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合肥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的通知
合肥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合肥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合肥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庆军2013年3月22日合肥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保障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维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出租人将其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将其所有或者管理的房屋,提供给他人使用并获取固定收益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相出租房屋的行为,视为房屋租赁。
第四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房屋租赁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含开发区指定的机构)负责本区域内房屋租赁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人口和计划生育、城乡建设、规划、环保、城市管理、文化、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地税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租赁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租赁管理纳入社区综合管理的范围。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负责协调和处理辖区内房屋租赁事务和纠纷,并受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委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房屋租赁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租赁当事人义务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的;(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134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13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十二月九日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廉租住房的保障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市、区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监察、建设、民政、财政、规划、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统计、价格、税务、土地储备、住房公积金管理、金融管理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第二章保障方式第五条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本办法所称租金补贴,是指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住房租金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六条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租金补贴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平均住房状况、财政承受能力、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七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2015年市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的通知-合政办秘〔2015〕9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2015年市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2015年市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的通知合政办秘〔201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2015年市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本目录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交易。
二、本目录范围以内的下列项目,应当委托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交易事宜:(一)市及各县(市)区(含开发区,下同)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二)市及各区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三)市属非竞争性国有独资企业通用类货物采购项目;(四)市及各县(市)区国有产权、股权交易项目;(五)市及各县(市)区国有资产转让项目;(六)市及各区国有(集体)房屋租赁项目;(七)市及各县(市)区特许经营权和广告载体使用权出让项目;(八)市及各区行政执法部门罚没物资处置项目;(九)市及各县(市)区农村综合产权和排污权交易项目;(十)市及各区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项目、市政府或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各县(市)经营性用地使用权出让项目、省国土资源厅授权的矿业权出让项目;(十一)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三、建设工程项目公开招标限额按《安徽省实施一、建设工程(一)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项目按《合肥市2015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规定的限额标准执行(二)市属国有企业及非国有企业涉及国有投资的依法应当招标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项目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及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及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三)各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依法应当招标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项目(四)各县(市)依法应当招标的投资限额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有特殊规定和要求的项目除外)二、政府采购(一)市级政府采购项目按《合肥市2015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规定的限额标准执行(二)各区应当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按《合肥市2015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规定的限额标准执行(三)市属非竞争性国有独资企业通用类货物采购项目按《合肥市2015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规定的限额标准执行(四)市级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支农政策及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单位的选定项目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三、产权交易(一)市及各县(市)区国有、集体产权及股权转让全部(二)市及各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采用公开竞价方式的实物资产转让全部(三)市及各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单项年租金底价1万元以上(四)市及各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房屋租赁全部(五)各区街道(乡镇)、村(居)集体房屋租赁单项年租金底价1万元以上(五)公交和客运线路运营权、加气站经营权、污水处理经营权、垃圾处置经营权、环卫运营权、地下空间资源使用权等市属特许经营权和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经营管理权出让全部(六)市区范围内大型户外商业广告载体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年租金底价10万元以上(七)市及各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公共交通工具广告使用权出让年租金底价10万元以上(八)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涉及的报刊、媒体广告经营权及影视广告经营代理权出让年租金底价10万元以上(九)市及各区行政执法部门罚没物资处置全部(鲜活商品除外)(十)市及各区司法机关委托的司法执行资产处置全部(十一)各县(市)区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包括: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使用权,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地”以及土地、水面和房屋经营权,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生产性工具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等全部(十二)市及各县(市)区排污权交易全部四、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一)市区范围内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全部(二)市政府或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各县(市)经营性用地使用权出让全部(三)省国土资源厅授权的矿业权出让全部——结束——。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14]12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14〕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及房地产调控政策规定,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开竣工管理(一)用地单位须在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期到期之日前15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书面开工报告,开工情况应核实备案;未在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内开工建设的,应在到期之日前15日内,申报延迟原因。
