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
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整改)
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整改)为了保护投资人和公司股东的权益,确保公司及管理的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最佳实践,保障公司平稳、持续的发展,XXX有限公司制订了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参考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遵循XXX和XXX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同时结合公司业务开展需要而制订。
当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场状况发生变化时,公司应及时调整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风险揭示是指公司在日常运营中,识别潜在风险,评估风险的影响程度,制定风险揭示策略,有效管理公司各环节风险的持续过程。
在进行全面风险管理时,公司应根据经营情况重点监测、防范和化解对经营有重要影响的风险。
风险揭示制度应覆盖基金运营和投资业务的各项工作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内部风险揭示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部门组织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风险揭示工作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并贯彻到基金运营和业务的各具体环节。
风险揭示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应随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变化,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风险管理理念等内部环境的改变,以及公司业务的发展,及时对风险揭示制度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公司建立有效的风险揭示制度,对不同的业务类别进行差异化管理,严格禁止利益输送行为,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
公司建立了敏感信息揭示制度,以控制敏感信息在业务之间的不当流动和使用。
该制度适用于所有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和部门。
敏感信息包括内幕信息和可能对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未息。
公司通过有效措施,识别、评估和管理与业务经营有关的敏感信息和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并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教育,对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种重要投资渠道,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中存在着较高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投资者必须承担相应的风险。
出于保护投资者的目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制定出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为投资者全面准确地揭示投资风险,使其在知情的基础上做出投资决策,最大限度地降低投资风险。
一、基本内容1. 项目的风险评估及披露: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对每一个投资项目进行综合的风险评估,并将评估结果进行详细披露。
管理公司应当向投资者披露项目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资金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等。
2. 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披露: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等方面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详细披露。
投资者应该对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充分了解,并在了解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的基础上,作出适当的投资决策。
3. 投资项目的募集材料和风险提示书: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向投资者提供投资项目的募集材料和风险提示书。
募集材料应当全面准确地反映项目的相关情况,并充份披露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
同时,风险提示书应当充份披露所有可能存在的风险,防范投资者因未能充分了解风险而导致的投资损失。
4. 投资者的知情确认和风险揭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对投资者进行知情确认,并对投资者所知晓的风险进行充份的揭示。
投资者应该对自己作出的投资决策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相关要求1. 尊重投资者的自主选择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尊重投资者的自主选择权,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尤其要注意,未经投资者同意,不能发布虚假宣传材料。
2. 确保披露完整、真实和充分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切身利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披露信息中确保信息的完整、真实和充分,对于可能的风险,应当进行详细披露,让投资者充份了解到可能带来的损失。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含风险揭示书和投资者承诺函)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含风险揭示书和投资者承诺函)一、前言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是指在我国证券市场中,以投资相关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经验为核心组成的团队,结合各类投资策略,在规定范围内接受合格投资者委托,开展一系列投资管理服务。
与公募基金不同,私募基金对其投资者的身份和资质要求更高,因此其资产总规模相对较小,同时具有灵活性和高风险的特点。
为保证投资者的利益和开展合法合规的私募基金业务,我国规定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实行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其中包括风险揭示书和投资者承诺函。
二、风险揭示书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书是指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向投资者发布的一份书面说明,其中包含了私募基金存在的风险和投资者应该注意的重要事项等内容。
风险揭示书的主要内容如下:1.私募基金的性质和特点。
私募基金是一种非公开募集的基金,其投资范围和策略相对较自由。
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不同,其投资者必须符合合格投资者的资格条件。
2.风险提示。
私募基金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可能产生投资损失,而且其投资者的权利和利益都受到法律的保护。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提供投资咨询和投资管理的过程中,不应当向投资者作出任何保证或承诺。
3.基金风险管理。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基金的风险控制和监管。
投资者应当注意基金的投资策略、风险管理、管理人的信誉等因素。
