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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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关怀基金管理办法

为保障生育关怀行动的规范、高效运行,提高资金、物资使用效率,促进生育关怀行动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章程》,制定生育关怀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生育关怀行动的宗旨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聚焦生育行为,造福于计划生育家庭的社会公益性活动。本行动通过发挥部门和人民团体的优势,采取多种帮扶措施,解决广大群众在实行计划生育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引导人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倡导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第二条生于关怀行动的任务是:关怀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尤其是独生子女及其父母伤残夭折的家庭、独生子女参军家庭,对这些家庭主要成员遇到意外情况或难以克服的困难时,要积极开展救助活动,帮助他们排忧解难,在经济、精神、生育等方面给予援助;关怀育龄群众生殖健康。尤其是要关怀那些响应号召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的育龄群众,要从医疗、精神、物质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援助。要为育龄群众提供他们所需要的生殖保健知识和咨询服务,对与生育相关的生殖健康问题,要及时帮助解决;关怀独生子女。尤其要关心独生子女家庭教育,注重培养他们的责任意识、道德意识、勤俭意识和正确的荣辱观,促进其全面发展。要帮助家长根据独生子女特点,探索并掌握适宜的教育方法,共同做好独生子女教育工作;关怀女孩健康成长。尤其要维护女孩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要继续广泛开展“关爱女孩行动”,促进解决重男轻女、怠慢女孩等社会问题。在一些农村地区,要动员基层协会组织和志愿者,共同为女孩创造良好的生存环境;关怀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者。尤其要帮助因公受伤、遭受意

外的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和计划生育协会会员,要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为其排忧解难,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基金

第三条基金名称:生于关怀基金

第四条基金设立:基金设在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条基金捐赠:

1、邮政汇款:北京市海淀区大慧寺12号,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邮编100081;

2、银行汇款:人民币开户行:工商行北京新街市支行,帐户名称: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人民币帐号:0200002909014407253;外币开户行: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帐户名称: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外币帐号:00039508091014;

3、网络在线捐赠:

捐赠注明:生育关怀。

第六条基金来源:

1、组织募捐的收入;

2、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与资助;

3、基金增值收益;

4、在生育关怀行动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5、其它合法收入。

第七条基金增值:

1、在商业银行存款取得利息;

2、按有关法规的规定,通过合法金融机构购买国家债券、企业债券和股票进行增值;

3、通过合作进行项目投资增值。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基金由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有关人员和部分捐赠人组成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专责管理。管委会是基金筹募、援助项目审批、使用计划安排的专责机构。

第九条管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到3人,委员若干。委员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增减。

第十条管委会负责制定基金筹集方案、基金年度使用计划、基金援助的审批,并行使以下职权:

1、制定和修改基金管理办法;

2、选举和罢免主任、副主任、委员;

3、审议工作报告和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4、决定本基金的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管委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管委会为基金的常设管理机构。因特殊情况需进行变动的,须由管委会表决通过。

第十三条管委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四条管委会主任委员、副主委员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本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3、检查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4、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5、出席基金的重要活动;

6、决定基金管委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薪筹事项;

7、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基金的募集与管理

第十五条捐赠人以现金或银行票据捐赠的资产,以实际清点的现金数额、银行票据接收进行确认;以邮政汇款、银行转账或网络在线方式捐赠的资产,以到账金额为准。

第十六条捐赠人捐赠物资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公共利益、不得侵害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捐赠人捐赠物资,应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捐赠人所得税免征由捐赠人凭捐赠收据按照相关规定在当地税务局办理,海外捐赠物资的关税免征由捐赠人按照相关规定在海关办理。

第十八条捐赠人捐赠的药品、生物化学制品等应当符合国家医药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捐赠其他物品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通常标准。

第十九条接受捐赠的程序:

1、由捐赠人与管委会签定捐赠协议;

2、捐赠资金打入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指定资金帐户;

3、捐赠物资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转移给管委会;

4、每项捐赠均由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开具财政部票据中心监制的捐赠收据。

第二十条管委会收到捐赠款物后,按以下方式出具捐赠收据:

1、捐赠人以现金或银行票据捐赠的资产,以实际清点的现金数额、银行票据接收进行确认;以汇款或转账方式捐赠的资产,以到账金额为准出具捐赠收据。

2、捐赠人以实物形式捐赠资产,应由捐赠人提供其自产或者外购商品的有关计价凭据(如发票、报关单、物价部门核定产品单价或近期销售同类产品发票复印件),根据捐赠者提供的发货清单和计价凭据出具捐赠收据。

3、捐赠人以实物形式捐赠资产,不能提供有关计价凭据的,按照公允价值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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