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专项基金是指由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根据特定的目标和用途设立的一种资金形式。
专项基金的设立旨在实现特定的经济、社会、环境等目标,并通过专门的管理办法来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和管理。
本文将介绍专项基金的管理办法以及相关的政策和制度。
二、专项基金管理原则1. 目标导向原则:专项基金的设立应具有明确的目标和用途,资金使用应与目标一致,确保资金的专门性和有效性。
2. 专业管理原则:专项基金的资金管理应由专门的管理机构或专业机构承担,确保资金专业化的管理和运作。
3. 公开透明原则:专项基金的资金使用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的合法、公正和透明使用。
4. 控制风险原则:专项基金的管理应加强风险监控和控制,确保资金的安全和稳健运作。
三、专项基金管理流程1. 设立程序:确定基金的设立目标和用途,制定基金设立方案,经过合法程序审批并颁布设立文件。
2. 筹集资金:通过政府拨款、企事业单位捐赠、社会组织募集等方式筹集基金资金。
3. 设立管理机构:根据基金的规模和特点,确定专门的管理机构或挂靠在现有的相关机构下进行管理。
4. 编制管理办法:制定专项基金的管理办法,包括资金使用的范围、程序、标准等,明确责任和权限。
5. 资金使用管理:对专项基金的资金使用进行管理,设立资金申请、审批和监督机制,确保资金的合理、规范和高效使用。
6. 定期评估和报告:定期对专项基金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估和监测,并向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进行报告。
7. 终止或改革:根据专项基金的实际情况,及时终止或进行改革,确保资金的持续有效使用。
四、专项基金管理的政策和制度1. 指导文件: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制定相应的指导文件,明确专项基金的设立、管理和监督机制。
2. 绩效考核:对专项基金的管理机构和使用单位进行绩效考核,奖惩机制激励良好管理和使用行为。
3. 监督机制:建立专项基金的监督机制,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或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接受社会和媒体的监督。
专项基金管理办法_
专项基金管理办法_【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项基金管理,促进项目资金合理使用,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专项基金资金管理。
第三条专项基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正”的原则,保障所有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专项基金的管理应当严格按照像关法律法规和项目计划执行,确保项目用于合法用途,防止违规违法行为。
第二章项目申请和评审第五条项目申请应当符合政府及部门规定的有关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项目评审应当根据项目合法合规性、科学性、可行性进行审核,评价方案的落实情况和效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项目评审结果应当被认真记录,结果予以发布,同时向申请人或者项目执行机构发出认可文件。
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八条专项基金资金使用应当按照项目计划和授权文件的要求进行,制定使用计划和执行方案,并按照用款申请制度审批。
第九条项目执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资金管理,追求项目效益、规范使用,并及时做好内部审计和风险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项目执行机构应当保障专项基金资金的及时、安全、有效使用,严禁挪用、滞留或者挤占专项基金,不得将专项基金用于非法、非规定及超出授权范围的用途。
第四章资金监督和审计第十一条专项基金使用应当建立完善的资金监督制度和审计制度,对专项基金的申请、使用、管理、监督和考核进行全过程监控。
第十二条专项基金的审计应当由专业审计机构进行,对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效益情况等进行评估、分析,及时发现并防范项目风险。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项目申请方和项目执行机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项目计划,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如有违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健全专项基金的监管和监督机制,一旦发现违规违法行为,必须严肃处理,同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本单位所有所涉及附件如下:1. 专项基金使用计划书2. 专项基金执行方案3. 使用申请表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法是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范围内基金事务的法规。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章程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全称是:中国红十字基金会。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国境内外(境外募捐活动须事先经中国红十字会同意)。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致力于改善人的生存和发展境况,保护人的生命与健康,促进世界和平与社会进步。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00万元,来源于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干面胡同53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开展红十字人道主义救助活动,促进红十字事业健康发展;(二)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三)协助政府改善贫困地区的医疗卫生条件,关注和保护人的生命与健康;(四)协助政府改善贫困地区的办学条件,资助和支持教育事业;(五)扶危济困,敬老助残,资助和支持老年福利事业;(六)开展与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公益合作;(七)开展符合本会宗旨和红十字特色的其他公益活动;(八)广泛募集公益资金,增加基金来源,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公益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本基金会由9至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理事的资格:(一)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二)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三)具有与理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四)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五)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五)本基金会各理事之间无亲属关系。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志愿者的奖励 (一)服务期满一年且经中国红基会评定表现优秀的长期志愿 者,从第二年起,其交通和就餐补贴标准提高至 1200 元/月;连续 服务满两年,且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志愿者的,从第三年起其交通 和就餐补贴标准提高至 1600 元/月。中国红基会志愿者补贴最高标 准为 1600 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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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如乙方未参加社会保险,甲方向乙方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 服务期间,乙方因公伤亡均由意外伤害保险赔付。甲方不承担乙方在志 愿服务期间的医疗费用。
8.如乙方在服务协议到期前终止志愿服务,须提前一周告知甲方, 并在离开前完成工作交接。甲方根据乙方当月实际服务日计发误餐交通 补贴。
9.乙方志愿服务期满后,本协议自动解除。 10.若乙方愿意继续提供志愿服务,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志愿者 管理部门对其志愿服务进行评估,提出是否续签协议的意见,经会领导 审批后,交办公室办理手续。 11.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 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 起生效。
