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博士研究生导师工作条例
博士生导师管理制度
博士生导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博士生导师管理,规范导师的职责和行为,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保障博士生的学术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博士生导师,包括全职导师和兼职导师。
第三条博士生导师应当遵守学校有关规定,遵循学术道德准则,保障博士生的学术研究自由,促进博士生科研能力的培养。
第四条学校将建立健全的评价机制,对博士生导师进行定期评估,对表现突出的导师予以奖励,对违规行为的导师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二章导师的资格第五条博士生导师应当具有本学科领域的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的科研经验,具有博士学位,并已获得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当资历。
第六条具备担任博士生导师资格的教师,应当经过学校相关部门的审定,并经学校颁发导师资格证书。
第七条博士生导师在担任导师期间,应当在学校内正式注册,并定期参加学校举办的导师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八条有充足导师资源的学科能够适当放宽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条件,但必须符合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
第三章导师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博士生导师享有指导和编制管理研究生的权利,有权对研究生进行学术指导和督促,并应当悉心指导,促进其学业发展。
第十条博士生导师有义务对其指导的研究生进行科学合理地指导和帮助,要求研究生严格遵守学术规范,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或要求研究生从事违背良好学术风尚的行为。
第十一条博士生导师有权对其指导的研究生进行学术检测和考核,有权提出研究生在研究和学术竞赛等方面的要求和期望。
第十二条博士生导师有义务主动关心研究生的学业和生活,倾听他们的困难和建议,提供帮助和指导,促进他们的全面成长。
第四章研究生招生和管理第十三条博士生导师在开设研究生招生名额时,需遵循学校和学科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招生计划和条件招收研究生,并确保招生过程公平公正。
第十四条博士生导师在学术研究方面应引导研究生深入研究,提升科研能力,不得将研究生用于私利或非学术工作。
第十五条博士生导师应当尊重研究生的学术观点和研究方向,鼓励他们进行独立思考和创新研究,不得擅自干涉其独立思考和研究。
研究生导师工作条例
研究生导师工作条例为加强和完善公共管理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管理,建设高质量的MPA研究生导师队伍,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学校研究生管理有关文件,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根据教育特点,研究生导师采用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相结合的“双导师制”。
第二条校内导师主要负责研究生论文写作,校外导师主要负责指导社会实践等相关环节,其中以校内导师为主负责导师。
第三条校内导师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并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定通过,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四条校外导师一般以具有学士学位又具有实践经验的政府官员、企事业单位领导为主。
第五条研究生导师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人师表,身体健康。
第六条研究生导师必须参加科学研究工作,有比较稳定的研究方向,与实际工作部门保持密切联系。
第七条研究生导师要教书育人,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负责指导研究生选择论文题目,制定调查研究和写作计划,对论文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提出解决办法。
第八条论文初稿完成后,导师必须认真批阅,提出详细修改和完善意见。
论文正式付印前要仔细核查内容和格式,保证送审论文达到论文质量要求。
第九条研究生导师要贯彻“因材施教”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
对于不合格论文不能提请评阅和答辩。
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论文答辩。
第十条实行研究生与导师双向选择制度。
研究生在第二学期初参加中心组织的双向选择活动,根据自己拟研究问题和导师研究方向填报三个志愿,经中心协调后确定每位研究生的导师。
第十一条为保证指导质量,中心根据每届研究生总数控制每位导师指导研究生的最高限额。
第十二条研究生导师有权对研究生的毕业、结业、肄业、论文答辩、学位申请和纪律处分等提出自己的意见。
如有正当理由,经中心批准,可中止对研究生的指导。
第十三条如遇特殊情况,当研究生导师不能继续指导研究生完成论文时,研究生可以向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改换指导老师。
第十四条中心对导师的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管理,对认真负责、培养质量高的导师予以表彰,对论文审查或评阅多次不合格的,要限期改正,必要时暂停指导研究生。
安徽大学高层次人才考核细则
安徽大学高层次人才考核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和人才工作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人才引领发展战略地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精神,加快建设高素质创新型的教师队伍,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人才,是指从海内外全职引进来校工作的教学科研岗人才,一般应具有博士(研究生)学位(学历)。
第三条人才引进坚持党管人才基本原则,突出师德师风考察要求,强调学科引领精准引才,深化校院二级管理改革,优化人才引进工作流程,完善人才考核评价体系。
第四条人才引进服务于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需要,实行“按需设岗、全球招聘、多元评价、择优录用、强化激励、考评实效”的工作方针。
