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司法考试备考考点:商业银行法概述(最新)
XX司法考试经济法知识点之商业银行
XX司法考试经济法知识点之商业银行导语:商业银行是经济法重要知识点之一,下面是给大家提供的经济法知识点之商业银行,大家可以参考阅读,更多详情请关注。
(1)解散的条件,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中国银监会提出申请,并附申请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权债务清偿方案,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后解散。
(2)解散程序,商业银行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由中国银监会指定。
由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既定的清算方案及时归还个人的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然后再归还银行其他的债务,中国银监会监视清算过程,对清算的重大事项有否决权。
(1)破产前的行政。
商业银行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中国银监会可以采取接收、托管等行政措施。
在行政期间,中国银监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银行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
(2)破产程序的启动。
商业银行有《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破产原因的,该银行可以经中国银监会同意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或者由中国银监会向人民法院提出该银行破产的申请。
商业银行破产可适用重整程序或者破产清算程序。
(3)破产银行的管理。
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中国银监会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4)破产清偿顺序。
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在此之后剩余的破产财产依次用于支付税款和普通债权。
4.商业银行的终止。
商业银行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商业银行的终止对金融市场有重大影响,对债权人利益也有重大利害关系。
所以,商业银行不得自行决定终止,而是须经银监会的批准在先,以及按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公司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商业银行有以下情形之一,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当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1)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2)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3)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4)违反商业银行法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其他损害的。
2020司法考试备考考点:商业银行法概述
2020司法考试备考考点:商业银行法概述商业银行法概述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商业银行主要有五个基本职能:①信用中介职能;②支付中介职能;③信用创造功能;④创造金融工具的职能;⑤金融服务职能。
(一)银行业的特许经营设立商业银行理应向银监会申请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二)设立商业银行的条件(1)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①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②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③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④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依《公司法》的规定。
【注意】(1)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的,理应事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的产生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监事会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资产负债比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和损害银行利益的行为实行监督。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相关的其他设施。
(三)分支机构的设立(1)设前审批,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分支机构可按行政区划设立,也可不按。
(2)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第三章_商业银行法资料
商业银行的立法宗旨是指商业银行要实现 的目标,也是确定整个法律条文的基本指 导思想,它体现着国家制定商业银行的立 法精神。不少国家的法律都重视对立法宗 旨的规定,往往把它放在法律的第一条。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一条:
“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 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 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 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指定本法。”
(4)连锁银行制:又称联合银行制,它是指某 一集团或某一人购买若干独立普遍银行的多数股 票,从而控制这些银行的体制。
集团银行制与连锁银行制的异同:都是通过控股 来实现控制其业务与经营决策的目的;前者是为 收购或控制商业银行而专门设立股权公司,后者 不专设股权公司。
2、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
(1)有限责任公司: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 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银行承担责任, 银行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的商业银 行。
2、董事会:是商业银行的决策执行机构。负责 制定银行的经营活动方案,并对此负责,定期向 股东大会报告工作。董事长为商业银行的法定代 表人。
3、监事会:是对商业银行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 和检查的常设机构。监事会通过监督检查,保证 银行各项政策、规定得到贯彻执行,并防止董事 会滥用职权而有损银行、股东和客户的利益。监 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董 事、行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 期每届3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也可列席董事会 会议。
3、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权力机构 (2)董事会:决策执行机构 (3)监事会:监督检查常设机构 (4)行长:日常经营管理者,对董事会负
责。 (5)分支机构:总行的派出机构
1、股东大会:是商业银行的权力机构。股东通 过参加股东大会表达自己的意志和要求,对银行 重大事务进行决策,行使自身股权。《公司法》 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 有限责任商业银行和股份有限商业银行的权力机 构。商业银行的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 持。
