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合肥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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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实施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实施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21•【字号】合政办〔2017〕46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7〕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17年6月21日合肥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质量,促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皖政〔2015〕12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省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245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5〕5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法律关系复杂或者存在较大法律风险的,纳入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范围。

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具有探索性、创新性,且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改革方案;(二)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直接影响的重要规范性文件;(三)报请市规划委员会、土地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工作领导小组等机构研究讨论的重大事项;(四)需要市政府订立或者应当经市政府批准订立的政府合同;(五)其他涉及敏感领域、关系民生或者社会利益调整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符合提前介入的重大事项,可以由下列主体启动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程序:(一)重大事项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启动。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实施“多证合一”改革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实施“多证合一”改革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实施“多证合一”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03•【字号】合政办秘〔2017〕173号•【施行日期】2017.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实施“多证合一”改革方案的通知合政办秘〔2017〕17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实施“多证合一”改革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11月3日合肥市实施“多证合一”改革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实施“多证合一”改革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7〕67号)和全国“多证合一”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从2017年12月1日起,在全市实行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五证合一”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改革基础上,进一步将涉及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以下统称涉企证照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切实解决涉企证照数量过多、“准入不准营”等问题,有效降低市场准入制度性交易成本,着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持续注入动力、增添活力。

二、主要任务(一)梳理证照事项,确定整合范围。

按照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的原则,全面梳理、分类处理涉企证照事项,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被整合证照不再发放,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

合肥市政府令181号——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合肥市政府令181号——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合肥市政府令181号——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0.16•【字号】合肥市政府令181号•【施行日期】2015.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政府令181号《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5年9月14日合肥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5年10月16日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30•【字号】合政[2011]106号•【施行日期】2011.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1〕10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合肥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激励我市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水平,追求和实现卓越绩效,增强我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安徽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皖政〔2010〕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肥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合肥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主要授予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质量、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企业。

第三条市政府质量奖按照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

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坚持严格标准、优中选优的原则,坚持企业自愿、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不搞终身制。

第四条市政府质量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获奖企业不超过2家。

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3年后可再次提出申请。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为确保市政府质量奖评定顺利进行,成立“合肥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日常工作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六条评审委员会由具有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管理专家、行业技术专家和政府相关部门组成。

成员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报市政府确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构建“六项机制”强化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构建“六项机制”强化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构建“六项机制”强化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31•【字号】合政办〔2017〕40号•【施行日期】2017.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构建“六项机制”强化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17〕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现将《合肥市构建“六项机制”强化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5月31日合肥市构建“六项机制”强化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六项机制”强化安全生产风险管控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风险预控、关口前移、重心下沉,坚持分级管控、分类实施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风险查找、研判、预警、防范、处置、责任“六项机制”建设,利用安全生产信息化平台系统,提高风险预防处置工作科学化、信息化、标准化水平。

二、工作目标逐级编制完成市、县(市、区、开发区)、乡(镇、街道、园区、社区)和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点清单,科学核定风险级别,制定有效防范措施,全面实现安全风险管控闭环管理,把风险管控挺在隐患前面,把隐患消灭在事故前面,有效防范和遏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持续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可控。

三、主要任务(一)建立风险查找机制。

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组织制定本行业领域《安全风险点查找指导手册》(国家和省相关行业部门已制定的可依照执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制定和完善本区域内无主管部门且无指导手册的行业领域《安全风险点查找指导手册》,明确安全风险查找的具体依据和标准,查找、辨识工作的范围和工作要求,全面分析可能发生事故的部位和关键环节,找准、找全安全生产风险点。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2008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2008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2008年市直机关科级及科级以下公务员交流轮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发文字号】合办[2008]31号【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5.23【实施日期】2008.05.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2008年市直机关科级及科级以下公务员交流轮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合办〔2008〕31号)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党组(党委、党工委):《合肥市2008年市直机关科级及科级以下公务员交流轮岗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5月23日合肥市2008年市直机关科级及科级以下公务员交流轮岗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关于在市直机关实施公务员交流轮岗的意见(试行)》(合发〔2008〕15号,以下简称《意见》),为做好2008年市直机关科级及科级以下公务员交流轮岗工作,结合我市公务员队伍的实际状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交流轮岗的对象和人数(一)交流的对象和人数交流的对象是:参加工作满5年、在本单位工作满3年的市直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公务员。

