场创新需要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服务通用要求或指南,各业态物业个性化服务规范、行业标准化认证规程、行业服务评价指南等。

中国质量协会可靠性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质量协会可靠性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质量协会可靠性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试行)/74.html1.引言1.1 目的本办法规定了中国质量协会实施可靠性工程师注册的具体要求,旨在保证注册人员水准及其一致性。

1.2. 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向中国质量协会提出注册申请,希望成为中国质量协会注册可靠性工程师的境内外申请人。

1.3 注册管理中国质量协会可靠性推进工作委员会负责注册可靠性工程师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和注册决定。

2 注册要求中国质量协会注册可靠性工程师申请人应符合以下要求:2.1 教育和工作经历2.1.1 教育经历申请人应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

2.1.2 工作经历申请人应至少具有以下年限的、与可靠性相关的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相关的工作经历。

相关工作经历指设计、工艺、生产、质量、试验和维修或其它经认可的经历。

大专:6年⏹大学:4年⏹硕士以上:3年2.1.3 可靠性工作实践经验⏹申请人应具有至少2年应用可靠性工程相关技术的实践经验。

⏹申请人应至少已完成1个可靠性项目,并出示相关证明材料。

2.2. 考试2.2.1可靠性推进工作委员会下设的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制订和修订“注册可靠性工程师知识大纲”,并根据注册可靠性工程师知识大纲要求,组织有关专家和专业人员建立考试题库。

2.2.2考试时间为180分钟,试题类型为选择题,总分120分,80分为合格线。

2.2.3注册可靠性工程师申请人须通过中国质量协会组织的统一注册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考试合格后三年内未申请注册,考试成绩自动作废。

三年后再申请注册,则需重新参加注册考试。

2.2.3 因故未能参加考试的申请人可申请变更考试时间,变更费为100元。

2.2.4 考试未通过的学员,可申请参加补考,补考费用为300元。

2.2.5 参加考试的申请人不得泄露考试内容,否则将取消考试或注册资格。

3. 注册3.1申请文件申请人需填写《可靠性工程师注册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可靠性工程师注册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 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复印件⏹ 可靠性相关技术工作经历证明(单位盖章)⏹ 可靠性工程师项目证明(项目报告)注:1)申请材料可用中英文填写2)项目报告要求见条款3.4.43.2.担保人申请人应由所在单位与申请人有业务关系的人员或中国质量协会个人会员或注册人员提供担保,担保人应具备良好的品格,并对申请人所应证实的相关情况有足够的了解。

全区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

全区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

全区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区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的选拔、任命和管理工作,提高协会商会的组织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的选拔、任命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全区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是协会商会的最高行政负责人,负责全区性行业协会商会的组织管理和业务工作。

第四条任命全区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保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党的领导原则,遵循选贤任能、能上能下、优胜劣汰的原则,注重实绩和资历。

第五条全区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高度的政治觉悟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熟悉行业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协调沟通能力;具备较强的创新和发展能力,善于团结带领协会商会全体成员共同努力。

第二章选拔与任命第六条全区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的选拔和任命,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提出候选人名单:由全区性行业协会商会的党组织、监事会、理事会等单位提出候选人名单。

(二)考察和推荐:对候选人进行考察,推荐符合条件的候选人。

(三)民主选举:在全区性行业协会商会的主管部门指导下,进行候选人的民主选举。

(四)任命程序:根据党的组织原则,依法进行候选人的任命程序。

(五)任命通知:经过各方程序后,向当选的全区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发出任命通知。

第七条全区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的任期一般为三年,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第八条全区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在任期内应当保持政治稳定和廉洁自律,不得违规干预协会商会的日常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职务谋取私利。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第九条全区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完善组织机构建设,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全区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建设与行业发展相适应的人才队伍,注重培养和选拔年轻干部。

