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与医疗费用补偿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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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赔偿标准、范围介绍

江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赔偿标准、范围介绍

江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赔偿标准、范围介绍江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赔偿标准包括门诊赔偿、门诊特殊病赔偿及住院赔偿。

江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赔偿标准是多少?住院赔偿标准是多少?本⽂将为⼤家详细介绍。

江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赔偿标准:门诊赔偿标准:普通门诊赔偿,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可...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江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赔偿标准、范围介绍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江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赔偿标准包括门诊赔偿、门诊特殊病赔偿及住院赔偿。

江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赔偿标准是多少?住院赔偿标准是多少?本⽂将为⼤家详细介绍。

江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赔偿标准⼀、门诊赔偿标准1.普通门诊赔偿①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可补偿药费分别按45%和50%⽐例补偿。

②乡镇定点医疗机构每⼈⽇门诊处⽅药费限额100元,村卫⽣室每⼈⽇门诊处⽅药费限额30元。

③村卫⽣室(社区卫⽣服务站)及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医院⼀般诊疗费6元,其中患者⽀付1元,其余5元从新农合基⾦中⽀付。

④乡镇、村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不设起付线,参合⼈员年度补偿最⾼限额200元(含⼀般诊疗费)。

其他市内外医疗机构门诊就医费⽤不予补偿。

2.门诊特殊病种赔偿①⾻髓增⽣异常综合征、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再⽣障碍性贫⾎、⾎友病等门诊可补偿费⽤按80%⽐例予以补偿,每⼈每年补偿最⾼限额6万元;慢性⼄肝合并肝硬化、肾病综合征、系统性红斑狼疮、帕⾦森⽒病等门诊可补偿费⽤按80%⽐例予以补偿,每⼈每年补偿最⾼限额4万元。

②糖尿病、Ⅲ期⾼⾎压病、脑卒中后遗症、重性精神病等门诊可补偿费⽤,按80%⽐例予以补偿,每⼈每年补偿最⾼限额为4000元。

重性精神病⼈在定点收治医院门诊费⽤⽅可补偿。

③以上门诊特殊病种在市外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按上述补偿标准的60%⽐例补偿。

⼆、住院赔偿标准1.起付线在市内⼀级医院、⼆级医院、三级医院、市外医院住院起付线分别为200元、600元、1000元、1500元。

合作医疗的补偿方案

合作医疗的补偿方案

合作医疗的补偿方案合作医疗是我国农村地区的一项重要医疗保障制度。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合作医疗制度也在不断进步,通过制定灵活多样、科学且符合地方实际的补偿方案,为农民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

以下是几个相关的补偿方案,它们分别适用于不同情况下的合作医疗参保人群。

一、基础补偿方案基础补偿方案是指在基础版合作医疗下,居民发生医疗费用时各级医保基金给予支付的比例。

这个方案适用于那些没有其他经济来源的家庭,他们可以享受到政府的基本医保保障,同时也不需要额外缴纳费用。

通常,一般的疾病治疗都可以在基础补偿方案下得到报销,比如感冒、胃病等。

二、大病补偿方案大病补偿方案则适用于那些患有某些罕见疾病或慢性病的患者。

这些疾病的治疗通常需要长期住院治疗和高额医疗费用支出。

此时,通过大病补偿方案可以让这些患者享受到更好的医保保障,该方案的报销比例通常会高于基础补偿方案。

三、特殊补偿方案特殊补偿方案是适用于那些牵涉到特殊事项或特殊疾病的患者。

比如,针对一些需要采用比较复杂或新颖的治疗方式的疾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能无法满足该疾病的治疗需求,此时需要将患者转至大医院进行治疗。

为了应对这种情况,特殊补偿方案就显得尤为重要,它可以让患者住院治疗期间享受到更好的医保保障。

四、跨省补偿方案跨省补偿方案适用于那些因工作、探亲等原因而跨越省市进行治疗的患者。

这个方案可以让患者在异地就医时享受到与当地医保制度相等的医疗支付。

此外,对于一些远离大城市的偏远地区,跨省、异地就医的市民几乎是“家常便饭”,而政府实施跨省补偿方案也有助于这些人们的身体健康。

上述四个补偿方案是目前比较典型的合作医疗补偿方案。

各级医保基金通过设置不同的补偿方案,能够为农民提供更加精准、全面的医疗保障。

通常,基础补偿方案下的疾病治疗非常宽泛,而大病、特殊补偿方案更有针对性,可以有效地应对复杂疾病和治疗。

此外,跨省补偿方案则解决了患者异地就医时面临的医保支付问题,让广大患者在外地就医时也能享受到合理的医保支付。

新型农村医疗合作补偿方案

新型农村医疗合作补偿方案

新型农村医疗合作补偿方案随着普及化的应运而生,农村地区的医疗补偿问题也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

