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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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合政[2017]147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10.23
【实施日期】2017.10.23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部分失效依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7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7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合政〔2017〕1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现决定修改下列二十一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含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一)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1995〕191号)
1.删去第三条第一项中的“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选址、扩初设计和施工设计进
行卫生审查和卫生学评价,对建设项目提出卫生要求;”
2.删去第三条中的“(三)参加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3.删去第五条中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建设工程规划联合审查时,应通知卫生监督机构派员参加,其选址定点、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各阶段,未经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卫生审查同意,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
”
(二)关于加强压缩天然气汽车管理的通知(合政办〔2005〕57号)
将“二、CNG汽车加装企业必须通过市建设、交通、消防、车辆管理、安全监管、技术监督等部门联合审查,并由市天然气汽车应用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修改为“二、企业持有车用气瓶安装许可证书后,即可从事汽车油改气业务。
”
(三)关于印发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与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08〕49号)
将《附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和使用需缴纳的各种税费表》“3、契税”中的缴纳标准或比例由“2% (总房款)”修改为“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
(四)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合政〔2010〕20号)
1.删去“2、对新设立的服务外包企业及服务外包人才中介机构、专业技术培训机构,市财政按其所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的50%额度予以奖励,奖励期限3年。
”
2.将“4、……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修改为“4、……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增值税征收根据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
(五)转发市统计局关于全面推行乡镇街道首席统计员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1〕30号)
删去“二、主要内容(二)首席统计员的资格条件”中的“4.具有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
(六)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合政〔2012〕87号)
1.将“二、(二)积极拓宽经费来源渠道1.依法足额征收教育附加”修改为:“税务部门要切实加强收入征管,严格执行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教育费附加制度,严格按规定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得随意减免。
”
2.删去“二、(二)积极拓宽经费来源渠道”中的“
3.按规定收取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教育设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7〕8号)、《关于调整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提取标准的通知》(合政办〔2010〕22号)等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合肥新建住宅小区应当缴纳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
市财政应及时提取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设立专户进行管理,并按市政府批准的建设计划用于市区中小学、幼儿园建设。
”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