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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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政策的通
知
【法规类别】化工科技物资管理
【发文字号】合政[2006]1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2.22
【实施日期】2006.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失效]
【失效依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接产业转移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失效]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合政〔200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
为贯彻落实《关于优先加快工业发展的行动纲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推进合肥工业经济超常规、跨越式发展,根据合肥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设立“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
1.设立“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和预算管理。
2.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生产的工业企业,不分所有制以及隶属关系,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鼓励投资工业项目
3.建立《合肥市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
凡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和投资导向目录、属国家支持、省“861”计划、市“1346”行动计划和市重点的工业项目,均可列入《合肥市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
4.列入《合肥市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项目,均可申请项目前期费用补助,每个项目前期费用补助最多可达200万元。
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项目,按实际支付的项目前期费用给予全额补助;投资额在3000万元---1亿元(含3000万元)的项目,按实际支付的项目前期费用70%给予补助;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实际支付的项目前期费用50%给予补助。
项目前期费用是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评价报告和相关论证的费用。
5.列入《合肥市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项目,属企业利用自有资金或引进外来资金购置设备的,按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的6%在年终一次性给予补助,每个项目补助期不超过3年。
企业利用银行贷款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在建设期内,按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30-100%的贴息。
单个项目贴息最长期限为3年。
鼓励企业综合利用资源,推行循环经济模式。
企业购置循环经济综合利用的专用设
备、专有技术,经相关部门认定后,按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
6.获得国家或省无偿补助的工业项目,按国家或省实际到位资金的30%给予配套或奖励,专项用于企业发展。
7.在2年内完成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由市统筹给予法定代表人重奖。
8.境外投资者投资总额在600万美元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