愿者,以集体名义与中国红基会签订志愿服务协议,在协议后附上 志愿者名单,并由志愿者本人签字认同志愿服务协议内容。
中国红基会为志愿者配发志愿者证。志愿者在参加志愿服务时, 要统一佩戴中国红基会志愿者证。
第十条 中国红基会志愿者需接受相关志愿服务培训。长期志 愿者参加由中国红基会办公室组织的志愿者培训,短期志愿者由志 愿者提供服务的部门进行培训;事业发展中心和各专项基金办公室 招募的志愿者,由招募部门培训。
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
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等法律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以下简称“总会”)指导地方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的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第三条地方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应加强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规范募捐和接受捐赠行为。
第四条地方红十字会可以授权基层红十字组织协助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红十字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授权,不得以红十字的名义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第五条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依法接受同级民政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红十字标志和名称使用的规定,不得违背国际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不得损害红十字会名誉。
第二章开展募捐第七条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的募捐活动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第八条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要按照民政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九条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如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以及消防等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第十条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第十一条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在民政部统一或者指定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并可同时在红十字会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中国红十字会捐赠资金管理办法
中国红十字会捐赠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为确保中国红十字会捐赠资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捐赠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捐赠资金接收与管理1. 捐赠资金接收(1)捐赠资金来源包括:国内外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政府资助;基金会投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
(2)捐赠资金接收应遵循公开、透明、自愿原则,尊重捐赠人意愿。
(3)红十字会应向捐赠人开具捐赠收据,注明捐赠资金用途。
2. 捐赠资金管理(1)捐赠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
(2)捐赠资金按照捐赠人意愿及项目需求进行分配使用。
(3)捐赠资金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三、捐赠资金使用1. 捐赠资金使用范围(1)资助红十字事业及相关公益活动;(2)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3)支持红十字基层组织建设;(4)其他符合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项目。
2. 捐赠资金使用程序(1)项目申报:各级红十字会根据捐赠资金使用范围,向总会申报项目。
(2)项目审批:总会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确定资助项目和金额。
(3)项目实施:各级红十字会按照项目计划,开展项目实施工作。
(4)项目监督:总会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
四、捐赠资金监督与评估1. 监督(1)红十字会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捐赠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2)总会对各级红十字会捐赠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2. 评估(1)各级红十字会应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自评。
(2)总会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项目资助策略。
五、信息披露与公开1. 信息披露红十字会应及时向捐赠人披露捐赠资金使用情况,接受捐赠人监督。
2. 公开红十字会应定期在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开捐赠资金接收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六、法律责任与争议解决1. 法律责任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在捐赠资金管理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如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会资金管理办法
基金会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规范基金会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高效运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所有资金的管理活动。
1.3 基金会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资金运作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二、资金来源及分类2.1 基金会资金来源包括:捐赠收入、投资收益、政府资助、其他合法收入。
2.2 基金会资金分为:自有资金、受托管理资金、专项资金。
2.3 自有资金指基金会原始注册资金及后续合法增加的资金。
2.4 受托管理资金指基金会接受委托管理的资金。
2.5 专项资金指捐赠人指定用途的资金。
三、资金管理组织架构3.1 基金会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资金管理工作。
3.2 财务管理部门设财务总监、会计、出纳等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实行岗位责任制。
3.3 基金会设立财务审计委员会,负责对财务管理部门工作进行监督、审计。
四、资金管理基本原则4.1 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资金运作合规。
4.2 安全性原则:确保资金安全,防范资金风险。
4.3 效益性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4.4 透明度原则:公开资金运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五、资金使用范围及审批流程5.1 基金会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公益活动支出、管理费用、投资支出、其他合法支出。
5.2 基金会设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公益活动项目的策划、执行和监督。
5.3 资金使用应按照以下审批流程进行:(1)项目管理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2)财务管理部门进行预算审核;(3)基金会领导审批;(4)财务管理部门执行。
六、投资管理6.1 基金会应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明确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决策流程等。
6.2 投资决策应遵循风险分散原则,确保投资安全。