4.投资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提供充分的信息,投资者应当仔细阅读相关文件,并咨询专业人士,了解基金管人的业绩、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情况,仔细评估投资的风险和收益。
5.基金申购和赎回。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应当遵守相关规定,投资者应当仔细阅读相关文件,注意投资者的申购、赎回和付款方式。
三、投资者承诺函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中的另一个组成部分是投资者承诺函,通常由投资者在完成投资前签署。
投资者承诺函是投资者对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进行确认,并且确认自己已经充分了解私募基金的风险和相关事项,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和投资损失。
合格投资者 制度
合格投资者制度
**一、投资者资格审查**
1. **资产审查**:对投资者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以确保其具备足够的资产来承担投资风险。
2. **投资经验**:投资者应具备与投资项目相应的投资经验。
3. **认知能力**:投资者应具备理解投资产品和风险的能力。
**二、投资知识普及**
1. **教育内容**:向投资者普及投资基础知识,如资产配置、风险管理等。
2. **教育方式**:通过线上、线下课程,讲座等形式进行教育。
**三、适当性匹配**
1. **产品与投资者匹配**:确保投资者选择的产品与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相匹配。
2. **风险与收益匹配**:投资者应了解产品的潜在风险和可能的收益。
**四、风险揭示**
1. **充分披露**:对投资产品的风险进行充分披露,确保投资者了解所有可能的风险。
2. **风险提示**:在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前,应明确提示相关风险。
**五、监管与处罚**
1. **监管机制**: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对不合格的投资者进行限制或禁止投资。
2.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合格投资者制度的投资者或相关机构,应
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合格投资者制度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确保他们在进行投资时具备足够的资格和能力。
该制度通过对投资者的资格审查、投资知识普及、适当性匹配、风险揭示和监管与处罚等方面进行规范,旨在提供一个健康、公平的投资环境。
2.私募基金管理人-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
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公司】(以下称【 本企业”)的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以下称 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确保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第二章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第三条本企业由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本制度以及其他内部制度【(如有)的规定向投资者进行风险揭示,法律部门应对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相关员工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
第四条本企业应按照合格投资者审核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履行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
如果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不足以认定其为合格投资者,本企业不应向其募集资金。
第五条本企业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提供服务前,法律部门应当根据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特征,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应向投资者披露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匹配情况,如投资者适合购买该产品或接受相关服务,则本企业应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结果确认书,并向投资者进行进一步产品或服务推介。
如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不适合购买相关产品或接受相关服务,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告知投资者后,投资者仍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接受相关服务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在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后,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警示,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提供相关服务,并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结果确认书。
第七条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要求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风险揭示书由法律部门制作。
风险揭示书应向特定投资者全方位揭示投资风险,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基金的特殊风险:(二)基金的一般风险;(三)投资者对基金合同中投资者权益相关重要条款的逐项确认。
资管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
资管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
(一)投资者认定标准
首先,认定为合格投资者的投资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投资风险承受能力,并具备正确的风险识别、评估及控制能力。
2.资金来源均合法,投资者能清楚和自然地说明资金用途,以及为何以本人或者他人委托形式投资资产管理计划而不是直接投资。
3.具备基本的投资知识和基本的投资经验,并具备评估投资风险和对管理计划的风险组合细节,以及对基金发行人和管理人运营风险的合理识别和评估能力。
4.具备正确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符合投资计划要求的投资比例、止盈止损点位设定、重新组合投资组合及其他买卖行为的控制。
(二)判定机构对投资者是否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的审核原则
1. 依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判断投资者是否具备投资者条件;
2. 依据有关基金管理公司监管要求,投资者不得在单次购买资产管理计划的总金额超过所要求的投资者的身份认定金额。
3.对投资者持有基金产品的情况进行考核,根据其投资者投资经验及相关投资行为判断是否具备合格投资者条件。
4. 通过投资者的自我申报,加强个人资产状况和投资经验审核,判断投资者是否为有资格购买资产管理计划的合格投资者。
(三)投资者资审报告及投资者风险揭示书
1. 投资者资审报告:为确保投资者具有正确的投资行为,投资者应提供有关的一般资料,包括年收入、投资年限、投资偏好、投资经历等,作为判定机构衡量投资者投资经验及理财能力的依据。
2. 投资者风险揭示书:投资者应接受投资者风险揭示书的披露,对于风险事项的理解,以及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有清晰的了解,具备投资者承受风险的认可。
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格式示例如下,风险揭示书须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尊敬的投资者:投资有风险。
当您/贵机构参与资产管理计划时,可能获得投资收益,但同时也面临着投资亏损的风险。