(二)用地单位须在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结构封顶)期到期之日前15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书面竣工(结构封顶)报告,竣工(结构封顶)情况应核实备案,并作为联合竣工验收依据;未在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内竣工(结构封顶)的,应在到期之日前15日内,申报延迟原因。
(三)土地出让合同须约定项目的开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
出让合同签订后,由市国土资源局抄送项目所在地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市规划局、市房产局。
(四)实施开竣工履约保证金制度。
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颁发划拨土地决定书时,土地使用权人要按照不低于土地出让金或划拨价款总额的5%缴纳开竣工保证金。
按期开工的返还保证金总额的50%,按时竣工的返还全部剩余保证金。
未按期竣工的,每延迟一天按缴纳保证金的3‰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二、加强规划管理(一)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不得随意修改。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2020年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的通知-合政办秘〔2019〕65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2020年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2020年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的通知合政办秘〔2019〕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2020年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12月13日附件合肥市2020年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一、集中交易目录项目类别内容交易平台限额标准及范围说明(一)建设工程类国有投资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项目1.市级国有投资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施工及与之相关的货物、服务项目(包括土地整理项目)市级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2.各区(开发区)级国有投资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土地整理项目)。
市级3.各县(市)级国有投资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包括土地整理项目):(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型城镇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2015〕122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型城镇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型城镇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2015〕1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新型城镇化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9月30日合肥市新型城镇化试点实施方案城镇化是经济持续增长的内在需求,是稳增长与调结构的黄金结合点,在扩大消费、拉动投资、富裕农民、造福人民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根据《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中发〔2014〕4号)和《国家新型城镇化试点省安徽总体方案》(皖政〔2015〕1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国家、省新型城镇化会议精神,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突出产业发展、城镇承载力提升和公共服务均等化,围绕“人、地、钱、规划、建设、管理”,以体制机制创新为重点,加快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多元化可持续的城镇化投融资机制、科学合理的行政管理体制等,努力走出一条高质量、可持续、广包容的新型城镇化道路。
二、主要目标到2017年,新增农业转移人口约30万人,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72%左右,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45%左右,常住与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差距缩小4个百分点;到2020年,新增农业转移人口约50万人,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75%以上,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5%,常住与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差距缩小7个百分点。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促进机制基本建立。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04•【字号】合政[2008]89号•【施行日期】2008.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合政〔2008〕8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四日合肥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试行)为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促进现代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互动并进,进一步提升城市服务功能,增强城市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7号)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合肥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一、产业政策1.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本市现代服务业发展情况,及时制定发布合肥市现代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明确行业发展重点及支持方向,引导社会投资发展现代服务业。
2.对符合当年度现代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鼓励类的项目,实行审批“绿色通道”。
二、用地政策3.对符合当年度现代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鼓励类的项目,投资额在3亿元以上的,用地可实行挂牌出让;工业设计和研发、物流、总部经济研发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凡建成后产权非分割出售和非分割出租的,可比照工业用地政策执行;新建或扩建非营利性的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文化、社会福利等公益设施用地,凡建成后非出售、非分割出租的,经批准且公示无异议后可按协议或划拨方式供应。
划拨土地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三、财政政策4.设立“合肥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引导资金纳入市级预算管理。
凡在本市区域内注册并纳税的现代服务业企业,不分所有制以及隶属关系,均属引导资金支持范围。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低碳城市试点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17〕21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低碳城市试点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低碳城市试点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17〕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低碳城市试点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2017年4月7日合肥市低碳城市试点建设工作方案为加快推进合肥市低碳城市试点建设,实施绿色发展行动计划,培植生态文明新优势,围绕《安徽省合肥市低碳城市试点实施方案(2016-2020年)》,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紧扣低碳城市试点目标任务,从城市空间布局、产业结构、生产生活方式等方面,全领域、全过程实施低碳发展战略,以实现碳排放峰值目标、控制碳排放总量、探索低碳发展模式、践行低碳发展路径为主线,以建立健全低碳发展制度、推进能源优化利用、打造低碳产业体系、推动城乡低碳化建设管理、加快低碳技术研发应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为重点,创新碳数据管理制度以及低碳产品和技术推广制度,探索出可复制、可推广的节能环保、绿色低碳的生态文明发展之路,为打造长三角世界级城市群副中心、不断开创“大湖名城、创新高地”建设新局面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原则加强规划统筹,坚持市场导向。
统筹全市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专项规划和各地区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低碳发展政策制度和产业体系。
充分借鉴国内外经验,积极探索新时期合肥低碳发展模式和路径。
