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知识点讲解
合同法案例知识点讲解

合同法案例知识点讲解一、合同的订立。
1. 要约与承诺。
咱先说说要约。
要约就像是一个人很认真地在说:“我想跟你做个交易,具体是这样这样的……”比如说,你去商店,售货员说:“这个手机2000块,配置是啥啥啥的,你买不买?”这就是一个要约。
它得内容具体确定,而且表明一旦对方接受,就受这个要约的约束。
2.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合同成立的地点也有讲究。
如果是面对面交易,那就是交易发生的地点。
要是通过信件、数据电文这些,一般是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如果没有主营业地,那就是经常居住地。
就好比你在网上订了个东西,商家的发货地不是合同成立地,而是你填写收货地址所在的你的经常居住地(如果符合条件的话)。
二、合同的效力。
1. 有效合同。
有效合同就像一个健康的宝宝,各方面都符合要求。
首先得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订立合同。
比如说,一个成年人去买东西签合同,这一般没什么问题。
要是一个5岁小孩去买个大彩电,签的合同可就不算数了,因为小孩没有订立这种大额合同的能力。
然后呢,意思表示得真实。
不能是被强迫或者被欺骗的。
要是有人拿枪指着你让你签合同,那这个合同肯定是无效的,因为你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是被胁迫的。
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就像你不能签个合同说要去偷东西,这显然违反法律,是无效的。
2. 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就像是个坏了的东西,没有法律效力。
像前面说的5岁小孩买彩电的合同就是无效的。
还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也是无效的。
比如说,两个人商量好了把属于国家的东西偷偷卖掉,然后分钱,这种合同肯定不行。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也是无效的。
比如有人表面上签个房屋租赁合同,实际上是为了洗钱,那这个合同就无效。
3. 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有点像个有小毛病的东西,可以被修改或者取消。
比如说,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合同法需要背的知识点

合同法需要背的知识点
1. 合同成立的条件,这可太重要啦!就好比你和朋友约好一起去看电影,你们达成了这个约定,电影之约就成立了呀。
比如你说:“我们明天下午去看电影吧”,朋友说:“好呀”,这就类似合同成立了。
2. 合同的效力问题,得搞清楚啊!想象一下,如果一份合同没效力,那不就跟没签一样嘛。
比如你签了一份合同买房子,要是合同没效力,那房子还能是你的吗?
3. 合同中的违约责任,这可不能马虎哟!就像你答应别人的事没做到,是不是得承担后果呀。
好比你租了房子说好不破坏东西,结果搞坏了,那肯定得赔偿呀。
4.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这也得明白呀!就好像你本来计划去爬山,结果天气变了,那你就得改变计划或者取消呀。
比如合同里双方协商好了一些条件,后来情况变了要修改,那得按规矩来呀。
5. 格式条款的问题,要特别注意呢!这就像是有的规则写得很隐晦,一不小心就掉进坑里啦。
比如说有的合同里有一些小字眼很难发现,但可能对你不利呢。
6. 合同的履行,这是必须做到的呀!就跟你答应给别人带东西,就得真的带去一样。
比如签订了供货合同,那肯定得按时按质按量供货呀!
