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范本)
慈善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模版
慈善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模板一、总则1.1 目的本管理办法的目的是规范慈善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发挥慈善资源的作用,推动社会慈善事业的发展。
1.2 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由本机构设立或管理的慈善专项基金。
1.3 定义•慈善专项基金:机构为特定的公益慈善项目所设立的专项基金,用于资助和支持该项目的运行和发展。
•管理机构:指设立或管理慈善专项基金的机构。
•受益人:指接受慈善专项基金资助的个人、组织或项目。
•项目评估:对慈善专项基金资助的项目进行评估,以确保其符合慈善目的和效益。
二、慈善专项基金设立2.1 设立方式本机构可以通过自己的资金设立慈善专项基金,也可以接受捐赠人的捐赠设立基金。
2.2 基金命名慈善专项基金命名应包含以下信息:1.基金类型(慈善专项基金);2.项目名称或受益人名称;3.基金资金来源。
2.3 基金管理对慈善专项基金的管理应该做到以下几点:1.设立专门负责慈善专项基金的管理机构;2.建立记录基金收支情况和使用情况的制度和账簿;3.定期向社会公示基金的捐赠和使用情况;4.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2.4 捐赠的限制本机构接受个人或企业的捐赠,但对于国际捐赠需要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基金的使用3.1 使用范围慈善专项基金的使用范围应该明确。
3.2 使用方式慈善专项基金的使用方式应该在明确资助项目和受益人的基础上,通过拨款、投资等方式进行。
3.3 资助项目的评估对于基金投资项目和资助受益人,应该进行评估,以确保资助项目符合慈善目的和效益。
3.4 资助额度资助额度应该根据资金规模和资助项目的实际需求确定。
3.5 资助期限慈善专项基金的资助期限应该与项目实际需要保持一致。
四、基金财务管理4.1 财务管理本机构应设立专门负责慈善专项基金的收支和账务记录的专项财务管理机构。
4.2 财务报告本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公示慈善专项基金的收支情况和使用情况。
五、其他事项5.1 税务问题本机构所筹集的资金应遵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
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专项基金管理办法ABC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ABC基金会(以下简称“A基金会”)专项公益基金的设立、实施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ABC 基金会章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基金是指发起人以支持公益事业为目的,在A基金会的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科目,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专款专用,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专项基金的设立第三条凡境内外热心公益事业的组织机构、企业和个人,均可作为发起人向A基金会申请设立符合A基金会宗旨的、并由发起人指定公益用途的专项基金。
第四条发起人申请设立专项基金需向A基金会提交下列材料:1.专项基金设立方案;2.专项基金章程(拟);3.发起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以上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发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字;第五条设立专项基金的初始基金最低数额为20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
第六条专项基金的名称应根据专项基金设立的目的,由发起人提出、经A基金会审核命名,在该专项基金名称前,须冠以“ABC基金会”(简称时可用“A”)的字样,对外一律使用经本会审定的专项基金全称或简称。
第七条A基金会应与发起人签署《发起和设立专项公益基金协议书》,确立双方的责任与权利,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发起设立专项基金的数额及基金名称;2.专项基金的资金来源;3.发起人或捐赠人的捐赠意向及管理、使用要求;4.管理成本的内容、提取方式和比例;5.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工作职责;6.专项基金终止及延续条件;7.是否履行备案手续和其它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八条专项基金捐赠到账后,A基金会应向捐赠人开具正式捐赠收据。
第九条专项基金是在A基金会下设的独立核算基金,不具独立法人性质。
第三章专项基金的管理第十条专项基金一经捐赠设立,即应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是专项基金管理和使用的决策机构。
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ABC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ABC基金会(以下简称“A基金会”)专项公益基金的设立、实施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ABC基金会章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基金是指发起人以支持公益事业为目的,在A基金会的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科目,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专款专用,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专项资金.第二章专项基金的设立第三条凡境内外热心公益事业的组织机构、企业和个人,均可作为发起人向A基金会申请设立符合A基金会宗旨的、并由发起人指定公益用途的专项基金。
第四条发起人申请设立专项基金需向A基金会提交下列材料:1.专项基金设立方案;2.专项基金章程(拟);3.发起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以上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发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字;第五条设立专项基金的初始基金最低数额为20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
第六条专项基金的名称应根据专项基金设立的目的,由发起人提出、经A基金会审核命名,在该专项基金名称前,须冠以“ABC 基金会”(简称时可用“A”)的字样,对外一律使用经本会审定的专项基金全称或简称.第七条A基金会应与发起人签署《发起和设立专项公益基金协议书》,确立双方的责任与权利,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发起设立专项基金的数额及基金名称;2.专项基金的资金来源;3.发起人或捐赠人的捐赠意向及管理、使用要求;4.管理成本的内容、提取方式和比例;5.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工作职责;6.专项基金终止及延续条件;7.是否履行备案手续和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八条专项基金捐赠到账后,A基金会应向捐赠人开具正式捐赠收据。
第九条专项基金是在A基金会下设的独立核算基金,不具独立法人性质。
第三章专项基金的管理第十条专项基金一经捐赠设立,即应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是专项基金管理和使用的决策机构。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范本)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篇一:事业单位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合理、有效、规范使用专项资金,完善专项资金管理流程,确保财政性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国家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制度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规定。
