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知识点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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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知识点讲解

合同法案例知识点讲解

合同法案例知识点讲解一、合同的订立。

1. 要约与承诺。

咱先说说要约。

要约就像是一个人很认真地在说:“我想跟你做个交易,具体是这样这样的……”比如说,你去商店,售货员说:“这个手机2000块,配置是啥啥啥的,你买不买?”这就是一个要约。

它得内容具体确定,而且表明一旦对方接受,就受这个要约的约束。

2.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合同成立的地点也有讲究。

如果是面对面交易,那就是交易发生的地点。

要是通过信件、数据电文这些,一般是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如果没有主营业地,那就是经常居住地。

就好比你在网上订了个东西,商家的发货地不是合同成立地,而是你填写收货地址所在的你的经常居住地(如果符合条件的话)。

二、合同的效力。

1. 有效合同。

有效合同就像一个健康的宝宝,各方面都符合要求。

首先得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订立合同。

比如说,一个成年人去买东西签合同,这一般没什么问题。

要是一个5岁小孩去买个大彩电,签的合同可就不算数了,因为小孩没有订立这种大额合同的能力。

然后呢,意思表示得真实。

不能是被强迫或者被欺骗的。

要是有人拿枪指着你让你签合同,那这个合同肯定是无效的,因为你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是被胁迫的。

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就像你不能签个合同说要去偷东西,这显然违反法律,是无效的。

2. 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就像是个坏了的东西,没有法律效力。

像前面说的5岁小孩买彩电的合同就是无效的。

还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也是无效的。

比如说,两个人商量好了把属于国家的东西偷偷卖掉,然后分钱,这种合同肯定不行。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也是无效的。

比如有人表面上签个房屋租赁合同,实际上是为了洗钱,那这个合同就无效。

3. 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有点像个有小毛病的东西,可以被修改或者取消。

比如说,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合同法需要背的知识点

合同法需要背的知识点

合同法需要背的知识点
1. 合同成立的条件,这可太重要啦!就好比你和朋友约好一起去看电影,你们达成了这个约定,电影之约就成立了呀。

比如你说:“我们明天下午去看电影吧”,朋友说:“好呀”,这就类似合同成立了。

2. 合同的效力问题,得搞清楚啊!想象一下,如果一份合同没效力,那不就跟没签一样嘛。

比如你签了一份合同买房子,要是合同没效力,那房子还能是你的吗?
3. 合同中的违约责任,这可不能马虎哟!就像你答应别人的事没做到,是不是得承担后果呀。

好比你租了房子说好不破坏东西,结果搞坏了,那肯定得赔偿呀。

4.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这也得明白呀!就好像你本来计划去爬山,结果天气变了,那你就得改变计划或者取消呀。

比如合同里双方协商好了一些条件,后来情况变了要修改,那得按规矩来呀。

5. 格式条款的问题,要特别注意呢!这就像是有的规则写得很隐晦,一不小心就掉进坑里啦。

比如说有的合同里有一些小字眼很难发现,但可能对你不利呢。

6. 合同的履行,这是必须做到的呀!就跟你答应给别人带东西,就得真的带去一样。

比如签订了供货合同,那肯定得按时按质按量供货呀!
我觉得合同法的这些知识点真的超级重要,大家一定要好好记住啊,不然在生活中遇到合同问题可能就会吃亏呢!。

合同法的知识点讲解

合同法的知识点讲解

合同法的知识点讲解
合同法的知识点讲解
一、双方的基本信息
合同双方应当包含以下基本信息:
甲方(出卖人/服务商):姓名/名称:住所/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
乙方(购买人/服务接受方):姓名/名称:住所/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
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
甲方身份:出卖人/服务商权利:出卖物品/提供服务义务:交付物品/履行服务履行方式: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进行交付/
履行期限:约定时间违约责任: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乙方身份:购买人/服务接受方权利:购买物品/享受服务
义务:支付购买价款/支付服务费用履行方式:按照约定时间
和方式进行支付期限:约定时间违约责任: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合同双方需遵守中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民法典、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
合同条款应当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物品交付、服务履行、价格支付、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合同应当具备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合同内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条款应当合理、明确、无歧义,能够被具体执行。

六、其他
合同签订应当双方自愿、平等,不存在强制性、欺诈行为。

合同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不得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合同的修改或终止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上内容为合同法的基本知识点讲解,作为律师,应当在拟定合同条款时充分综合考虑各方利益权衡,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合同法知识点串讲

合同法知识点串讲

合同法知识点串讲1. 合同的定义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建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包括合法的双方意思表示和相互一致的意思表示真实的交流与达成的合意。

2. 合同的要素及其意义合同的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目的、合同内容、合同形式、合同生效时间和地点。

其中,合同当事人是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合同目的是合同成立的根本原因,合同内容是合同的具体约定,合同形式是合同成立应遵循的法定形式。

3. 合同的效力与履行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约定的法律效果生效的程度,从而产生法律效力。

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进行的实质性行为,包括主体的行为和经济内容的完成等方面。

4. 合同的解除与变更合同的解除是指非正常情况下合同终止的一种方式,主要包括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合同的变更则是在原有合同基础上,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变更原合同条款。