重点围绕世界一流学科及其相关支撑学科、博士点学科和重大项目,瞄准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引进一批顶尖人才、领军人才和拔尖人才。
拓宽师资选进渠道,根据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积极引进具有工程背景、企业和实务部门工作经历的人才和同时具备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的“双师型”人才。
通过机制创新,构建与“一流学科”和高水平大学建设相匹配的人才引进工作体系。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建立健全人才引进工作体制机制。
强化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履行管宏观、管政策、管协调、管服务的职责,保证党的人才工作方针政策全面落实。
人才引进工作实行学校统筹,学校、学院(含教学部、研究院等,下同)两级管理。
第六条学校党委成立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由校党委书记任组长,校长任第一副组长,常务副校长和分管副书记、副校长任副组长。
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人才办),办公室设在人事处,人才办主任由分管副校长兼任,人才办副主任由党委组织部负责人、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人兼任,另设执行主任1名。
成员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安徽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岗位基本职责暂行规定
安徽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岗位基本职责暂行规定为进一步深化学校内部人事制度改革,强化岗位意识和岗位管理,充分利用教育资源,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本暂行规定所指教学人员的岗位职责,包括教学、科研及其他工作。
一、教学人员岗位职责各类教师岗位基本职责(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团结协作,治学严谨,教书育人,学风端正,身体建康。
(二)达到满工作量是各类教师岗位的基本职责。
各类教师只有在履行了其基本职责的前提下方可实施聘任。
满工作量按“标准工作量”计算,即必须完成年均100个标准工作量方可视为其履行了基本职责。
(三)教学基本要求1.主讲两门或两门以上本科生课程(讲师及助教担任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担任助教的第一年只能且必须承担每学期两门课的辅导工作),其中教授每年应承担一门本科生课程(基础课、专业课或选修课不限),并能根据所任课程的特点完成相关的教学环节(如作业、课外辅导、命题、阅卷等)工作。
2.每学期要承担并完成指导20位本科生的导师工作(对于学生数较少的院系,须完成院系分配的导师任务或其他公益工作。
无招生计划的公共教学部除外。
“双肩挑”教师可不承担本科生导师工作)。
3.每学期承担并完成两次常规教学的监考任务。
(三)科研基本要求1.各类教师科研工作量要求教授50分、副教授40分、讲师30分,初职及未定职暂不作要求。
教学、科研工作量可打通计算,但各类人员当年实际完成的科研工作量应不低于其相应要求的40%。
2.专职从事基础研究的科研人员科研工作量要求研究员120分、副研究员100分、助研80分。
3.专职从事技术开发人员的科研工作量以上缴学校利润额要求研究员6万元、副研究员4万元、助理研究员3万元、研究实习员2万元为满工作量。
(四)其他各教学单位要对授课教师进行教学质量考核,教学“优秀”人员比例不超过被考核对象的40%。
导师规章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导师的学术指导行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学术氛围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导师职责1. 导师应具有高尚的师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以身作则,为研究生树立良好的榜样。
2. 导师应关注研究生的全面发展,关心学生的生活和学习,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3. 导师应制定合理的研究生培养计划,明确研究方向和目标,确保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业。
4. 导师应定期检查研究生的学习进度,及时了解学生的学术状况,发现问题并给予指导。
5. 导师应组织研究生参加学术交流活动,拓宽学生的学术视野,提高研究生的学术素养。
6. 导师应指导研究生撰写学术论文,提高研究生的学术写作能力。
7. 导师应关注研究生的心理健康,及时发现并解决学生的心理问题。
三、导师选拔与聘任1. 导师选拔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学术评审、同行评议等方式确定。
2. 导师应具备博士学位、副教授以上职称,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科研成果。
3. 导师聘任期限为三年,到期后根据导师的学术水平、教学效果、学生评价等进行综合评定,决定是否续聘。
四、导师考核与评价1. 导师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师德、教学、科研、指导学生等方面。
2. 年度考核由学院组织,主要考察导师的学术水平、教学质量、科研成果和学生满意度。
3. 聘期考核由学校组织,主要考察导师的学术贡献、教学质量、科研成果和指导学生的整体效果。
4. 考核结果作为导师续聘、晋升、评优的重要依据。
五、导师培训与进修1. 导师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培训,提高自身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
2. 导师应主动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拓宽学术视野,提升学术地位。
3. 导师应鼓励研究生参加各类学术活动,提高研究生的综合素质。
六、附则1. 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规章制度由学院负责解释。
