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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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和行政应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和行政应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和行政应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3.03•【字号】合政办〔2017〕14号•【施行日期】2017.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诉讼综合规定,行政复议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和行政应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17〕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和行政应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3月3日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和行政应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了做好行政诉讼应诉和行政复议应议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以市政府为行政诉讼被告或者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案件。

第三条被起诉或者被复议的行政行为是由市直部门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或者市直部门应当以市政府名义履行法定职责而未履行法定职责引发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的,市直部门为承办单位,负责承办应诉、应议的具体工作。

开发区管委会(含滨湖新区建设管委会、政务文化新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下同)、区政府以其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被确认以市政府为行政诉讼被告或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案件,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为承办单位。

承办单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牵头单位负责承办应诉、应议的具体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协调案件的应诉、应议工作。

第四条市政府收到《应诉通知书》或者《提出答复通知书》后,应当及时转交市政府法制办。

市政府法制办根据第三条规定拟定承办单位,报市政府审定。

第五条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及时将起诉状副本或者复议申请书副本转交承办单位。

承办单位在接收案件材料后,对应诉案件应当在7日内、对应议案件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状或者复议答复书以及全部证据、依据等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市政府法制办审核。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8]20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8]20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8〕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八年四月二十三日合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第一条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条例》及相关规定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

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直属机构的考核;县(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级政府部门和乡(镇)、街道的考核。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纳入各级行政机关目标责任制考核及领导干部考核内容。

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市政风评议测评体系,接受社会评议。

社会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内容:(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主管部门及工作机构的建立情况;(二)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措施制订及组织实施情况;(三)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和更新情况;(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五)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六)政府信息公开场所落实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形式及便民服务情况;(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情况;(八)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及受理办结情况;(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十)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满意情况;(十一)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30•【字号】•【施行日期】2008.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4月21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合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合肥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市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努力建设责任政府、服务政府、法治政府。

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奋发进取,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团结协作,艰苦奋斗、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和规章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政府组成人员职责四、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七、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八、市长外出期间,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主持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工作务虚会、专题会议。

九、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其他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工作机构工作。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减少对微观经济运行的干预,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完善市政府新闻发布制度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完善市政府新闻发布制度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完善市政府新闻发布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28•【字号】合政办[2008]62号•【施行日期】2008.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完善市政府新闻发布制度的通知(合政办〔2008〕6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推进政务公开,现就加强和完善政府新闻发布制度,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新闻发布会制度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重大战略举措或举办、承办全国性会议、会展、招商、文体等重大活动,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主办新闻发布会,市长、分管市长发布新闻,每年不定期在合肥或异地举行。

全市性社会经济新闻的正式公告、跨部门制定的重大政策以及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举办新闻发布会,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

政府各部门职能范围内事关经济、社会和民生的重大新闻,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报市政府同意后召开新闻发布会,政府各部门的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

政府各部门新闻发布会由政府各部门预报选题、预约时间,经市政府秘书长同意后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统筹安排。

二、建立市政府与新闻媒体座谈会制度市政府与新闻媒体座谈会主要内容为,告知市政府近期准备采取的重大举措、拟发布的重要文件,分析其背景和原因,为媒体报道提供(下转第30页)(上转第24页)素材,提出宣传要点和纪律要求,引导媒体为正式报道做好准备。

具体内容由市长、副市长以及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根据工作分工确定。

座谈会一般每半个月召开一次,每次时间不超过一小时,特殊情况可以延长或提前、推迟。

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主办,市长、副市长或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主持。

三、建立市政府新闻发布稿件预审制度举办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市政府各部门新闻发布会,或者新闻发言人接受媒体采访之前,要认真研究拟发布新闻、接受采访的主要内容、政策目的,对社会的影响和意义,确定宣传角度和方法。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04•【字号】合政办[2007]38号•【施行日期】2007.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合政办〔2007〕3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07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全面推行政务公开是推行政府管理创新、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内容,是加强机关效能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有力抓手。

各县区各部门要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丰富公开形式,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和监督,不断提高政务公开工作水平,为实现合肥跨越式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七年七月四日2007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2007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皖政办[2007]21号)精神和市政府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要求,结合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坚持“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不断创新行政管理体制,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工作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动全市政务公开工作深入开展。

一、健全领导体制,完善工作机制按照“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抓、政府办公厅(室)组织协调、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的要求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把政务公开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机关效能建设考核体系。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16•【字号】合政办[2008]13号•【施行日期】200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8〕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八年四月十六日合肥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公开义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依法向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公开有关政府信息,经公开义务人审查同意,获取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政务公开主管机构和监察部门负责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评议。

第五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公开权利人应当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不得利用其从事违法活动。

第六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包括下列政府信息:(一)属于国家秘密的;(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六)内部政府信息及内部政府公文;(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性会议管理的规定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性会议管理的规定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性会议管理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22•【字号】合办[2008]60号•【施行日期】2008.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性会议管理的规定(合办〔2008〕60号)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性会议管理,精简会议数量,控制会议规模,节约会议开支,提高会议效率,现就全市性会议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会议原则和要求(一)按照“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统筹安排全市性会议。

