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合肥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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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合肥市住房租赁试点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
【发文字号】合政办秘[2017]175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10.31
【实施日期】2017.10.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合肥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的通知
(合政办秘〔2017〕1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秘〔2017〕82号)要求,现就加快推进我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培育市场供应主体
1.组建国有房屋租赁公司。

以市本级及各区、三大开发区国有投资公司为主体,分别组建国有房屋租赁公司,负责本级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新建、改建、盘活、划转、购
买、经租)、运营和管理。

鼓励国有房屋租赁公司与社会房屋租赁企业合作经营。

市级国有房屋租赁公司于2017年10月底前挂牌运营,年底前筹集租赁住房不少于2000套;到2020年,累计筹集租赁住房不少于2万套。

(责任单位:市政府国资委、市建投集团,排名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各区、三大开发区国有房屋租赁公司于2017年11月底前全部挂牌运营,年底前分别筹集租赁住房不少于500套;到2020年,累计筹集租赁住房不少于2万套。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三大开发区管委会)
2.培育发展住房租赁企业。

扶持培育一批服务规范、信誉良好的住房租赁企业,鼓励开展连锁经营、跨区经营。

引入国内规模较大的住房租赁企业入驻合肥市场,支持住房租赁企业通过合并、重组、合作等方式做大做强。

(责任单位:市房产局、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国土局)
3.发展多元化住房租赁主体。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传统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将自有商品住房项目中的部分房源进行长期持有,并向市场租赁。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房租赁企业开展合作,建立开发与租赁一体化、专业化的运营模式。

(责任单位:市房产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土储中心)
鼓励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住房租赁托管、居间代理服务及相关专业化服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管理便利,受业主委托,拓展住房租赁业务。

对年居间服务超过1000套住房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年居间服务超过100套住房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房源核验、租赁备案、税务办理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

(责任单位:市房产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4.支持和规范个人出租住房。

鼓励个人将自有闲置住房委托住房租赁企业或通过政府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监管平台出租;鼓励出租人与承租人、住房租赁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租赁关系。

(责任单位:市房产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
5.发展现代住房租赁服务业。

支持传统的房地产开发、经纪、物业服务和住房租赁企业,通过开展“管家式”服务,拓宽服务领域,延伸服务链,为出租人和承租人提供房屋装修、餐饮、家政、居家养老以及代收租金、代为管理、代为维修等专业化服务,发展现代租赁服务业。

(责任单位:市房产局、市工商局、市民政局、市城乡建委)
二、增加租赁住房供应
6.编制租赁住房发展规划。

市住房租赁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规划、国土、土储、发改、建设等部门编制租赁住房发展规划。

到2020年,筹集各类集中式租赁住房约16万套,其中,市、区两级国有房屋租赁公司共筹集约4万套,人才公寓1万套,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自持租赁住房2万套,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有量不少于9万套,形成多层次、多渠道的租赁住房供应体系。

(责任单位:市房产局、市发改委、市城乡建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土储中心)
7.增加租赁住房土地供应。

将租赁住房土地供应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年度租赁住房用地供应面积(含配建)占新建商品住房用地供应面积约15%。

探索租赁住房土地供应和土地竞拍新模式,降低租赁住房建设成本。

2017年,供应租赁住房用地总面积不小于300亩,规划建设租赁住房不少于6000套。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发改委、市房产局、市城乡建委、市土储中心、各区政府、三大开发区管委会)土地供应方案中应明确以下内容:单独出让用地建设的租赁住房,受让人在出让年限内整体持有并持续出租运营;配建的租赁住房可由开发企业自持,也可由政府指定机构按成本价回购。

配建的租赁住房和商品住房共享小区配套设施,不得在配建租赁住房和商品住房间进行分割性、限制性边界围护。

新建租赁住房实行全装修交付,不得分割转让、不得改变土地和房屋用途,单次租期不得超过15年。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房产局)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可售商品住房转为租赁住房的,可暂不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连续
出租超过10年且终止租赁的,出售时可按照新建商品房办理销售和不动产登记手续,并按出售时税收政策缴纳相关税费。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8.优化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流程。

各区政府、三大开发区管委会向市土地储备中心申请收储项目用地,市规划局出具项目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市住房租赁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项目用地供应条件建议函,市国土局编制土地供应方案报市土委会审定后上市供应。

涉及存量房屋划转、改建、购买的,市国土局根据市政府国资委出具的相关批复,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需办理出让用地手续的,补办出让用地手续。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政府国资委、市房产局、市土储中心、各区政府、三大开发区管委会)
9.加强人才公寓建设。

着力解决新引进高级人才及以上层次人才住房问题。

2017年底前完成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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