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爆电气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防爆电气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受理工作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防爆电气产品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事项办理的依据、许可条件、申请要求、受理工作程序和要求、办理工作程序和要求、业务流程、业务文件和记录以及相关流程。
本标准适用于防爆电气产品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事项的申请、受理、审查、评审、决定、送达、归档、期满换证、变更、补领证书、注销证书的办理。
本事项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由市局实施。
2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9日国务院第440号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5年9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0号令发布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2005年12月2日国务院,国发[2005]40号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2005年12月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11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
《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06年11月21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全许办[2006]94号
3许可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2005)第40号令]:应淘汰YB系列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机座号63~355mm,电压660伏及以下)产品和PB2、PB3、PB4型矿用隔爆高压开关产品。
3.8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申请要求
4.1 申请人资格
4.1.1 申请人主体条件
a)申请人应为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等;
b)申请人在其住所外设点生产的,生产地应具有负责人营业执照或该生产地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并由其上级法人单位与其一起申请,上级法人单位为申请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c)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1.2 申请人的注册地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4.1.3 申请人应是防爆电气(具体产品见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覆盖申请取证的产品。
4.1.4 申请人应符合产业政策的规定
对生产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淘汰类见表,不得提交办证申请。
注:1)企业生产的属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所有防爆电气产品均应按表,可根据其功能划入相应单元,特殊情况时由企业与防爆电气审查部(4)联系。
2)对于防爆电机,应优先按中心高划分产品单元,若不能以中心高划分,则以额定功率划分。
3)对于含有两个及以上产品组成的防爆系统,应按系统的功能划入相应产品单元,该系统包含
的各部分产品都属该产品单元。
4)如成套设备中含有表中产品单元所列的防爆电气产品,则这些产品也应按照本细则要求取得生产许可证。如加油机内部的防爆电动机、接线箱等;防爆起重机内部的电动机、控制箱等;防爆运输车辆中的电动机、控制箱等。
4.2 申请人责任
a)申请人应理解掌握《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全许办[2006]94号的规定要求;应按《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的《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的核查要点进行自查,是否具备取证条件。
1)《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在.cn网上可浏览或下载。
2)对组装型防爆电气产品,与防爆结构或性能有关的外购、外协件(含Ex元件,但轴类、套类、透明件和密封圈等零件除外)的供方应有同类产品或Ex元件的生产许可证
b)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工作标准4.3条款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c)申请人应在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cn网上填报申请事项,网上填报时应仔细阅读申请书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
d)网上打印的申请书用A4复印纸。提交的资料中单位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应准确,与表
e)此事项的受理时间将以受理大厅收到全部材料的时间为准,此时间将标注在为您开出的受理通知书上。
f)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g)申请人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的工作,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按照行政机关告知的评审期限完成接受评审的准备工作;在接到受理人的取证通知后,按照取证时限及时取证。
4.3 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4.3.1 新办(见表
申请人首次申请产品生产许可证;或申请人持有产品生产许可证,因各种原因证书已失效,再次提交申请的。
4.3.2 变更:申请人持有现行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因各种原因需变更生产许可证的有关内容的。
申请人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工艺或产品发生变化的(见表;增项(包括增加产品单元、产品单元内增加产品品种、产品由组装型改为生产型、增加生产地、集团公司增加所属单位);生产设备或检验设备、工艺发生重大变化;补充审查(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的有关标准、要求发生改变时);取证产品的部分内容注销;取证方式变更(集团公司的所属单位已经以所属单位名义获得了许可证,现将该证书转变为集团公司方式取证;以集团公司名义取证的所属单位,从集团公司中独立并单独取证);涉及产业政策产品的因改制、重组、兼并等原因,重新设立企业。
申请人的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见表
4.3.3 补领证书(见表
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申请补领证书的。
4.3.4 期满换证(见表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申请期满换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