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公务员,原则上不参加本次交流。

交流的重点对象是:县处级后备干部,优秀年轻公务员,执法执纪、干部人事、财务审计、项目审批、资金管理等岗位上的公务员。

在同一单位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满8年,或在同一单位连续担任正副科领导职务满10年的科级领导职务公务员,按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要求回避的公务员,均应当交流。

在执法执纪、干部人事、财务审计、项目审批、资金管理等岗位上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满4年的科级领导职务公务员,在同一单位工作满12年的科级及科级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应当有计划交流。

以上时间的计算截止到2008年5月31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4〕35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4〕35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4〕3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0月24日合肥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文,是指行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

第三条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规范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公开属性。

属于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通过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和本单位门户网站等途径发布。

第四条行政机关公文草拟部门在完成公文草拟的同时,应当根据公文内容,对照《条例》要求,在发文单上注明其公开属性;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

请示、报告、沟通情况的意见、主送国家部门的函件不予公开,以电话传真形式制发的会议通知和领导调研、活动安排等不予公开。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文审核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确定草拟部门拟定的公开属性是否准确,不予公开的理由是否充分。

公文审核部门认为草拟部门确定的公开属性不符合《条例》要求,可以协商草拟部门重新确定;协商不一致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公文签发人确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01•【字号】合政[2000]41号•【施行日期】200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合政[2000]4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及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确保全市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紧急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肥东梁园镇“5.24”事故批示,认真贯彻全国和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深刻认识到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对于维护正常经济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极端重要性。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来抓,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彻底摒弃那种要“发展就要有牺牲,要钱不要命”的错误认识。

以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特别是加强对农民工、中小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提高广大职工乃至全体市民的安全意识。

二、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和防范安全事故工作切实负起责任。

在企业经营和改组改制过程中,安全生产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配备精干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形成专管成线,群管成网的安全管理网络。

要将安全生产责任量化细化,层层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职工,对安全生产做到人人有事做,事事有人管。

在机构改革前,劳动行政部门仍然是安全生产的综合执法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国家监督职能。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6〕48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6〕48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6〕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10月27日合肥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配置合理、处置规范、监督到位的国有资产运行机制,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第214号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合政〔2008〕1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以及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

第三条合肥市市级政府公物仓(以下简称公物仓)是指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闲置、处置、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临时机构的资产,执法执纪单位罚没物品、收归国有的涉案物品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处置的运作平台。

第四条公物仓资产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优化配置原则。

(二)科学整合,盘活资产原则。

(三)共享共用,厉行节约原则。

(四)公开透明,阳光运作原则。

第五条公物仓资产按照用途分为房屋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仪器仪表及量具、文艺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用具及其他等。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市财政局是管理公物仓的职能部门,对公物仓资产实施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3]14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3]14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3〕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市级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4月9日合肥市市级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建设与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合政〔2005〕12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以下简称公益性项目),是指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或用市级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公益性项目,主要包括:(一)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业务用房项目(总投资50万元及以上);(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等社会事业项目(总投资50万元及以上);(三)信息化项目;(四)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公益性建设项目。

第三条公益性项目原则上由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重点局)负责建设管理。

因特殊原因不宜由市重点局建设管理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第四条公益性项目应当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严格控制项目投资,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市发改委负责公益性项目建设统筹管理,牵头编制公益性项目年度计划及组织项目审批。

市财政局负责提出公益性项目年度计划资金规模,安排和管理具体项目资金。

市招管局负责公益性项目建设招投标管理工作。

合肥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合肥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合肥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切实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根据《合肥市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以下简称执法辅助员)的招聘、使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执法辅助员,是指安全监管部门(包括依法接受委托从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机构)依照规定招聘并管理使用、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辅助执法职责的人员。

第四条执法辅助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年满十八周岁且首次聘用时年龄不超过三十五周岁,特殊专业技术和技能岗位的可适当放宽;(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三)道德品行良好,无违法犯罪等不良记录;(四)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五)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能力和资格条件。

第五条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向编制管理部门提出使用执法辅助员计划,经编制管理、财政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审核后,报编委会或编委主要领导审批确定。

第六条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批准的执法辅助员计划,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第三方人事管理单位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面向社会统一组织公开招聘。

执法辅助员由第三方人事管理单位按劳动合同制度管理,拟聘用的执法辅助员按规定取得《合肥市辅助行政执法证》后,方可签订劳动合同。

首次聘用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年,期满考核合格可续聘。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执法辅助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并与第三方人事管理单位依法签订派遣协议。