我觉得合同法的这些知识点真的超级重要,大家一定要好好记住啊,不然在生活中遇到合同问题可能就会吃亏呢!。
合同法的知识点讲解

合同法的知识点讲解
合同法的知识点讲解
一、双方的基本信息
合同双方应当包含以下基本信息:
甲方(出卖人/服务商):姓名/名称:住所/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
乙方(购买人/服务接受方):姓名/名称:住所/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
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
甲方身份:出卖人/服务商权利:出卖物品/提供服务义务:交付物品/履行服务履行方式: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进行交付/
履行期限:约定时间违约责任: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乙方身份:购买人/服务接受方权利:购买物品/享受服务
义务:支付购买价款/支付服务费用履行方式:按照约定时间
和方式进行支付期限:约定时间违约责任: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合同双方需遵守中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民法典、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
合同条款应当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物品交付、服务履行、价格支付、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合同应当具备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合同内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条款应当合理、明确、无歧义,能够被具体执行。
六、其他
合同签订应当双方自愿、平等,不存在强制性、欺诈行为。
合同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不得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合同的修改或终止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上内容为合同法的基本知识点讲解,作为律师,应当在拟定合同条款时充分综合考虑各方利益权衡,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合同法知识点串讲

合同法知识点串讲1. 合同的定义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建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包括合法的双方意思表示和相互一致的意思表示真实的交流与达成的合意。
2. 合同的要素及其意义合同的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目的、合同内容、合同形式、合同生效时间和地点。
其中,合同当事人是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合同目的是合同成立的根本原因,合同内容是合同的具体约定,合同形式是合同成立应遵循的法定形式。
3. 合同的效力与履行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约定的法律效果生效的程度,从而产生法律效力。
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进行的实质性行为,包括主体的行为和经济内容的完成等方面。
4. 合同的解除与变更合同的解除是指非正常情况下合同终止的一种方式,主要包括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合同的变更则是在原有合同基础上,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变更原合同条款。
5. 合同的违约与救济当一方当事人未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履行时,就构成合同违约。
合同违约分为实质违约和形式违约。
当一方遭受了合同违约时,可以通过合同法规定的救济措施来寻求合法权益。
6. 合同中的典型条款合同中的典型条款包括禁止竞业条款、保密条款、违约金条款等,这些条款在合同生效时就应明确约定。
7. 合同的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包括一次性履行和分期履行,其中分期履行可以进一步分为按期履行和按工程进度履行。
8. 合同争议处理方式当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可以通过诉讼、仲裁、协商等方式来解决争议。
其中,诉讼和仲裁是最主要的争议解决方式。
以上是合同法中的一些重要知识点,这些知识点是合同法的基础,需要我们在实际生活中应用到相关场合中去。
合同法重点知识

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一)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二)合同是一种合意,即双方意思表达一致。
(三)合同存在于创立法律关系、变更已有的法律关系。
终止已有的法律关系的阶段。
注意:不包括婚姻、收养、监护等有身份关系的协议。
一、要约(一)概念在许多场合又称为发价、发盘。
《合同法》第14条第1款定义: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二)要约的条件第14条第2款:(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三)失效《合同法》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四)要约的撤回:发出后,生效前《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五)要约的撤回:生效后,承诺前《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合同法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六)要约邀请1、含义:又称为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的常见表现形式寄送的价物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二、承诺(一)概念: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二)条件1、承诺是对要约同意的意思表示2、承诺必须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答复3、承诺必须是不附条件地同意要约的各项条款4、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三)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合同法详解