在此背景下,我们提出了一种全新的农村医疗合作补偿方案,以解决农村地区医疗资源不足、医疗费用高昂等问题。

首先,我们实施“三个一批”政策,即:一批农村医疗合作医生、一批基本药物和一些基本医疗设备、一批乡村卫生站。

这些“一批”政策将有助于提升农村地区的医疗水平,让更多的农民能够受益于优质医疗资源。

其次,我们会为农村医疗合作医生提供相应的补偿。

具体来说,我们将实行“月薪+补贴”的方式进行补偿。

月薪方面,我们制定的标准是:资格医生每月工资5000元,本科及以上学历医生每月工资6000元。

而补贴方面,我们将为每位医生提供每月1000元的工作餐费、每季度1000元的培训费用及每月10元的通话费用。

同时,在当地政府的资助下,我们还将每年向每位农村医疗合作医生提供5000元的勤工俭学奖学金,以鼓励他们更好地服务农村地区的居民。

第三,我们将对基本药物实施“零差价”的政策。

具体来说,我们将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相同的基本药物价格,以确保每个地方居民都能够享受到平价药物的福利。

为了保证此项政策的实施效果,我们还将建立基本药物采购和配送的共享平台,让农村居民能够方便地购买到他们所需的药品。

最后,我们还将为贫困家庭的患者提供相应的医疗救助。

具体来说,政府将为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患者提供每年3000元的医疗救助金,以确保他们能够在医疗方面得到应有的保障。

总的来说,这是一个旨在解决农村地区医疗资源不足、医疗费用高昂等问题的全新农村医疗合作补偿方案。

我们相信,随着这个方案的实施,将有越来越多的贫困家庭得到合理的医疗救助,同时也会有更多的医生加入到这个队伍中来,为农村地区的居民带去更好的医疗服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不断进步,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创新。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出台,旨在解决农村居民医疗保障问题,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实现全民健康目标。

本篇文章将围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展开详细探讨。

一、改进参保范围为确保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公平和公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应当改进参保范围,让更多的农村居民能够享受到医疗保障。

除基础补偿外,还应考虑对特殊群体的额外保障,如低收入农民、残疾人等。

同时,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村居民的参保意识和能动性,确保参保人员信息全面、准确。

二、优化补偿比例合理的补偿比例是保障农民医疗权益的重要保证。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应当优化补偿比例设置,确保医疗费用得到合理补偿。

对低收入农民和特殊困难群体可以适当提高补偿比例,以提高其医疗费用的负担能力,保障其基本医疗需求。

三、建立医保支付管理机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应当建立完善的医保支付管理机制,保障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系统,实现医保基金与医疗机构之间的信息对接,减少农民就医时的自费支出,提高医疗服务的便利性和满意度。

四、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建设农村地区的基层医疗机构在农民医疗保障体系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应当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建设,提高其医疗服务水平和能力。

通过引进高级医疗设备和高级医疗人才,提升基层医疗机构的诊疗水平和护理质量,满足农民基本医疗需求。

五、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可以提供个性化的健康管理和医疗指导,降低就医成本和次数,提高农民就医的便利性和效率。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应当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机制,推动其在农村地区的普及和应用。

六、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监管为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顺利实施,应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监管。

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对医疗机构的资质和医疗服务进行严格把关。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介绍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农村地区的医疗保障体系也在不断完善。

合作医疗是一种由农民自愿参加的、政府组织和管理的医疗保障制度。

为了提高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水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被引入,以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并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

目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旨在实现以下目标:1.提高农村居民的医疗费用报销率。

2.扩大农村合作医疗的覆盖范围,使更多农民受益。

3.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的能力,提高服务质量。

方案内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包括以下内容:1. 优化补偿比例通过提高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偿比例,使农民在医疗费用报销方面得到更多的帮助。

具体来说,可以考虑将补偿比例从目前的60%提高到80%以上,从而减轻农民的经济负担。

2. 调整报销范围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中,可以适当调整报销范围,将一些常见病、慢性病的药品和检查项目纳入报销范围。

这样可以减少农民的个人负担,提高他们就医的积极性。

3. 完善医疗服务网络为了提高农村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必须完善医疗服务网络。

这包括在农村地区建设更多的卫生院、社区医疗中心和诊所,提供更加便利的医疗服务。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农村医生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

4. 加强财政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需要得到充分的财政支持。

政府应该增加对农村合作医疗的财政投入,确保补偿资金的充足。

此外,可以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参与到农村合作医疗的建设和运营中,共同分担经费压力。

实施措施为了顺利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机制,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和运行。

这包括制定详细的管理规定和操作流程,明确各个参与方的责任和义务。

2. 加强宣传和教育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农民对该方案的认知和理解,鼓励他们参与其中。

3. 建立信息系统建立一个完善的信息系统,用于管理和监控农村合作医疗的运行情况。

2017年江苏泰州新农合报销 泰州农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及比例

2017年江苏泰州新农合报销 泰州农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及比例

2017年江苏泰州新农合报销泰州农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及比例原缴费标准不同怎么办?利用两至三年逐步统一我市拟定了“一制两档、自由选择”的整合思路,即缴费和待遇分两档,参保人自由选择,并从明年1月1日起在全市统一实施。

