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总计统[2016]66号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铁总计统[2016]66号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

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

(铁总计划[2016]6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提高投资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国发〔2014〕53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铁总计统〔2015〕73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规范非控股合资铁路建设项目管理的指导意见》(铁总计统〔2015〕22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单位的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

国铁控股、参股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国铁出资人代表应按规定指导合资铁路公司规范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基本建设计划,是铁路基本建设投资的依据,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主要包括年度勘察设计计划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

第四条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党和国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铁路行业发展规划及总公司自身发展需求,统筹做好铁路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合理确定年度投资规模,综合平衡各种资金款源,明确年度建设任务目标,安排项目投资和工程进度,提出保障措施,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包括计划的编制、审批、下达、执行、调整及监督。

第五条铁路基本建设年度计划编制原则:以规划为指导,统筹需要与可能,科学有序推进项目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编制突出重点项目,控制资金总量,明确各方出资,保障工程推进。

第六条总公司计划统计部、所属单位的计划部门是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计划的上报、编制、下达和调整工作,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勘察设计计划编制和下达

第七条总公司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运输经营等情况,制定国家审批(或核准)项目,以及其他总公司统一安排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计划。根据前期工作推进情况,可适时对勘察设计计划进行调整。所属单位根据总公司年度勘察设计计划,制定实施计划并推进落实。

所属单位负责制定其他项目的年度勘察设计计划并组织推进落实。

第八条勘察设计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年度开展前期工作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

(二)铁路基本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土地综合开发机会研究、可行性研究、土地综合开发方案研究、初步设计及审查工作的承担单位和时间安排;

(三)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环境评价、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土地综合开发用地规模协议等工作的承担单位和时间安排。

第九条总公司勘察设计计划编制程序为:

(一)总公司所属单位计划部门组织编制本单位次年勘察设计建议计划,履行决策程序后报总公司。

(二)总公司计划统计部会同相关部门,综合考虑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公司运输经营发展、路网规划建设等情况,提出总公司勘察设计计划建议。

(三)总公司计划统计部将勘察设计计划建议上报总公司批准,纳入年度铁路发展计划执行。

第十条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应通过招标选定勘察设计单位。国家审批(或核准)项目,以及其他总公司统一安排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未确定前,由总公司计划统计部根据总公司授权,委托具有招标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其他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对于按规定可以不进行设计招标的项目,经批准可直接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项目勘察设计工作。

第十一条国家审批(或核准)项目,以及其他总公

司统一安排的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含外资)前期相关文件编制及评审费,在铁路勘察设计前期工作费中支付。总公司计划统计部根据总公司授权与相关单位签订合同,并下达拨款计划,财务部门根据合同及拨款计划垫付前期工作费。在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时,应按实际签订前期费合同金额将前期工作费列入概算(其中外资前期工作费纳入外资概算)。在项目首次下达投资计划年度时,该项目前期工作费拨款计划应全部下达完毕,并将前期工作费纳入当年投资计划,总公司财务部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回垫付的前期工作费。总公司所属单位负责的前期工作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

其他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含外资)前期相关文件编制及评审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和开工前准备

第十二条立项决策是指铁路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及之前的相关工作,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土地综合开发机会研究、初测、可行性研究、土地综合开发方案研究,以及用地预审、水土保持、环境评价、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前置性手续,签订土地综合开发用地规模协议、组建项目建设单位等工作。

第十三条铁路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一般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第十四条未纳入国家中长期铁路网规划或国务院批

准的区域、专项规划(以下简称规划)项目,或已纳入规划但工程浩大、技术复杂的重大项目,应开展预可行性研究。国家审批(或核准)项目,由总公司计划统计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预可行性研究、土地综合开发机会研究审查,并上报项目建议书或下达预可行性研究审查意见。总公司审批项目,由所属单位上报项目建议书,总公司计划统计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审查,经总公司决策后批复。

已纳入规划的其他项目直接开展可行性研究。

第十五条国家审批(或核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由总公司计划统计部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对设计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进行咨询评审后,编写可研报告,经总公司审定后报国家审批并下达可行性研究审查意见。总公司审批项目由总公司所属单位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总公司计划统计部委托咨询机构咨询评审后,经总公司决策后批复。与地方政府合资项目,经省级政府联合审签后报送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或由路地联合批复。土地综合开发方案研究报告一并上报评审,经总公司决策后确定综合开发征地规模和土地费用。

其他项目可行性研究、土地综合开发方案研究由总公司所属单位负责组织审查,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决策。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开展财务效益评价时,应将土地综合开发收益作为弥补项目亏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