一、专项资金的概念:专项资金指本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或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申请具有特定用途的、获得批复或批准,并由本单位使用的资金。
二、专项资金的类别:财政专项补助、专项资金和专项借款。
三、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1、各项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都必须符合国家及相关直属部门管理规定。
2、对各种专项资金要统一核算,划清与日常业务收支的界限,不得互相占用。
3、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制,明确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提高使用效率。
4、在资金使用上,要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使各项专用资金正确使用并达到预期目的。
5、加强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及使用监督管理。
四、专项资金各管理部门职责:1、财务科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决算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批、监督与审查,以及各项专用资金的汇总与分析。
2、项目申请部门:项目归口部门,负责各个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论证与可研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申请及报批工作,负责专项资金对应项目评价、验收工作。
3、其他各相关部门:根据归口及部门职责,负责专项资金项目运行各过程中的配合工作,包括项目委托、项目采购、证照申办等。
五、专项资金的管理流程:1、论证:密切关注相关国家规定及相关行业信息,对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项目,由项目申请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使用部门等进行项目论证,就符合条件的项目组织材料及项目可研报告。
2、申请/报批:由项目申请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申报材料,形成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报送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并就项目进展进行全程联系及跟踪、汇报进展。
产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业专项基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区域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由政府设立,以支持特定产业领域发展为目的,通过市场化运作,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实现政府引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政策导向性:基金应围绕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战略,支持重点产业、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的发展。
(二)市场化运作:基金的管理和投资运作应遵循市场化原则,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
(三)风险可控性:基金运作过程中,应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确保基金安全稳定运行。
(四)效益最大化:基金应通过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章基金的设立与运作第四条基金的设立:(一)基金设立前,由相关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立。
(二)基金设立后,由政府指定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基金的运作:(一)基金投资范围:基金投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领域:1. 重点产业、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项目;2. 关键技术研发和产业化项目;3. 产业链上下游配套项目;4. 区域经济转型升级项目;5. 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战略的项目。
(二)基金投资方式:基金可采用股权投资、债权投资、项目融资等方式进行投资。
(三)基金投资决策:基金投资决策应遵循以下程序:1. 管理机构提出投资建议;2. 基金理事会审议;3. 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基金的管理:(一)基金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基金运作规范、透明。
(二)基金管理机构应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基金运作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章基金的监督与考核第七条基金的监督:(一)政府相关部门对基金运作实施监督检查,确保基金运作合规。
专项资金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专项资金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促进专项资金有效使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及相关管理人员,主要包括专项资金的保管、使用和监督。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严谨高效的原则,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监督与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效益性。
第四条专项资金应当严格按照拨款用途、拨款对象、拨款金额等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不得随意挪用、截留或挥霍。
第五条本规章制度的修改和解释权属于专项资金管理机构。
第二章专项资金保管第六条专项资金应当专门设立账户进行存储,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合使用、挪用。
第七条专项资金账户应当设立财务专管人员进行管理,确保专项资金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财务专管人员应当定期对专项资金账户进行清查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第三章专项资金使用第九条专项资金应当严格按照拨款用途进行使用,不得用于非拨款目的。
第十条专项资金使用应当经过合法审批流程,审批文件齐全、合法有效。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使用应当按照预算计划、项目计划、细则要求进行,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第四章专项资金监督第十二条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专项资金管理机构报告,及时增加或调整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应当定期接受财务审计、事后监督审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章专项资金管理责任第十四条对于挪用、截留或挥霍专项资金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将严重违法行为通报有关机关、单位。