第十一条全区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积极推动行业协会商会的发展,加强业务研究和信息交流,提高综合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云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云南律师网络在线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云南律师网络在线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云南律师网络在线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0.07.16•【字号】•【施行日期】2010.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云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云南律师网络在线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州、市律师协会:按照司法部和中华全国律协关于进一步加大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力度的要求,云南省律师协会为完善网络教育培训制度,结合2009年网络在线培训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云南律师网络在线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各地、各律师事务所结合本通知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为提高全省律师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请各州市律师协会、省厅直属律师事务所高度重视律师的继续教育和网络在线培训工作,切实担负起组织、指导和督促律师参加继续教育和网络在线学习培训的职责。

二、从2010年度开始,全省律师参加网络教育培训试行必修课与选修课相结合的办法,请广大律师按此要求参加网络在线培训。

三、2009年度未完成40课时网络在线培训的律师,须在2011年4月30 日前补修完成,即2010年4月30日前未听满40学时的,请在选修课中补修,同时还须完成2010年度的网络在线培训任务,即这部分律师在2011年4月30日前最低应该完成80学时的网络在线学习任务。

个人课时统计方法:2010年4月30日之前听满40学时的执业律师,可将统计开始时间设置为2010年5月1日,结束时间设置为2011年4月30日,点击统计,即可统计出统计所听课时和已经学习的课程。

2010年4月30日之前未听满40学时的执业律师,须将统计开始时间设置为2009年1月1日,结束时间设置为2011年4月30日,进行课程进度的统计。

四、当年年满55周岁、不能熟练操作电脑的执业律师可申请免修网络在线培训课程,但须通过其他方式完成必修课程的学习。

中评协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评协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评协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公布日期】2023.06.18•【文号】中评协〔2023〕13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中评协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评协〔2023〕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2023年5月29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现将修订后的《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过渡期政策安排(一)《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二)2023年6月30日(含)前,会员登记手续继续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非执业会员管理办法》(中评协〔2014〕43号)《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办法(试行)》(中评协〔2016〕4号)《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中评协〔2016〕5号)《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中评协〔2017〕29号)办理。

(三)《办法》施行后,当前全部执业会员自动转为正式执业会员。

曾经是执业会员的人员重新申请执业的,可申请为正式执业会员。

二、会员管理业务办理(一)会员管理业务由行业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切换到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统一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系统)。

系统于7月3日上线。

系统上线后,平台继续开放信息查询、登记证书下载等功能,其他会员管理业务通过系统办理。

(二)通过系统办理会员管理业务必须由本人操作,不可代办。

会员可使用平台用户名及密码登录系统,登录后需完成身份信息验证;会员也可使用新手机号在系统注册新用户,重新绑定会员身份。

会员身份证明信息登记错误的人员,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申请办理会员身份证明信息变更手续。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布日期】2022.06.02•【文号】中基协字〔2022〕204号•【施行日期】2022.06.0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基协字〔2022〕204号各相关机构:为规范私募基金电子合同业务发展,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服务机构登记要求申请来协会登记的相关机构,应按照《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要求,通过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填报登记材料,相关系统测试和数据报送接口规范及登记填报系统开放时间另行通知。

协会将对外公示符合《办法》规定的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

二、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业务规范要求各相关机构应当按照《办法》业务规范要求,合规开展相关业务。

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等相关合同当事人委托电子合同服务机构开展服务前,应当对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对其运营能力和服务水平持续关注和定期评估。

特此通知。

附件:1.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2.《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起草说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22年6月2日附件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电子合同业务活动,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私募基金服务业务自律规则等制定本办法。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03.06.25•【文号】•【施行日期】2003.07.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估机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实施。

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国证券业协会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机构是指《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专业人员和证券业务是指《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人员和业务。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细则规定,负责证券业从业资格取得及执业证书管理工作。

第二章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第四条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依据本细则规定,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

第五条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人员,通过协会统一组织的基础科目和一门专业科目资格考试的,取得从业资格。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人员,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

第六条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证书。

申请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应当同时符合《证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及《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申请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应当同时符合《证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执业证书的申请通过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进行。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向所在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执业证书申请表;(二)身份证复印件;(三)学历证明复印件;(四)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5.09.07•【文号】民发〔2015〕166号•【施行日期】2015.09.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5〕166号各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2015年9月7日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促进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参加脱钩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