据政策规定,各市(区)可根据实际制定差别缴费、差别待遇,即“一制两档”的居民缴费和待遇享受制度,用2至3年时间过渡到同一筹资标准、同一待遇标准即“一制一档”,有条件的市(区)可直接试行“一制一档”。

实行“一制两档”的地区,居民缴费标准将与待遇享受水平相挂钩。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允许城乡居民自愿选择缴费档次。

自愿选择缴费档次后,在一个缴费年度内不允许变更。

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城乡享受ZUI低生活保障对象等符合医疗救助条件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在民政部门确认后,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统一为其办理参保手续。

整合后待遇有何不同?预计报销比例会提高政策规定,各市(区)将在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医疗资源状况、医疗消费水平、筹资标准、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同缴费档次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支付限额。

政策范围内住院医药费用基金平均支付比例在75%左右,相比此前新农合的报销比例,有所提高。

另一方面,相对于新农合,可报销的药品范围将增加。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统一执行《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按照省卫计委、人社厅等六部门关于慢性病延续性治疗药物的相关规定纳入报销范围。

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统一执行《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三项医保目录范围内乙类目录支付标准由各市(区)根据实际确定。

门诊是否也可以报销?符合规定可报一半左右门诊方面,参保居民全部纳入门诊统筹制度的保障范围,按照不同缴费档次享受相应待遇水平。

门诊统筹实行参保人选择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点管理,一年一定。

新农合医疗补偿范围与标准【最新版】

新农合医疗补偿范围与标准【最新版】

新农合医疗补偿范围与标准1.支付患者因病住院治疗费用。

主要包括:住院期间发生的药品费、手术费、材料费、床位费、治疗费、化验费、检查费等。

2.支付普通门诊、常见及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

常见慢性病包括:恶性肿瘤、肝硬化腹水、肾功能衰竭、高血压病Ⅱ期以上(含Ⅱ期)、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脑中风后遗症、肝豆状核变性、癫痫、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活动性肝炎、重症肌无力、甲状腺功能亢进(减退)、帕金森氏病、慢性溃疡性结肠炎、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冠心病(心肌梗塞)、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慢性肾炎、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耐多药肺结核病等二十种疾病。

特殊慢性病包括: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重性精神病、器官移植抗排治疗、心脏换瓣膜术后、血管支架植入术后等。

3.支付育龄妇女持证住院分娩定额补助。

4.《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试行)》中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单次(项)特殊检查(治疗)费用按80%计入可补偿费用,其中单价超过5000元的任何特殊检查治疗类项目,一律按单价5000元计算(系统设置最高限价);单次(项)特殊治疗性的材料费用,国内生产的材料按80%、进口材料按60%计入可补偿费用。

输血费用按50%计入可补偿费用。

5、新农合支付范围内的限制临床应用的第三类医疗技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技术除外)以及2015年后新增检查治疗类项目费用,直接按照60%计入可补偿费用。

6.因病情需要到上级医院进行检查的费用,按所住医院补偿比例给予补偿。

7.住院床位费补偿规定:以镇卫生院10元∕床日,县级及以上医院20元∕床日标准(低于20元按实际收费标准),纳入总费用中按相关比例进行补偿。

8、以安徽省药物、医疗服务政策价格作为基础标准,当非公医疗机构收费超出基础标准时,以基础标准作为新农合支付参考价(系统设置最高限价)。

9. 下列情况发生的费用不予补偿:(1)首次参加合作医疗者,交费前已患疾病所支付的医疗费;(2)自购药品、《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2010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外的药品费用;(3)因医疗事故、各种原因造成的集体性食物中毒所致的医疗费用;(4)有责任的各种意外伤害。

泰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布部门】泰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12.10【实施日期】2010.12.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泰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市卫生局组织制定的《关于完善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关于完善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市卫生局2010年12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解决农村居民看病就医问题而建立的一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按照《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09〕7号)及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完善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苏卫农卫〔2009〕8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泰州实际,现就完善和发展我市新农合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建立新农合制度,直接关系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

各地要从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设新农合制度的重大意义,以便民、利民、为民为出发点,按照建立健全“动态发展的筹资机制,简便统一的补偿机制,安全的基金监管机制,有效的费用控制机制,高效的管理经办体系”总体要求,大力加强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和发展新农合制度。

要继续保持高水平的参合率,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和补偿待遇,强化基金监督管理,有效减轻农村居民医疗负担,更好地方便参合农民看病就医。

2011年,确保参合率稳定在98%以上,筹资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80元以上,实际住院医药费用补偿比达45%以上,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8倍以上。

二、逐步提高筹资水平进一步明确参合对象。

户籍在泰州市的农村居民(包括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民和学生),以家庭为单位均可自愿参加新农合,城乡结合部可根据其家庭享受的计划生育政策、退伍兵安置政策和城市低保政策来界定其是否属农村居民;签订劳动合同并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可随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其他农民工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或务工地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不得重。