坚持市场导向,突出重点项目典型示范作用,集中力量率先突破。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合肥市大项目招商引资政策导则的通知-合政秘〔2016〕24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合肥市大项目招商引资政策导则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合肥市大项目招商引资政策导则的通知合政秘〔2016〕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2016年合肥市大项目招商引资政策导则》已经2016年3月31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2016年4月8日2016年合肥市大项目招商引资政策导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规范政策引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2016年新引进(含2015年下半年新引进并在2016年上半年实质性开工或投入运营)的外来投资工业大项目、现代服务业大项目和农业大项目。
第三条本导则所称工业大项目是指围绕我市重点发展的智能制造、语音技术、公共安全、新能源汽车、住宅产业化、电子信息、重大车辆装备、太阳能光伏、生物制药、节能环保等产业,符合下列条件且实质性开工的项目。
(一)四大开发区。
1.投资总额在10亿元以上的单个工业项目。
2.主导项目总投资在5亿元以上且产业链上多个配套项目投资总额合计达15亿元以上的,视为一个工业大项目。
(二)四城区。
1.投资总额在3亿元以上的单个工业项目。
2.主导项目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且入驻标准化厂房的多个项目投资总额合计达5亿元以上的,视为一个工业大项目。
(三)五县(市)。
1.投资总额在5亿元以上的单个工业项目。
2.主导项目总投资在3亿元以上且产业链上多个配套项目投资总额合计达8亿元以上的,视为一个工业大项目。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通知-合政办秘[2011]83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通知(合政办秘〔2011〕8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国家和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精神,确保2011年度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按期完成,实现全市住房保障工作“十二五”良好开局,经市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就加快推进我市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通知如下:一、明确建设任务依据省、市两级签订的年度目标责任书,今年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目标任务是:新增廉租住房2010套;新增公共租赁住房2.5万套;新建经济适用住房1700套;城市棚户区改造13851户;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149户。
各类新增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于2011年6月底前开工60%以上,10月底前全部开工,年内基本建成18255套以上,当年竣工廉租住房不少于1483套。
全市廉租住房保障户数不少于15000户,新增发放租赁住房补贴800户(各县、区、各开发区任务见附表)。
二、加快建设进度保障性安居工程既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又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
各县区要切实按照《住房保障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明确责任、强化措施、加强调度、加大督查,确保全面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一是加快在建项目收尾工作。
各县区要对廉租住房续建项目,逐个排查问题,倒排计划,加快项目收尾工作。
2009年及以前的项目,要加快实现配租;2010年的项目须于今年11月底前全部竣工验收。
二是提高新建项目开工率。
各县区对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要逐项落实开工条件(包括土地、规划等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市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要与各县区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分项目进行梳理对接,市房产局要加强调度,对确实无法实施的项目,及时进行调整,切实提高新建项目开工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合政办[2014]11号【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4.25【实施日期】2014.04.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合政办〔2014〕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2013年12月31日以前出台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4年4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决定将《关于印发合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合政〔2008〕1号)、《关于印发合肥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8〕2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11〕6号)、《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合政〔2012〕35号)等文件的有效期延续至2014年12月31日;将《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合政〔2008〕132号)、《关于印发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10〕32号)、《关于批转合肥市本级预算公开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11〕206号)、《关于印发合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1〕27号)、《关于印发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2012〕47号)等文件的有效期延续至2015年12月31日;将《关于印发合肥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8〕13号)、《关于印发合肥市行政许可(审批)并联办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2009〕10号)、《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市政设施大中修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27号)、《关于印发合肥市支持经济发展相关政策窗口受理申报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29号)、《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排污费征收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1〕95号)、《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投资城市支路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11〕16号)、《关于印发合肥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1〕26号)、《关于印发合肥市贯彻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奖励规定的通知》(合政〔2012〕101号)等文件的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将《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8〕124号)、《关于印发〈合肥市乡和村庄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9〕59号)、《关于印发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17号)、《关于印发在肥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9〕22号)、《关于印发合肥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26号)、《关于印发合肥市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1〕18号)、《关于印发合肥市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2〕28号)等文件的有效期延续至2017年12月31日;并将确认继续实施的352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关于加快推进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工作的函
关于加快推进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工作的函
尊敬的XXXX部门领导:
您好!我们近期了解到,中央财政将积极支持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工作,并计划推进一系列试点项目。
为了更好地推动这项工作,我们特此函告您相关内容及建议。
第一,我们建议加快推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项目,制定合理的政策措施,为市场发展搭建良好的环境和平台。
同时,应加强对试点项目的管理和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试点项目的顺利推进。
第二,我们建议加强对住房租赁市场的宣传推广工作,通过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住房租赁市场的认知度和接受度。
同时,应加强对住房租赁市场的宣传力度,吸引更多人参与租赁市场,增加市场的供需平衡。
第三,我们建议加大对住房租赁市场的扶持力度,通过财政支持等手段,提高租赁市场的发展速度和稳定性。
同时,应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推动租房需求与租房供应的有效对接,促进市场的繁荣和健康发展。
最后,我们希望能得到贵部门在推进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工作中的密切关注和大力支持,共同努力推动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再次感谢您对此事的关注和支持!期待您的回复!