6.3 投资收益应纳入基金会财务统一管理,用于支持基金会公益活动。
七、风险管理7.1 基金会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防范资金风险。
7.2 定期进行财务分析,评估资金运作风险。
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
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有关文件,根据《中国红十字会章程》规定和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适用本办法。
各级红十字基金会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并参照本办法的相关条款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募捐是指各级红十字会根据宗旨依法募集资金、物资、财产权利的过程。
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动产、不动产和权利均属于本办法所指的捐赠财产,包括资金、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服务、使用权等。
第三条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可根据所属上级红十字会授权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合法的书面授权均不得以红十字的名义募捐和接受捐赠。
第四条各级红十字会在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募捐和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五条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以下简称“总会”)指导地方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的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加强对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的管理,规范募捐和接受捐赠行为。
第六条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国际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红十字标志使用的规定。
第七条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制定表彰奖励办法,对捐赠人给予相应的荣誉和表彰。
第八条通过各级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捐赠的捐赠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章组织募捐第九条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在本辖区或本行业内开展募捐工作。
总会根据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决定是否发出全国募捐呼吁,或通过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发出国际募捐呼吁。
地方各级红十字会未经上级红十字会批准,不得直接向辖区外发出募捐呼吁;行业红十字会未经总会批准,不得直接向行业外发出募捐呼吁;未经总会批准,地方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不得向国际红十字组织、其他国家红会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及台湾红十字组织发出募捐呼吁。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小天使基金资助管理办法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小天使基金资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综(2007)83号)和《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天使基金”(简称基金)是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简称中国红基会)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的支持下,广泛动员社会力量,为救助贫困家庭的白血病儿童而设立的专项公益基金,是中国红基会倡导实施的“红十字天使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基金的资助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尊重捐方意愿、体现资助效益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资助的项目,在对外宣传时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字样,突出彩票公益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理念。
第二章基金筹集第五条基金来源(一)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的支持;(二)国内外法人和自然人的捐赠;(三)组织开展专项筹资活动及合作项目募集的资金;(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条支持基金的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由财政部下达预算至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根据基金会资助计划,通过财政授权支付方式,按月将资金支付到中国红基会。
第七条基金接受的非货币形式的捐赠依据《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物资捐赠管理办法(试行)》管理。
第八条基金接受的社会捐款,中国红基会均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捐赠人可据此享有在计算所得税时的优惠政策。
第九条中国红基会按照尊重捐方意愿原则执行项目,捐赠人有权查询、监督捐款的使用情况。
中国红基会对做出重要贡献的捐赠人给予宣传报道和授予荣誉。
第三章基金管理第十条基金按照专款专用、以收定支、厉行节约的原则进行管理。
设立专账科目,保障项目资金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公益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或挪用项目资金。
第十一条依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基金中社会捐款年度资助支出总额的10%作为中国红基会的项目实施管理成本。
第十二条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项目的执行成本在财政部核定额度内据实列支。
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规范本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基金会专项基金,是在本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内,为推动某项公益活动开展,由本基金会或者自愿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经协商设立的专门用于开展该活动(或项目)的基金。
第三条本基金会所设立的专项基金是非独立法人的动本基金(即资助活动从本金中直接支出);负责组织实施专项基金项目和活动的管理委员会是非常设机构。
第四条专项基金统一设立在本基金会名下,使用本基金会捐赠帐户,由捐赠人与本基金会共同运作管理。
第二章专项基金的分类第五条本基金会专项基金由捐赠人一次或多次捐赠、有限定性捐赠方向和使用范围的专项基金。
起设金额为十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下同)。
第六条专项基金捐赠款分批到帐的,首批捐赠款不得低于五万元,余款到帐时间由捐赠人与本基金会以合同形式确认。
第三章专项基金的设立第八条凡国内外热心公益事业的天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向本基金会提交设立专项基金的申请。
申请设立专项基金须提交以下资料:一)建议设立专项基金的申请报告;二)拟建议设立专项基金的立项申请表;三)拟发起设立专项基金的章程或实施办法;四)建议人的身份证明;五)发起人的情况介绍。
第九条本基金会收到上述材料后,按以下程序予以审批:一)专项基金的起设金额在二百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经秘书处审议后报理事长决定,并报理事会备案;二)专项基金的起设金额在二百万元群众币以上的,报理事会集会决定。
第十条设立专项基金,发起人应与本基金会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捐赠设立专项基金的数额、名称和设立时限;二)捐赠人的捐赠意向及管理、使用要求;三)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组成人数;四)专项基金管理成本的控制要求;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专项基金捐赠到帐后,本基金会履行以下任务:一)向所有捐赠人开具捐赠收据,颁发捐赠证书;二)资金使用和监督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和合理要求;三)定期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基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