合同法详解(原创版)目录一、合同法的概述二、合同的订立三、合同的履行四、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五、合同的终止六、合同的违约责任七、合同的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正文一、合同法的概述合同法是我国民法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主要规定了各类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合同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是指当事人经过协商,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的过程。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合同的订立一般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合同条件的行为,承诺是指对方当事人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行为。
三、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如果当事人确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履行合同的,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四、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经过协商,对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的行为。
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提前终止合同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也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请求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五、合同的终止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履行完毕合同义务,合同关系消灭的事实。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终止可以是因为合同的履行完毕、合同的解除、当事人的死亡或者破产等原因。
六、合同的违约责任合同的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除非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违约责任的形式主要有违约金、赔偿损失、强制履行等。
七、合同的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合同的法律适用是指在合同纠纷中,应当适用哪一国的法律。
合同法重点知识

合同法重点知识
1. 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合同内容和合同形式。
在撰写合同范本时,需要明确当事人的
身份和权利义务,清晰描述合同标的和内容,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
合同形式。
2. 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受到法律的约束,必
须符合法定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在合同范本中,需要详细规定
合同的成立程序和条件,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合同一旦成立,当事人就应当按照约定
履行合同义务。
同时,当事人也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进行变更。
在合同范本中,需要明确约定当事人的履行义务和权利,以及变更
合同的程序和条件。
4. 合同的违约和解除,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履行
义务不符合约定标准时构成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
责任。
在合同范本中,需要规定违约责任和解除合同的条件,保障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合同法的重点知识,在合同范本撰写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这些法律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满足您的需求,如有其他问题欢迎随时咨询。
合同法基础知识(秘书)

合同法基础知识(秘书)合同法基础知识一、合同的定义和要素合同是民法的核心概念之一,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约定共同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合同的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协议意思表示:合同的当事人之间通过交换意见形成共同意思表示,可以是口头的、书面的、行为的或者以其他形式表达的;2. 对价:合同的当事人之间约定相互交付财产或者提供劳务等形式的价值对等的内容,也称为合同的合法目的;3. 提供的内容:合同约定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内容;4. 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的目的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二、合同的种类合同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分为多种类型,常见的有以下几种:1. 按照当事人数目的分类:可以分为双方合同、多方合同;2. 按照形式的分类:可以分为口头合同、书面合同、其他形式的合同;3. 按照合同目的的分类:可以分为订立的合同、履行的合同、保管的合同、服务的合同、销售的合同、租赁的合同等;4. 按照合同的领域分类:可以分为国内合同、国际合同;5. 按照合同的效力分类:可以分为生效的合同、有效的合同、无效的合同等。
三、合同的订立和效力1.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必须是自愿达成的协议,需要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相一致,并且符合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
合同的订立可以是双方同时订立,也可以是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接受要约。
合同的要约和接受要约双方需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合同的效力:合同生效后即产生合同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对于无效合同、有争议的合同或其他情况,可以依法解除、变更或解除合同。