5. 合同的违约与救济当一方当事人未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履行时,就构成合同违约。

合同违约分为实质违约和形式违约。

当一方遭受了合同违约时,可以通过合同法规定的救济措施来寻求合法权益。

6. 合同中的典型条款合同中的典型条款包括禁止竞业条款、保密条款、违约金条款等,这些条款在合同生效时就应明确约定。

7. 合同的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包括一次性履行和分期履行,其中分期履行可以进一步分为按期履行和按工程进度履行。

8. 合同争议处理方式当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可以通过诉讼、仲裁、协商等方式来解决争议。

其中,诉讼和仲裁是最主要的争议解决方式。

以上是合同法中的一些重要知识点,这些知识点是合同法的基础,需要我们在实际生活中应用到相关场合中去。

合同法重点知识

合同法重点知识

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一)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二)合同是一种合意,即双方意思表达一致。

(三)合同存在于创立法律关系、变更已有的法律关系。

终止已有的法律关系的阶段。

注意:不包括婚姻、收养、监护等有身份关系的协议。

一、要约(一)概念在许多场合又称为发价、发盘。

《合同法》第14条第1款定义: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二)要约的条件第14条第2款:(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三)失效《合同法》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四)要约的撤回:发出后,生效前《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五)要约的撤回:生效后,承诺前《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合同法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六)要约邀请1、含义:又称为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的常见表现形式寄送的价物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二、承诺(一)概念: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二)条件1、承诺是对要约同意的意思表示2、承诺必须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答复3、承诺必须是不附条件地同意要约的各项条款4、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三)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合同法详解

合同法详解

合同法详解(原创版)目录一、合同法的概述二、合同的订立三、合同的履行四、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五、合同的终止六、合同的违约责任七、合同的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正文一、合同法的概述合同法是我国民法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主要规定了各类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合同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是指当事人经过协商,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的过程。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合同的订立一般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合同条件的行为,承诺是指对方当事人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行为。

三、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如果当事人确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履行合同的,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四、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经过协商,对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的行为。

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提前终止合同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也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请求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五、合同的终止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履行完毕合同义务,合同关系消灭的事实。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终止可以是因为合同的履行完毕、合同的解除、当事人的死亡或者破产等原因。

六、合同的违约责任合同的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除非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违约责任的形式主要有违约金、赔偿损失、强制履行等。

七、合同的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合同的法律适用是指在合同纠纷中,应当适用哪一国的法律。

合同法重点知识

合同法重点知识

合同法重点知识
1. 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合同内容和合同形式。

在撰写合同范本时,需要明确当事人的
身份和权利义务,清晰描述合同标的和内容,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
合同形式。

2. 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受到法律的约束,必
须符合法定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在合同范本中,需要详细规定
合同的成立程序和条件,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合同一旦成立,当事人就应当按照约定
履行合同义务。

同时,当事人也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进行变更。

在合同范本中,需要明确约定当事人的履行义务和权利,以及变更
合同的程序和条件。

4. 合同的违约和解除,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履行
义务不符合约定标准时构成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
责任。

在合同范本中,需要规定违约责任和解除合同的条件,保障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合同法的重点知识,在合同范本撰写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这些法律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满足您的需求,如有其他问题欢迎随时咨询。

合同法基础知识(秘书)

合同法基础知识(秘书)

合同法基础知识(秘书)合同法基础知识一、合同的定义和要素合同是民法的核心概念之一,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约定共同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合同的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协议意思表示:合同的当事人之间通过交换意见形成共同意思表示,可以是口头的、书面的、行为的或者以其他形式表达的;2. 对价:合同的当事人之间约定相互交付财产或者提供劳务等形式的价值对等的内容,也称为合同的合法目的;3. 提供的内容:合同约定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内容;4. 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的目的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二、合同的种类合同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分为多种类型,常见的有以下几种:1. 按照当事人数目的分类:可以分为双方合同、多方合同;2. 按照形式的分类:可以分为口头合同、书面合同、其他形式的合同;3. 按照合同目的的分类:可以分为订立的合同、履行的合同、保管的合同、服务的合同、销售的合同、租赁的合同等;4. 按照合同的领域分类:可以分为国内合同、国际合同;5. 按照合同的效力分类:可以分为生效的合同、有效的合同、无效的合同等。

三、合同的订立和效力1.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必须是自愿达成的协议,需要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相一致,并且符合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

合同的订立可以是双方同时订立,也可以是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接受要约。

合同的要约和接受要约双方需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合同的效力:合同生效后即产生合同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对于无效合同、有争议的合同或其他情况,可以依法解除、变更或解除合同。

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包括履行义务、履行方式、履行时间三个方面:1. 履行义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享受对方的权益。

(完整版)合同法学习重点

(完整版)合同法学习重点

附件2《合同法》学习重点一、合同概述1.什么是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劳动合同和关于身份关系的合同如婚姻,监护,收养等不适用合同法)2.合同的特征(最好先答定义点出主体,行为和目的特征)⑴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由两个意思表示构成合同⑵合同是相互交换的承诺,合同是交易的基本形式⑶合同是最有效率的竞争机制,是最可行的合作形式⑷合同以个人自由为前提,同时又是自由与放任的分界线。