2022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新政策及门诊医药费用与住院医药费用是多少

2022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新政策及门诊医药费用与住院医药费用是多少

2022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新政策及门诊医药费⽤与住院医药费⽤是多少农村合作医疗补偿中的门诊医药费⽤补偿分为即时补偿、补偿⽐例、慢性病、特殊病医药费、残疾军⼈及遗属门诊医疗费补偿。

下⽂将为⼤家详细介绍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

给谁投保:⾃⼰⽗亲母亲孩⼦出⽣年⽉:⼀、门诊医药费⽤补偿1、门诊医药即...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新政策及门诊医药费⽤与住院医药费⽤是多少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导读:农村合作医疗补偿中的门诊医药费⽤补偿分为即时补偿、补偿⽐例、慢性病、特殊病医药费、残疾军⼈及遗属门诊医疗费补偿。

下⽂将为⼤家详细介绍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

给谁投保:⾃⼰⽗亲母亲孩⼦出⽣年⽉:⼀、门诊医药费⽤补偿1、门诊医药即时补偿参合农民门诊医药费⽤补偿只限在本乡镇卫⽣院门诊和定点村卫⽣室就诊发⽣的医药费⽤。

在参合农民就诊时给予即时补偿。

2、农村合作医疗补偿⽐例和封顶线参合农民在乡镇卫⽣院门诊和定点村卫⽣室就诊的医药费⽤按照30%⽐例补偿。

每⼈每年门诊医药费⽤补偿封顶线为150元,其中在实⾏⼀体化管理的定点村卫⽣室就诊的门诊医药费⽤补偿封顶线为40元。

3、慢性病和特殊病种的医药费⽤补偿①慢性病和特殊病种的申报、鉴定、发证和费⽤补偿按照《淄川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及特殊病种门诊医药费⽤补偿管理办法》⽂件规定执⾏。

②持有新农合《慢性病证》或《特殊病种就诊证》的参合农民到区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使⽤中药饮⽚和中医适宜技术治疗所发⽣的门诊医药费⽤纳⼊补偿范围4、残疾军⼈及遗属门诊医疗费补偿①参合农民中的七⾄⼗级残疾军⼈、烈⼠遗属、因公牺牲军⼈遗属、病故军⼈遗属、复员军⼈的门诊医药费⽤,按照新农合规定⽐例补偿后的剩余部分,由民政部门按照50%(孤寡⼈员70%)⽐例再给予即时门诊医疗费⽤补助。

②参合农民中的带病回乡退伍军⼈和参战退役⼈员的门诊医药费⽤,按照新农合规定⽐例补偿后的剩余部分,由民政部门按照40%(孤寡⼈员50%)⽐例再给予即时门诊医疗费⽤补助。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发…2009‟6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泰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附件:《泰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泰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切实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根据《泰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泰政发[2008]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泰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实行约定式医疗服务,门诊医疗费进行统筹管理,以引导参保居民选择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合理利用医疗资源。

第三条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本着“自愿、就近、便捷”的原则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市第三人民医院、市肿瘤医院、大生卫生院、市计划生育指导中心)作为本人门诊首诊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约定医院),并填写《居民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签约单》。

未成年人可由其监护人选择约定医院,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征求家长意见后选择约定医院。

参保人员选择约定医院约期至少一个年度,如要重新选择门诊就诊医院,可于每年办理续保手续时到相应社区或学校办理变更手续,否则,原签约单继续生效。

第四条参保城镇居民在约定医院门诊就医享受以下待遇:(一)参保城镇居民到约定医院门诊就诊时,免收挂号费和普通门诊诊查费。

(二)参保城镇居民符合医保规定的门诊费用年度内累计在120元以下的由个人支付, 120元以上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减去120元后医保基金报销50%,年度内累计报销额为90元。

参保城镇居民按以上规定报销后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含医保规定外的普通门诊费用)医院再按90%优惠收取。

(三)医疗费用报销范围执行《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库》并参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支付范围等相关规定。

泰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泰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泰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确保农村居民获得基本医疗服务,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江苏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合作医疗),是指由农村居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在本市区域范围内,凡参与合作医疗以及与合作医疗有关的部门、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农村居民为参加合作医疗、抵御疾病风险而履行缴费义务,不视为增加农民负担。

第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市卫生、财政、审计、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农工办等部门应将合作医疗纳入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实行目标管理。

第六条市卫生局负责全市合作医疗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七条市政府成立由卫生、财政、发展改革、劳动和社会保障、物价、监察、审计、民政、农工办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合管会),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合作医疗工作。

合管会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内,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完善合作医疗管理体制,试行“管、办”分离,全市统一集中监管。

原乡镇合管办撤消,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须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合作医疗相关事宜。

市财政要根据实际需要确保市合管办监管工作经费。

各行政村成立由村委会主任、参加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参合)的农村居民代表、乡村医生等人员组成的合作医疗管理小组,负责村级合作医疗工作。