第十五条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人员应当严格履行管理职责,确保专项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十六条对于不按规章制度操作、造成财务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及管理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相关事宜如有需要变更,需经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八条相关单位及个人应当认真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要求,遵循专项资金管理的合法、规范和有效的原则。
专项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专项产业基金的运作与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驱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产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产业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由政府主导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以财政资金为引导,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参与,主要用于支持特定产业发展的投资基金。
第三条基金设立宗旨:(一)贯彻落实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二)引导社会资本投向重点产业,促进产业集聚发展;(三)支持创新驱动发展,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范金融风险。
第四条基金运作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二)风险可控、收益合理;(三)专业管理、公开透明;(四)科学决策、动态调整。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五条基金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基金的总体决策、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管委会组成:(一)主任: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二)副主任:由管委会办公室、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三)委员:由政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企业代表等担任。
第七条管委会职责:(一)制定基金管理规章、制度;(二)确定基金投资方向、规模和期限;(三)审议基金年度报告;(四)监督基金运作情况;(五)决定基金终止、清算等事项。
第八条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基金的具体运作和管理。
第九条基金管理公司职责:(一)执行管委会决策;(二)制定基金投资计划;(三)选择基金投资项目;(四)监督基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五)管理基金资产;(六)编制基金年度报告。
第三章基金设立与运作第十条基金设立:(一)根据产业发展需求,制定基金设立方案;(二)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由政府财政部门组织实施;(三)基金设立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一条基金运作:(一)基金投资范围:主要包括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的新兴产业、传统产业升级改造、技术创新等领域;(二)基金投资方式:可采用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基金投资等多种方式;(三)基金投资决策:由基金管理公司负责,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四)基金退出: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实现。
公司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精选5篇)精选全文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公司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精选5篇)第一篇:公司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公司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目的与适用范围为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保证专项资金受控并合规、有效使用,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和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公司财务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
财政专项资金是指经公司申请,由中央、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后下达到公司,用于指定项目的资金。
该资金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
2,职责1,财务部:负责财政专项资金申报的资金预算编制、财务评价,负责专项资金的银行账户管理、使用审核、向政府职能部门支付报告提交、资金支付,负责建立项目资金专帐与凭证。
2,其他各相关部门:根据归口及部门职责,负责专项资金项目运行各过程中的配合工作.3,管理要求1,专帐管理:对各专项资金分别建立专帐,或由财政部门指定,单独核算,单独开支,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划清与生产经营资金的界限,不得互相占用。
3,专班负责:对项目实施建立领导小组和专班,指派公司级领导具体负责,保证项目按既定的要求实施,保证专项资金的有效、合规使用。
4,外部监管:项目实施过程主动接受质监部门检查、主动送检,资金使用主动接受相关职能部门、审批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管和检查。
4,专项资金的使用流程1,订立合同:项目涉及的工程、大宗采购均应按规定实行招标、投标,一般物资采购或小型零星工程可采取比价办法处理;所有工程、采购、安装等均应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标的、技术要求、双方责任义务、验收办法、资金支付办法、质保期等内容。
2,分包的验收:分包工程按合同要求完成,达到预期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的,由分包人提出,项目领导小组和专班、财务与审计人员、必要的外部技术人员组成验收小组,进行专项评价、做出验收结论,验收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与财务结算相关工作的依据。
3,尾款与质保金的支付:根据合同有关条款符合要求的,可在质保期满由项目专班或工程实施人提出申请,按程序审批后予以支付。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优秀范本(五篇)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优秀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合法、合规、透明,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所有专项资金管理活动,包括资金申请、审批、使用、监督和检查等环节。