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2018年2月9日中国红十字会第十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等法律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以下简称“总会”)指导地方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的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第三条地方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应加强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规范募捐和接受捐赠行为。
第四条地方红十字会可以授权基层红十字组织协助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红十字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授权,不得以红十字的名义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第五条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依法接受同级民政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红十字标志和名称使用的规定,不得违背国际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不得损害红十字会名誉。
第二章开展募捐第七条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的募捐活动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第八条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要按照民政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九条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如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以及消防等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第十条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第十一条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在民政部统一或者指定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并可同时在红十字会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
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有关文件,根据《中国红十字会章程》规定和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适用本办法。
各级红十字基金会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并参照本办法的相关条款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募捐是指各级红十字会根据宗旨依法募集资金、物资、财产权利的过程。
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动产、不动产和权利均属于本办法所指的捐赠财产,包括资金、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服务、使用权等。
第三条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可根据所属上级红十字会授权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合法的书面授权均不得以红十字的名义募捐和接受捐赠。
第四条各级红十字会在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募捐和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五条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以下简称“总会”)指导地方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的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加强对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的管理,规范募捐和接受捐赠行为。
第六条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国际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红十字标志使用的规定。
第七条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制定表彰奖励办法,对捐赠人给予相应的荣誉和表彰。
第八条通过各级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捐赠的捐赠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章组织募捐第九条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在本辖区或本行业内开展募捐工作。
总会根据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决定是否发出全国募捐呼吁,或通过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发出国际募捐呼吁。
地方各级红十字会未经上级红十字会批准,不得直接向辖区外发出募捐呼吁;行业红十字会未经总会批准,不得直接向行业外发出募捐呼吁;未经总会批准,地方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不得向国际红十字组织、其他国家红会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及台湾红十字组织发出募捐呼吁。
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
第六条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国际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红十字标志使用的规定。
第三条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可根据所属上级红十字会授权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合法的书面授权均不得以红十字的名义募捐和接受捐赠。
第四条各级红十字会在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募捐和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十条各级红十字会应积极拓展现场、邮局、银行、互联网、手机等捐款渠道,通过网站、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捐赠信息,可在机场、车站、宾馆、商场、银行、医院、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设置红十字募捐箱。
第十一条各级红十字会可开展义演、义卖、义赛等活动募捐,也可利用公益项目和专项基金的形式募捐。募捐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红十字运动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红十字会名誉。
第十九条各级红十字会接受捐赠的财产,以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为原则,必须用于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救助工作。
与捐赠人达成一致捐赠意愿的,应按捐赠意愿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对于没有具体捐赠意向的捐赠财产,可以根据红十字事业和社会救助需要使用。
第二十条对于接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一般应由各级红十字会实施,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公益性民间组织实施,或与具有较强执行能力和较好影响力的企业等社会力量合作实施,但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基金会规章制度与管理办法