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包括履行义务、履行方式、履行时间三个方面:1. 履行义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享受对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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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合同法总则听课笔记(一)一、合同的分类(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1.有名合同,即法律民已命名的合同。
2.无名合同,即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名称的合同。
(1)借用合同:指以非消费耗物的使用权为标的合同。
借用与租赁的区别:租赁有租金、有对价;而借用无对价。
借用无对价决定了借用合同是单务的、无偿的、实践性的合同。
(2)消费借贷合同:借贷与借用的区别:借用不转移所有权,借贷要转移所有权。
消费借贷:以可消耗物的占有使用为目的的合同。
例:甲乙为邻居,甲借乙10斤米,该借米合同即消费借贷合同。
消费借贷与借用的区别:借用是无偿的;消费借贷可能是有们的,可能是无偿的。
一般认为,消费借贷合同是诺成合同。
区分有名、无名的意义:无名合同的适用规则,这规定在《合同法》第124条,有两个规则:第一,无保合同当然适用合同法总则;第二,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规定适用。
例:借用合同比照,租赁合同的规则适用。
(二)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1.如果双方都负有义务,为双务;如果仅有一方负有义务,为单务。
2.常见的单务合同有:保证合同、借用合同、赠与合同、民间借贷。
3.区分单务、双务的意义: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以双务合同中。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1.划分标准:是否支付对价。
2.无偿合同包括:保证合同、借用、赠与3.可为有偿也可为无偿的合同:民间借贷、保管合同、委托合同。
对于这类合同,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另约定的话,法律推定为无偿。
4.区分有偿、无偿的意义。
有偿与无偿的当事人承担的责任不同:对于有偿合同,其违约责任原则上采无过错原则;对于无偿合同,无偿的一方实行过错原则,并且无偿的一方只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对方损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
例证:合同法第189条、第374条、第406条。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1.诺成合同:指经过要约、承诺阶段,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的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
2.实践合同: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有标的物的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又称要物合同。
3.公认的实践合同有:动产质押、定金、借用、保管、民间借贷。
注意: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
”据此,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
但是,按照合同法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显然是诺成合同,应以合同法为准。
(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1.要式合同:指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
2.不要式合同:指法律不要求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
二、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形式可分为口头、书面和默示形式。
一般情况下,合同的形式属当事人自由选择的范畴。
因此,现在的大多数合同均属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包括:(1)担保法上的所有合同(保证、抵押、质押、定金)、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建筑工程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这些合同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2)特殊的需要登记、批准的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商标权转让合同,以不动产或汽车、轮船等重要的动产抵押的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企业合同。
注意:房屋买卖合同、城市私有房屋租赁合同不属于登记、批准的合同。
关于“要式”的规定属强行性规定。
如果未采用法律要求的要式,合同原则上不成立、不生效。
考试点在于例外。
例:甲乙双方通过电话协议完毕,约定6月8日订立书面合同。
6月1日,甲通过电话要求乙履行,乙将货物(如100吨货物80吨)发了过去,后甲再要求乙履行剩下20吨货物,乙表示无货,不履行。
甲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该案如何解决?关键在于看合同是否成立,该合同属要式合同,双方示订书面合同,按照原则是不成立,但是,一方履行了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了,这样合同视为成立。
默示:默示分为有两种:一是作为的默示,一是不作为的默示。
这里特别注意:一般情况下,沉默没有任何意义。
例:试用买卖。
试用期满,是否购买完全取决于试用人,不得有任何限制。
法律规定沉默有意思表示效力的情形极少。
沉默仅仅在两种情况下才有意义:(1)法律有明确规定;(2)当事人事前有约定。
三、合同的内容合同法第12条是建议性条款,并不是要求每一合同都必须具备第12条规定的八大条款才成立。
合同双方当事人就有关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可以根据合同法第61条、62条确定。
例:甲乙之间订立合同,甲出卖货物给乙,但双方未约定履行地点,如何建议?根据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如果是出卖永恒,则不动产所在地为履行地;如果出卖面粉,则出卖人所在地为履行地,即甲所在地;乙交付货物的地点为接受货物的一方所在地,也即甲所在地。
这是一个重要考点。
第62条第(六)项也是一个重要考点: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司法考试合同法总则听课笔记(二)四、要约与承诺(一)要约1.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1)合同法第15条第1款规定的4个意思表示,都是要约邀请。
(2)商业广告原则上是要约邀请,例外构成要构,从考试角度讲,常见的是构成要约。
商业广告是否构成要约,主要是看是否符合第14条规定的2个条件:一是内容具体确定,二是商业广告的发布人有接受拘束的意义。
(3)商业广告的受要约人是不特定的。
(4)悬赏广告:指内容是以对方完成某种行为发布方给付一定价金的广告。