此致
敬礼
XXX公司敬启。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住房租赁试点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合房〔2018〕28号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住房租赁试点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关于住房租赁试点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合房〔2018〕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秘〔2017〕82号)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合肥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2017〕175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等事项通知如下:一、租赁住房项目选址按照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完善、市场需求旺盛的区域,推动就业和居住的合理匹配,促进职住平衡。
(责任主体:各县〔市〕、区、开发区)二、租赁住房用地供应(一)供应面积。
在年度拟供应居住用地中确定租赁住房用地,确保年度租赁住房用地供应面积(含配建)占新建商品住房用地供应面积约15%。
2018年,市区国有租赁用地供应面积(含配建)不少于700亩,每个县(市)、区、开发区确保开工1个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项目。
(责任主体:各县〔市〕、区、开发区,市房产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二)供应方式。
单独出让整体建设租赁住房的宗地可采取挂牌方式供应;配建租赁住房的,市辖区范围内采取“限房价、定租赁住房配比、竞地价”的方式,按招拍挂方式供应;在住房租赁市场前期培育过程中,可参照本市有关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方式对市、区国有房屋租赁公司实施土地供应。
(责任主体:市国土局、市房产局)(三)供应价格。
单独建设租赁住房用地的出让价格评估,有租赁住房用地可比案例的,优先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案例不足的,采用收益还原法。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合肥市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合肥市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0.10•【字号】合政办〔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合肥市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建部等六部委《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和省住建厅等六厅局《关于贯彻落实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的通知》(建房〔2020〕22号)要求,进一步发展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加快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结合实际,现通知如下:一、增加租赁住房有效供应1.支持竞自持新建。
商品住宅用地使用权拍卖方式调整为价高者得+最高限价时转竞自持用于租赁的商品住房。
竞自持用于租赁的商品住房应当相对集中、成幢连片、整体建设,并以整幢、整单元或整层为基本单位,不足一单元或一层的应在同单元或同层内布置。
不得设置分割性、限制性边界围护,与可售商品住房共享小区配套设施。
2.支持非住宅改建。
对权属清晰的商业(办公)、工业(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类型房屋,可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改建为租赁住房,不改变原有建设用地规划性质、房屋类型和建筑容量等控制指标。
非住宅改建项目应当按不低于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标准和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不得破坏和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不得将改建后的租赁住房用于非租赁住房用途,不得分割转让和分割抵押。
3.支持园区企业配建。
产业园区内根据企业用工住房需求状况,经审核批准,可将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由7%提高到15%。
增加的用地部分重点建设集体宿舍、员工宿舍等租赁住房,出租给园区职工居住,且用地性质不得改变、不得转让和分割抵押。
4.支持成套住宅改造。
单套住宅内使用面积12平方米以上的起居室(客厅),可以且仅可隔断成一间房间出租供人员居住。
合肥市教育局关于合肥市2020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
合肥市教育局关于合肥市2020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0.06.09•【字号】合教〔2020〕57号•【施行日期】2020.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生考试正文合肥市教育局关于合肥市2020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为做好全市2020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皖教基〔2020〕4号)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全国、全省、全市教育大会精神,切实规范中小学招生秩序,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提升人民群众对教育改革发展的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
二、基本原则(一)依法依规原则。
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等法规政策,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落实教育部“十项严禁”和市教育局“六个杜绝”等有关招生工作纪律规定。
各学校须实行均衡编班,严禁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和各种形式的实验班、双语班、特色班等。
按课程标准严格执行零起点教学要求。
义务教育学校严禁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严禁以各类特长生名义招生。
严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招收中国籍学生。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形式宣传中考成绩排名、“中考状元”和升学率。
严禁地方政府、有关单位和学校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
