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一)

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一)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管理,加强对社会培训市场的监管,教育主管部门发布了《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
以下是该规定的主要内容:一、非学历教育类型非学历教育分为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继续教育、培训教育等多种类型。
普通高等学校开展非学历教育应明确教育类型,与学校本科教育及研究生教育相区别。
二、办学条件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应具备合法办学资质,根据不同类型的非学历教育项目需要,应具备相应的教学设备、师资力量、实践基地等配套条件。
三、招生宣传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应发布详细的招生公告,明确招生计划、学习内容、费用标准、证书颁发情况等,切实保证招生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四、培训教育经费管理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培训教育项目,应合理制定培训经费的使用计划,并将经费专账专用,核算管理到位,确保经费使用透明、规范、合法。
五、质量监控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应建立完善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定期开展教学评估和教师教学培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六、证书颁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项目,应在培训结束后通过考试等方式颁发相应的证书,并在证书上注明它是与学校本科教育及研究生教育相区别的非学历教育项目证书。
七、市场监管教育主管部门应对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开展监管,加强对市场上违法违规培训机构的查处力度,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培训学员的合法权益。
以上就是《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这些规定的出台旨在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监管,切实规范非学历教育市场秩序,确保广大学员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同时,这也促进了普通高等学校教育多样化发展,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学院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学院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办法为了推动学院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发展,规范学校非学历教育培训的管理,提高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1,本办法所指非学历教育培训,是指除技师,技工岗位职业技能培训和认证考试以外的各种职业技能培训及认证考试(之下简称职业技能培训及考试)的组织实施和由自学考试行政部门管理的(除国家英语等级考试(cet)以外)面向社会进行的各种等级考试(包括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的考前培训及考试的组织实施以及各行业单位委托的岗位技能培训,教学单位,部门联系的其他各种培训,不占用学校招生计划的联办研究生班,成人教育,网络教育等形式的培训.2,学院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统1归口管理.继续教育学院是全校非学历教育培训的组织管理部门,负责对全校各种对内对外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管理.3,非学历教育培训的管理:1,由国家颁发证书的各种职业技能培训及考试和各种等级考试的考前培训,原则上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组织.继续教育学院培训中心根据国家职业技能认证考试和等级考试要求,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教学.所需教师和教学设备由继续教育学院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发生的费用由继续教育学院从非学历教育培训费中支付,并计入培训成本.2,各行业各单位委托的岗位技能培训,由培训部门根据送培单位要求,制定教学计划,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后组织教学.所需教师和教学设备由培训部门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发生的费用从收取的培训费中支付,计入培训成本.3,为积极推进培训工作,各教学单位,部门均可开展各类型培训工作,但事前需将培训项目及培训收费标准,培训方案,培训时间等相关资料书面报告继续教育学院.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对外组织实施培训.继续教育学院应负责对各院系组织的非学历教育培训进行管理,指导,促进学校非学历教育培训总体质量的提高,以维护学院对外培训的信誉和形象.4,为确保学校培训某场的正常秩序和教育资源的合理利用,凡是利用学校教育资源私自组织的教育培训,或不按报批内容规定组织的培训视为违规办学行为,学校将停止其办学并扣除其年终学校成教目标奖,并根据情况,会同有关部门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违规责任人予以处分,造成的1切损失自负.4,非学历培训经费分配办法:1,各种非学历教育培训所收培训费总额(不包括联办单位分成部分)的10%上缴学校;80%用于培训单位的培训成本,培训管理费和部门经费;10%划拨给继续教育学院作为发展学校培训事业经费,用于学校培训工作的某场开拓发展费.2,各种职业技能认证考试和各种等级考试所收费用,按"以考养考"原则,用于组织考试所需考务等费用,自负赢亏.3,培训费由培训单位到计财处领取正式发票后统1收取,交学校财务,由学校计财处和继续教育学院核对后,按照确定的分配比例进行划拨使用.5,本办法至公布之日起执行.6,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薪酬制度奖惩制度考勤制度办公室管理规章制度房地产公司规章制度办公室日。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教成[1990]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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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0年12月24日教成〔1990〕023号)为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管理,现将《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加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亦请参照本规定实施管理。
