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总计统[2016]66号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
铁路基本建设管理规章汇编
铁路基本建设管理规章汇编引言概述:铁路基本建设管理规章汇编是指对铁路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整理和归纳,以确保铁路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出发,详细阐述铁路基本建设管理规章汇编的内容和重要性。
正文内容:1. 铁路基本建设规划管理1.1 铁路基本建设规划编制:包括对铁路线路、车站、桥梁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和设计。
1.2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评估:对铁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评估,包括经济、环境、社会等方面的影响评估。
1.3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对铁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审批,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2. 铁路基本建设施工管理2.1 铁路基本建设施工组织:包括施工方案编制、施工队伍组织和施工进度控制等。
2.2 铁路基本建设施工质量管理: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2.3 铁路基本建设施工安全管理: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进行管理,包括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和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等。
3. 铁路基本建设设备管理3.1 铁路基本建设设备采购管理:包括设备采购计划编制、供应商评估和设备验收等。
3.2 铁路基本建设设备维护管理:对设备的维护保养进行计划和执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3.3 铁路基本建设设备更新管理:对老化和故障设备进行更新和更换,以提升设备的性能和可靠性。
4. 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监理管理4.1 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监理机构设置:设立专门的监理机构,对铁路基础设施建设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4.2 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监理控制: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和安全进行监控和控制。
4.3 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监理报告:定期编制监理报告,向相关部门和上级领导汇报工程发展和问题。
5. 铁路基本建设验收管理5.1 铁路基本建设验收标准:制定铁路基础设施建设验收的标准和要求。
5.2 铁路基本建设验收程序:明确铁路基础设施建设验收的流程和步骤。
5.3 铁路基本建设验收结果评估:对铁路基础设施建设的验收结果进行评估,确保符合相关要求。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办法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投资管理,全面实现项目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和稳定等建设目标,节约建设资金,满足运营需求,发挥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关于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及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5〕78 号)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铁总计统〔2015〕7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
所属企业更新改造和自筹资金管理项目參照执行。
第三条项目要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的投资管理,按项目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等四个阶段进行投资控制。
总公司投资主管部门为计划统计部,相关单位和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全过程投资进行审查和监管。
第四条铁路项目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主要工程内容、规模和技术标准、投资估算进行规模控制,批准的投资规模是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的法定限额。
总公司按照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规模、标准、工程措施和总概算对建设单位进行投资控制,批准(调整)总概算額度是建设单位蛆织实施的最大限额。
建设单位根据审核后施工图纸、中标总价及合同条款约定对参建各方进行合同控制,合同总价(含调整费用)为參建各方认可的最终价款。
第二章各阶段投资控制主要内容及责任单位第五条立项决策阶段依据中长期铁路网规划和铁路建设规划,合理确定拟建项目功能定位,招标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委托咨询评窜,合理确定工程范围、运量需求、运输组织、主要技术标准、线路基本走向、建设和投资规模。
责任单位为国铁出资人代表和项目建设单位,总公司相关责任部门为计划统计部。
铁路局在项目建设全过程依法履行国铁出资人代表职责,指导合资公司加强投资控制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六条勘察设计阶段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定测基础上开展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经审查批准后,开展施工图设计和审核工作。
铁路基本建设管理规章汇编
铁路基本建设管理规章汇编一、引言铁路基本建设管理规章汇编是为了规范铁路基本建设工作,提高铁路基础设施建设的质量和效率,保障铁路运输的安全和顺畅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的集合。
本文将对铁路基本建设管理规章汇编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的介绍和解读。
二、铁路基本建设管理规章汇编的目的铁路基本建设管理规章汇编的目的是确保铁路基础设施建设按照统一的标准和程序进行,保证铁路线路、车站、桥梁、隧道等各项设施的设计、施工和验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铁路运输的安全和顺畅。
三、铁路基本建设管理规章汇编的主要内容1. 铁路基本建设规划管理铁路基本建设规划管理包括对铁路线网规划、铁路专项规划和铁路项目规划的制定、调整和审核等工作。
规章汇编中明确了规划编制的程序、要求和标准,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立项、招投标、设计、施工和验收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规章汇编中规定了项目立项的程序、招投标的要求、设计和施工的标准,以及验收的程序和标准,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质量的保证。
3. 铁路基本建设资金管理铁路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包括资金筹集、分配和使用的管理。
规章汇编中明确了资金的来源、分配的原则和方式,以及使用的监督和审计等内容,确保资金的合理利用和透明管理。