3.近现代合同法的比较由抽象人格向具体人格转变(每个人虽然有区别,但是在法律看来都是抽象的自然人,法律对所有人做平等对待;在一些特殊的情况,对不同的人做出不同的对待,如劳动者和消费者,市场经济两极分化,对弱者进行保护)由合同自由向合同合理转变(法律对一些合同进行规定,如人生伤害免责条款无效)由过错责任向无过错责任,个人责任向社会责任转变(通过保险,将个人责任向社会责任转化,如一个旅客运输合同,如果出现意外造成伤害,本应由承运方赔付,但是由于有保险,就将这种责任分散了)总结:这种变化并不是彻底的改变,现代合同法仍然以抽象人格,合同自由,个人责任为主,但是和近代相比,渗透了具体人格,合同合理,社会责任。

二、合同的订立1.要约:概念、要件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两个要件:⑴内容具体明确:要约的内容应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使相对人一经承诺即可成立合同,尤其重要的是要约人应是特定人,相对人原则上应当是特定的。

⑵要有一经对方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思(法效意思)2.承诺:概念、要件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件:⑴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⑵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⑶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做出⑷承诺的方式符合要约规定3.要约与承诺的特殊形式或说合同订立的特殊形式:交错要约:双方同时发出同一个内容的要约,视为合同成立意思实现:用实际行为推测意思(租期一年,期满后依然在交租收租,视为合同继续)4.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商业广告,招标说明书,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是指当事人一方发出的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案例知识点讲解

合同法案例知识点讲解

合同法案例知识点讲解一、合同的订立。

1. 要约与承诺。

咱先说说要约哈。

比如说,你去市场上卖苹果,你对着人群大喊:“又大又甜的苹果,10块钱一斤,快来买啊!”这就是一个要约。

你明确地表示了商品(苹果)、价格(10元一斤),这就是给别人一个订立合同的邀请,只要有人说“行,给我来一斤”,这就可能形成一个合同了。

但是要注意哦,如果你的吆喝是“我这苹果可能10块钱一斤,也可能更便宜,看情况”,这就不是一个有效的要约,因为内容不明确呢。

2.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合同成立的时间很重要哦。

一般来说,承诺生效的时候合同就成立了。

还是苹果的例子,如果是面对面交易,你听到对方说要一斤苹果的时候,合同就成立了。

如果是信件或者电子邮件呢?假如你发了个卖苹果的要约,对方收到邮件后回复同意,那这个回复到达你邮箱的时候(以你能看到为准),合同就成立了。

合同成立的地点也有讲究。

要是面对面订立合同,那就在订立合同的那个地方呗。

要是通过信件订立合同,一般是承诺生效的地点。

比如说你在北京发的要约,对方在上海收到后回复同意,那合同成立的地点就是上海。

这就好比两个人写信定约会地点,最后确定的地方就是约会开始的地方(合同成立的地方)。

二、合同的效力。

1. 有效合同。

有效合同就是那种完全合法、大家都得按照合同办事的合同。

比如说,两个成年人,神志清醒,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里写了租金多少、租赁期限多久、房子的使用范围啥的,都很清楚,这就是有效合同。

只要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双方自愿签订的,那就是有效的。

这就像两个人正常谈恋爱,互相约定好一些事情,只要不违法不违背道德,那就得遵守约定。

2. 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可就麻烦了。

比如说,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这合同就是无效的。

就像有人拿着枪指着你,让你把房子卖给他,这合同肯定不行啊。

还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也是无效的。

合同法基础知识

合同法基础知识

合同法基础知识
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为了达成某种目的,依法设立的民
事法律行为。

合同法作为我国民法总则的一部分,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各个方面的法律规则。

下面是一些
合同法的基础知识,供您参考:
1. 合同的要素,合同的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和合同
内容。

合同当事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或者法人,
合同标的必须是具有确定性、可能性和合法性的物、权利或者行为,合同内容必须是合法的、可能的和真实的。

2. 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包括要约、承诺和接受三个阶段。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指受要约方表示同意要约的意思,接受是指要约方接受
受要约方的承诺的意思。

3.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程度。

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合同的法定要件是否具备、合同的
内容是否合法、合同的履行是否完善等因素。

4.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必须经过合同当事人的协商一致,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必须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的稳定和完整。

以上是关于合同法基础知识的简要介绍,如果您需要定制合同范本或者有关于合同法的其他问题,欢迎随时咨询。

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服务。

关于自考合同法的知识点

关于自考合同法的知识点

关于自考合同法的知识点第二部分合同法一、合同法原则及合同分类(一)熟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及调整范围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2)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3)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2、合同法的调整范围(1)广义合同与狭义合同狭义的合同是指债权合同;广义的合同除了民法中债权合同之外,还包括物权合同、身份合同,以及行政法中的行政合同和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等。

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是狭义的合同。

(2)不受合同法调整的主要关系类型1)有关的合同如婚姻合同(婚约)适用《婚姻法》、收养合同适用《收养法》等专门法。

2例如政府特许经营合同、公务委托合同(如税款代扣合同即是)、公益捐赠合同、行政奖励合同、行政征用补偿合同等。

3)4例1:下列属于我国《合同法》调整的法律关系是()(09真)A、收养合同B、劳动合同C、税款代扣合同D、赠予合同D例2:下列各项合同中,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的是()。