第八条市合管会主要职责:1.负责合作医疗的宣传发动、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2.制订和完善合作医疗管理的有关规定;3.筹集和监管全市合作医疗基金;4.检查指导市、乡镇两级合作医疗工作;5.委托保险机构经办合作医疗支付业务;6.讨论决定合作医疗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九条市合管办主要职责:1.负责处理合作医疗日常工作;2.负责管理合作医疗基金,保证基金安全运转;3.负责审核补偿参合人员的医疗费用,定期公布账目,接受参合人员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与审计;4.定期向市合管会报告工作,并负责乡镇合作医疗工作的考核;5.负责监督检查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合作医疗基金使用情况,对定点医疗卫生机构的参合病人住院、用药、出院和补偿过程实行监督;6.负责评审、确认、管理合作医疗定点医疗卫生机构;7.监督有关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合作医疗经费的支付业务。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补偿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补偿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补偿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卫基妇[2005]4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5.03.18
【实施日期】2005.03.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补偿的指导意见
(苏卫基妇[2005]4号2005年3月18日)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
为促进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广大农村居民抗御重大疾病的能力,着力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我厅在总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运行情况的基础上,特提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补偿的指导意见,供各地参考。

一、费用补偿应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原则。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县统筹使用。

由于目前资金筹集数额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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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泰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

新泰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

新泰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2013-10-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省、泰安市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推动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试行)》(鲁政办发〔2012〕65号)、山东省卫生厅《关于明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鲁卫农卫发〔2012〕7号)和泰安市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调整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意见》(泰卫基妇发[2012 ] 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凡在市内从事新农合工作以及与之有关的单位、个人及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市新农合管理委员会和市卫生局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市及各乡镇街道成立新农合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行政村成立新农合工作领导小组。

市、乡镇街道新农合管理委员会下设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辖区新农合工作的实施。

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办公经费按照参合人数,每人每年0.5-1元标准予以保障。

第六条卫生、财政、农业、民政、人事、审计、监察、计生、物价、统计、药品监管、广电等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各司其职,认真完成新农合工作各项任务。

第三章基金筹集第七条新农合基金以市为单位统筹,以家庭为单位筹资。

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政府补助和社会救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第八条新农合运作以年度为周期,基金每年筹集一次。

运行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于每年11月份左右进行下年度筹资。

第九条农民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农合,自2013年起,新农合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350元,中央、省、泰安、新泰四级财政对参加新农合的农民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280元,农民个人每年缴费不低于70元,农村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应随家长一起参加新农合。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一、前言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健康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然而,由于农村医疗资源不足、医疗服务质量不高以及医疗费用过高等问题,农村居民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仍然比较突出。

因此,为了解决农村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应运而生。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意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意义在于推动农村地区医疗服务的发展,提高农村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

通过建立合理的补偿机制,降低农村居民的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和可负担性。

同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实施,也能够促进农村地区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益。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主要内容1. 建立健全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核心内容是建立健全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

通过缴纳一定的保费,农村居民可以享受到合作医疗保险所提供的医疗服务。

保险的范围应该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以确保农村居民在重大疾病时能得到及时的救治和治疗。

2. 提高农村居民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了降低农村居民的经济负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应该提高农村居民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可以通过扩大保险基金的规模,增加报销资金的投入,提高报销比例来实现。

3. 设立医疗服务定点机构和药店为了保障农村居民能够得到高质量的医疗服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应该设立医疗服务定点机构和药店。

定点机构和药店应该具备一定的医疗服务能力,能够提供符合规范要求的诊疗和药品,并且价格合理。

4. 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管理为了提高农村居民的健康素养和预防意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应该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管理工作。

通过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和健康管理服务,引导农村居民尽早发现疾病,避免因疾病导致的经济损失。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实施路径1. 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为了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顺利实施,需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二篇)

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二篇)

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工作,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城乡居民的健康水平,根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的范围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定人群医疗救助、大病保险等相关政策。

第三条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均应坚持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保障被救助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工作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联合社会各界共同参与。

第二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五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由国家和地方共同筹资。

第六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的对象为城乡居民及其合法依赖人员。

第七条参保城乡居民应按规定支付个人份额,并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的相关待遇。

第八条参保城乡居民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70%,特殊人群和特殊疾病报销比例可适当提高。

第九条参保城乡居民的报销范围包括基本医疗费用、药品费用、诊疗费用等。

第十条参保城乡居民享受的医疗救助待遇应高于未参保城乡居民。

第三章特定人群医疗救助第十一条特定人群医疗救助是政府为特定人群提供医疗救助的一项政策,主要包括孤儿、低收入家庭、残疾人等人群。

第十二条特定人群医疗救助由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政策。

第十三条特定人群医疗救助的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社会捐助等多种途径。

第十四条特定人群医疗救助的实施机构应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保证救助资金的正确使用。

第十五条参与特定人群医疗救助的人员应持相应的证明文件,并按规定享受相关的救助待遇。

第四章大病保险第十六条大病保险是为城乡居民提供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一项重要保障制度,由国家和地方共同筹资。