4. 铁路基本建设技术管理铁路基本建设技术管理包括工程设计、施工技术和质量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规章汇编中规定了工程设计的标准和要求,施工技术的规范和操作规程,以及质量管理的措施和监督要求,确保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5. 铁路基本建设安全管理铁路基本建设安全管理包括施工安全、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等方面的管理。
规章汇编中明确了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和防护要求,环境保护的标准和措施,以及职业健康安全的管理要求,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环境的保护。
四、铁路基本建设管理规章汇编的实施铁路基本建设管理规章汇编的实施需要各级铁路管理机构和相关单位的共同配合和落实。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5]78号)(1)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建设[2015]78号)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活动。
更新改造、小型等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是指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全面实现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和稳定等建设目标。
第五条铁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六条铁路建设应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升铁路建设管理水平;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节约能源和土地,做好文物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工作。
第七条铁路建设应坚持科技创新,积极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
第二章建设程序第八条铁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组织建设,各阶段工作要达到规定要求和深度。
第九条立项决策阶段。
依据中长期铁路网和铁路建设规划,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在初测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报批。
工程简易的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勘察设计阶段。
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定测基础上开展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经审查批准后,开展施工图设计和审核工作。
(铁总建设[2015]78号)《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建设[2015]78号)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活动。
更新改造、小型等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是指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全面实现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和稳定等建设目标。
第五条铁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六条铁路建设应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升铁路建设管理水平;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节约能源和土地,做好文物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工作。
第七条铁路建设应坚持科技创新,积极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
第二章建设程序第八条铁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组织建设,各阶段工作要达到规定要求和深度。
第九条立项决策阶段。
依据中长期铁路网和铁路建设规划,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在初测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报批。
工程简易的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勘察设计阶段。
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定测基础上开展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经审查批准后,开展施工图设计和审核工作。
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
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为了加强铁路基本建设的计划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计字(1978)234号关于试行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几个规定的通知精神,拟订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
一、统一计划、分级管理为了有计划、按比例、高速度地发展国民经济,所有基本建设项目都要纳入计划。
基本建设计划包括国家投资安排的和各单位用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
按照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单位的基本建设总投资、大中型项目投资和新增生产能力,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计划由铁道部掌握管理。
基本建设生产有关小型项目由铁道部安排项目和投资,生活有关小型项目一般地由铁道部安排投资额,具体项目由各单位负责安排管理。
为了严格控制楼堂馆所的建设,新建及扩建铁道部属局、院、厂、校(包括铁路分局、工程处)的机关办公楼、新建简易招待所、简易俱乐部、游泳池必须报经铁道部审查批准后方可纳入计划。
二、调查研究,综合平衡调查研究,综合平衡是基本建设计划工作的主要内容,各局、院、厂、校领导应组织计划部门和有关部门(包括基建、设计部门)定期地或专题地对管内的各项设备进行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积累和掌握各种基本情况,研究制定如何多快好省地提高运输、生产能力的各种措施,提出方案和计划,工程部门(或施工单位)还应对施工项目进行调查研究,为安排好施工进度,制定铁路基本建设计划提供可靠的依据。
要加强综合平衡工作,从实际出发,从全局出发,正确处理好铁路运输与国民经济之间,铁路内部各部门之间以及生产和建设,重点和一般,生产和生活,当前和长远,需要和可能之间的关系,根据国家的财力物力,集中力量打歼灭战,多快好省地完成铁路基本建设计划,以适应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高速度发展对铁路的运输需要。
三、计划的编制、下达及调整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的编制采取“两上两下”的办法,即铁道部根据国家计委的要求,布置编制计划建议;各单位按铁道部规定的时间上报基本建设建议计划;铁道部根据国家批准的基本建设计划,于年前制定铁路基本建设计划下达给铁路各单位;各单位根据铁道部下达的计划,编制本单位的基本建设计划,下达基层单位,并报铁道部核备。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5]78号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活动。
更新改造、小型等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是指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全面实现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和稳定等建设目标。