3. 本规章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安徽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安徽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我校按照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和备案的学科门类及专业授予学位,所授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二条凡是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除了履行经批准的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大学联合培养协议之外,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第二章学士学位第三条我校攻读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在校期间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者达到下述学术水平: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可申请学士学位。
第四条各学院(系)逐个审核其所依托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细则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经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通过,送教务处审查,根据《安徽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安徽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年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和《安徽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通过,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硕士学位第五条我校攻读学术型硕士学位研究生,在本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达到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定的各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学术水平要求,通过培养方案所规定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可申请授予硕士学位。
第六条我校攻读专业学位的硕士研究生,在本专业上掌握基本的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承担本专业实际应用技术工作的能力,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达到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订的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学术水平要求,通过培养方案所规定的专业学位课程考试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可申请授予硕士学位。
博士研究生任课教师和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XXXX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任课教师和指导教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XX我校博士研究生培养的过程管理,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XX、XXXX委和XX《XX深化研究生教育XXXX》(教研[2021]1号)和XX研究生教育与学位管理条例的有关文件精神,健全以导师为第一责任人的责权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博士研究生任课教师和指导教师应认真学习和XX执行党和XX的教育路线、方针、XX策,积极承担和认真完成教学任务,努力钻研业务,不断充实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用正确的思想引导学生,用高尚的情操陶冶学生,用良好的学风影响学生。
第三条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选聘与管理要有利于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有利于调动指导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学科建设、高层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与学校人事制度XX的协调和.第二章任课教师管理第四条任职资格(一)有坚实的学科专业理论基础和系统的学科知识,系统掌握所讲授课程的国内外最新理论动态,并系统掌握所讲课程的理论体系、动态和方XX。
(二)熟悉和了解博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特点、要求。
(三)本人研究领域与所讲授课程理论体系基本一致或紧密相关。
(四)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能熟练运用XX教学设备进行教学。
(五)为我校选聘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或从XX和企XX聘任的任课教师,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博士学位,从事与本学科相关的职业,具有丰富的XXXX、管理经验和优异的业绩,并能保证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任务.第五条任课教师的职责(一)按照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计划,组织实施课程教学,包括课堂讲授、案例讨论、教学XX等。
教学期间对研究生的到课情况进行考勤,对研究生提交的作业、案例报告进行批改、点评,对研究生的课堂参与表现XX时成绩、期末考核进行评定和记录。
(二)认真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任务,按照教学执行计划科学安排教学进度。
不得进行跨学期调课。
博士生导师管理制度模板
博士生导师管理制度模板一、总则1. 目的:为规范博士生导师的选拔、培养、管理及考核工作,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校所有博士生导师(以下简称导师)及其指导的研究生。
二、导师资格与职责1. 资格要求:导师应具备博士学位,有丰富的学术研究经验和良好的学术声誉。
2. 职责:a. 指导研究生进行学术研究,确保研究生能够按时完成学业。
b. 负责研究生的学术道德教育,培养其独立思考和创新能力。
