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同名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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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11.07•【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一、《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制定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2000年原卫生部、人事部共同印发实施《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后,陆续出台了继续医学教育的项目和学分等配套管理办法。

经过多年实践,继续医学教育形成了行之有效的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

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作出“健全医务人员培训培养制度,使每个医务人员都有接受继续教育和职业再培训的机会,实现知识再更新”的重要指示。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提出“完善医学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体系”,明确继续教育是医学教育三阶段之一。

党的二十大报告对教育、科技、人才进行统筹安排、一体部署。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教育、科技、人才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

上述要求为新形势下做好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

为进一步改革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提升卫生健康人才队伍能力素质,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对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组织了研究修订。

为加强和规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在广泛调研、征求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制定出台了《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改革创新点是什么?文件制订以“放管服”为重要原则,体现鼓励、督促学习与简化管理的理念,坚持继承创新,推进供给侧改革,落实为基层减负。

《管理办法》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学分要求。

延续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学分累计不低于25学分(不少于90学时)。

第二部分可授予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试行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试行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试行办法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的分类和要求(一)学分分类1、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II类学分两类。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授予I类学分;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科研成果、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II类学分。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教育基地举办,由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中华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教育委员会、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4、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二)学分的要求1、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要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以获得规定的学分。

2、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要求为:区及区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的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不得低于25学分;初级及乡镇卫生院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不得低于20学分,不要求必须获得I类学分。

3、在一个继续教育周期(五年)内,区及区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的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所取得的I类学分累计不得低于25学分,且市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所取得的I类学分中有不低于10学分必须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获得。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2024版)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2024版)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2024版)(试行)为加强和规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管理,根据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学分累计不低于25学分(不少于90学时)。

二、可授予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进修学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有计划的自学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等,可获得相应学分。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指具有明确教学目标和考核评价手段,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包括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和继续医学教育推广项目。

1.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推荐项目和推广项目。

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立足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体现先进性、前瞻性。

国家卫生健康委定期发布项目申办要求,广泛征集各地优质资源。

各省级卫生健康委、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直属和联系单位等按要求推荐。

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遴选后,将符合条件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定期向社会公布,供各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选择。

继续医学教育推广项目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围绕健康中国建设、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等重大部署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设立,根据需要适时公布。

推广项目主要包括面向基层的相关专业技术培训,以及传染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医学技术新进展等各类专项培训,各省级卫生健康委按要求组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2.省级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省级卫生健康委可结合实际,设立本省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和推广项目。

(二)进修学习指经用人单位批准,脱产到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出国学习,或参加提高岗位胜任能力为目标的各类专项培训等。

(三)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指经用人单位批准,参加脱产或半脱产学历(学位)教育等。

(四)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指以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多学科诊疗、教学病例讨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等形式开展的实践锻炼,包括但不限于基于模拟场景的各类实操培训班,以研讨学术问题为核心的各类研讨会、工作坊、学术会议等学术研讨活动。

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

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

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部有关继续医学教育的规定和《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建立和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不断提高我院技术人员的创新能力与业务水平,适应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技术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适应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实际需要。

第三条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身教育。

其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

二、组织管理第六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全院管理。

各科要打破医疗闭锁,充分利用各种卫生和医学教育资源,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的规划、领导和管理。

第七条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由各科主任和专家组成。

l、拟定继续医学教育的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2、依据继续教育有关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和相应政策措施;第八条各科主任要加强对本科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贯彻落实继续医学教育的计划与要求。

医务处应做好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组织、考核、登记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科要为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

卫生技术人员要积极主动地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接受考核。

在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在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后,有义务更好地为本单位服务。

三、内容和形式第十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应以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注意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并结合不同层次、不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的实际工作需要,加强对卫生技术人员创造力的开发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

在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中要注意加强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卫生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学等有关内容的教育,培养高素质的卫生技术人员。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继续医学教育(Continuing Medical Education,CME)是指医学专业人员在获得执业资格后,通过参加各类教育活动,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更新和深化医学知识的过程。

为了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我国制定了《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办法》以及《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1.学分标准:明确各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授予的学分要求,以确保医学专业人员能够全面、系统地更新和深化自己的专业知识。