您/贵机构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和资产管理合同,充分认识本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资产管理计划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并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管理人[具体机构名称]及投资者分别作出如下承诺、风险揭示及声明:一■管理人声明与承诺(一)管理人向投资者声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为资产管理计划办理备案不构成对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安全的保证。
(二)管理人保证在投资者签署资产管理合同前已(或已委托销售机构)向投资者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
(三)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W^a lH^示(一)特殊风险揭示[具体风险应由管理人根据本计划的特殊性阐明]若存在以下事项,应特别揭示风险:1、资产管理合同与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2、资产管理计划未托管所涉风险;3、资产管理计划委托募集所涉风险;4、资产管理计划外包事项所涉风险;5、资产管理计划聘请投资顾问所涉风险;6、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所涉风险;7、资产管理计划设置份额持有人大会所涉风险;8、资产管理计划未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手续或不予备案情形所涉风险;9、其他特殊风险。
(二)一般风险揭示1、本金损失风险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但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的认(申)购资金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
合格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合格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具体而言,合格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明确合格投资者的分类标准。
一般而言,合格投资者的分类标准主要包括金融资产规模、年收入、投资经验以及专业资质等。
这些标准的设定应该考虑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能力,使其即能够承担投资风险,又能够根据自身的经验和知识进行合理的投资。
其次,要建立起相应的监管机制。
合格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实施需要有专门的监管机构来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护。
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资者适当性评估机制,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评估,确定其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第三,要加强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目的之一是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并确保其能够充分了解投资产品的风险特征和投资风险。
因此,监管机构需要通过各种途径,如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揭示等,提高投资者的投资知识和理财能力。
最后,要加强监管机构的执法力度。
合格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实施需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作为依据,并加强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投诉受理机制,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机构和个人进行查处,并加大对投资者权益的维护力度。
合格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实施对于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提高市场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建立合适的分类标准,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揭示和教育,强化监管机构的监管力度,可以有效地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投资能力,减少投资风险,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同时,投资
者适当性制度的实施也有助于提高投资者的信心,促进资本市场的投资者保护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安全和透明的投资环境。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
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风险主要是指在货币经营和信用活动中,由于各种因素随机变化的影响,使金融机构或投资者的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发生背离的不确定性及其资产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现行法律将风险揭示作为金融服务者的义务予以明确规定,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金融服务者对于专业性极强的金融商品做风险的揭示,提供给金融消费者关于交易标的风险程度的信息,使其在对交易风险知晓的前提下,真实自愿地做出缔约选择。
同时,在金融消费者进行风险揭示过程中,也向金融消费者传递“收益与风险并存”的现代金融理念。
第一条诚实信用作为基本的交易道德准则,要求进行交易活动的各方,在从事民商事行为时,主观心态上必须为善意,须诚实不欺诈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信守承诺依约定行事,在不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及他人利益的前提下,依法实现自身的民事权益。
作为交易领域的基本准则,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法律价值在于,为交易双方当事人划定基本的交易道德水准要求,同时,当立法未见明确规定时,在司法裁判领域发挥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为法官自由裁量提供基本的依据。
具体而言,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下的交易当事人,在进行交易的过程中,应负有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
其中,忠实义务要求交易当事人应以“善意”为交易行为,不得有损害他人权利的行为,也不得有滥用权利为自己或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而损害社会利益的行为,可以视为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观上的要求。
而注意义务则是对行为人行为适合性的要求,要求交易行为人应以对待自己事务同等的注意程度保护对方的合法权益,客观上要求具有通常的谨慎和勤勉,以客观要求居多,常见于商事行纪之中。
除此之外,诚实信用原则还要求交易当事人各方履行相应的附随义务。
金融商品交易市场是专业性极强、信息不对称的高风险资本市场,金融服务者和金融消费者作为交易的双方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对于所交易标的的认知存在天壤之别(除却极少数的金融消费者可能具有与金融服务者同质的认知),诚实信用原则的坚持与适用在此等前提之下即成为维系交易的基础。
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销售行为,确保基金和相关产品销售的适用性,向合格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在风险揭示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指导原则:1.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