(10真)A、抵押合同B、供用电合同C、婚姻合同D、行政合同E、劳动合同AB例:下列合同中,由《合同法》调整的是()合同。

(11真)A、婚姻B、收养C、买卖D、行政C(三)了解合同的分类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也称典型合同,是法律对某类合同赋予专门名称,并设定专门规范的合同,如《合同法》分则所规定的十五类合同。

无名合同,也称非典型合同,是法律上未规定专门名称和专门规则的合同。

无名合同,是合同实践的常态。

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依合同当事人之间是否互负义务,合同可以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互相承担义务,或者说,当事人均承担义务的合同。

例如买卖合同。

单务合同是只有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另一方不承担义务只享有权利的合同。

例如,赠与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双务合同。

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常见的合同形式,诸如买卖、租赁、运输、承揽等等。

合同法基础知识全解析

合同法基础知识全解析

合同法基础知识全解析合同是人们在社会交往中进行各种经济活动的重要手段之一。

而合同法则是规范和保护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

本文将对合同法的基础知识进行全面解析,从合同的定义、要素、成立、效力、解除等多个角度进行探讨。

一、合同的定义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为了达成民事目的,经过协商一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形式可以是书面或口头的,但是法律规定必须形式为书面的合同除外。

二、合同的要素1. 相对人的要素: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是具有相对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合同标的的要素:合同的标的是指合同约定的行为或者标的物。

合同标的必须是合法、可能、真实的,并且与社会公共利益不相抵触。

3. 合同形式的要素:根据法律规定,一些特定的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否则将导致合同无效。

三、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的要求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实现合同目的,并且经过对方接受。

在合同成立过程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可以是通过口头、书面、电子等形式进行的,但是不同形式要满足法律规定的相应证明和认定要求。

四、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自始自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效力可以是相对效力和绝对效力。

相对效力是指合同对当事人之间具有约束力,即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而绝对效力是指合同对第三人具有约束力,即合同关系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

五、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依法终止合同关系的一种方式。

合同的解除可以通过协商一致、履行或者请求人民法院裁决等方式实现。

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的解除也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六、合同的违约责任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未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合同义务,即构成违约行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方应当对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补偿利益等。

结语本文对合同法的基础知识进行了全面解析,包括合同的定义、要素、成立、效力、解除等重要内容。

合同法基础必学知识点

合同法基础必学知识点

合同法基础必学知识点1. 合同的定义和要素: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指当事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生成、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内容和形式、合同目的和合同效力。

2. 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需要准备、商议、表示和接受四个步骤。

具体而言,合同需要当事人之间互相准备,并在商议过程中确定合同内容及其约束效力,最后通过表示和接受达成共识。

3.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分为相对效力和绝对效力。

相对效力指合同对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而绝对效力指合同对第三人的产生效力。

4.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包括履行方式和履行期限。

合同的履行方式可以是以物品、行为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履行方式,而履行期限可以是约定的期限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确定。

5. 合同的违约责任:合同的违约责任是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反合同条款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赔偿责任和履行责任,具体责任的承担也取决于违约的情况和合同约定。

6. 合同的无效和撤销: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在成立时就违反法律规定,无法产生法律效力。

合同的无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

而合同的撤销是指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一方自愿要求解除合同的行为。

7. 合同的解除和变更: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依法或者依约终止合同关系的行为。

而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通过协商、修改或者补充合同的条款。

8. 合同的特殊制度:合同法中还包括一些特殊的合同制度,如担保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这些合同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和特殊的法律效果。

以上是合同法基础必学的知识点,掌握了这些知识点可以帮助理解合同的成立、履行、违约以及无效和变更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合同法详解

合同法详解

合同法详解(原创版)目录1.合同法的基本概念与定义2.合同的订立与生效3.合同的履行与变更4.合同的解除与终止5.合同的违约责任与赔偿6.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与法律效力正文一、合同法的基本概念与定义合同法,作为我国民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主要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合同法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公平、诚信的交易行为。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益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具有私法性质,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二、合同的订立与生效合同的订立是指当事人经过协商,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的过程。

合同的订立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他方作出的,含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的意思表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表示同意订立合同的意思。

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产生法律效力的过程。

合同生效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三、合同的履行与变更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履行自己的义务,实现合同目的的过程。

合同履行的原则包括:全面履行、诚实信用、公平合理、协作互助等。

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协商一致,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的行为。

合同变更需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订立变更协议。

四、合同的解除与终止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特定事由出现,经协商一致或依法行使解除权,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

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履行完毕合同义务,合同效力自然消灭的过程。

合同终止分为履行终止、解除终止和混同终止等情形。

五、合同的违约责任与赔偿合同的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合同法基本知识

合同法基本知识

合同法基本知识合同法基本知识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自然人或法人)关于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基本知识一、【合同法】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颁布时间1981-12-13 失效时间1999-10-1;已经废除了近20年了;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1999年3月15日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条款。

二、【合同定义】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自然人或法人)关于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此类合同是产生债权的一种最为普遍和重要的根据,故又称债权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规定的经济合同,属于债权合同的范围。