根据不同的教育活动,学分标准可以有所不同,一般包括学分要求、学分划分和学分计算等内容。

2.学分授予机构:规定学分授予机构的条件和要求,以保证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授予具有权威性和可信度。

一般来说,学分授予机构应具备一定的资质和能力,包括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疗机构、医学教育机构、继续教育机构等。

3.学分登记管理:明确学分登记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学分登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为医学专业人员提供可查询和可追溯的学分记录。

学分登记的管理主要包括医学专业人员的学分积累和学分核算,同时也包括学分证书的颁发和学分查询的服务。

4.学分审核和监督:规定学分审核和监督的机制和程序,以确保学分的授予和登记符合规定和标准。

学分审核应由专业人员和权威机构进行,通过抽查和评估等方式,对学分授予机构的学分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估。

5.学分的有效期:规定学分的有效期限和更新要求,以鼓励医学专业人员积极参与继续医学教育。

学分的有效期一般为3年或5年,医学专业人员需要在有效期内完成一定数量的学分积累,否则学分将被视为失效,并需重新参加教育活动获得新的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出台,有助于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提高医学专业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素质。

同时,也有助于保障患者的权益,确保医学专业人员提供的医疗服务符合最新的医学知识和标准。

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办法

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办法

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办法(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促进医务人员自觉参与继续医学教育,制订本管理办法。

(二)学分授予对象。

医院各级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三)学分登记管理机构。

教学管理部门或相关专职管理部门。

(四)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1.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每年所得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分,Ⅱ类学分15-20分。

网络学分不得超过10分,本单位主办的学术活动所得学分不得超过15分。

2.学分不得跨年度计算,I、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3.五年内获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得低于10分。

(五)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类1.I类学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外出进修学习。

2.Ⅱ类学分出版论著、科研立项、成果、专利、推广应用技术等,市级医药卫生学术团体组织的学术活动及院级学术活动。

(六)学分授予标准1.I类学分计算方法按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规定,授予I类学分。

2.Ⅱ类学分计算方法(1)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先制订自学计划,经本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执行。

写出综述,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

(2)论文和综述,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第1~3作者,余类推):SCI期刊10~8学分,国外期刊8~6学分,核心及统计源期刊6~4学分,通期刊4~2学分员人(3)科研项目: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第1~3申请人,余类推):国家级课题10~8学分,省、部级课题8~6学分,市、厅级课题64学分,院级课题4~2学分。

(4)科研成果:获得成果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获奖者排序按20%学分递减):国家级成果一、二等奖授予25学分;省、部级成果一、二、三等奖分别授予25学分;市厅级成果一、二、三等奖分别授予20、18、15学分。

(5)专利项目: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项目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发明专利25学分;实用新型专利20学分;外观设计专利15学分。

湖北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doc

湖北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doc

湖北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卫生局、人事局,部、省属医疗卫生单位,大型企业卫生处,有关高等医学院校和学术团体: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2000]477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为加大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力度,推动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全面、深入、规范地开展,提高我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现将《湖北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单位要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的领导和管理,切实保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正常开展。

从2004年起,省、市(州)级医疗卫生单位卫生技术人员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是年度考核、聘任和医生、护士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2004年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2004年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是必备条件。

2005年以后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上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是必备条件,任职期内其它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是参考条件。

县及县以下医疗卫生单位从2005年起执行。

二OO四年七月十二日湖北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省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素质和临床工作能力,适应医学模式转变和卫生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是继医学学历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身教育。

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时刻追踪国内外医学科技发展的最新动态,不断学习现代医学科技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全省卫生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临床工作能力,促进我省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为全省经济建设服务。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制管理规定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制管理规定

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
1.科教科每年对全院在岗卫生技术人员进行有计划有目的的继续医学教育培训: 组织开展具有针对性,实用性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的学习交流。

2.积极组织全院各级卫生技术人员开展中医基础理论知识、中医适宜技术的学习。

3.每月开展医疗卫生行业法律法规的学习。

4.加强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的宣传并积极组织学习。

5.积极组织全院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国家、省、市组织的各种继续医学教育学习。

有计划的安排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参加讲座、各种学术活动、学习班、短期培训等。