当公司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2.全面性原则。
公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全面揭示风险。
第二章风险揭示及实施保障第三条公司合规风控部应制作《重要提示》,该《重要提示》应包含在公司制作的基金合同首页,向合格投资者简要提示投资风险。
第四条公司合规风控部应制作《风险揭示书》,该《风险揭示书》应包含在公司制作的基金合同中,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公司销售人员应当向投资者重点揭示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一同签署风险揭示书。
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不保证基金财产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2.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约定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所产生的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相关机构经营风险、基金本身的风险,净值波动风险等3.基金流动性风险4.募集失败风险5.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履行义务,并为投资者提供标准化服务,不提供投资咨询等个性化服务6.投资者需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托管费、运营服务费、业绩报酬等费用第五条公司制作的基金合同中应有专门章节进行《风险揭示》,详尽介绍基金投资风险,该《风险揭示》章节由合规风控部制作。
第六条公司合规风控部负责组织就风险揭示要求对基金销售人员实行专题培训。
第三章附则第七条本制度公司合规风控部负责制定、修订与解释。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条本制度于2016年10月12日发布施行。
附件1:重要提示附件1:风险揭示书附件2:基金合同中的风险揭示内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时间:年月日附件1:重要提示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私募基金管理人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
XXXXXXX管理有限公司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投资者风险揭示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私募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向投资者提供的产品或相关服务,适用本制度、本公司其他业务规则及相关行业自律组织有关投资者风险揭示管理的规定。
本公司可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制定具体产品或服务的投资者风险揭示管理指引。
严格投资者风险揭示管理,坚持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一)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1、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单位;2、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二)视为合格投资者: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但是,符合第(1)、(2)、(4)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第三条、投资者风险揭示的实施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产品或服务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四条、本公司可对参与的投资者设置准入条件。
投资者准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知识水平、投资经验等方面的要求。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对投资者准入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三篇
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三篇篇一: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为规范本公司投资者风险揭示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私募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向投资者提供的产品或相关服务,适用本制度、本公司其他业务规则及相关行业自律组织有关投资者风险揭示管理的规定。
本公司可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制定具体产品或服务的投资者风险揭示管理指引。
严格投资者风险揭示管理,坚持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一)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二)视为合格投资者: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但是,符合第(1)、(2)、(4)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第三条投资者风险揭示的实施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产品或服务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四条本公司可对参与的投资者设置准入条件。
投资者准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知识水平、投资经验等方面的要求。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对投资者准入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和本公司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外,本公司向投资者提供产品或服务,应当履行以下投资者风险揭示义务:(一)对于投资者,应当全面履行本制度规定的投资者风险揭示义务;(二)对于本制度投资者,应当履行揭示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与合格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私募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模版
私募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模版私募基金的发展是在监管政策的指导下进行的,为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规范私募基金的运作,私募合格投资者制度被引入。
本文将介绍私募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的模板。
一、前言为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规范私募基金的运作,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制度(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制度”)已被引入。
本文件用于规范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制度”)的实施。
二、风险揭示制度的目的风险揭示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合规和透明的方式向合格投资者揭示与私募基金投资相关的风险,使其更好地理解风险,并根据自己的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做出投资决策。
三、风险揭示制度的内容1. 投资者管理制度:本基金仅对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开放。
投资者应按照基金合同的要求进行投资,并直接或间接向基金管理人提交必要的申请材料,确保其投资真实,合法且符合本基金开放的投资者范围。
2. 投资风险提示:本基金的投资主要面向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均属于高风险投资品种。