c. 定期与研究生进行交流,了解其学术进展和生活状况。
三、导师选拔与聘任1. 选拔标准:依据学术成就、教学经验、指导能力等综合因素进行选拔。
2. 聘任程序:通过学院推荐、学校审核、公示等环节,最终由学校颁发聘书。
四、导师培训与发展1. 定期培训:学校应组织定期的导师培训,提升其教学和指导能力。
2. 学术交流:鼓励导师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拓宽学术视野。
五、研究生招生与管理1. 招生计划:导师应根据研究方向和实验室条件,合理制定年度招生计划。
2. 管理责任:导师对所指导研究生的学术进展和日常管理负主要责任。
六、考核与评价1. 定期考核:学校应定期对导师的指导工作进行考核,包括学术成果、学生评价等。
2. 评价结果:考核结果作为导师聘任、晋升及奖惩的重要依据。
七、激励与约束1. 奖励机制:对于表现优秀的导师,学校应给予适当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2. 约束措施:对于违反学术道德、未能履行职责的导师,学校应采取相应措施。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由研究生院提出,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实施。
请注意,这是一个简化的模板,具体内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学校的具体要求进行调整和完善。
安徽医科大学学术型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例【模板】
**大学学术型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例(2019年12月修订)为了加强学术型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士生导师)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并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定期调整。
各学位分委会可按照本条例,结合本学科实际制定遴选条件,报校学位委员会备案。
一、岗位职责第一条认真执行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治学严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二条服从学校的统一安排,完成研究生各项教学任务,根据本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制定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组织研究生临床技能训练、临床教学能力训练和科研能力训练;定期检查,指导研究生的课程学习、临床能力实际操作、科学研究及学位论文工作,严格保证培养计划的执行和完成。
第三条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做出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对研究生的奖惩提出意见,对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有责任提出终止培养的意见。
第四条积极参与学位和研究生教育研究,结合培养研究生的实践,向主管部门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每年面向研究生至少举行一次学术讲座。
第五条关心和支持学科建设及学位点建设,积极参与不同类型的学科及学位点评估工作。
二、基本条件第六条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能团结协作,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
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每年能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博士生。
第七条具有教授或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博士学位,年龄不超过57周岁(以申请当年7月1日计算,二级教授或其他相当职称年龄可放宽至62周岁)。
身体健康,能担负起实际指导责任。
第八条所从事的研究方向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
遴选时,须正在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及以上等)。
第九条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前沿领域及发展趋势,学术水平应居国内本学科的前列。
近三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本专业的SCI(含SCIE、EI、SSCI)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至少2篇为通讯作者且影响因子均为3.0以上或JCR二区;2.至少2篇为通讯作者且有1篇影响因子5.0以上或JCR一区;3.至少以通讯作者发表1篇SCI学术论文,影响因子7.0以上;4.至少以通讯作者发表1篇SCI学术论文,影响因子3.0以上,另有国家发明专利2项、或Ⅰ类新药证书1项、或其他类新药证书2项、或软件著作权2项、或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三等奖2项、或二等奖1项(以上均要求排名第一)、或一等奖1项(排名前两位)、或国家级科研成果奖二等奖1项(排名前三位)、或国家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1项(排名前四位)。
研究生导师管理制度研究生导师管理制度条例
研究生导师管理制度研究生导师管理制度条例研究生导师管理制度_研究生导师管理制度条例导师是指导他人学习、进修、或撰写学术论文的教师或科研人员,在研究生的学习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下面为大家了有关研究生导师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明确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应履行的职责,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导师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和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三条导师应具备高尚的学术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学术水平和指导质量。