合同有时也泛指发生一定权利、义务的协议。

又称契约。

三、【法律与法规的区别】法律是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起草并由国家主席签发主席令后颁布实行,如《会计法》 ;法规是由国务院依照宪法和法律制定发布的各类法规的总称;四、【合同无效的条件或情况】1、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果为无效合同,则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该退的退,该还的还,该赔的赔)五、【表见代理】表见代理制度是基于被代理人的过失或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

如张某原为A公司代表,并有A公司授权,与B公司发生交易行为,但当张某离职后,张还冒充A公司与B公司交易,在B公司未得到告知或不知情的情况下,B公司仍视张某为A公司的.合法代表,则发生问题时,法院则认为过错方为A 公司;六、【几个常用概念】1、订金与定金订金是可以返还的;而定金是合同的担保,是不返还的;如定金有可退的情况:要看书面的内容,如果是预约合同,在谈判时没谈成,即双方意见不一致,还可以退;2、罚款、罚金、违约金罚款不是合同中内容,它是行政处罚的方式,只有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可以行使此权;罚金是刑事处罚的方式,一般做为刑事责任的附加内容;违约金是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的数额可以约定的高一点,但诉诸法律时,双方如有分歧可能会有调整;(原则是根据损失来定;最高不超过损失的130%)七、【实务操作和风险防范之合同订立】1、要事先审查[合同的主体]:合同关系的主体,又称为合同当事人;公司的部门、分支无权对外订立合同;(除非有授权)[资料的收集]:最有效的方式:看营业执照,如有必要可到工商查基础档案;[签约资格审查]:可看第三方机构下发的资质或资格,或内部的授权书、委托书等;[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的审查]:也可查看其银行的往来帐(流水);2、商店买东西属于即时结清3、合同组成:除实际的合同文本外,以下内容也算合同内容:往来信函、电子数据:都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载明的内容,也属于合同;传真、电子邮件、微信:要特别注意加以保存;注意不要用个人的邮箱发,而要用公司的邮箱发,避免此人离职后邮箱无法取证;电子数据要做证据保存;(有一定难度)电子数据最好的方法是事先做公证,这个证据就是铁定了,但实际怎么办法呢,就要启动鉴定程序;在签订合同时,就应把情况表述清楚,尤其文字上要无任何歧义,能使无关的第三方一看也清楚才行,不清楚就会产生麻烦;4、数量:注意写数量时,单位一定要准确,如箱就不好(一箱里东西是12啊,还是24啊,不清楚),要明确;规格:数量相同,规范不一样也不行,25公斤,还是50公斤;250ml,还是500ml等,都要写的清清楚楚;5、质量标准:具体的质量标准是啥(国标、部标、行标等,要写明标准号),要写清楚6、明确质量异议期限:要约定明确具体的时间;没有约定的,如是外部质量,要即时进行检验,及时提出;如是内在质量,如大概三个月,时间也不能太长;如在使用之后才能发现的质量问题,可按约定的质保期进行;如无质保期,最长的时间为两年一句话: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无约定的,按法律办法;7、交付方式是自提或是送货;合同中一定要列明收货方的经办人是谁(此处非常重要);如无约定,则对方有可能不承认;如出现此情况可查社保(也很复杂,因为有代交社保情况)要比对,前面有多少单,都是这个人收的,也行;如收货方的经办人离职了,则很麻烦8、如何看合同已履行了,交易完成;送货:要有送货依据; 货款(税票是证据);仅有税票不能证明,而要组成一个证据链才行,因为现在交易有多元化的情况(如先开税票办抵扣,因在交易中大量存在,不能仅凭税票认定);9、付款方式:一定要清楚条件,日期等如收到货后付款:不行,因为没有约定时间检验合格后付款:不行,也没有时间10、违约责任合同尽量要我方起草,谁起草,对谁有利;约定违约金一定要明确,模糊不行,因为不约定,也得按合同法执行,所以说得模糊,等于没说;11、违约诉讼地合同法规定有两种:合同履行地、被告地;如没约定,则默认被告地;可以在合同直接约定本公司所在地;12、生效条款:可以约定,如果生效条件不具备,叫成立不生效;13、签订合同时的注意几个问题;要加盖公章:如无,则对方要有授权委托书(委托书要由我公司保管,同时授权也要明确;加盖的公章要清晰可辩,如不清楚,根本就能做为证据,同时合同内容也要清晰可辨;如果合同不是最终的文本,中间有改动过的,以没有重新打印,则一定要求对方在改过的地方签字,加盖公章;如果合同有好多页,要加盖骑缝章,不然有把中间页换掉的可能;绝不能在空白合同上签字盖章;14、担保手段这是“保证责任担保”;如觉得对方不靠谱,可要其找担保15、哪些人无权担保:公益为目的的机构(如学校、机关、幼儿园、政府不能充当担保人)企业的分支机构不能担保,除授权外;16、不能担保的财产:土地、公益设施、查封的;八、【合同履行注意】1、要留存过程文件:如收货单等,要签字加盖章;2、要一个月对一次帐,对方赖账则较难;3、接收数据:发票(在实际中会有很多争议,它不单是收款的凭证,根据交易习惯,给发票不一定给货款,发票上不加注内容,就会有异议争议),收到发票要打一个收条,如票号,合同号,货款付或未付等情况;九、【化解风险】1、中止合同的条件(三大抗辩权:经营状况恶化、抽资撤资,良失信誉等)如对方确实想交易,又有风险,则可以要求其提供提保;也可货到付款或先付款后发货,叫先履行抗辩权;2、解除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按法律;如自然灾害、对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了(对方要承担责任);当事人:该付款不付款,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在解除前要发一个解除函(合同约定中也要有)3、诉讼时效:民法总则时间是三年;要有维权意识;在期间要有主张意识如超过时效,则变成自然债务,法院已经不予强制执行,他该还,但不还也没办法;。