简述商业银行法要点
二、银行卡的开办与审批 三、银行卡的账户及交易管理 四、银行卡的风险管理 五、银行卡当事人之间职责
五、电子支付的法律问题 一、电子支付的含义及其监管原则 电子支付是指单位、个人直接或授权他人 通过电子终端发出支付指令,实现货币支 付与资金转移的行为。 二、电子支付业务的申请 三、电子支构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是由 总行拨付的,分支机构没有自己独 立的财产,缺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的物质基础。 四、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 1、有限责任商业银行 2、股份有限商业银行 3、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五、商业银行的变更 1、变更名称 2、变更注册资本 3、变更总行或分行所在地 4、调整业务范围 5、大股东的变更 6、修改章程 7、变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8、商业银行的分立 、合并 9、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1、存款自愿原则 2、取款自由原则 3、存款有息原则 4、为储户保密原则 四、储蓄业务禁止规则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 名义转为储蓄存款;不得使用不正 当手段吸收储蓄存款。
五、单位存款法律制度 单位存款,也称机构存款,是个人储蓄存 款以外的所有存款,银行业务中习惯称之 为对公存款。 单位存款业务的法律规则 1、强制存入规则 2、限制现金支取规则 3、监督使用规则
2、按存款期限和提取方式不同, 存款分为活期存款、定期存款、 定活两便存款。 3、按存款货币种类不同,可分 为人民币存款和外汇存款
二、存款法律关系及特征 从商业银行与客户的法律关系上来说, 存款是一种合同之债,存款人是债权人, 商业银行是债务人。 存款法律关系特征: 1、存款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特殊性 2、存款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具有标准型 3、存款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货币。货币是 法律上的特殊种类物。 4、存款法律关系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 债。
商业银行法
(三)商业银行的职能
1、信用中介——最基本职能。 负债业务即吸收存款,集中社会闲散资本; 再通过资产业务即放款和投资等投向经济各部门。 2、支付中介。通过客户结算账户代理货币兑 换、货币结算、货币收付等业务。 3、信用创造——显著职能。 商业银行吸收存款(即原始存款)发放贷款, 通过支票流通和转账结算,贷款又转化为存款,在 其不提现或不完全提现的情况下,就增加了银行的 资金来源,形成数倍于原始存款的派生存款。 4、金融服务。 为客户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以 及代为交费、代发工资、代理融资和保管箱等服务。
二、商业银行的市场准入机制
经营特许制 (一)设立商业银行 ,应当经银监 会审查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 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 字样。 (二)商业银行的变更, 商业银行 的分立、合并,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并应报经银监会审查批准。
三、商业银行的市场退出机制
2、银行的清算
顺序:支付清算费用-工资和劳动保险-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 和利息-欠税-其他债权-股东分配剩余财产。 破产法的清算顺序: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欠税-普通 债权-剩余财产股东分配
(三)商业银行相关立法
主要法律:
《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管法》 《商业银行法》、《公司法》
相关法律:
《合同法》、 《票据法》 《担保法》、 《民法通则》 《物权法》。
主要部门规章: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规章; 银监会的规章; 其他规章。
第二节 商业银行法的主要内容
一、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一)组织形式 (二)组织机构 (三)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
商业银行法
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概述
一、商业银行概述
2020法考商法知识点
商法篇 ..................................................................................................................................................................................1 第一章 公司法...........................................................................................................................................................1 第二章 合伙企业法.................................................................................................................................................31 第三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38 第四章 外商投资法.................................................................................................................................................38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40 第六章 票据法.........................................................................................................................................................52 第七章 证券法.........................................................................................................................................................60 第八章 保险法.........................................................................................................................................................70
2020司法经济法考点之商业银行业务
2020司法经济法考点之商业银行业务司法经济法考点一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1.现金资产业务。
(1)现金资产是商业银行随时可以用来应付现金需要的资产,由库存现金和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两部分组成。
(2)库存现金指银行金库中的纸币和硬币,用于日常业务支付的需要,这是不产生利润的资产,如果超过了一定的比例,就意味着商业银行应赢利资产的相应减少,对银行的经营不利。
2016司法经济法考点之商业银行业务(3)在央行的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在人民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商业银行系统内资金调度,联行汇差的计算,与人民银行往来资金的清算等,大部分要通过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实缴实拨,实收实付。
2.信贷业务。
(1)信贷业务是商业银行最重要的资产业务,通过放款收回本金和利息,扣除成本后获得利润,所以信贷是商业银行的主要赢利手段。