第四条导师作为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应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在教学和科研一线工作,担负实际指导研究生的责任。
第二章招生第五条导师自觉遵守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积极参与学校和院系研究生招生宣传和优秀生源选拔活动;树立宁缺毋滥的质量意识,严格把握人才选拔质量关,在中要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不断提高我校研究生招生质量。
第六条博士生导师应每年参加院系组织的招生资格审核,通过审核的导师列入当年招生简章,且需在招生简章中公布导师简介及___,便于考生选报适合的学科及研究方向,并能及时与所报导师联系。
第七条导师应根据科研需求及项目经费情况,确定自身招收研究生的数量,若无适合培养研究生科研项目的,原则上导师不招生。
博士生导师要按照招生当年指标类型规定的标准,承担支付所指导的博士生培养助研津贴费用。
第三章培养第八条鼓励建立由三位导师组成的指导小组(以下简称导师组)培养研究生,博士生的培养必须建立导师组。
导师组全程指导培养研究生,第一导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负首要责任,导师组其他成员负责协助第一导师完成培养任务,必要时代行第一导师职责。
第九条导师、导师组要按照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理念,与研究生一起制订培养计划,指导研究生的选课和课程学习,帮助研究生打下坚实宽广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安徽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安徽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工作,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后来我校从事高水平的科研工作,促进我校学科发展及加强学术交流,根据原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博士后工作若干意见》(皖政办〔2004〕7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设立与管理一、博士后流动站的设立(一)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的一级学科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和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并已培养出一届以上的博士毕业生;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国家重大研究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博士后研究项目具有理论或技术创新性;具有必须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二)凡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均可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申请时间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管会)规定执行,并实行集中申请和审批。
二、博士后工作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是全国博士后工作综合管理部—1—门,负责制定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章、规划,并组织实施。
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等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全国博士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协调。
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二)安徽省设立全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具体负责全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的申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审核推荐,省博士后科研经费审批等指导协调和管理服务工作。
(三)学校成立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校长担任主任委员,其他有关校领导任委员,负责对学校博士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协调。
导师管理制度模板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导师管理,提高导师队伍素质,促进学术研究和人才培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导师,包括但不限于教授、副教授、讲师等具有指导研究生资格的教师。
第三条导师应遵循以下原则:1. 严谨治学,以身作则;2. 尊重学生,关心学生成长;3. 公正公平,客观评价;4. 不断学习,提升自身能力。
二、导师资格与聘任第四条导师资格:1. 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丰富实践经验;2. 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教学能力;3. 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成果;4. 具有指导研究生工作的热情和责任心。
第五条导师聘任:1. 导师由所在学院根据导师资格和实际情况进行聘任;2. 导师聘任期限为三年,可续聘;3. 导师聘任期间,如有违反相关规定或达不到聘任要求,学校有权解除聘任。
三、导师职责第六条导师职责:1. 负责研究生的培养计划制定和实施;2. 指导研究生开展学术研究,参与课题申报和项目研究;3. 指导研究生撰写论文、参加学术会议和答辩;4. 关注研究生思想动态,关心学生成长,帮助学生解决生活、学习和科研中的困难;5. 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导师培训、研讨等活动。
四、导师考核与评价第七条导师考核:1. 导师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2. 年度考核内容包括导师的教学、科研、指导研究生等工作;3. 聘期考核内容包括导师的学术水平、指导研究生成果、学术影响力等。
第八条导师评价:1. 导师评价采取同行评议、学生评价、专家评价等多种方式;2. 导师评价结果作为导师晋升、评优、奖惩的重要依据。