6.鼓励参加成人在职高等学历医学教育和自学考试以及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研究生课程学习。

7.经常深入科室督促检查科内学习执行情况,不断深化继续教育内容。

8.全院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学习所得学分必须符合湖北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规定的要求。

9.继续教育考核与晋升、聘任、年度考核、评优挂钩。

对未参加继续教育人员或继续医学教育所得学分不达标者实行一票否决。

湖北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同名3489)

湖北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同名3489)

湖北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同名3489)湖北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省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素质和临床工作能力,适应医学模式转变和卫生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是继医学学历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身教育。

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时刻追踪国内外医学科技发展的最新动态,不断学习现代医学科技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全省卫生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临床工作能力,促进我省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为全省经济建设服务。

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并受聘担任初级(参加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初级人员按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规定进行)、中级、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均须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中、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含硕士生、博士生)、由省外调入或部队转业到我省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自报到的当年起纳入我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

第五条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和规范化培训是卫生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卫生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和规范化培训期间享受在岗人员同等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六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学分包括I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省、市(州)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获得的最低学分数不得低于25分,所获I、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获得的最低学分数不得低于20分,所获I、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乡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完成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最低学分数不得低于10分(不区分I、Ⅱ类学分)。

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考核及奖惩办法

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考核及奖惩办法

1. 目的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

2.范围医院全体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3.定义无。

4.内容4.1 学分分类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为 I 类学分和 n 类学分两类。

4.1.1I 类学分授予范围:4.1.1.1 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中医药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的或者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4.1.1.2 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的或者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4.1.1.3 各医疗、科研、教学单位和学术团体报经或者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专项备案项目;4.1.1.4 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和综述;4.1.1.5 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立项、奖励;4.1.2II 类学分授予范围:4.1.2.1 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4.1.2.2 单位批准,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的自学、外出进修等;4.1.2.3 出版专业著作、译著,市级刊物发表的论文等;4.1.2.4 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的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4.2 学分规定4.2.1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必须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其任职期内平均每年取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得少于 25 学分,当年所获学分不得少于 20 学分。

4.2.2 医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任期内平均每年应取得的 I 类学分不低于 10 学分。

4.2.3 医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取得 I 类学分可替代 II 类学分,但 II 类学分不能替代 I类学分。

4.2.4 经医院批准,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年度学习成绩合格者,凭有关证明视为完成当年的 25 学分。

4.2.5 经医院批准;凡到外单位进修 (含出国进修) 满 6 个月及以上,经考核合格者,持进修单位证明视为完成每年规定的 25 学分。

4.3 学分授予标准4.3.1I 类学分4.3.1.1 参加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学员经考核合格, 3 小时授予 1 学分;讲课人每小时授予 2 学分;4.3.1.2 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学员经考核合格,按 6 小时授予 1 学分,讲课人每 2 小时授予 1 学分;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主办单位按规定授予学分,并颁发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验印的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

继续教育学分计算标准及要求(最新版)

继续教育学分计算标准及要求(最新版)

继续教育学分计算标准及要求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20学分,两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自治区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和一级防保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必须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10学分。

二、学分分类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自治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授予I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卫生部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卫生部公布的项目。

2、自治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区卫生厅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区卫生厅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二)Ⅱ类学分: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和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一)I类学分计算方法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2、参加自治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

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

3、上述1、2中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25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1、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

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者,应制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

写出综述,经审核,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2、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负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有关四新的自学资料,学习后经考核,接委员会规定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指引-湖北医学会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指引-湖北医学会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指南为规范湖北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工作,加强项目管理,提升培训质量,参照《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及《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指南》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指南。

一、申报要求(一)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标准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本学科的省内或国内发展前沿;2.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进展;3.国内先进技术、成果的推广,国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4.填补国内、外空白,有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技术和方法;5.当前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传染病防控或突发应急事件等重点工作领域的研究成果。

(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填报要求1.申报单位须为卫生计生或相关的教学、科研等机构;2.项目的申报单位须由其行政管辖的上级部门予以建立申报用户(立项用户)并通过该用户申报项目。