(2)信贷程序的主要内容是:建立贷款关系,贷款申请,贷前调查,贷款审批及发放,贷后检查,贷款收回与展期,信贷制裁等制度。
3.贷款种类。
(2)根据借款人信用的不同,贷款可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票据贴现等种类。
(3)根据贷款用途的不同,可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工业贷款、农业贷款和商业贷款等种类。
无论何种贷款,除了经贷款人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外,其他的借款人均应提供担保。
4.贷款期限。
商业银行的贷款期限分为三种:第一,短期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第二,中期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内;第三,长期贷款,指期限超过5年的贷款。
6.银票承兑业务。
银票的承兑,是指商业银行为支持在本行开户的资信良好的客户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的信用,在票据的正面加盖承兑章,承诺自己作为票据的主债务人,在票据到期时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的一种资产业务。
7.商票贴现业务。
商票贴现是指企业为了取得资金,以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向商业银行融通资金,申请贴现,银行按规定的贴现率,扣除自贴现日至到期日的利息后,将票面余额付给申请贴现者,票据到期时,银行持票向最初签发票据的债务人收回款项的一种特殊形式的贷款。
银行法律法规考点梳理与重点复习深入掌握重点与难点
银行法律法规考点梳理与重点复习深入掌握重点与难点银行法律法规是银行业务运营中必须严格遵守的法律准则,对于银行从业人员而言,了解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的考点是十分重要的。
本文将对银行法律法规的考点进行梳理,并重点复习掌握其中的重点与难点。
一、商业银行法律法规的分类商业银行法律法规主要分为三类:国家层面的银行法律法规、行业自律性法规以及银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1. 国家层面的银行法律法规国家层面的银行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业务条例等。
这些法规是商业银行业务运作的基本依据,对银行的组织架构、业务范围、资本充足性要求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2. 行业自律性法规行业自律性法规由银行协会或其他行业组织制定,如中国银行业协会制定的《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规则》等。
这些规则对商业银行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业务办理流程等进行了指导,有利于保障银行业的规范运作和消费者的权益。
3. 银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银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是商业银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性法规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主要包括银行的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
这些规定对于银行内部运作、员工职责、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有利于维护银行的正常运转和内部秩序。
二、银行法律法规的考点梳理1. 商业银行组织法律法规商业银行的组织法律法规是指对商业银行组织架构、股东股权、资本金要求等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
其中,国家层面的考点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的组织形式、股东和股权的管理等内容。
此外,需要了解《银行保险机构法人治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规。
2. 商业银行业务法律法规商业银行的业务法律法规是指银行业务范围、业务办理流程和合规要求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考生需要重点复习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的业务范围、禁止性业务等内容,以及《商业银行业务条例》中的业务操作规范、反洗钱要求等。
3.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法律法规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法律法规是指商业银行在资产负债管理、信用风险管理、市场风险管理等方面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规。
商业银行法-银行业法-中国司法考试.doc
商业银行法-银行业法-中国司法考试-一、商业银行的概述商业银行,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
二、商业银行的设立1.设立商业银行的条件。
(1)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章程是规定公司对外经营和对内管理各种权利能力的根本准则,是公司对外展示其权利能力,对内实行管理的依据。
公司的行为是否违法,主要看公司是否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章程经审批部门批准后,就成为管理部门判断该公司行为合法与否的标准之一。
因此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和存续行为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2)满足最低法定要求的注册资本。
这是指商业银行成立时,记载于银行章程并已经筹足的自有资本额的总和,是其经营所必需的财产基础,也是其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保障。
商业银行的设立应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有符合规定的最低资本实缴资本额(设有分支机构的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亿元,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为1亿元,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为5000万元)。
并且要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证明。
(3)有具备任职国籍(须是中国公民)、专业知识(学历限制)和资历(银行或其他金融工作经验限制)的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拟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4)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以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5)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比较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6)有具备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备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8)限制投资的情况。
下列投资须事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的;地方财政部门的财政节余资金向金融机构投资的。
2.商业银行分支机构。
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我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设立的主要条件如下: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须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公告,在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定,而是根据业务需要而定;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有一定的资金限制,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