第三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是指担任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为70周岁;(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六)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理事长(会长)、秘书长。

理事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五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

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
任。
3 . 加强 党 的领导 , 建立 健全 协会 商会 党组 织 . 发挥 党组织 的政治核 心作 用
二、 完 善 法 人 治 理 机 制
4 . 健 全 内部 法人 治理 结构 。协 会商会 根 据 《 总体 方 案》 要 求调 整 完善 章 程 , 健 全 会员 大会 ( 会 员代 表大 会) 、 理事 会 ( 常务理 事会 ) 、 内部监 事会 ( 监事) 以及党 组织 参 与协会 商会 重大 问题决 策 等制度 。 5 . 协会 商会 负 责人 即理 事长 ( 会长 ) 、 副理 事长 ( 副会 长 ) 、 秘 书 长 的产 生 、 变更 , 分别 依 照《 全 国性 行业 协会 商会 负责 人任 职管 理办 法 ( 试行) 》 ( 民发[ 2 0 1 5 ] 1 6 6号 ) 和各 地 方 民政 部 门 出台 的协会 商会 负 责人 任 职
为促进 行 业协 会 商会 成为 依 法 自治 的现代 社 会组 织 。 明确 政 府综 合监 管 责任 , 落实 各项 监 管制 度 , 创 新 监管 方式 , 规 范脱 钩后 行业 协会 商会 和直 接登 记 的行业 协会 商会 ( 以下 统一 简称 “ 协 会商会 ” ) 行为 . 根据 《 行业 协会 商会 与行 政机 关脱 钩 总体方 案》 ( 以下 简称 “ 《 总体方 案》 ” ) , 制定 本办法 。

察 机关 对发 现 的违规 违 纪行 为进行 查处 。 审计 部 门对 执行 规定情 况 依法进 行 审计监 督 三、 加 强 资产与 财务 监管
l 0 . 协 会商 会 应建立 完 善资产 使 用和管 理 制度 , 承担 相应 主体 责任 。依据 《 财政 部关 于加 强行业 协 会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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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17.06.28•【文号】中证协发〔2017〕153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通知中证协发〔2017〕153号各证券经营机构:为引导证券行业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会组织起草了《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经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1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引》立足于行业实践,充分吸收了行业和监管部门的合理建议,对行业履行适当性义务作程序上的引导。

考虑到证券经营机构在业务性质、服务能力、管理水平、内控机制等方面存在差异,各证券经营机构在实施过程中可以《指引》为参考,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相关程序、方法、标准和流程,切实履行好适当性义务。

二、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基金、期货业务,参照相关自律组织的规定执行。

证券公司仅执行客户买卖公开市场交易的股票、基金、债券等交易指令的,不再重复进行适当性管理。

三、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加强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和技术准备。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本《指引》发布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适当性管理技术系统的改造升级。

四、现有投资者参与证券期货交易是按原有的制度安排进行的,实施新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指引》将充分考虑这一现实情况,实行区别对待,新老划断。

具体的做法是:证券经营机构向新客户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向老客户销售(提供)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或者向休眠账户重新激活的老客户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需要按照《办法》和《指引》要求执行。

向老客户销售或提供不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的,可继续进行,不受影响。

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就《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就《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就《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15.12.1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就《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各位业界同仁: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中国基金业协会起草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募集行为办法》)。

现就《募集行为办法》内容向行业公开征求意见,请各位业界同仁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以电子邮件形式于2016年1月5日前反馈至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部。

邮件主题请注明“《募集行为办法》反馈意见-反馈单位”,并将反馈意见填写至《<募集行为办法>反馈意见登记表》(附件5)。

中国基金业协会欢迎各位业界同仁实名反馈有关意见和建议,并注明联系方式,以便于我协会进一步与反馈单位取得沟通联系。

反馈意见接收邮箱:*********************.cn特此通知。

附件1: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附件2: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附件3:私募基金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个人版内容与格式指引)附件4: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附件5:《募集行为办法》反馈意见登记表中国基金业协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附件1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的募集行为,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以下统称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中国光伏行业协会标准对标达标及用户端推广目录》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光伏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光伏协会”)标准应用,规范行业发展秩序,发挥标准引领和支撑作用,提升相关产品质量,同时与下游端应用开发企业对产品的需求形成有效对接,光伏协会实施光伏协会标准对标达标及用户端推广目录(以下简称“对标达标目录”)工作。