五、导师培训与支持第九条导师培训:1. 学校定期组织导师培训,提高导师指导研究生工作的能力和水平;2. 导师可根据自身需要,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培训班等活动。
第十条导师支持:1. 学校为导师提供必要的科研经费、实验设备等支持;2. 学校鼓励导师参与国际合作与交流,拓宽学术视野。
六、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研究生导师岗位聘任工作实施细则
研究生导师岗位聘任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研究生导师的选拔和聘任工作,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各二级学院所有研究生导师的选拔和聘任。
第三条研究生导师的聘期为三年,到期评价合格者可续聘。
第四条研究生导师根据本实施细则进行聘任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具有博士学位、具备较高的学术素质和研究能力、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有较丰富的指导研究生经验。
第五条研究生导师分为主要导师和辅助导师两类,主要导师负责指导学生的研究工作,辅助导师负责协助主要导师完成指导任务。
第二章研究生导师的选拔与选拔标准第六条研究生导师的选拔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岗位要求进行选拔。
第七条研究生导师的聘任程序包括报名、初审、资格审查、面试等环节。
第八条研究生导师的选拔标准应包括学术能力、指导能力、师德师风等方面。
第九条学术能力主要包括学术造诣、科研成果、学术声誉等方面。
第十条指导能力主要包括对学生研究工作的指导经验、指导学生获奖情况等方面。
第十一条师德师风主要包括对学生关心爱护、悉心指导等方面。
第三章研究生导师的聘任与聘任标准第十二条研究生导师的聘任应当经过选拔程序,按照岗位要求进行聘任。
第十三条研究生导师的聘任标准应包括学术能力、指导能力、师德师风等方面。
第十四条学术能力的评价主要根据学术成果、学术影响力、学术活动等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指导能力的评价主要根据学生完成的研究工作、学生综合素质等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师德师风的评价主要根据学生的反馈和教育督导部门的评估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研究生导师的聘任应经所在二级学院相关部门和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十八条期满后,对研究生导师的续聘应经过学院相关部门和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方可续聘。
第四章研究生导师的权益和义务第十九条研究生导师享受校内外以及学术交流、科研活动的权益。
第二十条研究生导师应当履行指导研究生的义务,并按时完成相关指导任务。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导师应当在学术研究、科研成果等方面给予学生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研究生导师管理暂行规定
研究生导师管理暂行规定为了进一步提高研究生教育的质量,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熟悉教育规律,热心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1)根据研究生的学科和专业特点,指导研究生制定个人学习计划;(2)为研究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科研条件,合理安排研究生参加科研项目或社会实践活动;(3)指导研究生开展课题研究,定期与研究生讨论研究进展,提供专业指导;(4)关心研究生的思想、品德和作风,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5)对研究生的学术水平和能力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向研究生管理部门反馈意见。
研究生导师的聘任应当经过严格的考核和评审程序,由学校或相关机构颁发导师资格证书。
学校或相关机构应当定期对导师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导师的指导能力和水平。
导师应定期参加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不断提高自身的学术水平和指导能力。
学校或相关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导师评价机制,对导师的指导能力和水平进行客观评价。
对于不履行职责或不符合要求的导师,学校或相关机构应当及时予以警告或撤销其导师资格。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有其他未尽事宜,由学校或相关机构另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保证工程建设程序合法、建设过程规范、工程质量优良、投资效益显著,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应当遵循建设程序,严格履行建设程序各阶段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工程质量。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财经纪律,确保建设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第五条项目建议书是申请立项的重要依据,应当在对项目建设背景、建设条件、市场需求、资金筹措等方面进行充分调查和论证的基础上编制。
第六条项目建议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有关部门审批。
安徽大学接收博士毕业生的交科研要求与待遇标准
安徽大学接收博士毕业生的交科研要求与待遇标准安徽大学2019年第七、八层类人才教学科研基本要求为提高人才引进质量,2019年引进的第七、八层类人才教学科研(或学术专业)水平要达到以下基本要求:一、第七、八层类人才(外语类、艺术类除外)(一)教学水平要求用人单位引进的第七、八层类人才应具有讲授专业新课的能力;从海外引进的人才应具备用外语讲授一门专业课程的能力。
(二)科研水平要求1、第七层类人才理科人才科研成果不低于以下条件:以第一作者在SCI、EI收录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其中在JCR二区(大类)及以上刊物发表至少1-2篇,1篇时且须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2篇时且须参与省部级及以上课题1项;或有其他突出业绩。