只要一方完成了悬赏广告发布人规定的行为,就有权要求报酬。
2.要约的撤回与撤销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区别以及要约生效的时间。
例:6月1日,甲给乙发出一个要约,6月3日到乙方。
由于我国要约生效采用到达主义,6月3日要约生效。
6月3日之前,甲可以书面形成撤回要约。
撤回的对象尚未生效的要约。
要约生效,有两层含义:(1)甲要接受自己要约的拘束,不可能撤回,撤销也要受限制;(2)乙取得承诺的权利。
在要约生效后乙尚未作出承诺之前,如果甲否认自己的意思表示,这就是撤销。
撤与撤销形式上表现为时间的不同,实质上表现为撤销的意思不同:前者适用于未生效的要约,后者否认的是已经生效的要约。
重点掌握第19条不可撤销的要约。
根据第19条的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不可以撤销要约:(1)要约明确规定承诺期限的;(2)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3)受要约方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为履行作了准备工作。
例1:甲6月1日给乙发出一个要约,明确规定不必须在6月10日前作出承诺。
例2:甲6月1日给乙发出一个要约,写明不可撤销。
例3:甲发生一个要约的,表示一定静候乙的回复。
乙已经购买了原材料。
(二)承诺1.承诺的主体第21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例:甲向乙发出要约,乙未置可否,丙见到,给甲回信,表示完全同意。
问:甲丙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丙的承诺新要约。
承诺的主体仅限于受要约人(商业广告例外)。
2.承诺的期限承诺的期限规定在第23条、28条和29条。
(1)甲明定承诺期限;(2)甲没有明定承诺期限:如果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
承诺迟到:第28条、第29条分别迟到的两种原因。
(1)由于送达人原因导致迟到承诺原则:是有效的,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
(2)承诺人自身的原因导致迟到原则上构成新要约,除非要约人明确表示接受。
3.承诺的内容合同法第30条、第31条。
第31条规定:实质性变更的新要约。
第32条规定:非实质性变更为承诺。
但有两种例外:一是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一是要约表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任何变更。
例:甲给乙发出一个要约,乙全部承诺,但又加了一个条款,要求甲提供原产地证明。
这是非实质性变更,如果甲没有表示反对,就产生两个效力:第一,合同成立;第二,甲方提供原产地证明这个义务订入合同,成立合同的内容。
例:(2000年试题)下列承诺有效的有:附条件的承诺是否是有效的承诺?不一定,因为附的条件可能是实质性需要,也可能是非实质性变更。
4.承诺的生效第26条,“到达主义”,但是,根据第32条,书面合同自当事人双方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例1:甲向乙发出要约,乙的承诺6月9日到甲处,双方6月18日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
这时,6月18日是合同成立的日期。
例2:(1999年试题)北京碧新公司与上海浦东公司签订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后,碧新公司于6月1日签字盖章,发给乙方(浦东公司),6月3日到达乙,乙当天签字盖章,回寄给甲方,6月7日到达甲方。
问:合同何时成立?乙方签字盖章时合同就成立,即6月3日合同成立。
注意:签字盖章有两种方式:(1)同时签字盖章;(2)意思异地:一方先签一方后签。
后一方签字盖章完成时,合同就成立。
第33条: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司法考试合同法总则听课笔记(三)五、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指一方预先拟订的、反复使用的,另一方只能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条款。
注意:应将格式条款与合同的范本区别开来。
1.成立和生效规则第39条对格式条款的成立有两个要求:(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义务提请对方注意格式条款中的免责和限责条款。
(2)应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
2.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的无效。
3.第41条对格式条款的三个解释规则(1)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2)普通条款优先;(3)按照通常理解。
通常结合保险法加以考查。
六、缔约过失(一)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1 欺诈2 恶意磋商3 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例:乙丙谈判欲结成商业联盟,甲不愿乙丙联盟以不利于己,于是提出优厚的条件,诱使乙推掉与丙的订约机会。
后甲明确告知乙不再签订合同,这就是恶意磋商。
(二)缔约过失责任与其他责任的关系例1:如果甲乙之间没有缔约关系,甲通过不正当手段(如扮成清洁工等)窃取乙商业秘密。
只能追究甲的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责任。
如果甲乙之间有缔约关系,还可追究缔约过失责任。
例2:甲去商场买东西,在买好东西准备离开或正在谈价的时候,因地滑或踩着西瓜皮而滑倒摔伤。
对商场既可追究侵权责任,又可追究缔约过失责任。
例3:乙从一地到另一地,顺便穿过甲商场,结果踩着西瓜皮摔伤。
只绝对甲追究侵权责任。
例4:甲乙之间谈判,乙收买甲的一个员工丙而获得甲的商业秘密。
乙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缔约过失;丙作为甲的雇员承担劳动法上的责任,乙丙成为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赔偿信赖利益的损失。
例:甲为恶意蹉商,乙的损失包括:①签订合同的有关费用,最信赖利益的损失。
②机会的损失,是信赖利益的损失。
③履行利益的损失。
这不是信赖利益的损失。
七、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一)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关系分三种情况:1、第44条第1款: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绝大多数合同均是选择。
2、合同成立但不生效。
成立而不生效的合同有:①附始期的合同。
例:甲乙6月30日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甲父亲死亡时生效,这就是附始期的合同,如果甲父亲7月15日死亡,该合同于7月15日生效。
②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例:甲乙之间6月30日订立合同,约定:如果甲儿子结婚,就可搬进去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