第三条专项资金是指由公司特别设立的、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包括政府给予的补助资金、项目收益等。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包括合法性、规范性、透明性、高效性。
第二章资金管理机构第五条公司设立专门的资金管理机构,负责专项资金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资金管理机构由公司领导成员和相关部门的代表组成,公司领导成员任机构主任。
第七条资金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相关的资金管理制度和流程,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
第三章资金申请和审批第八条专项资金的申请应符合相关政策和规定,申请人应提交详细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的原因、使用计划、预算等。
第九条申请人应经过资金管理机构的审核,并提供必要的说明和材料。
第十条资金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申请的合理性、可行性和预算的合理性。
第十一条资金管理机构应在收到申请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四章资金使用和监督第十二条资金接收人应按照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预算,使用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资金接收人需进行资金监督和控制,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政策和规定。
第十四条资金管理机构应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五条资金管理机构应向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五章资金归集和归还第十六条专项资金的归集应按照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
第十七条归集的专项资金应及时上缴到公司财务部门,并填写相应的归集凭证。
第十八条归还专项资金应按照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归还支出应经过资金管理机构的审核。
第六章资金监督和检查第十九条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应及时发现和纠正专项资金使用中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处理和改进措施。
董事长专项奖励基金管理办法(范本)
董事长专项奖励基金管理办法(范本)
董事长专项奖励基金管理办法
为了激励公司广大员工和领导干部爱岗敬业,钻研业务技术,增强企业凝聚力和倡导正能量。
提高全员综合管理水平,并以绩效为导向、利润为中心的理念,发挥全员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
现经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设立董事长专项奖励基金。
一、奖励基金的使用原则:
1、坚持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的双行方针。
2、以工作绩效为奖励导向。
3、坚持以生产、质量、技术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的提升为主导。
4、在工作中积极倡导正能量。
二、奖励基金的来源
1、公司设立董事长专项奖励基金。
基金金额为50万元。
2、基金主要来源为公司财务拨款和平时检查处罚。
三、奖励基金使用范围:全体员工和管理干部。
四、奖励条件
董事长在例行检查中对表现突出的或评比领先的部门或个人。
五、奖励支付:所有奖惩于年底统一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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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经正式申请批准在***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设立***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
2、专项基金的资助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尊重捐赠者意愿、体现资助效益的基本原则。
3、为加强和规范专项基金的资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相关规章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4、基金会及***共同指定*****为专项基金执行机构,相关公益项目和活动报基金会审核并批准后实施。
5、专项基金捐款统一汇入基金会账户,账户信息如下:账户名称:(略)开户银行名称:(略)账号:(略)捐款请注明:**专项基金6、专项基金工作人员在基金会进行备案登记,并须严格遵守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
7、对违反基金会规章制度的人员,办公室有权免除其工作;对严重违反基金会规章制度,对基金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基金会秘书长有权免除其工作。
8、***与基金会合作终结后,为诚信社会,保护受赠人的利益,基金会要完成该专项基金的后续工作。
****不再承担该专项基金中的权力与义务。
二、基金来源1.发起人(单位)及由其联络的其他捐赠;2. 组织开展专项筹资活动及合作项目募集的资金;3. 其它合法收入。
三、基金的用途1、资助开展***项目;2、资助开展***项目;3、资助开展***项目;4、开展宣传活动和筹资活动;5、其他符合基金宗旨的项目与活动。
四、基金管理1、基金会和捐赠方共同派员成立专项基金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专项基金办公室成员为单数,共*人:主任:(原则上由基金会派员担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2、办公室在基金会领导下工作,办公室为专项基金的执行机构,负责专项基金的资金筹集和项目实施。
3、办公室主任会议不定期召开,由秘书长召集,相关决议经办公室主任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生效。
4、《***基金管理办法》的修订,经办公室主任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有效。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精选10篇)
专项资⾦管理办法(精选10篇)专项资⾦管理办法 专项资⾦管理办法(精选10篇) 管理办法是⼀种管理规定,就某⼀⽅⾯的⼯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件。
以下是⼩编为⼤家整理的专项资⾦管理办法(精选10篇),欢迎⼤家分享。
专项资⾦管理办法1 第⼀章总则 第⼀条为提⾼中央财政资⾦使⽤绩效,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有关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要求及产业发展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以下简称专项资⾦)是指中央财政从公共财政预算资⾦中安排的专项⽤于⽀持现代商品流通发展、促进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资⾦。
第三条专项资⾦由财政部会同商务、⼯商、科技、供销合作、知识产权等有关⾏业、产业的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管理。
财政部和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履⾏以下管理职责: (⼀)财政部负责提出年度专项资⾦⽀持重点和范围、资⾦额度;审核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作⽅案及预算初步建议;下达预算及拨付资⾦;对资⾦的使⽤及绩效情况进⾏监督检查。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具体⼯作⽅案及预算初步建议;会同财政部对资⾦的使⽤及绩效情况进⾏监督检查。