合同法知识点串讲

合同法知识点串讲

合同法知识点串讲第一部分(第一章—第二章)合同和合同法一、合同的概念和特点概念:合同是一种产生平易近法上后果的合意。

合同的本质在于,它是一种合意,即“意思表示一致”。

特点:1.合同是一种合意。

2.合同是产生司法上后果的两边平易近事行动。

3.合同是产生平易近法上后果的平易近事行动二、合同的分类(概念及区分意义)1.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3.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6主合同与从合同7本约和预约8为订约人本身订立的合同和为第三人订立的合三、合同的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四、合同的相对性1.合同相对性的含义2.主体的相对性3.内容的相对性4.义务的相对性合同相对性规矩集中表现在合同主体、内容、义务三个方面,而这三个方面是相辅相成,缺一弗成的。

尽管现代平易近法对合同的相对性有所冲破,然则合同相对性规矩作为合同法基石的地位弗成坚决。

五、合同法的基来源差不多则1.合同自由原则(内容)2.合同合法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须要性及在合同法中的表现)4.鼓舞交易原则(须要性及在合同法中的表现)第五章债的转移一、债权让渡1.债权让渡协定签订后,原债权人就不再是当事人,而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

2.债权让渡协定无须债务人赞成,然则,不得增长债务人的包袱。

3.债权让渡应当通知债务人,该让渡对债务人一辈子效;未经通知,该让渡对债务人不生效。

“对债务人不生效”,是指债务人同原债权人实施债务,原债务人必须接收。

“对债务人一辈子效”,是指债务人只能对新债权人实施。

假如债务人仍向原债权人实施,引起的效力有:①原债权债务仍旧存在;②原债权人能够拒绝受理;③假如原债权人受领,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就产生欠妥得利关系。

4.债权让渡的无因性:例:甲将10吨货色让给乙,而乙将100吨货色赠与丙,后丙屠戮了乙的亲小孩,乙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力。

乙行使撤销权后,乙丙之间的赠与合同就不存在,这时,乙不克不及主意甲将货色交付于丙的行动无效。

合同法知识点

合同法知识点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大陆法学者基本上认为合同是一种合意或者协议。

英美法学者大都认为合同是一种允诺。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合同是一种合意;2、合同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3、合同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

第二节合同的分类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根据法律上是否规定了合同的名称为标准,合同可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是指由法律赋予其特定名称及具体规则的合同。

主要有15种:包括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予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都属于有名合同。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即在法律、行政法规中未明文规定合同名称和调整范围的合同。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分类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两者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

对于有名合同应当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无名合同,则首先应当考虑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则。

另外,因为无名合同的内容可能涉及到有名合同的某些规则。

因此,也可以比照类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则,参照合同的经济目的及当事人的意思等对无名合同进行处理。

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根据双方当事人是否互相负有义务,合同可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单务合同是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区分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意义:①在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方面不同;②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③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有偿合同是商品交换最典型的法律形式。

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合同法知识点讲解

合同法知识点讲解

司法考试合同法总则听课笔记(一)一、合同的分类(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1.有名合同,即法律民已命名的合同。

2.无名合同,即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名称的合同。

(1)借用合同:指以非消费耗物的使用权为标的合同。

借用与租赁的区别:租赁有租金、有对价;而借用无对价。

借用无对价决定了借用合同是单务的、无偿的、实践性的合同。

(2)消费借贷合同:借贷与借用的区别:借用不转移所有权,借贷要转移所有权。

消费借贷:以可消耗物的占有使用为目的的合同。

例:甲乙为邻居,甲借乙10斤米,该借米合同即消费借贷合同。

消费借贷与借用的区别:借用是无偿的;消费借贷可能是有们的,可能是无偿的。

一般认为,消费借贷合同是诺成合同。

区分有名、无名的意义:无名合同的适用规则,这规定在《合同法》第124条,有两个规则:第一,无保合同当然适用合同法总则;第二,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规定适用。

例:借用合同比照,租赁合同的规则适用。

(二)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1.如果双方都负有义务,为双务;如果仅有一方负有义务,为单务。

2.常见的单务合同有:保证合同、借用合同、赠与合同、民间借贷。

3.区分单务、双务的意义: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以双务合同中。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1.划分标准:是否支付对价。

2.无偿合同包括:保证合同、借用、赠与3.可为有偿也可为无偿的合同:民间借贷、保管合同、委托合同。

对于这类合同,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另约定的话,法律推定为无偿。

4.区分有偿、无偿的意义。

有偿与无偿的当事人承担的责任不同:对于有偿合同,其违约责任原则上采无过错原则;对于无偿合同,无偿的一方实行过错原则,并且无偿的一方只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对方损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