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非学历教育包括大学后继续教育和其他各类培训、进修、辅导(不含以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为目的的自学辅导)等。
《专业证书》教育按照国家教委、人事部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不在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内。
第三条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服务。
要端正办学思想,重视思想政治和品德教育,保证办学质量。
第四条学校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学历教育事业计划的前提下方可举办非学历教育;举办非学历教育必须提供能保证教学质量、与规模相适应的物力、人力投入。
第五条非学历教育的学习方式可以是脱产的,也可以是业余的。
脱产学习的学习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业余学习的学习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半。
非学历教育不得与学历教育混淆、衔接。
第六条学校面向社会举办非学历教育招收学员的范围一般不得超出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所属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招生范围由计划单列市和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协商确定。
学校接受部委委托,可举办面向委托部委主管系统的非学历教育。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1.11•【文号】教职成厅函〔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1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国家开放大学: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规范管理,我部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我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教育部办公厅2021年11月11日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非学历教育是指高校在学历教育之外面向社会举办的,以提升受教育者专业素质、职业技能、文化水平或者满足个人兴趣等为目的的各类培训、进修、研修、辅导等教育活动。
以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为目的的自学考试辅导不在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内。
第三条非学历教育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公益属性,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主动服务国家战略、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依托学科专业优势和特色,与学校发展定位相一致、与学校办学能力相适应;坚持依法依规治理,规范办学行为,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条高校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学历教育事业计划的前提下,方可举办非学历教育。
高校举办非学历教育原则上要以自招、自办、自管为主,切实落实高校办学主体责任。
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1.04•【字号】教职成函〔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教职成函〔2022〕3号各本科高等学校,各高等职业学校: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1〕23 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认真学习。
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是发挥各学校学科专业特色和优势,主动服务国家战略、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的有益举措,是推动实现“构建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目标的重要方式。
各高校要高度重视非学历教育,摆在重要位置来抓。
要认真组织学习《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文件精神,建立非学历教育年度备案、学校非学历教育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执行情况审查、财务审计、监督检查机制,并纳入学校党委(常委)会议事项和“三重一大”决策范畴。
二、规范办学,严控质量。
各高校应严格规范非学历教育招生行为,自行组织招生,严禁委托校外机构进行代理招生。
招生宣传内容必须真实、明晰、准确。
要建立覆盖非学历教育立项、研发、招生、收费、教学、评价、发证等各环节的质量管理体系,实现办学过程受监控、可追溯。
高校非学历教育办学情况纳入继续教育发展年度报告工作,主动向社会公开。
省教育厅适时开展省级备案业务培训工作(具体时间和培训方式另行通知)。
三、明确责任,强化监管。
各高校负责本校非学历教育的发展规划、制度建设、规范办学和质量保证。
高校党委要履行好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强化基层党组织对涉及非学历教育工作的政治把关作用。
非学历教育学生管理办法

非学历教育学生管理办法一、非学历教育学生的定义非学历教育的学生是指未正式取得本校学籍,但经过学校同意,报名参加本校网上课程学习的学生。