基金会规章制度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基金会的规范化管理,保障基金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金会,是指依法设立,以非营利为目的,自愿为社会公益事业进行捐赠、资助、奖励等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基金会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四条基金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基金会设立与管理第五条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合法的名称和章程;(二)有固定的住所;(三)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四)有符合条件的法定代表人;(五)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基金会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立申请书;(二)章程草案;(三)拟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四)验资报告;(五)住所证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基金会应当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
理事会负责基金会的决策、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基金会应当设立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基金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报表真实、完整。
第十条基金会应当定期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公开。
第三章基金会的公益活动第十一条基金会应当依照章程从事公益活动,主要包括:(一)接受捐赠;(二)资助公益项目;(三)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四)其他公益活动。
第十二条基金会开展公益活动,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他人参与。
第十三条基金会开展公益活动,应当合理使用捐赠财产,确保捐赠财产用于符合其宗旨的活动。
第四章捐赠与资助第十四条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并与捐赠者签订捐赠协议。
第十五条基金会接受捐赠的财产,应当依法进行管理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基金会可以对为社会公益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给予资助。
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是一种管理和监管制度,旨在规范专项基金的运作和管理。
它是通过专门的基金管理固定资产和可变负债的过程,以支持特定项目的实施,促进项目实现可持续的社会经济效益和民生改善的机制。
一、法律法规及制度规范对于专项基金的管理,政府在法律法规上进行了明确规定。
于2001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第七十三条,对专项基金的范围、运作、管理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此外,联合国有关做法和国际国内的财政管理经验也为其提供了宝贵参考。
二、专项基金的投资管理专项基金的钱怎么用?基金如何投资,是需要严谨管理的。
投资还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证基金能够正常运转并取得合理的回报。
三、专项基金使用的收益分配、管理及使用监督专项基金的管理机构会根据实际情况,对专项基金的收益进行合理分配。
合理的收益分配也是基金有效运作的重要保证之一。
四、专项基金网上报送与监督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专项基金的报送与监督已经逐步向电子化的方式进行。
这种方式具有实时传输,实时处理等特点。
同时也大大方便了机构、政府等的监督和管理。
五、专项基金的监管及监督制度专项基金的管理机构会有专项基金的管理人进行监督,监督机构根据其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监督方式。
实现对基金的监管与监督。
六、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实际应用专项基金的管理在国内外都有着广泛的应用。
在我国,专项基金的管理已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如教育、交通、环保、医疗等。
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实际应用,降低了专项基金管理的成本,提高了管理的效率和效益。
七、未来展望随着我国各项工作重点不断调整,专项基金的应用也在不断拓展。
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也将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趋势的变化不断完善,进一步规范和优化专项基金的管理,为人类繁荣和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总之,专项基金的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完善,对于推进专项基金的有效使用和管理,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提高基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良好的社会形象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
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等法律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以下简称“总会”)指导地方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的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第三条地方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应加强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规范募捐和接受捐赠行为。
第四条地方红十字会可以授权基层红十字组织协助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红十字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授权,不得以红十字的名义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第五条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依法接受同级民政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红十字标志和名称使用的规定,不得违背国际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不得损害红十字会名誉。
第二章开展募捐第七条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的募捐活动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第八条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要按照民政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九条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如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以及消防等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第十条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第十一条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在民政部统一或者指定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并可同时在红十字会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国红基会)捐赠票据使用行为,加强捐赠收入财务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结合红十字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以下简称捐赠票据),是指中国红基会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由中国红基会财务部统一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第三条中国红基会使用的捐赠票据是由财政部票据中心统一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财务部是捐赠票据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保管、作废、核销等活动。