第四条专项资⾦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实效原则,资⾦分配和使⽤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章资⾦⽀持范围和⽀持⽅式 第五条专项资⾦主要⽤于⽀持创新现代商品流通⽅式,改善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推动流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城乡市场发展,扩⼤国内消费。
具体包括: (⼀)电⼦商务、现代物流、科技服务、环保服务、信息服务、⼴告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现代服务业。
(⼆)养⽼服务、健康服务、家政服务等民⽣服务业。
(三)农村⽣产、⽣活⽤品流通及服务体系建设。
(四)全国跨区域农产品流通⽹络建设。
(五)现代服务业的区域性综合试点。
(六)规范商贸流通业的市场环境,建设维护诚信等制度体系。
(七)财政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领域。
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专项基金逐渐成为了新的投资方式,广受市场关注。
在这种背景下,为规范专项基金的管理和运作,保障投资者的利益,需要制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基金管理机构的申请条件与程序专项基金管理机构须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专项基金业务资格、风险管理能力和合理的组织架构,并提交相关文件和信息进行审核。
2.基金管理机构的运营管理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遵守基金合同的规定,设立合规的内部管理制度,并对基金资产进行有效的风险控制。
同时,基金管理机构也要对基金投资的行为进行监管和审核,防范潜在的风险和损失。
3.基金募集和投资运营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基金募集和投资运营。
在投资运营过程中,应当根据基金合同来确定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并确保投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4.基金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基金投资者进行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公开基金财务状况和投资运营情况,防范投资者风险。
5.基金的退出机制基金管理机构应当确立合法的基金退出机制,为投资者提供合法的退出渠道,并确保投资者的退出权益得到保障。
三、管理办法的重要性和作用制定和实施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可以有效规范和管理专项基金的募集和投资运营行为,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安全、透明的投资渠道,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并为建设更加稳定、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保障。
四、结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加速,专项基金作为重要的金融工具将会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制定和完善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有助于保障专项基金的健康发展,提高专项基金的投资效益和市场竞争力。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为切实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一、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
二、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资料,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动向,按不一样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特殊状况,务必请示。
三、严格专项资金初审、审核、审核制度,不准缺项和越程序办理手续,各类专项资金审批程序,以该专项资金审批表所列资料和文件要求为准。
四、专项资金报账拨付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
五、加强审计监督,实行单项工程决算审计,整体项目验收审计,年度资金收支审计。
六、对专项资金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要全程参与项目验收和采购项目接交。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明确部门管理职责,建立科学的财政专项资金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实现既定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在必须时期内,由市级财政性资金(含各区统筹)在市、区范围内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的资金。
主要包括: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农业、服务业、教育和环保等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市(区)发展支出,省级及省级以上专项资金配套支出。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和执行,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
市级依法征收的各类基金(资金)、专项收入安排的专项资金,一并纳入本办法管理。
中央、省级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按本办法规定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救灾、应对突发性事件等安排的,不宜实行项目管理的资金,不纳入专项资金的管理范围。
医保专项基金管理制度范本
医保专项基金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保障专项基金的管理,规范基金使用和监督,保障基金的有效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医保政策,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医疗保障专项基金的申领、使用、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医疗保障专项基金按照“统筹筹款、分类管理、保障合理使用、监督及时提醒”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医疗保障专项基金由医疗保障管理机构统筹管理,实行专人负责、专款专用。
第二章基金申领第五条医保机构应当根据医疗保障专项基金的使用需要,提前做好预算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年度预算报告。
第六条医保机构在编制预算报告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医保政策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合理确定基金使用的规模和方向。
第七条预算报告经医保机构审查、批准后,纳入医疗保障专项基金年度计划,并逐年执行。
第八条医保机构应当根据基金使用的规模和方向,及时向上级医保管理部门申领基金。
第九条医保机构领取基金时,应当提供相关的申领材料,包括预算报告、使用方案、审批文件等。
第十条医保机构领取基金后,应当按照预算报告和使用方案的规定,合理、合法地使用基金。
第三章基金使用第十一条医保机构在使用基金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拨付和使用。