为了满足现代社会在职人员自我完善、提升自身社会竞争能力的需要,学院开设了课程进修、单科选修、专业进修等非学历教育。
二、学习期限课程进修生:总的学习期限最长为六年;单科选修生:自课程开通之日起,每门课程的学习期限最长为两年;专业进修生:总的学习期限最长为两年。
三、交费与注册(一)交费为确保交费工作的准确无误,提高工作效率,学生应严格按照学院及各教学服务中心通知的交费时间及交费方式及时完成交费,为自己的学习创造良好的条件。
课程进修学费=选修课程的学分总和×每学分学费标准单科选修学费=选修课程的学分总和×每学分学费标准;专业进修学费=本专业进修课程学分总和×每学分学费标准。
学生首次交费时,须确保所交纳的学费不少于实际选课所发生的费用,若须订购教材,则须预交教材费200元。
学院在学生结业时退还学生剩余的学费和教材费。
(二)注册非学历教育学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注册。
非学历教育学生由学院发给相应的进修生证或选修生证。
四、课程管理非学历教育学生不予办理课程免修、免考、代修。
首次选课时必须选修《网络学习指南》这门课程。
该门课程不计学分,不收学费。
课程考核采取客观题网上提交的方式,正确率达到80%为考核合格,学生可反复提交答案直至考核合格。
学生必须在第一次课程考试预约前通过该门课程考核,否则不能进行预约考试。
专业进修生须一次性选课,并参照专业进修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自主决定是否选修先修课,并决定是否参加这门课程的考试。
参加先修课的学习,可以不参加考试,但需要缴纳学费。
先修课与取得专业进修结业证书无必然联系,其教学方式与其它课程相同。
非学历教育学生的教学方式、教学要求和考试管理办法等与学历教育相同。
五、成绩(学分)转移非学历教育学生可申请转为我院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关于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实施办法

关于⾮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实施办法关于⾮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实施办法(讨论稿)⼀、总则第⼀条为进⼀步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学历教育管理⽂件精神,规范我校各类⾮学历教育的管理,统筹协调学历教育与⾮学历教育之间的关系,充分调动各部门及教职⼯开展⾮学历教育培训的积极性,使我校的⾮学历教育培训⼯作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我校各类⾮学历教育培训。
包括各类社会认证培训、执(职)业资格考试培训及其他各类进(研)修(讨)、课程证书班、⾃考助学、考前辅导等形式的培训、辅导与考试等。
第三条⾮学历教育培训要明确⽅向,严格教学管理,重视办学质量,注重社会效益,维护学校声誉。
培训应有别于学校的学历教育,既要以社会需求为原则,⼜不能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培训原则上不得以任何⽅式与学校的学历教育混同、衔接。
⼆、组织实施第四条学校对⾮学历教育培训实⾏统⼀领导,归⼝管理。
教务处是我校⾮学历教育培训的主管部门,负责全校各种对内对外⾮学历教育培训⼯作的指导和管理,具体事务由成⼈教育管理办公室承担。
第五条为积极推进培训⼯作,学校⿎励各部门(系部、处室)开展各类型培训⼯作,但事前需将培训项⽬及培训收费标准,培训⽅案、培训时间等相关资料书⾯报教务处成教办,并填写《安徽医学⾼等专科学校⾮学历教育培训申请表》,经成教办初审,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长审批后,⽅可对外组织实施。
第六条由国家颁发证书的各种职业技能、各种等级考试的培训与考试,原则上由教务处成⼈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
成教办根据相关考试要求,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教学。
教学资源由成教办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发⽣的费⽤由成教办从相应⾮学历教育培训收费中⽀付,并计⼊培训成本。
第七条各⾏业单位委托的岗位技能培训,由培训部门根据送培单位要求,制定教学计划,报成⼈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核后,由成教办组织相关部门统⼀实施。
教学资源由培训部门协调解决,发⽣的费⽤从收取的培训费中⽀付,计⼊培训成本。
高校非学历教育管理制度

高校非学历教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非学历教育办学,发挥我校教育资源优势,加强和规范学校非学历教育管理,保证我校非学历教育协调、有序、健康、规范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校办学拓展办公室是学校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非学历教育资格认定、程序审批、质量监控、证书颁发、办学督查、奖励与违规处理等工作。
办学拓展办公室挂靠继续教育学院,由分管继续教育工作的副校长统一领导。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非学历教育包括:不属于国家学历教育系列,不颁发学位证书、毕业证书的各种培训、进修、研修(讨)、考前辅导、自考助学等各种形式的教育教学活动。
不包括国家及地方政府部门批准的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和中英国际学院的计划外招生非学历教育项目。
第四条学校非学历教育工作,坚持“积极发展、规范管理、保证质量、提高效益”的发展原则,鼓励有利于学科发展和科研合作的各类非学历教育活动。
第二章办学资质第五条各校内二级单位开展非学历教育活动,应当具备办学资质。
第六条所有在校内开展非学历教育活动的各类二级单位,必须是具备教学功能与管理能力的二级学院或继续教育学院。
各职能处室和不承担教学任务的部门,不得开展非学历教育活动。
第七条各校内二级单位开展非学历教育活动,应当经校内二级单位党政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并指定该校内二级单位领导专人负责。
第八条由学校与地方政府联合设置或学校参股的以学校冠名的企业(或单位),不得开展非学历教育活动。
第九条办学拓展办公室应根据各校内二级单位开展非学历教育活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须立即责成有关二级单位及相关负责人进行纠正。
对于严重违规的行为,由校监督检查室、保卫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联合查处。
第十条校内各二级单位不得开展以在校中小学生为对象的文化补课或复习督导班。
第三章项目申报第十一条校内各二级单位开展非学历教育活动,应当向财务处提交办班报审表进行预算审核。
经财务处预算审核后,将《上海理工大学非学历教育办班报审表》以及经二级单位主要领导签发的申报材料提交至办学拓展办公室进行审批。
非学历教育学生管理规定