第五条铁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六条铁路建设应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升铁路建设管理水平;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节约能源和土地,做好文物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工作。
第七条铁路建设应坚持科技创新,积极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
第二章建设程序第八条铁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组织建设,各阶段工作要达到规定要求和深度。
第九条立项决策阶段。
依据中长期铁路网和铁路建设规划,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在初测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报批。
工程简易的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勘察设计阶段。
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定测基础上开展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经审查批准后,开展施工图设计和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工程实施阶段。
按规定组织工程招标投标、编制开工报告。
铁路基本建设管理规章汇编
铁路基本建设管理规章汇编一、规章的目的和依据铁路基本建设管理规章汇编是为了规范铁路基本建设的管理工作,提高铁路基础设施建设的质量和效益,确保铁路运输的安全、顺畅和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本规章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基本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规章的适用范围本规章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铁路基本建设管理工作,包括铁路基础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维护等方面。
三、规章的主要内容1. 铁路基础设施规划管理铁路基础设施规划管理包括铁路网规划、线路规划、车站规划等方面的管理。
规章要求相关部门制定详细的规划方案,确保规划的合理性、科学性和可行性。
同时,规章还要求规划方案的编制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社会效益等因素。
2. 铁路基础设施设计管理铁路基础设施设计管理包括线路设计、车站设计、桥梁设计等方面的管理。
规章要求设计单位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设计方案要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
同时,规章还要求设计过程中要注重创新和可持续发展,提高设计质量和效率。
3. 铁路基础设施施工管理铁路基础设施施工管理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控制、质量安全监督等方面的管理。
规章要求施工单位要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和经验,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同时,规章还要求施工单位要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保障施工进度和质量。
4. 铁路基础设施验收管理铁路基础设施验收管理包括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方面的管理。
规章要求验收单位要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验收,对铁路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等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
同时,规章还要求验收单位要及时处理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和不合格项,确保铁路基础设施的质量和安全。
5. 铁路基础设施维护管理铁路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包括日常维护、定期检修和大修等方面的管理。
规章要求铁路运营单位要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制定详细的维护计划和维护标准。
同时,规章还要求维护人员要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经验,维护过程中要及时发现和处理设施的故障和缺陷,确保铁路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
铁总计统[2016]66号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
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铁总计划[2016]6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提高投资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国发〔2014〕53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铁总计统〔2015〕73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规范非控股合资铁路建设项目管理的指导意见》(铁总计统〔2015〕22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单位的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
国铁控股、参股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国铁出资人代表应按规定指导合资铁路公司规范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基本建设计划,是铁路基本建设投资的依据,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主要包括年度勘察设计计划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
第四条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党和国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铁路行业发展规划及总公司自身发展需求,统筹做好铁路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合理确定年度投资规模,综合平衡各种资金款源,明确年度建设任务目标,安排项目投资和工程进度,提出保障措施,实行年度计划管理。
包括计划的编制、审批、下达、执行、调整及监督。
第五条铁路基本建设年度计划编制原则:以规划为指导,统筹需要与可能,科学有序推进项目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编制突出重点项目,控制资金总量,明确各方出资,保障工程推进。
第六条总公司计划统计部、所属单位的计划部门是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计划的上报、编制、下达和调整工作,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勘察设计计划编制和下达第七条总公司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运输经营等情况,制定国家审批(或核准)项目,以及其他总公司统一安排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计划。
根据前期工作推进情况,可适时对勘察设计计划进行调整。
所属单位根据总公司年度勘察设计计划,制定实施计划并推进落实。