第十二条对于使用专项基金的具体项目,医保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流程,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十三条医保机构应当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和备案,并及时报告上级医保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医保机构使用基金时,应当依法合规,不得用于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对于基金使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医保机构应当及时进行纠正和追究责任。
第四章基金监督第十六条医保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基金使用的监督。
第十七条医保机构应当定期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确保基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十八条对于发现的基金使用违规问题,医保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和报告上级医保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上级医保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保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确保基金使用的规范和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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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关怀基金管理办法为保障生育关怀行动的规范、高效运行,提高资金、物资使用效率,促进生育关怀行动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章程》,制定生育关怀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生育关怀行动的宗旨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聚焦生育行为,造福于计划生育家庭的社会公益性活动。
本行动通过发挥部门和人民团体的优势,采取多种帮扶措施,解决广大群众在实行计划生育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引导人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倡导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第二条生于关怀行动的任务是:关怀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
尤其是独生子女及其父母伤残夭折的家庭、独生子女参军家庭,对这些家庭主要成员遇到意外情况或难以克服的困难时,要积极开展救助活动,帮助他们排忧解难,在经济、精神、生育等方面给予援助;关怀育龄群众生殖健康。
尤其是要关怀那些响应号召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的育龄群众,要从医疗、精神、物质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援助。
要为育龄群众提供他们所需要的生殖保健知识和咨询服务,对与生育相关的生殖健康问题,要及时帮助解决;关怀独生子女。
尤其要关心独生子女家庭教育,注重培养他们的责任意识、道德意识、勤俭意识和正确的荣辱观,促进其全面发展。
要帮助家长根据独生子女特点,探索并掌握适宜的教育方法,共同做好独生子女教育工作;关怀女孩健康成长。
尤其要维护女孩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要继续广泛开展“关爱女孩行动”,促进解决重男轻女、怠慢女孩等社会问题。
在一些农村地区,要动员基层协会组织和志愿者,共同为女孩创造良好的生存环境;关怀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者。
尤其要帮助因公受伤、遭受意外的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和计划生育协会会员,要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
为其排忧解难,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基金第三条基金名称:生于关怀基金第四条基金设立:基金设在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条基金捐赠:1、邮政汇款:北京市海淀区大慧寺12号,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邮编100081;2、银行汇款:人民币开户行:工商行北京新街市支行,帐户名称: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人民币帐号:0200002909014407253;外币开户行: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帐户名称: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外币帐号:00039508091014;3、网络在线捐赠:捐赠注明:生育关怀。
第六条基金来源:1、组织募捐的收入;2、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与资助;3、基金增值收益;4、在生育关怀行动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5、其它合法收入。
第七条基金增值:1、在商业银行存款取得利息;2、按有关法规的规定,通过合法金融机构购买国家债券、企业债券和股票进行增值;3、通过合作进行项目投资增值。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八条基金由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有关人员和部分捐赠人组成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专责管理。
管委会是基金筹募、援助项目审批、使用计划安排的专责机构。
第九条管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到3人,委员若干。
委员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增减。
第十条管委会负责制定基金筹集方案、基金年度使用计划、基金援助的审批,并行使以下职权:1、制定和修改基金管理办法;2、选举和罢免主任、副主任、委员;3、审议工作报告和资产管理情况报告;4、决定本基金的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管委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管委会为基金的常设管理机构。
因特殊情况需进行变动的,须由管委会表决通过。
第十三条管委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四条管委会主任委员、副主委员任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本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2、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3、检查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4、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要文件;5、出席基金的重要活动;6、决定基金管委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薪筹事项;7、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基金的募集与管理第十五条捐赠人以现金或银行票据捐赠的资产,以实际清点的现金数额、银行票据接收进行确认;以邮政汇款、银行转账或网络在线方式捐赠的资产,以到账金额为准。
第十六条捐赠人捐赠物资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公共利益、不得侵害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捐赠人捐赠物资,应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
