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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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消费税
1.某珠宝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6月份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购进珠宝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00万元,本月货到并验收入库。
(2)生产领用当期购进的80万元珠宝坯,并全部形成珠宝成品(成本100万元)。
(3)销售珠宝成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额为120万元。
(4)领用珠宝成品(成本价为20万元,按同类产品销售价计30万元)用于金银镶嵌首饰。
(5)零售金银镶嵌首饰,开具普通发票,销售额为20万元;零售钻石饰品,开具普通发票,销售额为15万元零售;零售铂银镶嵌首饰,开具普通发票,销售额为10万元。
(6)批发销售金银镶嵌首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额为30万元。
请计算该珠宝厂当月应纳消费税。
答案:
(1)购进珠宝坯属于原材料,不属于消费税的范围,既不征消费税,也不存在外购已纳税的抵扣。
(2)生产珠宝成品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在销售时征收。
(3)销售珠宝成品应纳消费税=120万×10%=12万元
(4)领用珠宝成品生产属于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金银镶嵌首饰应在领用时征珠宝成品的消费税。
领用珠宝成品的应纳消费税=30万×10%=3万元
(5)金银镶嵌首饰和钻石饰品应在零售环节征消费税,零售铂银镶嵌首饰不属于在零售环节征消费税的范围,应按生产销售征生产环节的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20万/(1+17%)] ×5%+[15万/(1+17%)] ×5%=1.4957万元(6)销售金银镶嵌首饰应在零售环节征税,批发环节不征税。
(7)该珠宝厂当月应纳消费税=12万+3万+1.4957万=16.4957万元
2.某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8月份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销售A卷烟100箱,每箱售价16800元(不含增值税)。
(2)销售B卷烟200箱,每箱12000元(不含增值税)。
(3)销售C卷烟的价格经常变动,上旬销售75箱,每箱售价5200元;中旬销售60箱,销售价4800元;下旬销售了85箱,销售价5000元。
(4)将20箱A卷烟以每箱5000元的价格销售给某供应商。
(5)用B卷烟28箱抵偿债务。
(6)将10箱C卷烟作为礼品赠送。
(7)期初库存已税烟丝40万元,本期购进已税烟丝60万元,期末库存已税烟丝35万元。
(8)新研制一种低焦油卷烟,提供10大箱用于展览会样品,并分送参观者,这批新产品尚未确定售价,其实际成本为每大箱6000元,成本利润率为10%。
(9)受托加工一批与A同类的卷烟10箱,收到原材料8000元,收取加工费2000元,垫付辅助材料1000元。
请计算该卷烟厂当月应纳、应扣多少消费税。
答案:
(1)A卷烟每标准条单价16800/250=67.2元,适用税率45%
应纳消费税=100×150+100×16800×45%=771000元
(2) B卷烟每标准条单价12000/250=48元,适用税率30%
应纳消费税=200×150+200×12000×30%=770000元
(3) C卷烟每标准条单价(75×5200+60×4800+85×5000)/(75+60+85)/250=20.05元, 适用税率30%
应纳消费税=(75×5200+60×4800+85×5000) ×30%=330900元
(4)优惠价销售给某供应商的消费品须按正常售价征税
应纳消费税=20×150+20×16800×45%=154200元
(5) 抵偿债务的应税消费品应按同类应税消费品同期最高售价征收消费税(注:本题B类消费品无价格高低差异)。
应纳消费税=28×150+28×12000×30%=105000元
(6)无偿赠送应按同类应税消费品同期平均售价视同销售征收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10×150+10×20.05×250×30%=16537.5元
(7)外购已税烟丝允许扣除已纳消费税=(40+60-35)×30%=19.5万元
(8)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视同销售征消费税,无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6000×(1+10%)/(1-45%)=12000元
应纳消费税=10×150+10×12000×45%=55500元
(9)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按同类应税消费品同期平均售价代收代缴消费税,没有应税消费品同期平均售价的,应按组成计税价格代收代缴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8000+2000+1000)/(1+45%)=20000元
应代收代缴消费税=10×150+20000×45%=10500元
(注:本题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可能会出现按10箱平均只有2000元的单价,导致适用税率出现问题,最好按A类卷烟的价格计税,则应纳消费税=10×150+10×16800×45%=77100元) (10)该卷烟厂当月应纳消费税
=771000+770000+330900+154200+105000+16537.5-195000+55500=2008137.5元
3.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6月份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销售自制粮食白酒36吨,每吨售价4.5万元(不含增值税),全部款项存入银行。另收取包装物押金(单独核算) 2.4万元
(2)销售以外购薯类白酒和自产糠麩白酒勾兑的散装酒5吨,含税单价每吨0.64元,其中外购薯类白酒3吨,价税共计1.47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用于勾兑并销售,货款存入银行。
(3)用自产瓶装粮食白酒10吨,等价换取酿酒所用原材料,货物已发出。
(4)该厂委托另一酒厂为其加工酒精6吨,由委托方提供粮食,发出材料成本1.8万20.05续生产套装礼品白酒20吨,含税单价每吨2.5万元,当月全部销售。
(5)自制粮食白酒春节前馈赠他人3吨,发给本厂职工7吨。
(6)生产销售自制黄洒300吨,取得销售收入450万元,包装物押金5万元。
(7)生产销售自制啤酒160吨,取得销售收入80万元,包装物押金3万元,没收上年1月收取的包装物押金1.34万元。
请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纳、应扣缴多少消费税?
答案:
(1)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须在收取时计入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36×2000×0.5+36×4.5万×20%+2.4万/(1+17%)×20%=36.41万元
(2) 外购薯类白酒的已纳消费税按规定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