第四条捐赠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捐赠票据是捐赠人对外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第二章捐赠票据的内容和适用范围第五条捐赠票据的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捐赠人、开票日期、捐赠项目、数量、金额、实物(外币)种类、接受单位、复核人、开票人及联次等。
捐赠票据一般为三联,包括存根联、票据联和记账联,各联次以不同颜色加以区分。
第六条中国红基会接受有公益目的的捐赠财物后,应当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捐赠票据,并送达捐赠人。
确因捐赠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不全,无法送达的,应严格按照中国红基会财务收入管理流程入账,收据暂缓开具。
第七条下列行为,不得使用捐赠票据:(一)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二)以捐赠名义接受财物并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三)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四)收取除捐赠以外的政府非税收入、医疗服务收入、会费收入、资金往来款项等应使用其他相应财政票据的行为;(五)按照税收制度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的行为;(六)受赠财产未经中国红基会或受赠地方红会、受赠专项基金管理人员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行为;(七)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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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广泛动员社会资源,建立专项基金,推动红十字人道救助事业的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国红基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基金”是指捐赠人以支持红十字事业为目的,在中国红基会的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科目,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专款专用,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中国红基会专项基金分不动本基金和动本基金两种。
不动本基金的资助活动只能从基金增值收益中支出;动本基金的资助活动可以从本金中直接支出。
第二章基金的设立
第四条中国红基会可依法向海内外关心和支持红十字事业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募资设立多种形式的专项基金。
第五条根据捐赠情况的不同,中国红基会专项基金又分独立基金和公共基金两种形式:
独立基金是指由独立捐赠人一次或多次捐赠、且有限定性资助指向的基金。
独立基金的起设额度为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如“天狮爱心基金”)。
公共基金是指由众多捐赠人零散捐赠、积少成多而构成的基金(如“小天使基金”)。
第六条独立捐赠人对所捐设的专项基金享有冠名权。
第七条所有捐赠人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均享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设立专项基金之独立基金,中国红基会应与独立捐赠人签署《捐赠协议书》。
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捐赠设立专项基金的数额及基金名称;
2、捐赠人的捐赠意向及管理、使用要求;
3、管理成本的提取比例;
4、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组成人员;
5、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九条公共基金应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基金的用途,捐赠人捐赠行为的发生视为对所公告内容的认可。
第十条专项基金捐赠到账后,中国红基会应履行以下义务:
1、向所有捐赠人开具正式捐款收据;
2、向捐款1万元以上的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
3、向捐款10万元以上的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和捐赠纪念牌;
4、定期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基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5、建立相应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
6、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和合理要求。
第三章基金的资助
第十一条凡符合专项基金资助条件的对象都可以向中国红基会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基金资助。
第十二条中国红基会也可根据社会需求,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后,确定资助项目,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专项基金的资助方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中国红基会的宗旨;
2、符合捐受双方签署的捐赠协议;
3、符合专项基金管委会的决议。
第十四条专项基金的资助项目经基金管委会确定后,其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由中国红基会负责,捐赠方不介入项目的具体实施。
中国红基会须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随时向捐赠人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在项目执行完毕时,向捐赠人提交项目总结报告。
第四章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专项基金之独立基金一经捐赠设立,即应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管委会由中国红基会和捐赠人共同派员组成,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资助工作。
第十六条专项基金管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原则上不超过7人。
具体人数和组成结构由捐受双方具体商定。
第十七条专项基金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1、决定专项基金的使用方向;
2、保证基金的使用及所资助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及红十字宗旨;
3、审议和批准专项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的资助计划和工作报告;
4、安排对专项基金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第十八条专项基金管委会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委会主任负责召集,须有2/3以上管委会成员出席才能形成决议。
第五章项目管理成本
第十九条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中国红基会专项基金按不超过捐赠额10%的比例提取管理成本,用于公益项目的宣传、管理费用和行政开支。
第二十条管理成本可从捐赠资金中直接提取,也可由捐资方另行捐赠。
管理成本的提取比例,需在接受捐款时商榷捐赠人并由捐受双方以合同形式确认。
第二十一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安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专项基金可通过银行或其它途径进行增值,提高基金收益。
第二十二条中国红基会每年度应邀请资信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专项基金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严禁基金管委会成员、工作人员及其它有关联的人员从基金运作中获取利益。
第二十四条专项基金管委会成员均有权对基金管理、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五条中国红基会专项基金的名誉和权益任何人不得侵害。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经中国红基会理事会批准后施行。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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