第二条对标达标目录工作包括已发布实施的光伏协会标准涉及的所有相关产品。

第三条对标达标目录评判依据为光伏协会已发布实施的光伏协会标准。

为推动目录的推广应用,当适用时,会综合考虑多家主要用户端共性技术要求作为附加评判依据。

企业/产品进入对标达标目录必须满足光伏协会标准要求,但满足用户端技术要求不是进入对标达标目录的必要条件。

第四条对标达标目录工作,采取企业自我声明与文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条对标达标目录工作的业务主体为中国光伏行业协会,具体工作委托中国光伏行业协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实施。

第六条光伏协会适时发布对标达标目录,并对对标达标目录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工作实施第七条实施程序企业申请→专家评审→公示→达标目录公告→监督→目录应用推广第八条企业的要求对标达标目录工作由企业自愿申请,企业需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企业已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三)企业应有固定的生产和/或储存场所;(四)企业应有持续大批量生产该产品的销售纪录;(五)进口材料的经营或生产企业也应符合上述条件。

第九条材料的提交企业向光伏协会申请对标达标目录工作需提交以下材料:(一)中国光伏行业协会标准对标达标申请书(附件1);(二)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三)质量体系认证证书、质量管理文件清单;(四)企业产品符合光伏协会标准的自我声明(附件2);(五)与产品密切相关的生产设备清单;(六)产品主要性能符合光伏协会标准的第三方测试报告;(七)产品符合用户端技术要求的第三方测试报告(适用时);(八)产品的主要原材料、配件及供应商清单(适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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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银行业协会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乌兰察布银行业协会网站(以下简称“协会网站”)的建设和管理水平,确保协会网站安全、快捷、高效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协会网站的宗旨是“发挥协会网站在促进我市金融事业发展中的平台作用,宣传经济金融政策、法规,传播协会及会员单位的工作信息,为更好地服务会员单位、沟通业界信息、表达业界诉求、加强业内外交流,正面引导社会舆论、树立行业良好形象,为乌兰察布银行业的健康发展搭建起宣传行业信息的主阵地。

展现我市银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三条协会网站建设和管理应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为和谐社会服务,为会员单位服务。

第四条协会网站是乌兰察布市银行业协会进行信息披露的唯一官方网站,注册域名为:/。

第二章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协会秘书处具体负责协会网站的建设、运行维护、内容更新、运行状况监测等日常管理工作。

包括:
(一)协会网站运行的策划;
(二)协会网站工作人员的选定与管理;
(三)版面调整、栏目内容审查;
(四)代表协会对外发布协会动态信息,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五)对协会网站内容进行修改、删除或调整;
第六条从事协会网站运行、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七条协会网站建设和管理应坚持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强化服务、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八条协会网站信息应指定专人通过自编、报送、网上汲取等方式获得。

信息发布要做到全面、真实、准确、及时,防止重大信息缺失、滞后。

第九条协会网站发布、转载其他媒体新闻应当依据国家、自治区和乌兰察布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协会网站不得发布危害国家安全和影响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协会网站对提交发布的信息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按照信息的使用对象、范围、权限发布信息,防止超范围或越权发布、使用和查阅信息。

第三章信息发布流程
第十二条协会秘书处、各会员单位均可向协会网站提供有关业务介绍、新闻、工作动态等宣传稿件或发布重大信息,稿件和信息内容可采用文字或图片等形式。

第十三条所有信息发布均需填报《乌兰察布银行业协会信
息发布管理表》(见附件),交协会秘书长签发。

(一)信息的起草、审核:
协会工作动态类信息由协会信息撰写人按照规定格式起草信息后,填写《信息发布管理表》并附信息内容,协会秘书处综合服务部负责人对拟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并签字,以确保信息的内容真实、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会员单位提交的各类信息,需填写《信息发布管理表》经会员单位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交协会秘书处。