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适应铁路跨越式发展的要求,加强和规范铁路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根据《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管理的新建、改建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
各铁路局所管的大修、更改和小型建设项目,可比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铁路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者。
铁路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工期、投资、安全和环保水保等建设目标负全责,建设单位法人代表是铁路建设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是铁路建设单位派驻工程现场实施建设管理的机构。
铁路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立即组建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并首先配备必要的技术管理骨干人员;建设项目可研批准后,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必须全部到位,并经铁道部建设主管部门核备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建设项目招标工作。
第五条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应按照精干、高效、专业齐全、分工明确、责任到位、管理科学的要求,根据建设项目的类型、规模及技术特点配置。
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配置标准见附表1。
客运专线项目应当适当增加各主要专业的技术人员。
第六条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条件一、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条件(一)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从事铁路工程建设管理工作8年以上,并担任过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高级管理职务。
客运专线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二)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技术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铁路工程建设管理工作10年以上,并从事过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技术管理工作。
(三)财务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取得会计(审计)师及以上职称,从事过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
(四)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均应为铁路建设单位在职人员。
二、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条件(一)技术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铁总计统[2016]66号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
铁总计统[2016]66号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铁总计划[2016]6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提高投资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国发〔2014〕53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铁总计统〔2015〕73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规范非控股合资铁路建设项目管理的指导意见》(铁总计统〔2015〕22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单位的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
国铁控股、参股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国铁出资人代表应按规定指导合资铁路公司规范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基本建设计划,是铁路基本建设投资的依据,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主要包括年度勘察设计计划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
第四条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党和国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铁路行业发展规划及总公司自身发展需求,统筹做好铁路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合理确定年度投资规模,综合平衡各种资金款源,明确年度建设任务目标,安排项目投资和工程进度,提出保障措施,实行年度计划管理。
包括计划的编制、审批、下达、执行、调整及监督。
第五条铁路基本建设年度计划编制原则:以规划为指导,统筹需要与可能,科学有序推进项目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编制突出重点项目,控制资金总量,明确各方出资,保障工程推进。
第六条总公司计划统计部、所属单位的计划部门是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计划的上报、编制、下达和调整工作,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勘察设计计划编制和下达第七条总公司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运输经营等情况,制定国家审批(或核准)项目,以及其他总公司统一安排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计划。
根据前期工作推进情况,可适时对勘察设计计划进行调整。
铁总计统[2016]66号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计划办法
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铁总计划[2016]6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提高投资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国发〔2014〕53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铁总计统〔2015〕73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规范非控股合资铁路建设项目管理的指导意见》(铁总计统〔2015〕22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单位的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
国铁控股、参股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国铁出资人代表应按规定指导合资铁路公司规范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基本建设计划,是铁路基本建设投资的依据,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主要包括年度勘察设计计划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