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投资者充分了解本基金的风险预期和风险承受能力。
投资者应该根据自己的情况和风险偏好,对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自我评估,并谨慎决策。
3. 投资金额提示:投资金额每次应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最低申购金额。
对于本基金在募集期间进行的一次性认购、申购等行为,认购人、申购人应根据实际募集情况确定认购、申购金额。
4. 募集期:本基金募集期总计为XX天,具体募集时间和停止募集时间以基金合同为准。
5. 运作周期:本基金计划的运作周期为XX年,具体运作周期以基金合同为准。
6. 投资风险和收益:(1)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品种均面临市场风险、行业风险、信用风险等可能产生的风险。
此外,私募基金风险较高,未来收益不确定性大,投资者应该谨慎决策,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投资。
(2)投资收益:本基金的投资收益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的净值或者单位份额都不会发生下跌,不保证投资者所投资的基金单位份额的价格不会出现下跌。
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三篇
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三篇篇一: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销售行为,确保基金和相关产品销售的适用性,向合格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在风险揭示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指导原则:(一)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
当公司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二)全面性原则。
公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全面揭示风险。
第二章风险揭示及实施保障第三条公司合规风控部应制作《重要提示》,该《重要提示》应包含在公司制作的基金合同首页,向合格投资者简要提示投资风险。
第四条公司合规风控部应制作《风险揭示书》,该《风险揭示书》应包含在公司制作的基金合同中,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公司销售人员应当向投资者重点揭示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一同签署风险揭示书。
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不保证基金财产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二)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约定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所产生的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相关机构经营风险、基金本身的风险,净值波动风险等(三)基金流动性风险(四)募集失败风险(五)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履行义务,并为投资者提供标准化服务,不提供投资咨询等个性化服务(六)投资者需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托管费、运营服务费、业绩报酬等费用第五条公司制作的基金合同中应有专门章节进行《风险揭示》,详尽介绍基金投资风险,该《风险揭示》章节由合规风控部制作。
第六条公司合规风控部负责组织就风险揭示要求对基金销售人员实行专题培训。
第三章附则第七条本制度公司合规风控部负责制定、修订与解释。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条本制度于20XX年XX月XX日发布施行。
基金管理公司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基金管理人登记所需制度参考模板
【】有限公司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第一条本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制定。
对拟投资公司发起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以下简称“产品”或“公司产品”或“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应当先行履行风险揭示。
第二条公司投资业务部门负责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评价,开展相关业务前,应当执行投资者身份认证程序,核查投资者的合格投资者身份,切实履行反洗钱等法律义务。
第三条按照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由低到高,分为C1(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C2、C3、C4、C5五种类型。
本基金管理人应对每名投资者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定期汇总投资者分类结果。
基金销售人员应当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等级,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第四条公司风控合规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类型和评价规则的制定,报请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五条公司投资业务部门应当在投资者首次购买公司产品前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
第六条投资者放弃接受调查的,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要求投资者必须先完成风险测评。
第七条本公司应当向投资者以纸质或者电子文档形式提供风险测评问卷,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测试,并遵循以下程序:(一)核实参加风险测评的投资者或机构经办人员的身份信息。
(二)在测试过程中,不得有提示、暗示、诱导、误导、帮助等行为对测试人员进行干扰,影响测试结果。
(三)风险测评问卷应当在填写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得出相应结果,并告知普通投资者。
第八条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应当从调查结果中至少了解到投资者的以下情况:(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六)诚信记录;(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模版 (2)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模版 (2)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第一条背景及目的为保障广大合格投资者的权益,并规范本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合格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公司制定本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下称“本制度”)。
本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对合格投资者进行风险揭示,提示其投资风险,并防范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
同时,本制度还将规范本公司与合格投资者之间的交流,确保投资者对本公司所管理的私募基金有清晰的了解和认识,从而更好地保护其权益。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与合格投资者之间的一切交流及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私募基金的募集、管理、投资、运营等方面。