非学历教育学生管理规定一、非学历教育学生的定义经学校同意,非学历教育的学生是指未正式取得学籍的学生。
在我们学校报名参加在线课程的学生。
为满足现代社会从业人员提升自我、增强社会竞争力的需求,学院开设课程继续教育、单科选修、专业继续教育等非学历教育。
二、学习时期课程进修生:总学习年限x为六年;每门课程的学习期限x为两年;单科选修学生:自开班以来。
专业进修生:总学习年限x为两年。
三.支付和注册(1)支付提高工作效率,以保证支付工作的准确性。
学生应严格按照学院和各教学服务机构xx通知的缴费时间和缴费方式及时缴费,为自己的学习创造有利条件。
课程学费=选修课总学分和每学分学费标准。
单科选修学费=选修课总学分和每学分学费标准;专业继续教育学费=本专业继续教育课程总学分和每学分学费标准。
确保支付的学费不低于实际选课产生的费用。
当学生xx支付费用时。
如果需要订购教材,必须提前支付教材费200元。
该学院将在学生毕业时将剩余的学费和教材退还给他们。
(2)注册非学历教育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注册。
非学历教育学生由学院颁发相应的高级或选修证书。
四.课程管理非学历教育学生不得免修课程、参加考试或代修课程。
没有学费。
课程的考核采取在线提交客观题的形式,xx在选课时必须选修课程《网络学习指南》。
本课程不计算学分。
如果正确率达到80%,学生可以反复提交答案,直到通过考试。
学生在预约第一次课程考试前必须通过课程考试,否则不能预约考试。
参照专业继续教育的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专业继续教育学生必须一次性选择课程。
自主决定是否选修前提课程,决定是否参加本课程的考试。
如果你修了前置课程,你可能不参加考试,但你需要支付学费。
预科不一定与取得专业教育证书有关,教学方法与其他课程相同。
非学历教育学生的教学方法、教学要求和考试管理方法与学历教育相同。
动词(verb的缩写)等级转移(学分)必须符合或取得我校高等教育入学资格。
非学位学生可以申请转到我们学院接受高等教育。
西北大学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

西北大学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发挥学校优质教育资源,进一步拓展服务社会渠道,增强服务社会功能,调动校内各单位举办非学历教育的积极性,加强非学历教育的规范管理,确保办学质量,促进全校各类教育事业的协调发展,为学校双一流建设和构建全民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发挥更大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非学历教育,是指利用学校资源,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列入国家招生计划、不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的各级各类长、中、短期培训班、辅导班等教育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校内单位以西北大学名义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办学活动。
第二章办学主体第四条继续教育学院对学校非学历教育工作实施统一管理,职责是审批办学方案和收费标准,招生宣传材料审核,办学质量监督等。
第五条各院系和研究院(所、中心)等教学研究机构与培训基地等实体部门是开展非学历教育的办学单位(以下简称“办学单位”)。
各办学单位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可依托自身学科及办学特点开展非学历教育。
各办学单位是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主体,是办学质量和办学秩序的责任单位,应有分管领导和专人负责该项工作。
第三章办学管理第六条拟举办非学历教育的办学单位须填写《西北大学举办非学历教育申请表》,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并签订《西北大学非学历教育项目综合管理责任书》后方可开班。
如需变更,须在项目或活动开展前再次报审。
第七条各办学单位举办非学历教育所发布的宣传材料内容,须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
内容一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
如需变更,须在项目或活动开展前再次报审。
第八条校内各办学单位接受校外单位委托或合作举办非学历教育时,要根据国家法规、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签署办学协议,并经法务咨询后报继续教育学院审定。
第九条办学单位申请结业证书时,须填写《西北大学非学历教育结业审核表》,通过审核后办理西北大学结业证书。
各单位不可私自颁发结业证书。
办学单位对学员学习及发证情况建立档案。
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实施细则

2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同济大学合同管理办法》(同办〔2014〕20号)(以下简称“《办法》”)及《同济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同济多管〔2017〕1号)(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和精神,结合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非学历教育合同(以下均简称“合同”),是指符合《规定》的校内办学单位,在开展非学历教育办学活动时,以学校名义与相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以及以其他名称出现的合约。
第三条 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培训任务,不在本细则管辖范畴,但仍须按《规定》的要求,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条 按照《办法》规定,学校授权教务处(多种形式办学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非学历教育合同管理,必要时,教务处(多种形式办学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可授权校内办学单位签署合同。
第二章 合同内容
第五条 所有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文本原则上按照非学历教育合同管理部门提供的合同范本商谈确定。
第六条 合同的基本要素应包括:培训时间及方式、课程设置及培训目标、双方责任及义务、培训费用、合同变更、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
第七条 办学活动中如有涉及其他事项(例如食宿、实习等安排),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三章 合同审核和签订