第四条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党和国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铁路行业发展规划及总公司自身发展需求,统筹做好铁路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合理确定年度投资规模,综合平衡各种资金款源,明确年度建设任务目标,安排项目投资和工程进度,提出保障措施,实行年度计划管理。
包括计划的编制、审批、下达、执行、调整及监督。
第五条铁路基本建设年度计划编制原则:以规划为指导,统筹需要与可能,科学有序推进项目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编制突出重点项目,控制资金总量,明确各方出资,保障工程推进。
第六条总公司计划统计部、所属单位的计划部门是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计划的上报、编制、下达和调整工作,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勘察设计计划编制和下达第七条总公司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运输经营等情况,制定国家审批(或核准)项目,以及其他总公司统一安排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计划。
根据前期工作推进情况,可适时对勘察设计计划进行调整。
所属单位根据总公司年度勘察设计计划,制定实施计划并推进落实。
铁总计统 号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
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铁总计划[2016]6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提高投资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国发〔2014〕53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铁总计统〔2015〕73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规范非控股合资铁路建设项目管理的指导意见》(铁总计统〔2015〕22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单位的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
国铁控股、参股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国铁出资人代表应按规定指导合资铁路公司规范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基本建设计划,是铁路基本建设投资的依据,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主要包括年度勘察设计计划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
第四条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党和国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铁路行业发展规划及总公司自身发展需求,统筹做好铁路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合理确定年度投资规模,综合平衡各种资金款源,明确年度建设任务目标,安排项目投资和工程进度,提出保障措施,实行年度计划管理。
包括计划的编制、审批、下达、执行、调整及监督。
第五条铁路基本建设年度计划编制原则:以规划为指导,统筹需要与可能,科学有序推进项目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编制突出重点项目,控制资金总量,明确各方出资,保障工程推进。
第六条总公司计划统计部、所属单位的计划部门是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计划的上报、编制、下达和调整工作,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勘察设计计划编制和下达第七条总公司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运输经营等情况,制定国家审批(或核准)项目,以及其他总公司统一安排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计划。
根据前期工作推进情况,可适时对勘察设计计划进行调整。
所属单位根据总公司年度勘察设计计划,制定实施计划并推进落实。
铁路基本建设管理规章汇编
铁路基本建设管理规章汇编一、引言铁路基本建设是指建设、改建、扩建铁路线路、车站、设备及相关配套工程的一系列活动,是铁路运输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铁路基本建设管理,提高建设质量和效率,制定本规章汇编。
二、范围本规章汇编适用于国内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营阶段。
三、规划阶段1. 基本建设项目立项a. 需要明确项目的背景、目标、范围、投资估算等内容。
b. 需要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市场分析、技术可行性、经济可行性等方面的内容。
c. 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估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2. 基本建设项目规划设计a. 需要编制详细的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包括线路布置、车站选址、设备配置等内容。
b. 需要进行土地征用和拆迁工作,确保项目施工所需的土地资源。
c. 需要进行地质勘察和水文勘测,评估工程地质和水文条件,为后续施工提供参考。
四、设计阶段1. 基本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a. 需要编制详细的施工图纸,包括线路平面布置图、剖面图、设备安装图等。
b. 需要进行结构设计,确保工程结构的安全可靠。
c. 需要进行材料选择和工艺设计,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效率。
2. 基本建设项目招标采购a. 需要制定招标文件,明确项目的技术要求、合同条款等内容。
b. 需要进行供应商的资格审查,确保供应商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经验。
c. 需要进行投标评审,选择合适的供应商进行合作。
五、施工阶段1. 基本建设项目施工准备a. 需要组织施工人员和设备,确保施工队伍和施工设备的准备工作。
b. 需要制定施工计划,明确施工的时间节点和工作内容。
c. 需要进行安全培训和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2. 基本建设项目施工实施a. 需要按照施工图纸和施工计划进行施工作业。
b. 需要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c. 需要进行施工现场的安全监控和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六、验收阶段1.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a. 需要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包括线路的平整度、设备的运行情况等。
铁路基本建设管理规章汇编
铁路基本建设管理规章汇编一、引言铁路基本建设管理规章汇编是为了规范和指导铁路基本建设工作,确保铁路基础设施的安全、高效运行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铁路基本建设管理规章汇编的内容和要求。
二、总则1. 目的:本规章汇编的目的是为了统一铁路基本建设管理的标准和要求,提高铁路基础设施的建设质量和运行效率。
2. 适用范围:本规章汇编适用于国内所有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维等各个环节。
3. 定义:本规章汇编中的术语定义与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保持一致。
三、铁路基本建设规划1. 规划编制:铁路基本建设规划应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由相关部门进行编制,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
2. 规划内容:铁路基本建设规划应包括线路布局、站点设置、技术标准、投资计划等内容,并确保与其他交通运输方式的衔接和协调。