第七条执法辅助员履行以下工作职责:(一)宣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二)巡查安全监管责任区,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协助督促有关单位消除安全隐患;(三)劝阻、制止安全监管责任区内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协助督促有关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四)维护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现场秩序,协助调查取证、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五)协助建立安全监管责任区安全生产基本情况信息库,做好有关安全生产情况统计工作;(六)反映有关单位对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意见和建议;(七)应急值守、后勤保障、档案管理等工作;(八)完成安全监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创建安徽省首届文明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创建安徽省首届文明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创建安徽省首届文明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05•【字号】合办[2007]2号•【施行日期】2007.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创建安徽省首届文明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合办〔2007〕2号)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部属驻肥有关单位: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创建安徽省首届文明城市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市第九次党代会提出了“2008年我市力争在省会城市中率先进入全国文明城市行列”的奋斗目标。

创建安徽省首届文明城市直接关系到2008年的申报资格,同时也事关省会城市在全省的地位和影响,事关“三个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事关广大市民生活环境和质量的改善。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服务“三大推进”的高度,统一思想,广泛发动,精心组织,狠抓落实,为创建成安徽省首届文明城市作出应有的贡献。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七年元月五日合肥市创建安徽省首届文明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经省委批准,省文明委2007年4-5月份在全省开展首届文明城市评选工作,下半年命名表彰,为2008年中央文明委开展全国文明城市评选做准备、打基础。

为确保我市跨入安徽省首届文明城市行列,特提出创建安徽省首届文明城市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安徽省文明城市测评标准》为依据,以提高城市文明程度和服务“三大推进”为目标,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方针,坚持正确政绩观,坚持以人为本,广泛深入地开展创建文明城市活动,为构建和谐合肥,实现奋力崛起、跨越发展提供良好环境、思想基础和精神动力。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8.22•【字号】合政办秘〔2016〕96号•【施行日期】2016.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2016〕9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事故报告(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报告后,依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

(二)对10人(含)以上涉险、被困或者下落不明,5000人(含)以上紧急疏散,50人(含)以上住院观察等重大涉险事故,按照重大事故规定报告。

对3人(含)以上10以下涉险、被困或者下落不明,500人(含)以上5000人以下紧急疏散,10人(含)以上50人以下住院观察等较大涉险事故,按照较大事故规定报告。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或者短信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抓紧补报文字报告,并在24小时内录入国家安监总局事故联网直报系统。

(四)市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对造成3人(含)以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部门在向属地县级人民政府、上级公安机关报告的同时,在1小时内将事故情况通报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14•【字号】合政办〔2016〕53号•【施行日期】2016.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6〕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11月14日合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皖政秘〔2014〕42号)要求,结合合肥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遵循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利于维护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合肥市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

第四条住所是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法律文书送达的处所,是确定市场主体诉讼管辖权、主体登记管辖权的依据。

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所在地。

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可以是同一地点,也可以不在同一地点。

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和经营场所应当是真实、合法、安全的固定场所。

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处住所,但可以登记多处经营场所。

第五条住所是各类市场主体法定登记事项,经营场所是特定市场主体(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分支机构)法定登记事项。

市场主体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机关申请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应当具体明确。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01•【字号】合政办[2013]27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3〕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7月1日合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第214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使用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自用和有偿使用。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确保本单位职能正常履行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占有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行为。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申请有偿使用。

第五条市财政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关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关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关于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工作改革与创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合办[2009]36号【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5.26【实施日期】2009.05.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关于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工作改革与创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办〔2009〕36号)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部属驻肥有关单位:《市民政局关于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工作改革与创新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负责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年5月26日市民政局关于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工作改革与创新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有关文件精神,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直有关单位支持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厅〔2009〕10号),现就推进我市社会组织管理工作改革与创新,提出如下意见:一、实行社会组织审批登记制度改革,推进社会组织社会化1、实行行业协会管理体制改革。

认真落实《合肥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2007年市政府第128号令),取消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批。

凡申请成立行业协会、商会,按照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分别由市、县(区)民政部门直接受理登记,并履行管理职能。

市、县(区)的其他有关部门是行业协会、商会的业务指导单位,在各自职能范围内依法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相关业务指导。

行业协会、商会按照“无业务主管单位、无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兼职、无合并账户、无合署办公”的要求,和“自愿发起、自选会长、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会务”的原则,实现民间化与社会化。