民办学校按照省教育厅皖教基〔2020〕4号文件规定在审批地范围内招生。
(二)属地管理原则。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发展和管理义务教育的责任主体,承担辖区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下同)招生入学管理责任。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合肥市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建设美好乡村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3]32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合肥市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建设美好乡村的实施意见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合肥市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建设美好乡村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3〕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建设美好乡村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3〕6号)和《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美好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合发〔2012〕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十八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美好乡村建设总体要求,充分利用土地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等政策,大力实施田、水、路、林、村、矿综合整治,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耕地质量,增加耕地面积,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推进美好乡村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市场推动。
以县(市)、区政府为主导,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整合各类资源,建立多渠道共同投入机制,充分发挥土地整治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建设美好乡村。
(二)统筹规划,有序推进。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编制市、县两级土地整治规划,并注重与新农村建设规划、村镇规划等有效衔接。
同时,坚持因地制宜、集中投入、分批实施、重点推进,合理安排项目规模、布局和建设时序,有序推进土地整治,建设美好乡村。
(三)尊重民意,保障权益。
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调动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积极性,保障农民决策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维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做到整治前农民同意,整治中农民参与,整治后农民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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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合肥高新区公办小学初中招生条件1.户籍、房产地址一致居民子女入学。
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其父母(双方或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一致并单独立户,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与其父母(双方或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独立产权房产地址一致(简称“两个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地所在学区学校入学。
2.户籍、房产地址不一致居民子女入学。
房产在高新区,确有困难不能在户籍所在地入学的;户籍在高新区,但在区内无房产的,由社会事业局统筹安排入学。
3.居住证满半年居民子女入学。
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入学。
截至2022年8月31日在高新区居住证满半年的随迁子女,要在规定时间内,到社会事业局指定地点报名,并提供父母(双方或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区的居住证、经商办企业营业执照或合法的劳动合同,以及户口簿、身份证等材料。
4.其他儿童少年入学(1)小庙托管区居民子女入学。
根据高新区和蜀山区托管合作协议规定,小庙托管区居民子女入学保持原入学渠道不变,适龄儿童少年可依据户口簿等材料到对应学校报名入学。
(2)根据山湖新村小区有关会议纪要文件精神,山湖新村小区适龄儿童少年,小学可选择合肥市梦园小学教育集团天柱路学校入学,初中可选择中国科大附中高新中学入学,但不接受中途转学,同时2021年5月31日后交易的房产不执行此政策。
(3)住房租赁人员子女入学。
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合肥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2017〕175号)及其配套文件规定执行。
(4)留守儿童入学。
各学校要切实关注留守儿童,摸清留守儿童底数,加大关爱力度,确保学区内适龄留守儿童按时入学。
(5)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依法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切实落实“一人一案”,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随班就读,为重度残疾学生提供规范、有效的送教服务,并为其建立学籍,纳入学籍管理。
听障及视障适龄儿童少年原则上在合肥特教中心就读;智障儿童少年在本区特殊教育辅读班就读或在学区内学校随班就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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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合肥市住房租赁试点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
【发文字号】合政办秘[2017]175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10.31