捐赠人所得税免征由捐赠人凭捐赠收据按照相关规定在当地税务局办理,海外捐赠物资的关税免征由捐赠人按照相关规定在海关办理。
第十八条捐赠人捐赠的药品、生物化学制品等应当符合国家医药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捐赠其他物品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通常标准。
第十九条接受捐赠的程序:1、由捐赠人与管委会签定捐赠协议;2、捐赠资金打入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指定资金帐户;3、捐赠物资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转移给管委会;4、每项捐赠均由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开具财政部票据中心监制的捐赠收据。
第二十条管委会收到捐赠款物后,按以下方式出具捐赠收据:1、捐赠人以现金或银行票据捐赠的资产,以实际清点的现金数额、银行票据接收进行确认;以汇款或转账方式捐赠的资产,以到账金额为准出具捐赠收据。
2、捐赠人以实物形式捐赠资产,应由捐赠人提供其自产或者外购商品的有关计价凭据(如发票、报关单、物价部门核定产品单价或近期销售同类产品发票复印件),根据捐赠者提供的发货清单和计价凭据出具捐赠收据。
3、捐赠人以实物形式捐赠资产,不能提供有关计价凭据的,按照公允价值出具捐赠收入。
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
公允价值的确定顺序如下:1、如果同类或者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照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2、如果同类或者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或者无法找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采用合理的、双方都能够认同的计价方法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
第二十一条捐赠人捐赠的旧物资遵循以下原则:1、捐赠人捐赠的旧物品须确保其捐赠物品的合法性及实用性。
2、捐赠人捐赠的旧固定资产尚在折旧年限之内的,根据捐赠方提供采购时的金额,按照税务相关规定以计提折旧后的剩余价值计价,发生减值按减值后计价。
3、捐赠人捐赠的已过折旧期限的旧固定资产按照税务相关规定应以该物资购价的5%计价。
4、捐赠人捐赠的旧低值易耗品如图书、杂志、资料等按照税务规定应以半价计算。
第二十二条捐赠人捐赠的股份、股权等如已上市,则应以捐赠日前一天的收盘价为准;如未上市的股份、股权应以其公司的实收资本乘以所捐股份的持股比例计算。
第二十三条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管委会可以变卖,所取得的全部收入进入基金。
可以回收重复使用的受赠财产,应按时回收、妥善保存。
第二十四条管委会接收捐赠款项存入指定账户,专项管理;捐赠物资分类登记账册,妥善保管。
不得挪做他用。
第二十五条捐赠回报:1、个人捐赠5000元以上、单位捐赠5万元以上的,由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联合颁发荣誉证书;2、个人捐赠5万元以上、单位捐赠50万元以上的,根据捐赠者的意愿,举办捐赠仪式,相关领导接见企业领导并合影留念,由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联合颁发荣誉证书;3、个人捐赠10万元以上、单位捐赠100万元以上的,根据捐赠者的意愿,举办捐赠仪式,相关领导接见企业领导并合影留念,在捐赠仪式上请相关领导和企业领导分别致辞,由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联合颁发荣誉证书;4、组织受助家庭参观企业,媒体追踪报道,宣传企业文化;5、由中央媒体在宣传报道中对企业领导进行采访,对企业单位进行宣传报道;5、由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开具捐赠证明和发票。
6、企业作为中国计生协永久荣誉会员,参加计生协有关活动。
第二十六条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每年按照相关规定从当年基金总额中提取不超过10%的管理费,用于工作经费支出。
(或:基金最低留存额达到1000万元,滞留6个月以上时,利息收入用于工作经费支出。
)第五章基金使用原则、范围第二十七条使用原则:集体研究、规范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八条根据生育关怀行动计划和事业发展,适时调整援助条件。
第二十九条基金使用范围:1、计划生育困难家庭;2、育龄群众生殖健康咨询服务;3、独生子女家庭教育;4、维护女孩的生存权和发展权;5、因公受伤、遭受意外的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和计划生育协会会员。
第三十条根据生育关怀行动计划开展的各项公益活动。
第六章基金使用程序第三十一条基金援助采用申报审核制。
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申报审核严格按照《生育关怀行动实施细则》确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2、申请基金援助须由申请人或家属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地计划生育协会根据《生育关怀行动实施细》规定的条件初审,填报《生育关怀行动援助资金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报县、市计划生育协会审核,再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协会生育关怀行动办公室复审核查;3、管委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材料集体会议审核后,签署审批意见;4、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根据管委会审批意见及确定的资金或物资拨付方式,拨付援助资金或物资。
第三十二条申请人收到援助款物后,按收到资金数额开具援助资金收据,按收到物资数量出具物资接收函。
第七章评估、审计与监督第三十三条定期邀请相关组织对基金使用进行评估。
第三十四条定期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
第三十五条管委会设立举报电话。
第三十六条按年度定期通过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网站、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网站、民政部公益网站、《公益时报》、《中国人口报》向社会公布基金捐赠收入和援助、公益活动基金使用情况。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七条基金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需要终止时,由管委会提出终止动议,经管委会委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基金终止前须在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在清算期内,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基金经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同意并办理相关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管委会按照捐赠人意愿形成决议,经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批准后处理;没有明确指向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由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用于开展与本基金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办法》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属管委会。
二OO七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