第二条合格投资者范围依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制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合格投资者类型划分标准》,本公司将其认定为合格投资者范围内的投资者包括以下人员:1、债券市场的主体;2、拥有合法财产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并拥有某一年的前两项提到的任意一项财产或者总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3、最近两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或家庭年均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且单笔投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投资者;4、证券、期货、基金等金融机构或者非金融机构的客户服务专业人员;5、从事证券、期货、基金等金融业务工作满二年,且最近一年职务和年薪不低于本公司制定的标准的投资者;6、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者其授权的机构认定的合格投资者。
第三条风险揭示1、本公司应当在与合格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以及进行私募基金投资前,对于私募基金的运作机制、风险管理、最近五年的绩效表现、投资策略、目标投资领域以及可能带来的风险、冲击等机制进行风险揭示。
同时应当告知投资者其应当具备的,包括但不限于风险偏好、投资经验、投资知识、财务状况、税务状况、投资方案等相关条件的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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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各监管部门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自律规则等,结合北京安家永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基金风险分类
第二条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第三条基金分为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第四条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第五条当基金出现以下事项时,公司将进行特殊风险揭示:
(一)私募基金未托管所涉风险;
(二)私募基金聘请投资顾问所涉风险;
(三)私募基金外包事项所涉风险;
(四)私募基金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备案手续所涉风险;
(五)基金合同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
(六)其他风险。
第六条基金在运营过程中,一般存在以下风险:
(一)资金损失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财产中的认购资金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
(二)基金运营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约定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基金财产及投资者承担。
投资者应充分知晓投资运营的相关风险,
其风险应由投资者自担。
(三)流动性风险。
基金预计存续期限为基金成立之日起至基金结束并清算完毕,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者可能面临资金不能退出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根据实际投资运作情况,基金可能提前结束或延期结束,投资者可能因此面临委托资金不能按期退出等风险。
(四)募集失败风险。
基金的成立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可能存在不能满足成立条件从而无法成立的风险。
(五)投资标的风险(适用于股权类)。
基金投资标的的价值取决于投资对象的经营状况,原股东对所投资企业的管理和运营,相关市场宏观调控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经济周期的变化以及区域市场竞争格局的变化等都可能影响所投资企业经营状况,进而影响基金投资标的的价值。
(六)税收风险。
基金所适用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可能会由于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发生变化,投资者收益也可能因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受到影响。
(七)其他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法律与政策风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第三章公司的风险揭示职责与义务
第七条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公司募集人员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须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一同签署《风险揭示书》。
第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声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第九条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包括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的风险、基金未托管风险、基金委托募集的风险、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风险、聘请投资顾问的风险等;
(二)私募基金投资运作中面临的一般风险,包括资金损失风险、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风险等;
(三)投资者对基金合同中投资者权益相关重要条款的逐项确认,包括当事
人权利义务、费用及税收、纠纷解决方式等。
第十条公司可对参与的投资者设置准入条件,并确定是否为合格投资者。
投资者准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知识水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对投资者准入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第十二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和公司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外,公司向投资者提供产品或服务,应当履行以下投资者风险管理义务:
(一)对于投资者,应当全面履行本制度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
(二)对于投资者,应当履行揭示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与合格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第十三条公司确保投资人在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的基础上,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购买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金产品。
投资者要求公司提供产品或服务,公司认为该产品或服务超出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的,应当向投资者警示风险。
对于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公司业务规则规定的产品或服务准入条件的投资者,公司应当拒绝为其提供相应产品或服务。
第十四条若违反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义务,基金管理人主要通过以下方式承担责任:
(一)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二)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确认基金无法成立)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冲突时,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施行。
本制度由执行董事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