例证:合同法第189条、第374条、第406条。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1.诺成合同:指经过要约、承诺阶段,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的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

2.实践合同: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有标的物的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又称要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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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合同法总则听课笔记(一)一、合同的分类(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1.有名合同,即法律民已命名的合同。

2.无名合同,即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名称的合同。

(1)借用合同:指以非消费耗物的使用权为标的合同。

借用与租赁的区别:租赁有租金、有对价;而借用无对价。

借用无对价决定了借用合同是单务的、无偿的、实践性的合同。

(2)消费借贷合同:借贷与借用的区别:借用不转移所有权,借贷要转移所有权。

消费借贷:以可消耗物的占有使用为目的的合同。

例:甲乙为邻居,甲借乙10斤米,该借米合同即消费借贷合同。

消费借贷与借用的区别:借用是无偿的;消费借贷可能是有们的,可能是无偿的。

一般认为,消费借贷合同是诺成合同。

区分有名、无名的意义:无名合同的适用规则,这规定在《合同法》第124条,有两个规则:第一,无保合同当然适用合同法总则;第二,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规定适用。

例:借用合同比照,租赁合同的规则适用。

(二)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1.如果双方都负有义务,为双务;如果仅有一方负有义务,为单务。

2.常见的单务合同有:保证合同、借用合同、赠与合同、民间借贷。

3.区分单务、双务的意义: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以双务合同中。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1.划分标准:是否支付对价。

2.无偿合同包括:保证合同、借用、赠与3.可为有偿也可为无偿的合同:民间借贷、保管合同、委托合同。

对于这类合同,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另约定的话,法律推定为无偿。

4.区分有偿、无偿的意义。

有偿与无偿的当事人承担的责任不同:对于有偿合同,其违约责任原则上采无过错原则;对于无偿合同,无偿的一方实行过错原则,并且无偿的一方只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对方损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

例证:合同法第189条、第374条、第406条。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1.诺成合同:指经过要约、承诺阶段,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的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

2.实践合同: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有标的物的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又称要物合同。

3.公认的实践合同有:动产质押、定金、借用、保管、民间借贷。

注意: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

”据此,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

但是,按照合同法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显然是诺成合同,应以合同法为准。

(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1.要式合同:指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

2.不要式合同:指法律不要求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

二、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形式可分为口头、书面和默示形式。

一般情况下,合同的形式属当事人自由选择的范畴。

因此,现在的大多数合同均属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包括:(1)担保法上的所有合同(保证、抵押、质押、定金)、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建筑工程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这些合同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2)特殊的需要登记、批准的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商标权转让合同,以不动产或汽车、轮船等重要的动产抵押的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企业合同。

注意:房屋买卖合同、城市私有房屋租赁合同不属于登记、批准的合同。

关于“要式”的规定属强行性规定。

如果未采用法律要求的要式,合同原则上不成立、不生效。

考试点在于例外。

例:甲乙双方通过电话协议完毕,约定6月8日订立书面合同。

6月1日,甲通过电话要求乙履行,乙将货物(如100吨货物80吨)发了过去,后甲再要求乙履行剩下20吨货物,乙表示无货,不履行。

甲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该案如何解决?关键在于看合同是否成立,该合同属要式合同,双方示订书面合同,按照原则是不成立,但是,一方履行了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了,这样合同视为成立。

默示:默示分为有两种:一是作为的默示,一是不作为的默示。

这里特别注意:一般情况下,沉默没有任何意义。

例:试用买卖。

试用期满,是否购买完全取决于试用人,不得有任何限制。

法律规定沉默有意思表示效力的情形极少。

沉默仅仅在两种情况下才有意义:(1)法律有明确规定;(2)当事人事前有约定。

三、合同的内容合同法第12条是建议性条款,并不是要求每一合同都必须具备第12条规定的八大条款才成立。

合同双方当事人就有关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可以根据合同法第61条、62条确定。

例:甲乙之间订立合同,甲出卖货物给乙,但双方未约定履行地点,如何建议?根据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如果是出卖永恒,则不动产所在地为履行地;如果出卖面粉,则出卖人所在地为履行地,即甲所在地;乙交付货物的地点为接受货物的一方所在地,也即甲所在地。

这是一个重要考点。

第62条第(六)项也是一个重要考点: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司法考试合同法总则听课笔记(二)四、要约与承诺(一)要约1.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1)合同法第15条第1款规定的4个意思表示,都是要约邀请。