(二)准备不充分、不解决实际问题的会议不开;时间和内容相近、出席会议的领导和参会人员基本相同的会,合并召开;不需要当面对接和交流的,采取电视电话会议形式。

(三)市直相关部门承办的全市性行业会议,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分管领导出席。

除涉及重大或全局性问题外,一般不安排市几大班子领导出席同一个会议。

(四)市委或市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召开的会议,不要求各县、区党政主要领导参加。

(五)原则上不在节假日召开全市性会议。

除紧急工作外,全市性会议应提前一周通过政务平台进行预告。

二、会议审批(一)党章或法律、法规规定召开的全市性会议,按其规定办理。

(二)需要审批的会议,会议承办单位应在每年12月底前,提出下年度拟召开的全市性会议计划,党委系统报市委办公厅,政府系统报市政府办公厅。

列入计划的会议召开之前,承办单位应提前15天填写会议审批表,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特殊情况下,未列入计划而确需召开的会议,承办单位应提前10天向市委办公厅或市政府办公厅行文履行报批程序。

未经审批同意,财政部门不得核拨会议经费。

(三)申报审批的会议,经市委或市政府秘书长统一把关后,属党委系统的会议,由市委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属政府系统的会议,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审核,由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重大或重要的会议,提请市委常委会或市政府常务会审定并办理批准手续。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4.25•【字号】合政秘〔2019〕41号•【施行日期】2019.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秘〔2019〕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4月25日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提高决策的公信力和执行力,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办法》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重大决策承办单位办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事项,是指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根据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工作部署,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建议,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并由人大常委会党组报市委同意、列入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作出决定前需要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市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报告事项,实行年度报告清单制度。

重大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中的市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报告事项,拟定年度报告清单建议稿,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汇总形成年度报告清单,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年度报告清单建议稿应当明确重大决策事项名称、决策承办部门、工作安排计划等内容。

第五条年度报告清单事项需要调整,或者未被列入年度报告清单事项而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报告事项的,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及时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进行会商协调,按规定程序办理调整事项。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市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合政办[2012]23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市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合政办[2012]23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市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市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合政办〔2012〕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2012年全市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2012年合肥市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要点2012年,全市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建设为中心,以服务人民群众为主线,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22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1〕37号),以开展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年”活动为抓手,以政务公开集中宣传活动为重点,推动行政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推进政府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公开,进一步提升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为实现“新跨越、进十强”目标和区域性特大城市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保证,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一、围绕重大决策部署有效开展政务公开工作。

将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经济结构调整、扩大内需、自主创新、管理通胀预期、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等重大决策的落实措施及执行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让人民群众了解和监督国家政策的落实情况。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2016年度推进依法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2016年度推进依法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2016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合政办秘[2016]70号【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6.08【实施日期】2016.06.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2016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的通知(合政办秘〔2016〕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人民政府2016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8日合肥市人民政府2016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2016年全市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学习习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统揽,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下简称《实施纲要》)为主线,以落实《合肥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合政办〔2016〕1号,以下简称《指标体系》)为抓手,牢牢把握法治在保障改革促进发展中的规范引领作用,紧紧围绕在全省率先建成法治政府的工作目标,进一步健全完善工作机制,深化执法体制改革,依法全面履行职能,提升依法决策水平,加强权力监督制约,为加快建设长三角世界级城市群副中心、打造“大湖名城、创新高地”、实现“十三五”良好开局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1.健全完善领导工作机制。

充分发挥市、县(市)区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职能作用,系统谋划、统筹推进全市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市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政府部门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制度》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制度》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新闻发布
会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新闻
【发文字号】皖政办[2003]69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3.09.22
【实施日期】2003.09.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安徽省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制度》的通知
(皖政办[2003]69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制度》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与人民群众的沟通和联系,有效实行政务公开,扩大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接受社会各界对政府工作的监督,确保新闻发布主动、及时、准确、
权威,为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一、新闻发布会时间、地点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一般每半月一次,大体上安排在每月15日和月底最后一天。

如遇重大突发性事件等特殊情况,也可随时举行。

省政府新闻发布会地点设在省政府办。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合肥市人民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合肥市人民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合肥市人民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08•【字号】合政办[2013]12号•【施行日期】2013.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合肥市人民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合政办〔2013〕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2013年合肥市人民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4月8日2013年合肥市人民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一、加强组织领导1、研究部署依法行政工作任务。

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并认真组织实施。

县(市)区政府常务会议、部门办公会议定期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任务和措施,全年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不少于2次。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2、开展专题调研。

依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针对当前依法行政中的突出问题和重点工作,深入开展专题调研,研究制定具体推进措施等。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牵头单位:政府法制机构)3、完善依法行政考核评价制度。

调整、修订依法行政考核指标,设置更加科学合理的指标体系。

改革考核工作的方式方法,增强导向性和公信度。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牵头单位:政府法制机构)4、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明确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条件和要求,细化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标准。