第二节 商业银行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 保。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 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 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 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 权利。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 权利。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 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 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
二、商业银行法的主要内容
(一)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形式 设立商业银行,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审查批准。 理机构审查批准。
•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 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 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 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 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 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 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 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 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批准办理结汇、售汇的; (1)未经批准办理结汇、售汇的; 未经批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 (2)未经批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买卖金 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的; 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的; 违反规定同业拆借的。 (3)违反规定同业拆借的。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商业银行法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商业银行法司法考试中对商业银行法的认定和范围的指导内容和容易混淆知识点归纳如下:(一)商业银行的业务与管理1.业务:(1)负债业务:组织资金来源的业务,如存款;(2)资产业务:运用资金的业务,如发放贷款、对外投资;(3)中间业务:不运用自有资金,代理客户承办委托事项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2.业务管理(1)负债业务管理:同业拆借(商业银行法46)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
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
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
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
(2)资产业务管理※贷款业务(商业银行法35、36、40):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
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关系人是指:①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②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对外投资(商业银行法43、42):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
(3)不良贷款的监管:呆账贷款(无法归还);呆滞贷款(逾期超过两年);逾期贷款。
(二)商业银行的接管与清算1、接管(1)条件(商业银行法64'1):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
(2)目的和法律后果(商业银行法64'2、66):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
【司考要点】经济法商业银行法
【司考要点】经济法商业银行法一、商业银行概述★★(一)商业银行组织形式1.组织形式有两种: 责任公司和有限公司。
同时受到和的约束和规范。
【注意】商业银行分立、合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2.商业银行在领取营业执照前应先领取颁发的。
3.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需要经过审批;具有的诉讼主体资格。
4.关于分支机构的规定(“三不规定”)①不具有资格,在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承担。
②不按设立。
③拨付各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运营资本的 ;一、商业银行概述★★(一)商业银行组织形式1.组织形式有两种: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同时受到《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的约束和规范。
【注意】商业银行分立、合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2.商业银行在领取营业执照前应先领取银保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
3.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需要经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
4.关于分支机构的规定(“三不规定”)①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②不按行政区划设立。
③拨付各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运营资本的60%;(二)设立商业银行的条件1.有完备的银行。
2.提交完备的可行性。
3.符合法定最低要求的。
设有分支机构的全国性商业银行为亿元,城市商业银行为亿元,农村合作商业银行为万元。
注册资本应当是资本。
4.有符合要求的及资格。
5.有健全的和管理。
6.申请文件。
(二)设立商业银行的条件1.有完备的银行公司章程。
2.提交完备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符合法定最低要求的注册资本。
设有分支机构的全国性商业银行为10亿元,城市商业银行为1亿元,农村合作商业银行为5000万元。
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4.有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及任职资格。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申请文件。
二、商业银行的业务规则:存贷款业务★★★★1.贷款审查制度:实行、的制度2.贷款担保制度:原则上要求提供担保,包括、和。
第二章 商业银行法
第二章商业银行法第一节商业银行法概述一、商业银行法的概念1、商业银行的概念在我国,商业银行是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其基本的职能有信用中介职能、支付中介职能、信用创造职能和金融服务职能。