原有的行业协会、商会按此要求和原则,实行政会分开。

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02•【字号】合发[2009]25号•【施行日期】2009.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合发〔2009〕25号)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部属驻肥有关单位:现将《合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2009年11月2日合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根据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二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2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皖办发〔2009〕16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加快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为合肥跨越发展和现代化滨湖大城市建设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1、坚持精简、统一、效能。

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理顺职责关系,优化组织结构,改进管理方式,完善运行机制,提高行政效能。

2、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在加强对经济社会事务统筹协调的同时,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制约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

3、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

一方面,尽可能上下基本对应,建立与省级政府相协调的行政组织体系,保持工作衔接,有利于政令畅通;另一方面,突出省会中心城市的功能定位,积极探索符合我市特点、责权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合政[2007]137号【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12.17【实施日期】2007.12.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13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二00七年十二月十七日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行政首长依法行政,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提高行政效能,保证政令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对市政府部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下同),各县县长、各区区长和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新站综合试验区管委会主任(以下统称行政首长)的行政问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府部门包括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市政府部门管理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行政问责,是指市政府对行政首长,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失职、影响行政秩序和效率,造成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依照本办法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行政问责应当按照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行政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首长应当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首长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有权向市政府检举或者控告。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市外事工作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市外事工作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市外事工作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23•【字号】合办[2008]36号•【施行日期】2008.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市外事工作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合办〔2008〕36号)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部属驻肥有关单位: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我市外事工作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6月23日关于加强我市外事工作管理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外事的归口管理,规范因公出访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开展贯彻落实“两办规定”制止党政干部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的通知》(中纪发〔2008〕10号)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要求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对外方针政策和有关外事工作规章制度,重大外事事项报市委、市政府及省主管部门审批。

2、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加强对外事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科学管理,形成由外事部门牵头,外经、外贸、招商、外宣、涉外旅游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协调对外的工作格局。

二、外事工作管理体制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市外事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的外事工作。

市外事侨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侨办)在市外事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根据职责和授权,负责承办全市外事事项综合归口管理工作。

各县、区外事侨务办公室在县、区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承办本县、区外事事项综合归口管理工作;市直各涉外部门及其内设涉外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本系统的外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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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合肥市人民政府安
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2009)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合政办[2009]4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2.13
【实施日期】2009.0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合肥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
(合政办〔2009〕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合肥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二月十三日
合肥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
(2009年2月第一次修订)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安全生产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
定》(皖政〔2004〕3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皖政〔2008〕69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全面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措施,及时制定和发布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定期研究、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考核、奖惩,对考核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配备足够的监管力量和监管装备;
(五)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对国家和省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强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并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
(六)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在安全生产工作和事故抢救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及时给予表彰奖励;
(七)部署、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对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打击和取缔工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
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八)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较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保障应急救援投入;接到发生较大、重大安全事故报告后,政府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九)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市长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副市长对各自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负有分管领导责任。

第三条市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切实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措施,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
(二)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和分管副市长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将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报告市安委会和分管副市长;
(三)设立或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配备相应人员,明确监管职责,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责任;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行业控制指标,加强对县区相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和考核工作;
(五)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
工作;
(六)每年组织两次以上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开展“隐患集中排查月”活动,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较大危险源和较大、重大事故隐患信息库,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对较大、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对较大危险源实施监控;
(七)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建立安全生产值班制度,公开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做好本行业、本系统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每月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安委会办公室报送安全事故统计报表;
(八)组织和参加有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接到发生职责范围内的一般、较大、重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报告,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要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九)依法监督相关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增强从业人员和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防范事故的能力;
(十)依法对在安全生产经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副职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负分管领导责任。

第四条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安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定期向市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
(二)研究重大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组织起草有关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标准;
(三)负责分解落实本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组织实施对市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考核工作;
(四)组织制定、实施本市安全生产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定期分析和预测本市安全生产形势,提出相应对策;
(五)组织检查本市有关安全生产方面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依法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六)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冶金以及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七)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安全监督审查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九)负责对本市较大危险源监控和较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实施监督;
(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加实施较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负责中央、省在肥企业、市属企业、三大开发区范围内企业发生的一般事故,以及市辖四区范围内建设施工领域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对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实施监督;
(十一)负责各类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上报和安全生产形势公告工作;
(十二)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市发展与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安全生产和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列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安全生产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在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备案审查和可行性研究、设计审查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

第六条市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企业,以及铁路道口、电力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铁路无人监护(地方监护)道口、地方铁路的安全管理;
(三)负责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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