加强对创建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经验推广工作,发挥示范引导和典型带动作用。

创建单位要加大创新力度,做到有方案、有标准、有检查、有落实,不搞形式、不走过场。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牵头单位:政府法制机构)5、研究制定《合肥市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规划纲要(2013-2017)》。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29•【字号】合政办〔2017〕50号•【施行日期】2017.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17〕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6月29日合肥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政办〔2017〕18号)要求,进一步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公开平台建设、扩大公众参与等工作,全面推进我市政务公开工作迈上新的台阶,为打造“大湖名城、创新高地”、建设长三角世界级城市群副中心营造更加优良的政务环境,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落实好“五公开”,致力打造“阳光政府”(一)在公文办理程序中落实“五公开”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合肥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的要求,严格落实公开属性审查环节,拟制公文时要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拟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

对拟不公开的政策性文件,报批前应先送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审查。

部门起草政府政策性文件代拟稿时,应对公开属性提出明确建议并说明理由;部门上报的发文请示件没有明确的公开属性建议的,或者没有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理由的,本级政府办公厅(室)可按规定予以退文。

通过审核的文件,要在文件末页标注公开属性字样,属于依申请公开的,要编入依申请公开目录。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03•【字号】合政办[2004]128号•【施行日期】2004.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4]12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政府《关于在全市推行政务公开的通知》(合政(1999)70号)和《合肥市政务公开实施细则》(合政办(2000)27号)颁布实施后,全市各级、各部门积极开展政务公开工作,为促进全市改革、发展和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地推动了现代化大城市建设。

但是,从政务公开的实际运行情况来看,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突出表现在:有的部门害怕增加工作负担,态度不积极;有的担心失权失利,存在抵触情绪;有的疏于监管,工作不规范;有的工作避重就轻,流于形式。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同程度影响了政务公开的实际效果。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要认真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完善公开办事制度,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要求和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确保政务公开工作扎实有效推进,努力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现就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政务公开的意义,增强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当前,我市正处在整体推进现代化大城市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维护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

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内在要求;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有利于充分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了解人民群众的意愿,解决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的问题,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凝聚各方的智慧和力量,投身到“加快发展、富民强市”的战略任务上来;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有利于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群众依法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从而妥善处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种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创造一个公开、公正、透明的政务环境;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有利于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有利于加强对政府工作的监督,推动廉政建设。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7.25•【字号】合政办〔2017〕56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7〕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7月25日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活动,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政办〔2017〕1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17〕38号)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合政办〔2017〕50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作出关系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活动,适用本规定。

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以及对政府内部管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作出决定的公众参与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下称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办理;决策由两个及以上单位承办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其他部门配合。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4〕33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4〕33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4〕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0月24日合肥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追究和范围第五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公开属性随意确定,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未公开,经查证属实的;(二)失职、渎职或者滥用职权,在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妨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常进行的;(三)未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被群众投诉举报,并经查证属实的;(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行为不当,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有关复议机关撤销、被司法机关判决败诉的;(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六)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行为。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2021年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2021年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2021年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22•【字号】合政办秘〔2021〕21号•【施行日期】2021.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2021年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人民政府2021年规章制定计划》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市政府已将规章制定完成情况纳入2021年依法行政工作考核。

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把规章起草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作为推进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主动与市司法局加强沟通,周密安排,精心实施,及时解决起草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正式项目起草单位要成立组织,制定方案,按计划及时向市政府报送草案及立法说明,因故不能按时报送的,应当报经市政府同意。

预备项目起草单位要加快对项目涉及的有关问题调研论证,于2021年9月30日前向市司法局书面报送调研论证情况,条件成熟的可一并报送草案。

二、严格程序,确保质量。

要严格按照《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规定,健全立法工作机制,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贯彻公正、公平、公开原则,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起草单位可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基层单位、社会公众、专家学者、相关利益方意见,对规章草案拟设立的主要制度、措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进行充分调研论证。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将规章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涉及重大利益调整、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项目,起草单位应当举行论证会、听证会听取意见。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过新闻发布做好我市重点领域政府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过新闻发布做好我市重点领域政府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过新闻发布做好我市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安排的通知
【法规类别】信息公开
【发文字号】合政办秘[2014]97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7.08
【实施日期】2014.07.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过新闻发布做好我市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安排
的通知
(合政办秘[2014]97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政务公开办、市政府新闻办制订的《通过新闻发布做好我市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7月8日通过新闻发布做好我市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安排
新闻发布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渠道。

为充分发挥新闻发布的平台作用,增强我市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主动性和权威性,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的信息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0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过新闻发布做好我省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安排的通知》(皖政办秘〔2014〕40号),现就通过新闻发布做好全市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出以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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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
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新闻发布
【发文字号】合政办[2004]93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9.01
【实施日期】2004.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合肥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制度的通知
(合政办[2004]9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九月一日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与人民群众的沟通和联系,有效推行政务公开,扩大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接受社会各界对政府工作的监督,确保新闻发布主动、及时、准确、权威,为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一、新闻发布会时间、地点
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一般每半月举行1次,如有重大、突发性事件等特殊情况,也可随时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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