四、铁路基本建设设计1. 设计依据:铁路基本建设设计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设计方案的安全、经济、可行。
2. 设计要求:设计应充分考虑线路的技术可行性、运行效率、环境保护等因素,确保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3. 设计审查:设计方案应经过专业设计审查机构的审查,确保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符合相关标准。
五、铁路基本建设施工1. 施工组织: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组织方案,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2. 施工管理: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施工管理,包括施工进度控制、质量检查、安全监控等,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的达标。
3. 施工验收:施工完成后,应进行施工质量验收和安全评估,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铁路基础设施能够安全运行。
六、铁路基本建设运维1. 运维计划:铁路基础设施的运维应按照相关要求制定详细的运维计划,包括设备维护、故障处理、应急预案等。
2. 运维管理:运维单位应建立健全的运维管理体系,包括设备管理、人员培训、安全管理等,确保铁路基础设施的安全运行。
铁路基本建设管理规章汇编
铁路基本建设管理规章汇编一、引言铁路基本建设是指为了满足人民群众出行和货物运输需求,以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而进行的铁路新线建设、路线改造和设施设备更新等工作。
为了规范铁路基本建设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制定本规章汇编。
二、总则1. 本规章汇编的适合范围:适合于全国范围内的铁路基本建设工作。
2. 本规章汇编的目的:确保铁路基本建设工作按照规范、科学、高效的原则进行,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铁路运输能力和服务水平。
3. 本规章汇编的遵循原则:科学决策、规范管理、合理设计、质量第一、安全第一、节约资源、环境友好。
三、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1. 项目立项1.1 项目立项的程序:包括项目提出、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评审批准等环节。
1.2 项目立项的要求:确保项目符合国家发展战略和规划,经济可行,技术可行,资源可行。
2. 工程建设招投标2.1 招标文件的编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
2.2 招标程序:包括公告发布、资格预审、投标、评标、中标等环节。
2.3 招标投标的要求:确保公平、公正、公开,选择合适的承建单位,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
3. 工程设计管理3.1 设计文件的编制:包括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等。
3.2 设计审查和审批:确保设计符合规范和要求,满足工程建设需要。
3.3 设计变更管理:确保设计变更合理、科学、合法,并及时进行审批和记录。
4. 施工管理4.1 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等。
4.2 施工现场管理:包括施工进度、质量检查、安全监督等。
4.3 施工质量控制: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规范和要求,采取必要的质量监测和检验措施。
5. 工程验收与移交5.1 工程验收的程序:包括竣工验收、技术验收等。
5.2 工程验收的要求: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规定标准,符合设计要求,满足使用功能。
5.3 工程移交管理:确保工程移交程序规范,移交资料完备。
四、铁路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1. 资金筹措和使用1.1 资金筹措的方式:包括国家投资、社会资本投资、银行贷款等。
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
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铁计[2005]23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提高铁路投资效益和资金使用效率,实现投资的有效控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基本建设计划是铁路基本建设投资的依据,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主要包括年度勘察设计计划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
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铁路行业发展规划,统筹做好铁路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合理安排项目投资规模和工程进度,综合平衡各种资金款源,明确年度建设任务。
第三条铁道部和部属单位投资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计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铁道部参股控股的合资铁路项目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和核准第四条国家对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和核准是按照不同的资金性质分类管理。
铁路基本建设资金性质分为政府性资金、铁道部资金、企业和地方其他资金。
政府性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及国债、铁路建设基金、中央统借统还国外贷款等;铁道部资金包括:铁道部筹集用于基本建设的权益性资金、铁路建设债券、铁道部统借统还银行贷款等;企业和地方其他资金包括:企业和地方自有资金、贷款、其他融资等。
第五条使用政府性资金的投资项目,按国务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审批权限,分别由国务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5000万元(不含)以下的小型项目由铁道部审批。
第六条使用铁道部资金的投资项目,除国务院规定的跨省(区、市)或100公里及以上的新建(含增建)铁路投资项目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外,其他均由铁道部自行审批。
铁道部审批50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称为限额以上项目,5000万元以下(不含)的投资项目称为限额以下项目。
第七条使用企业和地方其他资金用于扩大运输生产能力或提高运输效率、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铁道部核准。
铁路基本建设管理规章汇编
铁路基本建设管理规章汇编一、引言铁路基本建设是国家经济发展和交通运输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和货物运输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铁路基本建设的管理工作,提高建设质量和效率,制定了本规章汇编。
二、总则1.本规章汇编的适用范围:本规章汇编适用于我国铁路基本建设的各个环节,包括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
2.本规章汇编的目的:本规章汇编的目的是为了统一铁路基本建设管理的标准和要求,确保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质量保障。
三、铁路基本建设规划管理1.规划编制:铁路基本建设的规划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发展和交通运输需求进行科学编制,包括线路规划、站点规划、设施规划等。