工科人才科研成果不低于以下条件:以第一作者在SCI、EI收录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且应获发明专利1项,或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经费不少于10万元的横向科研项目1项;或有其他突出业绩。
人文社科(外语类、艺术类除外)人才科研成果不低于以下条件:以第一作者在CSSCI(不含扩展版和集刊)、SSCI、SCI、EI收录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其中在《安徽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类学术成果和科研项目分类评价认定标准》(校政[2017]30号)中三类及以上刊物上发表至少1篇;参与省部级及以上课题研究并发挥重要作用;或有其他突出业绩。
2、第八层类人才理工科人才须以第一作者在SCI、EI收录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2篇,其中数学科学类、化学类(不含“化工学科”)、物理类、生命科学类人才须在JCR 二区(大类)及以上刊物上发表第一作者论文至少1篇。
人文社科(外语类、艺术类除外)人才须以第一作者在CSSCI (不含扩展版和集刊)、SSCI、SCI、EI收录期刊发表论文不少于2篇,其中中文类、历史类、哲学类人才,还须在《安徽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类学术成果和科研项目分类评价认定标准》(校政[2017]30号)中三类及以上刊物上发表至少1篇;海外人才,也可在国际知名刊物或同级别的公开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至少2篇。
安徽大学法学院2021年硕博连读与申请审核制博士研究生选拔工作细则【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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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1年硕博连读和申请审核制博士生的考核采取网络远程面试方式。
面试内容包括专业面试和综合素质考察两部分。
其中专业面试包括外语水平和专业知识两个部分,侧重考查考生的英文专业文献阅读能力及听说水平、专业基础及语言表达能力。
每人专业面试时间约8-12分钟(网络出现卡顿超过3分钟,则面试时间顺延)。
考生应简要、准确地回答专家组提出的有关问题。
综合素质侧重考察考生的政治表现、既往学业、科研潜力及综合素养,每人综合素质考察时间约8-10分钟,计入面试时间,由面试组专家根据考生提供的硕士阶段学习成绩单、科研成果、英语考级、获奖证书等材料进行综合评判,考生无需参加。
申请人应准备好各种能够证明自己科研能力和业务素质的材料原件备查。
3.具体的考核时间、平台,法学院将根据校研究生院日程公告另行通知。
第一条选拔过程及录取规则1.自愿参加选拔的申请人按照研究生院要求报名,填写并提交有关材料。
2.由各考核选拔小组对申请人进行全面考核,进行实名制打分,并确定申请人是否具备被录取资格。
进入复试的考生,在各二级学科内,按照面试总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录取。
考生面试总得分相同时,专业知识总分高者优先。
3.经考核,所有参加复试考生的复试成绩等情况在法学院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4.公示结束后,将拟录取的硕博连读和申请审核制博士生名单上报研究生院。
第二条其他要求1.选拔过程中,允许硕博连读与申请审核制博士生在一级学科内更换专业、导师。
2.每位博士生导师每年只能招收1名博士研究生,已录取硕博连读与申请审核制博士生的导师不再参加本年度博士生公开招考。
第三条未尽事宜的解释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由考核选拔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大学法学院2021年招生博导联系表**大学法学院2020年12月18日附:**大学法学院2021年招生博导联系表备注:更多招生博导信息请登录**大学法学院官网(***.***)了解。
安徽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工作条例
安徽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完成培养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的任务,提高硕士生培养质量,进一步规范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士生导师)的管理工作,根据省教委教高函[1999]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章岗位职责第二条根据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的统一安排,承担硕士生入学考试专业试卷的命题和面试等工作。
第三条硕士生入学后,向硕士生详细介绍专业方向,根据本学科培养方案,结合硕士生具体情况,制定培养计划,指导硕士生选课。
第四条为硕士生讲授专业课程或开设反映当前本学科发展前沿的专题讲座。
第五条指导硕士生做好学位论文选题,制定研究方案。
不仅要提供一定的研究经费,而且要在论文的研究和撰写过程中给予具体指导,在学术上把关并作出学术评价。
第六条对硕士生的业务和思想要全面关心,严格要求,特别注重对学生科学道德和协作精神的培养。
第七条对优秀硕士论文和研究成果给予积极评价和推荐;对于不宜继续培养的硕士生,应向主管部门提出终止培养的书面建议。
第三章上岗条件第八条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身体健康,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学术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
第九条硕士生导师应是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
57岁以上的副教授或60岁以上的教授,一般不再安排招生。
第十条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给本科生讲授过本专业的基础课或专业课,能承担1-2门硕士生课程。
第十一条首次招收硕士生人员一般应有协助指导硕士生的经验。
第十二条学术成果较丰硕,有可用于培养硕士生所必要的科研条件。
具体要求如下:(一)近三年来,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和适合研究生做的科研项目。