第八条 合同应于正式签约前五个工作日,通过校内协同办公系统提交教务处(多种形式办学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方可签署。
第九条 合同如涉及国(境)外单位的,应同时按照《同济大学外事合同管理实。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1.09•【字号】•【施行日期】2022.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韩城市教育局,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和体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非学历教育办学管理,近期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了《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见附件1),并就做好普通高等学校非学历教育对照检查整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现将《规定》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
《规定》的印发实施对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强化高校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高校要高度重视《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认真组织学习研讨,全面、准确理解和把握《规定》要求,确保政策执行不“缩水”不“跑偏”。
二、增强防控意识。
各高校要完善办学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招生管理机制和风险防范管控措施,有效发挥主体作用,常态化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全面梳理和排查自身办学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隐患,严肃规范整改,清理所有不规范的办学项目,优化办学形式和管理模式,切实消除风险隐患,并将继续教育办学风险隐患排查作为常规工作纳入高校工作考核。
三、严格自查整改。
各高校要认真组织对照《规定》开展非学历教育检查整改工作(检查整改清单可参考附件2),坚持从严从实落实要求,逐条逐项对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建立整改台账,制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妥善处理问题(包括遗留问题),切实做到改到位、改彻底。
整改工作结束后,上报省教育厅确认。
在整改结果确认前,高校全面停止与校外机构开展的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项目。
省教育厅将对整改期间敷衍应对、弄虚作假的,取消高校非学历教育办学资格,并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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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
1990年,教育部
为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管理,现将《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亦请参照本规定实施管理。
第一条为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非学历教育包括大学后继续教育和其他各类培训、进修、辅导(不含以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为目的的自学辅导)等。
《专业证书》教育按照国家教委、人事部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不在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内。
第三条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服务。
要端正办学思想,重视思想政治和品德教育,保证办学质量。
第四条学校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学历教育事业计划的前提下方可举办非学历教育;举办非学历教育必须提供能保证教学质量、与规模相适应的物力、人力投入。
第五条非学历教育的学习方式可以是脱产的,也可以是业余的。
脱产学习的学习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业余学习的学习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半。
非学历教育不得与学历教育混淆、衔接。
第六条学校面向社会举办非学历教育招收学员的范围一般不得超出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所属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招生范围由计划单列市和所在省、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协商确定。
学校接受部委委托,可举办面向委托部委主管系统的非学历教育。
第七条学校举办面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学员的非学历教育,脱产学习在半年以上、业余学习在一年以上的,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招生;脱产学习在半年以下、业余学习在一年以下的,应向上述部门备案。
计划单列市所属学校向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履行申报或备案手续,同时抄报所在省、自治区。
第八条国务院部委安排所属学校或委托其他学校面向本系统举办非学历教育,由部委
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以函授方式施教的,批准文件须抄报招收学员所涉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校申请举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面向社会招生的非学历教育,申报材料应经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国家教委批准后,方可招生。
申报材料和备案材料均应包括办学形式,招收学员的区域、对象,学习期限,教学计划,使用教材,师资投入,可提供的教学设施和用房,招生人数,收费标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