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社会保险管理规定-(1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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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社会保险管理规定
为规范公司社会保险管理,为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
二、办理地点
汉中市社保部门。
三、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的构成
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包括基本医疗、大病医保)、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
四、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的缴费基数
1、缴费基数根据员工应发工资执行,若应发工资低于汉中市最低缴费基数
则按汉中市最低缴费基数执行,若高于市最低缴费基数则按实际工资执行。
2、根据汉中市相关规定,员工将保险关系或公积金关系转入我公司后,我
公司按员工现工资标准为其申请缴费基数,具体按上一条执行。
3、员工因兼职或由其他单位缴纳社保,无法(重复)办理社保及住房公积
金的,入职时员工本人必须手写一份书面申明存入档案。
五、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的缴费比例
项目公司交费比例个人交费比例备注养老保险20% 8%
基本医疗保险6%+10元/ 月2%+6.67 元/ 月
失业0.7% 0.3%
工伤0.2%
生育0.3%
住房公积金?5%
注:以上缴费比例为公司现行的缴纳比例,具体缴费比率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六、社会保险费用缴纳
1、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
险费由公司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2、根据员工办理正式录用手续并到岗上班的时间,在当月15日前入职的员工,在当月办理参保手续;当月15日之后入职的员工,在次月办理参保手续;
若因员工个人原因无法办理社保相关手续的,后果由个人承担。
3、根据汉中市社保中心规定,医疗保险(包括基本医疗、大病医保)、生育保险必须按年度一次性缴纳。
七、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
1、社会保险增员
(1)交纳社保办理所需个人材料:
类型社保统筹备注
1、身份证复印件(A4一份)、个人申请一份
2、红底一寸照片两寸4张,含电子版新参保
3、医保卡制卡费(按当地规定执行)
4、医疗手册工本费(按当地规定执行)
1、身份证复印件(A4一份)、个人申请一份
原有转入
2、社保缴费凭证、转移单
3、原单位档案《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恢复社保1、身份证复印件(A4一份)、个人申请一份
公积金1、身份证复印件(A4一份)、个人申请一份
(2)已参保员工在办理转入或恢复手续时,存在欠费情况的,须补齐欠缴
保费后方可将保险关系转至公司进行续保。
2、社会保险减员(停保)
(1)原则上,离职日期在每月15日以前的,离职当月报减少;15日及以后的,视情况报减少。
员工在当年12月15日以前办理离职手续的,由员工承担公司给员工多缴纳的医疗保险(包括基本医疗、大病医保)、生育保险保险费。
(2)社保转出:要求转出社保的,须将接收证明及相关证件寄达公司社保
确认人办理转出手续。
(3)员工因请长假或其他原因不在岗三个月(含三个月)以内的,该员工
不在岗位期间的“个人应承担的社保费”,应在其离岗当月的工资中提前进行代
扣代缴(根据员工离岗时间及离岗当月的出勤情况分析,若不足抵扣的,应在其离岗前一个月的工资中抵扣)。因请长假或停职等原因在岗三个月(不含三个月)以上,原则上办理停保。
(4)对于所有离职人员,公司将予以停保处理。
3、员工调动:员工调动当月社保金额由调出公司交纳,次月开始由调入公
司交纳。
4、公积金办理
(1)办理时间:由经办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时间安排。
(2)转入:员工将住房公积金关系转入我公司时,缴费基数与缴费比例参
照本规定第四、五条执行。
(3)住房公积金封存:原则上,离职日期在每月15日以前的,离职当月办封存;15日及以后的,视情况办封存。
(4)员工请长假或其他原因不在岗三个月(含三个月)以内的参照社保办
理规定执行。
5、经办人:公司指定专人作为社保及公积金经办人,负责办理社保及公积
金的日常事务。
6、处罚条例
(1)员工离职,部门负责人应至少提前两周通知综合部,若因未及时通知
导致多缴社保的,由员工部门负责人追回为其多缴纳的费用,若不能追回,则由员工部门负责人承担相应费用。
(2)若社保经办人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导致多缴或漏缴社保费的,追究社
保经办人的相关责任。
八、相关部门职责
1、综合部为本公司社会保险的管理部门,有以下职责:
(1)主要负责公司社会保险管理制度的制定;
(2)负责各类保险的办理;
(3)负责指导员工进行社会保险帐户的管理;
(4)负责各类保险的预算与统计;
(5)负责与财务部门对接及时缴纳各类保险费;
(6)负责社保年检的办理等。
2、公司财务人员是员工社保费的支付及代扣部门,有以下职责:
(1)依据当地政府社保机构向银行托收的社保费凭证承付保费。
(2)依据公司社保责任人提供的公司员工参保情况,核算保费支出和代扣代缴保费往来应收应付款。
(3)配合综合部做好当地社保管理机构对公司社保的年检工作。
九、本规定由综合部制定,解释权归综合部。
十、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