2.规划审核:铁路基本建设的规划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确保规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3.规划公示:铁路基本建设的规划应当在相关地方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意见反馈。
四、铁路基本建设设计管理1.设计编制:铁路基本建设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包括线路设计、桥梁设计、隧道设计等。
2.设计审查:铁路基本建设的设计应当经过专业设计机构的审查,确保设计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3.设计变更:在建设过程中,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进行设计变更,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和备案。
五、铁路基本建设施工管理1.施工组织:铁路基本建设的施工应当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确保施工的顺利进行和安全性。
2.施工监督:铁路基本建设的施工应当由专业监理机构进行监督,确保施工的质量和进度。
3.施工安全:铁路基本建设的施工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和规定,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性。
六、铁路基本建设验收管理1.验收准备:铁路基本建设完成后,应当进行验收准备工作,包括验收方案的编制、验收人员的组织等。
2.验收程序:铁路基本建设的验收程序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包括初步验收、终期验收等。
3.验收标准:铁路基本建设的验收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验收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七、附则1.本规章汇编的解释权:本规章汇编的解释权归铁路基本建设管理部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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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总计统[2016]66号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铁总计划[2016]6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提高投资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国发〔2014〕53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铁总计统〔2015〕73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规范非控股合资铁路建设项目管理的指导意见》(铁总计统〔2015〕22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单位的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
国铁控股、参股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国铁出资人代表应按规定指导合资铁路公司规范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基本建设计划,是铁路基本建设投资的依据,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主要包括年度勘察设计计划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
第四条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党和国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铁路行业发展规划及总公司自身发展需求,统筹做好铁路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合理确定年度投资规模,综合平衡各种资金款源,明确年度建设任务目标,安排项目投资和工程进度,提出保障措施,实行年度计划管理。
包括计划的编制、审批、下达、执行、调整及监督。
第五条铁路基本建设年度计划编制原则:以规划为指导,统筹需要与可能,科学有序推进项目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编制突出重点项目,控制资金总量,明确各方出资,保障工程推进。
第六条总公司计划统计部、所属单位的计划部门是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计划的上报、编制、下达和调整工作,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勘察设计计划编制和下达第七条总公司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运输经营等情况,制定国家审批(或核准)项目,以及其他总公司统一安排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计划。
根据前期工作推进情况,可适时对勘察设计计划进行调整。
所属单位根据总公司年度勘察设计计划,制定实施计划并推进落实。
所属单位负责制定其他项目的年度勘察设计计划并组织推进落实。
第八条勘察设计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本年度开展前期工作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二)铁路基本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土地综合开发机会研究、可行性研究、土地综合开发方案研究、初步设计及审查工作的承担单位和时间安排;(三)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环境评价、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土地综合开发用地规模协议等工作的承担单位和时间安排。
第九条总公司勘察设计计划编制程序为:(一)总公司所属单位计划部门组织编制本单位次年勘察设计建议计划,履行决策程序后报总公司。
(二)总公司计划统计部会同相关部门,综合考虑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公司运输经营发展、路网规划建设等情况,提出总公司勘察设计计划建议。
(三)总公司计划统计部将勘察设计计划建议上报总公司批准,纳入年度铁路发展计划执行。
第十条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应通过招标选定勘察设计单位。
国家审批(或核准)项目,以及其他总公司统一安排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未确定前,由总公司计划统计部根据总公司授权,委托具有招标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其他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开展勘察设计招标。
对于按规定可以不进行设计招标的项目,经批准可直接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项目勘察设计工作。
第十一条国家审批(或核准)项目,以及其他总公司统一安排的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含外资)前期相关文件编制及评审费,在铁路勘察设计前期工作费中支付。
总公司计划统计部根据总公司授权与相关单位签订合同,并下达拨款计划,财务部门根据合同及拨款计划垫付前期工作费。
在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时,应按实际签订前期费合同金额将前期工作费列入概算(其中外资前期工作费纳入外资概算)。
在项目首次下达投资计划年度时,该项目前期工作费拨款计划应全部下达完毕,并将前期工作费纳入当年投资计划,总公司财务部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回垫付的前期工作费。
总公司所属单位负责的前期工作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