第十七条大病保险实施的对象为城乡居民及其合法依赖人员。

第十八条大病保险的保险金额、参保人群、保险待遇等具体政策由政府制定。

第十九条参保城乡居民在确诊重大疾病后,可申请大病保险救助,并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泰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泰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泰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第一篇:泰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泰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确保农村居民获得基本医疗服务,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江苏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合作医疗),是指由农村居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在本市区域范围内,凡参与合作医疗以及与合作医疗有关的部门、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农村居民为参加合作医疗、抵御疾病风险而履行缴费义务,不视为增加农民负担。

第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市卫生、财政、审计、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农工办等部门应将合作医疗纳入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实行目标管理。

第六条市卫生局负责全市合作医疗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七条市政府成立由卫生、财政、发展改革、劳动和社会保障、物价、监察、审计、民政、农工办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合管会),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合作医疗工作。

合管会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内,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完善合作医疗管理体制,试行“管、办”分离,全市统一集中监管。

原乡镇合管办撤消,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须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合作医疗相关事宜。

市财政要根据实际需要确保市合管办监管工作经费。

各行政村成立由村委会主任、参加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参合)的农村居民代表、乡村医生等人员组成的合作医疗管理小组,负责村级合作医疗工作。

第八条市合管会主要职责:1.负责合作医疗的宣传发动、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2.制订和完善合作医疗管理的有关规定;3.筹集和监管全市合作医疗基金;4.检查指导市、乡镇两级合作医疗工作;5.委托保险机构经办合作医疗支付业务;6.讨论决定合作医疗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泰兴新农合报销流程

泰兴新农合报销流程

泰兴新农合报销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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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合是享受新农合报销的前提,需要做好相关登记工作。

合作医疗就医补偿暂行规定.doc

合作医疗就医补偿暂行规定.doc

合作医疗就医补偿暂行规定一、基本原则坚持收支固定、适度保证、略有节余的原则;保持相对稳定,不断提高,充分体现互助互助互助,坚持大病统筹,兼顾效益,并采取住院和门诊统筹相结合的基本原则。

二、补偿基金使用范围住院补偿基金只能用于补偿农民住院医疗费用、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符合住院分娩政策的孕妇,不能用于农民健康检查、计划免疫、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及其他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救助,以及不属于新农合相关规定的补偿。

三、资金筹集省级财政(含中央财政)补助96元、区级财政补助24元、农民个人缴费标准3XXXX年度筹资总额XXXX年度筹资总额分别为。

统筹基金累计余额不得超过当年募集资金总额的25%。

如果年度基金结余率过高,补偿方案将相应调整(1)风险基金。

风险基金是从新农合基金中提取并从新农合基金结余中划转的专项储备基金,用于弥补新农合基金的非正常超支。

风险基金按每年新农合基金筹集总额的3%提取,基金余额可按结余基金5XXXX中筹集的资金总额。

计算(2)住院补偿基金。

住院补偿基金是从年度筹资总额中扣除的风险基金部分。

如果您已有8XXXX年未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而继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如果该家庭成员当年住院,在享受正常补偿的同时,其中一人也可以享受住院待遇。

家庭所有被保险人连续五年缴纳的保险基金总额用于支付个人一次性承担的费用。

(3)门诊统筹基金。

门诊统筹基金是对XXXX医疗费用较高且不需要住院治疗的疾病的补偿,从每年筹集的资金总额中扣除风险基金后纳入新农合统筹补偿。

五、补偿设置住院补偿XXXX住院医疗费用总补偿封顶线为6万元,按当年实际获得的补偿金额累计计算;符合住院分娩政策的生育按正常住院补偿;按照XXXX人均3元的标准提高部分住院跨院检查费用补偿上限,并为保证年度内住院统筹基金实际支付金额达到最高支付限额的情况设立专项补充补偿基金账户。

对于不包括在补偿范围内的住院可补偿费用,XXXX的最高补充补偿封顶线是XXXX的总补偿封顶线,如果在XXXX同时患有两种或两种以上门诊特殊疾病,则选择教学高度的最高线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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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与医疗费用补偿管理实施细则一、住院补偿(一)住院就诊管理1、参合人员在泰兴市内定点医院就诊实行自主择院制度,不需办理转院手续。

参合人员凭新农合IC卡和身份证登记入院,人卡不符的,其费用不予报销。

2、受本市医疗技术水平限制,参合人员需要转外地医院就诊的,实行转院审批制度。

参合人员需办理转院手续,转院手续审批后,方可就诊。

转本市以外定点的三级综合医院或三级专科医院的,由泰兴市人民医院、泰兴市中医院或者泰兴市第二人民医院负责办理转院手续;确因病情发展需要转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先由泰兴市人民医院审核,再到市合管办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到外地医院就诊。

转院手续一次有效,再次转院必须重新办理。

3、泰兴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只限医院本部,不包括分院(在定点医疗机构名单中已注明的除外)、协作医院(病房)、联合医院(病房)等形式的医院(病房)。