不可重复申3.填表前须认真阅读申报表中的填表说明;4.填写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授课教师工作单位名称时,需完整填写单位的标准名称(与单位公章相一致);5.根据所报项目内容正确选择相应的学科专业,17个学科专业的详细分类与代码见申报表;6.按要求选择相应的申报表,如实、准确、认真填写其中的各项内容。

如有不实、虚假、错误信息及未按要求填写,一经发现,将不予通过;7.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负责的项目内容须是其所从事的主要专业或研究方向。

其当年负责的申报项目最多不超过2项且需承担项目的授课任务。

项目负责人须为在职(岗)工作人员;8.项目理论授课及实验(技术示范)教师均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其专业应符合授课内容的学科专业;9.项目的举办地点须在湖北省内,严禁在国家明令禁止举办会议的风景名胜区举办;10.严禁组织与项目无关的参观、考察等活动,严禁组织学员旅游观光;11.同一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年举办的期(次)数不得超过3期(次);二、申报程序(一)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程序1.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工作实行按学科或按属地化管理:申报单位逐级向本地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

继续教育学分计算标准及要求(最新版)

继续教育学分计算标准及要求(最新版)

继续教育学分计算标准及要求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20学分,两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自治区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和一级防保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必须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10学分。

二、学分分类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自治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授予I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卫生部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卫生部公布的项目。

2、自治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广西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广西区卫生厅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广西区卫生厅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二)Ⅱ类学分: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和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一)I类学分计算方法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2、参加自治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

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

3、上述1、2中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25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1、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

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者,应制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

写出综述,经审核,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2、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负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有关四新的自学资料,学习后经考核,接委员会规定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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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同名3500)湖北省卫生厅文件鄂卫发〔2007〕25号关于印发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州卫生局,部、省属医疗卫生单位,大型企业卫生处,有关高等医学院校和学术团体: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文件《关于印发〈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继委发〔2006〕11 号),结合近年工作实际,我厅对《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鄂卫发〔2004〕68 号文件附件一)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五日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积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完成每年规定的继续医学教育最低学分数。

第二条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⑴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⑵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⑴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⑵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⑶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⑷省级学(协)会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的学术年会。

3、推广项目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二)Ⅱ类学分1、各市州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第三条学分计算方法(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1、参加国家级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经考核合格者,按每3 小时授予1 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2 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经考核合格者,按每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1 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6 学分。

3、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含计算机网络继续医学教育)和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 小时授予1 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 学分。

4、省级学(协)会举办的学术年会,每次授予3 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1、市(州)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按每6 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1 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 学分。

2、自学笔记: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写出综述,在科室交流,每2000字授予1 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 学分。

3、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教材、杂志、音像、光盘等,由市(州)以上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安排进行学习。

学习后经市(州)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组织考核,按规定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

每年最多不超过5 学分。

4、经单位批准,凡到上一级单位专业进修(含出国培训)1~5个月,经考核合格者,每月授予5 学分;进修6 个月及以上,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规定的25 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

5、在刊物上发表论著和综述,按以下类别计算学分:第一作者~第二作者(余类推)国外刊物 10~9 学分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或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6~5 学分省级刊物5~4 学分地(市)级刊物 4~3 学分内部刊物2~1 学分6、科研项目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课题类别课题组成员排序(依此类推)1 2 3 4 5 6 7国家级课题10 9 8 7 6 5 4 学分省、部级课题8 7 6 5 4 3 2 学分市、厅级课题6 5 4 3 2 1 1 学分7、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 字授予1 学分。

8、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 字授予1 学分。

9、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 汉字授予1 学分。

10、由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可授予主讲人2 学分,授予参加者0.5学分。

参加者全年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 学分。

11、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可授予主讲人1 学分,授予参加者0.5 学分。

参加者全年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第2 项、第4~11 项由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查授分。

第四条学分要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完成规定的学分,要求如下:(一)总分要求省、市(州)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获得的最低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得低于25 分,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获得的最低学分数不得低于20 分,以上学分数为Ⅰ、Ⅱ类学分总分,但两类学分不可相互替代。

乡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获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得低于10 分(不区分Ⅰ、Ⅱ类学分)。