其他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含外资)前期相关文件编制及评审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和开工前准备第十二条立项决策是指铁路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及之前的相关工作,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土地综合开发机会研究、初测、可行性研究、土地综合开发方案研究,以及用地预审、水土保持、环境评价、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前置性手续,签订土地综合开发用地规模协议、组建项目建设单位等工作。
第十三条铁路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一般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第十四条未纳入国家中长期铁路网规划或国务院批准的区域、专项规划(以下简称规划)项目,或已纳入规划但工程浩大、技术复杂的重大项目,应开展预可行性研究。
国家审批(或核准)项目,由总公司计划统计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预可行性研究、土地综合开发机会研究审查,并上报项目建议书或下达预可行性研究审查意见。
总公司审批项目,由所属单位上报项目建议书,总公司计划统计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审查,经总公司决策后批复。
已纳入规划的其他项目直接开展可行性研究。
第十五条国家审批(或核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由总公司计划统计部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对设计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进行咨询评审后,编写可研报告,经总公司审定后报国家审批并下达可行性研究审查意见。
总公司审批项目由总公司所属单位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总公司计划统计部委托咨询机构咨询评审后,经总公司决策后批复。
与地方政府合资项目,经省级政府联合审签后报送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或由路地联合批复。
土地综合开发方案研究报告一并上报评审,经总公司决策后确定综合开发征地规模和土地费用。
其他项目可行性研究、土地综合开发方案研究由总公司所属单位负责组织审查,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决策。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开展财务效益评价时,应将土地综合开发收益作为弥补项目亏损的收益一同进行评价。
项目投资预估算和估算应计列用于土地开发的土地费用。
第十七条项目可研批复前,项目建设单位需按规定办理完成用地预审、环境评价、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前置手续审批,并与沿线地方政府签订土地综合开发用地规模协议。
第十八条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根据批复意见完成初步设计。
国家审批(或核准)项目、总公司审批项目的初步设计,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及设计文件一并报总公司审批。
其他项目的初步设计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审查,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
第十九条初步设计批复后,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根据批复意见完成项目施工图设计,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核工作。
第二十条施工图审核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逐项落实工程招标条件和开工条件,具备条件后开工建设,并将开工情况报总公司备案。
第二十一条初步设计概算超出可研批复投资10%时,须按原可研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项目施工图预算原则上应控制在批复初步设计概算以内;项目施工图预算超出初步设计批准总概算的,比照Ⅰ类变更设计程序报初步设计审查部门批准。
项目实施中发生的变更设计、材料价差及征地拆迁概算调整等,由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报批,批准后组织实施。
主要技术标准变化,建设规模以及内容变化引起工程增加投资超出可研批复投资10%时,需报可研审批单位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基建投资计划编制及下达第二十二条总公司根据国家批准的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以及运输经营生产需要,统筹铁路建设规模和资金筹措情况,确定年度基建投资计划。
经总公司研究确定的基建年度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调整。
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须总公司所属单位审核后正式行文上报,并对调整原因进行说明。
第二十三条基建投资计划主要内容为:(一)确定本年度销号、投产、续建和新开工项目。
(二)提出年度基建投资任务目标,确定年度投资规模、铺轨、投产工作量,明确各任务目标,提出保障措施。
(三)说明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规模、起止年限、批准总投资、累计下达计划等),明确年度计划投资总规模、各项款源组成、形象进度及新增生产能力等。
第二十四条基建投资计划编制程序为:(一)总公司所属单位计划部门组织编制次年计划建议,经决策程序报送总公司。
(二)总公司计划统计部牵头组织召开全路计划建议座谈会,征求有关单位对编制次年投资计划的意见。
(三)总公司计划统计部统筹宏观经济形势、在建项目剩余规模、项目前期工作、各项款源筹融资方案等,经综合平衡,提出项目次年建设时序类别、投资额度和年度投资规模建议,上报总公司。
(四)根据总公司确定的投资规模和资金方案,向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铁路发展计划和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等文件。
(五)总公司计划统计部根据总公司决策制定次年基建投资计划,于次年1月下达执行,利用国外贷款项目外资年度投资计划一并下达。
总公司所属单位根据下达计划按章节分解,编制实施计划,并报总公司核备。
第二十五条总公司所属单位上报的年度建议计划须如实反映施工组织安排的年度工作量。
建议计划按批复概算、章节费用和款源性质编制,其他费用细化分项。
内容包括:项目批复总概算、历年计划及完成、本年度预计完成、下年度建议计划、预备费及招标结余费用情况、Ⅰ类变更设计及工程形象进度等。
计划数据库分省报送。
第二十六条总公司计划统计部根据总公司所属单位上报的调整建议,统筹国家要求、款源落实、项目进展和概算批复等情况调整计划。
在年度规模内的,以部门文件分批次下达;超出总公司批准年度投资规模或对年度投资规模调整的,经总公司批准后,以总公司文件下达。
第二十七条项目投资计划以批复(调整)总概算为限。
项目实施中,征地拆迁和工程费用投资计划应严格在批复分章节概算以内,使用预备费及招标结余费用根据变更设计批复情况逐步下达,末次投资计划根据项目批复(调整)总概算一次下达。
第五章地方及企业出资第二十八条铁路基本建设项目地方及企业出资应按照项目可研批复、路地会议纪要等确定的原则和内容执行。
第二十九条总公司所属单位在建议计划编制过程中要依据施组安排及出资模式,就年度投资规模、地方配套资金额度与其他出资方充分对接,制定三年滚动出资计划,保障资金落实,满足工程建设需要,控制项目财务成本。
第三十条总公司所属单位是协调地方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的责任主体,应明确责任,加强沟通,确保到位。
第三十一条总公司所属单位应认真核对地方资金到位数据,做到统计口径统一,数据真实可靠,并于每月28日前报送《铁路在建项目地方及企业出资到位情况表》,对不同性质的地方及企业出资到位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并针对到位率低或筹资困难的项目与地方政府及企业进行重点协调、落实。
第六章非控股铁路项目计划管理第三十二条非控股铁路建设项目的相关前期工作,由各出资方按照合作协议共同组织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