【实施日期】2017.10.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合肥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的通知
(合政办秘〔2017〕1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秘〔2017〕82号)要求,现就加快推进我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培育市场供应主体
1.组建国有房屋租赁公司。
以市本级及各区、三大开发区国有投资公司为主体,分别组建国有房屋租赁公司,负责本级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新建、改建、盘活、划转、购
买、经租)、运营和管理。
鼓励国有房屋租赁公司与社会房屋租赁企业合作经营。
市级国有房屋租赁公司于2017年10月底前挂牌运营,年底前筹集租赁住房不少于2000套;到2020年,累计筹集租赁住房不少于2万套。
(责任单位:市政府国资委、市建投集团,排名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各区、三大开发区国有房屋租赁公司于2017年11月底前全部挂牌运营,年底前分别筹集租赁住房不少于500套;到2020年,累计筹集租赁住房不少于2万套。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三大开发区管委会)
2.培育发展住房租赁企业。
扶持培育一批服务规范、信誉良好的住房租赁企业,鼓励开展连锁经营、跨区经营。
引入国内规模较大的住房租赁企业入驻合肥市场,支持住房租赁企业通过合并、重组、合作等方式做大做强。
(责任单位:市房产局、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国土局)
3.发展多元化住房租赁主体。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传统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将自有商品住房项目中的部分房源进行长期持有,并向市场租赁。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房租赁企业开展合作,建立开发与租赁一体化、专业化的运营模式。
(责任单位:市房产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土储中心)
鼓励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住房租赁托管、居间代理服务及相关专业化服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管理便利,受业主委托,拓展住房租赁业务。
对年居间服务超过1000套住房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年居间服务超过100套住房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房源核验、租赁备案、税务办理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
(责任单位:市房产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4.支持和规范个人出租住房。
鼓励个人将自有闲置住房委托住房租赁企业或通过政府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监管平台出租;鼓励出租人与承租人、住房租赁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租赁关系。
(责任单位:市房产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
5.发展现代住房租赁服务业。
支持传统的房地产开发、经纪、物业服务和住房租赁企业,通过开展“管家式”服务,拓宽服务领域,延伸服务链,为出租人和承租人提供房屋装修、餐饮、家政、居家养老以及代收租金、代为管理、代为维修等专业化服务,发展现代租赁服务业。
(责任单位:市房产局、市工商局、市民政局、市城乡建委)
二、增加租赁住房供应
6.编制租赁住房发展规划。
市住房租赁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规划、国土、土储、发改、建设等部门编制租赁住房发展规划。
到2020年,筹集各类集中式租赁住房约16万套,其中,市、区两级国有房屋租赁公司共筹集约4万套,人才公寓1万套,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自持租赁住房2万套,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有量不少于9万套,形成多层次、多渠道的租赁住房供应体系。
(责任单位:市房产局、市发改委、市城乡建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土储中心)
7.增加租赁住房土地供应。
将租赁住房土地供应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年度租赁住房用地供应面积(含配建)占新建商品住房用地供应面积约15%。
探索租赁住房土地供应和土地竞拍新模式,降低租赁住房建设成本。
2017年,供应租赁住房用地总面积不小于300亩,规划建设租赁住房不少于6000套。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发改委、市房产局、市城乡建委、市土储中心、各区政府、三大开发区管委会)土地供应方案中应明确以下内容:单独出让用地建设的租赁住房,受让人在出让年限内整体持有并持续出租运营;配建的租赁住房可由开发企业自持,也可由政府指定机构按成本价回购。
配建的租赁住房和商品住房共享小区配套设施,不得在配建租赁住房和商品住房间进行分割性、限制性边界围护。
新建租赁住房实行全装修交付,不得分割转让、不得改变土地和房屋用途,单次租期不得超过15年。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房产局)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可售商品住房转为租赁住房的,可暂不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连续
出租超过10年且终止租赁的,出售时可按照新建商品房办理销售和不动产登记手续,并按出售时税收政策缴纳相关税费。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8.优化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流程。
各区政府、三大开发区管委会向市土地储备中心申请收储项目用地,市规划局出具项目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市住房租赁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项目用地供应条件建议函,市国土局编制土地供应方案报市土委会审定后上市供应。
涉及存量房屋划转、改建、购买的,市国土局根据市政府国资委出具的相关批复,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需办理出让用地手续的,补办出让用地手续。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政府国资委、市房产局、市土储中心、各区政府、三大开发区管委会)
9.加强人才公寓建设。
着力解决新引进高级人才及以上层次人才住房问题。
2017年底前完成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