(二)信息的审批
经审核后的《信息发布管理表》报协会秘书长进行审批签字后,由网络管理员保存《信息发布管理表》并立即将信息对外予以发布。

(三)信息的撤销
因各种原因需要撤销的信息,由信息起草职能部门填写《信息发布管理表》及撤销原因,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签字后协会秘书长批准后,由网络管理员保存《信息发布管理表》并立即将信息予以删除。

第十五条协会秘书处指定专人负责将信息电子文档,按网页格式进行编辑制作,并及时上传至协会网站服务器。

第十六条对超过一定期限的新闻或其他时效性较强的信息,秘书处有权删除或建立数据库进行管理。

第四章安全保密
第十七条秘书处指定的网站管理员要提高安全保密意识,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对协会网站系统的安全进行实时监控。

协会网站内容定期进行备份,妥善保管,对操作系统账户和口令严格保密,不得外泄。

第十八条协会网站要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等有关法规要求,凡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相关资料及文件、内部办公信息或暂不宜公开的事项不得上网,载有秘密(含秘密级以上)信息不得上网。

第十九条协会网站电子邮箱不得传输任何带有密级的文件和有保密内容的资料。

第二十条秘书处负责协会网站信息的保密检查工作,发现协会网站信息有泄密内容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会长报告。

第五章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一条经协会秘书处考核提议,报会长审核批准,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协会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表彰:(一)信息报送及时,数量较多的;
(二)信息反映的焦点、热点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
(三)重视协会网站建设,对网站管理工作提出积极建
议和意见,并且被采用实施的。

第二十二条经秘书处审核提议,报会长审核批准,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协会给予通报批评或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对协会网站宣传工作重视不够,未按规定报送信息或信息量极少的;
(二)报送内容虚假或有较多错误的,产生不良影响的;
(三)影响协会网站形象的其他不良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乌兰察布市银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乌兰察布银行业协会信息发布管理表
乌兰察布银行业协会信息发布管理表□发布□修改□撤销
协会网站信息发布格式
一、文档格式与规范
1.标题
采用“”默认标题格式。

2.正文
字体格式为:宋体,小四号,黑色,字间距加宽1.5磅;
段落格式为:2倍行距,首行缩进2字符。

3.标点符号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标点符号用法》国家标准。

4.数字序号
(1)结构层次序数
第一层为“一、二、三、”,第二层为“(一)(二)(三)”,第三层为“1.2.3.”第四层为“(1)(2)(3)”第五层为“①②③”。

(2)文字材料中序号标点的正确使用
①“第一”、“第二”、“首先”、“其次”等后面应用逗号“,”。

②“一”、“二”、“三”等后面应用顿号“、”。

③“1”、“2”、“3”和“A”、“B”、“C”等后面应用齐线墨点(“.”),而不用顿号(“、”)或其它。

④序号如加括号,如(一)(二)(三),(1)(2)(3)等后面不加标点符号。

(3)年份的正确书写
年份如用“二○○八年一月五日”的方式表述,则中间的“○”不能写成阿拉伯数字“O”或英语全角字符“o”。

5.表格
(1)表格居中对齐;
(2)标题行文字居中对齐;
(3)外边框采用1.5磅线型,内框采用1.0线型;
(4)边框线颜色为黑色,或与网页相匹配的颜色。

二、多媒体格式与规范
1.图片
(1)图片格式为JPG格式;
(2)文件大小控制在300K以下;
(3)尺寸大小
如果一行显示一张图片时,图片大小为在
640*480像素,如果一行显示两张图片时,图片大小为300*200像素,应该将两张图片放在一行两列的无边框表格的单元格内,如果一行显示多张图片依次类推;
(4)对齐方式:居中对齐。

2.视频
网站所发布视频材料时,将多媒体材料转换为在网页中播放的FLV格式,视频尺寸大小为320*240,对齐方式为居中对齐。

3.音频
音频文件需转换成mp3、wma格式,且音频文件码率不能超过320kb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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