国家级项目前3名承担者,或省部级项目前2名承担者,或厅级项目的主持者,或重大横向科技开发项目、可支配经费10万元以上的前1、2名承担者,社科类重大委托科研项目、可支配经费2万元以上的前1、2名承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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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博士研究生导师工作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的培养质量,进一步规范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士生导师)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999]9号和省学位委员会[1998]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章岗位职责
第二条根据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的统一安排,承担博士生入学考试专业试卷的命题和面试等工作。
第三条博士生入学后,向博士生详细介绍专业方向,根据本学科培养方案结合博士生具体情况,制定培养计划,指导博士生选课。
第四条为博士生讲授专业课程或开设反映当前本学科发展前沿的专题讲座。
第五条指导博士生做好学位论文选题,制定研究方案。
不仅要提供一定的研究经费,而且要在论文的研究和撰写过程中给予具体指导,在学术上把关并作出学术评价。
第六条对博士生的业务和思想要全面关心,严格要求,特别注重对学生科学道德和协作精神的培养。
第七条对优秀博士论文和研究成果给予积极评价和推荐;对于不宜继续培养的博士生,应向主管部门提出终止培养的书面建议。
第三章选聘条件
第八条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身体健康,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
第九条博士生导师应具备教授(研究员或相当职称)任职资格,年龄应不超过60岁,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第十条有培养硕士生的经验,至少已独立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生或在国内外协助指导过博士生的学位论文,培养的硕士生质量较高;有博士研究生课程教学经历,正在承担一定工作量的本科生和硕士生课程。
第十一条具有结构合理、相对稳定、能协助本人指导博士生的学术队伍。
第十二条应是本学科学术造诣较深的专家,其学术水平在国内本学科领域处于前列,在某些方面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具体要求如下:
1.从事自然科学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的专家:
(1)近5年在国内外本专业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学术论文不少于10篇;或出版过2部以上高水平的学术专著(至少有一部为第一作者);或在国内外本专业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学术论文5篇以上,出版过1部高水平的学术专著(本人撰写部分为2/3以上);或在国内外本专业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学术论文5篇以上,获得过国家自然科学等省部级以上(含省级)奖励,其中获省部级三等奖须排名前两名,省部级二等奖须排名前三名,省部级一等奖须排名前四名,
获国家级二、三等奖须排名前五,国家级一等奖不作名次要求。
(2)近3年主持国家、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经费不少于8万元。
2.从事自然科学应用研究的专家:
(1)近5年在国内外本专业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学术论文不少于10篇;或在国内外本专业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学术论文5篇以上,出版过1部学术专著(本人撰写部分为2/3以上);或在国内外本专业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学术论文5篇以上,获得过国家科技进步、科技发明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励,其中获省部级三等奖须排名第一,省部级二等奖须排名前两名,省部级一等奖须排名前三名,国家级二、三等奖须排名前四,国家级一等奖不作名次要求。
(2)近3年主持国家、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或其他有重要价值的研究项目,经费不少于10万元;或主持有重大价值的企事业委托项目,经费不少于20万。
3.从事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专家:
(1)近5年在国内外本专业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第一作者)学术论文不少于10篇;或出版过3部以上高水平的学术专著(至少有一部为第一作者);或在国内外本专业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第一作者)学术论文5篇以上,出版过1部高水平的学术专著(本人撰写部分为2/3以上)。
(2)近3年主持国家、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或其他有重要价值的研究项目,经费不少于3万元。
(3)获得过省部级以上(含省级)奖励,社会效益明显。
第十三条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可以选聘一定数量的科研单位和兄弟院校中有丰富的科研和培养研究生经验的本学科专家、学者为兼职博士生导师。
兼职博士生导师的上岗遴选与我校博士生导师的上岗遴选同时进行。
第十四条长期出国不归或调离我校者将不再参加上岗遴选。
第四章选聘程序
第十五条博士生指导教师的选聘工作应有利于学科建设的发展和博士生的培养,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十六条个人自愿申报,填写《博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并提供成果等有关材料;院(系)学位分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将符合条件的推荐人选及相关材料报送学位办;研究生部组织校外同行专家通讯评议;校评议组对申请者进行评议;校学位委员会根据评议结果作出决议;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聘任上岗。
第十七条经批准上岗的人员,须完成导师上岗培训,方可参加下一年度的博士生招生。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条例由校学位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经校长常务会议批准执行。
第十九条本条例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校学位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