2、商业银行法的概念商业银行法是调整商业银行的组织及其业务经营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我国《商业银行法》的立法目的三、商业银行法的基本原则1、经营原则我国《商业银行法》第4条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
2、经营方针我国《商业银行法》第4条还规定商业银行要:“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1)自主经营是“四自”方针的第一位要求,也是商业银行最具有特点的原则。
从一般意义上说,商业银行的自主经营就是在银行的经营活动中,主要是按照商业银行自己的意愿进行经营,能够自己当家作主,在经营管理问题上商业银行自己说了算。
除了法律的限制之外,商业银行的自主经营是不受任何非法律限制的。
正如《商业银行法》所规定的,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任何人和单位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提供担保。
同时,法律也规定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法律还规定商业银行向借款人要求偿还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受到法律的保护。
(2)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商业银行的“自担风险”和“自负盈亏”是排在第二位和第三位的经营原则。
从严格意义上说,“自担风险”与“自负盈亏”在某些方面有重叠的含义,但是,在日常生活中人们一些习惯了的说法,特别是一些重叠的句子,表达了对某种事务和某种情况的强调。
法律有时会从日常生活中吸收这些语言,使法律的文字更加靠近生活习惯,便于理解。
自担风险和自负盈亏表达了商业银行独立承担风险的特点。
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情况下,如何理解自担风险和自负盈亏呢? 国家百分之百地投资的四大家商业银行在上述基本原则之下,以其全部法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国家对这四大家商业银行只承担国家对其原始投资的责任。
2020年 商业银行法
2020年商业银行法2020年商业银行法是中国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的一项重要法律,旨在完善商业银行监管制度,促进金融行业健康发展。
该法律的颁布对于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和提高金融机构治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下文将对该法律的主要内容进行阐述。
该法律主要围绕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经营行为规范、风险防控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首先,它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风险准备金和拨备覆盖率等重要指标进行了明确要求,以保证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
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比例,这是为了确保商业银行有足够的资本储备来应对潜在的风险。
同时,商业银行还应根据实际风险情况,合理确定风险准备金和拨备覆盖率,以提高风险防控能力。
其次,该法律规定了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规范。
商业银行应建立与其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其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商业银行的高管人员和内控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定期对经营风险进行评估和监控。
同时,商业银行还应加强对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薪酬制度等方面的监管,防范潜在的不当行为和利益冲突。
另外,该法律还强调了商业银行的风险防控责任。
商业银行应建立科学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定价、风险识别、风险管理和风险报告等环节。
商业银行应加强对借贷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各类风险的监测和控制,确保风险处置措施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同时,商业银行应加强对金融科技、网络安全等新兴风险的防范,提升自身抗风险能力。
最后,该法律还对商业银行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严格的惩处。
商业银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和经济制裁,并可能被责令停业、撤销营业执照等。
同时,商业银行在经营活动中造成重大损失或引发金融风险的,相关责任人将承担刑事责任。
总的来说,2020年商业银行法的颁布对于促进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和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通过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规范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加强风险防控等措施,有助于提高商业银行的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金融机构的长期健康发展。
司法考试商业银行法精华内容详解 (1)
司法考试商业银行法精华内容详解一、商业银行1、商业银行,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和资金的金融企业,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组织形式:①有限责任公司;②股份有限公司。
3、商业银行的业务①资产业务:a.现金资产业务;b.信贷业务;c:投资业务;d.贴现业务。
②负债业务:a.存款业务;b.向中央银行借款;c.发行金融债券;d.同业拆借。
③中间业务:a.结算性中间业务;b.担保性中间业务;c.其他中间业务。
④信用卡业务。
⑤国际业务:a.外币兑换业务;b.国际贸易结算;c.解汇资金业务。
二、商业银行的接管1、接管的条件。
当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
信用危机的主要表现为,商业银行不能应付存款人的提款,不能清偿到期的债务,以及同业拒绝拆借资金,为原客户和市场所普遍拒绝其服务。
商业银行有上述情况之一的,即可被视为发生信用危机。
2、接管的程序①接管由中央银行决定并公告。
②自接管开始之日起,由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接管组织的组成人员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
③被接管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发生变化。
④接管期限届满,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以维持金融行业的稳定。
三、违反商业银行法的法律责任1、侵犯存款人利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商业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延迟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①无故拖延或者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②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③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④违反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其他损害的。
金融法学第四章商业银行法
(8)从事同业拆借; (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10)从事银行卡业务; (11)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12)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13)提供保管箱服务; (14)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上述商业银行业务,按资金来源和用途,可归纳