(2)商业广告原则上是要约邀请,例外构成要构,从考试角度讲,常见的是构成要约。

商业广告是否构成要约,主要是看是否符合第14条规定的2个条件:一是内容具体确定,二是商业广告的发布人有接受拘束的意义。

(3)商业广告的受要约人是不特定的。

(4)悬赏广告:指内容是以对方完成某种行为发布方给付一定价金的广告。

只要一方完成了悬赏广告发布人规定的行为,就有权要求报酬。

2.要约的撤回与撤销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区别以及要约生效的时间。

例:6月1日,甲给乙发出一个要约,6月3日到乙方。

由于我国要约生效采用到达主义,6月3日要约生效。

6月3日之前,甲可以书面形成撤回要约。

撤回的对象尚未生效的要约。

要约生效,有两层含义:(1)甲要接受自己要约的拘束,不可能撤回,撤销也要受限制;(2)乙取得承诺的权利。

在要约生效后乙尚未作出承诺之前,如果甲否认自己的意思表示,这就是撤销。

撤与撤销形式上表现为时间的不同,实质上表现为撤销的意思不同:前者适用于未生效的要约,后者否认的是已经生效的要约。

重点掌握第19条不可撤销的要约。

根据第19条的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不可以撤销要约:(1)要约明确规定承诺期限的;(2)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3)受要约方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为履行作了准备工作。

例1:甲6月1日给乙发出一个要约,明确规定不必须在6月10日前作出承诺。

例2:甲6月1日给乙发出一个要约,写明不可撤销。

例3:甲发生一个要约的,表示一定静候乙的回复。

乙已经购买了原材料。

(二)承诺1.承诺的主体第21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例:甲向乙发出要约,乙未置可否,丙见到,给甲回信,表示完全同意。

问:甲丙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丙的承诺新要约。

承诺的主体仅限于受要约人(商业广告例外)。

2.承诺的期限承诺的期限规定在第23条、28条和29条。

(1)甲明定承诺期限;(2)甲没有明定承诺期限:如果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

承诺迟到:第28条、第29条分别迟到的两种原因。

(1)由于送达人原因导致迟到承诺原则:是有效的,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

(2)承诺人自身的原因导致迟到原则上构成新要约,除非要约人明确表示接受。

3.承诺的内容合同法第30条、第31条。

第31条规定:实质性变更的新要约。

第32条规定:非实质性变更为承诺。

但有两种例外:一是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一是要约表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任何变更。

例:甲给乙发出一个要约,乙全部承诺,但又加了一个条款,要求甲提供原产地证明。

这是非实质性变更,如果甲没有表示反对,就产生两个效力:第一,合同成立;第二,甲方提供原产地证明这个义务订入合同,成立合同的内容。

例:(2000年试题)下列承诺有效的有:附条件的承诺是否是有效的承诺?不一定,因为附的条件可能是实质性需要,也可能是非实质性变更。

4.承诺的生效第26条,“到达主义”,但是,根据第32条,书面合同自当事人双方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例1:甲向乙发出要约,乙的承诺6月9日到甲处,双方6月18日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

这时,6月18日是合同成立的日期。

例2:(1999年试题)北京碧新公司与上海浦东公司签订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后,碧新公司于6月1日签字盖章,发给乙方(浦东公司),6月3日到达乙,乙当天签字盖章,回寄给甲方,6月7日到达甲方。

问:合同何时成立?乙方签字盖章时合同就成立,即6月3日合同成立。

注意:签字盖章有两种方式:(1)同时签字盖章;(2)意思异地:一方先签一方后签。

后一方签字盖章完成时,合同就成立。

第33条: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司法考试合同法总则听课笔记(三)五、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指一方预先拟订的、反复使用的,另一方只能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条款。

注意:应将格式条款与合同的范本区别开来。

1.成立和生效规则第39条对格式条款的成立有两个要求:(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义务提请对方注意格式条款中的免责和限责条款。

(2)应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

2.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的无效。

3.第41条对格式条款的三个解释规则(1)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2)普通条款优先;(3)按照通常理解。

通常结合保险法加以考查。

六、缔约过失(一)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1 欺诈2 恶意磋商3 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例:乙丙谈判欲结成商业联盟,甲不愿乙丙联盟以不利于己,于是提出优厚的条件,诱使乙推掉与丙的订约机会。

后甲明确告知乙不再签订合同,这就是恶意磋商。

(二)缔约过失责任与其他责任的关系例1:如果甲乙之间没有缔约关系,甲通过不正当手段(如扮成清洁工等)窃取乙商业秘密。

只能追究甲的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责任。

如果甲乙之间有缔约关系,还可追究缔约过失责任。

例2:甲去商场买东西,在买好东西准备离开或正在谈价的时候,因地滑或踩着西瓜皮而滑倒摔伤。

对商场既可追究侵权责任,又可追究缔约过失责任。

例3:乙从一地到另一地,顺便穿过甲商场,结果踩着西瓜皮摔伤。

只绝对甲追究侵权责任。

例4:甲乙之间谈判,乙收买甲的一个员工丙而获得甲的商业秘密。

乙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缔约过失;丙作为甲的雇员承担劳动法上的责任,乙丙成为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赔偿信赖利益的损失。

例:甲为恶意蹉商,乙的损失包括:①签订合同的有关费用,最信赖利益的损失。

②机会的损失,是信赖利益的损失。

③履行利益的损失。

这不是信赖利益的损失。

七、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一)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关系分三种情况:1、第44条第1款: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绝大多数合同均是选择。

2、合同成立但不生效。

成立而不生效的合同有:①附始期的合同。

例:甲乙6月30日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甲父亲死亡时生效,这就是附始期的合同,如果甲父亲7月15日死亡,该合同于7月15日生效。

②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例:甲乙之间6月30日订立合同,约定:如果甲儿子结婚,就可搬进去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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