休产假者在休假年内应完成最低学分10 分(不区分Ⅰ、Ⅱ类学分)。

民办医院及个体医疗机构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参加相应级别的继续医学教育。

(二)具体要求1、医、技、药类专业技术人员⑴部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中级以上人员每年至少完成省级以上Ⅰ类学分10 学分,Ⅱ类学分中的10~11 项(两项合计)不超过10 学分。

副高级以上人员五年内完成国家级Ⅰ类学分最低10 学分。

初级人员每年至少完成省级以上Ⅰ类学分8 学分,Ⅱ类学分中的10~11 项(两项合计)不超过10 学分。

⑵市(州)级医疗卫生单位(不含三级医院)中级以上人员每年至少完成省级以上Ⅰ类学分6 学分,Ⅱ类学分中10~11 项(两项合计)不超过10 学分。

副高级以上人员五年内完成国家级Ⅰ类学分最低5 学分。

初级人员五年至少完成省级以上Ⅰ类学分5 学分,Ⅱ类学分中10~11项(两项合计)不超过15 学分。

⑶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各级专业技术人员五年内完成省级以上Ⅰ类学分5 学分,Ⅱ类学分中10~11 项(两项合计)不超过15 学分。

2、护理人员⑴部省级医疗卫生单位护师以上人员每年至少完成省级以上Ⅰ类学分8 学分,副高级以上人员五年内完成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Ⅰ类学分5 学分,Ⅱ类学分中10~11 项(两项合计)不超过15 学分。

护士每年至少完成省级以上Ⅰ类学分5 学分,Ⅱ类学分中10~11 项(两项合计)不超过15 学分。

⑵市(州)级医疗卫生单位各级护理人员五年内完成省级Ⅰ类学分10 学分,副高级以上人员五年内完成国家级Ⅰ类学分4 学分,Ⅱ类学分中10~11 项(两项合计)不超过15 学分。

⑶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各级护理人员五年内完成省级Ⅰ类学分8 学分,Ⅱ类学分中10~11 项(两项合计)不超过15 学分。

第五条学分登记和考核(一)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各级Ⅰ类学分项目及Ⅱ类学分项目后需提供有效学分证明,其中Ⅰ类学分证书应有同级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盖章,各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每年底对有效证件审定确认,并登记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档案。

(二)卫生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取得规定学分是年度考核确定优秀等次、聘任、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六条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的发放和管理(一)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均需按申报时所列条件,如期足学时举办。

(二)学分证工本费用由项目主办单位缴纳,项目主办单位不得向学员收取学分证费用。

(三)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发放,内容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举办日期、学分数等,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本人保管,作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凭证。

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由各市州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和省直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到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购领。

(四)领取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时需提供如下材料(含文字和电子版,国家级项目一式两份、省级项目一份):1、项目开办通知文件;2、项目参加人员登记表;3、项目的文字或声像材料,学术会议需提供论文汇编;4、项目日程安排(举办时间在一天以上者);5、考试试卷(需考核项目);6、国家级或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汇报表。

有关表格可从湖北省卫生厅网站()和湖北省医学会网站()上下载。

(五)国家级与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申领程序:1、每季度初由各市州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和部省直医疗卫生单位预领该季度开办项目的学分证;2、每个项目结束后10 天内,必须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电子版项目资料;3、每季度末各地各单位再次申领学分证时,提交该季度所有项目的文字资料,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发放下一季度开办项目的学分证;4、相关资料经审核后定期上网公布,供各地各单位及卫生技术人员查询。

上一个项目举办结束后不能按要求上报完整项目材料的市州和单位,将停止发放其学分证书,并在卫生厅网站上予以公布。

(六)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不定期检查全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开展情况,抽查部分项目的举办情况并现场核发学分证。

(七)对于虚报参加人员、不按项目申报所列学时举办或滥发、售卖学分证书者,一经查实,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全省通报、1~3 年停办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资格的处罚。

第七条每年五月份前查验上一年的学分登记情况。

各市、州证书验证工作由当地继续医学教育领导机构实施,部、省属医疗卫生单位证书验证工作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实施。

验证部门要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所记载的内容,检查继续医学教育的完成质量和完成学分。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4 年发布的《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九条本实施细则由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主题词: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通知抄送:卫生部,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湖北省卫生厅办公室 2007 年4 月5 日印发共印50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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