为负债业务、资产业务、中间业务三大类。
的原则。 4. 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
金融法学第四章商业银行法
5. 严格贷款的资信担保、依法按期收回贷款本 息的原则。
6. 依法营业,不得损害社会公益的原则。 7. 公平竞争原则。 8. 依法接受中国银监会等监管机构监督管理的
原则。
金融法学第四章商业银行法
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1.安全性原则 安全性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应当依法维护金融资产
金融法学第四章商业银行法
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 1.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 资产业务是指商业银行运用各种资金(包括存款和资本
金)进行经营活动的及其收益。主要包括:现金资产、 投资银行、贷款、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等几部分。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发放应当坚持分级、分类授权的原则, 实行统一授信制度,对客户的信用进行等级评定,并 且评级、授信与贷款实行分离。
金融法学第四章商业银行法
(2)以资本为纽带的集团综合经营模式。这种模式 从组织结构上设置了“防火墙”,一定程度地隔 离了母子公司间的经营风险。
具体又可分为两种形式: 一是纯粹控股公司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控股公司
自身并不直接经营金融业务,但可同时控制、管 理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或保险公司等。 二是事业型控股公司,即以某一业态的金融机构 (或其它经济实体)作为投资母体,投资设立其 它业态的金融机构,投资母体本身可以直接从事 某类金融(或经济)业务,但其它业态的金融业 务要由子孙公司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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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法概述
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商业银行主要有五个基本职能:①信用中介职能;②支付中介职能;③信用创造功能;④创造金融工具的职能;⑤金融服务职能。
二、商业银行的市场准入与退出★
(一)银行业的特许经营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向银监会申请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二)设立商业银行的条件
(1)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①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②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③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④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依《公司法》的规定。
【注意】
(1)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的产生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监事会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资产负债比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和损害银行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三)分支机构的设立
(1)设前审批,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分支机构可按行政区划设立,也可不按。
(2)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3)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但是在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当事人。
(4)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四)商业银行的变更
下列事项变更应当经过银监会的批准:
(1)变更银行的名称。
(2)变更注册资本。
(3)变更总行或者分支机构所在地。
(4)调整业务范围。
(5)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
(6)修改章程。
(7)银监会规定的其他银行变更的事项。
中国银监会规定了银行董事、高管的变更也属于需要审批的变更事项。
银监会在审批变更申请前,需要先就拟任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五)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的资金。
(3)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4)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5)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其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业务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六)商业银行的退出——接管、解散和破产★
1.商业银行的接管
(1)接管的条件
当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银监会可决定对该商业银行实行接管。
接管商业银行的目的就是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
信用危机的主要表现为,商业银行不能应付存款人的提款,不能清偿到期的债务,以及同业拒绝拆借资金,原客户和市场普遍拒绝其服务。
商业银行有以上这些情况之一的,即可被视为发生信用危机。
(2)接管的后果
自接管开始之日起,由接管组织取代银行原管理层,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接管组织的组成人员由银监会指定,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发生变化。
(3)接管的期限
接管期限届满,银监会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以维持金融行业的稳定。
2.商业银行的解散
经银监会批准后解散,清算组成员由银监会指定,银监会监督清算过程,对清算重大事项有否决权。
第一起比照《商业银行法》的程序接管金融机构的案例是1995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接管中国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中银信托)。
3.商业银行的破产
(1)破产原因
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单一,只需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
(2)破产程序
商业银行的破产需要经过银监会的同意,并且清算组的组成成员中应当有银监会代表。
(3)破产清算顺序
清算费用——职工债权——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税款——破产债权。
4.银监会撤销商业银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予以撤销。
银行业金融机构被接管、重组或者被撤销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履行职责。
在接管、机构重组或者撤销清算期间,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2)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