4、急诊(抢救):凡因急诊、抢救的急危重症病人可就近在一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先行就诊住院,但必须在一周内凭急诊证明补办转诊审批手续。

5、参加新农合的人员外出务工、经商等,外出期间因病在异地住院治疗的,必须提供暂住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暂住证明。

(二)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三)住院起付线1、参合人员每次住院必须自付起付费用,首次住院起付费用标准见上表。

2、农村五保对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精神病患者等市政府规定的医疗救助对象免缴个人住院起付线费用。

3、恶性肿瘤患者个人住院起付线费用减半收取。

4、同一年因病多次住院的,从第二次住院起,个人住院起付线标准在原基础上依次递减20%,但是设最低起付线,除农村五保对象等医疗救助对象外,其他参合人员都设最低起付线,泰兴市乡镇医院最低起付线标准为100元、泰兴市人民医院、第二人民医院和中医院最低起付线标准为200元和泰兴市以外医院最低起付线标准为300元。

(四)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可报医疗费用)补偿范围住院补偿范围指参合人员因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而发生的床位费、药品费、化验和检查费、护理费、手术费、治疗费、材料费、麻醉费等,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可报医疗费用)具体指:1、药品费:使用“药品目录”内的药品按规定全部进入结算范围,其中,村卫生室药品目录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09年版),乡镇卫生院药品目录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基本药物目录(2009年版),泰兴市人民医院、中医院和市二院药品目录为《泰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泰兴市以外医院药品目录为江苏省医保目录甲、乙类药品(2007年版),关于中药饮片(中草药)执行《泰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补偿的中药饮片目录》。

2、护理费:限指Ⅰ、Ⅱ、Ⅲ级护理费(编码分别为120100003、120100004、120100005)、新生儿护理(编码为120100007)以及精神病护理费(编码为120100009)3、手术费:指《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手册》(2010年修订版)规定的手术治疗项目收费标准,不含麻醉费(编码3301)4、麻醉费:限指《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手册》(2010年修订版)规定的局部浸润麻醉(330100001)、神经阻滞麻醉(330100002)、椎管内麻醉(330100003)、基础麻醉(330100004)和全身麻醉(330100005)费用。

5、普通床位费:每次住院可报床位费的限额标准为一级医院15元/床日,二、三级医院30元/床日(含泰兴市以外医院),即一级医院可报床位费以15元/床日为限结算,即高于15元/床日,按15元/床日结算,低于15元/床日的,按实际数结算;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含泰兴市以外医院)可报床位费,以30元/床日为限结算,即高于30元/床日,按30元/床日结算,低于30元/床日的,按实际数结算。

6、化验、检查费:每次住院可报化验检查费限额标准为一级医院800元,二级医院和三级医院(不含泰兴市以外医院)3000元,自付20%;市外医院4000元,自付20%。

具体可报的化验检查项目为:三大常规检查、生化全套、病理检查、X透视和摄片、心电图、脑电图、普通B超、CT、彩超等普通化验和检查费,不含《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手册》(2010年修订版)医技诊疗类规定的收费项目中除外的内容和加收项目的费用。

不予补偿的特殊化验检查项目具体见下面第(八)条住院不予补偿范围。

7、普通材料费:每次住院可报普通材料费限额标准为一级医院600元,二级医院和三级医院(不含泰兴市以外医院)3000元,市外医院4000元。

不予补偿的特殊医用材料类具体见下面第(八)条住院不予补偿范围。

8、常规治疗费:每次住院可报常规治疗费限额标准为一级医院600元,二级医院和三级医院(不含泰兴市以外医院)3000元,市外医院4000元。

不予补偿的特殊治疗类具体见下面第(八)条住院不予补偿范围。

9、放射治疗费限指60钴外照射(固定照射)(240300002)、60钴外照射(特殊照射) (240300003)、直线加速器放疗(固定照射)(240300004)、直线加速器放疗(特殊照射)(240300005)五)封顶线:住院医疗费用全年累计补偿总额不超过10万元。

(六)大病保障: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和白血病的0-14周岁儿童,患有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乳腺癌、宫颈癌,慢性髓细胞白血病、血友病A、艾滋病、肺癌、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心肌梗塞、脑梗死、I型糖尿病、甲亢、唇裂和腭裂的参合患者,由就诊的大病保障定点医院确认是否符合大病保障条件;如果确认为大病保障对象的,由就诊的大病保障定点医院与患者签订合同,患者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或者限额收费,其住院实际补偿比例达到70%。

具体疾病及补偿办法等按照《泰兴市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实施方案》(泰卫防[2010]43号)、《关于增加农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病种的通知》(泰卫防[2012]19号)和《关于将慢性髓细胞白血病等13种疾病纳入农村居民重大疾病保障范围的通知》(泰卫[2013]1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七)住院医药费用报销需要材料住院发票原件、出院记录、医药费用明细清单、本人身份证明(户口簿或身份证)、生养需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转市外就诊病人需提供《泰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转院审批表》以及银行存折或卡。

长期外出的就诊病人需提供务工所在地暂住证明。

(八)住院不予补偿范围(Ⅰ)综合服务类: 挂号费、救护车费、会诊费、出诊费、家庭巡诊费、特需门诊费、专家门诊费;健康体检费、疾病健康教育费;降温取暖费、陪护床费、病历工本费、输血费、煎药费、炮制膏和丸剂的加工费、空调费、就医交通费、留院观察、家庭病床、特别护理、护工费、特需病房及母婴同室床位费;电视费、损坏公物赔偿费、膳食费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Ⅱ)临床、医技诊疗类1、入院时间不满48小时且无正规住院病历的;2、怀孕、流产、堕胎及其他计划生育所需费用;3、性病、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诊疗项目;4、口腔科类正畸、正颌、口腔种植、口腔修复、义齿、镶牙、洁牙、牙列不整矫治、色斑牙治疗等费用;5、配眼镜以及装配义眼、近视眼诊疗项目,近视眼矫形术等;6、各种美容、健美项目,减肥、增胖、增高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运动治疗等;7、戒烟、戒毒、食疗门诊、氧吧及住院的费用,开展项目及其他功效不确切、科研性、临床验证性诊疗项目。

各种经络诊断仪、微循环检查仪、人体信息诊断仪的检查费、健康预测费和生命信息治疗费,各种司法鉴定、劳动鉴定的费用;8、体外震波碎石,高压氧治疗,肿瘤的介入治疗费;9、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磁热疗法、内科病推拿、中药蒸汽浴、足底反射治疗、医疗气功治疗、辩证施膳指导、煎药等;10、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经尿道前列腺电汽化切除术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治疗项目;11、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营养疗法、体疗、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Ⅲ)特殊医用材料类1、物价、卫生部门规定不可以单独收费,或规定由病人(或家属)自主选择单独收费的特殊医用材料;2、属于美容、健美、保健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使用的特殊医用材料;3、自费治疗项目的医用材料;4、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5、《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手册》(2010年修订版)规定的非院内治疗用特殊医用材料;避光输液器(成人、小儿)、一次性使用自动止液输液器、超低密度聚乙烯输液器(成人、小儿)等特殊输液器;全自动注药泵、镇痛泵、化疗泵、转流泵、灌注泵、人工辅助泵、投药泵、压力泵等各种泵;各种假体、植入材料、填塞材料、骨代用品、人工(造)骨、供骨材料、特殊吻合线、特殊种植体、人工关节、人工股骨头、人工椎体、人工半骨盆、人工间盘、人工髌腱、人工喉、人工晶体、人工心脏瓣膜、血管支架等;各种矫形器、药盒(袋)、器械盒、固定材料、外固定材料、自动痔疮套扎器、补片等;氧气吸入费、氦气、氩气等;6、各种化验检查中的图像记录、胶片、照片、录像带、计算机软盘、石膏模型等;7、妇科特殊治疗:纳米银妇女外用抗菌器、高价银活性银离子抗菌液、高价银活性银离子抗菌凝胶、壳聚糖宫颈抗菌膜等;8、血液(全血、血浆、成份血等)、血制品(白蛋白、丙种球蛋白等);9、各种自用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如:牵引带、拐杖、皮钢背甲、腰围、钢头颈、肾托、胃托、护膝带、提睾带、疝气带、畸形鞋垫、药枕、药垫、热敷袋、按摩器(床)、磁疗用品等;(Ⅳ)特殊检查类磁共振扫描(MRI)、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SPECT)、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PET)、电子束CT、自身免疫病的实验诊断蛋白芯片法、遗传疾病的分子生物学诊断、分子病理学诊断技术等;(Ⅴ)其他1、省物价、卫生部门未明确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医疗费用;2、按照规定应当由工伤或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3、因犯罪、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自杀、自伤自残、蓄意违章、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刑事及民事案件、食物中毒、农药中毒、煤气中毒等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4、因第三者造成参加人的伤害所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的部分;5、有挂名不住院或冒名顶替住院等欺诈行为的;参合病人医疗费用补偿手续不全,有弄虚作假问题的;6、门诊观察病人收住入院的;单纯健康检查住院的;术后复检,除检查费外无任何其他费用的;7、医患纠纷(非医疗事故)中患者未实际支付给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8、自行转院、到不属市合管办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境外医院、联合诊所、厂或校卫生室、个体诊所等)住院的医疗费用;9、自购药品,基药目录、《泰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等目录以外药品费用,文件规定的不予补偿的中药饮片;10、在本市定点医院就诊,出院时不实时结算,无特殊原因的医疗费用;在市外住院,结报时间超过年度二个月无特殊原因的医疗费用;11、医药费用票据为存根联的复印件;医药费用票据上的姓名、性别、年龄等项目空缺或与参保人信息不符的发票;12、已经其他非商业医疗保险机构报销,属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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